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失业
从历年的统计资料看,我国城镇人口失业率在 1949~1955 年间一直处于10%的高位。1956 年开始逐年下降,在 1960 年~1970 年间年失业率约 4~5
%。此后,失业率又有所回升,70 年代末超过了 5%。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开的失业率与其他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一直处在较低的水平上。但我国较低的失业率不是真正降低,而是基于政府对就业问题特定的政策上。一是政府禁止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部门的流动,一是长期以来实行的“低工资、高就业”制度。因此,城镇的公开失业率并不能反映我国的失业现状。
60 年代中期到 7O 年代后期,由于城市知青逆流动到农村,客观上产生了以行政方式减轻城市就业压力和降低城市失业率的结果。据初步测算,此项制度安排,在那一时期每年降低失业率约为 2~5 个百分点。
城镇劳动力公开失业由于城市规模和地域上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历年来,城市规模大小与失业率高低成反比。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失业率,在小城市和镇的失业率则高于平均失业率。在地域上, 由于东西部城市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东部地区失业率稍低,中西部地区则稍高。
总结历年公开失业率的变动趋势,70 年代末以前,年度间失业率的波动较小。改革开放后,短期性经济波动程度相对增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行政控制程度减弱,劳动力流量增加,年度间失业率的升降幅度加大。特别是80 年代初到 90 年代,年度间失业率的波动常出现 3~4 个百分点的差幅。
近年来,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劳动就业制度的变革,公开失业率在年度间的升降幅度将会增大,同时失业率也有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