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你的保护神

——“少年打官司”现象扫描

力克

当一些少年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想到了用法律这一武器来保护自己。

案例一:苗森和丁莉是合肥某中学的学生。他们无意中发现,他俩上幼儿园时的一张合影居然出现在合肥化工厂生产的“百洁净”牌产品的瓶签上。他们既迷惑不解,又感到受到了伤害。

1993 年 11 月,苗淼和丁莉以合肥化工厂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本厂产品包装装潢,违反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 故判处合肥化工厂赔偿苗淼、丁莉各 1000 元,并销毁尚未使用的 9 万余张“百洁净”牌产品瓶签。

案例二:原告吴静流今年 12 岁,是天津市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1992 年冬,吴静瀛的父亲在天津“先取商行”买了一台彩电,小静瀛非常高兴, 就此写了一篇题为《我爱“先取商行”》的作文。1993 年 2 月,天津《读写知识报》发起征文活动,吴所在的学校将这篇作文推荐给该报,经评选获得了征文一等奖。后来,先取商行在未经吴静瀛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文交给《天津工人报》,该报于 6 月 11 日在广告栏中全文刊登了这篇作文。吴静瀛为捍

卫自己的权利,于 11 月 1 日向法院起诉,状告先取商行和《天津工人报》侵犯其著作权。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先取商行和《天津工人报》赔偿吴静瀛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共 1000 元。

案例三:14 岁的周昱是初二学生。10 年前,他的父母离婚了。周昱被判给父亲,法院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判定周昱的母亲每月付给儿子 15 元生

活费和 10 元教育费。

转眼 10 年过去了,周昱上了中学,开销不断增加, 而父亲所在的单位经济效益不佳,工资很低,再加上还要赡养靠退休金生活的老母,因此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此时,周昱的母亲已经再婚,且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收入颇丰。小周昱满怀希望地一连给母亲写了 3 封信,不料亲生母亲竟以“法院早有判决,岂能随便增加”为由,无情地拒绝了他的要求。

周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增加抚养费。法院对他的正当要求给予了支持,判定周昱的母亲每月增加抚养费 3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