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能源行业又可分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煤炭行业、电力行业等,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的统筹领导下,在相关行业组织的推动下,逐步以行业自律的出发点转变为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第一节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

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是指可产生各种能量(如热量、电能、光能和机械能等)或可做功的物质的统称。它可分为直接取得的第一次能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和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第二次能源(电力、热力、成品油等)。能源是人类社会生活和发展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对能源的掌控及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一定程度上决定人类和国家的命运。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命脉,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成为了我国能源产业不容推脱的历史使命和职责担当。

一、我国能源行业状况

(一)能源行业管理体系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我国将能源规划、能源发展、能源监管、能源利用等相关的政府政策和管理的职能赋予了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

按地理区域,国家能源局在全国设置派出机构,为华北能源监督局、东北能源监督局、西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督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山东能源监管办、甘肃能源监管办、新疆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江苏能源监管办、福建能源监管办、河南能源监管办、湖南能源监管办、四川能源监管办、云南能源监管办、贵州能源监管办。

按照能源行业管理体制,我国现有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行使规定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能源行业基本情况

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定义,“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建设、输送、供应和服务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能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命脉,是关系社会生产和生活安全的基础保障性行业。我国能源行业行为主体以国有资本为主,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资产企业占据核心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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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行业发展趋势

目前全球一次能源消费中,石油占32.9%,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的23.8%、煤炭占29.2%、核能占4.4%、水电占6.8%。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2.8%,其中占比最大的是风能(52.2%)。

全球的能源结构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2015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仅增长1.0%,远低于十年平均水平1.9%,这是自1998年以来的最低增速(2008年金融危机除外)。其中,除了核电以外,剩下的石油、天然气、煤炭、水电增长速度均低于十年均值。而可再生能源的情况却相反: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继续增长,在全球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重达2.8%,远高于十年前0.8%的水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长15.2%,其增量更是创历史新高,几乎是全球发电量的全部增量。

未来全球能源消耗将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国际能源署预测,2030年全球清洁能源占比将超过30%。以化石能源为主的传统能源发展模式难以持续,清洁化和低碳化的可再生能源无疑是全球能源发展的最终目标。

2010年,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2016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43.6亿吨标准煤,较2000年已实现近2倍的增长。至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有望实现近50亿吨标准煤。受制于“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特点约束,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也呈现以煤炭消费为主的特征。2017年,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是:煤炭60.42%,石油19.42%,天然气6.6%,合计86.44%,这说明以煤为主,传统能源是中国能源消费的绝对主体。天然气消费总量远低于煤和石油等传统燃料。原煤虽然在能源消费中处于绝对地位,但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天然气消费量占比虽然在几种能源中排名最低,但占比逐年上升,至2016年达6.4%。“十二五”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能源消费量得到有效控制并持续下降。目前我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虽然近年来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对天然气的利用也有所增加,但煤炭消费在能源结构中比重依然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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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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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发布《中国能源前景2018—2050》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目前中国的能源需求总体已经达峰。根据报告预测,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能源需求总量将下降至44.7亿吨标煤,到2030年,将下降至41.8亿吨标准煤,而到2050年,将进一步下降至38.7亿吨标准煤,并基本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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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能源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强力领导和推动的特色,也兼具我国行业协会统筹安排和协调的突出作用。包括中国电力行业联合会在内的能源相关各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电力行业在2014年即开始着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成为能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行者”。伴随《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用建设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力行业信用建设与评价管理办法》《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等一系列有关信用评价的方法、制度及行业标准相继出台,电力行业的信用体系框架基本建成。鉴于另有专门的章节阐述电力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本章节将弱化此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能源局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在能源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国家能源局始终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为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平台建设付出不懈努力。在“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原则指引下,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全面部署,将机制创新确定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积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快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国家能源局一再强调,全面做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进一步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加速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能源信用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从2016年起,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一系列有关能源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文件接连推出。

2016年12月8日,作为能源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印发为“十三五”时期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为能源信用环境发展绘就了总体蓝图。

《实施意见》指出,围绕能源领域“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布局,按照“政府主导、行业共建,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强化应用,公正透明、准确规范”的原则,实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能源行业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行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建成满足能源行业发展要求的信用体系,以信用建设促进行业整体发展”,我国能源行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建设完成并良好运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覆盖率达到95%以上,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实施意见》要求以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节能环保、交易、统计、企业管理等6个重点领域为突破口,落实建设工作目标。

2016年12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出《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6〕853号)对《实施意见》提出的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等7大项26个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安排,将工作分解到国家能源局各司局机构,按规定时间具体落实。《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制,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6年12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43号),正式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2016年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作出进一步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得到显著提升。该办法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数据和资料的储存、识别工具,为各单位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专项监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联合惩戒和激励提供了更为可信、可靠的评价依据,为建立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增添了强有力的抓手。

2017年初,国家能源局首次对25000家发电企业、3020家供电企业、18000多家承装(修、试)施工企业及300多万名电工等基础信息数据进行了搜集、积累。通过确定、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及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能源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被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地记录在能源信用平台,能源行业信用档案日趋丰满,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能源”网站等信用信息的记录、披露打下重要基础,向着2020年的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2017年6月5日,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有关指导意见,《通知》要求已列入“黑名单”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已接受相应行政处罚措施的,可向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退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复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报国家能源局确认后移出“黑名单”,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并予以保存。《通知》完善了由信用信息的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组成的“三张清单”制度和信用体系中的惩戒和激励机制。

2017年8月1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8月7日,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我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进入权责明晰、组织有序的系统推进阶段,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加快构建。该办法就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评价办法,能源企业存在以下6项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1)在信用评价申报或动态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串通操纵评价结果;(2)伪造或冒用较高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3)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4)存在合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5)被列入能源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6)其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评价办法明确,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表现由“优”至“劣”,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能源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在项目核准(备案)、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加强应用,并将通过共享共通的方式,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2017年12月8日,“信息数据共享系统”“信用能源”门户网站及移动客户端等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国电力业务资质管理工作会议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正式上线运行。截至12月7日,已累计归集数据270万余条,初步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的对接交换。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国家能源局2018年资质管理工作要点》(国能综通资质〔2018〕49号),提出要:(1)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信用制度标准体系;制订能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配套文件,明确具体认定职责和程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编制出台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事项、环节、措施等内容,规范信用信息应用行为;加快出台信用评价规范,促进能源行业各专业领域的评价工作统一规范。(2)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信用信息联络员制度,保证归集工作有效衔接;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完成历史数据归集,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重点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平台数据实时查询、批量导入;进一步推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逐步形成覆盖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适时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通报,提升信息质量和时效性。(3)探索创新信用监管模式。在资质许可、市场准入等监管中,开展信用监管模式研究,推动建立以信用为重点的新型监管模式;探索推进能源行业信用情况的分析、监测、预警及报告发布工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数据支撑;结合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在资质许可审查、监管等环节,加强信用约束,实现信用深度融合。探索建立以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信用分类监管为主的闭环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配合开展能源重点领域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梳理排查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强化整改督查和联合惩戒,促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4)积极推动信用体系行业共建。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开展信用工作,多措并举发挥协会在信用记录、采集、共享、红黑名单认定、协同开展联合惩戒等方面工作的作用;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评估、总结完善,促进评价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日常监管检查等方面,深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能源行业诚信主题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开展信用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制度,提升人员信用意识,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充分利用“信用能源”网站和行业媒体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5)做好信用信息平台的升级和管理。编制《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接口标准规范(2018版)》。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信用信息数据接口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归集共享。围绕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等业务,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功能,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做好“信用能源”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更新和推送,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政策目标,稳步推进管辖区域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派出机构根据区域能源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为酝酿、筹划、起草、讨论、出台各项相关政策积极反馈情况、建言献策。

在相关文件颁布实施后,从系统性、长期性工作目标着眼,派出机构针对管辖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出台本区域推进能源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

各派出机构积极做好跨领域、跨部门的组织工作,加强处室联动,资质处会同市场处、安全处、稽查处及各业务办,对涉及能源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工程建设领域、供电服务领域的相关失信行为及时归集,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形成合力;尽快熟悉和掌握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使用,为落实辖区内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做好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初始数据归集工作,及时梳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持证等企业信息,并按要求报送上级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问题监管、专项监管等监管工作中,对发现的违规和失信行为,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对构成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失信行为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公开。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在局官网畅通公示渠道。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各派出机构将继续在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监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等方面继续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节 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是有13.9亿居民的人口大国,是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大国。2017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为31.322亿吨标准油,占世界的23.2%。同时,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要求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之中,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保障石油天然气生产和消费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石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们对高质量美好生活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情况

(一)我国油气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很高。2017年,我国石油净进口量为4.19亿吨,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对外依存度约为70%。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为39.61%,其中进口液化天然气超越韩国,仅次于日本。

(二)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我国扩大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至2020年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58%以下。2017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等13个部委印发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 1217号),指出要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并提出至2020年和203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力争达到10%和15%左右的目标。

(三)从天然气消费结构来看,四大天然气消费领域分别为城市燃气、发电、化工、工业燃料。城市燃气发展迅速,消费占比由2000年12.0%提升至2015年32.5%。至2020年我国气化人口和气化率预计进一步增加,城市燃气消费占比有望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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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煤层气可采资源总量约10万亿立方米,截至2016年底探明储量为6928.3亿立方米,位居世界前列。按照规划,到2020年国内煤层气抽采量达到240亿立方米,较2015年增长33.3%。煤层气作为一种非常规天然气,其开发利用有望提速。

(五)2017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化油气勘查开采、进出口管理、管网运营、生产加工、产品定价体制改革和国有油气企业改革,释放竞争性环节市场活力和骨干油气企业活力,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国际国内资源利用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集约输送和公平服务能力、优质油气产品生产供应能力、油气战略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全产业链安全清洁运营能力,“建立健全竞争有序、有法可依、监管有效的石油天然气体制”。

(六)我国目前的成品油价格机制是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联动,但油价调整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对天然气价格则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

二、油气行业信用状况

(一)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报告(2017)》,在对1200个油气行业企业样本的分析中,社会信用代码统一注册时间在3年以下的企业有296家,其中已完成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的276家,占比93.4%。注册时间在3~5年的企业378家,已完成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的337家,占比89.1%。注册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269家,已完成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的196家,仅占比73%。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信用问题,集中表现在高层领导腐败窝案、违规关联交易和输送利益、利用职权损公肥私、工程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商业贿赂及非合规敛财、建立内账外账两套账务体系、污染泄漏损害生态环境、短斤少两和掺杂使假、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这些信用问题导致油气行业的诚信危机并产生“外溢效应”,破坏了正常的公平交易秩序,增加了交易成本费用。

(三)在选取的1200家油气企业样本数据中,排放废气类失信企业65家,占比38.6%;排放废水和危险废物类失信企业各为50家,分别占比29.8%;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类失信企业21家,占比1.75%。

(四)2017年,对26家油气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结果显示,AAA级企业占比相对较低。其中AAA级企业16家,占比61.5%;AA、A级企业10家,占比38.4%。

三、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指导、促进等重大作用,担负起了决定性的角色。

(一)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精神,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作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经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业信用评价试点方案,成立了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信用评价领导机构。

2007年10月9日,联合会公布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石化协信发〔2007〕239号),以期为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重要保证。行业企业信用评级的对象包括: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连续生产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三统一”,即统一信用等级标准、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统一有效期限。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即等级标准分A、B、C三等,AAA、AA、A、BBB、BB、B、CCC、CC、C九级。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还规范了评级结果应用的场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则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异议处理、使用和法则。从2009年开始,油气行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转入常态化。

(二)2015年1月12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石油和化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服务会员企业、自主建设和严格自律、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进一步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信用建设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包括:(1)推进诚信宣传教育、行业诚信创建和诚信示范活动;(2)加快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3)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4)对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5)推动建立行业信用评价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6〕852号),2016年4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征询开展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合作意向的函》,邀请征信机构合作开展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1)参与建立石油天然气行业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2)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3)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各种渠道获得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信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4)定期编制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监测报告;(5)对特定业务领域市场主体承诺事项兑现情况进行跟踪,关注其信用风险状况,报告风险提示,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6)开展石油天然气行业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及失信情况信用调查;(7)根据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四)根据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以及《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要建立和完善行业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8月2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0个国家有关部门签署《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过建立健全跨部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规范油气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为正在深入开展的油气体制改革保驾护航。针对油气行业违法失信主体的多部门联合惩戒具有三大特点:(1)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涉及油气行业各个环节的所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明确,增强了联合惩戒的权威性、综合性;(2)惩戒范围和领域广。惩戒范围和领域包括油气全产业链,包括勘探开发、开采、储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惩戒对象涵盖了油气行业各类企业及其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和个人;(3)惩戒措施全,方式灵活。联合惩戒包括有关从业资格、资质或权利的限制、处罚,还涵盖了安全监管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以及节能、融投资等多方面的惩戒措施。

(五)2018年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环保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的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对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25号文件)对炼油领域产能建设、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经营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通知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炼油企业目录,排查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归集违法违规失信名单并形成报告,反馈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失信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要对各失信主体是否整改到位进行评估,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复核,提出正式黑名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开展联合惩戒。

(六)2018年3月9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公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员信用承诺书(拟)》,用以组织联合会会员签署,以督促各会员单位诚信经营,在全行业内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共同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1)在入会时及会员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3)严格遵守行业绿色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4)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七)2018年5月,包括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协会、主要能源企业签署《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这标志着政府与社会力量在能源领域信用体系共建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根据《备忘录》,国家能源局将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向签约行业协会及企业共享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检查和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并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签订备忘录的行业协会及企业需及时向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企业基本信息、资质认证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信用信息,以保证数据完整真实有效,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工作中对信用信息加以应用。

国家能源局将继续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全面归集共享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开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和试点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进一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行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建成满足能源行业发展要求的信用体系,以信用建设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和民营油企的诚信制度建设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将诚信、创新、业绩、和谐作为企业经营理念,要求做到全方位诚信。为此,中国石油编制印发《诚信合规手册》,规定了企业和员工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制度要求,是对外展示公司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价值理念的重要载体。《手册》明确了诚信合规的基本要求是守法合规、忠诚公司、诚信做事、爱岗敬业;规定了在对外交往、职业操守、处理内部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和员工的基本要求、行为准则和禁止性事项。

中国石油要求各单位和每位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各项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变通和例外。各单位要做好《手册》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将其作为合规培训、新员工入职教育、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每位员工切实掌握合规管理各项要求,尽快养成守法合规的行为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守法遵规的表率。各单位合规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手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员工承诺书签订工作,使每位员工都要对遵守执行《手册》规定做出承诺,确保《手册》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成品油终端消费事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近年来,中国石油的油品销售业务服务范围更广,服务人群更多,日服务消费者总人次达到1000余万。中国石油严格控制油品质量,持续深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全过程油品质量监控,加大质量监督力度,提升质量检测基础设备管理水平。中国石油加强在查看加油枪流量计铅封号、编码器铅封号、厂家铅封号及监控微处理器铅封号等重点领域的油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诚信经营,以实际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重视推进行业诚信机制体系建设。首先,倡导会员企业将诚信经营放在首位,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诚信油企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中的接受度。第三,将防伪溯源验证纳入“全国双打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等政府监管,利用大数据和先进的防伪验证技术手段,对会员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提高民营企业品牌公信力。第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年度诚信企业评选活动,通过评选、表彰“诚信经销商”“诚信生产商”“质量之星”等先进典范,激励守信经营的同时,引导会员企业形成行业自律。

第三节 煤碳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煤炭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一、我国煤炭行业的基本状况

(一)我国在全球煤炭供给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全球煤炭资源储量合计1.14万亿吨,其中美国以2516亿吨居首位,占比22%,我国以2440亿吨居第二位,占比21.4%;但是,我国的煤炭产量占全球煤炭产量的近半。据统计,2016年中国煤炭产量34.11亿吨原煤,居于全球第一位,占比达到45.7%。而居于第二位的是印度,产量仅为6.92亿吨,为中国的1/5;我国仍然是主要煤炭消费国。2016年全球煤炭消费量合计37.32亿吨油当量,而其中中国煤炭消费量达18.88亿吨油当量(27亿吨标准煤),占比达到50.58%。占比第二的为印度,占比11%;煤炭仍为我国主导能源。2016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主要地位,煤炭消费占比61.83%;我国自2009年起成为煤炭净进口国,2011年开始净进口量持续保持在2亿吨以上。未来煤炭进口量将保持在2.5亿吨左右,以保持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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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最重要的能源要素投入,煤炭的安全稳定供应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但也造成了一些影响社会经济及煤炭产业自身健康、良性发展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1)能源消费体系出现“一煤独大”格局;(2)煤炭生产和消费的全产业链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日益明显。从当前到2035年,是我国治理能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最重要时期,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明确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顺应多元化能源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三)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中后期,未来5-8年将基本进入后工业化时期。参考发达国家经验,经济发展与煤炭消费呈现有两个显著特征:(1)在工业化后期,煤炭消费量基本达到峰值平台。2014年-2016年,我国原煤消费量逐年下降,累计下降了4.6亿吨。煤炭产业过剩、2+26城市对钢铁、电解铝、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限产等也直接导致用电量以及煤炭消费量的下降。(2)后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开始与高碳能源尤其是煤炭消费脱钩。OECD国家和地区2005-2014年煤炭消费下降了12%,但同期经济增长了20%以上。煤炭消费减量化趋势加速到来,煤炭产业发展必须进行转轨。

(四)我国煤炭产业国内总产能在40亿吨以上。按照《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我国煤炭的消费量控制在41亿吨以内,年均增速仅为0.7%,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由2015年的64%将进一步降至58%(到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将降至17.6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占比将由当前的62%降低至54%)。

二、我国煤炭行业的信用状况

(一)我国煤炭行业的信用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煤矿安全信用体系缺乏,煤矿生产过程中矿难频发,危及个人生命,给矿工家庭带来灾难,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信用。煤矿生产还存在随意弃采、丢采煤炭资源和掺杂使假、制假造假的现象;煤炭去产能执行过程中,一些煤炭企业提供不准确数据或采取阳奉阴违手段对付去产能督查。某些2016年前已关停煤矿滥竽充数申请奖补资金;在煤炭供销环节,当煤炭市场失衡时,煤电双方中长协合同难以执行到位等。在经营管理中也存在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按时足额纳税,拖欠和逃避金融债务,违法规避招投标或串通招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而导致的信用问题。

(二)根据2017年对425家规模以上企业样本的调查,注册时间在3年以下的企业55家,已全部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注册时间在3~5年的企业62家,完成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的比例较低,占比33%。注册时间在5~10年的企业121家,完成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的92家,占比76%。注册时间在10年以上企业187家,完成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的112家,占比60.6%。

(三)根据对样本的环保失信情况分析,2014~2016年,环保问题督办企业和环保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基本持平。选取425家煤炭企业的环保失信事件样本数据,排污企业生产隐患主要以废气、噪声、违法生产问题占比较大。其中,排放废气污染类失信企业116家,占比27.3%;噪声污染类失信企业85家,占比20.1%;违法生产类失信企业74家,占比17.4%。

(四)112家参加信用评级的煤炭企业中,信用等级达到AAA的104家,占比92.8%。

三、我国煤炭行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煤炭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交换不畅,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不一致,致使煤矿采矿权数量与统计煤矿数量不对应;与煤炭工业相关的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针对煤炭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数据没有实现及时共享。

(二)许多煤炭监察行动由不同的部门执行,且部分行动具有较强的时点特征,导致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影响监管效果。而且,相对于全国6500多个30万吨以下的煤矿来说,监管队伍的规模和监管的覆盖面严重不足。

四、我国煤炭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一)煤炭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作为全国煤炭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职责。自2007年被商务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首批试点单位以来,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加强自律、建立行业信用体系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煤炭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由商务部(原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起。通过制订和实施一套科学、适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经过企业申请、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社会公示及上报备案等程序,对企业履约的信用能力和守法守规的社会责任预期进行综合评价,不仅评价企业的违约和破产风险,还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水平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满足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对企业的要求。

自2007年以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经批准负责组织实施煤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2009年3月26日,首批煤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共计100余人出席了发布会。会议指出,要不断修正、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统筹协调,分步实施,多方配合,共同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进一步研究制定煤炭运销、煤机制造、基本建设等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在行业全面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同时把信用评价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引导和推动企业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与决策、客户信用档案、应收账款管理等信用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会议要求,根据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内容、特点、构成要素,开发煤炭行业诚信记录信息库应用系统。将采集到的煤炭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信贷、纳税、产品质量、合同履约以及招投标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与信息,通过信用信息采集系统、信息筛选整理系统、数据分析系统以及信息发布系统等子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信用档案和煤炭行业诚信记录信息库,并且不断更新完善,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信息支持平台。在确保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探索上下游交易伙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单位提供防范信用风险的服务。会议还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等机构推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定管理、财政支持、周期性检验等行业管理或公共服务的重点工作环节,按照职能、授权和规范流程,设立煤炭行业守信企业的“绿色通道”。

其后,煤炭企业信用评级成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日常工作,每年均举行等级评价、复查和评价结果公布等活动。2015年8月31日“信用煤炭”站点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线开通,以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化,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得到规范。“信用煤炭”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站成为煤炭企业信用评价公开化的工具。

2018年3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成都市召开2018年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会议发布了2017年煤炭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新汶矿业集团等99家企业荣获AAA级、AA级信用企业称号;通报了2017年煤炭行业信用企业复查结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煤炭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三)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组织下,2008年3月,《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公布,这为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煤炭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管理约束机制。公约的自律条款要求成员单位之间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公约成员单位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产品质量、履行合同义务、遵守财政税收法律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等作出承诺。公约还对监督执行及奖惩作出规定。

(四)我国制订并不断修订完善了煤炭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现行的信用等级标准体系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2018)》《煤矿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2018)》《煤炭勘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2018)》《煤矿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信用评价指标(2018)》和《煤炭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2018)》。

(五)2015年1月8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发关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煤协会行调〔2014〕171号)。指导意见提出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到2020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会员单位全面覆盖,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征信平台,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基本健全,利用行业信用信息开展服务会员工作更加广泛,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经营、信守合约;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系统规划、分步实施;互联互通、系统共享。指导思想为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完善煤炭行业企业信用记录征信平台建设为基础,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与风险控制为支撑,以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搭建社会责任发布平台及评先树优工作为抓手,深入推进煤炭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行业经济运行环境、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主要任务是: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做好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保障措施是:加强工作规划和组织领导,开展诚信教育与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企业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宣传,构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近年,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积极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利于敦促企业遵循煤炭中长期合同,减少煤价上涨的利益驱动下煤企违规现象的出现,实现以长协煤稳市场煤的效果。

(七)在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注重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在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东方金诚公司、大公国际公司等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对全国25个产煤省份及40家规模以上(在300万吨/年以上)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生产、去产能和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工作。第三方征信机构还就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异常波动,针对指数报价单位的真实煤炭交易价格进行数据采集。信用数据采集分析有关的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纳入煤炭企业的信用记录,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第三方监管理是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激励煤炭供需双方重视企业信用、提高中长协兑现率、稳定市场预期、减少供需波动、减少运输资源浪费、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多次明确提出加快煤矿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安全承诺活动,促进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2018年2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2018〕10号),要求:

(1)充分认识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建立安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及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细落实责任,确保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地生效。

(2)加快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两个实施办法,规范细化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把信用信息嵌入信息化系统平台和监管业务流程之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机制的规范高效运行。要积极主动发起签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协调建立跨部门业务协同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环境。在建立“红黑名单”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安全生产承诺、信用档案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设,为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和瞄准信用风险精准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和科学依据,切实有效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水平。

(3)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水平。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总局印发的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两个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落实工作标准,理顺业务流程,完善操作规范,促进相关工作有序开展,解决报送违法失信企业“不及时、不规范,不想报、不敢报”的问题。要密切跟踪、积极筛选并按月规范报送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力争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归集量占本辖区内向总局报送“红黑名单”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

(4)协调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要统一标准规范,落实好总局将要印发的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流程、功能、数据和技术标准规范,实现数据通、网络通、业务通。要畅通数据来源,切实强化“智慧安监”建设,按规定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实时录入上传,为建立诚信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真实的原始数据。要推动集中共享,围绕诚信数据的集中和共享,着力消除“信息孤岛”,统筹推动诚信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本级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及相关部门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和数据共享,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要强化分析利用,大力提升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分析利用能力,加强诚信信息的深度加工和广泛应用,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为加快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机制提供信息化支撑保障。

(5)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注重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利用大数据开展信用状况评价,凝聚安全诚信建设合力,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更大作用。

本章小结

由于能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能源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极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能源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政府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主动积极作为,推动建立和完善能源行业信用法律和制度。能源行业所属各行业协会如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认真组织和实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能源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促进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为规范能源企业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能源市场秩序,为建立安全、高效、绿色的能源体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