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几项要求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9 年 5 月 6 日)
最近,一些地方不断发生校舍坍塌、车船翻沉、食物中毒和流氓滋扰学校等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造就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中小学校校长和教职工学习我委办公厅 1988 年 3 月编发的《中小学安全手册》。通过学习,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掌握有关校舍、环境、交通、校外活动、饮食卫生以及体育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二、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并列人工作计划, 按学期做出具体安排。要由校长和班主任根据当地环境和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教育内容,利用班会、校会等时间,讲授有关安全常识,并提出明确要求。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学单位及学校均应建立校舍检修制度。中小学校舍中,凡经检查确定属于危房的,均要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做出修缮、改建安排,并落实资金、材料、施工力量和组织领导等措施。凡未修复的危房应停止使用,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临时用房,不得因此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对修缮、改建校舍的工程,要有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凡因检查不认真,解决措施不得力,或施工质量低劣, 造成校舍倒塌、师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劳动、社会实践、体育比赛等项活动时,要有领导、老师负责。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
师生外出活动需乘坐车、船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车、船驾驶人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严禁超载乘坐。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司法、工商、交通等部门,共
同制定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在发生流氓等不法分子滋扰学校秩序时,应及时提请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国家教委决定建立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小学校发生的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报告我委。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同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 1 月和 7 月底前还应分别就本学期中小学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出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件数、伤亡人数、处理情况以及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今后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