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十八大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不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务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进行了统筹安排,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思路,并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推动下,逐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第一节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和充分的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程而逐渐发端、建立和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及其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及其动因
(一)时代召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终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下稳步推进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自觉选择。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路线和基本国策,为我国4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优越的制度环境。但是,在发展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也不断出现一些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问题,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主要表现为:
首先,由于法治不健全、道德文化建设滞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我国出现较为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表现为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不诚信问题,如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逃债骗贷、学术不端、食品安全事故等,直接影响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最典型和最具代表性的是2008年三聚氰胺奶制品事件、2016年非法经营疫苗事件和2018年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据中国企业联合会数据显示,中国市场每年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5000多亿元。这些失信现象已超出经济交易范畴,涉及社会交往、商务交易、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信用危机。
其次,随着经济金融活动的扩展,信用交易的比例大幅提高,金融创新愈加发达,各种信用产品结构越复杂,市场信用风险不断上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体经济经营困难,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快速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为7.03万亿元人民币,到2017年末已达到13.5万亿元(同比增速8.5%),6年间累计增加了6.47万亿元,增长幅度达92%,平均每年增加1.08万亿元。2016年底,我国非金融企业总负债达到GDP的1.64倍,几乎是美国和日本企业负债占其GDP比例之和。此外,我国股市和债券市场逐渐发育成熟,但违规上市、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虚假投资、虚报利润、违反公开承诺和信息披露瞒而不报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这些都无疑成为我国经济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致使经济信用问题和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同时存在。
第三,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对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货物贸易快速增长、金融关系加深,资本市场的相互影响加强,信用风险的传导性也随之加剧。
第四,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我国网络经济和共享经济发展迅猛,正在改革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恶意差评等不诚信商业行为泛滥,严重侵害正常的网络经济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信用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开始着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业(有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请详参附件一)。1999年,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开展个人信用试点,拉开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此后10多年中,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探索中,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从金融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又扩充到整个社会管理范畴。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四大领域”,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时期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决定深化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进入新的时期。2012年7月1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主要职责,明确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双牵头”,成员单位从18家增加到35家,同时也将推进“四大领域”信用建设的职责增加到联席会议中。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整个征信行业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管模式、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此后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征信业管理文件都是对该条例的细化。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这是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重点领域和关键举措,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基本建立。
2014年9月4日,国家发改委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同年年底,配套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这些政策为信用体系建设打开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6年底,我国密集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有关事宜》等文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深化推进的新阶段。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就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框架基本完备。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关于信用联合奖惩、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实名登记制度等6个顶层设计文件先后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框架基本完备。
(二)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机制增强。2017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增加到47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全方位、多领域整体协调推进的加快发展阶段。针对国家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和监督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问题,2017年9月23日,中央编办批复设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0名。该中心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跨地区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工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机构开放,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与服务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归集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研究等。
(三)打破了“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的禁锢,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社会经济管理的机构代码问题,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使每个自然人、每个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了唯一的身份标识,信用记录记于名下。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正式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
(四)建立了包括“一库、一平台、两网站、四系统”在内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了信用信息长期以来的即碎片化、孤岛化、烟囱化局面,平台成为全国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总枢纽”。截至2018年6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联通44个部委和所有省区市,归集各类信用信息175亿条;2015年6月1日,“信用中国”门户网站正式上线运行,归集发布各地方、各部门可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并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网站日访问量已达千万人次级。
(五)建立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这一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60多个部门已经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保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产品质量严重违法失信人等对象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新近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36条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的效果不断显现,截至2018年5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089万人次,254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六)政府部门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创造政府需求的方式,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国家信息中心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签署《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目前已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交通物流、企业债券、创业投资等领域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七)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初步建立。2016年7月15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TC470)正式成立,截至2017年5月25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可检索到的信用类行业标准34项(其中7项、9个金融行业标准由TC180制定),信用类地方标准19项,信用类团体标准4项,信用类企业标准2项(由非征信机构制定的某领域信用系统标准),这些标准是信用国家标准在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领域必要的补充,共同构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截至2017年6月30日,TC470已经发布信用国家标准29项,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28项(其中修订3项,制定25项)。
(八)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2006年以来,全国整规办、国资委、商务部批准了15批212家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作为参与单位实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作为具体组织指导单位。10年来,各行业协会基本都开展了具有行业特色的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部分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5月5日,召开重点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启动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规范。
(九)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有效探索。201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从十个方面指导地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2015和2016年,国家发改委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43个城市开展信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2018年初,杭州、南京、厦门、成都、苏州、宿迁、惠州、温州、威海、潍坊、义乌、荣成等12个城市被评定为首批示范城市。此外,中央批复同意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试点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政府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各地政府在各类信用项目上的财政资金投入接近15亿元。2017年是地方信用立法元年。湖北3月出台《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均在9月下旬通过,同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十)市场化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日趋完善。截至2017年6月,共有约130家企业征信机构和约100家信用评级机构在央行系统备案并开展业务。
2018年1月,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获得首张个人征信牌照。
(十一)大数据和信用体系融合建设取得进展。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复了《河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实施方案》和《贵州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实施方案》,河南和贵州成为首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根据方案,试点省将积极探索信息数据归集整合新路径,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部大数据合作共享,将探索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在中小企业、交通物流、食品药品、投资类企业监管等重点领域,运用大数据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节 我国政务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的政治体系十分发达和庞大,由中国共产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国家行政机关横向上由履行各类行政权力的部、委、局和法院系统、检察系统构成,纵向上由中央、34个一级行政区、334个二级行政区以及2851个三级行政区组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推进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务信用体系建设也成为政府国家管理职能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政务信用体系概念和内涵
(一)政务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国的政务信用系统,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的,以政府的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和管理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司法管理职能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体系,主要即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地方公共信用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全国公共信用交换共享机制,其主要目标是建立和提供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保障。政务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反映了政府权力应用的水平和质量,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
(二)政务信用体系的内涵
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极为丰富。简而言之,就是政务活动遵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证自身决策的严肃性、科学性、持续性,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管理科学,崇尚实干。
二、政务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
(一)执政为民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的宗旨是“执政为民”,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政府的权力运用水平、政府的职能履行能力,是人民满意度考量的最关键内容,也是政府公信力的表现形式。
(二)政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纲领
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信用建设作出部署,是进行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纲领。《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三、政务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
(一)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和行使者,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其信用处于核心与支柱地位,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的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服务信用和商务信用,对于构建和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其他信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务信用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状态,是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
(二)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政府是各类社会主体信用建设的表率,公务员群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表率。政府诚信引导着公众诚信,直接影响着社会诚信。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良好的政府信用可以弥补民间信用暂时短缺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相反地,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和其信用的缺失,必然为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缺失现象提供了不良的参照系和错误的信息导向,从而动摇和破坏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政府一旦失信于民,其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会导致政府威望的下降,进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而政府不能充分履行职能,反过来又造成政府的公信力的丧失。我国《行政许可法》也首次规定了公法上的诚信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良好的政务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可靠保证。在信用经济时代,没有好的政务信用,政府出台的政策再优惠,地方资源再丰富,商机再多,也难以吸引和留住投资者,市场就会丧失活力和增长动力。只有良好的政务信用,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推动经济发展,使社会和谐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政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
(一)建立政务信用资料数据库及开放的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并设立常态化的沟通渠道。通过主动向公众提供更充分的官方信息,并于常态化的政民互动中进行解释说明。这样有助于减少“信息逆差”,改变公众关于双方利益趋同程度的偏颇认识,化解对立的态度。建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归集,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国务院2016年9月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各政务部门按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的宗旨,保证了信息共享工作源通流畅。
(二)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的信用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律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重点治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
(三)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评估制度。这种制度从外部来讲,是人民对政府公信力程度的评价,从内部来讲,是政府内部的自我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四)要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提高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干部任用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依规取消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组织人事部门依托这样的一个体系,将干部的任用与奖惩建立在政府信用体系之上;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于秉公执法、诚信为民的人员给予奖励,而对于失信于民、不认真履行职责者及时给予警示,对以权谋私、懒政怠政、失职渎职者给予严厉的惩处;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
五、政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式和手段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鼓励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政水平与国家治理能力,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深化行政服务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通过积极回应公众的现实关切,并且切实解决涉及公众权力和利益的核心问题,展现更加稳定且高效的政府治理,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队伍素质。树立公务人员诚信观念最根本的在于提高其自身素质,这是前提基础,是治本之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建立一支守法守信践诺、高效廉洁务实的公务员队伍。
(四)加快推动国家级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和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切实做好各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的数据库的联结和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的国家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信用中国”云平台和网站群建设,形成以“信用中国”网站为核心,以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为区域中心的全国一体化的信用政务服务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
(五)在总结“双公示”第三方评估工作经验的同时,加快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2018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全面、客观、准确评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通知》明确,开展“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也是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探索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双公示”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重要措施,是支撑“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要做好“双公示”第三方核查能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形成“双公示”工作的长效监测机制。
第三节 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组成部分。据民政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行业协会商会总数达7万多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门类、各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行业协会商会普遍采用会员制形式,联系的入会企业达2000多万家,覆盖了全国80%以上的企业。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文化与历史传统密切相关。
一、行业信用体系的概念
行业信用体系,指的是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基于自律原则组织建立的,以特定行业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为主要内容,反映行业内经济活动主体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主要作用于经济交易的正向选择、逆向淘汰和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信用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性
行业信用有别于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外部监管信用体系、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信贷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的自我控制信用体系以及以商业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经营服务信用体系,其主要特征包括:征信对象是同行业内企业、管理主体具有中立性、以自律为治理基础等。
行业协会商会既有社会成员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特殊社会组织,其自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对象,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中枢,组织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面和深入度。行业信用建设的本质可归结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信用承诺、规范和标准的自律性质的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也是行业信用建设的组织者、引领者和推动者。行业协会商会是自治性组织,实施自律、监督和服务,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是其基本职责。行业协会商会最大的优势是熟悉行业、贴近企业,具有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先天优势,能够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行业信用建设规范和标准,其他组织无可比拟。
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代理职能。但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和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脱钩,因而,通过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学会对会员单位和会员的黏性,有利于强化自身的协调和服务功能,符合其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求。
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
2006年,全国整规办、国资委、商务部批准了15批212家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作为参与单位,实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作为具体组织指导单位。2007年,整规办发布《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对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提出指导意见。2008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要求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证书和标牌,实行行业信用评价统一备案、公示制度。
2006-2015年9年间,“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模式,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果,但由于面广量大,缺乏有效监管,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在于:
(1)缺少完整规划。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不同,各主管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信用体系建设进度和程度不统一,造成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不平衡,软硬件设施重复建设等问题;
(2)缺少科学指导。多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往往体现在组织会议、论坛、培训以及阶段性定期信用评价工作形式上,缺乏长期机制和时效性,造成信用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客观;
(3)缺少数据支撑。许多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未能建立起自主动态管理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评价基础的数据来源不规范、不科学、不准确,对信用信息资源管理的缺失造成评价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真实信用状况,不能应用于社会活动,信用信息的准确客观和权威性方面也较弱;
(4)缺乏标准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市场行为没有约束力、行业信用评价缺乏统一的评价规范和标准,以及多头评价、覆盖面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场景少;
(5)有的行业协会商会并没有完全践行坚持“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售卖信用、收费乱等行为并未杜绝。
2015年7月9日,由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财政金融司组织煤炭、电力、石油、交通、物流、钢铁、建材、有色、机械、汽车、纺织、轻工等12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发出了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信号。
201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6〕852号)。提出要建立第三方机构合作机制,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暂行办法对合格征信机构条件、选择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2016年年底,发改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监管方法予以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资产与财务、服务及业务、纳税和收费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2016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组织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会议”,663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会。这次会议,为今后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指引。随后,国家发改委连续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和部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部分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5月5日召开重点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启动会,形成了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工作机制,6月9日组织召开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双公示”第三方评估工作座谈会,9月11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复函》,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协同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
(一)建设和运行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制订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机制。2017年年初开始,行业信用平台建设工作组陆续对60多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了深入摸底调研,了解行业协会商会对信息共享的需求和工作现状,认真研究信息采集和共享的开发利用模式。信息平台系统将自动采集协会商会动态信息,采取数据信息的差异化有偿使用模式,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或个人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权限获取协会的数据信息;基于行业数据信息进行产品功能设计,统筹推进行业上中下游大数据信息基础建设,实现共享信息平台的持续运营。同时,计划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的行业大数据服务系统,为信息平台持续运营和协会商会积极参与信息共享提供资金保障。
在归集信用信息上要增量扩面。“信用中国”网站数据归集量至少10亿条信用信息来源于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子站或行业信用专栏建设,创建“信用打假”信息公示;行业信用信息采集,要依据自愿原则,明确收集与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采用规范的模式进行设计。信用信息格式、接口、信息采集与公示方式等遵循统一、成熟、规范的格式,为实现跨行业及跨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最终实现全行业、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奠定基础。
(二)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红黑灰名单制度。行业信用黑红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和发布主体是政府有关职能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注重认定和发布“重点关注名单”,即“灰名单”。“灰名单”不以惩戒为主要目标,重点起到警示防范信用风险作用。“灰名单”的认定和发布,结合信用评价和诊断,结合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提升竞争力,更多发挥行业信用建设的激励作用。
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和退出机制;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增加和丰富市场化行业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对行业内守信机构进行表彰和激励,包括优先准入、行业资质认定、税后减免、政策支持等。
(三)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工作机制,建立自律规约与信用承诺。协会商会自身的信用承诺,把服务内容、方式、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对社会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会员签署守信承诺书,与会员单位共同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代表行业向社会发布守信责任报告。
(四)加强自身作为第三方机构服务于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其他社会信用使用者的能力;建立与其他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合作机制。
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直接参与重点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同时通过合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创造需求,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全社会信用建设的推动、约束、激励作用。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领域包括名单归集、记录覆盖、监管协同、公示监督、监测预警、记录追溯、惩戒协同、社会告知等8个方面。名单归集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协助政府做好“四个名单”,即失信企业黑名单、获得行业准入的资质名单、有造假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同时,信用记录要实现全覆盖,进一步规范信用记录格式、拓展内容;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信息支撑;提供政府和企业及时公开和公示的相关信息;建立规范化的监测预警制度,运用大数据归集,向政府提出行业监测预警报告,关注行业信用建设状况。强化记录追溯,信用记录要从法人向相关责任人延伸,从主体向关联主体延伸,不断拓展信用记录,延伸政府监管空间,为政府实现在多个重点领域实施联合惩戒打好基础。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应用多种方式协同搞好监管和惩戒,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五)推进行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标准,使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加快出台“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采集及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标准”。
(六)培养和增强行业信用建设和管理工作队伍。
第四节 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与政务信用体系、行业信用体系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整体系结构。但是,与政务信用体系及行业信用体系明显不同的是,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从形成、内容到目的和实现手段等各个方面都更偏重于市场化机制,使信用成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主要标准,也可称之为市场信用体系。不过,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几乎涉及国民经济所有类别的、国家资本控制的、体现政府意志和国家利益的、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且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又具有特殊地位,因而,国有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部分融合在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
此外,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面临国内外形势所作出的战略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的时间较短,人们的信用意识较弱,各类信用问题集中出现,为解决各类信用问题,政府便担当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角色。因而,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政府强力推动的特征。
一、企业信用体系
(一)企业信用体系,指以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最有影响的行为主体——企业为对象,规范其市场经济活动中和其他行为主体产生信用关系的一套信用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评价技术、组织形式以及相应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等。
(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它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企业信用标识制度的确立,它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企业信用评价技术的开发,它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它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载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的建立,它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证。
凡是和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数据都要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实现一企一档。企业信用档案可分为直接信息与间接信息,直接信息是指企业自身活动中形成的信用资料,如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状况、借还贷记录、纳税记录、会计报表等;间接信息是与企业相关的单位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资料,如工商、税务、金融、质量认证等部门关于企业经营、纳税、贷款产品质量等记录以及来自客户或消费者的评价。企业信用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企业生产经营信用信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信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及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等。这些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誉等级记录、纳税信用等级记录、劳动用工合格记录、企业经营规范记录、行为达标记录等。
二、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指将消费者个体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和对象,规范其市场经济活动中和其他行为主体产生信用关系的一套信用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评价技术、组织形式以及相应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和动因
首先,个人信用的发生起始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起步较晚,最开始一些小型商业银行依据其设立的标准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主要是根据申请人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等考虑是否贷款给申请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均收入不断提高,消费场景日趋丰富,个人消费文化盛行。2010年到2015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余额的年均增速达到19%-24%,信用卡贷款余额更是实现了超过50%的高速增长。信用消费是征信业务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和P2P贷款交易规模保持快速增长,2015年,中国的消费信贷余额规模约为18.1万亿,同比增长17.8%,预计2018年,中国消费信贷余额规模将突破31.4万亿元。
根据波士顿咨询中国个人金融市场模型预测,尽管中国宏观经济增速将变缓,但未来五年个人信贷余额仍将以年均复合增长率14%左右的速度拓展至约55万亿。此外,中国经济在经历了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阶段后,已逐步将重点转向内需领域,从而再衍生到消费金融领域。
在个人信贷需求旺盛的同时,整个社会对信贷消费方式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在不断提升,强化了金融机构对于个人征信服务的需求。各个商业银行都很积极发展个人征信,制定个人信用的衡量办法,个人贷款风险评估成为个人征信在金融领域的最核心应用。如建设银行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办法(试行)》等,但是,各银行没有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个人信用,不利于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特别是近年来,P2P网贷平台中急速发展,但由于部分平台运营商恶意欺诈投资人,部分借款人“恶意逃废债”,P2P平台信用风险频发,平台蕴含的风险突显,跑路现象集中爆发,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而,必须通过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惩戒制度,才能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其次,截至2015年底,全国只有三分之一的个人信贷信息进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还有约三分之二,即近10亿人没有信贷记录。要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通过创新措施,尽快让三分之二进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空间巨大。
第三,最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整体规模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网购用户已达到约4.5亿人。电子商务市场的迅速发展,对于方便消费、经济增长、扩大P2P网贷平台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随之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财务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有增无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全流程的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才有利于网络经济良性发展。
第四,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为征信行业的创新与高速发展提供了机遇。互联网技术提升了数据的多元程度及可获性,而数据存储与处理技术的进步为行业的降本增效提供了基础。为迅速完善征信体系,匹配强劲的市场需求,一些互联网背景的征信企业开始取代非传统信贷数据的收集和应用,通过与互联网化的生活数据直接对接,将电商网购、移动支付、水电煤缴费、社交信息等数据源引入行业。在数据挖掘、分析和应用等领域,领先机构也在积极应用能够分析多元、海量、关联关系复杂的数据的新算法,从碎片化、非结构化的数据中提取出与个人信用最为相关的信息。新技术的应用强有力地推动中国个人征信行业的迅速成长,有效地满足了多元化的信用消费需求,也使普惠金融成为可能。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包括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收缴纳、电子商务、医疗卫生等领域,选择一批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制度,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三)个人信用信息的实名制和保护机制
我国加强在个人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领域个人消费的实名制,作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我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机制还没有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仅仅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则,第16条第1款仅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个人征信的一个重要理念是重视轻微和非主观恶意失信行为的修复,不能因一时一事失信,长期影响个人整体信用状况,要给个人失信改过的机会和条件。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力的商业机构、某些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单位起到了法律威慑作用,我国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律建设又迈进了重要一步。
(四)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覆盖面更加广泛
2017年8月23日银监会印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中提到,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2017年年底至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屡次发文,着重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以及建立失信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维护规范合同的存续效力。2018年8月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99号),要求严厉打击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希望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尽快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五)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
近年来,立法机构和个人信用监管机构不断提高对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视程度,大力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人民银行、国务院等相继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等多份指导意见或监管指引,强化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要求。
第五节 我国征信产业和主要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征信机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出具信用报告,提供多样化征信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等。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支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的必要前提。征信机构既是信用体系管理和规制的对象,也是信用体系运作,特别是市场信用体系运行的关键角色。
近年来,我国信用经济规模的扩大,信用消费层次的提升,信用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征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推进了征信机构的较快发展。
一、我国征信行业的市场规模
我国的征信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征信服务”相关的约2000家公司中,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仅约100家左右,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筹建的个人征信机构仅8家,即目前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占整个征信市场的比例还不到5%。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7年中国信用服务市场的规模将达到47.9亿元,2019年信用服务市场将突破百亿规模。未来我国征信市场的规模约855亿元。
二、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特色,它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各个阶段的信用需求。
(一)探索阶段(1980年-2002年)
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于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以及满足涉外商贸往来企业征信信息的需求,我国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成立;同时,经贸部计算中心和邓白氏公司开始合作。1993年,专门从事企业征信的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正式对外提供服务。此后,一批专业信用调查中介机构相继出现,企业征信的雏形初步显现。1997年,上海市进行个人征信试点,央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1999年7月,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从事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标志着个人征信服务的重要突破。同年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2002年3月,国务院成立“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由央行总行牵头,22个单位参加,提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方案。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地、省、总行三级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二)发展阶段(2003年-2014年)
2003年11月,国务院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批准设立征信管理局。一批地方性征信机构设立并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也先后进入中国市场。2004年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于2006年1月在全国联网运行,弥补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空白。2007年央行征信中心在上海正式挂牌。2007年4月,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启动征信系统二代建设,2012年7月,国务院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征信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2014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等各类用户管理的一般规则。
(三)深化和扩张阶段(2015至今)
2015年1月5日,央行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这标志着中国个人征信业向市场化、商业化发展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2015年12月,央行针对个人征信、企业征信机构及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下发了《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于个人征信机构设立了审慎性条件,并要求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这为央行征信中心、上海资信及民营个人征信的市场化运作奠定了基础。
三、主要企业征信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由于央行负担有“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定职责,在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覆盖面最广的征信系统,征信数据库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和不可复制性,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根据央行征信中心公布数据,截至2015年9月底,在征信系统收录了2101万家企业和其他组织,其中有中证码的为1041万户,有信贷记录的为554.6万户。2015年1-9月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日均查询量达6708万次,企业征信系统单日最高查询量为50.9万次。已有2587家机构接入企业征信系统。2017年5月,征信中心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增加到2371万户,日均数据调取量约为80-100万次,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为每份60元。
央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产品主要有企业自主查询版信用报告、征信系统信贷资产结构分析产品、关联查询产品、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提示产品、企业信用报告、介绍征信增值产品等。
(二)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
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正式成立于1987年1月24日。2010年,经中编办批准同意,国家信息中心加挂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牌子。它是国家级决策咨询机构和国家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承担“信用中国”网站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信用中国”网站于2015年6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以期推动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互联互通,归集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可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查询服务,日益成为推进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截至2017年10月,“信用中国”网站已归集来自各部委及地方的1.5亿条数据。
国家信息中心的诚信建设功能模块服务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企业信用子栏目。企业服务功能模块直接对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企业信用诊断、信用修复、黑红名单查询等多种服务方式,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辅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2017年5月5日,国家信息中心首次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包括大公国际、中经社、中诚信、东方金诚信用、北京信构、考拉征信、金电联行、凭安信用、国富泰、蚂蚁金服、鹏元征信、联合征信、BBD、安徽征信、汇法正信等。根据《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国家信息中心将向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并定期更新可向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将向国家信息中心反馈信息应用情况及奖惩成效,并共享掌握的失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和管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企业积累自身信用的平台和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已归集涉企信息5.95亿条。该系统将更好发挥信用在市场评价机制中的“指挥棒”作用。截至2017年6月底,公示系统累计查询量488.7亿人次,对失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限制近28万人次。
2018年2月23日,机构改革重组前的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提出公示系统“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即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为此,要及时全面归集涉企信息,推动形成企业信用精准画像。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归集涉企信息,提高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总体覆盖率,推动实现“应归尽归”和“应公示、尽公示”。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办案、谁录入”,实时归集依法履职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联合惩戒、简易注销、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异议信息,做好与工商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企业迁入迁出数据流转、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公示信息异议数据交换、简易注销异议下发等系统的对接使用。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和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在巩固年报率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全景画像。通知还要求结合日常监管职责任务,通过比对核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辖区内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线上线下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网上监管与线下监管互相配合、相互支撑的工作格局。通过查验企业登记信息、出质抵押、信息公示等情况,关联比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信息,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精准治理和靶向式监管。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备忘录,进一步梳理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公示系统健全联合惩戒的发起、实施与反馈机制,形成失信企业名单公示、市场准入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实施信用监管、反馈惩戒信息的完整闭环,推动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
(四)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征信及评级服务的专业化机构,主要从事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企业信用评级、政府专项评估等传统业务。同时,还从事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非银行授信领域的信息采集、征信产品与服务提供、征信增值产品开发,商账管理等新业务。
(五)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
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和市场最具影响的创建者,面向全球的中国信用信息与决策解决方案的主要服务商。大公国际拥有中国政府特许经营的全部资质。为顺应国内外信用评级的需求,2014年大公国际组建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进行集团化和国际化运作。
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是一家面向全球的集信用评级、风险分析研究、信用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集团企业,旗下11家子公司及32个国内分支机构,海外子公司2家,员工有500余人,其中,硕士和博士分析师200多名,博士后科研人员50多名。
作为中国行业、地区、国家信用评级标准创立者,大公国际参加了国内大部分债务工具的创新设计与推广应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结构融资债券等信用评级市场占有率均名列前茅。大公国际受国家财政部推荐参加亚洲债券市场建设,同时作为亚洲信用评级机构协会会员,中日韩三国信用评级机构合作的倡导者,大公国际在亚洲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0年7月11日上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发布2010年国家信用风险报告和首批50个典型国家的信用等级。这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个非西方国家评级机构第一次向全球发布的国家信用风险信息。
(六)征信领域的对外开放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对外商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2018年5月2日益博睿(Experian)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益博睿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递交在中国境内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备案申请,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已正式受理其申请,并将依法办理备案。这标志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又迈出新的步伐,政府放宽了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
四、消费者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2015年央行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以及华道征信等8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试点,期限半年。但试点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如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存在采集方式不当、滥用数据、侵犯合法权益、授信不平等的现象。而现在立法对于数据采集、平等授信等方面尚不完善,央行在保护隐私、数据规范使用方面依然十分谨慎。
其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新的设想,要对个人基础征信牌照实行特许经营,只发放2-3张基础征信牌照,其他有特色的、可与基础征信机构建立市场合作关系的中小型征信服务机构发放普通牌照或实行备案制。2017年12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参与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简称“信联”)的事项。“信联”由互金协会与前述8家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信联”将纳入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构建一个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以有效降低风险成本。“信联”成为百行征信的前身,作为一家全国性的、重点服务普惠金融的基础征信股份制公司与改制后的央行征信中心,一起获得个人基础征信特许经营权。其他个人征信机构只能获得个人征信业务普通牌照或成为个人征信备案机构。目前已经排队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的企业有200多家。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央行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也起到核心作用。央行收录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从2015年9月的8.7亿人增加到2017年5月的9.26亿人,但其中,有信贷数据的只有3.5亿人,剩余5.1亿人只有简单的身份信息,并没有其他金融信用数据,尚有5亿人不在央行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内。央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则为每份5元。
央行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2)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3)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4)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当前个人信用数据库仅限对部分试点地区的个人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信息等进行了采集,范围仍相当狭小。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格式表包括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电信欠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欠税记录。
征信中心联合商业银行共同研发了个人业务重要信息提示产品,向个人征信系统接入用户提供服务。该产品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即时更新的数据,每周一将各机构客户在其他机构出现重要事项的信息,主动提示给该机构。推送的内容包括贷款业务“五级分类”新增“不良”;贷款或信用卡业务新增“当前逾期总额”大于300元的61-90天逾期或90天以上逾期;信用卡业务“账户状态”新增“呆账”;新增在其他机构的“开户日期”在提示日期前30天之内的贷款或信用卡;以及新增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时主动推送给相关机构用户总部。信息提示方式包括页面展示和下载、接口主动推送、邮件主动推送3种。
(二)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信用征信业务,为国内首张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牌照。5月23日,百行征信在深圳正式开业。公司股东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占股36%;其他股东分别各占8%股份。公司主要业务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网络借贷等领域开展个人征信活动,弥补央行征信中心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欠缺。
(三)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据此,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个人信用数据库中,采集的主要与银行等授信机构有过信贷交易关系的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以及手机协议入网用户的个人流量信息。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透支和还款记录,部分公用事业的缴费记录、移动通信用户的缴费记录,商业银行各类消费信贷与还款记录等。目前,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征集了上海地区近1200万人的信用数据,已累计提供近1000万份各类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评分的分数如下表:
上海资信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截至9月末,累计签约机构达718家,报数机构累计298家;系统收录共184万人,有信贷记录的为87万人;为145家机构开通了查询权限,累计查询超过270万笔。
(四)经典类个人征信机构
以鹏元、中诚信、中智诚等三家老牌征信机构为代表,它们继承了海外成熟市场个人征信行业的经典理念,从金融反欺诈、个人信贷等业务需求出发,通过征集传统征信数据及部分特色行业或区域数据,采用经典、成熟的征信模型和技术,深耕金融服务领域。尽管它们尚未大规模地使用多元数据和创新技术,但是都在以积极开放的态度进行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探索。虽然这三家征信机构都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但其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定位也导致缺乏直接、广泛的数据源,覆盖人群有一定局限性,数据和系统能力、应用场景建设等方面面临一定发展约束。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商业征信机构之一,其建设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从2002年8月便开始运行,目前所能提供的个人和企业征信服务已经覆盖全国。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创始于1992年10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从事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咨询和信息服务的股份制非银金融机构。2006年4月13日,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诚信”)与全球著名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简称穆迪)签订协议,出让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49%的股权;2006年8月15日中国商务部正式批准股权收购协议,中诚信国际正式成为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成员。中诚信国际全资拥有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和中诚信亚太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海外市场资信评级业务,是国内规模最大、全球第四大评级机构,保持了在资本市场评级业务综合市场份额第一,承做所有债券及融资工具评级的第一单,在结构化产品、熊猫债等产品占据一半以上市场份额。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主要城市,在北京、上海、深圳、香港、武汉设有区域基地,拥有近700人的高素质分析团队。
五、网络经济时代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互联网金融、P2P、消费金融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大数据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应用逐步渗透至多个行业,开启了全新的数据时代,互联网“一切信息皆信用”正在成为现代征信业的新教义。大数据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数据信息资源,有更为广阔的应用场景,成为未来征信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石。这些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也被称为“新创生态聚合类征信机构”。从数据上看,这些机构大量运用自身场景下沉的多元鲜活数据,包括支付、互联网电商、社交、电信服务、公共服务等。从征信评价所使用的技术上,它们运用大数据等创新技术对经典征信模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产品应用场景上看,新创机构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非金融场景的开发,探索传统信贷与创新生活场景应用兼顾的发展。
上述5家个人征信机构中,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最为典型。该公司是蚂蚁金服独立的信用评估和信用管理机构,拥有大数据优势,3.6亿实名用户,征信数据覆盖上百种场景数据,日数据量达到PB级;有云计算能力,自动用户评估系统、用户画像信息档案和个人评分系统。芝麻分计算及应用场景:根据消费者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等五个维度采集加工处理计算后得出信用评分。其中,信用历史指信用账户的还款记录及信用账户历史,履约能力是享用各类信用服务并确保及时履约的能力,均属于强变量;行为偏好则是指在购物、缴费、转账、理财等活动中的偏好及稳定性,是中变量;而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则属于弱变量。评分的分值范围为350至950分,分数越高代表信用水平面越好,可应用的场景越丰富,包括住宿和出行等。芝麻信用的数据来源包括:(1)基本信息:包括学历、单位邮箱、职业信息、驾驶证等;(2)资产情况: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公积金、支付宝账户余额;(3)信用消费:信用卡账单、微贷还款记录、水电煤缴费、罚单;(4)消费数据:账户活跃度、消费层次、缴费层次、消费偏好;(5)信用足迹:花呗履约,蚂蚁借呗履约,未来酒店履约等。负面记录来源包括其他授权管理人行征信报告、杭州数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城市信用报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五险一金、淘宝消费行为及银行征信系统等。
第六节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了3000~5000美元时,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重整阶段;而当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上时,社会信用进入良性循环阶段。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2017年全年人均GDP为59660元,如果以美元计价,即为8836美元,这与国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骤合拍。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新的时期,将追求社会经济的高质量、高效率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适应这一战略目标,并提供社会诚信方面的制度保障。
一、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
(一)将继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全国性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更多政府部门、省份将出台综合性信用立法,有效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加工、处理交换、发布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服务的法律,以及保护和修复企业及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包括信用服务标准、信用数据釆集和处理标准及统一格式、信用修复标准、城市信用标准、行业信用标准等在内的多层次标准体系亟待出台,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有望快速推进。
(二)将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更全面有力地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商务、工商、网信、公安、交通、人行、质检、食药、邮政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推进对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禁止或限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继续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实施并不断优化城市信用监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34个领域的信用建设将继续发力助推市场的有效监管。
(三)将加强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增强政府公信力。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政府机构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黑名单”的,必须及时修复信用。将加强督促整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重点采集政务失信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
(四)应尽快建立评级机构统一管理、评级业务分业管理的管理格局,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对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依靠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增强经济活力方面
(一)将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服务,增强其企业活力,有效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2018年1月31日,世界银行、中小企业融资论坛、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中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对新兴市场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融资不足与机遇的评估》。报告显示,我国5600万中小微企业中有41%的企业获取信贷困难,融资缺口达1.9万亿美元,占全部融资需求的43%。我国将重视通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提升它们获得信用融资的能力,有效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风险溢价和信用中介成本。
(二)将加强在民生和“三农”等社会薄弱领域的社会信用建设,以改善这些领域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畅通融资渠道,引导低成本资金进入,解决长期困扰这些领导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三)将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大数据信用信息采集创新方式,通过消费者的通讯费用、公共事业账单、地址变化记录行为、网页浏览、社交网络等生活数据,使征信数据覆盖大部分无金融和信贷服务于普惠金融,使守信主体享受便利优惠,提升守信获得感。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方面
(一)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整个社会进入“万物互联、实时互动、高度智能”的新时代。这些技术将应用于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跨地区、线上线下的纵向和横向数据大交换、大融合,破解信息孤岛化和烟窗化,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实时互动,市场自治、行业自律,广泛应用、高度智能”的新格局。
(二)新技术的应用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经济社会活动的透明度,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更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提升征信的科学性。新技术还可应用于以身份证号、实名制手机,电子邮件地址等复杂网络解决身份核实的老大难问题,提高身份核实的准确性,有效防范欺诈风险;还可用于以消费行为特点、通讯号码持有和使用时间、商品消费偏好数据、媒体阅读偏好数据、资产数据、申请信息核查数据等相融合,有效防范信用风险;还可通过健全综合运用公示系统数据资源辅助科学决策,切实推动建立监管风险精准预警机制。将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合理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和频次,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精准性,发挥风险预警在监管中的导向作用。
(三)信用数据的高度集中和数据量的剧增,使得对海量数据进行安全防护变得更加困难,数据的分布式处理也加大了数据泄露的风险,大数据征信依赖大量个人的互联网交易记录、社交网络数据,在多重交易和多方接入的情况下,隐私保护的权利边界被淡化,隐私泄露风险被迅速放大,这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保护和数据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新技术的应用,将会带来我国消费者个人征信业的快速发展,个人征信应用场景及产品将更为多样化,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空间巨大。通过市场化的竞争和竞合,最终将产生成个人征信行业的巨头,形成公私兼营、多层多元的征信业格局。同时,由于征信产品复合多种技术与知识,所以对于征信人才知识储备的深度与广度都有较高的要求。征信机构必须着眼于组建一个专业化程度高、具有复合知识背景的征信团队。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一般社会关系中的诚实守信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与经济活动的交易规则要紧密地统一起来,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是建立在社会各界因信用而带来的利益平衡基础上的,这个平衡过程既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又要让市场充分自发调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从信用文化做起,要提升全民诚信意识,完善诚信文化体系,营造“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社会氛围。
附件一:2012-201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事记
2012:新的起航年
2012年7月26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2012年9月12日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召开。
2013:顶层设计铺垫年
2013年1月21日 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2013年5月17日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编办联合发布《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2013年10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2013年11月12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4:顶层设计年
2014年6月14日 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针对4大领域,提出34方面的重点任务;2014年7月23日 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
2014年8月7日 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年9月2日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2014年12月16日 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发改财金〔2014〕2850号)。
2015:支撑完善年
2015年6月1日 “信用中国”网站开通运行;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方案发布(国发〔2015〕33号);2015年6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2015年7月9日 国家发改委在杭州召开全国信用建设工作研讨会;2015年9月14日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2015年10月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通;
2015年10月13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016:支撑强化年
2016年1月20日 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44部门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2016年5月30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016年6月8日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及城市信用监测会议召开;
2016年6月14日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6年7月15日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2016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2016年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意见》;
2016年9月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2016年12月30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
2016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2016年12月30日 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
2017:组织保障年
2017年1月18日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视频会暨媒体通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关于信用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
2017年5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
2017年5月5日 国家信息中心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2017年6月22日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署《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优化营商环境;
2017年7月18日 首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在杭州举行;2017年8月30日 国家信息中心与11家金融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2017年9月 中央编办批复设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附件二:
本章小结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强有力领导下,经过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共同努力,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务信用体系、行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及个人信用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供需环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建设。但是,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还需要加倍努力。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将成为我国未来征信服务行业和信用市场建设的发展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