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2015年,伴随着“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组建、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自备电厂监管,整个电力产业生态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力行业进入了新时代,同时,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也进入了新时代。在改革中,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都提到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于是,全国电力行业以新的姿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积极参与,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积极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局面。
第一节 政策情况
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政策作为支撑,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十八大以后,我们国家正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各行业组织等都陆续出台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制度、标准等。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可见,新时代更加呼唤诚信、需要诚信,新时代对于诚信的要求比任何时代都迫切,所以,新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将会上升到国家治理和制度层面。
电力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是国家的基础性、支撑性产业,围绕着电力行业,涉及上千万的从业人员、大量的上下游企业、无数的经济往来关系,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党中央、国务院从宏观层面出台了许多指导性的制度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该文件也被业内简称为“9号”文。“9号”文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最高层级的政策文件,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而出台的全局性、纲领性文件。
“9号”文在“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一共28项重点任务)中专门就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要求:“27.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9号”文对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是体系。目前还没有这种体系,所以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所谓体系,包括一整套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制度标准、部门协同机制等,建体系是统领,是一切工作的首要。体系的对象是市场主体,那么市场主体包括什么呢?应该是所有的涉电力领域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售电、输配电、电网、设计、施工、监理、电能服务以及电力供应商等。
二是纪录。这里的信用纪录主要是“人”的信用纪录,包括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也就是说,电力市场主体里的个人信用纪录也将统一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并且和企业信用挂钩,在这里,个人行为不单单代表自己,也将影响其所在单位,也就是市场主体,这就是把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进行了捆绑,更有利于褒扬诚信、崇尚诚信,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
三是监管。要加大监管力度,也就是说以往的监管力度还不够,或者对于失信的监管不够,而今要求加大力度,并且是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监管,失信的要予以公开,严重的要实行业禁入措施。这种监管也就是“信用监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监管方式,相较于传统的监管方式,信用监管更加便捷和高效,比如,对于信用等级较好的监管企业,可以减少例行的检查频率。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是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纲要”从六大方面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这六大方面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立实施支撑体系。这六大方面内容思路十分清晰、目标十分明确、内涵十分丰富。
其中,在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时要求:“加强国家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专门就“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对于诚信行为的褒扬激励机制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
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对于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有: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于2007年,历经2008年第一次调整,2012年第二次调整。
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4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函〔2007〕43),召集人为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成员主要为15部委副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调整后,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召集人由发展改革委主任和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成员单位由3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并且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工作机构及职责、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能源电力等相关部委的政策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制度框架内,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相关部委也出台了多个针对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文件,或者在相关其他制度文件里提及信用体系建设。
(一)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这是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能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能源行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命脉,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能源行业实际,提出了5个方面的实施意见,分别是:总体目标、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进度、保障措施。
一是总体目标方面,意见提出:到2020年,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覆盖率达到95%以上,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基本形成,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
二是重点领域方面,意见提出:安全生产领域、工程建设领域、节能环保领域、交易领域、统计领域、企业管理领域为重点领域,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等。
三是重点任务方面,意见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四是实施进度方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6-2018年,重点工作主要是: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实现信用信息、“红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等的公示和查询,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相关制度和细则,要求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指导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开展信用教育和培训,组织诚信宣传活动,建立信用专业人才队伍。第二阶段为2019-2020年,重点工作主要是:巩固提升前一阶段的各项工作成果,建设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向社会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五是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人才、资金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方面,意见提出研究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夯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二)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这是按照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计划,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要求,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而出台的制度办法。
办法共分为八章三十七条,这八章分别为:总则、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异议处理、信息安全、责任追究、附则。
总则方面,主要是定义了信用信息、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等概念,提出了信用信息归集的原则,明确了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建立一个平台和一个网站: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该平台和网站由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监督和管理,并委托运行单位进行运行和维护。该平台是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使用的统一平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供公示、查询等。
信息归集方面,主要是提出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信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信息项、数据标准、归集途径等要求,向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提出了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其他信息应在自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信息使用方面,主要提出了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能中使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监管,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同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使用,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
异议处理方面,主要提出了市场主体对“信用能源”网站公示或通过查询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运行单位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信息安全方面,主要提出了运行单位和信源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责任追究方面,主要提出了出现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使用、泄露、篡改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这是按照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计划,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精神要求,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活动而出台的制度办法。
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八条,这七章分别为:总则、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方面,主要是定义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机构等概念,提出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原则,明确了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的职责: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评价标准方面,主要是明确了办公室组织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同时明确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特点和评价需要,可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评价程序方面,主要是明确了参评市场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持有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具有1年以上稳定经营记录;以及提供的申报材料要求;评价机构应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计算信用评价分值,形成信用初评报告,初步拟定信用等级,并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最终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并纳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
动态管理方面,主要是提出了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市场主体应申请信用复评,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评价机构发现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不良信息,应将其列入观察名单;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为最低信用等级,且2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
评价结果应用方面,主要是提出了结果用于以下方面: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能源行业组织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
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是提出行政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和不得存在的一些行为,以及评价机构每年向办公室报告年度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业务开展情况等。
(四)国家发改委《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这是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中央部委签署的备忘录。
17个中央部委签署备忘录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众多方面的一致意见,包括: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措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及其他事宜。
在联合惩戒的对象方面,明确惩戒对象为: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也就是说惩戒的对象包括了企业和个人。而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在联合惩戒的措施方面,包括13大项,若干小项,涉及17个部委管理职责的几乎所有事项,比如: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等。可以说是真正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和“无信不立”。
在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方面,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提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然后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而涉及地方事权的,则由地方政府部门按照国家部委的方式进行惩戒。
在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方面,主要是“黑名单”信息的提供以及“黑名单”的移除。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这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加强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提出的实施意见。
意见实则提出了2种名单制度:“黑名单”和“灰名单”,其中,“黑名单”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灰名单”即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意见正文主要是“黑名单”制度,包含总体要求、认定标准、认定与发布、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保障措施等5大部分内容,附件主要是“灰名单”即“重点关注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即“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由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在职责划分方面,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可按照认定标准,根据职能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并且直接生效;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但是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黑名单”,需经相应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能源监管部门审核后生效。而对于“灰名单”的认定,则是按照文件附件《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标准,由中电联进行认定、发布和实施联合惩戒。
在认定标准方面,意见详细提出了列入“黑名单”和“灰名单”的三个维度的认定标准(失信行为),第一个维度是通用的认定标准;第二个维度是按企业类型划分的认定标准,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第三个维度是企业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电力市场交易方面、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许可监管等工作中。
同时,意见也详细明确了认定程序、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保障措施等。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7〕1492号)。这是根据中电联上报的《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请示》(中电联评询〔2017〕141号),国家发改委商国家能源局后给出的复函,实则是一个授权委托文件。
复函明确五个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协同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充分发挥中电联的工作优势,协同政府部门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是同意中电联作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相关备案信息共享单位。在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基础上,同意中电联作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相关备案信息共享单位,各级电力交易机构和市场主体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中电联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名单归集和发布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
四是推动行业标准出台规范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支持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纳入行业标准统一发布。中电联作为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不应收取费用。
五是依规扎实推进工作。对受托事项,中电联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进工作,促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综述,该复函肯定了中电联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工作成效,并且同意中电联作为信用信息共享单位,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支持中电联研究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但是,要求中电联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不应收取费用。
三、各行业组织的政策
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主导、行业组织推动、企业参与的一项系统性工程,特别是在我们国家“放管服”的形势下,行业组织更应发挥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沟通联络企业、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发展。而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各行业组织也在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特别是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代表的全国性的电力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台了多部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标准及文件制度:
(一)中电联《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电联科技〔2014〕255号),该意见是中电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电力行业信用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电力行业信用建设质量和水平,增强全行业成员的诚信意识,营造行业优良信用环境,实现“幸福电力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文明进步,在多次征询各电力集团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的。
指导意见分为4大部分,分别为: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重要意义、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工作、建立电力行业信用工作保障体系。
在现状及重要意义部分,指导意见指出: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与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电力行业作为经济社会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行业,应当具有深入推进信用建设的导读自觉和自信,成为各行各业信用建设的示范和表率。
在总体要求部分,指导意见提出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在总体目标方面,分三个阶段提出了目标:到2016年,覆盖全行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到2018年,各电力集团80%的省级公司和60%的直属单位应获得AAA级信用企业,到2020年,电力行业采信政策和奖惩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在重点工作部分,指导意见提出了3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电力行业诚信道德教育和宣传建设,二是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交换共享,三是提升电力行业信用服务。
在保障体系部分,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电力行业信用工作组织建设,二是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三是加强培养电力行业信用专业人才,四是建立有效采信保障机制。
该指导意见上报国家发改委后,连维良副主任对该指导意见进行了批示:“可利用改革报、导报和网站做宣传,找一下其中的亮点,有针对性地抓一下。”该批示对电力行业深入开展信用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行业标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9家单位起草,主要规定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相关要求,适用于电力企业的信用评价。
在评价基本原则方面,坚持以事实和可观证据为判定依据的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采用的程序、评价方法应与对外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性的原则。
在评价依据方面,包括信用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制定的最近三年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以及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
在评价内容方面,提出了5类电力企业的评价内容(评分细则),分别为:发电类企业、电网类企业、施工类企业、设计类企业、其他类(如科研企业、调试企业等);评分细则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等。
在评价程序方面,分为申报与受理、评价小组、制订计划、访谈准备、现场访谈、撰写报告、评审、公示、发布和备案、文件存档、跟踪与复评等程序,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规范流程。
(三)行业标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1382-2014),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起草,主要规定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基本要求、指标分类及代码,适用于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在评价指标的基本要求方面,要满足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等要求。
在指标分类方面,分为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两项,其中,基本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专项指标又分为发电企业指标、电网企业指标、电力施工企业指标、电力设计企业指标、其他类(如科研企业、调试企业等)等5类企业指标。
(四)行业标准《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3-2014),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起草,主要规定了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相关要求,适用于电力行业供应商的信用评价。
该标准是对《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在5类电力企业评价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制造企业、信息技术及服务企业和其他企业等3类企业的评价内容。
基本原则、评价依据、评价程序等与《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1381-2014)一样。
(五)行业标准《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代码》(DL/T1384-2014),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起草,主要规定了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基本要求、指标分类及代码,适用于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活动。
该标准是对《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 1382-2014)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在5类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代码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制造企业、信息技术及服务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代码。
(六)中电联《关于征求〈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评分细则意见的函》(中电联评询函〔2017〕67号),中电联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提出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和6类涉电力领域企业的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这6类企业为: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设计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电能服务企业。
该征求意见函通知是在行业标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1381-2014)和《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 1382-2014)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对评价流程和评价内容(指标)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特别是提出了售电公司的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这在国内是首次。
在《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中,对信用评价的含义、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工作程序、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主要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使信用评价工作内容更具体、流程更清晰、操作性更强。比如:对各个等级的信用进行了解释,AAA级表示:企业经营状况很好,信用记录优秀,发展前景很广阔,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强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很小。
在《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中,详细提出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设计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电能服务企业等6类企业的评价评分细则。评分细则遵循《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和《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2个行标,对个别指标进行了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尤其是提出了售电公司的评分细则,填补了新一轮电改以来新兴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缺失,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4个行业标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 1382-2014)、《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3-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均是在2014年出台,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则是在2015年发布,也就是说,“9号”文在行业标准之后发布后,伴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了新时代,所以有必要修订原来的行业标准,而中电联适时提出新形势下的信用评价规范,是顺应时代、适应形势的举措,必将对电力体制改革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七)中电联《信用电力自律公约(试行)》(中电联评询函〔2017〕160号),是由中电联发起的,为规范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行为,营造电力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高电力行业社会信用度,企业自愿签署的公约。
公约包括4章:总则、自律条款、公约的执行监督、附则。
在总则部分,中电联提出了“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的自律原则,并倡议所有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单位积极自愿加入并遵守公约。
在自律条款方面,提出了8项自律条款,分别包括:守法合规、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节能环保、市场交易、诚信文化、诚信制度、诚信责任,涵盖了各类涉电力领域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在公约的执行监督方面,明确中电联是本公约执行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公布及监督。
公约发起后,从2017年9月开始,共有4批签约名单,合计307家单位签署了公约。其中,第一批114家、第二批95家、第三批46家、第四批52家企业,签署公约的单位包括涉电力领域的发电、电网、售电、大用户、设计、施工等各类电力企业、供应商以及行业协会,起到了良好的引领示范效应。
第二节 “5+5”协调工作机制
“5+5”协调工作机制即国家发改委提出的,由5个政府部门+5个社会组织及企业共同参与做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5个政府部门是: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体改司、财金司,能源局电力司、资质中心;5个社会组织及企业是:国家信息中心、中电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有限公司。
“5+5”协调机制会议制度分为司局级会议、处级会议、工作人员会议,根据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根据相关消息,“5+5”
协调工作机制迄今召开了数次会议,其中,2次进行了公开报道,其他召开的会议没有进行公开报道。公开报道的三次会议情况如下:
一、第一次:2017年12月13日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5+5”协调工作机制会议在国家发改委召开,交流了各单位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并讨论了“5+5”协调工作机制例会和月报制度。会议由国家发改委运行局李云卿副局长主持。
李云卿副局长传达了国家发改委连维良副主任对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电力行业树立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杆。运用“三件套”(落实联合惩戒备忘录、认定公布黑名单、抓好重点关注名单)和“四连环”(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信用承诺、信用监管)工作体系,实现信用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化。李局长指出“5+5”协调工作机制要服务中心工作,要有大格局,将连主任指示抓实落地。同时,李云卿副局长提出要尽快公布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公布一批黑名单企业,加强“5+5”协调工作机制月报制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信用成果应用。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陈静副主任介绍了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建立能源行业信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建立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下一阶段发挥“5+5”协调工作机制作用,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完善和优化“信用能源”网站,拓展信用信息应用方式和手段。
运行局电力处刘琼处长提出各单位要做好2018年工作计划,完善“5+5”
协调工作机制例会制度。
中电联电力评价咨询院赵风云副院长介绍了中电联近期重点工作,一是落实国家发改委委托工作事项,积极与山东等5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交流,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就信用备案数据共享达成共识,进一步规范中电联信用办各省评价中心。二是升级完成发电、电网、设计、建设、售电、电能服务商及电力用户等7个专业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并正式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三是完成《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南》行业标准送审稿。四是推进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在内蒙古试点信用备案核验工作。五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制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下一阶段将加大与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沟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备案,选择试点省份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配合政府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围绕售电公司注册及管理进行了发言。发改委体改司、财金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国家信息中心分别作了发言。
二、第二次:2018年1月10日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5+5”协调工作机制会议在中电联召开。研究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备案、信用信息共享及信用评价等工作,讨论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问题。
三、第三次:2018年1月25日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主持召开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5+5”协调工作机制处级会议,研究修订《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
资质中心表示:完善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规范信用评价行为是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文)的配套内容,资质中心按照“政府部门为主导管理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思路,组织多家全国性行业组织在研究起草了14项能源专业领域评价规范。本次会议讨论的《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设计企业、售电公司、电能服务企业、电力大用户等6个专业领域的评价规范。
会上,资质中心介绍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背景和工作进展,并与国家改委经济运行局分别就《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向与会成员单位进行了汇报。中电联相关同志介绍了《评价规范》的起草情况。与会人员就上述内容研究讨论并提出对《评价规范》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同时,会议还就下一步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了部署,要求起草单位按照会议讨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确保《评价规范》尽快发布实施,实现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过程、评分标准、评价结果、等级标识的标准化、统一化。
国家改委经济运行局、体改司、财金司,能源局电力司,国家信息中心,中电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有限公司等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5+5”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第三节 行业组织推动情况
行业组织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有着天然优势,一是行业组织本身就是第三方,代表整个行业,不倾向于任何企业或者政府,易于得到市场各方面的认可;二是行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利益诉求,有利于专心做事;三是行业组织熟悉行业情况,专业水平较高,具备开展工作的专业技术基础。所以,国家相关文件才明确了信用评价机构须为全国性行业组织。
一、中电联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中电联2007年就开始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至今已经10多年。目前,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积极推动下,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经全面推开,截止2017年底,中电联对近千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涵盖了涉电力领域的各类企业。根据相关消息,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起步较早、行业领先
自2007年起,中电联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开展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多次受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国家电监会的表彰,同时也得到广大电力企业的充分肯定。
中电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创造了多个第一:
第一个被政府授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格的协会(2007年)
第一个在人民大会堂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协会(2008年)
第一个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分类评价的协会(2009年)
第一个制定并执行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协会(2011年)
第一个由国家能源局颁布信用评价行业标准的协会(2013年)
第一个成为“信用中国”行业信用周的行业协会(2013年)
第一个受发改委委托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协会(2015年)
第一个受发改委委托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协会(2017年)
第一个制定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协会(2017年)
(二)机构健全、组织有序
中电联为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三级、共四类组织机构,分别为: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审核委员会(简称“监督审核委员会”)、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简称“信用办”)、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各省(区、市)评价中心(简称“评价中心”),组织机构图如下:
其中:领导小组组长单位为中电联,成员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等16家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委、信用办,同时,依托各省(区、市)的电力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成立分支机构,作为中电联信用办在各省的办事机构,推动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落地。
中电联信用评价组织体系的创新之处在于依托各省电力行业协会(企业协会),在各省成立信用评价中心,这样就盘活了全国资源,实现了“三共享”:信息共享、专家共享、经验共享,有效确保了全国业务的协同开展。
根据中电联《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分支机构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电联信用〔2017〕16号),评价中心是信用办的分设机构,在协会和信用办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项目如下:
1.积极与区域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局监管机构联系;
2.及时向信用办报送本区域内行业信用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3.依托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平台维护企业的信用信息,组织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行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安排现场访谈、提交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4.配合信用办做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5.参与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
6.培养本区域信用建设骨干人才,向信用办推荐本地专家;
7.负责组织本省内的售电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信用备案,负责核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8.向信用办报送信用评价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9.积极推进信用等级采信工作;同时,该文件也明确了中电联信用和各评价中心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的“7个统一”原则:
统一项目立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之前,分支机构须向信用办上报项目具体情况,由信用办立项。
统一合同编号。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之前需签订信用评价合同,并由信用办对合同统一进行编号,合同执行后须报信用办存档一份原件。
统一评价标准。信用评价过程中,统一采用政府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
统一专家管理。信用评价过程中,统一从信用办专家库选取专家,为保证公平公正原则,在评价本区域的项目时,要选取一定比例的外省专家。
统一公示授牌。信用办对参评企业实行月度信用等级在电力行业信用平台统一进行公示,每个季度信用办统一对信用等级授牌。
统一信用备案。由信用办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信用中国、国家信息中心及其他部委报送信用评价结果,完成信用备案。
统一工作平台。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各分支机构利用统一的电力行业信用平台共同开展电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三)建立标准、完善制度
中电联作为全国性的电力行业组织,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工作,协助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委出台了多个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并且自身也建立了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规范。
2014年,发布《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1381-2014)、《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3-2014)、《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代码》(DL/T 1384-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 1382-2014)等4项行业标准,使信用评价工作进入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进程。
2016年,为深入推进电力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售电企业及电力大用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017年,制定了《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2017)》。
2018年,协助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该文件的附件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四)注重应用、提升效果
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促进行业信用提升,其手段之一是积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中电联积极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上下游企业信用评价结合起来,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广大企业和政府的肯定。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的工作流程在全国树立“诚信电力、践行责任”的品牌理念,引领企业不断提升信用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各电力集团在内部考核和供应商招投标中提出了信用等级的要求。
(五)硕果累累、成绩斐然
截至2017年末,中电联已经对全国1000余家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建立了近3000人的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及信用评价师队伍。根据中电联《中国电力行业信用建设年度发展报告》,中电联2008年以来的“大事记”如下:
2007年
● 成立中国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委员会,中电联与国家电网公司等14家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共同组成。
● 中电联成为第一个被政府授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格的协会。
2008年
● 开展电力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 中电联发布电力行业首批AA级信用企业。
● 中电联成为第一个在人民大会堂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协会。
2009年
● 依据各专业特点,首次分类别对电力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2010年
● 中电联主持召开电力行业信用建设研讨会。
2011年
● 首次对电力供应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 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成立电线电缆质量提升领导小组。中电联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电线电缆信用建设。
2012年
● 调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中国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国电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4年
● 调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中国电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更名为“中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 中电联发布《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5-2020)》,是第一个制定并执行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协会。
● 中电联制定《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1381-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1382-2014)、《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DL/T1383-2014)、《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1384-2014),是第一个由国家能源局颁布信用评价行业标准的协会。
● 中电联组织召开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
2015年
● “信用中国”开展信用地方、信用行业展示周活动,中电联是第一个参加“信用中国”行业信用活动展示的行业协会。
● 举办第一届“信用电力”知识竞赛。
● 中电联召开2015年度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
2016年
● 举办第二届“信用电力”知识竞赛。
2017年
● 第一个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协会。
● 第一个制定电力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协会。
● “信用电力”网站与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并正式上线运行。
● 制定新兴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
● 开展售电公司信息备案现场核查与信用试评价工作。
● 中电联、国网公司与国家能源局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
● 中电联主持召开2017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
● 中电联主持召开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各省评价中心负责人工作推进会。
● 发布《信用电力自律公约》。
二、各省电力行业组织推动情况
各省的电力行业组织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托当地电网企业的行业组织,名称一般为“电力行业协会”;另一类是依托当地能源监管部门的行业组织,名称一般为“电力企业协会”“承装修试协会”“工程协会”等。各省电力行业组织大多是在中电联信用办的统筹指导下开展工作,中电联信用办对这些行业组织授权开展本地区的信用评价工作,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一个省授权一个行业组织。截止2017年底,中电联共在全国授权了22个行业组织作为信用办的评价分支机构(评价中心)。
各省评价中心和中电联信用办在信用评价业务管理上是上下级管理,按照“7统一”原则开展相关工作,但同时也接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开展本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可以从“条”和“块”上理清工作关系:
条:纵向接受中电联信用办的领导,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流程开展涉电力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完毕颁发中电联的信用等级证书;
块:横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协助开展本地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评价中心在中电联信用办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根据中电联《中国电力行业信用建设年度发展报告》,各省评价中心的工作情况如下:
云南评价中心
积极参与中电联信用办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17年7月,云南评价中心在昆明成立,行协内部同时成立了信用评价中心,公开选聘了优秀的专职工作人员;
2018年4月,公开发文征集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建立了150余人的信用评价专家库,大部分专家均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当的技术技能业绩资格,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
2018年6月,建设了“信用评价室”,面积达70余平方米,并开发了信用评价系统,配置了工作设备;
2018年7月,承办第六期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师培训班,来自省内外发电、电网、大用户、售电、施工、设计、电能服务、科技信息等涉电力领域60余家单位,近130人参加培训;积极与省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委、能监办等政府部门、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等部门机构的汇报、沟通、交流,达成了众多工作共识。
山西评价中心
2014年开始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协会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6年10月正式成立山西评价中心,在中电联信用办授权和山西省经信委的支持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省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截至2017年底,山西省取得电力行业信用等级的企业共46家;
开展创建“信用晋电”品牌活动,发布《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创建“信用晋电”品牌的实施意见》;
创办《信用晋电》简报与《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检索(半月报)》;
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创新对标的重要指标纳入对标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采信新突破;
连续两年组织近万名电力企业员工参加“信用电力”知识竞赛;
制定信用评价师(专家)管理办法:编制工作手册,规范评价工作:5名专家被中电联办列入首批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专家;
向山西省经信委上报《山西省电力市场信用建设方案》,突出信用采信在电力市场监管作用。
内蒙古评价中心
2016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评价中心挂牌成立;
2017年3月29日收到经信委《关于同意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评价中心)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批复》(内经信电力字〔2017〕99号),明确授权内蒙古评价中心负责在全区开展电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2017年5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内蒙古电力行业信用备案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开展区内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预评价工作;
对已在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示的74家售电公司完成第三方信用备案,2017年9月29日前完成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成为全国首家完成售电公司备案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发动区内五十多家电力企业自愿加入《信用电力自律公约》。
山东评价中心
2016年6月,举行山东评价中心揭牌仪式;
组织电网、发电集团及省内电力施工、设计、电器制造企业等100余人参加学习,实现山东省信用人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2017年5月,山东能源监管办委托山东评价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山东省电力市场建设及市场监管有关工作,协助开展售电公司备案审查、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2017年6月起,建立“信用鲁电”工作简报发布机制。
辽宁评价中心
2016年6月,成立辽宁评价中心,东北地区第一家被授权的开展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
2016年10月,评价中心对辽宁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价,两家企业分获AAA、AAA-信用等级;
2017年,协会大力宣传信用评价工作,对鞍山新能实业有限公司、新纪元电力有限公司等四家电力建设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四家企业分获AAA-、AAA-、AA+、AA信用等级。
黑龙江评价中心
2016年11月23日,黑龙江评价中心成立;
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黑龙江省电力行业信用备案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优秀电力企业分批次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2017年3月组织全省部分电力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东北区域信用评价师培训班;
省内33人获得信用评价师资格,通过层层考核,8人被选聘为信用评价专家。
吉林评价中心
2016年11月24日,吉林评价中心成立大会在长春召开,举行揭牌仪式;
2016年,吉林省首家参评企业——华能长春热电厂以AAA级为吉林省信用评价工作实现了良好开端;
截至2017年底,省内14家电力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绩,起到示范作用;
2017年,省内42名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参加了信用评价师培训班;
吉林评价中心向中电联信用办推荐了19名评价专家,其中人力资源专业1名,企业管理专业14名,财务专业2名,安全管理专业2名。
湖北评价中心
2014年以来,把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学习、宣传及实施列为工作重点;
2015年初,与武汉大学合作开展湖北省电力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
2016年,成立湖北评价中心。
四川评价中心
2016年底,成立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四川评价中心,建立了内部组织机构;
承办了四川省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师培训班,来自119家企业的239人参加了培训;
组建了信用评价师队伍,制定了《四川省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业务信息保密制度》《专业评估人员职业规范》《评级业务管理基本准则》等管理制度。
江苏评价中心
2017年1月12日在南京正式成立,同时评价中心设立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制订工作计划;
承办“2017年华东地区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师培训班”,江苏省内70余人参加培训并取证;
聘请中电联信用办专家在江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协会组织人员全程参与学习实践;
省内首批通过信用评价的企业有国电谏壁发电厂、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福建评价中心
2017年1月,举行福建评价中心揭牌仪式,全省260多家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现场见证;
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电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2年5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电力承装修试市场的自律行动公约》;
2016年10月,在厦门举办信用评价师培训班,建立了省内117人的信用评价师队伍;
2017年3月3日,在福州召开电力企业信用评价培训辅导会,全省42家申报企业领导及负责人参加培训;
借助一刊(《福建能源通讯》会刊)、一网(协会门户网站)、一号(《闽电汇》微信公众号)、一群(协会会员企业微信群)四大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宣贯彻行业信用政策及动态。
华东评价中心
2016年9月,华东评价中心在上海成立;
2016、2017年共承办两期信用评价师培训班,累计培训信用评价师两百多人,优选25名信用评价师纳入评价专家库;
成为《信用电力自律公约(试行)》第二批签约单位;
承接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应用清单编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三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河南评价中心
2017年3月,承办“2017年河南省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师培训班”,来自省内电网、发电、设计、施工、售电等电力企业的领导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共160余人参加;
39家省内企业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
在协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设立信用评价板块,及时发布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及时解答企业困惑及疑问。
广东评价中心
2017年6月,成立广东评价中心;
截至2017年底,归集整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持证企业3次,涉及1015家持证企业的基本信息。归集整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1次,涉及2726家发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企业基本信息,涉及42家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企业的不良信息,另外,涉及23名个人的处罚记录;
建立信用专家库,现有专家13人,其中,高级职称12人,中级职称1人。
贵州评价中心
2017年6月,贵州评价中心成立;
2017年9月,承办西南地区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师培训班,112人通过考试取得信用评价师证书;
面向贵州省电力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评选电力行业信用评价专家,专家库现有成员8名。
江西评价中心
2017年7月,组织召开江西省电力信用建设启动会暨中心成立揭牌仪式,华中能源监管局资质处、江西业务办,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江西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大唐江西分公司,国家电投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建筑企业协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协会有关负责人,协会42家理事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在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传达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对下步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了安排。在内部季刊《江西电力施工》及新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报道。
海南评价中心
2017年8月4日,在海口举行海南评价中心成立授牌仪式,同时召开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中电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电管局海南业务办等政府主管部门及省内各主要电力企业领导出席会议;
向省发改委上报《关于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开展省内售电公司信用备案和信用评价工作的请示》,12月8日,海南省发改委批复,积极支持海南评价中心在海南省区域范围内协同政府部门开展电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成为海南省经省发改委批准同意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第三方征信机构。
湖南评价中心
2017年8月设立湖南评价中心,完善内部管理,组建专业部门与评价专家库;
《关于公布湖南省售电公司第三方征信机构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7〕1081号)明确协会为湖南省第三方售电公司征信机构之一;
湖南省能源局明确以协会为牵头单位,起草了《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等配套文件。
新疆评价中心
新疆评价中心于2017年9月11日成立;
12月18日,召开省内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会议,全疆各地140家电力企业参加会议;
前往南、北疆,宣传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目的、意义和作用。
广西评价中心
2017年11月9日,广西评价中心成立揭牌仪式在南宁举行;
中电联赴广西调研电力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并在广西电力行业协会本部举行调研座谈会,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广西联合能源售电公司、华润电力(广西)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售电公司代表参加座谈会。与会代表踊跃发言,就如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加强信用评价培训等诸多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安徽评价中心
拥有专家库成员80人,其中高级职称有46人,取得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师证的有106人,2018年初择优推荐了22人申请加入中电联专家库;
率会员单位及协会本部积极参加中电联组织的《信用电力自律公约》,成为签约成员;
制定发布了《安省电力工程行业行规行约》;
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的新模式机制,研究制定《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自律监管办法》《行规行约联络员工作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并受理了投诉事件;
2017年协会再次在皖南、皖北、皖中分片开展行规行约再宣贯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诚信企业的建设;
在全省全体会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年度“诚信自律宣贯”评先评优活动;
积极参加中电联组织的“信用电力”知识竞赛活动。
第四节 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云电行协”)是由云南省各发电、供电、售电、电力咨询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科研试验、物资生产供应、承装(修、试)等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有185家会员单位,其中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会长单位,驻滇各发电集团及电力大用户等11家单位为副会长单位,会员单位构成覆盖了电力行业全产业链。
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为云南省电力成立较早的行业组织,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云电行协牢牢把握“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定位,已经成长为云南电力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建设的先行机构,现正在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开展信用评价,大力促进行业信用进步,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新形势下,云电行协继续积极参与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中电联、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建立了沟通联系机制。2017年,中电联授牌云电行协“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云南评价中心”,成为中电联信用办在云南独家的分支机构。
截至目前,云电行协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如下:
一、加强内部建设、完善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奠定“人”的基础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云电行协根据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要求,结合信用评价的行业标准,逐步组建并完善了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小组、技术委员会、信用评价中心以及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库。为开展工作建立了组织保障。其中,2017年,云电行协成立了二级部门“信用评价中心”,定员3人,上岗人员均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逐步配置到位,云电行协也成为设置信用评价常设机构的少数社会组织之一;2018年,云电行协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征集,建立了150余人的信用评价专家库,绝大多数专家均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当的技术技能及业绩资格。
(二)编制专项预算和各项业务开支标准,奠定“财”的基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为确保信用评价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云电行协每年都编制专项费用预算,并按照行协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这些费用预算主要用于云电行协信用评价系统建设、宣传调研、业务活动开支等方面,完善的预算体系保障了信用体系建设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和中电联信用办的相关规定,云电行协深入研究探索信用评价业务的开展方式,制定费用开支标准,鼓励被评价企业依法合规承担一部分费用,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并且,云电行协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成本,确保了信用评价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配置信用体系建设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奠定“物”的基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人”和“财”的支持下,云电行协逐步配置了开展信用评价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包括:1.建设了“信用评价室”,即在云电行协办公楼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价场所,面积达70余平方米,并配备了先进的座椅、计算机、档案柜等设备设施;2.建设了“信用云电”平台,平台包括:信用评价系统、微信公众号等,功能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打分、信用专家管理、外部系统接口、信用报告生成等功能,大大提高信用评价的技术水平和品牌效应。
二、加强外部沟通、开展合作共建
(一)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请示,承担相关工作云电行协作为云南电力行业的代言人,不但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更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云电行协在主动开展工作的同时,分别多次向云南省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委、能监办等政府部门进行了汇报请示,就云南电力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认可。2018年,云电行协组织开展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编写工作。
(二)积极与其他机构沟通联络,取得合作共识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众多的部门和机构,云电行协积极与相关机构联络沟通,共同协作,达成众多的合作共识。一是和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积极沟通,双方就共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达成一致:包括共享信用信息、联合发布评价结果等,同时,交易中心4名专家进入行协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库;二是和信用中国(云南)积极沟通,双方就新闻宣传、信用信息共享达成一致,包括对接系统接口,云电行协信用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示等。
三、理论联系实际,稳步开展涉电力领域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云电行协在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开展政策研究的基础上,也正在中电联的统筹安排和指导下,稳步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按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 1382-2014)等行业标准及中电联信用办的评价规范,组织国内评价专家,稳步开展涉电力领域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评价企业的类型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设计企业、建设企业、售电企业和其他企业等,涵盖了涉电力领域的所有企业。
四、积极开展信用文化宣传、调研和培训
云电行协在各种场合(比如行协联络员会议、会员单位交流拜访等)宣传信用建设的政策文件精神、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营造信用文化、提高企业守信意识,并同时开展调研,收集企业对于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促进行协信用评价工作水平的提高。其中,2018年7月10日-13日,云电行协联合中电联在昆明耀龙培训中心开展了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师培训,省内外60余家企业近130人参加培训,普及了信用管理知识、培养了信用管理人才、提升了涉电力领域企业的守信意识,进一步推动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云电行协作为云南省内电力行业影响较大的行业组织,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备了开展信用评价的工作基础,具体而言,具备以下优势: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易于得到社会认可。云电行协是云南省成立较早的电力行业组织,拥有会员单位近200家,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云电行协宗旨是服务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不以盈利为目的,行协以第三方机构身份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更易于得到市场主体认可。
二是行业组织身份,符合国家文件要求。云电行协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得到中电联的授牌,成为中电联在云南省内开展信用评价的分支机构,云电行协在省内以第三方机构身份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符合《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中关于评价机构的界定。
三是软硬件条件成熟,资源优势明显。云电行协不断完善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建设,专门设立了信用评价部门:信用评价中心,配置了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建设了70多平方米的信用评价室,建立了信用评价系统(信用云电),每年都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积累了信用评价的实践经验。完全具备开展信用评价的人、财、物等条件。
四是各级领导重视、会员单位支持。云电行协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薛武会长在行协2017年会员大会上提出“协会要发挥好行业信用评价,做好评价工作,发挥好这方面的作用”,经过调研,各会员单位也都积极支持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了很多宝贵建议,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云电行协在积极工作、不断探索的过程中,也总结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些经验、疑问、意见和建议。包括:
一、信用评价工作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起步,很多思路臻待明确,比如理清信用体系建设的分工与职责,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历史,信用体系建设均是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立法等形式,逐步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其中,在信用评价方面,国外发达国家都是市场化行为,即评价市场是充分竞争的,评价机构也都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自主开展信用评级活动,只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大多数评级机构都被市场淘汰,只剩下了少数机制完善、服务专业的评级机构被市场认可。
目前在我们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行业组织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的局面,其中,政府的角色主要为宏观政策制定,行业组织的角色主要为信用评价,企业的角色主要为第三方机构或者被评价单位。然而,对于信用评价活动,既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要遵从市场经济规律,那么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信用评价活动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目前尚没有界定清晰,因此我们看到,目前的信用评价市场不太规范,很多行业组织、征信公司、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都在自行开展信用评级活动,甚至有的行业组织和中介公司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时,缴纳一定费用就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证书,市场非常混乱。
如果信用评价是市场行为,那么政府就不应该干预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如果是政府行为,那么政府就需要自行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或者授权某些机构来开展信用评价活动。而从《国家发改委关于委托中电联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7〕1492号)等文件来看,我国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已经授权了中电联等行业组织来开展,带有一定的政府行为在里面,因此有必要清理那些没有授权的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
二、信用评价标准应该谁来制定?
目前,国家能源局在2014年发布了4项电力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 1382-2014)、《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DL/T1383-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这4项评价标准由中电联提出并归口,基本可以满足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信用评价非强制性工作,这4项行业标准尚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标准没有随电力市场形势变化而进行滚动修编,特别是2015年中央电改“9号”文发布后,产生了新兴的电力市场主体;
二是很多评价机构没有按照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比如某些交易机构自行建立“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标准,自行组织开展评价,自行应用评价结果;
那么,信用评价标准应该由谁来制定?笔者认为,首先需界定信用评价的属性:是市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如果是市场行为,那么评价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评价标准,并且由市场来选择是否认可这个标准,充分竞争、优胜劣汰;如果是政府行为,那么评价标准就应该由政府制定,并且是唯一的、强制性的标准,所以又回到第一个话题:信用评价工作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这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前提。
三、信用评价应该谁来评?
从目前我们国家到行业的政策文件来看,已经很明确提出了:信用评价要由行业组织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来开展(其中,行业组织也属于第三方机构),而笔者认为,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方机构暂不适宜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因为一旦有了利益追求,就很难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因此,行业组织是开展信用评价的“最佳人选”,具体来看,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在国家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背景下,政府职能部门厘清行政权、创新监管机制、减少对市场的干预,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在这个过程中,减少的部分权限和服务职能,就需要一个第三方机构来承接,行业组织就自然而然成了最适合承接这部分权限和服务职能的第三方结构,即行业组织被赋予了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行协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更易于体现政府的监督效应;
二是行业组织是一种在自愿的、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代表行业利益、表达行业诉求,以沟通协调为手段,来实现社会稳定,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所以行业组织天然被赋予了公平、公正的属性和社会地位。行协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更易于得到社会认可,更易于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行业组织代表行业而非某个企业,且普遍成立较早,伴随着行业的一同成长和进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水平,建立了规范的管理机制,大多数行业组织优先于行业市场主体产生,对行业较为熟悉、专业化程度较高,天然具备开展信用评价的技术、人才等资源基础。
四、不断划小评价维度的后果?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各个政府部门和相关的机构都掌握各自业务领域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信用信息),比如工商税务司法部门掌握工商税务司法等信用信息,电网公司掌握电力用户的“用电行为”信息,电力交易机构掌握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理论上这些机构和部门对这些信用信息加以汇总和评价,也就构成了信用评价,即这些机构和部门都可以开展各自领域的信用评价,都可以不断划小信用评价维度,细化评价颗粒度。然而,这样可能带来几个问题:
一是可能出现数量繁多的“评价品种”,各个机构部门开展各自领域内的“XX行为”信用评价,比如金融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的信用评价,工商部门开展商务领域的信用评价,税务部门开展税务领域的信用评价,交易机构开展交易领域的信用评价,市场主体面临各式各样的评价,这些评价标准不统一并且伴随交叉、评价结果以偏概全,不能代表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
二是可能出现数量繁多的“评价机构”,理论上讲所有部门和机构都可以开展信用评价,这些部门或机构在各自领域内制定评价标准,各自独立开展评价,各自应用评价结果,集管理员、裁判员和运动员为一身,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是可能产生各种复杂的“评价关系”,这些评价机构开展各式各样的信用评价,有些机构自身同样也是被评价对象,而它们也对其他机构进行评价,就会出现复杂的评价关系,你评价我,我评价你,同一个市场主体被多个机构评价,同时这个市场主体也在评价其他机构,就会造成“互相评价”的局面,不利于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
以上都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等文件要求不符,同时也会导致评价市场的混乱。
五、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加快开展信用立法
国外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尚没有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建设仅限于政府部门行政化的推动和民间市场化的选择,非但效果有限,而且极不规范。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大大推动了信用立法进程,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规划明确为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加快出台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结构和市场经济体系。
(二)建议统一信用评价标准
目前国家能源局虽然发布了4项电力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市场上仍然有各式各样的信用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非但与行业标准和国家文件精神不符,而且各自为政、以偏概全,市场主体无从选择、疲于应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取缔其他机构自行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建议授权信用评价机构
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信用评价机构,很多机构并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授权,也没取得相关资质,所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也没有得到许可,甚至出现缴纳一定的费用就获得信用等级证书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也更加无所适从,辨别不清该参加哪个机构的信用评价,偏离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
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将信用评价活动定性为政府行为或者特许经营行为,授权有专业技术实力的第三方机构(比如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四)建议充分应用评价结果
目前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已经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比如:《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提出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核准(备案)、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评优评奖、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得到落实。
因此,建议政府部门牵头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在各项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并且督促相关单位和机构也同时应用评价结果,共同引导市场主体重视信用、诚实守信。
本章小结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7年,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首先发起,并被政府授权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从此至今,信用评价成为中电联的品牌服务项目。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各项改革事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成了国家层面的规划,电力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陆续出台。特别是2015年中央电改“9号”文发布以来,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中电联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更大的带动作用,不但参与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而且构建了完善的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和标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了涉电力领域的信用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