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之道

齐之国氏大富,宋之向氏大贫;自宋之齐,请其术。国氏告之曰:“吾善为盗。始吾为盗也,一年而给,二年而足,三年大穰,自此以往,施及州闾。”

向氏大喜。喻其为盗之言,而不喻其为盗之道,遂逾垣凿室,手目所及, 亡不探也。未及时,以赃获罪,没其先居之财。

向氏以国氏之谬己也,往而怨之。国氏曰:“若为盗若何?”向氏言其状。国氏曰:“嘻!若夫为盗之道至此乎?今将告若矣。吾闻天有时,地有利。吾盗天地之时利,云雨之滂润,山泽之产育,以生吾禾,殖吾稼,筑吾垣,建吾舍。陆盗禽兽,水盗鱼鳖,亡非盗也。夫禾稼、土木、禽兽、鱼鳖, 皆天之所生,岂吾之所有?然吾盗天而无殃。夫金玉珍宝,谷帛财货,人之所聚,岂天之所与?若盗之而获罪,孰怨哉?”

向氏大惑,以为国氏之重罔己也,过东郭先生问焉。东郭先生曰:“若一身庸非盗乎?盗阴阳之和以成若生,载若形,况外物而非盗哉?诚然,天地万物不相离也,仞而有之,皆惑也。国氏之盗,公道也,故亡殃;若之盗, 私心也,故得罪。有公私者,亦盗也。亡公私者,亦盗也。公公私私,天地之德。知天地之德者,孰为盗耶?孰为不盗耶?”

《庄子》否定善恶、是非的区别,本篇主旨,与《庄子》一致,意在打消盗与非盗的区别。在形式逻辑不发达的中国古代,这种说法确能打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