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外信用体系建设概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非常完善,本章介绍了美国、日本、欧洲多国等国外的信用体系建设,同时选取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信用建设作为对比,以期获得一些启示和借鉴,同时,介绍了国际信用服务业的概况,以及一些知名评级机构的情况。
第一节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脉络和进程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产生、演化和发展密不可分。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工业化进程催化近代社会信用制度的初创
近代社会信用制度发端于18世纪60年代从英国开始的第一次工业化进程,在随后的法国和美国的工业化进程以及国际贸易扩展中得以初创。
以蒸汽机的广泛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创了以机器代替手工劳动的时代,生产力得以解放,推动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发展。汽船和蒸汽机车的诞生,使交通运输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促使资本主义殖民体系的扩张,商品贸易市场的世界体系开始酝酿。商品贸易关系从以货易货、以现金购买货物等形态转变为建立在信用关系上的商品交换形态。
英国一些银行建立内部客户档案,对客户信用进行鉴别,向有良好信用的特定客户提供小额透支业务,这可称之为最早的个人征信。1830年,世界第一家征信机构在英国伦敦成立,提供类似企业征信的服务。
这一阶段,美国正处于资本市场发展初期阶段,大量州债、工业债券特别是铁路建设债券吸引了众多美国国内和欧洲各国的投资者,由此产生了对企业和债券征信的市场需求。1841年7月20日,美国纺织品批发商刘易斯·塔潘(Lewis Tappan)在纽约成立商业征信所(The Mercantile Agency),成为美国私营征信机构的最早雏形(1859年,该机构改名为邓氏公司R.G.Dun &Company,即邓白氏公司的前身)。
英国国际贸易额的急剧增加,使商业信用成为最大的贸易资金来源。英国商人在开展与北美洲的贸易中,得到长达9个月到2年的长期限信用。而且,一个和北美有贸易关系的英国商人所得到的商业信用比仅在英国做贸易得到的商业信用要多10倍,这种长期信用使得债权人愿意并且能够对新兴的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北美消费者提供较长期信用,促进了英国和北美地区的贸易以及北美地区的经济发展。美国南北战争时期,英国出现一些专业调查从事棉花贸易的南、北方商人信用背景的机构,成为近代征信机构的雏形。
1857年、1860年,法国、德国的第一家征信机构分别成立。
二、第二次工业革命推进近代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发展
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以电能的突破和应用以及电力、发动机、电网和内燃机的出现为标志,在德国和美国发生了近代史上第二次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的“电气时代”和“钢铁时代”,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形成,资本输出成为这一时代新的特征。为了减少商品贸易和资本交易的信用风险,成立征信机构的新一波浪潮掀起,1860年普尔公司成立,1888年欧洲著名征信公司格瑞顿在荷兰成立,1890年穆迪公司成立,1892年日本的第一家企业征信公司即商业兴信所成立,标准公司于1920年、菲奇公司于1924年先后加盟征信行列。
美国南北战争后,特别是19世纪末由于长期的通货紧缩,美国家庭消费债务的索账变得日益困难,零售商的分期付款信用逐渐取代了往来赊欠账户。到1890年,美国家庭的平均债务已经达到880元,分期付款信用普及到中产阶层。
20世纪初,商业信用工具进一步丰富,美国的百货商店建立起现代的赊账体系。利用小额贷款成为获得资金融通的一个重要手段。到1907年,纽约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有70个。贷款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担保、索债等一系列征信规则得到应用。20世纪20年代开始,信用卡在美国开始应用,但仅是一些商业机构如百货商店、连锁酒店为吸引客户而推出的只能用于自身公司的信用凭证。
三、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现代信用体系建设长足进步
1929年10月,以纽约股市暴跌为标志,爆发了资本主义经济史上最持久、最深刻、最严重的周期性世界经济危机。紧接着银行倒闭、生产下降、工厂破产、工人失业。危机从美国迅速蔓延到整个欧洲和除苏联以外的全世界。
导致这次经济危机的原因,除了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生产过剩等外,信贷消费过度膨胀、股票投机过度、信用工具滥用、企业交易严重失信等也是罪魁祸首。经济危机冲击了美国资本市场,针对危机引起的大萧条,罗斯福总统推行其新政,第一个政策措施就是整顿银行和金融系统,下令银行暂时休业整顿,经营状况不佳的勒令清盘,再通过成立联邦储蓄保障公司,保证存款人的存款,以逐步恢复银行的信用。
经济危机严重冲击了美国资本市场。在这期间美国发行的债券有30%不能如期偿还债务,但经评级机构评定为高级别的债券却很少发生违约。这使得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和政府确信,信用评级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政府开始利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以评级结果作为投资的准则。为控制银行的信用风险,美国货币审计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于1931年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银行持有的债券按照面值入账,则该债券必须经过至少一家评级机构评级,且公开评级不得低于BBB,否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减值,因此导致的账面损失50%冲减银行的资本。1936年,货币审计署和美联储进一步规定,禁止银行持有BBB级别以下的债券,且银行持有的所有债券必须经过至少两家评级机构的公开评级。1933年美国颁布《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承销公司对有价证券进行评级,评级机构的地位更加突出。随后,美国全国保险协会在制订保险公司投资合格证券标准时,也采用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这些投资准则的确定促使美国征信机构不断涌现。1933年,邓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成立。
在这一时期,美国零售服务信用迅速发展。大量的商家企业纷纷推出零售服务信用,一些大型商家企业通过组建各种类型的金融公司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1946年纽约布鲁克林的福莱特布什国民银行(Flatbush National Bank)为其银行客户发行了第一张银行借记卡。40年代末,美国49%的新车销售,54%的旧车销售以及46%电视机销售都是基于信用基础。1950年,纽约吃货俱乐部(Dinners Club)为它的成员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大来卡”,这是世界上第一张信用卡。1951年,纽约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也加入信用卡行列,在全美42个州展开信用卡业务。此后,运通(American Express)、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大通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维萨(VISA)和万事达(MasterCard),以及一大批独立的信用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出。到60年代,随着银行卡联盟的出现,交易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从而加速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在1960年,信用消费已经占美国消费总量的12%,而英国的比例仅为6%,德国为2.5%,法国为1.2%。个人信用消费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征信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征信公司的良莠不齐和信用交易量的剧增使得征信行业在数据信息和服务等方面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保护消费者隐私、公平守信和诚实放贷等。这些都要求政府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信用征信行业发展,美国开始制定各种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并在之后的几十年当中不断地完善和修改,在立法、司法、执法上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框架体系。这些法律在保障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同时,也成为美国征信多部门共同监管模式有效运作的法律基础。
四、第三次技术革命促进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20世纪60年代起,人类经历了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第三次科技革命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变革,而且也影响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商品贸易和资本流通的速率进一步加快,对信用系统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使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机构向用户提供在线信用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也可以通过网上获取。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间,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纷纷出台。1970年制定、197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题vi》)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法规,它的出台标志着美国信用服务业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美国国内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而使得信用管理行业获得了一个良好、规范的外部发展环境。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经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企业数据库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进入90年代后,西方大型征信公司开始在服务功能上进行转变,即从主要经营信息产品到主要提供信用管理顾问服务,其数据处理在快速组合方面愈加完善,并取得了在本国信息服务业市场竞争中的压倒性优势。
美国公众普遍重视信用的价值,认为信用是取得社会和经济平等、增加黑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经济福利的有效工具,合法的消费者贷款是驱逐高利贷的有效方式,获得信用是公民的权利。劳工组织和实业家认为信用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利润和工人工资的有效手段。60年代起,非政府组织和贷款者组织积极推动消费者信用的开放,他们认为消费者信用的开放是弱势群体自我改善福利的一个方式。1969年,全国福利权利组织要求零售商为其成员提供信用,遭到百货商店西尔斯(Sears)的拒绝,该组织便号召会员进行为期2年的抵制西尔斯百货的活动。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Credit Opportunity Act),明确反对任何贷款者因为借款者的性别、年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而进行歧视。1977年,国会通过社团复兴法案(Community Redevelopment Act),鼓励银行对中低收入社区提供贷款服务,禁止对他们的信用歧视。
20世纪60年代,信用卡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周转账户(RevolvingAccounts)成为美国消费者主要的借款来源。现在,美国有超过3/4的人使用信用卡,全国共拥有14亿张信用卡,平均每人有8张。据统计,信用消费使2/3的美国人拥有了自己的房屋;1/5的美国人接受了高等教育;1/5的美国人能够出国旅游。
同一时期,经济的高速增长,推动日本居民财富的快速积累,消费能力日益增强,信用消费需求扩大,个人信用体系形成。1988年,日本正式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中心。
五、2008 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催化对征信评级机构的监管
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余波以及2003年伊拉克战争等的影响,美国2007年爆发房地美(Freddie Mac)、房利美(Fannie Mae)次贷危机,进而引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这次危机也是一个全球性的信用危机,主要原因之一是体现为次级债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信用泛滥,这暴露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严重问题。
危机以后,美国和欧盟进行了一次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制度变革。
首先,明确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美国于2010年颁布《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要求证监会成立专门监管信用评级行业的办公室,并授予其遴选、评价、注销评级机构的权力,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检查。欧盟明确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为信用评级的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发放执照并实施监管,并从注册制度、行为准则、日常监管、背书认可制度等四个方面完善评级监管框架。
其次,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专家的责任追究。《多德—弗兰克法案》赋予美国证监会对评级机构进行反欺诈调查、实施处罚的权力,并将处罚范围从机构扩展至个人和评级机构管理层。该法案允许投资者起诉评级机构,而评级机构引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无效。该法案还规定,评级专家要为不实或误导性评级、评级调研中蓄意失职等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欧盟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中引入民事责任条款,规定投资人起诉信用评级机构违反该法规的行为适用于所在国家的民事责任追究法律。
第三,放宽市场准入,创造市场准入平等,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竞争,以期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格局。美国证监会改革了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认证制度,明确申请和注册程序,逐步放松认可注册的准入条件,并先后给予伊根—琼斯(Egan-Jones Ratings Company)、蕾丝金融(LaceFinancial Corporation)、真点(Realpoint,后被星辰Morning Star收购)等3家多年申请未果的机构认证资格。欧盟建立了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度,推动降低评级行业准入门槛,截至2011年6月,累计已有23家机构提出注册申请,2家机构已完成注册,1家机构已取得认证。欧美还都积极推动数据信息的公开与流动,促进结构化产品市场准入平等。
第四,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强化内部治理和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美国修订后的《NRSRO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则》,要求评级机构加强内部控制,不得同时提供风险管理或咨询业务。要求强化独立董事的职责,建立一整套内控措施和设立合规人员岗位,实施分析师轮换制度和回头看机制等。《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披露信用评级方法、评级所使用的前提假设及依赖的数据。2011年5月,美国证监会又提出立法提案,强化评级结果和结构化产品的披露要求,一是建立评级表现的标准化披露制度,信用评级机构按照100%披露原则公布等级迁移矩阵和违约率,如果评级结果发生变化,要公布原始评级结果及发生变化的原因;二是评级机构、发行人或承销商必须公布资产抵押贷款债券评级中第三方尽职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便于投资人做出判断。欧盟也要求评级机构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建立集中的信用评级表现信息资料库,免费向社会开放,每年向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披露收费标准、每个客户的收费情况,并及时公开前20名顾客收入。要求结构化金融产品发行人持续披露产品的具体信息,尤其注重公开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信用质量、基础资产池情况、证券化交易结构、现金流、资产抵押情况等。要求监管当局根据不同评级机构报告的评级结果,对债券计算一个平均级别,形成欧盟评级指数(EURIX),供投资者自由查询,以便对所有评级进行比较。
第五,采取措施减少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多德—弗兰克法案》
明确提出降低外部评级依赖的原则,并在2011年提出三项具体立法议案,删除包括《联邦存款保险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等法案中强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条款,鼓励相关部门开展内部信用风险评估。欧盟也于2011年修改监管法案,将减少对外部评级依赖的要求扩展至所有的金融机构,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自身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避免单一、机械地依赖外部评级结构;监管部门应在相关监管文件和技术标准中避免引用外部评级等。
第二节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共同特征
一、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
市场主导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其特征是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完全的私有化和市场化。市场行为主体(银行、非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协会、零售商等)自愿向征信机构汇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征信机构则以营利为目的,收集公共信用记录(如纳税、法庭诉讼)、处理、汇总和分享信用信息,为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此类模式下,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职能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和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
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该系统是非营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通过法律强制性进行公共信用登记,银行、非银行金融公司、贸易债权人、信用服务公司等机构向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汇报其债务人的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来保证数据真实性。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和比利时等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
会员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特征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建立的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行业协会主导的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二、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信用文化和道德观念、立法传统、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分工等存在差异,各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及其内容也存有不同。但是,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质是一致的,目标是相同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因而也显示出一些共有的特征。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运行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首先,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公民必须在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
1907年瑞士国会通过的《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民法典之一,其中规定:“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这使得诚信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拿大法律规定,在选举、商业活动、雇佣关系、学术研究中都要遵循诚信。德国《民事诉讼条例》对债务人名单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了明确规定。无偿债能力者可以到地方法院做代替宣誓保证,地方法院将此记录在债务人名单内,在全德国范围内予以公布。有关个人信用的负面记录保留三年,消费者三年内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
其次,各国都根据市场行为主体信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不断健全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
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市场行为主体信用关系建立、维护、处理、保障、终止的全过程,也涉及征信机构征信活动的程序、范围、工具、手段、禁止领域,还涉及政府信用管理自身的法律、失信救济、失信惩戒等,它是一个复杂而有机结合的体系。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项法律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规范信用消费行为
除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许多国家还建立完备的社会诚信制度,来规范和协调信用法律管辖范围外的市场行为主体的信用关系。
瑞士通过全面和完整的信用数据采集系统,对市场行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负面信息,如消费者拖欠借款、赖账、避债破产及犯罪记录等进行采集,供信用使用者利用;德国建设了全民信用数据库,储存德国居民的各类信用信息,并采用0—100的评分制度打分,分数越高信用度就愈高;加拿大建立了“白卡”制度,对个人的信用和信誉进行社会化管理。“白卡”是由加拿大政府人力资源部核发的社会保险卡,它记录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不诚实行为包括欺诈、偷盗、赖账、打架、种族歧视等,无论是上学、就业还是购房、买车、出国都要出示“白卡”。因此,遵守和维护自己的诚信是在加拿大生活的必要条件。加拿大人一半的买卖交易是在不签约情况下进行的,银行涉及个人的呆坏账很少,低于5%。美国不仅有着完善的个人征信、评信组织机构,而且信用信息已进入市场化运作,三大信用征信机构和1000多家地方信用机构收集了1.6亿名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信用报告。
(三)促进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化服务
信用中介机构在健全信用管理市场、促进信用交易、防范信用风险进而防范经济和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都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成立和发展,增强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市场中的活力,为中介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和保障。由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以及信用报告的使用等都涉及敏感的法律和社会影响问题,各国同时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业务运作以及其自身信用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
(四)对失信主体及其失信行为的惩戒极为严苟,真正树立起“信用即生命”的威严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建立有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严厉打击市场行为主体违反信用的失信行为,制裁失信主体,加重其失信的法律处罚和经济成本。对失信者的惩戒是信用制度的关键部分,其核心是把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对立,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
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德国大众汽车尾气检测作假事件可见一斑。
2015年,美国的国际清洁运输委员会和西弗吉尼亚大学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一些大众汽车在正常驾驶中排放污染物过高,部分汽车排放的氮氧化合物甚至达到限值的40倍。美国环境保护署、空气治理委员会、司法部闻风而动进行调查。2016年9月份,美国监督部门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所售部分汽车安装了专门应付尾气排放检测的“失效保护器”以躲避清洁空气标准。随即,美国对大众汽车公司进行处罚,大众汽车公司召回数百万辆汽车,支付超过300亿美元罚款,时任CEO文德恩引咎辞职被刑事指控,大众集团前工程师詹姆斯·梁(James Liang)被美国法院判处监禁40个月并处以20万美元罚款,大众公司驻美国环境与工程经理奥利弗·施密特(Oliver Schmidt)被判处7年徒刑并处40万美元罚款。2018年6月18日,慕尼黑检察官办公室对奥迪品牌首席执行官鲁伯特·施泰德(Rupert Stadler)发出逮捕令。大众汽车公司为失信付出了沉重而惨痛的代价。
对个人的失信行为,法律上和制度上的惩戒同样威严。个人信用上的污点,哪怕不经意的、微小的失误,都会被记录,引进信用评估的负面效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失信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如未及时付清医疗账单会影响房贷申请,地铁逃票会影响就业,不偿还助学贷款就会被拒办信用卡,不诚实履行纳税义务可能被企业辞退并被拒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乱停车阻碍他人出行可能被房东扫地出门等。
(五)注重覆盖全民的诚信教育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良好的教育。教育学生成为一名诚实的公民远比通过一门课程重要得多,这是很多国家的教育办学理念。诚信教育培养增强了消费者作为信用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
美国从幼儿园起就重视对孩子的诚信教育。学校设计课程,以有趣的故事传递诚信理念,向学生讲解“最大限度的诚实是最好的处世之道”的谚语。美国大学都制订有学生学术诚信条例,对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诚实行为,从定义、表现形式到处罚规则和申辩程序,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条例印制在新生手册中,在入学报到之际发给每一位新生。瑞士倡导全体公民的公德意识和自觉自律。绝大多数瑞士人都认为,子女将来成就什么大业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能够做到遵纪守法、正直善良、诚实有信。在日本,“诚实”是很多学校的校训。诚信教育贯穿学生学校生活的始终直到大学毕业。日本中小学生每人都有一本名为“心的笔记”的道德手册,它用通俗的语言,记载着各种道德规范,诚实是重要内容之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说假话被认为是最大的问题,造假是一件比坐牢还严重的事情。德国则更加重视家庭中的诚信教育,父母是孩子道德教育的启蒙者,家庭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父母会以身作则教导孩子养成诚信的行为习惯,如带孩子坐无人检票的公交车,教孩子学会上车前主动买票。给孩子建立银行账户,做到从小不赖账。与别人约会前,在笔记本上记录下时间,做到准时赴约等。
第三节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美国200多年的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中,为了维护国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长久稳定,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美国逐渐建立起了一套高度发达完善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其关键特征和内容在于利益关系的公正公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制衡和均衡、市场化高效率的资源配置等。由于信用经济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中具有基石性质的地位和作用,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最为发达和完善。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信用体系最完善、信用法律和社会管理制度最健全、信用经济规模和信用交易规模最大、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一、美国社会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由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16部生效法律组成。它们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 Act1971)、《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 1978)、《平等信贷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1977)、《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借法》(Truth In lending Act1969)、《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借计卡披露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1989)、《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管理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房屋抵押披露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强制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和《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Organization Act)。
上述法律对信用管理中的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都作了直接规范,对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的信用经营也给予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其核心是保护从事信用交易的消费者,为消费者创造公平、公开、不受商家蒙蔽、隐私权受到保护的信用交易环境。
《公平信用报告法》于1971年4月开始实施,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该法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公平信用报告法》在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第一次对消费信用的征信业进行监管,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范围,并且要求其向关联企业之外的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该法规定了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权利和责任。该法也首次详细规定消费者对涉及其自身的信用报告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对征信公司资信报告的传播作出了严格规定。该法还规定,超过一定年限的个人信用的负面纪录必须被删除。例如,破产记录只能保留7年;《平等信用机会法》保障消费者获得平等的信用机会,要求授信机构在对信用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授信,不得因性别、种族、婚姻状态、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
《诚实借贷法》和《公平信用结账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消费者,规范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要求授信机构必须明白无误地向消费者公开信用交易条款,使消费者可以充分认识信用条款的内容及对自身的影响;《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提供了一系列禁止实施的不道德的和虐待性的催债行为,甚至细致地规定“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追账机构不得向债务人打催账电话”。
1996年,国会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改革法案》,要求信用提供商不得提供错误的、有误导性的信息。国会还出台了《情报授权法》(IntelligenceAuthorization Act)和《债务催收改进法》(Debt Collection Improvement Act)两个法案,对联邦调查局和联邦政府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补充。
1999年《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颁布,改变了对信息共享的要求。该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它想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让消费者决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如果在30天内,消费者没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则金融机构有权将消费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的颁布,意味着信息共享的范围会比以前更广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机构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也开始主要由消费者个人决定。
2003年《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通过。该法案规定每个消费者每年都有获得免费信用报告的一次机会。
除此以外,美国国会还通过了《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美国国家安全法》等大量法律,对政府政务信息披露行为加以规范。美国对于与信用管理有关的信息,凡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传播和使用者即属违法,权势机构也不例外;凡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和有条件公开的,对其垄断或拖延公布便触犯了法律,对政府机构也是如此。美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于1968年通过了《统一消费者信用法典》以统一各州信贷交易标准。
美国法律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特别的限制,一般投资者具备相应信用状况,达到法定注册资本额即可申请设立。
二、美国社会信用的市场体系
美国的信用信息服务业十分发达,信用服务的高度市场化,是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最大特点。
美国信用产品的生产者即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可分三类:一是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征信机构)。目前美国有三家大型征信机构(也称为“消费信用局”),即美国人控股的环联公司(Trans Union)、艾克菲公司(Equifax)和英国人控股的益博睿公司(ExPerian)。这三家机构都拥有覆盖美国全境的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众多的信用管理人员;第二类是企业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对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如邓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第三类是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指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的信用中介机构,如标普(Standard & Poor’s)、穆迪(Moodys)和惠誉(Fitch)。
美国信用产品的消费者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居民个人,他们在申请消费信贷、申领信用卡、求职等活动中都会使用信用产品;第二类是企业、银行、保险公司、零售商、房地产商、雇主等,他们是信用产品消费的主体;第三类是政府部门,它们也从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信息,如联邦政府每年向邓百氏公司购买企业税务等信用信息。
美国信用市场的另一参与者是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影响较大的信用行业协会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NACM)、消费者数据业协会(Consumer Data Industry Association,CDIA)、美国国际收账者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redit and Collection Professionals,ACA International)和美国银行公会(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ABA)等。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为行业从业人员和机构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以为本行业争取利益、提供本行业专业教育和培训、举办大型信用领域学术交流会议以及制定技术标准等。
美国信用信息服务高度市场化、商业化和社会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与服务都是商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数据库,采集、加工、处理和生产信用产品,使信用信息增值,出售给消费者。由于信用信息与美国各市场行为主体的利益和生存息息相关,所以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造就了信用产品市场的繁荣。
美国政府重视对信用产品的运用,为信用服务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如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已评定信用等级的证券交易可免去一些报告要求,允许交易已评定信用等级的非美国主权债券的期货合约,具备投资级信用等级的某些抵押证券或资产支撑,可免予注册和监管等;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ntrollerof the Currency,0CC)和中央银行(Federal Reserve,Fed)规定,资产是否适合投资、资本要求的确定、保证金要求等都以信用评级为依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规定,外国银行抵押资产的合格性及信用等级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这些外国银行的储蓄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规定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持有证券信用等级、储备要求的信用等级和资本充足性要求的信用等级;联邦劳工部(Department of abor,DOL)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对象必须符合所要求的信用等级。
尽管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从多方面引导人们运用评级结果,但并不干预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取决于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三、美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之社会保障系统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还有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美国的个人信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个人信用的征信、法律保障、监管等许多方面。
社会保障系统是个人信用管理的基础。每个美国国民或者在美国生活半年以上的人都须拥有一个伴随终生的社会保障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SSN)。社会保障系统内存储公民的基本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各类信息。社会保障号与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挂钩,公民进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比如上学、就业、领工资、缴税、借贷、租赁等都要社会保障号。只要在查询系统里输入社会保障号,就立刻可以看到所有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是7年,但一些重要信息则会被无限期保存。
个人的纳税信用信息也可通过社会保障号完整记录、归集和有效管理,包括纳税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证明;有无偷逃税款的记录证明;有无违法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走私货物出口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长期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有无恶意制作和更改财务会计记录的行为记录证明;有无公开抵制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记录证明等。这些信用信息会影响信用评估机构对纳税人的信用评分,甚至连工商、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都会根据信用报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和限制。
四、美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之个人信用评估
美国消费者征信和个人信用评估的机构由艾奎法克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环联(TransUnion)三者主导。
此外,还有2000多家地方性或区域性的个人消费征信和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大多是上述三家公司的会员,主要从事地方性信用服务业务,收集本地区的消费者信用资料,通过为三大信用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及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而获利,一些公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为房屋出租者评估租户信用情况、为保险公司提供被保人健康状态等。
美国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有偿向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商、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美国个人信用体系之征信运作体系
美国是全球征信行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是征信体系运行的法律支撑。美国的征信运作体系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共享等。
如前所述,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即保障信用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又保障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权益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信用信息是由征信机构提供,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资料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的可信性、信用状态、信用能力、性格以及一般声誉和人格特征或生活方式的任何信息。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该具备完整性,但是不允许采集任何有关于消费者个人的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政治立场的信息数据。此外,仅存在于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信息,不属于有效的信用信息范围,这类信息包括征信机构与消费者、或因其他原因与征信机构有附属关系的人之间的交易,以及任何与信用卡发行或类似业务有关的消费者直接作出的信贷授权、批准和其他相关报告信息等。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也有明确的法律界限。消费者信用信息只能够用于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判断消费者是否有资格获得信贷的、(个人及家庭)保险、雇佣或其他法律许可的目的。银行、企业与其他第三方之间可以共享非隐私的个人信息,但是必须将共享的信息内容和对象告知消费者。征信机构在向使用方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之前,必须最大限度地验证使用者的身份和使用目的,只有在确认其使用目的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才可以将信息提供给对方。征信机构必须建立自己的信用报告查询系统,记录保存所有查询和购买信用报告的企业及其使用目的。所有滥用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都将被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被严格限定在以下范围内:须与信贷交易有关的业务;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法律或者基于法院等政府机构的要求,但必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者持有联邦大陪审团的诉讼传票或相应管辖区的法院的命令;消费者主动要求,且信息使用人具备合法的商业需求;与儿童抚养相关的目的:包括建立个人支付能力和水平,以及应州或地方儿童抚养执行机构的要求;任何其他目的,都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或者法院的决议;对于超过3个月的陈旧信用信息,在信息未得到更新之前,不允许进行反复公开。征信机构的职员或雇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明知或故意地对他人信用信息进行披露的,应被单处或并处罚款或2年监禁。征信机构有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的义务。
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对于保障个人的信用权利至关重要,对于不正确的信用信息,消费者个人有申诉的权利。消费者如果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提出争议,可以直接通知征信机构。如果征信机构有证据证明该争议属于无效,可以在通知消费者的同时不展开调查。但是,如果争议属实,征信机构必须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对争议信息进行免费的重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消费者。如果征信机构不采取调查,则必须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将争议的相关信息从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档案中删除。征信机构虽然并不需要对错误信息及其造成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但是它有责任用合理的程序来保证信息准确性的最大化。因错误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信息提供者承担。
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公开和共享过程中,着重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法律禁止行政机关在取得个人书面同意前,公开被记录人的记录。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关于自己的记录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正确、不完全或不及时,可以请求制作记录的行政机关进行修改。但法律也规定了在12种例外情况下,不必征求消费者个人意见可以公开个人记录:机关内部使用、符合《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开内容、个人记录使用的目的与制作信用产品的目的没有冲突的常规使用、人口普查、统计研究、国家档案、执法需要、紧急情况、向国会及委员会提供、总审计长及其授权代表在履行职务时的需要、执行法院的命令以及向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公开等。
六、美国企业信用体系的运行
美国对企业的信用评估服务机构也呈现高度市场化的特征。这类机构都是私人企业,不受政府的控制,甚至政府信用也是它们评估的标的。这类机构还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更不能与被评级企业有任何私下交易。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这些机构的立身之本,也是创造客户价值的源泉。
1970年以前,美国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为债务发行者无偿地进行评级,然后把评级分析报告出售给投资者。不对发行者收取费用使评级机构处于一种独立地位,有助于它的公正性。在1970年经济萧条时期,由于宾州中央运输公司(Penn Central)对价值82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违约,让投资者的信心大受打击,债务发行人急需通过信用评级确立自己良好的信用。此后,评级机构将向投资者收取费用转向被评级的主体。除了穆迪、标准—普尔、菲奇等评级机构的信用产品出售给被评级者自己外,邓白氏公司和全联等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都是直接向企业信用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自己的产品。信用产品作为商品在美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销售规模不断扩张。
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同行之间从不进行交流,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评级、评分标准和数学模型,对所评级的各方面确定了不同的权重,但往往评出的结果却惊人的一致。这使得评估机构的信用产品受到市场的高度认同。
七、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运行
小微企业是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每年产生60-80%的新工作机会。根据美国小微企业管理机构统计,一半以上的私人机构雇员是由大约占企业总数99.7%的小微企业主雇佣的。小微企业信贷是一个发展很快但充满风险的行业。防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美国已经建成了以小微企业信贷数据库、企业征信机构和数据库技术托管服务商等组成的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体系。
美国小微信贷机构通过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平台(Small Business FinancialExchange,SBFE)来共享小微企业信贷信息。该数据平台成立于2001年,是美国面向小微企业的放贷机构联合成立的一个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获得小微企业金融信息平台会员资格的机构必须是小微机构的放贷者,对小微企业放贷,拥有小微企业债务相关的票据或者服务于小微企业债务的应收账款。
数据平台目前有大约400个会员单位,包括大型、区域或社区银行、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信用卡的发行者、财务公司以及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小微企业放贷者。数据平台设定了数据报告和获取的管理标准,其成员将数据提交给数据平台后,仍具有对数据的所有权。会员机构被要求用一种数据平台可以接受的格式报告所有正面和负面账户信息,数据平台推荐成员使用安全文件传送协议(Secure File Transform Protocol, SFTP)和优良保密协议(Pretty GoodPrivacy,PGP)两种加密方式每个月报数给数据库,但是数据的所有权仍归属其成员。根据数据平台的运营管理条例中的“Give-Get”条款,会员机构加入数据平台后必须报送数据,这样会员机构不仅能够使用和获取其贡献的原始信贷数据,而且还可以利用平台的数据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欺诈检测、信贷组合监测和定位,但是不允许将平台的数据用于市场营销目的。现数据库现拥有2400万企业数据和数以百万计的贷款详细记录。
会员机构向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平台缴纳的会费是根据报送给该平台的活跃账户数来计算。大多数小型金融机构每年仅需缴纳500美元会费,而大机构最多需缴纳15000美元。数据平台的首席执行官和工作人员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由21个选举出来的成员组成。
虽然数据平台搜集小微企业的信贷历史数据,但并不是企业征信机构,被授权的征信机构作为平台的数据服务商,对其内部的数据进行加工和分析,形成征信产品,主要包括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并提供给数据平台的会员机构使用。邓白氏在2015年1月16日成为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平台的第一个认证的数据服务商。2015年5月8日,律商联讯(Lexis Nexis)成为数据平台第二个认证的数据服务商。
数据平台对其数据库系统委托了某一特定的数据服务商进行技术托管。全球第二大征信机构艾奎法克斯由于在征信信息处理上的优势,在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平台成立之初,就成为其数据服务商,对平台的数据库进行技术方面的托管。但是由于艾奎法克斯无法实现快速或低成本的扩容的需要,2012年之后,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平台将数据交由律商联讯托管,以支持其战略增长目标。
八、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政府信用信息开放
建立有效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其基础是信息的对称,最基本的要求是向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开放征信数据,特别是开放政府行政信息。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传播迅捷,是支撑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美国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富的政府信息资源。
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通过颁布实施《信息自由法》(1966)、《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等数项法律,规定公开政务信息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这些法律的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所有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这些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组织、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力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不能实施保密的文件;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
这些法律还界定了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以及信息公开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出发,法律同时规定免除公开九个方面的信息:(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文件,二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已经被定密的文件;(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3)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类免除公开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非常严格,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任何自由裁量权,二是对应予以保密的文件规定了特别的标准,或列举了应予以保密的特定种类;(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开;(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主要指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收集的大量非常敏感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另外,对举行免除公开的行政会议,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
九、美国社会信用体系之政府监管体制
美国征信监管体系如下:
美国的联邦体制决定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双级多头”格局,即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管理,且每一级都设若干管理机构。此外,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起自律管理体系。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征信行业分析报告》
行使联邦政府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Commission,FTC)、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Reserve System)、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NCA)、储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OTS)和司法部等。它们各自的职能分工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拟定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动法案的实施和适时修改;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管与贸易有关的零售信用服务机构,包括提供消费信用的商家企业、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的监管及执行机构,由内设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信用实务部负责。货币监理署主要监管国民银行的信用经营活动,规定报告制度和实行检查制度。联邦储备系统重点监管联邦储备体系中的非国民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的信用经营情况。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从保险业务的角度监管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同时对它们的信用安全负责任。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主要对口管理信用联盟组织和信用社的信用活动情况。司法部主要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州一级政府都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制定的配套法规进行监管,兼有推广普及信用消费知识、信用法律知识等工作职责。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经历了从“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Rating Organization(NRSRO)的概念性认可向有确定标准的认可模式的转变,提出了评级机构、评估分析师、评级过程和证券发行主体关系等8项关键指标。
对于失信者,法律明确规定了从经济处罚、劳动处罚直至刑罚的多种处罚手段。对监狱行刑有缓刑、假释、电子监控等多种替代方法,并有多种短刑期,对民事惩罚不足以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则依法进行刑罚,使失信者留下终生不良记录。
在经济贸易的全球化进程中,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在制订全球经济、贸易、金融、科技等治理机制和交易规则等方面施加影响,抢夺和占据主导权与话语权。但在,生态环境、恐怖主义、贸易争端、产业竞争、信用风险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信用提出严峻挑战。美国政府将信用监管的职能延伸至广泛的国际经济和经济关系领域,成为其参与国际利益博弈的政策工具。
2012年起,美国对中兴通讯公司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向伊朗出口搭载了美国科技公司软硬件的敏感产品展开调查。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兴通讯施行出口限制,禁止美国电子元器件供应商向中兴通讯出口元器件、软件、设备等技术产品。2017年3月,中兴通讯认罪并和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美国司法部(DOJ)及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签署了和解协议,接受8.92亿美元罚款,外加3亿美元“缓期执行”。中兴通讯承诺对相关高级雇员和员工进行处罚。但是,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重启对中兴通讯的制裁禁令,主要理由是,中兴通讯欺骗、虚假陈述和一再违法美国法律。制裁令对中兴通讯造成致命打击,也使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加剧。中兴通讯事件也反映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向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延伸程度。
第四节 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欧洲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样发达和完善。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地缘政治等的不同,和美国相比,欧洲国家,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主要是实行政府主导型模式,也存在混合制形式。
一、英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祥地,也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完善最为典型的国家,同样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十分完善的国家。但是,由于英国的历史渊源和英美法系属性,它也具有类似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特征。
英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也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都属于私有性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管理。
英国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ID号码或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障号码,英国的征信机构从公共信息(从英国各选区获取所有超过18岁选民的登记信息)、账户信息(各信贷机构提供各自信贷客户的详细资料)、查询信息(在数据库中对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情况作详细记录)、关联信息(收集记录个人与他人的共同账户信息)等获得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还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如个人破产等)。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采集私人部门的信息是否付费,一般由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金融机构和零售商、个人都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但相关法案对数据的取得和使用作了详细规定,实行数据使用的报备制度,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被收集了什么信息及谁使用了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只能保留6年。
英国以信息通报机制来规范和保证纳税信用。先进的纳税服务系统、完善的金融体系及严格的法律约束为英国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提供了最有力的保证。英国的税收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对税源的精确控制。对纳税中有欺诈、瞒骗行为和欠税行为的人,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其信用度,企业主如果被税务局抓住有偷逃税行为,会让业主倾家荡产。
二、欧洲大陆的社会信用体系之法律体系
欧洲大陆,包括欧盟成员国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
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演进,欧盟在欧洲社会政治经济事务中的角色增强,欧盟制定了在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力的相关法律,包括被称为“欧洲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欧盟数据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和美国同类法律有相同的初衷,即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私人权利。但这些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赋予征信机构获得征信数据的强制性权利。如在西欧国家,无论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其财务数据均必须对外公开。
对于征信的立法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是第一位的。1934年德国就建立了个人信息登记系统,1970年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法》,是世界上最早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之后,在1976年、1977年又分别制定《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1990年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在确保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有效促进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欧洲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
欧洲大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为一种权利,但是却在侵犯法中明确规定侵犯他人信用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较典型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
现行《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第1项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不利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奥地利民法典》第1330条第2款规定“影响他人声誉的表述可能危害他人的信用、业务或者财产”。此外,法国民法典的开放式侵权责任条款可以视为对信用利益的侵权法保护模式。
三、欧洲大陆国家信用体系之征信管理制度
欧洲大陆国家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都是中央银行管辖下的一个部门,如法国中央银行信用局、比利时国家银行信用信息办公室和德国联邦银行中央报告办公室。这些机构依法向银行采集所有大宗借款者的详细资料,或是在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抵押、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并制作失信者的不良记录。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征信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各个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的信用管理部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对于征信数据的相关内容,欧盟的规定较为严格,包括对于征信数据收集和使用范围的限定、征信数据中敏感数据的规定以及征信数据的准确性等方面。在欧盟,数据采集必须得到预先同意,个人是数据的所有者;同时,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私营性质的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欧洲大陆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只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员才可以使用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其他人员不能通过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欧洲大陆国家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采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四、德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德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德国社会信用体系涵盖了目前世界上三种最普遍的模式:即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公共模式、以私营征信公司为主体的市场模式、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该体系将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德国于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公共信用系统是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主要由德国中央银行建立,包括德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工商登记信息、破产法院破产记录等行政、司法部门的信息系统。公共信用系统同时为私营信用服务系统提供信息,是私营信用服务系统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
私营信用体系起源于1927年,德国最大的民营征信机构Schufa成立,它是一个由贷款人协会组建的会员式机构,主要开展包括信用评级、资产保理、企业及个人资信调查等业务。目前,Schufa数据库拥有6620万自然人以及150万法人的信用记录。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将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发展,向市场提供相应信用服务并建立数据库等。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时并非零成本。法院及政府部门信息可无偿采集,但邮局信息在采集时需支付一定费用。由于私营信用系统弥补了德国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并得到相应的补充,目前私营信用系统已占据德国社会信用体系主导地位,约四分之三以上人口的信用记录都可查询。在德国的外国人与本国人一样,每人都有信用记录。如果有借债不还、考试作弊、乘车逃票、交通肇事等个人信用问题,都会无一遗漏地记录在案,成为个人信用上的污点。
德国的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类型。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征信机构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股权方面的联系,完全由第三方独立拥有。
在德国,诚信原则体现在信用制度的方方面面,无论从联邦一级的《联邦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招投标法》等法律,还是州、市一级的如《北莱茵—威斯特法仑州法》中都有对失信惩罚方面的明确规定。
德国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但相关规定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之中。例如,德国《信贷法》规定,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必须每月向其报送包括信贷业务数据在内的各类统计报表。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建立“信贷登记中心”这一信息共享机制,控制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
在信用评价方面,德国政府各部门间建立了科学的联动协调机制,由政府权力部门会同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建立了针对政府项目的工程招标预选企业名录,对于这些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企业,优先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优质便捷的服务。行业协会也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信用标准,负责业内会员的征信和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客观的人才评价机制,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此外,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必须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欧洲信用评级监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欧盟重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2009年至2013年分两个阶段陆续引入监管框架。监管框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2009年颁布的第1060/2009号条例。条例的主要规定有:(1)总部设在欧盟以外的所有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在欧盟内设立子公司,以便进行监督。此外,所有在欧共体领土内发行信用评级的机构都应该注册。注册是发放信用评级的必要条件。该条例实施单一注册制,信用评级机构需在其所成立的成员国内注册。欧洲安全监管机构委员会接收注册申请,该委员会继而通知成员国的有关当局。然后,有关当局将通过一个复杂的操作网络来检查申请,以协调监管的集中化。一旦主管机关作出登记决定,且该决定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生效,则该登记在欧盟全境内均有效;(2)确保国家一级的监管权力,并规定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之间应通过网络基础设施进行协调与合作;(3)要求制定程序和政策,以防止、查明、消除或披露利益冲突,并确保信用评级的完整性;(4)没有遵守以上这些义务的信用评级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可以撤销信用评级机构登记、发布信用评级暂停禁令、暂停信用评级的使用、发布说明违约责任的公告,或者将该事项提交刑事诉讼。只要有关措施程度合适、有效、能达到劝诫目的,成员国就可以自由选择处罚内容和方式;(5)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定期审查、完善和更新评级的方法、模型和关键性假设。此外,信用评级机构应披露其评级所依据的模式、方法和假设性信息;(6)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以防这些信息的披露对创新性工作产生阻碍;(7)实行国际合作制度,包括等值认证机制和认可机制。第二个监管阶段始于2011年,其开始伴随着包括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在内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负责监督在欧盟内部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这个阶段在2013年结束,为解决当时出现的缺点和缺陷,既有的框架被修改。
第五节 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日本第一家民间信用调查机构“商业兴信所”建立于1892年,主要为银行提供企业的信用资料,其制定的《商业兴信所事业指南》是日本征信行业的规章制度模型。从二十世纪初期,到二十世纪30年代,随着征信市场需求的提高,加上市场门槛较低,以及缺乏相应的管理,大量企业涌入征信行业,呈现出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二战时期,日本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停滞时期。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主导和影响下,作为战败国的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制度的民主化改革,成就了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在此期间,日本的个人信用体系逐渐形成。到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在经济低速度增长的背景下,日本开始建立健全财政制度,扩充社会资本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由于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形成了会员制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一、日本社会信用体系之法律体系和信用保障制度
日本是名誉权保护模式的典型国家,其将信用明确规定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早在明治39年(公元1906年),日本的司法判例就将名誉定义为“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即其品格、名声、信用从社会上受到的评价”。日本最高裁判所在1986年“北方杂志案”著名判例中写道,“当一个人的品行、德行、名声、信用等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受到违法侵害时,除了可以申请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外,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侵害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还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行为。”可见,日本法律在民事领域对信用利益予以保护。而在日本刑事领域规定了信用毁损罪名,足以证明日本法律对信用保护的力度。
日本社会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个人信息的保护、政府信息的公开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贷款业规制法》(1983年制订,2006年修订版)和《分期付款销售法》(1983年制订,2008年修订版)规定,指定三大信用信息中心为官方的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登记、保存、管理和使用个人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针》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登记个人信用信息时,必须是局限在判断信息主体支付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最小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非法商业用途。
2000年,日本战略本部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化专门委员会”,并提出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大纲草案》。经过5年的准备和修改,2005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法利用为宗旨,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方针,明确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机构的责任义务。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活着的个人的信息,根据该信息所含有的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一些描述,可以把该个人从他人中识别出来的与该个人相关的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使用个人信息做出了严格的要求,设定了目的明确、利用限制、收集限制、资料内容完整正确、安全保护、公开、个人参加、责任等8大原则。企业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各自企业的特点设立“自律规范”,企业管理者对其所取得的个人信用信息负有管理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标志着日本建构完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法的法律体系。
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制度对征信机构具有自律约束作用。首先,各行业协会都制订了各自的会员章程,依据会员章程对会员的准入、退出等行为进行管理。所有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其次,会员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一般采取“查询+数据报送”并行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会员查询的随意性,加强提供共享信息的及时性。此外,各信用信息中心会根据行业信贷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控制技术的要求,对信息数据进行针对性的采集和处理,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为行业会员提供共享和查询等服务。对于任何违反法律或者协会规章的会员,协会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会员资格等。
日本政府从扩大社会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对其掌握的信息逐步采取开放的做法。199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收集政府部门持有的信用信息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2001年《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该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将其掌握的大量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目前企业登记、土地房屋状况、企业个人纳税、破产申请等,公众都可获得。而多种原始资料,如企业登记书含有历次增资、股东变换情况,土地房屋状况书含有抵押等情况,对信用调查具有重大参考价值。日本的法院诉讼、不动产登记和税收缴纳等政务信息向征信机构开放。
二、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机构
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KSC,1988)、消费信贷体系(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1986)和销售信用体系(信用信息中心CIC,1984)三类,分别对应日本银行业协会(JBA)、日本信用局联合会(JFSA)和日本消费者信用行业协会(JCA)。三大行业协会的信息中心实质上是一种信用信息的互换平台和共享机制。
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有超过130家商业银行,1000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200多家银行附属公司等。其提供的服务主要为贷款和信用卡等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登记及提供。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主要会员包括与消费贷款业务有关的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担保和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成员主要包括零售商、百货商店、汽车和家电行业的信贷销售公司,它是三家机构中信用信息采集量最大的,也是查询量最多的。在成立之初,这三大信息中心的运营都是相对封闭的,个人信用信息仅在各自行业体系内进行共享交换。1987年,在三大产业协会的联合促进下,日本建立了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CRIN,此后三家机构可以通过CRIN进行状态发生改变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包括个人逾期贷款的偿还,以及债务催收等。之后,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信息中心还实现了通过金融信息网络FINE来交换信贷交易余额等信息,从而对借款人的多重负债和信贷欺诈等问题进行更好的控制和解决。
三、日本的企业征信的市场化模式
日本的私营征信机构主导企业征信市场,实行自主经营和市场化运作。通过征信市场竞争,形成了帝国数据银行(Teikoku Data Bank TDB)和东京商工研究机构(Tokyo Shoko Research Ltd)主导的双寡头格局,呈现出集中垄断的长期性、稳定性。2014年,两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约为25亿元和9亿元,占据70%的市场份额。
帝国数据银行成立于1900年,是日本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员工数量超过3200名。帝国数据银行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每年大约有130万笔的业务,市场份额超过60%,在日本有83个分支机构,并在美国纽约和韩国首尔设有分公司。帝国数据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企业征信报告、数据库服务、市场战略咨询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风险与违约率预测等。已采集数据的公司有4000家上市公司和230家户非上市企业,占日本企业总数的52%。帝国数据银行的企业征信报告主要包含公司概况和信用评级、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业务环境、贷款交易、不动产登记、供应商和客户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公司在6年内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内容。其构建的数据库“COSMOS”,是日本最大的商业数据库,能够满足各类客户的需求,数据库的信息每年会进行定期更新。帝国数据银行所提供的企业信息主要基于其1700多名现场调查员通过企业拜访以及与企业代表进行访谈搜集而来的信用信息,由此保障了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东京商工研究机构成立于1892年,公司员工超过1700人,在日本拥有80家分支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企业资信调查、个人或法人财产征信、信用管理咨询和出版物等。
帝国数据银行从财务状况、管理层和经营可持续性方面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分为5个等级(A~E)。东京商工研究机构会从收益性、效率性、生产性和安全性四个方面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深度分析。两个公司还重视非财务数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在互联网上抓取企业的交易行为等非财务数据,利用数量模型进行信用分析。基于信用报告开发数据库查询、破产研究和经济预测等业务,实现征信产品的高附加值化。东京商工研究机构的破产数据是日本政府每月披露的宏观经济数据之一,成为判断日本经济状况的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之一。日本企业信用征信业已经发展到产品系列化、定期化、深入化、高附加价值化,转型为综合情报产业供应商。
四、日本农村信用体系
日本的农村信用体系亦以会员制为主导,自下而上分为三个层次: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农林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这三级组织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各级组织都是独立经营、自我核算、自负盈亏。但是,上级组织要对下级组织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
信用补全制度和监管制度形成双保险,保证农协系统稳定地运行。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包括:政府参与下的补全制度,即农水产业合作金融存款保险机构、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等;金融机构内部实施的补全制度,主要是日本银行防止破产系统、全国农协保证中心等。而监管制度也分为行政方面的监管和内部的管理制度。农协成员以存款的方式把资金存入农协系统,农协组织储蓄保险机构对其存款进行保险,在此过程中,农协系统受到行政厅的检查和日本银行中央本部全国检察机关的监管。之后,农协系统又把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成员。在此过程中,农林渔信用基金以及全国农协保证中心对贷出资金进行保证。
五、严格的诚信教育制度和严苛的失信惩戒制度
日本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良好的诚信教育。诚信教育贯穿从幼儿园到大学。走入社会后,缺乏诚信的人要付高昂的经济成本和在社会上无法立足的道德成本和生存成本。生活中很多小过失都会让借贷方登上信用黑名单。例如,分期付款购买手机和家电时延迟付款次数超过5次、智能手机欠费、滞纳助学贷款等都会被记入信用黑名单,相关记录将保留5年,期间不仅影响个人信贷行为,还可能惹上官司。企业弄虚作假的成本极高,一旦被发现,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可能因此失去客户进而破产。
第六节 以印度和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信用体系建设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占世界陆地面积和总人口70%的广大的亚、非、拉国家将谋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民富裕作为奋斗目标。为此,这些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与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在国内,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强调市场机制,发展资本市场作用。对外则积极实行开放政策,普遍地实施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相结合的发展战略,积极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这些国家开始重视本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
一、发展中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
和发达国家在历史和地理上有较深关联度的发展中国家,选择接受欧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在法律的规制下,开放服务业,引入国际知名的征信公司,如波兰和墨西哥就采用这种模式;也有一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独立自主意识的发展中国家,在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发展中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共同特性
由于发展中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关系、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信用建设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广度、深度、进度上存在不同,但也显现出一些共有特性。
首先,响应金融制度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需求。印度、泰国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墨西哥1994年的金融危机显示出信用风险对金融系统的破坏力,政府便制定和颁布《公平信用保障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征信业的发展。
其次,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始推动者。发展中国家的信用法律建设不完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信用风险很大。出于对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不仅推动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还发起设立信用信息局等信用中介机构。比如,印度中央银行向议会提出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推动管理信用中介机构的立法;泰国银行发起设立了泰国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菲律宾中央银行联合证券交易委员会、菲律宾金融学院建立菲律宾信用信息局等。
再次,政府积极鼓励和促进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动用政府行政力量干预和加速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通过政策支持培育和扩大市场对信用评估的需求。菲律宾政府赋予信用信息局在金融系统中建立并维持一个有效的信用评价和监督制度的义务。印度政府强制社会有关方面开放征信数据。
三、印度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印度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采取了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培育和监管并重的模式。
2000年,由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储备银行发起,在孟买成立了该国第一家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信息局(印度)有限公司【Credit Information Bureau (India)Limited,简称CIBIL】。该机构内设商业信用征信局和消费者信用征信局两个独立系统数据库,分别采集和发布商业信贷和消费者信贷数据。它的成立,标志着印度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开端。CIBIL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披露有严格控制。各类金融机构须按照信息共享、互惠原则,先申请成为会员,并提供自身拥有的信用信息,才能使用CIBIL提供的借款人信用报告。因此,CIBIL与其会员机构形成紧密的同生共荣关系,在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基础上,确保了信息采集和共享的准确性。为解决信用信息孤岛效应,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2015年1月15日,CIBIL规定,所有信贷机构均应成为所有信用信息公司的成员,并向他们提交当前和历史数据。另外,信用信息公司和信贷机构保留由他们收集和维护的信用信息,每月更新一次。CIBIL还与印度储备银行等政府部门一起,构建推动信贷支持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体系。
2005年,印度颁布实施《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由信贷机构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金额和种类、信用卡透支金额及其他融资便利的信息、对信贷业务的担保信息、信贷机构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或其他非资金性质的融资工具信息、信贷机构对客户的信用评价等。此条例还将参加信用信息公司数据共享体系的会员范围扩大到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信息机构。该条例还严格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将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严格限定在信用信息公司的会员之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信用信息公司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向其特定用户以外的任何人披露,特定用户不得将收到的信用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人,两者均不得将收到的信用信息以任何其他目的为由公开(法律允许或要求的除外)等。此条例的颁布,促使印度信用信息机构数量大幅增加。
印度储备银行负责对信用信息公司的设立、运行、退出的审批监管,也出台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对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信贷提供者提出信用信息的要求。2009年,印度储备银行(RBI)批准Equifax、Experian和Highmark三家信用信息服务公司进入信用信息行业,由此平衡信用市场竞争和保护国内信用机构的双重需要。印度储备银行依靠行政力量推动数据采集,要求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DFI)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贷款余额超过一千万卢比、不良贷款超过250万卢比的借款人信息。印度储备银行成立大量信贷中央信息库(CRILC),以收集、存储和传递银行、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SI)和提供保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Factors)中的大型信贷(5000万及以上)信息,其目标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来改善信贷风险评估,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改善信贷管理。
印度资产证券化重组及担保物权中央登记处(CERSAI)负责监管有关证券化与重组的金融资产交易及与按揭契据有关的交易,按照《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及担保物权执行法》所定义的相关数据,均须在中央登记处登记。这种登记制度旨在防止同一财产担保下多个贷款的欺诈行为,以及在未披露对财产的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出售该财产的欺诈行为。中央登记处需要与国家登记处制订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中央登记处、政府机构和贷款人共享关于财产存在和所有权真实性的信息。
印度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呈现出政府积极推动的特征。印度储备银行与印度证监会(SEBI)要求对特定的公开证券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印度储备银行先后要求对商业票据、特定种类债务和其他债务工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评级;财政部要求企业强化其债务工具评级意识。
印度是最早颁布对信用评级机构全面监管政策的国家之一,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印度证券与交易局(SEBI)颁布并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1999)》,对信用评级机构开立、运行、监督、处罚等做出具体规定。此条例分别在2006年、2010年、2011年进行多次修订,逐步形成了由法律和监管规则组成的评级监管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包括:(1)实行评级机构注册制度,规范准入管理和分类监管理;(2)业务开展和人员管理两个方面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防范利益冲突。要求将评级外的业务如咨询业务进行剥离;(3)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的透明度。评级机构需公开评级符号体系、评级流程、评级方法、主要假设、评级结果的局限性、利益冲突、第三方尽职调查服务的使用情况等信息,便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评级结果。要求评级量表托管在监管机构网上,所有评级结果包括正面和负面的均须公开发布,以防止不正当评级。禁止非公开信息的不当传播、不当交易和不当使用;(4)强化评级机构监管和执法检查,要求评级机构加强内部运营审计。
印度政府重视信用管理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对信息安全、金融软件、信息格式、系统软件等提出了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基本上遵循国际上主流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分类标准、企业标识标准、个人标识标准、代码标准、信息交换格式标准以及信用评估业务标准等。
印度的信用评级市场是个开放的市场,一些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均以合资股东的身份,将业务延伸至印度。标准普尔是印度第一家也是最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的大股东。该公司成立于1987年,评级工作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市场份额超过50%。该公司现已成为全球第四大信用评级公司;2005年,邓白氏(D&B)联合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和11家大银行共同发起设立SMERA,专门从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公司;穆迪于1991年和一些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联合发起成立ICRA,并成为最大股东。印度第二大评级公司CARE成立于1993年,3家国有银行拥有60%以上股份。此外,Onicra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个人、公司和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评级与信用评分服务。
印度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有7.4亿(总人口10.27亿),农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2.2%。印度十分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满足乡村人口的信贷需求。为确保对农业或农村的资金供给总量,印度政府规定,商业银行每年用于农业或农村的贷款不得低于其全部贷款总额的11%。在基层合作组织到国家合作社发展公司(NCDC)、印度小行业发展银行(NDDB)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印度合作银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合作银行通过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信贷服务和相关服务。
四、巴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巴西开始走上工业化道路,经济持续增长,1968年到1973年间,GDP保持年均10.9%的高增速,成为世界第八大经济体。但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后,全球工业化国家经济危机导致严重依赖初级产品出口的巴西经济遭受重创,加之大量举借外债、城市化过快发展等内外原因造成巴西经济衰退、债台高筑,通货膨胀极为严重。1988年,巴西通货膨胀率高达1476%,1993年更达到2389%。由于通货膨胀,巴西企业的商业往来普遍使用支票,因而,规范支票信用成为巴西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主要问题,由巴西中央银行主管的CCSF无效支票登记中心和财政部主管的Cadin违约者登记中心便应运而生。CCSF提供不良支票信息查询,强制各银行将各自的支票退回信息在CCSF系统中登记,Cadin主要登记与公共金融机构相关的违约信息,包括债务违约信息,拖欠电费税费的信用信息等。
1992年,伊塔马尔·佛朗哥总统上任后,面临月通货膨胀27%,850万失业大军和3200万贫困阶层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他和经济智囊团在充分研究前几届政府所采取的稳定经济计划失败的教训之基础上,于1993年3月24日和6月14日颁布了两项新的经济社会计划,通过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整顿税收增加政府收入、加速国有企业私有化、调整联邦预算消除公共财政赤字、增加中小企业投资信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措施控制通货膨胀,恢复经济增长。到1993年12月,巴西政府又制定了新的稳定经济计划,即雷亚尔计划,分平衡财政收支、实施“实际价值单位”、更换货币三个阶段实施,以制止通货膨胀、恢复经济发展。其中,建立信用体系成为巴西政府重要的政策方向和目标。
政府重振政府信用,特别是短期借款的信用。通过在国家货币体制中引入具有记账功能的新经济指数“实际价值单位”(URV),并与美元汇率相挂钩,以克服惯性通货膨胀的影响,奠定巴西新货币雷亚尔的基本信用。政府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就公共信用信息登记机构、私营征信公司和行业合作式征信机构并行发展的格局,形成了形式多样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机构强制性地向商业银行、联邦机构征集信用信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机构主要向金融机构和特定市场提供专门服务,最具特色的是以西若莎(Serasa)和斯派克(SPC)为代表的行业性合作式的征信机构。西若莎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征信机构,由巴西几乎所有的主要银行共同参与组建,主要从其他的信用信息登记机构和持股银行来获取信息。斯派克是由巴西的零售商协会主办的一个非盈利性信用信息机构,主要从类型广泛、覆盖全国的成员用户中获取信息。通过上述机构,巴西形成了覆盖广泛、层次分明的信用体系。
第七节 信用信息服务业及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服务企业(或称征信企业)的产生和运营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环节。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已构建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信用生态,“中立”和“高效”是信用服务企业的基本特征。美国信用服务业市场规模达到约250亿美元。
一、征信体系与信用服务业
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征信是采集、统计、整理市场行为主体信用信息,并形成信用报告的行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本身已成为市场交易的标的物即信用产品,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已成为经济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信用服务已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宏大的产业,构成了信用服务提供者和信用服务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行为关系。信用服务提供者一般为政府权威部门、以征信为主营业务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服务的消费者主要是政府机构、企业及个人行为体。
二、征信体系的运作模式
(一)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共享
各国都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信用信息采集的程序、内容和公开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尽管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的差异,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的共享等规定并不一致。
征信公司依从法律规定从公共媒体、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政府部门、法院系统等渠道和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也派遣征信调查员通过实地访谈等方式采集一手材料。然后征集公司依据定量与定性、历史与展望相结合的原则,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时效性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甄别鉴别,形成最终的结论。信用信息经过多年的采集和积累,形成征信资料的载体即征信数据库。
(二)征信资料的管理与更新
征信公司按照科学方法将采集的信用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判断、编撰等加工处理,为最终信用报告的完成做好准备。并且,征信资料对资料进行动态更新,不断丰富和完善信用资料。征信公司会依据二八原则,设计最佳的基础数据库容量,注重强化对征信资料的快速组合处理能力。
(三)征信报告的共享
征信公司在征信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来编撰征信报告。信用报告较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和分析出征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
征信报告完成之后就会进入征信公司的数据库中,客户可以通过数据库的互联网联机服务从网络上获得所需信息,订购征信公司的信用产品。征信公司可以依托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更深层次服务,如帮助信用信息使用者找出潜在客户群,向其提供最佳潜在客户名单等。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又称为资信评级、资信评估、信用评估)就是由独立中立的专业评级机构,接受评级对象的委托,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级事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标准化规范化的规定为依据,运用科学严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评级对象履行相应的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比较、测定和综合评价,以简单、直观的符号(如AAA、AA、BBB、CC等)表示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行为。
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信用评级机构主要为投融资需求服务,评级对象包括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公司等。
出于控制投资风险的考虑,市场对信用评级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许多公司要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主权国发债、政府发债也越来越依靠投资的信用品质。标准普尔和穆迪公司几乎对美国市场上每一种应税证券进行评级,Baa3和BBB-等级及其以上的债务被认为是具有投资级的信用品质,而低于BB+等级的债务则被认为是投机或非投资等级。
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是独立的,不受政府部门控制和影响。评级机构也不对自己提供的信用评级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者。
四、邓白氏公司及其商业信用服务
邓白氏集团(Dun & Bradstreet)是历史最悠久、国际最著名的企业信用服务商,是全球企业征信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巨人。邓白氏公司始建于1841年7月,其总部设在美国新泽西州的小城默里山(Murray Hill)。1997年改组前,邓白氏集团发展成为年产值约50多亿美元的全球性征信公司,全球员工总数达8万人左右。改组后,集团只剩下邓白氏公司和穆迪公司,2001年,邓白氏集团再次改组,将两家公司拆分,分别为两个上市公司主体,即邓白氏公司和穆迪公司。分拆后,邓白氏公司仍拥有130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业务覆盖美洲、欧洲和亚洲。
邓白氏信用服务的基础是其全球最大的商业信息数据库,这一数据库收录了超过源自于3万个数据源的2.5亿家企业的档案,平均每日数据更新500万次。公司在全球37个数据库建设基地的3000多名员工从事“世界数据库(world base)”的资料加工整理工作。该数据系统以邓白氏独有的DUNSRIGHT?信息质量管理流程作为保障,可将海量数据转化为高质量的商业信息,从而帮助客户构筑最具商业价值的合作关系。这些专业数据导入了企业核心系统、工作流程和基于云的各项应用,并与企业现有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相结合,使数据发挥最大的影响力。著名的邓百氏编码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接受的一种企业编码,它像美国工业分类编码(sic)、北美工业编码(naics)一样在国际上流行。
邓白氏为众多业务领域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服务领域涵盖风险管理及财务、运营和供应链、销售和市场营销等广泛领域。一些全球最大规模、业内领先的技术和服务公司,诸如销售力量网络公司(SalesForce)、甲骨文(Oracle)、毕马威(KPMG)和思爱普(SAP)都在其产品和服务中纳入了邓白氏的数据。
多年来的实践和改善使得邓白氏的报告已经成为商业信用批准的必备部分。债权者和金融机构会依赖于邓白氏的信用报告来评估借款者的信用度。对于借贷信用额度不到10万的,债权人可能是完全依赖于邓白氏提供的还款历史,而不是进行成本更高和周期更长的借款人财务分析、贷款还款调查。对信用评审自动化的贷款公司,利用邓白氏的报告更为重要。
邓白氏收集的商业信息主要有公司规模、历史、法律诉讼、财务信息等,其商业信息报告具体内容包括:(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编码、地址、电话、注册资金及到位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历史沿革等;(2)人员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董事、总经理、关键部门主管)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学历、履历、本行业从业时间、诉讼记录、财产状况等;雇员人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占比重等;(3)关联公司情况,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盈利情况等;(4)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和专利等;(5)质量认证,是否通过ISO质量认证体系;(6)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主要供货商的名称、集中程度和原料地理来源;主要客户、集中度、产品销售的地理方向;(7)付款记录,主要供货商提供的公司一年以内的付款情况,包括付款方式、所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拖欠付款情况及供货商对其评语;(8)银行往来情况,包括主要的往来银行名称、地址、电话、贷款额度、欠息欠贷记录及银行对其信用评语;(9)法院记录,包括原、被告名称、受理法院、纠纷事由、标的价值、卷宗编号等;(10)资产抵押未偿付资金情况,包括抵押资产、抵押日期、估价、受抵押方等;(11)征信公司商账催收数据库关于该企业的记录;(12)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比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债权人权益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毛利率、投资报酬率和权益资本报酬率等;(13)现场调查记录,信用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所获得的信用资料、调查问题及回答情况(包括拒绝回答的情况),并加以评述。
邓白氏报告中最重要的信息是对企业的金融压力分类、信用分类和付款指数(PAYDEX)得分。金融压力分类度量了公司在今后12个月里破产或重组的可能性。该指标有5个类别。信用分类度量了公司在今后12个月里90天或更多天的违约可能性。该指标同样分为5类别。付款指数则是度量公司在最近3个月和12个月里对供应商还款的指标,具有良好的预测性。
五、格瑞顿公司和迪陶信用管理集团公司
格瑞顿公司(Graydon International Co.)是邓白氏集团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1888年成立于荷兰,主要分公司设在美国、英国和比利时,可提供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格瑞顿公司也是欧盟国家著名的企业征信数据资源共享连线网络“欧门(Eurogate)”的发起人。
迪陶信用管理集团公司(Total Credit Management Group International,TCM)成立于1987年,总部现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TCM公司虽然历史较短却发展迅速,是行业中的后起之秀,目前已在145个国家及地区在内拥有167个办事处。该公司具有独特的连锁经营方式,主要业务是国际信用管理和国际债务管理以及应收账款和拖欠债务追账催收服务。
六、消费者信用机构
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是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最重要的部分。在消费者信用信息服务领域,最著名和最有市场活力的是根植于美国的三大征信所。而三大征信所又是征信所联盟公司(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Inc.ACB,成立于1906年)的成员。征信所联盟公司有500多名成员,代表征信行业处理与政府和媒体的关系。三大征信所的每一家都有大约2.5亿美国居住者的信用报告,基本覆盖全部成年人口。
(一)益博睿公司(ExPerian TRW)
英国人控股的益博睿公司(ExPerian TRW)源自于英国零售集团格斯(GUS)在1980年成立于英格兰诺丁汉的CCN系统公司(CCN Systems)。1996年,格斯收购了美国当时五大信用机构之一的Experian公司(由TRW公司更名而来),并与CCN合并成立全新的Experian益博睿,开始涉入美国消费者信用领域。2006年,益博睿又从格斯分离,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在是美国和英国都是最大的消费者个人征信公司,在全球37个国家设立办事处,有17000名员工,客户遍布80多个国家。益博睿公司总部在都柏林,美国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橙县。益博睿具有丰富的征信数据管理及建模专业知识,其全球数据库共覆盖8.9亿人和1.03亿家企业,信贷服务是益博睿最大的业务板块,占收比49.2%,2015年实现营收48.1亿美元,净利润13.06亿美元。其中,2015年日均生产380万份信用报告,全年约13.8亿份,信用服务全年收入约为23.5亿美元。
例如益博睿已实现了金融服务、零售、电信、公用事业、保险、汽车、医疗、慈善机构、娱乐休闲、房地产和公共部门等行业的全覆盖。同时,其2015年收入为48.1亿美元,其中非金融领域的客户贡献了70%,而传统金融机构贡献收入只占比30%。
益博睿的收费模式则更为多元,在其2015年收入中,信用服务收入占比49%,决策分析收入占比12%,市场营销收入占比18%,消费者服务占比21%。
(二)环联公司(Trans Union)
环联公司(Trans Union)是三大征信所中唯一没有上市的公司,也是三大征信所中最小的一个。它起源于一家创建于1866年的铁路油箱租赁公司UTC(Union Tank Car Co.),在1968年成立了环联公司作为UTC的母公司。环联公司随后开始开展消费者征信业务,并且开始对地方征信所进行并购。环联公司在征信技术上进行了一系列革新,是第一个利用光盘替代磁带的征信所,第一个利用线上信息存储和数据读取处理系统的征信所。1981年美联集团(Marmon)收购了环联公司。1988年,环联公司覆盖了全美的征信市场。股神巴菲特的公司伯克西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于2008年收购了美联集团60%股权。
2010年,拥有贝宝支付(PayPal)和纽文投资(Nuveen Investments)的私募基金麦迪逊·迪尔伯恩有限责任公司(Madison Dearborn Partners MDP)的附属机构代表几个投资基金和环联的员工及高管收购了环联公司51%的股份。2012年2月17日,安宏资本(Advent International)和高盛旗下的高盛合伙资本(GS Capital Partners VI Fund)以30亿美元估值收购了环联公司。2015年6月30日,环联公司在纽交所上市。现公司总部设在芝加哥,数据库已覆盖到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等30多个国家。截至2015年底,环联拥有超过65000家机构客户和百万个人客户,拥有全球10亿个人超过30PB的数据。环联的客户主要来自金融服务、保险、医疗行业,其中金融服务行业的客户占比最大。在美国,其机构客户覆盖了全美前十大银行、前五大信用卡发行方、前二十五家汽车商、前十五家汽车保险公司的十四家、数以千计的医疗服务商和联邦、州、地方政府机构。2014年环联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3亿美元。
环联公司主要业务是:(1)通过在线数据服务平台(占企业服务业务总额的66%)、在线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占企业服务业务总额的16%)和决策软件及服务SaaS平台(占企业服务业务总额的18%)面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环联公司还为其机构客户提供面向消费者的信用教育服务,以提高机构客户的消费者留存率和满意度,增强消费者对环联机构客户的黏性;(2)面向个人的消费者直接业务和间接业务。直接业务指的是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手机应用直接订购环联的产品与服务。环联向订购用户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分析、信用信息变化预警、债务分析、身份信息保护服务、保险分数、限制第三方获取环联信用报告的功能。间接业务指的是环联与其他机构合作,将上述业务放在合作机构的反欺诈、信用评估、身份认证、信贷和保险审批以及催收等业务包中。
(三)艾奎法克斯(Equifax)
艾奎法克斯(Equifax)是三大征信所历史最悠久的。1899年,伍尔福德(Woolford)兄弟两人在亚特兰大成立了零售信用公司,和当地百货商店合作,跟踪消费者信用度以便商家决定是否给消费者授以信用。1901年,公司开始为利润更丰厚的人寿保险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且与众多律师和店主合作以得到客户的信用信息。1908年公司开始为汽车责任保险公司提供信用报告。二战后公司业务发展迅猛,1965年发行股票并开始运用电子数据系统。70年代早期公司对多家征信所进行了并购。1979年,公司改名为艾奎法克斯,现成为一家跨国的个人征信公司,在北美、南美、英国、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都有分支机构。
(四)费埃哲(FICO Fair,Isaac and Co)
费埃哲在美国消费信用征信体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信用评分的先驱。该公司由两名斯坦福研究机构的年轻人工程师比尔·费尔(Bill Fair)和数学家厄尔·艾萨科(Earl Isaac)每人出资400元创建于1956年。1972年,美国国税局开始应用费埃哲的数据分析软件来判断偷税漏税者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再加上信用卡的使用和计算机技术的逐渐推广,费埃哲的业务开始得到突破。1975年公司为富国银行建立了第一个根据消费者行为的信用风险评分系统。费埃哲在1987年上市并在1989年通过艾奎法克斯推出FICO信用风险评分,使个人信用审核开始自动化和高效化,从而加快了个人和商业信用的普及。1991年三大征信局都开始采用FICO风险评分技术,利用个人信用历史资料和其他借款人信用行为相比较,从而得出个人违约概率。
按照重要程度,FICO统计模型将信用评估依据资料的排序分别是个人破产记录、抵押品、拖欠债务、迟付借款;信用历史的长短;一年来新贷款申请的查询次数;使用的信贷类型。基本思想是把借款人过去的信用历史资料与数据库中全体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相比较,检查借款人的发展趋势是否经常违约、随意透支,甚至申请破产等。该模型利用高达100万的大样本数据首先将消费者的5C指标进行具体刻化,再将深度指标分档计分,加权得出最终总分,打分范围为从300到850分,分数越高,信用等级越高。信用分数与贷款利率相挂钩。分数高的人贷款能够节省很多钱。信用分数越高,贷款利率就会越低。
费埃哲现在全球拥有25个办事处,3400个员工和行业专家。费埃哲的客户包括三分之二的世界100强银行,美国前100家最大金融机构中的90家,以及全部美国前100家最大信用卡发行机构。FICO评分的销售总额达到100亿个,是世界上最常有的信用评分 。全球约有65%的信用卡是通过FICO自适应控制系统进行管理的。美国前10位的银行均采用FICO催收与资产保全解决方案。费埃哲成为全球领先的干预测分析和决策管理公司。
(五)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服务方式及收费方式
消费者个人信用评估包括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态和信用能力,这种评价集中表现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个人信息:社会安全号、姓名、过去的家庭住址、目前的详细通讯地址、工作经历等;(2)信用历史:从电话公司到抵押权人的所有机构获得的个人贷款限额、分期付款情况和还款历史记录,以及最近30天内或更长时间的支付行为记录;(3)公开记录:所有涉及个人的破产公告和其他的法庭判决,比如离婚赡养权协议和税收留置权;(4)查询请求:所有最近查阅你个人记录的商业请求,不包括自己察看个人信用报告的请求。
个人信用机构为用户提供纸质和电子信用报告,服务费从用户的信用卡上扣除,但是用户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必须要填写以下相关信息:姓名、头衔、尊称、电邮、电邮确认、详细地址、是否在此地址超过6个月、网上用户名、密码、社会安全号SSN、电话号码、母亲名字、生日、信用卡类型、信用卡号码、信用卡过期时间等信息。
以环联公司为例,向个人信用报告用户收费的标准为:(1)三大公司合成的个人信用报告收费29.95美元/份;(2)三大公司合成的个人信用报告+三个公司的信用分数收费29.95+9.95=39.9美元/份;(3)三大公司合成的个人信用报告+三个公司的信用分数+消费债务分数收费29.95+9.95+4.95=44.85美元/份;(4)信用报告防欺骗监视收费10.95美元/季;(5)个人信用分数服务,收费19.85美元/份;(6)个人信用分数监视,收费4.94美元/季;(7)个人债务记录监视,收费4.94美元/季。
(六)个人信用报告信息的管理
美国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a)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等。b)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账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账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c)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d)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
第二类是禁止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要求,包括:a)活期或储蓄账的信息;b)购买的保单;c)收入信息;d)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e)工作表现;f)医疗信息;g)驾驶记录;h)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七)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a)法院命令或传票;b)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c)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d)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e)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f)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g)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账户的风险;h)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八)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个人信用修复制度
关于消费者对信用报告的知情权,规定如下:a)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b)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1年内可以免费获得1份本人的信用报告:失业并准备在60天内开始寻找工作;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c)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
对于个人信用修复,制度作出规定。如果有了不良记录,信用修复机制会提供建议,包括如何清理、重组债务,如何加强理财,以便分批偿还债务等。在还清贷款后,还有两三年的观察期,如果没有污点,就可以消除信用不良记录。
七、对信用评级体系的反思及信用评级监管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损失最严重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信用评级模式的弊端,凸显了在金融衍生品等新型评级产品和主权评级领域的突出问题。
美国的机构信用评级模式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充分竞争导致的是级别和价格的竞争以及评级质量的低下,据统计,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在所有的次级贷款MBS债券评级中,给予了大约75%的债券AAA的高等级、10%得到了AA、另外8%得了A、仅有7%被评为BBB或更低,这种信用评级结果最终形成了动摇美国金融体系的力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美元的全球储备货币地位和美国在全球的金融中心地位,三大评级机构评级的金融衍生品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购买,特别是欧洲发达国家,于是将系统性风险扩散到了全世界。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三大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资本开放程度高的泰国等亚洲国家主权信用级别,风险暴露后却又非理性的调低评级,进一步恶化了危机的形势,加剧投资者恐慌,驱使资本大规模无序外流和主权利差上升,加大各国抗击金融危机成本。
危机爆发后,三大评级机构饱受指责,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更加高涨。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简称FRR),开始了美国自193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成立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CFPA);采纳“沃克尔规则”;加强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要的工具和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等。
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有两部分:一是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打造成“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设立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在金融监管改革的基础上,2009年1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最终投票通过了该法案。同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使之成为法律。
2009年11月,欧盟通过了《信用评级法规》,就评级监管的协调机制做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了监管机构、评级准入和具体的监管机制,主要是增加评级的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2010年4月30日,欧盟宣布要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从而摆脱长期以来欧洲的评级市场由美国三家机构占绝对优势的局面。
第八节 国外社会信用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信用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和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信用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因失信而导致企业断崖式衰败甚至灭亡的事例有很多,代价及其沉重,教训极其深刻。这些事例挑战社会信用制度,安然公司(Enron)和安达信公司(Arthur Andersen)的消亡是最典型的例子。
一、安然公司和安达信公司的产业地位
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休斯敦,首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为肯尼斯·雷(Kenneth Lay)。在他的领导下,安然公司开创天然气现货市场新的经营模式,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逐步发展成为北美和欧洲最大的天然气公司。随即,安然公司将核心业务由天然气转为动力和发电领域,迅速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电力交易做市商。其后,安然公司又引入天然气方面的衍生产品交易,创造出一种新型能源交易运营机制,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经营商和最大的电力交易商的基础上,成为最大的能源批发做市商。1999年11月,安然公司创建了第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球商品交易平台——“安然在线”,提供从电和天然气现货到复杂的衍生品等1500多种商品交易。不到一年时间,即发展成为年交易规模近2000亿美元的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短短的15年中,安然公司发展成为一代商业巨擘,与通用、埃克森、美孚、壳牌等百年老店平起平坐。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安然公司的销售收入从59亿美元跃升到1008亿美元,净利润从2.02亿美元上升到9.79亿美元,其股票成为众多证券评级机构的推荐对象和众多投资者的追捧对象。2000年8月,安然股票攀升至历史最高水平,每股高达90.56美元,在美国《财富》杂志的“美国500强”中位列第7名,在世界500强中位列第16位。2001年,安然公司拥有约21000名雇员,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
安达信公司成立于1913年,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阿瑟·安达信先生创建,一直以其稳健诚信的形象被公认为同行业中的“最佳精英”。1973年,安达信向公众发布首份由国际专业会计师行编制的年报。1979年,它成为全球最大的会计专业服务公司,合伙人多达1000多人。1987年以来,安达信不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很快,而且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在保持传统的审计和税务咨询业务的基础上,安达信还开拓出企业财务、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风险咨询等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后,它在全球最大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另四大是普华永道(PWC)、毕马威(KPMG)、安永(E.Y)、德勤(D.T)】中排名第一。但从1997年开始,在与安达信咨询长达3年的分拆大战中伤筋动骨,滑落至“五大”的最末位。到2001年,安达信在全球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4700名合伙人、85000名员工,业务收入高达93亿美元。
安达信是安然公司的会计和审计服务商,安然公司每年要向安达信公司支付2200万美元的服务费。
二、安然公司财务丑闻爆发和公司破产
2001年年初,对冲基金Kynikos Associates Ltd的创始人吉姆·查诺斯(JimChanos)公开怀疑安然的盈利模式,并注意到安然首席执行官斯基林(JeffreySkilling)违规抛售安然股票。这引发人们真正追究安然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向。接着贝瑟尼·麦克林(Bethany Mclean)等人纷纷在财经媒体上对安然公司提出质疑,导致安然股价下跌。2001年8月9日,安然股价从年初的80美元左右跌到了42美元。
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司公布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宣布公司亏损总计达到6.18亿美元,即每股亏损1.11美元。同时首次透露因首席财务官安德鲁·法斯托与合伙公司经营不当,公司股东资产缩水12亿美元。10月22日,The Street.com网站发表文章进一步披露出安然与另外两个关联企业麦克林2号(Marlin2)信托基金和鱼鹰(Osprey)信托基金的复杂交易,安然通过这两个基金举债34亿美元,但这些债务从未在安然季报和年报中披露。同一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安然公司主动提交某些交易的细节内容,并于10月31日开始对安然公司进行正式调查,安然事件终于爆发。
2001年11月8日,安然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文件,承认做了假账:从1997年到2001年间共虚报利润5.86亿美元,并且未将巨额债务入账。与此同时,安然公司又错误判断美国国债价格下跌而放量卖出其持有的将在两至三年内到期的欧洲美元期货,欲通过杀跌国债,获取投机利润,同时对冲下跌的石油价格,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结果在国债和原油市场上遭受双重损失。安然还设想通过让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39位的迪诺基公司兼并收购来摆脱困境,但最终没有成功。11月30日,安然股价跌至0.26美元,市值由峰值时的800亿美元跌至2亿美元。12月2日,安然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依照破产法第11章进行破产保护,破产清单中所列资产价值高达634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2002年1月15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由于安然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在过去30个交易日中持续低于1美元,决定将安然公司股票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分股中除名,并停止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至此,安然这个曾经辉煌一时的能源巨人完全崩塌。
三、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企业信用问题
首先,财务舞弊和作假成为安然轰然倒台的祸根。
1991年3月至2000年第二季度,美国经济处于历史上最长的连续9年的增长期,经济运行态势形成了“高增长+低通货膨胀+低失业率”的理想组合。但是,由于纳斯达克新上市公司大股东在6个月冻结期满后抛售股票、微软反垄断法诉讼和解未果、高盛公司首席分析师“股神”科恩及“新兴市场教父”莫比尔斯等唱空新经济等原因,引起股市剧烈震荡。3月13日至4月17日,美国股市出现了自1987年股灾以来最大的震荡,以科技股为主的纳斯达克综合指数由3月间的最高点5048点猛跌至4月15日的3321点,累计跌幅高达34.2%,道琼斯指数在此期间也累计下跌了805点,跌幅为8.16%,安然的能源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电子商务都受到重大影响。
安然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继续创造高增长的神话。安然公司利用资本重组,进行横向和纵向持股,形成数量超过3000家子公司和合伙企公司的庞大而复杂的企业组织,利用“金字塔”式多层控股链以较少资本控制庞大企业网络,进行大量融资。这次操作看似环环相扣,滴水不漏,但已埋下了安然崩塌的隐患。由于安然与关联公司签订了许多复杂的担保合同,这些合同常有关于公司信用评级、资产价值、安然股价的条款。这些合同及条款看似各异,但实际上相关性极高,一旦某项条款触发,其他合同及条款就会发生连锁反应。
安然的合伙公司大多被安然高层管理人员所控制,这使得公司的关联交易与个人利益交织在一起,这些管理人员从合伙公司获得到的好处达3000多万美元。个人利益驱动下,作假的动机会更加强烈。
安然公司创造出一套非常复杂的财务结构,肆无忌惮的虚构利润。自1997年到2001年11月下旬,安然公司虚报利润达5.86亿美元。在会计处理上,安然率先采用了一些技术,使公司能够记录尚未创造收入的长期合同的盈亏资料。例如,安然采用一种叫“盯市(mark-to-market)”的会计制度,这种会计制度允许安然和其他能源类公司从账面上提高其当期净收益,而这些合同在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不一定能够实现。安然公司还利用财务制度上的漏洞将高达130亿美元债务则通过不同层次和渠道化整为零,分散隐藏。如自定会计条目,通过所谓的“特殊目的实体”(SPE)等方式,增加不记入资产负债表的交易业务,降低其财务报表的负债额。安然还钻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的空子,在财务报表中不如实反映负债。根据GAAP的规定,对于股权不超过50%的子公司,无须合并其会计报表。安然的结构非常复杂,层级很多,对很多层级较低的公司,安然拥有的股权比例很低,但实际上都受其控制,而这些子公司的负债在安然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不出来。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安然的资产负债率。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产品作假,丧失会计审计的独立性。
安达信承接的安然公司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安然成立时起,安达信就开始担任安然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20世纪90年代中期,安达信与安然签署了一项补充协议,安达信包揽安然的内部审计工作,安然公司的咨询业务也全部由安达信负责。安达信每年要从安然身上赚取5000万美元以上的审计及咨询服务费。安达信明知安然公司长期存在财务作假、虚构盈利以及隐藏数亿美元的债务而没有披露。
安然公司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来自于安达信公司,与安达信存在利害关系。
安达信的一名合伙人在得知美国证监会将对安然公司展开调查后,下令销毁为数不少有关安然的文件和电子邮件,这种行为有违职业操守,并涉嫌妨碍司法调查。
再次,证券评级机构在安然公司奄奄一息之际,大幅调低对安然的评级。2001年11月28日,标准普尔公司将安然的评级由BBB-调低至B-,即垃圾股,并将安然从标准普尔成分股指数中剔除。与此同时,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也宣布将安然公司的评级由Baa3调低至B2。即使在2001年11月1日安然公司获得J.P摩根和所罗门史密斯巴尼的10亿美元信贷额度担保后,美林和标普公司仍然再次调低了对安然的评级。
四、安然崩塌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安然事件连同美国9·11事件、世界通信公司会计造假案和安达信解体,被美国证监会前主席哈维·皮特称为美国金融证券市场遭遇的“四大危机”。
首先,安然的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乃至全球股市。自安然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影响,半年多时间内在美国股市投资资产缩水了2.5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四分之一。美国股市的下滑影响了全球股市,欧洲各大股市及东京、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股市也大幅下跌。
其次,安然的财务危机给汇市、债市、期市、金市带来很大影响。美元持续贬值,美元、日元、欧元三大货币在各国外汇储备中的比例发生很大变化。在期货市场上,金属交易特别是与安然有关的金属交易剧烈波动。债市亦动荡不安,黄金价格则一路上扬。
再次,引起一系列企业倒闭的连锁反应。一批有影响的企业舞弊案相继暴露出来,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思科、施乐、J.P摩根大通银行等大企业也传出存在财务违规行为,同时美国企业还引发了一系列破产风暴,包括资产总额达170亿美元的美国第二大零售商凯马特、资产达224亿美元的美国环球电讯公司、资产达1070多亿美元的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公司(其审计事务所也是安达信)等。这一系列的破产案,使美国金融市场进一步遭到打击。
第四,由于安然的发展很大程度靠资本市场的运作,因此安然的破产拖累一批银行。据2002年1月17日《华尔街日报》报道,安然的破产使美国银行界由于坏账和其他交易业务总的损失达200亿美元左右,首当其冲的是美国最大的两家银行,即花旗银行和J.P摩根大通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日本三家大银行也有重大损失。
五、安达信公司的解体
2002年3月14日,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汤普森向美国休斯敦联邦地区法院对安达信公司提出“妨碍司法”的犯罪指控,指控安达信公司故意销毁有关安然公司的大量件。6月15日,陪审团一致认定安达信阻碍司法调查的罪名成立。10月16日,美国休斯敦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安达信公司罚款50万美元,并禁止其在5年内从事审计业务。这是安然公司宣布破产后的第一起相关刑事判决,也是妨碍司法调查罪最严厉的处罚。
在陪审团作出决定后安达信就宣布,从2002年8月31日起停止从事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此后,2000多家上市公司客户陆续离开安达信。安达信关闭了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办事处,员工人数也从2.8万人下降到目前的不足2000人,世界排名第五的会计事务所解体。
六、萨班斯法案
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事件发生后,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PaulSarbanes)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主席奥克斯利(Mike Oxley)联合提出“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特别是第404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提出了严苛的要求。
《萨班斯法案》规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负责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罚;制定或直接采用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等。《萨班斯法案》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业务,但并不强制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审计业务。
七、艾奎法克斯的信用信息泄漏事件
2017年9月,美国信用评估机构发生史上最大规模用户信息泄漏事件。艾奎法克斯的信息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黑客“未经许可”获取了艾奎法克斯服务器的访问权限,约有1.455亿用户的姓名、生日、SSN、手机号码和住址等个人重要信息面临泄漏,几乎是3.23亿总人口的一半。同样可能被窃取的还有一部分美国人的驾照号,21万人的信用卡号码,以及大约18万人的法律文件。除了美国之外,英国和加拿大用户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这些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金融欺诈行为,例如随意冒名进行银行开户、信用卡提现等。
信息泄漏事件暴露出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由三大信用评估机构掌握的几乎覆盖全美国居民的个人重要敏感数据,实际上随时都面临着大规模泄漏的风险。这样的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影响。整个美国的信用、金融以及社会体系都将遭遇到严重挑战。
这类事件暴露出的另一类缺陷是,个人身份识别也存在潜在漏洞。美国的银行、医院机构验证身份的主要方式是姓名、社安号、住址和生日进行比对,只要这四个信息一致,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随时被冒名顶替,然后不法者就可以为所欲为。
不仅如此,在用户泄漏事件发生和处理过程中,艾奎法克斯暴露出自身的诚信问题。早在2017年5月中旬到7月,艾奎法克斯便发现黑客攻击,但直到近2个月后才将消息公之于众,中间甚至发生管理层大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一时间遭到各方的强烈质疑和谴责,其股价也在消息公布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大幅下挫超过13%。
12日,加拿大艾奎法克斯用户对这家企业发起集体诉讼,诉状中对艾奎法克斯的指控包括违约、侵犯用户隐私权、处理用户信息疏忽大意、泄密后高管售股权等,索赔5500亿加元(约合4500亿美元)。同一天,36名美国参议员12日联名上书,要求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手调查艾奎法克斯高管在泄密发生后出售股权,疑有“内幕交易”的行为。联邦调查局也宣布介入调查数据泄露事件。
艾奎法克斯的违规总成本可能超过6亿美元,包括技术和安全升级、法律以及向数据被盗窃的消费者提供的免费身份盗窃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九节 国际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现代通讯技术、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将对国际信用体系建设产生深刻影响。
一、新技术的应用,促使国际金融、经济、贸易关系扩展和融合,对市场行为主体的信用要求会加强。特别是在国际工程招投标领域,将更加重视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国际信用将成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同时,全球化使金融和经济危机的传输速度加快,股市、债市的系统性违约风险将以极快速度在全球范围传导,因而,预警和防范金融、经济风险将成为各国金融和信息监管及展开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此外,应该看到,国际信用也将成为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冲突和纠纷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二、新技术应用,促使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更广触角更深、归集强度更高、分析和处理工具更缜密,传播速度更快。信用数据库的容量、更新和维护更加重要。大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能够扩大信用衍生产品和服务的范围,开发和提供信用信息增值产品,如信贷决策支持和防欺诈工具、违约概率预测工具和风险/盈利模型等。大数据技术还可以提高信用风险监管的能力;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用数据库受到黑客攻击的可能性加大,信用信息泄露的风险更大,信用信息的保护将更为重要。
三、互联网的发展对征信行业有一系列冲击,包括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消费者信用的计算、法律条款的修订等。传统征信机构和新兴征信公司都在研究大数据征信,新兴征信公司更加敢于创新和尝试,甚至把大数据征信的结论权重放到很大比例。其中,美国金融科技术公司ZestFinance和Kabbage这两个大数据征信一直引领着全球大数据征信领域。Zestfinance是成立于2009年的一家从事消费者信用审核的公司。其创立人彼得·蒂尔(PeterThiel)也是在线支付Paypal的创始者之一。与FICO不同,Zestfinance主要侧重于缺乏信用历史的消费者。在技术上,Zestfinace与FICO不同之处在于它利用了上千个来源于不同地方的与信用相关的数据变量,从个人财务状况到对社交网站的使用量,对个人违约风险做出评估。美国现有对消费者保护的法规使得这些新兴公司一方面面临监管制约,但又对监管提出挑战。
四、新技术促进信用信息相关产业间的融合发展,数据来源愈加多元化,电商、电信业、零售业数据、社交类数据、网络行为数据正在进入征信体系,拓展了数据源的广度深度,提高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的应用融合度更高。例如,评价企业风险同时考量其高管、董事会成员的个人风险等。
五、新的产业形态如电子商务,特别是各类B to C、C to C等新型面向消费者的网络零售发展和共享经济公司,将更加倚重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应对伴随而来的诚信缺失问题。美国首家P2P平台Prosper成立于2006年2月5日,拥有160万会员,借贷总额超过5亿美元。借款人要想在平台上获取资金,需要先在网站上注册并提交个人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平台会先审核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一旦信息准确性得到确认,借款人便可以在平台上开展交易。随后借款人发布借款标的,标的内容包含他的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收入、婚姻状况等和借款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能接受的利率等。当投资人搜索到标的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判断决定是否投资。单一投资人最低的投资额度是50美元,这就意味着他的投资额不用覆盖整个标的,这就大大降低了风险。根据竞价机制,投资人为标的竞价,利率较低者中标。本息保障认为当竞价过程结束后,该标的会被关闭并交由平台审核。一旦审核通过,资金就会由投资人的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平台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为借款总额的2%。信用评分是影响P2P平台利率水平的最重要因素。信用评分越高,利率水平越低。
分享经济意味着将自己拥有的某件物品提供给全国、甚至全世界人使用,是一种在十分开放、宽容和诚信的社会中才能够得以正常、有序、健康运转的全新经济概念。Times公司是在全日本网点覆盖面最广的一家分享汽车企业。根据Times Car Plus官方网站的数字,截至目前,日本境内已有约7000个服务站,为会员提供全年365天无休,可随时享用的租车服务。这种分享汽车的业务模式,建立在对会员的信用关系之上。
六、区块链技术有利于提升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信用服务的效率。日本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正在采用区块链技术开发一个共享ID平台,为一种通用的电子身份证。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的共享ID在不同的银行办理开户。银行则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无缝的共享用户的身份信息,以验证用户真实身份。
写在区块链上的信息具有永久保存、不能被篡改的特性,因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共享ID平台能够保证个人的信息的真实有效、便于保存、不能伪造,且不会丢失。因此当区块链构建的信用体系能够迅速满足信贷所需的验证条件时,就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其他验证成本。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流动资金的增加,活跃社会经济。这样一来信贷行业的规模就会迅速扩大,用户需求也会猛然上升,由需求推动的新的服务形式也将出现。
本章小结
从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看,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建设和不断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用体系,但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还是行业协会主导型或混合型,信用体系建设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全社会的诚信文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的基础,信用法律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
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存储和数据挖掘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发展,将给现代征信业、信用市场发展及信用体系建设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使信用社会成为现实。而且,革命性技术将推动国内外市场的高度融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信用将在国际经济、金融、产业和文化等的市场竞争与合作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