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二)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