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展望

信用体系已经广泛渗透到个人生活、企业生产和政府服务的方方面面,由此带来的是海量的数据、近乎实时的响应需求、越来越严格的安全性和可信性要求。近年发展起来的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正好能应对信用体系建设所面临的上述挑战。

第一节 大数据技术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一、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数据处理

信用体系的基础是信用数据。最基础的信用活动是征信,而征信从根本上说就是采集信用相关数据并进行加工分析的过程。

在信用体系刚出现的时候,信用数据量很少,每个个人、公司一个账册就可以完整记录其信用历史。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大量增加,信用数据多到了账册难以管理的程度,于是出现了缩微胶片代替纸张的技术。缩微胶片不仅大大缩小了信用资料占用的体积,也大幅度延长了档案保存的时间。但缩微胶片仍然存在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取阅比较麻烦,在大量的资料中检索数据就更加困难。上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的数据库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当前世界各国的信用系统都是建立在数据库系统基础上的。

随着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用数据的数据量越来越大,数据的类型也越来越丰富,除了文字和数字外,音频、视频现在也被广泛记录。另一方面,信用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信用行为进行实时评估和反映也越来越有必要。当前的数据库技术难以应对这些挑战,于是,大数据技术应运而生。

二、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Big Data)本身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业界尚未给出统一的定义。国内普遍对大数据的理解是:具有数量巨大、来源多样、生成极快、且多变等特征并且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有效处理的包含大量数据集的数据。

从数据本身角度而言,大数据是指大小、形态超出典型数据管理系统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大规模数据集,而且这些数据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从中挖掘出模式与知识。大数据技术是使大数据中所蕴含的价值得以挖掘和展现的一系列技术与方法,包括数据采集、预处理、存储、分析挖掘、可视化等。大数据应用,是对特定的大数据集、集成应用大数据系列技术与方法,获得有价值信息的过程。大数据技术的研究与突破,其最终目标就是从复杂的数据集中发现新的模式与知识,挖掘得到有价值的新信息。

对于大数据的数据特征,业界通常引用国际数据公司IDC定义的4V来描述:

(一)类型繁多(Variety):除了结构化数据外,大数据还包括各类非结构化数据,例如文本、音频、视频等,以及半结构化数据,例如电子邮件、办公文档等;

(二)处理速度快(Velocity):通常具有时效性,企业只有把握好对数据流的掌控应用,才能最大化地挖掘利用大数据所潜藏的商业价值;

(三)体量巨大(Volume):数据量通常会超出单台设备的存储和处理能力;

(四)价值大(Value):从海量价值密度低的数据中挖掘出具有高价值的数据。这一特性突出表现了大数据的本质是获取数据价值,关键在于商业价值,即如何有效利用好这些数据。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三、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信用体系建设

在《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中,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了大数据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四个目标:

(一)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在征信方面,Hadoop、MPP架构及其他相关大数据技术将有效支撑信用数据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等各项工作。

在信用数据的处理、分析,以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和评级方面,Spark、Kylin等大数据分析平台可以提供架构灵活且性能强大的分析手段。

在红黑名单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Kafka等基于数据流处理技术的工具能提供事件的可靠、准确的分发和处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统一管理。

四、信用画像

大数据在信用体系方面的另外一个重要应用是“信用画像”。“信用画像”的广泛应用离不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因为在给用户创建标签的过程中,人工手段显然是难以大规模实现的。“信用画像”的技术构建包括:数据预处理、数据分析和画像构建等。

数据预处理主要是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包括数据收集和清洗等。信用大数据涉及各个方面和不同种类的数据,如行为数据、服务数据、交易数据,通过数据采集得到的数据信息便被称为原始数据。这些数据种类和结构都非常复杂,通过数据清洗可以发现并纠正数据文件中可识别的错误,包括检查数据一致性,处理无效值和缺失值等,以保证数据的质量。

数据分析主要是保证“信用画像”的准确性,包括可视化分析、数据挖掘算法、预测性分析等方法。通过将有价值的信息集中起来,进行萃取、提炼,找出所研究对象的特点、规律和联系,借助图形化等手段,清晰有效地传达和沟通信息,形成更易于接受的形式。

画像构建一般采用多级维度、多级分类的方式。由于“信用画像”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有不同的方法和分类体系。现阶段通常会从信用主体的基本属性、社会属性、消费特征、价值属性和信用特征等方面收集信息;再通过数据的不断更新和维度的不断调整,使得“信用画像”越来越立体和准确。

五、潜在问题及对策

大数据技术在为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强大支撑的同时,也容易造成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等问题。为减少大数据技术带来的安全和隐私问题,或者降低其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建立完善法规和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要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个人隐私方面,应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三)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机制,传统的隐私规范采用“告知与许可”原则,让人们自主决定是否、如何以及经由谁来处理他们的信息,将个人隐私保护的责任放在了每个公民个体的受众。但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二次使用的存在,“告知与许可”缺乏现实可行性。数据分类分级可以从隐私安全与保护成本的角度出发,对数据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进而根据不同需要对关键数据进行重点防护。

(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商会的专业和技术优势,对社会上拥有数据源的相关服务组织和机构,定期展开信用审查,针对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交换和销毁等环节,加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保障“信用画像”能够全面、科学、安全地反映我们每个的信用状况,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第二节 区块链技术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一、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任问题

信用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信用数据。如何确保信用数据真实可信、安全可靠是信用体系中最基础的问题之一。

当前,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哪怕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公众相信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完全是基于对那些机构的信任。然而,这是脆弱的:机构并不总是可信的,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或者国家利益的时候;就算该机构可信,并不能保证其每一位员工在所有时刻都可信;就算机构和员工都可信,还有来自机构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攻击,这些是无法彻底避免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在信用数据产生时,多个主体记录该数据的多个副本,并建立一个机制,就数据记录达成一个共识,并使得达成了共识的数据(历史)无法更改。

二、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就是一个能解决上面提到的信任问题的机制。

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典型的区块链以块—链结构存储数据。作为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范式和协作模式,区块链凭借其独有的信任建立机制,正在改变诸多行业的应用场景和运行规则,是未来发展数字经济、构建新型信任体系不可或缺的技术之一。

典型的区块链系统中,各参与方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共同存储信息并达成共识。为了防止共识信息被篡改,系统以区块(Block)为单位存储数据,区块之间按照时间顺序、结合密码学算法构成链式(Chain)数据结构,通过共识机制选出记录节点,由该节点决定新区块的数据,其他节点共同参与新区块数据的验证、存储和维护,数据一经确认,就难以删除和更改,只能进行授权查询操作。

区块链正在被各国认可,并在多领域积极探索这项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国超前布局前沿阵地,积极探索基于区块链的行业应用。2016年区块链首次被列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2018年6月,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鼓励推进边缘计算、深度学习、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在工业互联网的应用研究。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信用体系建设

区块链基于数学原理解决了交易过程的所有权确认问题,保障系统对价值交换活动的记录、传输、存储结果都是可信的。而从某种层面来说,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

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以下特点,成为其在信用体系中应用的基础:

(一)区块链建构在分布式网络基础之上,数据的验证、记账、存储和传输是基于分布式系统结构的每一个节点,且每一个节点都有一个副本,所有副本同步更新。因此,不存在一个中心节点拥有绝对权威;

(二)区块链技术通过数学原理和程序算法,实现了系统运作规则的公开透明,交易双方可在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背书下通过共识达成信任;

(三)区块链系统采用特定的经济激励机制来保证分布式系统中所有节点均可参与数据区块的验证过程,并通过共识算法来选择特定的节点将新区块添加到区块链;

(四)区块链上的节点可供任何加入其中的客户查看,同时所有客户看到的是同一账本,且账本上的每笔交易记录都可以被查看,实现了系统的公开与透明;

(五)区块链采用带有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数据具有时间属性,并由加密算法和共识机制保证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可验证性。

当前,区块链在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的以下几个领域得到应用:

(一)征信的效率优化。征信机构收集、掌握了大量信用信息。其在收集信用信息过程中,主要通过人工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利用中心化系统处理海量的信用数据。相较于征信机构当前点对点信息收集模式,区块链技术适应了当前网络社会信息扁平化、共享化的趋势,可以将社会微观个人的经济行为过全程纳入到信息采集模式中,极大拓展了信用信息的覆盖范围。区块链技术利用“智能合约”功能,可以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估、交易等过程自动化运行与管理,既降低了人工成本,又大幅提高了信息处理效率。2017年初,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发布的“X-credit信息共享系统”,就是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客户信用数据在30余家机构之间形成了共享。

(二)贸易。在当前贸易中,提单等纸质信用证仍然在被频繁使用,贸易银行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核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信任和信息不可篡改性为解决贸易信用难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传统的提单等纸质信用凭证,可以通过转化为电子贸易数据,形成自动执行支付功能的智能合约并在区块中储存,同时对每一步都创建相应的所有权记录,最终形成贸易的区块链化。

(三)权益证明和交易所证券交易。在区块链系统中,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性和不可抵赖性。该属性可充分应用于对权益的所有者进行确权。对于需要永久性存储的交易记录,区块链是理想的解决方案,可适用于房产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股权交易等场景。其中,股权证明是目前尝试应用最多的领域:股权所有者凭借私钥,可证明对该股权的所有权,股权转让时通过区块链系统转让给下家,产权明晰、记录明确、整个过程也无需第三方的参与。

(四)保险管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未来关于个人的健康状况、发生事故记录等信息可能会上传至区块链中,使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可以更加及时、准确地获得风险信息,从而降低核保成本、提升效率。区块链的共享透明特点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还可降低逆向选择风险;而其历史可追踪的特点,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进而降低保险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五)P2P。区块链是一种P2P的系统,一笔交易仅涉及发款人和收款人。这种点对点的系统带来了低成本的电子货币交易,完全没有地域限制,不会收取额外的手续费。合约和交易的处理不再需要数日或数周,几乎能够实时完成。区块链的这一特点绝对有助于提高资金流动性,推动企业产品的快速上市。

(六)金融审计。由于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所有数据的完整性、永久性和不可更改性,因而可有效解决审计行业在交易取证、追踪、关联、回溯等方面的难点和痛点。

(七)数据保护。区块链技术也可提升未来大数据安全,包括大数据的所有权、用户的隐私等都能够真正得到保护。数据和所有权持有者有了区块链,能够在其中存储任何实物。这样就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开放大规模的生产。买卖双方都能在这种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开拓更多新兴市场。区块链数据是“完整的、连贯的、有效的、精准的,并且得到广泛使用的”。

(八)隐私保护。云存储已经成为一种必需品。但是,用户无法控制重要信息的去向。区块链上的密钥能够确保用户对自身隐私信息的控制。

四、潜在问题及对策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大优势,而这恰恰也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在去中心化的环境中如何维权。

在中心化的环境中,如果对信用数据有异议,只需要向中心机构提出自己的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然后中心机构更新信用数据即可。然而,这个模式在非中心化的环境中行不通。首先,所有提交到区块链的数据必须达成共识才会被真正记录到链上;其次,区块链上的历史无法更改,因异议带来的修复也只能附加到区块链上,原来的导致异议的信用数据会继续存在。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建立一个跨多个机构的协调机制。对于一般错误更正,可以经各方确认后计入区块链;对于重大事故或错误的修正,可以采用硬分叉的方式来丢弃原来链上的部分区块,并重建一个新的、不含重大错误的分支。

第三节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

一、电力行业作为一个整体

早在2014年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就根据国务院当年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编制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5-2020年)》,拉开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随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电力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了电力行业中多种主体的信用评价规范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发改委正式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是在2017年下半年。随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就开始和电力行业各类主体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并与国家能源局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为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了准备。

和所有其他行业一样,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也必须从基础数据开始,也就是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开始。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来源、采集方式、信息处理方法等关键问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南》的征求意见稿,截止到目前,该指南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电力行业也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电力行业是基础性行业,行业内牵涉的市场主体众多、部分市场主体体量庞大;另一方面,电力行业目前正好处在激烈的变革当中,各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正在出现,原有的行业结构正在调整。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把电力行业内的市场主体大致分成了以下几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设计企业、电力施工企业、售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大用户、电能服务企业、供应商等。这个分类体系比较科学,但存在一个缺陷:对于增量配电网企业和微电网企业的重视不足。

增量配电网企业和微电网企业,或许可以被归并到“电网企业”当中,但他们和“电网企业”其实非常不同。比如,增量配电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及监管方式)可能比较复杂,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可能会是分开的,增量配电网企业一般会同时开展配电业务和市场化售电业务等;微电网更特殊,从不同的角度看,微电网企业既是电网,也是电力用户,还可以被看成一个电源。

为此,建议在信用信息采集和未来的信用评价中,将增量配电网企业和微电网企业单独列出。

二、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

对于增量配电网,建议分别对其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另外,要充分兼顾到地方政府和增量配电网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及监管方式)。

具体地说,对增量配电网,建议采集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和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和登记状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

(二)变更信息。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包括股东名称、股东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

(四)银行授信评级。包括:评级单位、等级、评级时间;

(五)信用记录。包括:奖项名称、颁奖时间、颁奖单位;处罚内容、处罚时间、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六)人力资源。包括:员工总数(管理人员数量、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人员流失率;

(七)主要资产。包括:各电压等级的线路长度和变电容量;

(八)经营信息。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监管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情况、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装机容量、电网建设投资、购电量、售电量、供电量、最高用电负荷、综合线损率、用电户数、合同履约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九)来自监管机构的信息。包括:电网投资控制水平、配电成本控制水平、电价水平、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客户满意度等。

对于增量配电网的信用评价,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的评价体系对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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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可以套用《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电网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原则上可以套用《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售电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增量配电网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建议和以下机制/制度相结合:

(一)准入/退出机制;

(二)电力市场交易的保证金;

(三)金融机构融资;

(四)资产证券化及债券发行;

三、微电网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

鉴于微电网企业非常特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信用评价应更多地考虑从微电网对外部的影响的视角,即减少对一些微电网内部信息的采集,重点加强对其外部行为的考核。

具体地说,对微电网,建议采集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和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和登记状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

(二)变更信息。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包括股东名称、股东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

(四)银行授信评级。包括:评级单位、等级、评级时间;

(五)信用记录。包括:奖项名称、颁奖时间、颁奖单位;处罚内容、处罚时间、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六)经营信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情况、内部装机容量、最高用电负荷、总输入电量、总输出电量、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对于微电网的信用评价,可以主要综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发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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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的时候,建议偏向“电力大用户”一些,毕竟微电网对于整个电网和社会来说,更多地是一个电力用户。

对于增量配电网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建议和以下机制/制度相结合:

(一)准入/退出机制;

(二)电力市场交易的保证金。

第四节 电力行业信用服务

一、信用服务和信用服务市场

信用信息增值服务是信用信息基础服务的有效补充,与信用信息基础服务相辅相成。国务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要求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并明确提出了两个方向:

(一)信用评级。培育发展本土评级机构,增强我国评级机构的国际影响力。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鼓励我国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其他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协调和合作。

(二)信用服务产品。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

二、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人员、技术、服务优势,促进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加快形成市场化信用服务与公共性信用服务互为补充、商业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互相交融、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竞争力,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力量支持。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信用服务机构可主动采集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二)参与红黑名单的认定。信用服务机构可结合自身采集的数据,协助政府做好资质名单、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名单的认定和梳理。

(三)与政府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的共享。

(四)协助参与备案工作。被监管对象可在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注册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可对行业典型失信主体开展信用调查,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市场主体进行公示监督与社会告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五)协同开展联合奖惩与失信专项治理工作。信用服务机构可拓展市场化、社会化信用联合奖惩,在商贸、金融、租赁、旅游、环保等领域形成联合奖惩机制的市场化应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对黑名单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失信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公开信用承诺。

三、电力行业信用服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5-2020年)》提出,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意见》同样提出了两个信用服务方向:

(一)有序开展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开展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行分区域分层级授权的信用评价机构管理体系,依据信用评级分支机构的条件逐步建立、培育和指导各区域电力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依据《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实行“三统一”制度(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证书和标牌、统一有效期限),提高电力行业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和保证公信力。

(二)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电力行业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信用服务产品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电力行业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信用咨询及信用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的开展。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电力行业当前可以开展的信用服务种类已经很多,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这里我们以配售电企业的信用服务需求为例,来分析电力行业信用服务的发展趋势:

(一)企业自身信用管理需求。配售电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本身需要管理好自身的信用。这里涉及的工作包括:建立和维护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自身信用的评级、信用异议的申诉和信用修复等。

(二)业务中的信用管理需求。为了控制交易风险,配售电企业需要对其客户(电力用户)和供应商开展信用管理。这里我们分3个阶段来探讨:

1.事前管理。配售电企业需要对其客户和供应商开展征信、管理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或评价、根据信用评级/评价结果授信、根据授信和实际交易情况开展账户控制管理等。

2.事中管理。配售电企业需要将一些风险进行转移,比如:信用保险、商业保理、信用担保等。

3.事后管理。对于已经出现的收款风险,配售电企业需要开展追收,也可以开展应收款出售、应收款证券化等工作。

上述需求都需要专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支撑。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在信用大数据、量化模型算法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电力行业的信用服务,在助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同时,扩展自身的市场和产品领域。

本章小结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起步很晚,基础很薄弱。从一方面说,我们在法规建设、标准化建设、服务市场培育方面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有很多工课要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也有后发优势,我们不仅没有历史包袱,而且可以充分利用近年发展起来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这些新兴技术来高起点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弯道超车。具体到电力行业,目前正逢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旧的体系正在被打破,新的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个阶段建设信用体系,我们更有机会建设一个高水平的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推动电力行业健康、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