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国电力行业信用建设历史

近年来,特别是在2014年包含“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革命提出以来,我国电力行业呈现出新的发展形势——电网投资规模保持较高水平,电力清洁化程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用电量结构不断改善,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15年3月,随着新一轮电改的开启,电力市场建设加快,社会资本开始进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信用相关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电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进入快车道,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概况

一、电力发展形势

(一)电力投资规模保持较高水平,电网投资占比不断增加2013年以来,我国电力投资(含电源投资和电网投资)稳步增加,2016年达到高峰,2017年出现回落。表6.1.1给出了2013年至2017年我国电力投资情况,并与我国当年的国防支出进行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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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国家统计局

2013年来,我国电力投资规模从7728亿元持续增长到2016年的最高值8840亿元,2017年回落到8239亿元。表6.1.2给出了2013年至2017年,我国电力投资与当年的国防投资的比较,以及电网投资在电力投资的比例。由表6.1.2可见,我国每年电力投资规模与国防支出相当,2016年前占比超过九成,只是2017年占比降到79%。在电力投资中,电网投资占比呈现增加的趋势,2017年与2013年相比增长了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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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国家统计局

以2017年为例,全国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投资8576亿元,比上年增长9.87%。其中,电源工程投资2900亿元左右,占全国电力投资的35%,是2013年以来首次低于3000亿元。表6.1.3给出了分类型电源投资情况,并与2016年、2013年的情况进行了比较。从分类型电源投资看,2017年我国电源投资分布更加平均,水电、火电、风电投资占比超过20%,最高占比的火电也没有超过30%;核电近些年保持在15%左右的占比;太阳能发电投资占比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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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

电网工程投资5339亿元,比2016年略有减少,占全国电力投资的65%,是2013年以来占比最高的一年,接近三分之二。其中,220千伏及以上投资占比42.6%(±1100千伏2.3%,±800千伏13.6%,1000千伏3.1%,500千伏9.1%,220千伏11.8%,其他2.7%),110千伏(含66千伏)12.1%,35千伏及以下40.8%,其他4.5%。表6.1.4给出了2013年至2017年输变电投资与配电投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投资)在我国电网投资中的占比情况。由表6.1.4可见,从2014年开始,我国配电投资超过输变电投资,配电网投资成为电网投资的重点,2016、2017年配电投资占比仅六成,电网服务用户的功能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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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

(二)电力清洁化程度不断提高

电源规模不断增长。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从125768万千瓦增长到177708万千瓦,表6.1.5给出了2013-2017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及同比增速变化情况。自2013年以来,电源装机容量始终保持7%~10%的同比增速,我国发电能力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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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

与2013年相比,2017年我国电源结构不断优化,火电占比下降6.9个百分点,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增长了9.2个百分点。表6.1.6给出了2017年和2013年分类电源装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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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

2013年、2017年我国全口径发电量分别是5.35、6.42万亿千瓦时。表6.1.7给出了2013年与2017年我国分类别发电量占比变化,可以发现近年来,火电发电量降低了7.5个百分点,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增长了3.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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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

(三)全社会用电量结构不断改善

2013年至2017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从5.32万亿千瓦时增长到6.36万亿千瓦。表6.1.8给出了2013年和2017年我国全社会用电结构的变化情况。第二产业用电量降低2.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用电量增长了1.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增长0.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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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电联

(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能耗指标继续下降。2013年至2017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厂机组平均供电标准煤耗从321克/千瓦时下降到309克/千瓦时,煤电机组供电煤耗继续保持世界先进水平;全国线路损失率从6.74%下降到6.64%。2017年,全国燃煤电厂100%实现脱硫后排放。

二、新一轮电力改革深入推进

(一)电改主体政策分析

自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推动能源消费、能源供给、能源技术和能源体制四方面的“革命”以来,我国能源电力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政策环境不断完善。

“9号”文:2015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9号”文作为本轮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电力机制改革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路线图,包括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015年11月,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又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包括:

1.《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703号),《通知》提出,引导、鼓励用户实现用电在线监测,推广电能服务,为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建立技术支撑。政府将对城市用能在线监测并推广用电服务,作为调整用电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也作为城市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2.《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于电改过渡期的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该内容确保了用户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之间,在进行电能直接交易时,议价空间或议价能力不会被电网公司压缩、减弱,进而明确了发电公司、电网公司与用户或售电公司的行为边界和利益边界。

3.《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鼓励市场主体间开展直接交易,可中断负荷、调压等辅助服务可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以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主体等通过竞争方式进行跨省跨区买卖电;在现货市场开展备用、调频等,中长期市场开展可中断负荷、调压等辅助服务交易等。这些内容是山东当地售电主体开展电力市场业务,包括可中断负荷服务、调压、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业务,为发电企业开展双边交易谈判等提供给了政策保障。

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规定,允许一定电压等级或容量的用户、允许售电公司、允许地方电网和趸售县、允许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同时提出,引导供应侧、需求侧资源积极参与调峰调频,保障电力电量平衡,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釆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管理评价,积极培育电能服务。推广需求响应,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面对这个庞大的市场,积极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售电公司。同时,需求响应、用户侧调峰调频将成为一类重要的市场资源,用电信息采集和能效在线监测及评价、用能服务等增值服务将培育出能源电力新业态。

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该政策为售电市场的放开、各类市场主体的职责界定、业务发展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向,也为山东本地售电公司未来的市场定位、业务拓展等提出了指导。

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以及国家、省、市政府在相关产业上的一系列政策,使社会资本得以进入能源电力行业,围绕城市用能、用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能源数据服务,能源电力交易等业务,有效盘活资产,并充分利用当前正在释放的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实现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

除上述主体政策外,近年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构筑制度保障。

(二)输配电价改革成效显著

独立的输配电价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基础,输配电价改革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首项任务,是“监管中间”的重要手段,改变了电网公司的运营模式。自从上一轮电改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了数量众多的关于电价及电价改革的政策。电改“9号”文的第一号重点任务就是单独核定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改革顶层设计涵盖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等输配电各个环节。下表给出了近年我国输配电价改革相关的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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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近三年全面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全国平均输配电价比原来购销价差平均每千瓦时减少将近1分钱。通过输配电价核定挤掉不合理“水分”,直接降低各层级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仅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就核减 32 个省级电网(西藏除外)准许收入约 480亿元。2017年,降低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减去社会用电成本160亿元;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涉及金额800亿元;取消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减少工商企业用电支出350亿元;取消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降低实体经济成本60亿元。

(三)电力市场建设提速

在过去已有的深圳等试点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复云南、贵州、山西、广西综合试点方案,选择重庆、广东、新疆建设兵团为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成立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以开展两个跨省区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以及31个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截至2017年底,广东、重庆、福建、浙江、江苏等10个省份成为售电侧改革试点,云南、贵州、山西、广西等22个省份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全国各地先后成立1.2万家配售电公司,其中近三成已获得开展电力市场交易和售电服务的资质。2017年,全国共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约1.6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0%;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25.9%,同比增加7个百分点,其中省内市场交易电量占比82%,省间(含跨区)市场交易电量占比18%。确定了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建设试点,电力市场交易品种日益丰富。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全国电力直接交易4300亿千瓦时、1万亿千瓦时和1.6万亿千瓦时,降低用电费用200多亿元、500多亿元和700多亿元。

(四)增量配电网成为新焦点

增量配电网的放开,在多个电改文件中逐步拓宽领域,完成了从投资延伸到运营,从新建拓展到了存量的政策许可。

“9号”文清晰地提出了增量配电放开基本框架和要求,但未涉及配电网运营。“9号”文“关于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中的第五大任务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在之后的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增量配电投资与配电网运营权的关系,提出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将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实施细则《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增量配电网放开范围由“投资”到“投资、建设、运营”,并将配电放开范围由增量拓展到存量;提出“配售一体”的概念。文件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地方企业建设、运营的配电网适用于本办法,有序放开(增量)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增量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与售电业务一体化运营。

实施细则《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增量配电业务进行了具体设计。获得配电经营权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配电网总资产的20%,并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配电业务与售电业务分开核算,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不得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由电网企业直接经营配电网。

自2016年10月第一批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公布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发布三批292个(106+89+97)试点项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及时总结经验,先后密集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了增量配电网的区域划分、配电网与省级电网间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增量配电价格形成机制、公用电网向增量配网公平开放、以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主体等。国家也鼓励增量配电网投资和运营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赋予增量配电网电改和混改的双重责任。此外,通过全面推进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改革等措施,为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五)分布式电网将呈加快发展之势

目前大家熟悉的分布式能源,主体都是电源。电网只是分布式能源的一个配套设施。随着可再生能源的越来越普及,分布式能源的主体不仅仅是电源作为主要发展方向,更需要有符合以下特点的分布式电网来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

第一,最大限度地协调区域用能效率。比如多能互补。

第二,可并网也可脱网。比如并网型配网和微网。

第三,带有区域经济特点的用能需求。比如矿区,特定工业的产业园区。

第四,用户利益最大化。比如综合用能成本最低,服务最佳。

第五,全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比如没有任何带污染性的化石能源。

第六,突发事件发生时,受到的损害最小。比如在大电网无法运行的时候,具备应急性的局部独立供电能力。

第七,承担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比如,社会基金或者交叉补贴。

本质就是因地制宜采用最优技术组合,在满足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用户的用能需求的同时,产生新业态、创造新模式,支撑区域经济、相关产业发展。分布式电网的内涵变得更丰富了,外延也不同于传统电网的电力供应与保障,更突出了其作为区域技术、产业、资本等资源的协同平台作用。

分布式电源+分布式电网构成完整的分布式电源结构。同时,增量配电网(含局域电网)、微电网等用以支撑分布式能源发展和高效利用的同时,也成了分布式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随着配售电侧改革的深入,增量配电网试点的增加以及微电网的出现,分布式电网将会得到较快发展。

(六)信用成为政策重点之一

“9号”文提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9号”文配套文件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建设信用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开展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针对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2.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推动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在指定网站按照指定格式定期发布信息,接受市场主体的監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管。3.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不履约、欠费、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电网歧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要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有不守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警告。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严重失信且拒不整改、影响电力安全的,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交易行为或强制性退出,并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从税收等其他方面进行惩戒。

“9号”文配套文件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文件特别强调“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1.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2.信用评价。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3.风险防范。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政府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以售电公司为例:1.进行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主要按照以下步骤:(1)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电力交易中心收集已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用信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与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共同对已注册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2)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发现的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计入售电公司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按授权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及时对外发布。(3)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2.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售电公司受到的惩戒: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售电公司义务、不履行交易合同、串通操控市场以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

第二节 电力行业臻待信用建设

一、新能源汽车骗补

2016年《新能源汽车蓝皮书》显示,部分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车型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不一致,部分企业产品性能虚标,部分电池生产厂家的电池组数“缺斤少两”,个别车辆甚至缺失电池。但部分车辆少装电池仍然可以按照《公告》信息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5家曝光企业中,恶意骗补情节严重的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主要通过编造虚假材料采购、车辆生产销售等原始凭证和记录,上传虚假合格证,违规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虚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业务,虚假申报2015年销售新能源汽车1131辆,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156万元。财政部已取消该企业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格,2015年生产的全部车辆中央财政不予补助,追回2015年度预拨的全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整车生产资质。其余被曝光的4家企业主要涉及部分车辆未完工就提前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多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涉及金额从5亿多元到5000多万元不等。

300多款“骗补”新能源车遭严惩。2018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拟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名单的公示。拟被撤销的319款新能源车中,客车车型182款,专用车车型112款,其中大家最为关心的乘用车车型有25款,其中有19个型号的纯电动车和6个型号的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共涉及北汽、北汽新能源、比亚迪、东风汽车、广汽乘用车、长安汽车、吉利汽车、奇瑞等15家企业。涉及的乘用车多以进入目录未量产或目前已停产车型为主,但也不乏现款比亚迪秦等热门车型。据名单显示,在拟撤销免购置税资格的25款新能源乘用车型中,还包括有北汽EX260、比亚迪元EV、比亚迪e6、比亚迪宋EV、比亚迪秦、比亚迪e5DM、长安奔奔EV等一些当下热门的主力车型在内。另外,众泰E200、知豆D1、长安欧尚、奇瑞等也有车型在内。

二、售电公司相关信用问题

售电公司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内的企业出资成立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成立的、拥有增量配网资产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网资产,不承担电网保底服务。售电公司的基础核心业务是购售电,同时还从事与此相关的增值服务。售电公司购买电力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与发电公司签订双边交易,分为远期双边合同和期货双边合同;二是从电力现货市场中购电,一般分为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三是从其他售电公司购买电力。除了上述三种获取电力的方式,部分拥有自备电厂或分布式电源的售电公司同样可以贩售自家生产的电力。在售电方面,合理的零售电价是决定售电公司收益的关键因素之一。零售电价通常是由售电公司和用户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的。终端销售的零售电价通常由三部分组成:上网电价(或市场化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在增量配电网中会有配电价格)、税费及其他费用。

从信用风险分析,售电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一)信用承诺风险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中涵盖了对公司信用的要求,包括无不良记录、按照规定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如果售电公司违反了信用承诺,监管部门将对售电公司的失信行为会做出相应处罚。例如,3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将广东启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通告》,广东启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慧捷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展诚售电有限公司、珠海市博纳能源服务有限公司4家公司因为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而被列入了重点关注名单。

(二)电力交易风险

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违反交易规则、超出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等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会有退出电力市场及其他惩罚。

(三)从业人员信息不实风险

电改文件对售电公司的专业人员有“十名以上、一高级三中级”的明确要求,但为了节约成本,有些刚刚成立的售电公司却不愿意去招聘专职人员,却采用了借人、借证充数的做法,该做法违反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其自身所做的信用承诺。

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在全国成立的近万家售电公司中,就存在一部分公司不能满足“从业人员”等条件,通过挂靠等方式瞒天过海。例如,2017年4月28日,重庆某售电公司因从业人员信息不实遭到实名举报而被要求主动退出重庆电力市场。这是全国首例已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售电公司被驱逐的案例。据业内统计,在全国成立的上万家售电公司中,大部分还未真正进入电力市场开展过业务。这就相当于,全国内的大部分售电公司仅仅有着“售电公司”的名头,或者其中一部分占有着一些市场资源,但是却完全没有开展过售电业务,没有产生过真正的电力市场效益。即使是进入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其中一部分为了盈利,会报出非常优惠的价差吸引用户,不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提供虚假信息,这些企业都将进入“黑名单”,并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惨遭淘汰。

三、户用光伏鱼目混杂

户用光伏市场近年火爆发展,但是一些不良商家打着商业模式创新的旗号,通过合同代理等方式,比如交3万元给你免费配送3万元的货,但接下来的户用电站运行维护工作就不履行承诺,少发、漏发没有质保的非正规产品,产品质量差,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用户。在扶贫领域,一些商家也是通过提供质次价高的组建、设备等实现“早期收获”,后续的工程运行维护就不管了。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正式要求防范光伏行业的各种骗术。

四、电力行业发展亟待信用体系建设

以上种种失信问题表明,我国在电力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缺乏,同时,我国的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还需加快,尽快形成强大的信用约束力量和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震慑。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缺乏对市场的敬畏,缺乏对客户的尊重,缺乏对自身能力的信心,因此在市场行动中更多采用欺诈、非公平手段。重许诺,轻履约;重利益,轻信誉。另一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行业发展最重要、最基础的关键性工程,需要加快建立,倒逼市场主体内部建立相应的信用体制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管理、联合惩戒等方面不断深化。

第三节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发展回顾

一、起始阶段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7年,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行业推动、企业参与的良好局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作用,积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成为第一个被政府授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格的协会。2008年,中电联发布电力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并成为第一个在人民大会堂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协会。2009年,中电联成为第一个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分类评价的协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成立电线电缆质量提升领导小组,中电联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电力行业信用建设。2014年,中电联成为第一个制定并执行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协会。2015年,中电联成为第一个由国家能源局颁布信用评价行业标准的协会。

二、市场化阶段

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该阶段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紧密围绕电力市场各类主体相关信用问题开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建设,坚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这个阶段也是我国电力行业信用发展的市场化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行业联合会等单位、组织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国家能源局开展的主要工作

国家能源局在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1.机制建设

建立能源信用体系框架。建设信息安全、职责清晰、已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加速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在“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原则指引下,国家能源局积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快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用建设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力行业信用建设与评价管理办法》《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等一系列有关信用评价的方法、制度及行业标准等。

2016年,国家能源局出台了作为能源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为“十三五”时期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方向。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以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节能环保等6个重点领域为突破口,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要求各级部门需切实做到抓好、抓细、抓出成效,以确保“到2020年,能源行业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行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建成满足能源行业发展要求的信用体系,以信用建设促进行业整体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同年,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作出进一步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得到显著提升。该办法一出台便立刻被视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数据和资料的储存、识别工具,为各单位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专项监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联合惩戒和激励提供了更为可信、可靠的评价依据,为建立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增添有力抓手。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编制步伐不断加快。有关信用记录标准规范的多个文件即将正式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能源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已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由信用信息的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组成的“三张清单”制度编制过程快马加鞭,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2017版)编制过程即将结束……

多项制度文件的编制印发,进一步为夯实能源信用体系制度基础再添助力,持续加快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2.措施落地

市场运行中,信用制度初见实效。通过确定、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及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地将能源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记录在能源信用平台,丰富了能源行业信用档案,增强了市场主体自律意识。

大力将“信用能源”网站建设作为我国能源行业的统一信用门户网站。国家能源局初步对25000家发电企业、3020家供电企业、18000多家承装(修、试)施工企业及300多万电工等基础信息数据进行了搜集、积累,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能源”网站等信用信息记录、披露打下基础。确保“信用能源”与“信用中国”等官方权威网站实现衔接,更好服务能源行业,服务市场。

根据发展规划,2017~2018年,国家能源局将着力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其中囊括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能源”网站及App、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媒体平台、信息公示窗口。

3.工作机制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作为电力信用工作归口部门在信用制度建设、信用评价、信用公示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2017年,资质中心按照“政府部门为主导管理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思路,组织多家全国性行业组织在研究起草了14项能源专业领域评价规范。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工作。截至2017年底,山东、福建、江苏等地方能源监管办根据本地实际“量体”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华北、华东能源监管局作为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初始数据归集工作试点单位,及时上传“双公示”数据,推进信息归集与使用工作衔接顺畅;西北能源监管局、贵州、甘肃、浙江能源监管办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程序,将所辖企业全部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南方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等公布违犯许可制度的企业名单,强化信用信息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督促整改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守信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东北能源监管局、河南、四川能源监管办等单位积极开展行业信用平台建设、信用监管等课题研究。

建立“5+5”协调工作机制。“5+5”协调机制即国家发改委研究决定由5个政府部门+5个社会组织及企业共同参与做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5个政府部门是国家改委经济运行局、体改司、财金司、能源局电力司、资质中心;5个社会组织及企业是国家信息中心、中电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有限公司。“5+5”协调机制会议制度分为司局级会议、处级会议、工作人员会议,根据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2015年,第一个成为“信用中国”行业信用周的行业协会。2017年,第一个受发改委委托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协会。2018年,第一个制定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协会。

1.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文件:

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指出,管理办法涉及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规定:信用评价机构,指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工作中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按照办法及有关规定,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7〕1492号)明确提出:一是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协同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电联的工作优势,协同政府部门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是同意中电联作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相关备案信息共享单位,加大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息备案、备案信息核查、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安全保护等工作力度。三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与制度建立,完善名单归集和发布的标准,初期由中电联负责名单归集和发布工作。四是推动行业标准出台规范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支持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纳入行业标准统一发布,通过实施信用评价增强信用约束成效。

2.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中电联发起设立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与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评价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是中电联,成员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

工作职能。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监督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指导各电力集团公司信用建设工作。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审核委员会:审核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标准、指导性文件;审核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进行监督。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工作;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定期工作联系,承担政府委托工作事项,实施信用协同监管。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评价中心:负责落实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具体推进本区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企业信用评价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评价、统一证书、统一备案”的“六统一”原则,全面、有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创新开展新兴电力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等级分为三类十二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来表示,除B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等级与分数的对应关系为:

AAA级:931-1000分。企业经营状况很好,信用记录优秀,发展前景很广阔,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强的信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很小。

AAA-级:901-930分

AA+级:871-900分

AA级:831-870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优良,发展前景较广,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信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

AA-级:801-830分

A+级:771-800分

A级:731-770分。企业经营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一定发展前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小。

A-级:701-730分

BBB级:601-700分。企业经营状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但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能力一般,目前对合同的履行尚属适当,但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履约能力会产生波动。

BB级:501-600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履约能力不稳定。

B级:401-500分。企业经营状况较差,履约能力不稳定,且未来发展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C级:400分以下。企业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很不稳定,有较多的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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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

申报企业向信用办及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和通过“信用电力”平台以电子形式提交2018版信用评价申报材料。

(2)受理

信用办及分支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是否受理申报及其理由、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需要补充材料的清单。受理实行“申报管理负责制”。

(3)信用评价

信用办及分支机构根据申报企业所处区域、企业规模及企业类型进行评价,信用评价采用现场访谈和网络核查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信用评价报告初稿。

由信用办确定现场访谈工作组组长,分支机构委派成员,必要时实行交叉委派。网络核查方式需要按照2018版评分细则要求检索查询评价指标中涉及的数据网站。专家工作组提交报告初稿时间不得多于5个工作日。

(4)审定

信用办统一审核评价报告初稿,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现场专家工作组组长负责报告修订。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由分支机构初审报告初稿后统一报送至信用办,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由现场专家工作组负责报送至信用办。

召开监督审核委员会会议,审定评价报告和信用等级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同意,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5)公示

信用办将在“信用电力”等网站及指定媒体公示企业评价等级,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异议处理

在公示期间,如果申报企业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分支机构及信用办提出申诉,提供证明材料,由信用办及分支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时间不多于15个工作日,复核结果为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且复审仅限一次。

(7)评价结果发布

信用办将评价结果在中电联网站、“信用中国”“信用能源”“信用电力”等平台或媒体对外发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信用等级、有效期(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评价机构名称等,并向申报企业颁发标牌和信用等级证书,标牌和证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8)评价结果报送

信用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国家信用建设主管单位,并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等相关平台。

(9)复评

申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前可申请复评。企业因为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原因须延缓复评的,向信用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参与信用复评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复评采用网络核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文件存档

信用办及分支机构负责评价文件的存档管理。按照保密级别对申报企业提供的全套资料进行归档。

(11)动态监测

信用办及分支机构实施对申报企业的信用动态监测。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发现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不良信息,视不良信息严重程度进行重点监测,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标记并告知企业。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事件,经核实达到降C标准的,直接降为C级。

《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的主要章节目录如下:

一、企业领导简介

二、企业组织架构及职能介绍

三、企业自评报告

1.企业概况

2.基本经营与竞争能力

2.1基本经营与业务规模

2.2经营区域与营销能力

2.3能效水平(发电、电网企业适用)

2.4人力资源

2.5设备能力

2.6技术能力

2.7项目管理能力(建设企业适用)

2.8主要业绩(建设企业适用)

3.管理与战略

3.1管理层信用

3.2管理架构与管理能力

3.3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

3.4管理创新

3.5企业文化

3.6发展战略

4.财务分析

4.1说明

4.2资产质量与营运能力

4.3盈利能力

4.4偿债能力

4.5发展能力

4.6信用政策和后备资金来源

4.7财务管理能力

5.社会责任

5.1工资支付、劳动福利与保障

5.2纳税

5.3社会贡献

5.4法院判决及纠纷解决情况

5.5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情况(电网企业适用)

6.信用记录

2017年,信用办依据《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等行业标准,对全国77家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对76家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复评工作。复评企业中,3家受评企业申请信用等级升级,经评价,同意提高其信用等级。初评企业中AAA级35家、AAA-级25家、AA+级12家、AA级5家;76家复评企业继续保持电力行业信用等级,其中AAA级68家、AAA-级3家、AA+级2家、AA级2家、A级1家。

截至201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采集、共享2400余家售电公司备案信息,其中北京交易中心共享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共计1987家,广州交易中心354家。

4.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

2016年至2018年1月,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丰硕,以《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为起点,先后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方案》等信用体系配套文件,以及《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5年-2020年)》,升级编制《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包括发电、电网、设计、建设、售电、电能服务、电力大用户等7个专业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开发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能源”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完成从理论纲领到制度规范,再到实际应用的转化过程。

为了全面响应落实《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方案》各项要求,2018年1月30日,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52家成员单位,包括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安全司等12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18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中电联、中国石油和化工联合会等8家能源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12家能源行业主要市场主体,在京参加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培训会,标志着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全面落实,进入全行业共同参与阶段。以此次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为里程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国家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共建共用的新阶段,通过规范归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充分发挥数据整合的作用,将进一步支持事中事后监管和政府的职能转变,大力推进社会联合奖惩的实现。

2017年7月18日,中电联召开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并对外发布了《信用电力自律公约》,以规范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行为,营造电力行业诚信经营范围,提高电力行业社会信用度。包括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国家电投、三峡集团、中国能建等114家单位成为首批《信用电力自律公约》签约单位,会议现场举行了签约仪式。当天,中电联还发布了2016年度电力行业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其中,42家初评企业荣获2016年度电力行业信用企业称号,58家复评企业继续保持电力行业信用企业称号。

本章小结

随着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深入推进,信用问题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这是由于电力市场在放开过程中,新业务、新模式层出不穷,新主体不断加入,在提高了电力市场活力与开放程度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唯利是图的思维和做法;另一方面,这也是由于电力行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状态,在一些环节上还呈现较强的垄断性,市场相关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无论是相关政府部门,还是电力企业和电力行业从业者都对信用问题认识不深刻造成的。随着国家加快建立信用社会战略的深入推进,各行各业也都在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行业信用体系和相关标准、政策等,行业协会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