信息法规的外延

按管理对象不同,信息法规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法、信息资源管理法、信息市场管理法、信息工作管理法、技术合同法。

  1. 知识产权法。系指为保护发明者或创造者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和版权(即著作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它可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革新,形成一种正当的竞争氛围,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2. 信息资源管理法。是国家对信息资源实施管理的基本法规。包括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获取、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所作的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信息资源的合理布局,实施有效的保护和充分的开发利用,禁止对信息资源的破坏、封锁和浪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 信息市场管理法。对信息商品的生产、流通、用户需求行为,对信息商品质量、价格等作出必要的规定和约束。

  4. 信息工作管理法。包括信息工作管理的基本法和日常业务的管理法规两方面。管理的基本法是确立国家发展信息产业的大政方针、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整个信息体系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等。日常业务管理则是信息社会实践活动和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办法,从微观方面对信息产业的发展进行调整。

  5. 技术合同法。信息产业的技术合同是知识形态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法律形式。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因信息产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而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