憎恶扬善

善、恶是什么众说纷纭话善恶

善和恶是道德领域里最基本的社会道德现象。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现象,归结起来就是包括道德与不道德这两种基本现象,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可以称得上是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可以称得上是恶呢? 中外历史上各家各派众说纷坛、莫衷一是。古希腊的一位哲人柏拉图认为“知识”就是善,就是美德;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适度”就是善,“过度与不及”都是恶。而古希腊的另一个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善, 反之就是恶。他说:“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到了 17 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认为:服从君主的命令就是善,违背君主命令就是恶。19 世纪初英国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边沁认为: 凡是能发生快乐的行为就是善,凡是发生痛苦的行为就是恶;求善避恶就是道德。而我们古代的各家各派,对善恶同样是各有见解。儒家把“义”视为善,凡是符合义的行为就善,反之,就是恶。与此相对立的墨家,把“利” 看作是善。认为“利”所得而善也;“害”所得而恶也。凡是符合利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道家则认为世界上根本就无是非、善恶可言。西汉的唯心主义哲学家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应”的学说,在他看来,凡是符合天意的行为就是善的、道德的行为;反之,凡是违反天意的行为就是恶的、不道德的行为。中国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杰出思想家孙中山认为:道德进步就是要不断地“减少善性,增多人性”。在孙中山看来,人性即“互助”是善的,善性即“竞争”是恶的,道德的进步就是人的“善性”与“恶性”的斗争过程。要使人由“恶”到“善”,就要不断清除“善性”,克服“竞争”,发挥人性,扩大“互助”。凡此种种,历史上的各派思想家对善恶的解释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代表他们所属的那一个阶级的善恶观看作是所有社会和阶级都适用的,否认了善恶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内容。

其实,善恶是人们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来进行判断的,凡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由于道德本身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因而善恶的判断标准也必然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人们的善恶观念是不同的。

首先,善恶观念具有历史的发展性。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水平低,人们辛苦劳动所得仅能维持日常生活需要,没有剩余。因此,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只能是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任何私有财产,没有人对人的剥削。原始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均以氏族为单位进行,个人离开氏族是不能生存的,个人生命安全和利益都与氏族的生存、安全和利益分不开,因此,维护氏族的共同利益便成为原始社会最高的善,一切侵犯和损害氏族利益的行为都是恶。热爱劳动是原始人的美德之一,这在原始部落曾经比较普遍盛行的成年

仪式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在准备这种仪式前,年轻人必须实际掌握打猎、捕鱼等技能。在仪式举行时,当事人要显示出自己的灵活、机智、力气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在原始人看来,懒惰是极为可耻的事情,只有劳动,并且与

劳动相联系的正直、无私、诚实等品质,才是值得称道的。

勇敢、顽强也是原始人推崇的美德。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善的字根都是勇敢的意思;恶的字根都是怯懦的意思。为了达到氏族的共同生存,他们把力量和勇敢自然视为首要的必要的美德,把在野兽和异族面前的怯懦视为罪恶。这在中国文字上也可以看得出来。中国汉字的“善”字,原本是从羊、从言,即把能为氏族增长财富的行为称为善;恶字则是对过错和丑陋行为的一种鄙视。血族复仇,是勇敢、顽强美德的具体体现,这在原始社会氏族形成的时期普遍存在。当部落成员受到外部落的侮辱、伤害或部落的领地受到侵犯时,全氏族的人就会以血还血地进行报复,有时会酿成残酷的战争,引起部落之间、氏族之间长时期的互相残杀,甚至会导致某个部落或氏族的灭绝。这种血族复仇的习俗,解放前在我国有些保留原始特征的少数民族中可以看到。如云南的景颇地区,不同村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结怨后,人们便刻木记仇,一有机会便进行报复。如属一般的怨恨,打进对方寨子后,杀一个人,拉一头牛,抢掠一些财物,然后凯旋归寨,庆祝胜利,并把记载仇债的木刻削掉表示了结。如果是严重的仇恨,那就无限地烧杀抢掠,甚至把仇寨的全部男子都杀死,把妇女抢回来做妻子。这种今天看来是野蛮的行为的习俗,在当时原始社会的道德观念中却被认为是“神圣的责任”,并以在血族复仇中献身作为最高荣誉。

食人之风,这种使现代人毛骨惊然的“魔鬼的行为”,在原始社会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曾普遍存在,并认为是合乎道德的义举。因为那时生产力极为低下,食物常常没有保障,每当饥饿来临时,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就成了社会的极大负担。究竟是大家一起饿死,还是让青年人吃掉老年人以延续氏族的发展?原始人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据达尔文的日记记载,火地岛的土人在没有食物、生命濒临死亡时,先吃掉老年妇女,最后才吃掉猎狗。在巴西及阿非利加,各游牧民族把抛弃老年人称为善。定居从事农业后, 杀死老年人的动机,已不是最紧迫的生活必要(不是为了充饥),而是出于对老人“来世”的考虑,认为在老人变残废、生活不能自理之前,把他们弄死,尽早打发他们到“天国”去,是对老年人的一种奉侍,是慈悲的善的行为;不这样做反而会受到老人的打骂,是无情和残忍的表现。

另外,原始社会尊重妇女也是普遍的社会风气,这与原始社会大部分时间处于母亲氏族阶段有关。血缘群婚在今天看来是十分荒唐的事情,在原始社会却被视为当然的原则,是合乎道德的。

人类社会进入第一个文明社会的奴隶社会以后,善恶标准发生了变化。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奴隶主不但占有生产资料,占有奴隶的一切劳动成果,而且完全占有奴隶本身,维护奴隶对奴隶主的绝对服从和人身依附关系是奴隶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进行善恶评价都要以它为标准。

奴隶主把奴隶根本不当人看,而是视其和自己其他的财物如牛、马、锄头、斧一样,只不过会说话罢了。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买卖,出租以至残杀,用奴隶做人祭或人殉是当时的社会风气。奴隶主活着时粗暴地压迫剥削奴隶,死店还要把奴隶带进坟墓,幻想着到另一个世界继续奴役他们。而这些,在奴隶主们看来则是天经地义,合乎道德的行为,而把奴隶为反抗奴隶主的奴役和压迫而进行的怠工、破坏工具、逃跑看成是大逆不道。《尚书》中有一篇《畜民》的文章,此文是商王盘庚为了迁都到殷(今河南安阳)而

向“畜民”(奴隶)发布的一篇文告。文告中说:你们的生命,是我替你们从天上保下来的。如果不服从我,你们的祖先在天上请求找先王,大大降罚于你们。那时候,我将把你们斩尽杀绝,灭了子孙,不使坏种流传。”奴隶主阶级就是这样把奴隶绝对服从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为此,他们把奴隶的全部利益仅仅归结为吃、睡和为主人干活,力图向他们灌输卑躬屈膝、逆来顺受、自暴自弃等“美德”。

极端地鄙视劳动。由于劳动总是与奴隶的非人待遇联系在一起的,奴隶主把劳动生产看作是“可耻的事情”,这是奴隶主借以表现自己是“高等人” 的需要。在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中,就是以是否从事劳动生产来作为划分“君子”(奴隶主)和“小人”(奴隶)的标志的。孔子就因为他的学生樊迟向他请教如何种庄稼的问题,骂樊迟是“小人”。这种把鄙视劳动生产看作是理所当然的风气,在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更加突出。一些没落的奴隶主宁肯饿死,也不肯于劳动生产这种“丧失体面的事情”;古代大数学家阿基米德就因为发明一种生产机械而受到奴隶主们道德上的指控,后来由于他在敌国围困时发明了一种报弹机,导致了战争的胜利,才得到奴隶主和自由民的谅解。

在奴隶主的道德规范中,绝对忠于奴隶制国家,则被认为是最高的善。在古希腊雅典,达到公民(奴隶不属于公民)年龄的人,都要向国家立誓效忠,把为雅典慷慨而战,慷慨而死,看作是“生命的顶点”,也是“光荣的顶点”在古罗马,保卫祖国和勇敢甚至成了奴隶主垄断的特权。斯巴达的执政者就曾下令屠杀两千多个以自己的勇敢拯救国家的奴隶,理由是他们违反了奴隶不得参加保卫祖国,具有勇敢精神的禁令。

歧视妇女也不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事情。在古埃及和苏丹,做丈夫的若要与妻子离婚,只需要在一位证人面前向妻子连说三次:“我要离弃你。” 而女子跟丈夫离婚则被说成是一种罪恶,一种堕落的行为。所谓“男不要女一张纸,女不要男只有一死”就是这种情况的概括。

在奴隶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就没有杀死无用的老人的必要,杀死老人被看作是犯罪、不道德的。“孝”的观念产生了。在古罗马, 凡杀了父母的罪人,必定要同一只狗,一只公鸡,一条腹蛇,一个猴子一起缝在一个袋子里,然后沉入大海或江河之中。

封建社会比起根本不把奴隶当人看的奴隶社会,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相比,等级更加森严。整个社会呈“金字塔”式结构。皇帝或国王雄踞“塔顶”,广大农民被压迫在最底层,中间是大大小小的官僚。皇帝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全国土地、臣民的主宰。这种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统治制度,决定着封建社会的善恶标准必然要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为核心。

中国汉代的董仲舒把封建社会的道德要求概括为“三纲五常”。“三纲” 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社会进行善恶评价的标准,凡符合“三纲五常”要求的是善,反之就是恶。

“三纲五常”的核心是“君为臣纲”,即“忠君”,是封建道德的“至理”、“至善”。封建君主号称“天子”,对臣民百姓生、杀、予、夺任其所为。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就是臣民必须绝对忠于君主的封建道德要求的概括。不管君主如何昏庸残暴,都要不折不扣地为他尽“忠”,

君主要谁死,称为“赐死”,也算是一种“恩惠”,受死者还要“谢主隆恩”。如果谁胆敢讲一句对君主不敬的话,那就不仅会遭到灭门之灾,还会受到封建道德的严厉谴责。不仅君主的意志不能违抗,就是君主的名号,也不能随便称写,一律要“避讳”。清代雍正年间有一个官僚叫查嗣良,到江西去主考,出了一个考题叫“维民所止”。本来这句话出自《四书》,可是就因为“维”、“止”二字和雍正二字差了“亠”、“一”,居然被诬为要杀雍正皇帝的头,结果遭到杀戮。这类文字狱不仅在清代,而且在其他朝代也屡见不鲜。“犯上作乱”、“谋反”等被斥为十恶不敕、大逆不道的行为,参予者要被处以最残酷的极刑,甚至被诛死九族。秦朝的李斯就是被人告“谋反” 之罪而被处以“腰斩”之刑。

“父为子纲”即“孝亲”,是封建社会道德的“百行之首”。在封建家庭里,父亲享有绝对权威,尽孝是每个家庭成员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所谓“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这种封建道德规范的概括。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把“孝”提到很高的高度并大肆提倡,所谓“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治之也”。这是因为封建家长制是封建君主专制的社会基础,孝是忠的缩小,忠是孝的扩大,“忠臣出于孝门”。在家事父, 唯唯诺诺,奴性十足;在国事君,自然会唯命是从,俯首贴耳。封建道德的这种“孝”规范,虽然也含有尊敬和赡养父母的合理因素,但从根本上来说, 是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封建君主制。子女对父母的无条件服从实质上是一种“愚孝”,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而在封建社会却被提到了和“忠”同样的高度而成为各种美德之冠,被大肆颂扬。著名的伯奇和申生的例子就是证明: 伯奇是周代大夫君吉甫的儿子,因父母不喜欢他而将他逐出家门。他十分顺从,欣然领命,在野外以木荷为衣,采亭花而食,后来投水自尽。申生是春秋时代晋献公的太子。献公园听信宠妃的谗言,不经任何调查,便要杀申生, 晋公子重耳劝申生逃跑,申生不听,也不做任何辩解和抗拒就自杀了。而他们二者却被统治者誉为“孝”的楷模。诸如此类的故事可谓层出不穷,俯拾皆是。

“夫为妻纲”即“男主女从”、“男尊女卑”。在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最低下,遭受君权、神权、族权、夫权的束缚。孔子就说过:“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针对妇女的清规戒律如“三从四德”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而且对妇德、妇容、妇言、妇行都作了严格规定,不许越雷池一步,否则就被视为“不贞”,就是一种罪恶了。男子可以三妻四妾, 而妇女只能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女人死了丈夫,饿死算不了什么,如果改嫁再婚,就算失节,就是大事了。至于那些有自主要求的妇女则被斥为“不守妇道”,不是被礼教所杀就是被舆论所毁。汉代卓文君丈夫死后,自主嫁了司马相如,居然被斥为礼教“罪人”,为封建卫道士唾骂了一千多年。《儒林外史》中的穷秀才王玉辉对女儿以死殉夫,不但不阻止, 反而认为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积极支持。当他听到女儿的死讯时,竟仰天大笑说:“死得好!死得好!”这就无怪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谭嗣同怒斥“重男轻女”、“夫为妻纲”是一种“至暴乱无理之法”!他悲愤地疾呼:“是何不幸而为妇人!”

好逸恶劳,视劳为恶事,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尽管他们大讲“以农为本”,甚至皇帝本人也假惺惺地搞一点“劝农”的活动,但在他们看来,从事农业或其他体力劳动是广大农民的事情。“万般皆下品,唯

有读书高”。读书做官,光宗耀祖,“治国平天下”才是他们这些“君子” 们的事情,而“四体不勤,五谷不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既是他们的特权,又是他们“高人一等”的道德表现。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相比,封建地主和农民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不像奴隶社会那样奴隶完全属于奴隶主,是奴隶主的私有物,农民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再加上封建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也要装模作样地施行一些“仁政”以笼络人心。奴隶社会通行的风气“人牲”、“人殉”已被视为不合法,不道德的事了。春秋时期的宋襄公,有一次提出要杀人祭社,结果遭到大臣司马子鱼的反对。司马子鱼说: “小的祭把都不用大的牲畜,更何况是人啊!”

在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制度和宗教神学的统治,鼓吹“自由、平等、博爱”,提倡个人主义即重视个人的利益和权利, 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私的,要求拥有最大限度,甚至绝对自由地去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幸福。主张是非、善恶的确定以个人的需要,即我的需要,我的利益为准。反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下面这个故事就很能说明问题。一个富人去看一位哲学家,哲学家将他带到窗前,对他说: “向外看,告诉我,你看到什么?”“许多人。”富人回答说。哲学家又将他带到一面镜子前面,问道:“现在你看见了什么?”他回答道:“我自己。”于是哲学家说:“孩子和镜子都是玻璃,分别只在一层薄薄的银子,这一点银子,就叫你只看到自己而看不到别人。”人与人之间的这种金钱关系,使“一切向钱看”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 成为资产阶级重要的人生哲学。人与人之间的明争暗斗,尔虞我诈,充塞了社会的各方面。唯利是图,损人利己,不择手段都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19 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曾对这些作了深刻的讽刺:“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寒热病;律师则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建筑师希望发生大火灾使城市四分之一化为灰烬;安玻璃的工人希望下一场大冰雹打碎所有的玻璃窗; 裁缝和鞋匠希望人们只用容易褪色的料子做衣服和坏皮子做鞋子⋯⋯为了赚钱,他们可以做出种种伤天害理的勾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东西, 包括人和道德在内,都成了可供出卖的商品。因此,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金钱,便成了主宰一切的万能“圣物”,一切是非善恶,都要放到金钱的天平上称量。金钱高于一切,支配一切,金钱能使恶行变成美德,也能使美德变成恶行。关于这一点,英国的莎士比亚作了最深刻的描述和揭露:

金子!

黄黄的、发光的、宝贵的金子! 只这一点点儿,

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 丑的变成美的,

错的变成对的, 卑贱变成尊贵, 老人变成少年, 懦夫变成勇士,

⋯⋯

有钱即有德,有钱就会受到社会的青睐和尊重,一旦破产成为穷光蛋, 便会遭到人们的鄙弃。马克思也曾对这种“金钱万能”道德作了辛辣的嘲讽和批判:“货币的力量多大,我的力量就多大⋯⋯我是丑的,但是我能给我

买到最美的女人。可见,我并不丑,因为丑的作用,丑的吓人的力量,被货币化为乌有了。我——就我个人特点而言——是个跛子,可是,货币使我获得二十四只脚,可见,我并不是跛子。我是一个邪恶的、不诚实的、没有良心的、没有头脑的人,可是货币是受尊敬的。所以,它的持有者也受尊敬。货币是最高的善,所以,它的持有者也是善的。”由上可知,善恶标准在不同的社会是不同的。

其次,善恶观念具有阶级性。

不同阶级的人们从自己的阶级立场出发,把凡是有利于自己阶级的行为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代表古希腊奴隶主利益的柏拉图说“智者和勇士是善的”,“愚人和懦夫是恶的”,“享有快乐的人是善的”,“处于痛苦的人是恶的”。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孟子,把“圣人”统治者说成是“善”,骂百姓是贼,是“恶”。奴隶阶级把反抗奴隶主的野蛮奴役和残酷剥削,争取人的自由和地位称为“善”。公元前 73 年罗马的斯巴达克领导的奴隶大起义,充分表现了奴隶们为了争取人的地位而进行斗争的勇敢、顽强、自我牺牲、团结互助等高尚美德。农民阶级把反对封建地主的斗争视作义举,例如《水浒》中晁盖等七人“智劫生辰纲”,这件事在要求反抗的农民看来,是英雄行为,他们取“不义之财”、“劫富济贫”好得很。而梁中书一伙人则认为这是犯上作乱、大逆不道,是“强盗”之所为,因而派兵“讨伐”,以此为“吊民伐罪”的“义举”。同时农民阶级还把济困扶危, 同情、关心和帮助穷苦人看作是“善”。“天下穷人是一家”,“穷帮穷”。

《水浒》里的梁山好汉们举起“替天行道”的大旗:“有福同享,有祸同当”, “生死相托,患难相扶”,“来时三十六,去时十八双,若是少一个,定是不回乡。”反映了被压迫被剥削者之间生死与共、患难相助的崇高道德观念, 而这些在统治阶级看来,只不过是“小人之事”、“乌合之众”。历代的被剥削阶级都把劳动看作是美德,是“善”;而好逸恶劳,不劳而获,则被认为是可耻的、不道德的行为,并受到谴责和诅咒。我国古代《诗经》中有一首叫《伐檀》的诗,就描写了劳动者一边在河边伐木,一边嘲笑和斥骂剥削者不劳而获的情景。诗中说:“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厘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餐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意思是说,你不播种收获,为什么拿去那么多捆粮食,你不猎取禽兽,为什么看到你的院子里挂着獾子?那些君子们啊,可不是白吃饭啦!而历代的剥削阶级都把劳动生产视为下贱的事,把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看作是自己区别于劳动人民的特权,是天经地义的事。

再次,善恶观具有民族性。

在同一历史时期,不仅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善恶观念,而且不同民族, 甚至不同地区也有着不同的善恶观念。18 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者伏尔泰说:“在人类历史上往往有这种情况,在一个地方被称为美德的,在另一个地方正好被称为恶;在这个地方,一个男人应当满足于一个妻子,在那个地方,却允许他能养活几个就娶几个。在罗马,父亲对儿女有生杀之权;而在诺曼底,做父亲的不能少给最不孝的儿子一个子儿的财产。在许多国家里, 国王的名字是神圣的;而在另外的国家却犯忌。”

善恶观总是与民族传统、民族习俗交织在一起。不仅因为善恶要通过社会舆论、民族习俗来维系,而且因为民族的环境条件、文化传统、心理素质都会给善恶内容以深刻影响。在藏族中曾流行“天葬”即人死后被肢解让秃

鹰吃掉,这在藏族人看来是对死者莫大的尊重,是对死者能“轮回转世”的一种负责的举动。而“千刀万剐”、“碎尸万断”在汉族和其他一些民族看来却是对人最大的诅咒,在古代是作为对“犯上作乱”者所施行的极刑之一。福建阳畲族有这样一个古老而有趣的婚俗:在青年男女结婚那天,新郎到女方家迎亲,在新郎新娘回到家前,新郎家的父母老小、亲戚宾朋要全部躲避, 显得空无一人。在新娘到新郎家之后,必须先由新娘开口讲话:“你家的人全死光啦!”这时新郎家的父母宾朋才异口同声地说:“就靠您来传宗接代哩!”然后再举行婚礼。这在阳畲族人看来,是一件喜气洋洋、非常吉利的善事,根本不存在不道德的问题。然而在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看来,新婚之际说不吉利的话,做不吉利的事,则是恶事,是道德禁忌。

综上所述,正如恩格斯所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互相直接矛盾。”因此, 人们的善恶观应随历史的发展、民族的差异而变化,而不能怀揣道德的永恒尺,去度量历史带来的新生事物。善恶是变化的历史现象,用现代人的标准去苛求古人或用本阶级、本民族的标准去衡量其他民族是错误的。

善恶观念既然具有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善恶标准也不是永恒不变的,那么,有没有一种为不同社会、不同阶级、不同民族的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善或恶呢?回答是肯定的,即善恶观念还有全民性。一种思想,一种行为之所以为不同时代的人们所称道,谓之善,或唾弃,谓之恶,就在于它们总是或多或少地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整体。如爱国和民族气节固然是历代劳动人民的优秀品质之一,但同时也是历代各统治阶级各阶层中高尚之士的共同品质。因为,当外敌入侵、民族矛盾激化时,不仅危及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威胁着大部分剥削阶级的利益。一些远见卓识者,也会超出本阶级的狭隘的界限,表现出大义凛然的气节。800 多年来,人们称颂、怀念岳飞,就是因为他在本民族遇到异族的侵犯时,能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 投身于反抗民族压迫的正义战争,“精忠报国”死而后已。相反,秦桧之流为了一己之利,不惜卖国求荣,陷害忠良,因而遭到历代人的谴责和唾弃。善恶观念的这种全民性还表现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些千百年来道德发展所形成的,各个阶级都“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例如: 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诚实、谦逊等。再如,偷盗行为历来为不同阶级的人们所不齿,均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劳动人民憎恨偷盗,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劳动成果;剥削阶级反对偷盗,则是出于对自己私有财产保护的考虑。虽然他们憎恨的动机不一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侵犯,是该受谴责的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