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若干意见
教人〔1990〕018 号1990 年 7 月 2 日
国家教委(89)教人字 035 号文《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任务,各地应遵照上述文件及国家教委、人事部(89)教成字 013 号文《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长的岗位培训,是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在校长现有政治、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培训,使校长具备管理学校的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这是取得任职资格的定向培训。
二、为确保培训质量,各地举办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应参照我委拟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见附)进行安排。我委已着手组织力量,编写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及教材, 同时制作配套的教学录音、录像带,供各地使用。
三、要依靠现有各级教育(教育行政)学院、教师进修院校及有关高等学校的力量培训中小学校长。凡承担这项任务的单位,除具备能按上述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师资、图书资料等条件外,必须具有培训中小学校长的经验, 并经地(市)以上或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及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兴办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
四、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域专项结业证)。岗位培训的成绩列入本人档案,是任用、考核校长的依据之一。印制和核发岗位培训合格证是严肃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此做出严格规定。
五、从全国范围讲,在职中小学校长这一轮岗位培训任务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完成。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承担培训任务的各单位,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中小学校长服务的思想,千方百计地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工作的重点是打基础,作准备。一是搞好调查摸底,根据当地校长队伍素质及以往培训工作情况,制定实施岗位培训的规划和措施;二是层层落实岗位培训单位、师资、经费等事项;三是在负责同志的指导下,选择不同类型的县、区搞好岗位培训试点,并取得经验。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全面展开,真正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