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价值的体系化

信用作为伦理道德层面的价值追求上升为社会经济

领域的规章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信用价值的体系化即对信用的规范化表达,以及最终的法制化固化,当前,我们国家正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而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信用法制化进程。

第一节 何为信用体系

一、信用、信用关系和信用体系

(一)信用

经济学语境中的“信用”,是指市场行为主体之间为各类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及可偿债能力。

(二)信用关系

信用关系是市场行为主体间的利益互动关系,表现为行为主体出于信任基础上为其他行为主体提供可交换资源,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取得资源回报的行为。

(三)信用体系

根据国家标准《GB/T 22117-2008 信用基本术语》,信用体系(Credit Systems)由征信系统、信用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构成的有机整体。一般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地方信用体系、行业信用体系等。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2014年6月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说明是,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信用体系应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主体信用关系的一整套规则、制度安排。信用体系是随着人类市场经济活动领域的扩张和延伸而逐渐建立、丰富和完善起来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行为主体以延期付款、赊购赊销等方式建立信用关系;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时期,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本身参与到交易过程,市场行为主体间的借贷活动成为信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时期,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构成的发达的金融工具,在市场行为主体间的信用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信用关系也愈加错综复杂,相应地就需要整体性的制度和法律安排来规范和约束这种信用关系。信用体系也成为一个产生信用关系的市场行为主体之间及其和其他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生态系统。

现代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关系已成为连接经济主体的重要纽带,完善、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经济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信用体系发源于西方,但我国的信用体系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有显著差异:我们的信用体系是一个广义上的信用体系:除了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应用的信用体系外,还涵盖了诚信体系(实际上,在2003年我国启动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工作之前,我国信用体系的正式名称还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经济非常发达,市场交易的80%以上都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风险是其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矛盾,因此西方国家的信用体系主要是围绕经济交易展开的,主要面向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法制和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较低,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不高,社会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因此,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同时解决社会诚信缺失和经济交易风险两大问题,同时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诚信体系必须纳入到信用体系建设中,甚至在当前还必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下表把狭义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进行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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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诚信体系是否应该纳入到信用体系建设中,学术界一直有不同意见。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对隐私保护以及公权力限制方面。但不论如何,将诚信体系和信用体系结合起来建设和推进,在当前条件下是最容易见到成效的方案。

二、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

现代市场行为主体几乎涵盖所有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企业组织和自然人个体,规范和约束行为主体信用关系的体系便包括公共信用体系(或称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三者有机融合、共同作用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关系生态体系。

公共信用体系主要指规范和约束履行保护国家主权属性、制订整个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参与国内外市场交易行为的政府行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之法律和制度安排。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基于共同目标、价值和利益基础上的,介于政府和私营经济之间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非营利性和非强制性的行为集体即公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NGO),成为全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行为主体,规范和约束公民社会组织信用关系的法律和制度安排也纳入到公共信用体系之中。公共信用体系以政府使用行政权力的方法来维护市场经济活动游戏规则和正常信用关系。

企业信用体系是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中以赢利为目的,主要应用信用工具的经济组织的法律和制度安排。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包括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企业自身对信用关系的管理机制等,是建立在信用法律基础上的,管理信用关系的市场经济方法。企业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在市场中存在的意义。

个人信用体系是规范和约束参与市场行为的自然人个体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和制度安排。此类自然人个体及其家庭处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最基层,因而,个人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第二节 信用体系化的意义和价值

一、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所有个人、企业或政府的信用状况的总和。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全社会、各地方、各行业的力量,还需要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共同提供高质量的信用管理服务。

二、信用体系的构建、存在和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和价值。

首先,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高度发达的信用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普遍性状态,它就像生物机体的细胞一样,存在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信用关系是否正常有序,决定现代市场经济能否顺利运行。因而,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增强市场交易行为活力,减少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优化经济和金融资源配置,扩大投资总量和商品消费总量的功能和效用。

其次,由于市场行为主体存在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行为意识等差异,也受到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观念以及市场经济增长周期性变化的影响,再加上一些市场行为主体片面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偏好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信用关系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信用风险的产生,会损害信用关系他方的经济利益,从而引起信用关系的混乱,破坏整个信用生态。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具有预防信用风险、处理信用风险,惩戒失信行为主体,维护信用秩序,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至关重要的意义。

再次,信用体系建设是具有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或系统性金融和经济风险监控防范职能的权力部门进行宏观经济运行和调控的有效工具。系统性金融和经济风险往往产生于微观经济活动。复杂的金融洐生产品所含有的信用风险的累积和爆发,会瞬间传导到整个金融系统,引起金融市场崩溃的恐慌,从而产生全面性经济危机。因而,通过对社会信用体系运作的全面监控,权力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有预见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来调控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投资和理财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系统性风险。

三、信用权及其保护模式,信用权是市场行为主体自身享有的,不可分离和转让的,社会对其经济能力、履约能力、举债和偿债能力等作出评价并形成信用利益的权利。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市场行为主体的信用权不受非法侵害,以维护信用关系及其运行的合法性。从信用权保护的国际实践来看,对信用权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类模式。一类是直接保护模式,也称为立法保护模式,即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保护信用利益或者信用权利的条款,当信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对自己信用档案存在的错误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保障自己的信用情况获得公正的评价。征信机构出具错误信用报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类是间接保护模式,即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信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间接地通过名誉权、商誉权、人格权或者商业信誉等权利对信用利益进行保护。

第三节 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

一、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的必要性

信用体系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上。

道德、产权、法律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三个不同层面。从道德角度讲,诚信是道德的基本准则。要把信用教育作为全民教育的重要任务,弘扬诚信文化,倡导诚信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端正信用行为;从产权角度讲,信用是产权的延伸。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只有明晰产权,企业和个人才有讲信用、积信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这正是我国急需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从法律角度讲,法制是最高的诚信。道德约束、产权明晰,还必须付之法律保障,使社会活动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对其信用行为做到自律和他律。

二、美国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体系

作为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美国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市场的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其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以及联邦政府出台的一些法规。

在上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美国制订了许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并逐步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

目前,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7项,几乎每一项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80年代被作废。

美国16项有效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规范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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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

我国目前还没有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强调要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道德领域突出的诚信危机,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为此,要推进信用立法,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通过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转化为具有权威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的刚性规定。

当前我国应从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开、服务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入手,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

有专家建议,作为第一步,应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完成信用体系法制化的顶层设计。该法律的出台将有利于在法律层面协调和规范社会信用建设,包括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的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征信活动;加强信息权保护,确保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和运用不会侵犯信息主体的实体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另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统一立法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实践支撑。时下,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地方都已出台或正在制定地方信用法规,这为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需要立法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和不足。

四、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

为了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于2014年初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文件提出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

随后各部委、各地、各行业协会陆续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指导、推动、规范的作用。

相关的主要政策文件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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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策文件的内在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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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发改委联合60多个部门先后印发了30多份在重点领域或行业开展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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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

一、美国信用体系标准化情况

在国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政府也极少制定信用和征信类的标准。

美国的信用体系相关标准主要是三项:

在行业分类方面,行业编码采用的是标准工业分类(SIC),1997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共同遵守的北美工业分类系统(NAICS)。

在企业标识编码方面,美国邓白氏公司的企业标识编码(DUNSNumber)得到了广泛使用,已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接受,成为了事实上的工业标准。

在个人身份标识方面,美国目前使用的是社会安全号码(SSN),作为每一个人唯一的、终生不变的身份标识。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的意义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是为了保证征信行业和信用服务行业有一个有效的、规范的运作秩序,解决资源共享的实际问题而制订的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指导性文件或规则的活动。它包括标准的制订(采用、修订),标准实施及标准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鉴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促进标准化对保证信用体系建设少走弯路、提高建设效率、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以及尽量规避系统建设风险非常重要。它将促进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职能背景的征信相关机构间顺畅交换。统一标准是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信用体系标准化工作必须服务于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信用体系工程建设的需求。为确保国家信用体系的顺利实施和运行,规避系统建设风险,有必要建立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体系。

信用体系标准化工作通过制订和采用标准,可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开拓行业业务种类和范围,提升征信行业和信用管理服务行业的综合竞争力;通过贯彻和实施标准,保证全国征信行业的运作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为征信行业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通过标准化工作避免工程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促进行业的高效率发展,从而达到降低行业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目的。

另外,采用标准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保证信息在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的征信机构间顺畅交换,达到信用信息共享;制订相关业务标准能够规范行业内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征信数据与征信产品的质量;征信技术标准的制订可以确保征信行业的技术统一,提高行业安全性。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

科学性。信用标准体系应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按照信用工作的客观规律构建,体现信用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和合理性。

系统性。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应遵循体系化规则,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全面成套,避免交叉、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等问题。

适用性。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应适合信用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具有实用价值。

可扩展性。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应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未来发展进行科学研判,信用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能够适应新的需求和新的业态。

四、我国信用体系标准化进展

我国早在2005年就成立了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负责社会信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起草制定工作。工作组成立之后,依照科学性、全面性和适用性原则,开始了社会信用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7月,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该标委会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筹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目标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加快完善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全力推进亟须信用技术标准研制,积极提高信用标准国际化水平。

TC470标委会下设两个分会:

TC470/SC1质量信用分会。范围是质量信用评价方法、质量信用等级规范、质量信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及认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质量信用满意度测评规范、质量信用评价机构准则等;TC470/SC2商业信用分会。范围是商业信用术语、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商业信用评定人员执业资格、商业信用评定机构职业规范等。

目前,TC470已经发布了49项国家标准,正在制定8项国家标准。

五、我国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

根据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按照信用标准的基本属性和规范对象,将信用标准体系总体分为基础层、通用层和专用层:

信用基础层标准。适用于各类信用标准化活动的基础性技术标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信用通用层标准。适用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信用标准化活动的通用性技术标准,按照信用标准类别分为信用管理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和信用服务类标准。其中,信用信息类标准依据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应用的管理流程进行划分。

信用专用层标准。面向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信用标准化应用需求的专用性技术标准,具有信用领域或行业特点,总体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信用领域。

在通用层和专用层,信用标准又被分为信用信息类、信用管理类、信用服务类标准,其中的信用信息类标准又被分为信用征集类、信用共享类、信用应用类标准:

信用信息类标准主要对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进行了规范,是信用标准体系的核心。信用信息类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通用标准是适用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普适性标准,专用标准是针对不同领域或行业所制定的专属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构成了标准体系的通用层和专用层。

信用管理类标准用于通过自律或他律的方式,对组织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规范,包括信用主体(指组织及个人)内部信用管理标准和社会(含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标准等部分。

信用服务类标准主要用于规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其他信用服务部门的信用服务行为。信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将有效促进主体信用水平的提高。

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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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类信用标准的编制应在遵循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的基础上,按照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其中,总体架构中专用层信用标准的编制,应以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为依据,结合各领域的发展实际和信用标准的业务需求开展。

六、信用标准体系中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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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标准体系中已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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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用标准体系中已发布的电力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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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信用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在本章,我们探讨了信用体系的构成和运作方式,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法制化方面还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制度化和标准化方面还有大片的空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数据归集和共享困难等问题,暴露了我国信用体系在数据标准化和征信管理规范化方面的不足,这些正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