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共青团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工作,使团的工作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重庆电力技校团委根据西南电管局政治部通知精神,特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团组织是学校里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

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行政的参谋和帮手,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团组织在学校中具有特殊的、不可代替的重要职能和作用。第三条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

学文化知识武装青年,努力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使之能够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重任,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

第四条团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育人为中心,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团组织的工作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改革服务。为学校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服务,为青年成长服务,力求人才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校团委受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直接领导,向校党委和上级团委负责。同时,接受校长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协助党委(或支部,下同)和校长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青年正确认识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促进改革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青年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共同理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民主与法治、纪律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教育青年做国家和学校的主人翁,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建立健全团内青年思想动态研讨小组,定期调查分析青年的思想状况,了解、研究青年的思想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抓好第二课堂活动,调动和保护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关心青年的特殊利益,为青年办实事。

(一)建立“青年思想”信息反馈系统,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意愿,维护青年的特殊利益。

(二)指导各类正当的青年社团活动。

(三)与有关部门协作管理和共同使用校内的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学校广播室,建立青年业余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活跃青年业余文化生活,促进青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关心和帮助青年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八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建设好团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1. 加强团支部基础工作,健全团支部最基本的簿册(即:会议记录簿、组织生活记录簿、团费收缴登记簿、好人好事登记簿、团员花名册)。

  2. 在各团支部推行“团的工作季度目标考核制度”。

(二)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途径培训团的干部,提高团干部的素质。

(三)督促团员履行义务,保证团员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搞好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使学校中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章工作职权

第九条学校团委(或支部,下同)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员且条件适宜的,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不是党员的, 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团委书记参加学校校务委员会工作。协助校长就学校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团员青年积极贯彻实施。

第十条校团委有以下决定权:

(一)根据校党委、校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部署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团的组织发展、下级团干部的任免、团纪处分、团籍管理、审批下级团组织的建立和撤销。

(三)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

(四)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学校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考核下级团组织的工作情况。

(二)受校党委和校长的委托。考核下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是否重视青年工作和关心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校团委有下列建议权:

(一)提出下级团干部的使用情况,协助党组织管理下级团干部。

(二)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青年入党,提干和上学深造。

(三)向党政部门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申请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组织设置和团干部第十三条团组织应根据团员的数量而设置。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两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特殊情况下, 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第十四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团的支部书记,总支书记也可由上级团委在征得有关党组织同意后任命,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门,不是一级团组织,可根据青年工种、班次、特点等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六条团干部应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团委书记一般应为同级党委委员担任。

(二)团委正、副书记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

(三)团的专职干部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七条团委专职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校中层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教工团支部书记每月应保证适当时间做团的工作,其奖金不受影响,各单位党政领导应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第十九条团干部要专职专用,任何部门抽调团支部书记做其他工作七天以上的,必须与团委协商。

第五章经费第二十条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如下: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由行政按西南电财(86)161 号文件执行。

(三)如上述经费仍入不敷出,学校可视情况拨出一部门予以补助。第二十一条学校团委举行的大型活动,行政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第二十二条团(总)支部经费来源:

(一)团委指定任务时拨给的经费。

(二)通过勤工俭学提取的部门经费。

(三)开展活动向团委申请的资金。

(四)评为先进后团委颁发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六章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考核团的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

第二十五条校长应主动地给共青团工作以指导,根据学校教学等情况和团组织的工作职责,吸收团委书记参加有关的行政会议。向团组织提出任务, 交团组织去完成。

第二十六条党政部门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提出意见,支持共青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制定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只适用于重庆电力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