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一)学生考勤规定: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现定,按时到校,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凡正课、早读、早操、自习课、基本功时间、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跑步、运动会,春、秋游,军训、劳动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属于考勤之列。

  2. 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的学生,应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校者作旷课论;正式铃响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论, 迟到 15 分钟以上算旷课 1 节。在下课前擅离课堂(或现场)算作早退。

  3. 学生请病假需有家长证明,3 天以上需有医院证明。两周以内班主任批准,两周以上报教导处审批。

学生请事假事先办理请假手续,3 天以内班主任批准,4 天以上由家长到教导处请假。

学生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当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请假经批准后,请假单由考勤员交教导处备案。

(二)考勤管理办法:

  1. 每班设立考勤表,每节课(及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由班长或考勤员登记。每周六考勤本经班主任阅后由考勤员交教导处,逢五、十周教务主任阅后签字。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学校期中期末核实两次。学期结束时,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学生手册及学生档案。

  2. 凡迟到或旷课 4 节以上的学生,不能被评为各类好学生。

  3. 教导处每周将各班考勤情况汇总,满分 10 分,一人次迟到扣 1 分,旷课一节次扣 2 分,直至负分。不按时交考勤表,按 0 分记。

  4. 迟到或旷课 3 节以上的学生,4 天之内由学生本人将书面的认识交家长及班主任签字后交级主任备案。

凡迟到 5 节或旷课 5 节以上的学生,级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对学生共同进行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学校对其点名批评。

经常迟到,屡教不改,学生一学期迟到超过 7 次以上,或旷课 7 节以上, 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留校查看或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