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B)二
章一 这里,我们打算阐明,政治团体在具备了相当的物质条件以后, 什么形式才是最好而又可能实现人们所投想的优良生活的体制②。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其它备家的政体的[理想]形式[不以我们的理想为限]①我们应该全面研究大家所公认为治理良好的备城邦中业已实施有效的各种体制②,以及那些声誉素著的思想家们的任何理想型式。我们这种研究希望使[实际的和理想的]各种政体的合乎道义而有盆的备方面能够明示世人;也愿意世人知道我们的素志,不在于显露才华,自炫智慧,这里只是由于我们对列国的史睛和现况以及备家的高论既洞见其中的批论,不能不为之辨明而已。
我们应当从这个论题的自然起点开始。[人们在进行政治粗合时,备人该把哪些事物归社团公有?]政治社团的组合方式,在下列三者中必居其一:
- 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完全归公,或 (2)完全不归公,或(3)
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既然是一个政治粗合,竟然完全浚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40)当然是不可能的:每一城邦的建立,其政治体制必须把某些东西加以粗合,至少是每一分子的住所应该在大家共同的境界以 内。称为一个“同邦公民”(同城市民),就隶属于同一城邦,隶属于同一城邦也就是共同住居于一个地区。但我们还得在第一和第三两个方式之尚育所选择。一个优良的城邦是否应该尽可能地把一切东西划归公有?或者公有的东西要有所局限,某些东西就不该公有?倘使按照第一方式,则公民俩就可把子女归公育,妻子归公有,财产归公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③所述苏格拉底的主张就认为这些都必须归公①。那么,我们应该保持现状[保持家庭和私有财产],还是应该遵从《理想国》中所倡议的新 规约呢?
章二 建立公妻的社会自然要发生许多纠纷,其中,有两个(10)主要的症结。苏格拉底认为必须建立这种社会的目的[是要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的大公(统一),但他]所根据的理由实际上都是不充分的。又,他为了要达到他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虽然在他所设想的城邦中好像是必需的,实际上
② 照本卷开端所所研究程序,应该由家庭转入村坊,然后细说城邦。这一节似乎是后世编纂者订定了卷一卷二的次序后加入的,用以弥补两卷间的缺漏,使这一部未完稿的“家政”专篇可以同下篇“关于理想国的评论”相联系。
① 政治组织的理想体制可分为两类:(一)在人类现实社会中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二)只有在理想的社会中才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第一类,相对的模范城邦见卷四至六:卷四下半部所涉及的更多。第二类见于卷七卷八。本卷上半部所叙述的则为各家的政治理想。
② 其它各家的政体”数字另见于卷七 1325b34。卷七为亚氏自己的政治理想,这里是亚氏以前备家购政治理想,所以加“[理想]”字样。
③ 伊索格拉底:《致塞伯鲁萨拉密城嗣王尼古克里书》(Isocrates,Niooeles)24,说世人都认为拉栖第蒙和迦太甚具有良好的政体。朴吕波:《史记》(Polybus,Ilistoriae)卷六 43,说克里特(Crete)和曼底涅亚
(Mantilleh)也治理得很好!并说有些人认为雅典和忒拜(Thebes 政体优良。柏拉图:《法律篇》638B, 说开奥(Ceos)和意大利的洛克里(Loor)都是政治修明的。
① 柏拉图对话的篇名“■”这个词,原意(一〕泛指“城邦政体”或(二)专 指“共和政体”。柏拉图该篇所拟理想城邦,以哲王主治,以士族为本,实在不是正宗 的共和政体。西方译本作 Republic(《共和国》), 沿袭已久。汉文译本这里采用中国旧有译本的《理想国》这个译名。
却是不可施行的②;关于立论的根据以及这些理想如何才得实现,他并未作出应有的详细说明。苏格拉底在政治上所立的前提,可以概括(15)成这样的原则:“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可是一个尽量趋向整体化(划一)的城邦最后一定不成其为一个城邦。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倘使以“单一”为归趋,即它将先成为一个家庭,继而成为一个个人;就单一论,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这样的划一化(20)既然就是城邦本质的消亡,那么,即使这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应该求其实现。
又,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城邦不同于军事联盟。为了互相支援,城邦因形势所趋而订结的联盟就是以数量取胜的;加盟各邦在本质上相类似,但一邦(25)加上另一邦,就像在天秤上的这一边加了另一重物,势必压倒那另一边了。[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备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就这方面说,城邦也不同于民族(部落);一个民族要是不使它的族人散居备村而像阿卡地亚那样[结为联盟],这就好像一个战斗团体①,由于人数增多而加强。正因为它是由(30)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的,所以城邦确实成为“一”整体②[不同于民族或罩事联盟的成为同类事物的“一”积聚]。
[不同品类的人们各尽自己的功能来有所贡献于社会,也从别人对社会的贡献中取得应有的报偿,]我曾经在《伦理学》中说明的这种通工等偿亚的原则,正是城邦增进福利的基础。这种原则即使在[品类相同,如]自由人和自由人间同等公民的组合内也可以见到。他们不能同时做统治者,必须按年或按其它规定(35)时期,或按其它轮流的程序,交替执政。这样,如果以行业为喻,则公民就好像鞋匠和本匠对调了职务,同一个人就不能老做鞋匠或木匠。就技术作业而论,当然以坚守本行为贵,而恒心恒业的愿望要是也适用于政治,那么,就可以让某些人好像鞋匠的终身不离改革,木工的终身不离斧斤那样,终身作为统治者从事治(1261a)理工作。可是,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施行,而且依据公正的原则—— 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① ——,正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大家参与政治;安排好执政者轮流退休②,并使他在退休以后和其它同等的自由人处于同
② 柏拉图:《理想国》卷四 423E、卷五 457C、462B。
① 这里亚氏所举柏拉图妻子应归公有这种制度的两个症结:第一,柏拉图的 目的在使城邦成为一个完全公有的整体,这种目的未经证明为确当。第二,柏拉图想用公妻这种手段达到那种目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本章下文为对于第一点的论辩,第三章则为对于第二点的论辩。
② “民族”(部落),解释见卷七章四 1326b3 注。亚氏此处说民族只是许多自然村的一个总你,而民族国家或部落则为一种共同战斗团体,不同于城邦这种已成为许多村坊组织起来的政治经济高级团体。
亚 在希腊本来是经济较落后的农牧地区;后来建置墨伽洛浦里,方才立为城邦。亚里士多德时,阿卡地亚地区各族以墨伽洛浦里为中心,结为联盟。
① “一”的各种命意,参看《形上》卷五章六;该章 101615 喻:各个不同的小块皮革和其它零物缝合起来, 成为一新的“整体”,这才可称为“一”鞋。
② “通工等偿”是说农民以谷物易皮匠之履。一定以等值交换。城邦组织不同品类的人们从事不同的作业, 所以能够互利。参看《尼伦》卷五 1132032。
等的地位,这就不夫为一个通情达理的办法了。在同一期间,一部分人主治, 另部分人受治,经过轮替,则同一人就好像是更换了一个品类。而且那些在同一期固执政的人们所任政(5)务也备不相同。[从这种情况也可以证明一个城邦体系必须由不同的品类组成。]
上述各个事例可以显明,那些思想家所拟的以划一求完整,实际上不合于城邦的本性,他们那种城邦所希望达到的最高成就实际上是城邦的消亡。但每一事物所希望的应该是生存而不是消亡。我们还可用另一观点③来说明, 城邦的过度划一决(10)不是一个皮好政策。家庭作为一个团体,比一个个人可以达到敕高度的自给,城邦同家庭相比也是这样。这也只有组织得足够大
[而繁复],达到高度自给的城邦才可称为真正的城邦④。如果以自给程度愈高作为社会愈进步的标志,那么我们就宁愿城邦[一天一天趋于繁复而]一天一天脱离简朴(划一)了。(15)
章三 苏格拉底给一个完整的城邦的划一性所拟订的标志是全体的人们,在同时,[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或“不是我的”①;纵然政治团体以统一为至善,苏格拉底这样的公式也不适于用作城邦整体的统一标志。这里的“全”可以有两重意义。(20)[这可以是一个一个人的总数合而为全, 也可以是集体地不分彼此之为全。]苏格拉底在企求城邦的划一性时毋宁要每一个人各别地都这样说。止各人备别地对同一人说这是“我的妻”或“我的儿”;各人各别地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财产。也就是,让全体的人们—— 这样地说。实际上的“全”应该具有另一种意义,以“全体”作为一个“我”, 然后那一个妻或儿才能集体地被称为“我(25) 的”;就个别而言,这已没有[“我”,也没有]“我的”了。就财物而说也是这样,大家都说这笔财物是“我的”,但这已是集体的[公] 我,不再是各别的[私]我了。在这里用“全” 字,显然有所谬误。这个字同与之相似的“两”“奇”“偶”三字②一样,由于意义双关,都可以引起逻辑上的疑惑。这里,我们可以结论说,“全体的人们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如果作为各别的陈述,]诚然是(30) 好事,但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如果作为集体的陈述,]这也未必真能导致整个城邦的洽和。
这种倡议不仅不能导致众人的洽和,实际上还会引起损害。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人们要是认(35)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在他自己想来,这不是他对那一事物特别疏忽;在家庭中,情况正是这样,成群的婢仆往往不如少数侍从为得力。[依柏拉图所述苏格拉底的制度,] 每个公民将有一千个儿子:可是这些儿子不是各别公民的儿子,每个公民应该是任何儿子的父亲,每个儿子也应该是所有各个父亲的儿子,结果是任何
③ 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一 345— 6。
④ 参看卷一 1259b4、卷三 1288a12。46
① 亚氏在本章反对城邦“以划一为目的”,他所持的说法有三:(一)1261a15—21 说城邦兼收并蓄,所以包容众人,划一则失去众人,就不成其为城邦。(二)1261a22 一 b7 说城邦集合品类不齐的分子组成不同职能,政治职能不应划一,公民也无须划一。(三)1261bl0—15 说团体愈复杂,则大家通工易事,社会可以高度自给而日益丰富。社会进化正日趋繁复,简单划一,正是背道而行。
② 参看卷一章二 1252b27—33。
父亲都不管任何儿子。(1262a)
又,每一公民,当他向一个健美的小孩或一个丑陋的婴儿说你是“我的” 儿子时,实际只是在某一分数上的措辞,这分数由全体公民的总数来推算; 他的本意并不是说这孩儿全部是“我的”。当他在说“我的”时,“某”一其它公民也可以对那孩儿说你是“我的”,这个“我”或“某”,为数司“能是整千或其它数目,全城邦公民(5)的这一总数,在当时,他是心中有数的。实际上,[就这分数而言,]他还是不能无疑的,[在柏拉图的制度中]他不能确知谁曾经为他诞育过一个婴儿,出世的婴儿是否成活也是不知道的③。两千人或一万人各庄二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意义上说这个孩儿是“我的”, 或者依照现在各城邦的习惯备人按原意各称自己的孩儿为“我的”;两种制度,究以何者为佳呢?依照常规,同样(10)一个人,某人称他为儿子,另一人则称他为亲兄弟或堂兄弟,又一人则称他为表兄弟或戚属,这样或亲或姻, 或姻亲的姻亲,[ 越远一些就越疏一些而]至最后的某些人就称他为同宗或同族。人们宁愿是某一人的嫡堂兄弟,不乐于成为[柏拉图式]那样的儿子。实际上,就是在柏拉图的制度中,有些公民也可能有机会(15)知道谁是他的兄弟或儿子或父亲,谁是他的母亲。凭亲子相肖的[遗传]通例①,人们一定会找出亲属关系的表征。某些地理学家的记载曾经说起世上的确有这样的事实: 上利比亚某处的居民妇女属于公有,可是那里所育子女都以容貌相似为根据各(20) 各归属其生父①。有些女人以及有些雌性动物——例如牝马和牝牛—
—于此特别显著,生子必定像她的大夫或生驹和犊必定像它所配的牡马和牡牛;称为“贞妻”的法尔萨罗牝马②就是一个良好的实例。(25)
章四 倡议这种社会制度的人们还会遭遇到其它不易答复的诘难。举例来说,譬如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杀人、吵架和诽谤,所有这些罪行如果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看得较轻,如果加到父母或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人们既不知道相互的亲(30)属关系,这种罪恶就容易发生,而在犯这种罪行之后,由于这个社会原本浚有伦常①,礼法也就不能以逆伦(冲神) 来加重科罚。柏拉图(苏格拉底)既然使全邦所有青年都成为前辈公民共有的儿子并禁止前辈和后辈间发生肉欲行为,但他却并不禁止前辈同后辈相好,成为腻友②,这也是谬误的。过度亲嫟的行为。(35)即使没有肉欲也都是
③ 这公式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 462C。柏拉图说“我的”“非我的”这类言说是人类私心的标志,而财产和家庭则为私心私物所寄托,所以主张财产公有和妻儿公育。亚氏在本草及下章批评他毁弃家庭,至第五章再辩论财产问题。
① “两”,可以是集体的一个两,也可以是各别的两个一。“奇”,可以是一集体的奇救或一奇一偶拼凑的奇数。“偶”,可以是一集体的偶数或两奇拼凑的偶数。
① 柏拉图:《理想国》459—60,所拟废除家庭而实行妇孺公育制度的社会中, 婚配和育儿都有专职的人管理,秘密进行,不使男女互相认识,新生婴儿也不使本 身父母认识。育婴所购执事检验婴儿,合格者予以抚养并教练,使他成为后代的公 民;如果不合格,则暴弃荒谷,让他死亡。
② “亲子相肖”这条遗传通例,可参看《动物志》586a5 等节:《生殖》;767a36— 769b10。又《雅典那俄》卷五 19OE,说妇女对亲子间相肖之处,特别敏感。
① 此节似乎根据希罗多德:《历史》ivl80,所记北非洲奥塞族人(Auseans)情况。希罗多德称奥塞族为“海滨居民”。
② 法尔萨罗种牝马生驹,毛色形态完全像同它所配合的公马,不流传某本身的毛色形态,对于公马的遗传十分忠实,所以称”公正牝焉”,这里 称为”贞妻”。
不正当的,要是在父子兄弟间见到这些行为,这就十分可憎厌了[ 而在没有伦常的社会中,这些当然是容易发生的] 。柏拉图(苏格拉底)知道男子间同性肉欲违背人情,应该严厉禁止,但他没有注意到在他所设想的社会中, 就是在父子兄弟间也未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也是可诧异的③。
就柏拉图(苏格拉底)所企求的目的说,这种妇孺归公的(40)社会毋宁实行于[被统治的] 农民之间,不应该实施于[统 治阶极(1262b)的] 卫国公民。在妇孺公有的社会中,“友爱”的精神一定削弱,而被统治阶级减少相互间的友谊恰恰有利于服从而免得他们试作反叛的图谋④。概括地说,[ 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倡议的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效果一定不同于习俗制度所得的效(5)果,而这些效果也一定相反于他原先所企求的目的。因为消除内讧最有赖于友爱,所以大家总是以友爱作为城邦主要的善德①。苏格拉底更特别重视城邦的全体一致(洽和),他和世人都曾经想到并说明惟有友爱可以造成这样的团结。但他所想望(10)的全体团结,类似《爱情篇》中② 男女情侣的热爱,有如阿里斯多芳所描绘的,他们由于情意炽烈,双方都乐于合为一体。这样的结合将是我体消失而合于彼体,或者两体都消失而合成为一个新体。至于在政治组织方面,过度企求一致的结果,境况就大不相同了:这里,友谊犹如水那样的淡(15)泊;[关系既只是千分之一或其它的分数] 父亲就懒得呼唤“我的”那个儿子,儿子也同样懒得依恋“我的’:那个父亲。恰恰像一勺甜酒混入了一缸清水,亲属感情是这样淡而无味,在这种社会(20) 体制中,父亲不得爱护儿子,儿子也不得孝顺父亲,兄弟之间不必相敬相爱,亲属的名分和称号实际上已失去原来的意义。事物的引人爱顾具有两种性质:这是你的所有物,而且你又珍惜这个所有物——在柏拉图的宪法下,你就一无所有,而那些说是都属于你的,你又毫不珍惜。(25)
又,关于所谓新生婴儿的[阶级]转 换③,实施时也是有困难的,依照那个理想的制度,低级农民和工匠的婴儿[如果经过检查而认为健美者] 就应当转入较高的卫国公民阶级,反之,高级父母要是生了劣弱的婴儿就应当转为低级的农工。转移的手续总是不易安排的,而经办的人门实际上该知道各阶级中各人的出生来历及其原来所属的阶极。还有,我们前面曾经说及的伤(30) 害、乱伦、凶杀这些罪行,在这部分转换了阶级的人们之间将特别严重,易于发生。由高级降落到低级的儿童们长成后,对于卫国公民们就不能称他们为兄弟或父母或儿子[ 实际上,他们恰恰是兄弟或亲嗣];低级而升入高级的情况也是这样。这里,既然(35)[连那分数的] 亲属关系完全消失,他们对那些伤及伦常的罪行也将是肆无忌惮的了。
从这些辩析说来,世人对于妇孺归公的社会理想也就可以有所抉择了。
章五 让我们迸而轮述财产这个问题:在理想政体(模范政体)中应该有怎样的财产制度?财产应该全部归公有抑或应该分属每一公民。这个问题
③ “伦常”:希腊人认为氏族都出于群神,所以“人伦”和“神伦”相同。希腊习俗以违反伦常者为冲神, 如果杀害亲属,虽幸逃刑网,也必遭天谴。本书中 此字另见于卷七 1335b25。参看施密特:《古希腊人的伦理》(Schmidt,Ethik der Alten Gciechen)卷—400 页。
④ 参看柏拉图:《理想国》403A-C。
① 希腊当时男子同性恋爱颇为流行。亚氏这里所作论辩大都针对当代习以为常的道德观念。
② 参看卷七 1330a28。
③ 参看《尼伦》卷八 1155a22。
不必牵连到妇孺公育的倡议,这里可(40)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来研究。按照当今的习俗,妇孺分别归属在各个家庭,就现行一般政体而论,我们也可以提出财产制度(1263a) 这个问题:财产的管属和应用都应归公?[或它的一部分归私另一部分归公?]这里可以有三种制度。(一)土地区划为丘亩, 各归私有,收获物则送储公仓而共同食用;有些野蛮部落的农作制度 (5)就是这样的。(二)反之,土地完全旧公有并共同耕耘,而收获物则分配给各人,由各家自己食用;另外一些野蛮民族就通行这第二种方式。(三)土地和收获都归公有④。
在土地[公有]①问题上,所有者和耕作者如果不是同一个(10)人[例如田主用奴隶来耕作] ,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与此相异,对于自耕的农民, 财产所有权常常会引起重大纠纷。他们如果在劳动和报酬之间不得其平,则多劳而少得的人就将埋怨少劳而(15)多得的人。人类在各种场合,作为伙伴而共同作业和生活,一般是不容易的,在涉及财产时尤其会发生许多苦恼。搭帮旅行的客人就可举以为例,他们常常在途中为一些细故而吵闹,每天都不免惹起一些无谓的噜◻。还有,我们的婢仆也可作为例子,同(20)主人日常接触最多的婢仆总是要遭逢诟骂的。
这里所举的纠纷只是时产公有制度中无数纠纷的一二例而已。接受现行的[ 私产] 制度而在良好的礼俗上和在正当的法规上加以改善,就能远为优胜,这就可以兼备公产和私有两者的利(25)益。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 在应用时] 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划清了备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在这种制度中,以道德风向督促各人,对财物作有利大众的使用, 这种博济的精神就表示在这一句谚语中:“朋友的财物就(30) 是共同的财物。”①这样的财产制度并不是妄想,在现今某些政治良好的城邦中,我们就不难隐约见到它们施政的纲领已经存在这些含义,而另一些城邦的体制中也不难增订这类规章。在这些城邦中,每一公民各管自己的产业;但他们的财物总有一部(35)分用来供给朋友的需要,另一部分则供给同国公民公共福利的用途。譬如,在拉栖第蒙(斯巴达),对于朋友所有的奴隶或狗马都可以像自己的一样使唤②,人们在旅途中,如果粮食缺乏,他们可以在乡间任何一
④ 柏拉图对话《爱情篇》(或《友谊篇》),也题为《筵话篇》(Symposium)。参看该篇 191A 、192C。
① “关于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 ”,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三 415B 。亚氏在这一节的辩难不很明晰! 依韦尔屯(Wclldon)英译本注释,所说“困难”应该是各人虽经转换了阶级,其本生阶级的旧意识和旧关系必然存在,因此,新公民中将发生双关阶级或两重意识。
① 产业的管理和应用还可以有第四种方式,即丘亩和收获各归私有;亚氏此节没有提及。他陈述了三种产业方式后也没有挨次——讨论。1263a8 —20 指摘柏拉图的公产制度,可算已讨论了第三方式。1263a21— b14 说明公产私用——共同生产,各别消费——有利各点,可算已讨论了第二方式。以下各节重复评论柏拉图的公产思想已近于吹毛求疵。第一方式始终没有涉及;但这既同第二方式相反,从 1263a21—b14 的反面看来.可知亚氏是反对这一方式的。
② 这里,亚氏在指摘柏拉图的公产主义时假定了柏拉图主张土地公有并共同耕作。实际上,《理想国》中所拟公产制度都限于卫国公民这一阶级;农民仍旧各自私有并各自管理其田地和收获物;只须缴纳一部分农产以供养卫国的人。卫国阶级则既无家庭,亦无私蓄。在《理想国》中农民的耕地面积要受限制,除此以外柏拉图并未提出重大变革。
家的庄园中得到食宿①。由上所述,已可见到“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②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立法创制者的主要功能就应该力图使人民性情适应于这样的慷慨观念。(40)
又,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 和品德]这方面。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1263b 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 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咸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 。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①,——譬如我们鄙薄爱钱的人就只因为他过度的贪财——实际上每个人总是多少喜爱这些事物[自己(5)以及财货或金钱] 的。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扬这种乐善的仁心。在体制过度统一了的城邦中,不但这种自爱爱人的愉快不可复得,还有另两种品德也将显然跟着消失。由于情欲上的自制,人们才不致于淫乱他人的妻子②;而(10)宽宏(慷慨)的品德则都是在财物方面表现出来的③。因为宽宏必须有时产可以运用,在一切归公了的城邦中,人们就没法做出一件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15)
这类立法,以仁心仁意为立论的出发点,似乎可以引人入胜。人们听到财产公有④以后,深信人人都是备人的至亲好友,并为那无边的情谊而欢呼, 大家听到现世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物诉讼,以及谄媚富豪⑤等都被指斥(20)为导源于私产制度,更加感到高兴。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25)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数很少[于是我们因少见那一部分的罪恶,就将罪恶完全归于私产制度了]。
又,我们在深谋熟虑,企图为人间制订大经大法的时候,不仅应该注意到怎样可以减免罪恶,还须想到,财产如果归公有,多少原有的利益必将从此被剥夺。看来,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30) 几乎是不可能的。苏格拉底所持论辩的前提[ 城邦的划一性] 是不正确的①,因此他就陷于错误。当然,某
① 这句谚语见柏拉图:《理想国》卷四 424A 。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八 10,记这句谚语出于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 );毕氏的意思重在友谊而不在财产制度,他认为“朋友有通财之义”。
② 参看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de Rep.Lac. )章六。
① 参看普鲁塔克:《拉要尼制度》(Inst.Lac)章二十三。
② 参看上文 26 行句。“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简化为“私财公用”),这可说是亚氏经济思想的要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妻子和财产一切相共的头等理想国,在人间是不可企及的,他另拟的次级理想国便为财产私有而公用的制度(《法律篇》卷五 740A)。“私财公用”这种经济思想也见于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 (Areopag。)35 节及色诺芬:《苏格拉底回忆录》卷二章六 23。
③ 自爱”,参看《尼伦》卷九章八。过度的自爱便成“自私”。“自爱”相反于“自暴自弃”,实为道德哲学的基础之一。
④ 情欲自制的品德同财产制度之为公为私无关。这句大约是关涉到上章妻 子之为公为私一论题的。宽宏博济才是在财产上所显见的品德。
⑤ 参看《尼伦》卷四 1119b22。
① 亚氏以前各作家说到各部落或希腊各城邦曾实行公产制度的实例不多:《斯特累波》302 页,说埃福罗
种程度的划一,无论在家庭或在城邦,都是必要的;但完全的划一却是不必要的②。一个城邦,执意趋向划一而达到某种程度时,将不再成为一个城邦; 或者虽然没有达到归于消亡的程度,还奄奄一息地弥留为一个城邦,实际上已经变为一个劣等而失去本来意义的城邦:这就(35)像在音乐上和声夷落而成单稠,节奏压平到只剩单拍了。依照我们前面所说明的事实③,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惟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所以,这真是可诧异的,作者的本意原来是企图给城邦建立一种教育制度,他却遗忘了积习、文教①和法度的可以化民成俗,竟然信赖财产公有的方法,想凭以使城邦达成善德,而一心采取变法更张的手段。拉栖第蒙和克(40)里特的立法家凭借会餐的规约使财产利用到公众的福利上,这就可以作为教化的实例。(1264a)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 故不传于后世] ;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而从未实施[ 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 ②。要是能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实际(5)符合于那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以晓然于它的利弊了。任何城邦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刚分隶宗社和部族中③。[ 这样,在历史上公共财产的组织,各地是多多少少存在的,] 柏拉图所倡议的制度(10) 只有一个特点,他规定卫国之上这个阶级,不事耕作;但就这个特点说来,拉栖第蒙人也可说已经试行过了④。
苏格拉底所拟整个体制是不妥当的,其中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欠明确,实际上他也是无法加以说明的。除了卫国的人以外,对于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他没有详细叙(15)述:农民是否也应该[ 像卫国之士一样] 把财产归公,或者仍旧私有?农民阶级的妇孺应该归公育或仍旧家养? 这些他都没有说明①。[这里我们可假定为三个可能的方式。] ②(一)农民的
(Ephorus)盛称西徐亚(Scythia)某些部落妇孺和财产均属公有。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六 72、卷七 33、131.说犬儒学派或半犬儒学派如西诺伯(Sinope)的狄欧根尼、雪底翁(Citiunm)的齐诺(ZEno) 也主张财产公有。柏拉图在《理想国》450 ,所持议论显示他不热心赞助一般人民或农民 施行公产制度。
② 雅典等工商城市在公元前第四世纪时已有贫富悬殊现象,媚事富豪为米 南徒(Menandros)世态讽刺剧的一个主题:“哲学家们说神是太阳和光明。但我 只见金银两种才真有权威。如你家中引进这两位砷祗, 便一切如愿以偿,庄园、器用、朋友、健仆、见证人、告密者,应有尽有了。”
③ 参看本卷章二。
① 参看章二 1261a15—21。
② 1261a18 。
③ 此节论旨已见于 1263a21—26。“积习”即“风俗”。“哲学”,在这里,依韦尔屯解释为“理智教育”
(intellectualculture),兹译”文教”。
④ 亚氏认为世界和人类都已经历无尽数的年代,古人智慧的积累极厚:参看蔡勒:《希腊哲学》卷二 432、508 页。
① 《希罗多德》T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Lycurgus)所制订的城邦军事组织,其“公民—武士”配属于“会餐(公餐)团体”。《雅典那俄》143b, 引杜西亚达(Dosiadas)所记克里特岛的吕克托城(Lyotus)公民也配属于所称“安得赖亚”的公餐组织。 柏拉图:《理想国》416E,的卫国之士也取会餐编组;《法律篇》中所拟次级理想国的公民(842B ),其军事生活作会餐编组(785A),从出生到老死的全部社会生活则作“宗社”编组(745E),全国公民五千零四十人。分十二部族,每部族四百二十人,分隶于苦干宗
一切事物[包括妇孺和财产]完全归公有。这就同卫国之上的规定没有区别。那么农民又为什么要受卫国阶级的统治?又怎样(20) 才能使农民接受那被统治的从属地位?——符合这种境况的就只有克里特曾一时采用过应变政策,那里的统治阶级允许奴隶 同享主人所有的一切特权,仅仅不准从事体育锻炼和持有兵器。(二)农民以及其它较低阶级的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照今日大多数城邦的现行制度一样,不作变更,一任他们各有其家庭和产业。那么,整个社会又将是怎样的一个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必(25)将包含两个[ 在法制上] 相反的国家——而其中的卫国之士就类似一个占领别国城市的卫戍军,农民工匠以及其它的行业则像一个被占领国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社会中,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城邦所有种种罪恶,如财物纠葛和法律诉讼等③, 还会照样发生。他的确曾经说过,公民之受有良好教育的可以用不到(30)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市政法规、商场条例以及类似的章则;但他所称述的教育却又限于卫国之士这个阶极。又,他所订农民保持产业的条件是必须按时缴纳收获物的赋课,以供养卫国之士。由此农民将自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 斯已达的] 赫卢太、[ 帖撒利亚的] 卑奈(35)斯太或其它地区的衣奴④为较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该同高级公民一样归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订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应该怎样来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40)(1264b)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三)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如果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倘使依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①?⋯⋯这也是荒谬的,凭动(5)物生活为例, 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②。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
又,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替,] 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的根源①。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在傲慢的战士(10)们当然要咸到不可容忍了。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人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
社。
② 大约指斯巴达专门从事军政的士族,他们虽各为田主而不事农业,田作都由赫卢太(农奴)担任。但柏拉图所拟理想国中的卫国的人并非田主,农民也不是奴隶,同斯巴达制度相异。
③ 柏拉图:《理想国》卷 417A、卷四 419,实在已说明农民各有其田亩妻室子女。依上文 1262a40 及下丈
1264b33 句看来,亚氏似乎也知道柏拉图曾已言明(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修订二版 170 注)。
④ 依《纽校》(IT259)所作章句分析,加[] 内语,并在下文加(一)、(二)、(三)数码。
① 参看上文 1263DD;又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五 464’465 。
② 下文 1269a36 又举有克里特岛的农奴(“只里俄季”)。“农奴”在本书中虽也混称“奴隶”,实际上有区别。依普吕克斯:《词类汇编》(PoI-lux,Onomasticon)iii83,农奴,如只里俄季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斯特累波》542 页,说农奴,如赫卢太等,不能作为奴隶,出卖到国外。一般希腊人都以农奴比奴隶为易于管理,而可加委托,许多坡邦以农作交付农奴。
① 1264b3 行句,和上句事理不相衔接,似赘。各校本都指为疑文,或看作错简,或认为有缺漏。兹以缺漏例加 。
人;必需让某一些人常守着真金的传统。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人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15).渗入铜铁”。
②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③。
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幸福(快乐)不同于数中的奇偶, 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得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20)偶性;幸福的性质不然 L 在部分中要是没有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欢]。又在这样的城邦中,倘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又将谁能快乐?幸而不会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
关于苏格拉匠所提倡的“共和国”(理想国)我们已陈述了这么一些疑难,此外还有不少问题,虽然未必都可忽视,我们不再(25)一一列举了。
章六 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④中所包含的疑难和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给予简括的评论。又⑤
[《法律篇》的辫析较为详细,而]在《理(30)想国》中,他只举出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在政治组织中, 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①;在后一个部分中又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② 。但 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35) 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未说明。他的确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③。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40)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④。
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就说得不多。这里,他原来说要另外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曼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往往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5)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体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操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餐的餐桌上来①,而战士的
② 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 451D。
③ 在上文分论妻子公有和财产公有的利弊以后,这一节统论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另一些要文,可作为二至四章的总收束。
④ 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三 415A。各阶极人民禀赋相异,为柏拉图反对民主政体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宙由公民各阶级(部分)禀赋相同,民主政体未必不如君主制或贤哲寡头政治。
⑤ “幸福”(srJha:p.vta)的真需应该是其人身体强健,富有则物,足以资生,而且笃于品德,足以养性。柏拉图限定其理想国中的公民一武士应该舍弃家庭而不治私产。此处所云卫国之士被剥夺了幸福,大概专指有关家庭和财产的物质幸福或世俗的快乐。
① 《理想国》为柏拉图中年的作品。他在六十岁后两度(公元前 367 年和 361 年)投身于叙拉古现实政治, 历经患难,而稍稍放弃玄想。《法律篇》十二卷,在晚年成书,降低了自己的理想标准,草拟了第二个模范城邦。该书在柏拉图卒年即流传于世。
② “又”,这一个章句联系词,西方旧译本大多省略。《纽曼棱注本》注意到了这两字有助于 上下文的承接,并非衍文。巴克尔英译本增加[]内一子句,显见”又”的用意。
③ 柏拉图:《理想国 》卷二 373E。
④ 同 上书卷三 412B 。
① 柏拉图:《理想国》卷五 451E 一 452A。
人数则已增加到五千人②,但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10)一以千人为度③。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都是新鲜的,优雅而富于
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但万物总不能达到尽善和全美。「这里也是有缺憾的]例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15) 才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这样巨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备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这就近乎妄诞了④。
《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注意到国境的大小(20)和境内的居民⑤这两个要素。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同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遣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须有时用到境外①。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说来,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25)
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②。我们可研究一下,对于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糊的,有如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30)上竟然可能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椎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自由)的生活”为度③。让这两个词联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果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35)人们在处理财富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适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
还有一个疑难是他既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 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未作相应的限额④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他估计某些多子(40)的家庭山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不离于原有(1255b)、的定额;在他看来,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拟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以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5)
② 狄奥。克利索斯托姆:《讲演》,赖斯克编校本(Dio Ohrisostom,“Ora-tioiles”,Reiske)vii267,也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旁涉太多。
③ 柏拉图:《法律篇》卷六 780E。
④ 柏拉图:《法律篇》卷五 737E 等节为他的第二理想国所拟公民总数计五千零四十人。这个数目用 2、3、4、5、6、7 等数可以连续除得整数,所以适合于任何分队分组的编配。
⑤ 柏拉图:《理想国》卷四 423A。
① 亚氏国家观念同柏拉图相似,限于希腊城邦。希腊半岛为大海环围而境内多山岭,各城邦面积一般约七百方里。雅典特大,也不过一万方里(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县份〕。科林多次大,约四千方里。各邦在溪谷问经营农田,所能始食的人口实在有限。亚氏就希腊本土和地中海各处殖民城邦看来,无一能维持五千常备军队的(参看章九 1270a32 注、卷七 1325b38)。
② 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四 704—709、卷五 747D。
③ 以武力为外交或国际关系基础,城邦应该兼有陆军和舰队(参看卷七 1327a41 一 b18)。
④ 柏拉图:《法律篇》卷五 737D。
口不致乏食,但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可再行分割⑤, 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不育的或然率①,就可以作出繁(10)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
—现时恰恰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相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太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但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15)恰与之相反②。关于这一方面, 怎样才能改进的意见,我们留待以后另行讨论③。
《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区别说得颇不明白;他只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绩① 。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容许人们(20)的财物可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
②,但他没有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又,他所拟衣舍
的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③。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有什么好处。(25)
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④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种政体倘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30)以采行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谬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原采取拉根尼(斯巴达)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了(35)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⑤[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备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
⑤ 财物的使用,对己重俭,待人从厚;在平时尚素朴,对军事当宽裕。参看卷七章五 1326b30。
① 柏拉图:《法律篇》卷五 740B—741A,所拟理想城邦的公民数限于五千零四十人,并言明各家子女或多或无的应互相调节,超额人口应另谋出路,例如开辟海外殖民城市。
② 柏拉图:《法律篇》(740B〕规定已划分的各份土地,归属各户后,不能凭遗嘱再行分划;(741B)也不准出售:(742C)也不得由其它方式割裂;(855A 等节)并规定那个理想城邦的政府也不得随后用政治权力来分割各份地产。
③ 依原文直译为“注积并计算机会(事件发生和不发生的次数》”,即“计算或然率”。
① 科林斯人斐登(别于卷五 1310&26 的阿尔咯斯僭主斐登),给科林斯城创 制立法,对公民数和产业份数都确订定限,以后国家一切政治军事业务的计算悉以 此数为计算标准。各户份地(产业)当初或大或小, 则不为之平均,以后各家出售或 转移其部分产业也不加限制。这种城邦虽贫富不均,但因户数和人数先经限定,各 不致于全无产业而乏食。柏拉图:《法律篇》着意于均贫富,所以规定份地每户大小 相等,以后不得分割或转移。照柏拉图的规定超数子女一定无产而乏食。但斐登 的限制人口实际上也难以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处建有许多殖民地,足见他 的人口增殖超过初限。
② 这一预约,此后未再专章计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屡有涉及(1326b 26—32、1330a9-18、
1335b19—26)。
③ 柏拉图:《法律篇》卷五 734E、735A。
④ 同上卷五 744E,说“四倍”。
⑤ 同上卷五 745O。亚氏在本书卷七 1330a9—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处 份地。
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⑥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政体。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40)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1266a) 才显见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①。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②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原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种政体。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③ 。又,《法律(5)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④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山好几倍的名单,然后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但另外两种办法是又是寡头(10)(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①,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利和义务,对于其他公民则听任自便;其二,[由选举规章的细节看来,]他的用意②就在使较富有阶极获得较多的行政位置而最高级的职官都须由资财最富饶的人们充任。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是寡头性质的。(15)的确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选举。但在预选过程中,普遍的强制规定只局部施行:在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的同数预选人时也是这样; 但至第三等级的预选时,第四等级的公民就不强迫他们出席选举,至第四等级的预选时,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加强迫③。于是,(30)他(柏拉图)规定全体公民从全部预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同等数目的议员。这样,许多平民由于自便,将不去参加选举,而最富于资财和较高等级的选举人就造成了议事会中的多数。
这些辩析以及此后我在考察各邦最优良政体时④行将继续(25)论到的各
⑥ 波里德亚(共和政体〕,释义参看卷三章七 1279a39 一 b4,以及卷 二章一 1261a6 注。卷四章八至九, 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体,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 邦可以施行的优良政体。这里另有不同观点,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巴克尔译本注统称 1265b18—1266a22 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① 卷四 1293b16、1294b18—34,亚氏认为斯巴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 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体。
② “埃伏尔”(E0opo)斯巴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 某对城邦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驽各行政机构之 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③ 柏拉图:《法律篇》卷三 691C—693E、712D。
④ 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体,卷 701E、卷四 710,作为极端平民政 体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 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体和一长制 君主政体的中和。所说君主政体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体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 于君主制的不是专制,所取于民主政体的不是暴民统治,其中旨乃在舍彼所短,用 彼之长。此节遽称之为两合而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是最恶劣的政体,理由是不充 分的。自1265b29 至 1266a 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并非亚氏原著。
① 依 1294a10,政体的要素为“财富”、“自由”(实际为自由公民的“人数”)和“才德”。亚氏注重人数(自由)和才德两要素的混合,通于三者的混合。《苏校》二版认为此句实非亚氏所作。
② 柏拉图:《法律篇》卷六 756、763E,765。
③ 同上 764A。又参看本书卷四 1294a37‘1298bl6 。
④ 柏拉图:《法律篇》卷六 763DE。
种事例可以证明理想的善政不应该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和民主政体(多数制)的混合。选任行政人员的预选和复选两重手续⑤也含有缺点;某些人,即使为数不多,如果联合起来,他们就可以操纵选举。我们对于《法律篇》在政体方面所见到的 80[缺点]①,就是这些。
章七 另有些专家以及哲学家或政治家各曾倡议各自的政制(政治体系),这些倡议都较接近于各邦的现行政体,比柏拉图(苏格拉底)所倡议的两种政制都较为切合实际。其它思想家都没有提出妇孺公有或妇女会餐这类新奇措施;反之,他们的想法都从人生的实际开始。有些人认为人间的争端以至酿成内乱常起因于贫富的不均,所以适当的节制财产是当务之急。嘉尔基顿的法勒亚最先②提出用节制财产方法未消弭内乱的主张;于是他建议一国内的公民应该各有同等的产业(一样大小的地(40)亩)。在他想来,当人们开始拓荒,建立一个新殖民地时,这是不(1266a)难办到的。对于存在多年的旧城邦,就困难较多,但在这种城邦,倘使富户以地产为女儿的妆奩而娶媳时不受陪嫁,穷人则相反地只受陪嫁而不出妆奩,就可能在短时期内平衡全邦各家的产业。柏拉图在著作《法律篇》时③,认为任何公民增益他财产(5) 的初期是不必加以抑止的,等到他的增益已达最低业户产额的五倍左右时, 有如我们上面曾经说及的④,才须予以限制①。
立法家在订立财产限额的同时还得规定各家子女的人数,这一点他们却时常遣忘,而实际上乃是不应该疏忽的。倘使子(10) 女生育过多,家产不足以瞻养,根据均产原则而制作的法律就不得不被毁弃。原来是小康的家庭, 现在已沦落到无法自给的境遇;处身于这种不幸的人们,作奸犯科还是小事, 这里已很难说他们不致于从事叛乱(革命)了。平均财产在政治团体中所起的作用,虽在古代也是某些立法家们所深知的。譬如梭伦[在雅(15)典]所订的法制以及其它城邦所传的律例,都曾经禁止个人不得任意收购过多的土地。同样地,另有些法制禁止人们出售财产:譬如洛克里城就悬有这样的禁令②,本邦人户在未能确实证明他曾经遭遇意外的重大损失前,不准出卖他的产业。又,有些律例,用意就在维持各家的世业,使不致丧失政治地位;以
⑤ 柏拉图:《法律篇》卷六 756B 一 E 议事会议员定额为三百六十人,由全城邦四个资财等级中各选定九十人组成。选举程序分三个步骤:(一)预选进行分四日,第一资财级预选人在第一日由全体公民选出若干人(原文未言明确数〕,余级挨次逐日举行。(二〕至第五日公布合格预选人名单,由全体公民就其中选定每一资财极之议事员各一百八十人。(三)最后抽签决定每级各九十人,共三百六十人,组成当年的议事会。柏拉图在预选中的安排,恰好像亚氏此节所述,侧重于富饶的第一、二极。在复选时,全体公民都强迫出席参加选举。
① 见卷四章七至九,又章十二 1296b34~38、1297a7—13。
② 柏拉图:《法律篇》卷六 753,所拟行政人员(执政)选举程序:预选人三百名由全体公民曾经在适龄后服过骑兵或步兵军役的男子用记名票选举。预选得中的名单经公告一个月后,再由全体公民复选一百人, 这一百人再经公告,再行复选, 举出三十七人为执政。
③ 柏拉图:《法律篇》内所拟各种法规很多,亚氏未加评议。本章专举其中有 关政制的弊病;纽曼谓亚氏的本意当在说明前贤所作理想城邦尚多未妥,后人正可 用心致力于这类研究(《纽校》11281)。
④ 嘉尔基顿人法勒亚年龄稍长于柏位图,此节所说 “最先”提出节制财产方法,当指柏拉图同时代人而言。上章 1265b2 的斐登其身世就早于两家。
① 柏拉图:《法律篇》744E。
② 上文 1265b21。
琉卡岛说,就因为漠视这种律例,它的政体已趋于过度的平民(贫民)化; 结果是资产不足法定数额的人们也都被选为行政人员了。但在实施这种均产制度的地方,每户的定额可能过大或太小,因此人们或流于奢侈,或困于生计。所以,立法家不应该仅仅以树立均产原则为能事,还须订定一个适当的定额。又,人们虽然已被纳入均产体系中,世事仍旧未必从此就尽善尽美。人类的欲望比他的财产更须使它平均③这就必须用法律来订立有效的(30)教育,人欲没有止境,除了教育,别无节制的方法。可是,法勒亚在这方面, 恰正可以站起来说,这正是我的意思;他本来认为各城邦中财产和教育两者应该均等。但我们还要询问他所说的教育究属怎样的性质。如果说教育均等就是每人各授以同样的课程,这还是没有实益的;同样的训诲[人们或者因而努力于智(35)德,或者因而励进于俗务]导致同样追求俗务的性情,而或专尚货利,或角逐名位,或兼好两者,各人所受和所发挥的却相差甚远。还有, 人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因于财富的失调,名位或荣誉的不平也常常会引起争端。但名利两途的熙攘,各循其不同的途径:民众的吵闹都着意于财货的不平,至于有才能的人所憎恨的却是名位的过分“平等”④,他们[一旦受(40)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种愤慨的(1287a)。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茨:
“良莠不分兮贤愚同列。”
[除了内乱这样的重大问题外,我们也得考虑到平常的刑事犯罪。]( 一) 有些犯罪是由于缺乏衣食;这里,法勒业想到了平均财产这个补救方法,使人人都可以获得生活的必需品,这样就能防止迫于饥寒而起的盗窃行为。
(二)但衣食并不是犯罪的惟一(5) 原因。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情欲所困扰,就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他毕竟又触犯了刑法。(三)人们还不仅为了解除其情欲的烦恼,而入于刑网;尽有情欲可得慰藉、名利可以满足的人, 还是抱有漫无边际的厢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纵乐而犯罪了。
那么,对于这三类罪行,可有什么救治的方法?对于第一类,可给与相当的资财和职业;对于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 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所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人们的成为暴君(僭主), 决不是因为苦于缺乏衣着。所以[僭主的罪恶特别大,]人们不重(15)视谁能捕获一个窃衣的小偷,而以殊荣加给那位能够诛杀一僭主的勇士①。这里,我
③ 法勒亚所主平均分配的财产,专指土地;柏拉图所容许增益的财产则包括对各家的一切财物和收益。
④ 洛克里人(Locrialls)有三支族:其一为奥布斯人居欧卑亚岸(《修昔底德》卷一 108 等均有记载)。其二爱壁克涅米人(Epicnemidian),居马里海湾的克涅米(Cnemis on Maliac Gulf)山上(《斯特累波》4161426 页〕。共三为奥查里人(Ozoliail),居科林多海湾(《修昔底德》卷一 5、103)。本书 12722 所举在南意大利随费里(Zrephyrium)山上建洛克里城者,称“受壁随费里人”,他们所建立的是奥查里族的殖民城市。此节(卷二(1266b)19)和卷五(1307a)35 简称“洛克里”者亦指这一个在南意大利的殖民城市。卷三1287a8 所举奥布斯应为欧卑亚对岸的洛克里城。
茨 :《希腊古代的产业和收益》32 页注,除说明此处所举”洛克里人”就是爱璧随费里支族外,并说所举
禁令当出于礼琉科斯。
① 参看章五 1263a24、b23、36、本章 1267b1—8等节。
们可以知道,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的犯罪。法勒亚政制还有一点可议之处,这个政制的种种安排,其目的都在图谋
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但立法家也应该考虑到邻(20)邦和外国的关系而安排好防御措施①。在缔造一个政府时,必须注意武备,而他在这一方面却完全没有讲到。在财产问题上实际也应该考虑到战时的需要。各家的经济储备, 不仅应该足供每一公民平时在国内的政治活动,还应当有些余裕以应付外敌人侵时的军需。制订各家财产的平均额就应该照顾到这一方(25)面。财产定额不可太小,太小则虽跟一个同等的或类似的城邦作战,也将困于给养[更不必说强敌];但也不能太大,富于资财而武力不足以自卫的城邦特别容易引起邻邦或强敌的觊觎。这里,法勒亚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但我们可以设想财产毋宁求其充分,只要不逾越某种程度总是有利的,而定额的标准应该这样计(30)算:这个城邦的财富总额在另一个较强的城邦看来是不值得为了掳掠的目的而和它作战的,可是,如果有和它作战的必要,则他们的财富虽然更少一些也将和它作战。曾经有这么一个历史故事:当[波斯的]奥托茀拉达底引兵围攻亚泰尔奈城的时候,「城中的执政]欧毘卢请[那位波斯将军]计算一下从围城到攻破,需要多久,在这期间他的军队要耗费多少给养。他说“我原意接受比这笔围攻费用更少的金额,把亚泰尔奈全城完整地奉(35)让于将军”②。奥托茀拉达底听到这些,稍加思考,就放弃了围城的计划。
所有公民之间财产的平均分配固然有助于国内的安宁,但就在这一方面而论,利益也未必很大。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却竟然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为胸中不平,以致激起一国,(40) 的内乱。人类的恶德就在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一时他很满意(1267b)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①,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 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财产的平均分配(5)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惟有训导大家以食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非分之求,但既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 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发生怨望。
又,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10).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都一任各家自由聚散。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用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 工匠(15) 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②。但是,如果
① 参看卷三章九。亚氏认为名位分配应该各如其功能:才高动重者居上位,才卑功小者居下位。倘使名位平均分配于贤愚之间,才能之上一定心怀愤懑。
② 荷马:《伊利亚特》ix319。
① 公元前 514 年,雅典哈谟第俄和阿里斯托盖顿刺杀僭主希巴尔沽,二人都 死于难。雅典人尊为一代英雄。其事见卷五章十 1311a35—39(参看该节注释)。 此节亚氏因均产问题而偶一涉及“诛杀僭主”事例,其持义跟中国孟轲略同,二人都 在二千余年前论定诛杀独夫为英雄事业,非犯上作乱。欧洲中古时代直至十六世 纪间,对“弑君”和“诛杀独夫”的问题犹颇多争论。
② 亚氏重视国防和外交问题,参看本卷 1265a17—30:卷七章六、章十一。 又,《修辞》卷一章四也说到政论家应该熟虑国力,谙于武备,详悉外务,然后对和战 问题能够洞察其利害。
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经有过这种法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引用这类措施①。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20)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没有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而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25)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②。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同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居常披发垂庸而加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极):——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30) 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
—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35)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敲辱、伤害、杀人①。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40)任苦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 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 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②,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
① 这个故事说明了上文每一国家在富强贫弱的估计上必须使其武备和资产相适应。亚泰尔奈在小亚细亚西北隅,和贝伽蒙城同为希腊殖民城市中的重镇。欧毘卢曾统治亚泰尔奈和亚索,至公元前约 352 年,海尔
米亚继为僭主。这个故事大概发生在公元前 352 年以前。奥托茀拉达底时为吕第亚的波斯总督,以智勇闻
于小亚细亚(参看鲍尼兹:《索引》662、1)。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 347 年卜居亚索岛上,为海尔米亚宾友,故能熟知亚泰尔奈的掌故。
② 这里是在应用雅典“观剧津贴”的故事。依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Peri-cles,495?一 429),观剧津贴始于伯利克里时代。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取消,旋又恢复。依亚氏:《雅典政制》章二十八,说伯利克里死后,雅典民主政治渐趋混乱,粗悍之辈争欲取媚群众,以自植势力。克里奥丰(Cleophon)为平民派领袖,始立观剧津贴,凡公民入场观剧,各可得两个奥布尔,数年后,加里克拉底(Oallicrates)又增加为三奥布尔。后来二人都因浪费公帑被判处死刑。《雅典政制》第四十一章对于出席公民大会津贴也有类似的记载(参看布克:《雅典城邦经济》[Boeckh,PublloEcon. of Athens]英译本 216 页以下)。奥布尔希腊小银币,值八”铜元”。本书中亚氏在言及雅典史迹时往往不举地名,此处即为一例。
① 在工艺未发达的小城邦,工匠人数少,金钱等动产了占重要地位,所以法勒亚只注意到农业和田产的平
均分配。
② 希腊各城邦常常以公共奴隶和战俘从事公共建筑及矿冶等,例如:色诺芬:《雅典的收入》(DeVectialibus) 章四 23,建议劳里翁(Iauriun)银矿的奴隶应该由雅典城邦供应并管理,以裕国库收益。狄奥多洛斯《史丛》卷十一章二十五,记西西里各城都用葛洛(Gelon)所俘的里比亚人(Libyans〕和迦太基人为奴隶,从
实际上雅典①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15)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么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 毋宁是成了战士阶极的奴隶。这两个阶级不可(20)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 将军、内务官吏②以及一切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极担任,但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或者说战士照理应该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25) 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可是,战士阶级倘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又,农民在城邦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凭技(20)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倘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把他们纳人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现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还有那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倘使这些土地由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则战士将(25)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反之,如 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另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这一部分人不列入公民名藉①,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另一可能方式是要同一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40)(1268b)以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想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为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
事各种公共建筑。关于此节所举管理公共奴隶的两个实例,今未能群悉其内容。所云狄奥芳托,查斐尔说是和德谟叙尼同时代(亦即和亚氏同时代)的雅典政治家(《德谟叙尼及其时代》,Schafer Demosthenes und SeineZeit,卷一 11 等节)。旭曼以为非是(《希腊掌故》,Schomann, Gr, Alterth。卷一 365)。这一节, 亚氏承接上文否定法勒亚把一切工匠列为奴隶的法制,他认为公共工程由奴隶去做,普通工艺可由自由民执业。大城邦中有份地而乘营工商的公民,其动产以金钱计,也常常相悬殊,如果要平均全部贫富,则应对田产扣动产同样加以限制。
① “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福修《书
录》(Photius, Bibliot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i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O.F. Hermann, de Hip-Podamo ilesio)。米利都城在公元前 480 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 古史》Canbridge Ancient Hist,v463)。
② 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见《说天》卷一章 268a10。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 言万物分于三面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oration,Lexicon)。希朴达摩和伊昂友好,也就崇习“三”数。下文(1268a),重视誓言,惮于伪誓,也显见其承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风尚(参看《狄奥多洛》卷十章九 2)。
① 苦于诠疏家曾指明,希朴达摩所拟政体中的战士阶级原来全部由公家给 养,这就无需另外制定以公款给养阵亡者的孤儿这类单独规章。
虑是混乱的。
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他认为对于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该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使审判员转变而为仲裁人了。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一个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10)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得互通声气②。把那种论罪方式引人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譬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那①,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15)四米那。这样,各人对原案各各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 就可能有从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这又将用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确当的,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可决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20)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审判员要是知道被告实在从未有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
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好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25)惹起反动,于是就可能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②。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捐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谋福利,实际上却目(30)的在于破坏旧章和原来的体制,照这种情况说来,我们就不能赞成希朴达摩的意见了。涉及这类问题,我们当作较详的申说。各家的想法, 对这点很不一致,有时确实可说变革是有益的,在其它各种学术方面已屡经证明因变革而获得进步;例如医疗、体育(35)以及其它种种技术和工艺,现在都已远远脱离往日的陈规了。政治,倘使也作为人类学术中的一门,那么也应该由于变革而有所得益。有些史实也可以作为[以变革为有利]这方面的佐证;(40)古代的习俗常是很简陋而且野蛮:希腊人在古时都刀剑不离其身①,他们娶妇都须用财物互相购买新娘②。直到现今,有些地(1269a) 方还
② 参看《修昔底德》卷二 46。
① “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 1305b29。
② 这里亚氏推论应有“不列入公民名籍的另一部分人”,当即奴隶,希朴达摩的原意也许正是这样。希腊各邦公有田园常常由奴隶耕作。关于祠庙土地由谁耕 种,亚氏没有提出疑问。
① 古希腊公审法庭的陪审员[“司直员”]为数常常有数百人之多,实际上可称为“投票员”,他们以投票(卵石或铜骰)数的多少决或判定诉讼胜负。 当日受审案件都不使阶审员事前知道,进入各人的审判席位后, 就不得互相交谈。其程序详见于《雅典政制》第 63—69 章的,可为各城邦法庭的一例。
② “米那”(作重量论,约近中国一市斤。作货币,一百特拉赫马合一米 那,六十米那合一泰伦。一银米那约值今四英镑。
可以见到古代习俗颇为荒谬的野蛮遗迹:譬如,在库梅①,有一条杀人罪的刑法,只要控告者提出几个本族或近亲作证人,就可判定被告的重罪。人类一般都择善而从,不完全蹈习父亲的故常而专守祖辈的旧制。我们所知道的原始人类,不论其为(5)“土生居民”或为“某次灾劫的遗黎”①,一般都可想像为同当今偶见的愚蠢民族的情况相似,在原始“土人”同所流传的故事的确是蒙昧的。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原始的许多习俗(不成文规律)必须废改,] 而且随后所立的成文规律也不应该一成不变。在政治方面,恰恰同其它学艺相似,不可能每一条通例都能精确而且无遗漏地编写出来:用普遍词汇所 (10)叙录的每一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初期的法令律例都是不很周详而又欠明确,必须凭人类无数的个别经验进行日新又日新的变革。]但明白了法律必须在某些境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的道理,我们仍旧要注意到另一论点:变革实在是一件应当慎重考虑(15)的大事。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上述政治和其它技艺间的比拟②并不完全相符;变革一项 (20)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关于[变法]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些疑难:即使我们已经承认法律应该实行变革,仍须研究这 (25)种变革是否在全部法律和政制上要全面进行或应该局部进行,又变革可以由任何有志革新的人来执行还是只能由某些人未办理。这些论点的抉择都是很重要的,我们暂不详述,留待日后另作适当的评议③。章九④ 在论及拉栖第蒙(斯巴达)①和克里特政制——或该说
① 这些在政治上趋于保守的思想家不知指谁。阿里斯托克色诺(Arlsto 一):《残篇》19(希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 278),说毕达哥拉斯学派主张保持旧传礼法,不赞成轻率的变革。柏拉图:《法律篇》769D772A 一 1)、《政治家篇》 298E 一 299E,说法制可与时变革,但须经严格审查,使不致引起纷扰。
① 《修昔底德》卷一章五章六,说希腊古时各族都佩武器以自卫,无论海上或陆地都互相劫谅。雅典最先进入法治,禁止盗贼,因而民众在平日可以不携刀剑。
② 《希罗多德》v6,记色雷基人(Thracians)卖买妇女以成婚配。
③ 库海(Kγμη)地名,另见卷五 1305a1;此处可能是指意大利的库迈(kγμaη),从周伊特译本)。以人证定杀人罪而不避亲属,见于古希腊城邦的,今所得哥尔汀碑志,记有类似条例(参看比歇勒和齐特耳曼《哥尔汀法律》[Bü ehelerundZitelmann ,DasRechtGortyn]76—77 页)。日耳曼古俗也有类似习惯。此节已由法制而说及比较原始的礼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研究方面,除曾经收集希腊各邦“政制”(Ⅱσ λιτεia)外,又会编录野蛮民族购的“风俗”(Voμiμa )。
④ 古希腊对于人类起源有两说,(一)为“土生原人”(γηγευeis),见宾达尔诗《尼米亚节颂》(Pindar, Nemeonieae)vi1;希西沃图:《作业和时令》108。古哲阿那克西曼德也持此说。欧里庇得剧本《伊昂》(Ion) 482,说伊昂犹坚执“大地为人类之母”的锢说。(二)柏拉图:《法律篇》676、781、《蒂迈欧篇》22 等推想人类已经存在了千万年,今后也将经历千万年而犹存;或竟无始无终,而时兴时衰。亚氏也说世界和人类都是原始而俱在,也将保存于永恒。这同另一种以现世人类”出于某次(前次)灾劫的遗黎”的说法相通。亚氏认为灾劫可能是洪水或大旱(《气象学》卷一章十四)。亚氏这里两存共说;《生殖》卷三章十一 762b28,并说“土生”这一说法值得予以研究。但他自己的思想是偏重于“灾劫说”的。
① 上文 1268b 34。
(30)论及任何城邦的政制——时,应该照顾到两个论点:第一,同最好的(模范)政制相比较,它们所有的各种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第二,各种实际投施同建国时的宗旨是否相符,而不致于违反原先立法的纲领。一般思想家都承认,在一个政治修明的城邦中,必须大家都有“闲暇”,不要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终身忙(35)碌不已,但要怎样安排才能使大众获得这样的闲暇,却是一个难题。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制度就是安排闲暇的一个方式,但那些农奴时常起来反抗其[闲暇的]主人;同样地,(赫卢太)农奴也老是等待着拉根尼(斯巴达)人的衅隙,他们好像是丛莽中的一(40)支伏兵,遇到机会,立即出击(起义)。可是在克里特,迄今没有发生过这些事情。克里特不发生(只里俄季)农奴叛乱的原因也许由于这个岛的邻邦虽然同它互相为敌,备邦却备有自己的(1269b)农奴,从未在战争中同克里特的农奴们联络,共同攻击克里特人②。但拉根尼则所有的邻邦——如阿尔咯斯人、麦西尼亚人、阿卡地亚人——都与它为仇,这就成为赫卢太时常叛乱(起义)的根源①。[帖撒利亚的例子也相类似,]帖撒利亚农奴当初的叛乱(起义)都发生在帖撒利亚遇到边警,即阿卡地亚人、贝尔雷 (5)比人、马格尼西亚人入侵的时候。又,即使邦国并无患难,管理农奴原来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制驭农奴们的手段颇难措置:倘使宽厚存心而不加鞭笞,他们就日益恣肆,渐渐会企图同主人相平等;要是处理得过于严酷,又势必激动怨毒而群起 (10) 谋害主人。这里已表明了依赖赫卢太(农奴)制度[谋取主治公民们的安逸] 的城邦一定不易构成最好的[安稳的]政治组织。
拉栖第蒙政制的另一点应该受到诽议的地方是它对于妇女的纵容;斯巴达妇女的放肆实际违背了他们立法的初衷,并有害于全邦公众的幸福。例如家庭由夫妇两人组合而成,城邦也可以(15)看作是人救几乎相等的男人们和女人们两部分所合成。所以,在各个政体中,如果妇女的地位未经好好规定, 那么半个公民团体就欠缺法度了。斯巴达的实况就是这样。当初制订斯巴达法律的立法家目的在于使全邦公民都能坚毅奋发,他的心愿可说是一 (20) 半达到了,斯巴达男子的确都具备这样的品性;但他完全疏忽了妇女这一部分,于是她们一直放荡不羁,过着奢侈的生活②。 在这种政体中,崇尚财富是必然的结果,尤以那些听信妇女而受其(25)操纵的公民特别显著,凡富于军人气息而好战的种族常常见到这些情况,只有克尔得族③可算是例外,还有些公开承认同性恋爱的民族①,也很少见到妇女失德的现象。古时的神话家运
② 这些论题,本书中以后未见再说。
① 本卷前八章陈述前面所拟的模范政制,后四章转而评论历史上规模较为完备、治理较为良好的各邦政体。全卷行文都夹叙夹议,目的在究明过去的利弊得失,作为自己拟订理想城邦的张本。
② “拉栖第蒙”为“拉根尼”境内的主城,城市地区亦称“斯巴达”。期巴达人以勇敢直率著于古代,后世往往以斯巴达人总称拉根尼人。本书在同一章内常常先用“拉栖第蒙”字样:随后则用较简短的拉根尼字样;此例也见于《雅典政制》章十九等。
③ 克里特岛农奴称“贝里俄季”(“边区居民”),依《斯特累波》706 页,则称“阿福米鸟太”。克里特农奴不反叛的原因,参看 1264a21、1272b 18。
① 阿卡地亚为伯罗奔尼撒半岛山岳地区(1261a 29 注)。麦西尼亚久受斯巴达人侵掠,斯巴达农奴以麦西尼亚人为多,两邦成为世仇。阿尔咯斯城为同斯巴达相近的大邦。荷马:《伊利亚特》(ix141)称为“阿卡地亚的阿尔咯斯,以别于帖撒利亚的阿尔咯斯,后一阿尔咯斯,《伊利亚特》(ii681)称为贝拉斯季的阿尔咯斯。作为地区名,阿尔咯斯泛指伯罗奔尼撒各邦和帖撒利亚各邦。照此节亚氏语意,似乎说阿尔咯
用才智,把阿雷(战神)和阿芙洛第忒(爱神)牵联而为配偶①,其用心(30) 极为深长:历史事实已证明一切好战的民族往往好色,无论其为女色或男色。拉根尼人由于爱好女色,就在他们国势鼎盛的时代,邦内许多权力都落入了妇女手中。执政者被妇女所统治或妇女实际上是在掌握政权,这中间又有什么分别?结果是一样的。[妇女的影响发生多方面的效果,]即以勇敢而论, 这原是善(35)战民族所应有的气质,在妇女日常生活中则并不需要:在这方面,斯巴达的妇女气曾经消靡了他们固有的丈夫气,从而造成最恶劣的结果。当忒拜人入侵的时候,斯巴达妇女就大大不如它邦的妇女,她们表现得十分慌张,斯巴达男子们受到自己妇女的纷扰比所受敌军的袭击还要严重②。妇女在拉根尼流于放纵,由 (40)来已久,这些渊源是可以追溯的。他们同阿尔咯斯人、同麦西尼亚人、同阿卡地亚人先后作战,男子们多年出征。他们本来是健 (1270a)儿,经过一生战斗,在行伍中养成了若干良好(服从)的德性。等到战罢回乡,怀抱着息影休闲的愿望,就乐于遵守立法家③的安排。[但那些家居的妇女们却并没有在国外战争期间培养好同 (5)样守法的精神。]据说莱喀古士也的确曾经想把妇女纳于他的法律的约束之下,但由于她们群起反对,莱喀古士就放弃了这个企图④。从这些经过中可以见到斯巴达妇女的失德是自取其咎,我们现在所以重提这些经过,只是为了说明一桩事情的是非, 并不是想根究这种错误谁的[历史]责任。(10)
上面已经说明,对于妇女的纵容,不仅直接养成她们的放逸习性而使全邦的政治结构陷于失调,而且又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因此我俩在这里就须提出拉栖第蒙贫富不均的问题来加以评论。那里,有些人家产甚巨,而另些人则颇为寒酸,从 (15)而土地渐渐为少数人所兼并。在这方面斯巴达的法制是有缺点的。立法者规定每一公民所有的土地都不得作任何卖买,这当然不错;但他同时又许可各人凭自己意愿将财产给予或遗传于(20) 任何个人
——这在长期以后就形成全邦的财产不均,恰好和自由兼并的结果相同。事实上全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属于[少数家族和一些]妇女;斯巴达嗣女继承遗产的特别多,而且当地又盛行奩赠的习俗,于是她们成了邦内的大财主。奩赠实际不是(25)良法,最好是不给陪嫁,如果必需要有的话,也应限于少数或某些适当的财物。照斯巴达的法制,一位公民可把继承他产业的女儿嫁给任何或贫或富的男子;倘使在他死前女儿向未出嫁而遣嘱又未经言明,这
斯等三邦异于克里特钓邻邦,都没有农奴,所以可煽动并联络斯巴达农奴,共同攻击斯巴达。但卷五章三1303 a 3,涉及阿尔咯斯时,说该邦也有农奴。阿尔咯斯的“巨姆奈底”(γνμνèγηδ)类似“边区居民”(参看《苏校》二版 1518 注)。《希罗多德》 vi 83,出记有阿尔咯斯奴隶起义事迹。
① 欧里庇得剧本《安得洛米达》(Andromeda)575,也指责斯巴达妇女放荡。柏拉图:《理想国》548 B, 说斯巴达妇女奢侈;但《法律篇》806A,则说斯巴达妇女治家耆儿都是能干的。
② 古希腊人把克尔得族泛指伊斯得罗河(Lstros,今多瑙河)上游的“北方”民族,混言日耳曼等地区的各部落(参看《尼伦》,卷三 1115b 26、《气象》卷一 350a 36) 。日耳曼民族好战,而妇女没有失德的, 见《雅典那俄》 603a、《斯特累波》iv l99 等书。
③ 不戒于男色的民族,或指野蛮民族,或指克里特人(1272a 24)和卡尔基人(《亚氏残篇》九三 1492 b, 22),或本节所说及的忒拜(提佛〕人。
④ 战神和爱神为偶可参看卢克莱修:《物性论》(Lneretius,deRermnNatura)卷一 31—40。希腊古诗中, 如希西沃图:《神谱》933、宾达尔:《璧西亚节颂》( Pythionikae)ivl55、埃斯契卢剧本《反忒拜七英雄》(Aeschylus, Sept.o Theb),都两神并举。
个女儿的合法保护人也可以把她嫁给他所(30) 选中的任何男子①。由这种法制所造成的后果是:拉根尼全境原来可以维持一千五百骑兵和三万重装步兵
②,直到近世③,它所有担任战事的公民数已不足一千人了。历史证明了斯巴
达财产制度的失当①,这个城邦竟然一度战败,不克重振;其衰废的原因就在缺少男子。传说斯巴达往古的列王常常以公民名籍授 (35)给外来的人,因此虽然经历长期战争,并不感觉人口的短绌;某一时候的公民数据说确实不少于一万人。这一记载是否真实,可以不必议论,但这并非良策,如果它要维持这一户口数额,不如设法平衡公民同的财产。可是,斯巴达的立法者,希望族类繁 (40)衍,鼓励生育,曾经订有制度,凡已有三子的父亲可免服兵役, 要是生有四子,就完全免除城邦的一切负担。鼓励增殖的律令实(1270b)际上不利于财产的平衡:多子的人家,田地区分得更小,许多公民必然因此日益陷于贫困。
贫富不均问题也牵连到所谓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 (5)点。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中选任,常常有很穷乏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这种情形在历史上 (10) 屡见不鲜;在近世,就安德罗斯岛事件② 说,监察院某些监察官由于受贿,竟然参加祸害本邦的阴谋。这个重要机构还有另一种缺点是它的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就是国王也不能不仰承其辞色;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并王(15) 室在内, 渐趋废坏,拉栖第蒙也遂由贵族(勋阀)政治而转成民主(贫民)政治了。但这里还得承认监察制度的确也尽了团结公民团体、维持宪政的作用。平民有了参加城邦重大事件的均等机会,就使大众能够心满意足;这种效果或出于立法的影响或由于事势的变迁,姑且不论,它总是有益于斯巴达政治的。一种政体(20) 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极)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③[这种意愿,在斯巴达的各个部分是具备的]:两王满足于这种政体所给予的光荣,勋阀贵族乐意于长老
① 事见色诺芬:《希腊史》(Helleniea)卷六章五 28;普鲁塔克:《阿偈雪劳传》(Agesilaus) 31。斯巴达强盛时,战争都在敌国境内进行,妇女没有习见战斗,及忒拜军侵入,遂慌张叫闹,扰乱军心。
② 本章所说斯巴达“立法家”(创制者),有人说是莱喀古士,有人说是色奥庞波(1270b 19)。此处当为莱喀古士。依此,莱喀古士创制斯巴达律(“口传约章”’P'ηγαι〕当在第一次麦西尼亚战争之后, 即公元前 723 年之后。但 1271b 25 亚氏 说莱喀古士为斯巴达王子嘉里劳(χαριλανs)的师保, 则按照一般编年应该在公元前 880 年之际(参看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40。
③ 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80b、781A。
① 斯巴达制度,父亲可以凭个人意志分配遗产给子女;嫁女也可以凭个人意志为之选婿。因此富家女常被嫁入富家,富室因得奩赠而更富,贫家则不易同富家婚配,或反因陪嫁而更贫。雅典法规定嗣女的取得遗产者必须在近亲间择配,依长幼亲疏而选婿,不得任意出嫁于无关系的男子。克里特制度,奩赠不得超过遗给诸子各份财产的半数。斯巴达俗盛奩,遂使本家本族常有丧失财产之虞,不利于男子的财产继承。国人遂不重生男而重生女。又,斯巴达律不能支付公共会餐费用者即取消公民资格,男子的穷困者大多因此失籍。亚氏认为这些都是斯巴达户籍中军籍衰减的主要原因(参看《纽校》)Ⅰ326—330 注释)。斯巴达在莱喀古士立法初期全邦共九千户,分地九千份,历两世纪,至公元前六世纪间,份地数还是维持旧谱, 以后两世纪兼并渐烈,至公元前第四世纪,亚里士多德时,管有田产的公民—战士,只剩约一千五百户了。
② 同上文 1265a15 所说希腊各城邦的面积都不足以给养五千个“闲人”语不 相符合。
③ 指上文 1269b 38 忒拜人入侵时期(公元前 369—362 年 UJ )。
院可以表达各人的意见,各人则可凭其(20)才德而受任为长老;对平民大众而论,则人人都有被选为监察的机会,他们既乐意于监察制度,也就乐意于这一政体了④。一切公民都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当然是对的,但现行的选举方式是很幼稚的。又,监察官既属平民,却具有决断军政大事的权力, 这就不该[像他们现在所作的那样]凭私意随便决定可否,而 (30)应凭法律上成文的条规慎重处理一切案件。又,监察官的生活也不符合斯巴达政体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一切都很放任。对于其它公民,斯巴达律的生活约束是非常严格的,这又趋于另一极端,致使许多人受不了那些严酷的节制,就秘密地私自寻取肉欲的欢乐。(35)
长老院(长老会议)的组织也有它的缺点,长老们倘使都是端正的人而且锻炼了男子的才德,这种组织当然有益于城邦;但即使竟有这么多的善人一时都来执政,我们也难以确定长老应该[像现行制度那样]成为终身职:才德犹如身体,总是随着年龄 (40)而渐渐衰弱的。何况,在实际上,当选为长老的才德未必符合立(1271a)法者的初意,因此长老院算不上是一个万全的机构了。大家从历史上知道受任为长老的人们在处理公务的时候往往有徇私舞弊的事情。所以应该给他们另行设置监督的机构,在斯巴达,这 (5)种监察制度现时还是存在的。监察官有权检查一切行政人员的行为。可是,以这样特殊的权力授给那样的监察官们,看来又是太过分了,而且所订的检查方式, 用之于长老们也不尽适当。选举长老的方式也有缺点,复选的手续是幼稚的
①;而且每一个 (10)愿为长老的人,必须向选举人作一番奔走。在我们想来, 公职只应选拔簧能,不管谁愿意或不愿意担任这种职位。立法者所以当初订立竞选制度的目的应当是鼓励人们发展各自的抱负,使大家都以服公任官为光荣,倘使无所鼓励,有才德的人说不定谁(15) 都不愿意投身于众人的事业。可是,这同时也鼓励了野心(好名)和贪得(嗜利)的性情,这些又不期而把人们引向种种罪恶了。
关于君主政体的一般问题以及王室对于各城邦究竟有利或有害,将在以后另行论述①。但是,各城邦如果立有君主政体,(20) 王位总不宜采取斯巴
④ 希腊各史家对于斯巴达的衰落原因持有两说:色诺芬等论斯巴达人违背 莱喀古士的旧制,遂趋于贫弱散漫。另一说认为旧制原本有疏失。亚里士多德虽然 很尊重莱喀古士,对于他所订财产制度、苛待赫卢太(农奴)和不重视妇女教育数端 也认为失当。普鲁塔克:《阿季斯传》(Agis)5,说斯巴达妇女可以凭父意取得奩赠这事,出于公元前第四世纪的监察爱庇太第(Epitadeus),并非莱喀古士旧制。《莱喀古士传》28,又说虐待农奴的“挞伐队”也不是莱喀古士所创立的,第 14 章更明言亚氏所论斯巴达妇女失教由于莱喀古士初制疏漏为不实。普鲁塔克的伪书《拉根厄制度》45, 论斯巴达衰落由于背弃成法。似乎普鲁塔克已见到当初两类史实和史论,在上述各篇中有意为莱喀古士辩护而解脱亚氏在《政治学》这书中对他所作的非难。
① 安德罗斯岛事件,周伊特解作“有关安德罗斯人的事 件”,纽曼解作“安德罗斯岛事件”。公元前 333
年,传闻亚历山大远征军在基利季亚 (Cilieia)失利,波斯舰队驶至安德罗斯岛和拉根尼附近的雪弗诺
(Siphnos),希腊 各城邦企图联合起来共同袭击马共顿军队,反对亚历山大的统治,其时据说有斯巴 达某些监察官通情波斯而受其贿赂。但在现存希腊史籍中,对于这种推测,没有发 见任何确证(参看格洛忒:
《希腊史》 [Grote,Hist.of Greece]卷十二 157 页并注)。耶格尔:《亚里士多德》(Jaeger, Aristotle ) 300 页以下,论《政治学》卷二同卷 七卷八相似,均未撇清清柏拉图的玄想的影响,认为系亚氏中年初离雅典后在亚索岛 是所作。依此节及下章 1272b 22 所涉史实而言,则应为晚年在雅典所作。
① 以人民的“意愿”为政治组织的基础,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任何政体的建立必须得到
达现行的世袭方式,每一新王都应该凭他生平的品行,经人民的推戴而后方得继承王位②。从现行制度上看来,当初立法者也明明知道不能保证各代君王个个都能光明正直[所以订立监察制度时,检查也及于王室];而且斯巴达人(25),对于君王出使(访问)列邦时,竟然会把与之相忤的人们也列入使团中①;一般人对于两王并立的制度也认为是立法者存心利用两大的对峙,借以保持斯巴达政体的平衡。
他们所称为“菲第希亚”(φιδιτια)的会餐制度,当初的安排也是可以诽议的。这种集会的费用,有如克里特的规定①,应由公款来支付; 但在拉根尼,不管那里有些公民极为贫困,无力负 (30)担会餐费用,却仍旧规定各人应缴的金额。这样就产生了有违会餐本意的结果。会餐原来是平民化的措施,但照那里的规定实行时,这就适得其反;穷人没法参加食堂,可是,依照斯巴达的传统,凡不参加食堂的人们就不能享受一切宪法上的权利了。(35)
关于海军统帅的问题也曾受到人们的指摘,那些批评是有理由的。因此常常引起内讧。斯巴达原有的两王本来是终身的陆军统帅,这里更以海军统帅与之对峙②,这就可以说在两王室之外又另有一王室了。(40)
斯巴达立法创制的初衷本是可疑的,这在柏拉图的《法律 (1271b)篇》中③已经批评到了。整个体系用意都在培养一种品德——战斗的(军人的)品
全体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其稳定则必须取得大多数人的拥护。参看卷四章九 1294b 38、章十二 1296b 15、卷五章九 1309b 14—17。
② 斯巴达在经济上较雅典等城市为落后,工商素不发展,始终以农业为主;圣邦由五个农业行政区合成, 氏族和王室的势力推持得较大较久。莱喀古士所订的斯巴达政制约略如下:亚季族(Agidae)和欧里滂族
(Euripontidae)各有一王,“两王”并世传为祀典的主祭,裁决氏族内部案件,在战时则以其一为军队统帅,出证四方。长老院(γeρονδια)由两王和二十八个长老组成,主持全邦政务;长老由“公民大会”(αππeλαι)就各族具有才能之士中选任。“监察院”('eφορεια)监察五人,监督两王和所有军政人员的一切行为,由公民大会在全体公民中选任。公尺大会每 月集会一次;和战大计等军国重要事务,取决于公民大会。但依卷七 1313a 26,创 制监察制度者不是莱喀古士,本章 19 行的立法家应指“色奥庞波”。
① 以“幼稚的”字样称述选举方式已见于 1270 b 28。本书内未说明“幼稚”的实况。依柏拉图:《法律篇》
690 C、692A,斯巴达监察官的复选用“拈■”,柏拉图喻共事类于占卜,凡初选合格,运气好而为神所佑
者,便受任这一要职、凡运气不好而不得其■者,就仍旧做被统治的民众(参看《苏校》二版第 324 注: 又赫尔曼:《希腊掌故》[Hermamm,Gr.Antiq] 卷— 247 页)。依普鲁塔克:《吕桑德传》(Lysander)26, 说斯巴达公民大会初选的长老为数多于定额。初选合格者——引入大会,群众为之欢呼,监选人凭采声大小,抉择(复选)长老。似“拈阄”和“采声”行“复选”,大概就是亚氏所说斯巴达“选举制度”中的“幼稚”手续。但伊索格拉底:《泛雅典娜节讲词》(Pauathenaieus)154:朴吕波:《史记》Vi10 所说斯巴达选举手续与此相异(参看《苏校》二版第 333 注)。
① 见卷三,十四一十七章。
② 拉栖第蒙两王出自赫拉克里亚族两大宗支,各以长子世袭王位。依普鲁塔克:《吕桑德传》30,以及《拉根尼嘉言汇录》(Apophthegmata Lae.)229E,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海军统帅吕桑德曾建议改变王位世袭制为凭才德选任制。亚氏此节和此议相符。
③ 斯巴达两三或两王之一,在和战之际常受命于公民大会或长老会议,访问外邦,争取与国,或缔结盟约; 常例,监察官与之同行。依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 250 解释,两王以将军统兵出征时,规定两监察同行。所说“与之相忤的人们”当指监察官。
德——以保证在战争中[取得胜利而]树立霸权。所以,只要战争还在继续进行,斯巴达的权威常占优势,但已经取得了胜利,开疆拓土,正要经营新版图时,他们又突然衰弛了④。他们昧于和平时期的生活和性情,不懂得如何应用其 (5)闲暇以为长治久安之计,使大家共享升平的欢乐;他们所受的锻炼完全属于军事性质,此外就不具备其它才德了。他们还有另一同等严重的错误。他们确知人生所企求的众善(事物)①,应该用善德来求得,不能用恶行未掠取。他们以“善德”求取“众 (10)善”(事物)的认识原来是正当的, 但他们又相信这些善物(事物)比善德为更加重大,这却是错了。
斯巴达的公共财政也并不良好;邦国常常忙于战事,致使库藏空虚;税课的征收部不能足额。大部分田地都执掌在斯巴达!(5)公民的手中②,但他们谁都不踊跃于国赋的输纳。斯巴达律所见的后果往往出于立法者的始料: 城邦遂日渐陷于贫困而私家则越来越趋于贪婪。
这些就是拉栖第蒙政体的概况,其中重要的缺点都已说到了。(20)
章十 克里特政制和拉栖第蒙相近似;但大体上不如拉栖第蒙政制那么精应,只有其中一二点是可以相比拟的。拉根尼(斯巴达)律大概出于克里特律,史传确曾有这种记载;任何制度,凡先前的总是比较粗疏,而后起的就可以更加周到。据说,莱喀古士在辞去嘉里劳王的师保职务后,就出国周游,而在克里特岛居(25) 留多年——岛上城市中有一个吕克托城原来是斯巴达人的殖民地,由于这种关系[斯巴达人对于克里特岛往来甚密,而]莱喀古士也来到了这里③。到达吕克托的初期移民采用了当地居民的政治制度。直到现在,那里的斯巴达人仍旧沿用全部旧法管理岛上的只里俄季(农奴),这种法制据说还是从远古的米诺斯王 (30)时代流传下来的。
[提起了米诺斯,也得顺便说明一下,」这个岛的位置特别好,自然的地形具有优异的构造④,好似出于天授,它理应在希腊世界中建为霸国。克里特雄据大海①,全岛的沿海地带密布着希腊人移殖的城市;向西,离伯罗奔尼撒半岛不远,向东,它就接 (35)近亚细亚洲[西南]角上[克尼杜附近」的特里奥滨海岬和罗得岛。这些就是米诺斯王所以能够建立其海上王国的地理基础。他征服了好些邻近的岛屿并向另一些岛屿派遣了拓殖的人众;最(40)后他远征至西西里岛,死于西西里的加米可附近。
克里特的一般体制是可以同拉根尼体制相比拟的。替拉根(1272a) 尼人
④ 参看 1272A13—21。
① 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吕桑德为斯巴达海军统帅时,有和王室相对峙的形势(参看卷五 1301b19、1306 b 33)。
② 柏拉图:《法律篇》卷一 625E、630。
③ 参看卷七 133a 6.此节所举斯巴达人缺乏和平经营的教化和政治才能。成为它衰落的原因,较上文
(1270a33)所举人口减少的原因为深切。埃福罗:《世纪 史》67 (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254) 论忒拜的暴兴速亡,其原因也正相同。
④ “人生所企求的众善(事物)”为健美的身体、善良的灵魂以及身外诸善如 足以资生和享乐的财富与荣誉。参看卷七 1323a 21—38、《尼伦》卷九 1168b 16 以下。
① 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8,莱喀古士所作斯巴达土地区划,九千份属斯巴达公民,三万份属“只里俄季”(“边区居民”),其后因富室兼并,大部分土地落入斯巴达公民之手。公民所有土地纳赋既少于农奴,国库(仓廪)日益空虚。亚季斯(Agis)执政时重又划分土地,以四千五百份给斯巴达公民,一万五千份给曾经服兵役的贝里俄季(《亚季斯传》8)。
耕田的赫卢太相当于克里特岛上的“边地住户”(贝里俄季);两邦都有会餐规定,斯巴达古称会餐为“安得赖亚”(’αν—δρεια),异于现行的名目“菲第希亚”(φιδιτια),而克里特人则迄今仍旧称会餐为“安得赖亚”——可见拉根尼的会餐制仿自克里特。又,两邦的政治粗饿也有相似之处:斯巴达的埃伏尔(οι (5)εφοροι)②类似克里特的所谓“哥斯谟”(κσσμσιs),惟一的差别只是埃伏尔共五人,哥斯谟则共十人。类乎斯巴达长老那样的执政人员,克里特也是有的;后者称为“布利”(οι βονλ'ην,议事人员),前者则为“葛罗希”(οιγ' eροντεs长老)。克里特,古时(10)也像拉根尼那样有一王室;但后来已被废黜,军队归哥斯谟统率。克里持公民也是全体都要出席公民大会的, 但他们的权利限于通过执政人员和哥斯谟业已议定的案件。
克里特的会餐制度胜于拉根尼的制度。在拉根尼,每一公民(15)应缴纳一份会餐费用,倘使缴不出这一份费用,则如前所说①,他就被取消公民资格。在克里特,这方面安排得比较有利于平民。凡公地上一切收获和畜产以及贝里俄季(农奴)所缴纳的实物地租,完全储存于公仓,一部分用来支给祀神和各种社会事(20)业,另一部分就拨供会餐,这样,所有男女和儿童全都吃到了公粮②。克里特的会餐制度还创立了许多聪明的俭食办法,为公众节约粮食;那里还有鼓励男女分房居住的规则,使每家不致生育过多的子女,并且放任男子间的同性恋爱——这件事究竟是好是坏,只能留待以后有机会时再来论述。
由上所说,足证克里特人关于会餐的安排比较优越。但在另一事例上却是相反,克里特的哥斯谟比斯巴达的埃伏尔为劣。与埃伏尔相似,哥斯谟的人选[不作正当的资格限制]也是寄托于命运的①;然而埃伏尔制度对于整个政
② 克里特岛各城市以希腊杜里族为主,岛上各邦政体大略相同,所以统称“克里特政制”(1271b20)。《希罗多德》 i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法制得之于克里特岛。柏拉图:《理想国》544C 、574A,统称斯巴达和克里特政体为“勋阀政体”(timocracy)。朴吕波:《史记》vi45,引色诺芬、埃福罗、加里斯叙尼(Callisthenes)各家旧传,也认为两地法制多相似之处。《斯特累波》X4.17(481 页),引埃福罗:《世界史》,说米诺斯王故都克诺索斯(Kvossos)毁于战争后,吕克托和哥尔汀两城代兴。杜里族到克里特岛拓殖吕克托城约在公元前第十一至十世纪间,其领袖阿尔萨米尼(Althaemenes)采取岛上各旧邦遣制,建立法度,颇为古朴。莱喀古士对吕克托殖民有族谊,于公元前第九世纪间游克里特,因而深习吕克托和哥尔汀等典章;归国后,所创斯巴达律,实以克里特政制为蓝本。
① 克里特岛长二百五十公里,广十二至六十公里,海岸崎岖而多港湾。位置在欧亚非三洲之间,同东地中
海各岛和亚洲滨海城市航运特便。岛上耕地、牧、 矿冶错落溪山间,生针富裕。居民的开化和称霸早于希腊半岛。亚氏此节所述克里特岛地理盖出于埃福罗:《世界史》公元前第四世纪中叶之作)(参看《斯特累波》X4.7[476 页]和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一 249)。米诺斯王见于希腊神话。《修昔底德》卷一 4, 称米诺斯王为建立希腊海军的第一人,他肃清了海盗,为居克拉得群岛的霸国。依近代考古学家如亚塞尔伊凡斯(Arthur Evans)等的考订:克里特文明和米诺斯王朝的盛世当在纪元前第十五世纪,为奴隶制农牧王国,除豆、麦、油、酒、牛、羊等农牧产品外,已有麻毛衣服、彩陶、金银制器皿、四辆牛车、海上货船。用金银铜条为货币。流行线形文字,刻划在粘土片上,烧成陶简。崇拜牡牛。米诺斯王室兼判官、将军和祭司。
② “全海”兹译“大海”,实指东地中海,即爱军海;希腊人称爱琴海为“希腊海”。
① 卷五 1313a 25 说埃伏尔(监察)制度系色奥庞波所建立。照此节文义,当为莱喀古士所采取的克里特旧制。但下文说“哥斯谟”统率军队,则其职权卖与斯巴达的埃伏尔相异(参看特里培尔:《斯巴达政制史
治结构的有利作用,哥斯谟制度却是不具备的。在拉根尼,由于每一公民都有作为埃 (30)伏尔的被选举权,全邦的人都有获得最高职位的机会,于是大众的意志就会拥护整个政体②。在克里特,则哥斯谟的被选举人限于某儿个宗族,并不是大家可以当选的;而长老院(布利)的长老(参议)人选则又限于曾经受任为哥斯谟人们。克里特长老院组织的可诽议处略同于拉栖第蒙的长老院①:生活不受拘束,(35)任期没有限制,一经当选就成为终身职务,这些都是不应有的特权;还有他们往往不依成规而只凭私意决定可否——这就可能引起政治上的争执而造成邦国的祸患。至于哥斯谟这个组织,民众虽被擯在外,却也未尝对它有所怨望:这并不是说这个组织真是完善之至,而为大家所满意。哥斯谟的所以异于埃伏尔,是 (40)由于在这个机构中没有可惜以营私受贿的事情;大家住在一个(1272b)岛上,外界的引诱是相当隔绝了的。
克里特人用来补救哥斯谟的缺憾的办法是古怪的,这些办法与其说是宪政的法度,毋宁说是门阀的操纵。在克里特,时常发生一些政治宗派集团—
—有时是某几个哥斯谟暗中结合,有(5)时是另一些非当权的人物私相联络—
—起来推翻另一些哥斯谟或整个哥斯谟组织;哥斯谟在任期末满以前也是许可自行辞职的。制裁哥斯谟应有法律规定,不遵循法律的途径而让某些人逞其私意,这总是邦国的祸患。更恶劣的是有些跋扈贵族在受到哥斯谟的裁判而不服时,反尔宣布停止哥斯谟的职权。这些(10) 事例显见克里特的体制虽然也包含一些宪政因素,实际上还只是一种“门阀政治”(δνναστε ια )②。克里特的贵族好私斗,经常分为若干派别,结合朋傍,各聚民众为羽翼而奉戴一人为首领,于是一邦之内就好像有几个王朝,经常互相争吵, 不时打起仗来。实际上这样的邦国终久是要残破的,它的政治机构常在解(15) 体之中。当政治解体的城邦到了危难的境地,邻国要是强大有力,就可以入侵。但克里特,如上所说,是一个同强邻相隔离的海岛;在别国[为防止引起外患]就得有禁止外侨入境的律令,这在克里特只要凭它的地理位置和[与邻国间的」距离就足够拒人于千里之外了。克里特的只里俄季(农奴)常常是安稳的,不同于赫卢太(斯巴达农奴)的时起叛乱,也由于岛国孤悬之故; 而且克里特也没有臣属的国外领地③。但外邦军队近年已侵入了这 (20)个海岛④,克里特政制的弱点也就暴露于世了。
关于克里特的政制已说得这么多了,现在让我们讲述另一邦的政治体制。
章十一 迦太基的政治体制①大家都认为是一种良好的政制,这个政制在
研究》[Trieber,Eorsehungen Zur spartanischenver fassungsges chichte ] 90 页注)。
② 见 1271a35 。
① 翁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讲稿》(Oncken,Die staatslehre des Aristo-teles) 2, 386 页认为此节所说同柏拉图:《法律篇》780 E 所说克里特和斯巴达会餐,妇女儿童都不参加相异。也许这里的意思是说克里特以公粮拨给各户,其数足供男子参与会餐及其妻女在家的食用。
② 参看上文 1271a11 注。
③ 参看 1270b 25。
④ 参看 1270b35—1271a18。
① 王制(一长政体)经僭越而变坏者称“僭政”(τνραννιs)(卷四 1293b29);亚氏认为僭主凭个人意志行事,破坏法纪,这种政体是最恶劣的政体。寡头或勋阀政体(少数制)劣变而至于僭越,则
许多方面独异于它邦,但它的要旨,有些恰恰同 (25)拉根尼相似。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颇为特别。在迦太基,有许多设施确实是优良的。邦内平民(贫(30)民)人口相当多的迦太基,在政治上却一直是稳定的, 这足证他们的制度是修明的:在它的历史上没有值得提起的内讧,也没有发生僭窃的变故。迦太基政制同斯巴达有若干相似之处:在迦太基,“海太利” 会餐制度①同斯巴达的“菲第希亚”相似。一百(35)另四人院②的职权则相似于埃伏尔(监察院),但不同于埃伏尔之为命运的产物,迦太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又,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以相比拟的诸王③和长老①,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限于某一宗族而不问才德。迦太基诸王,(10)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不足道 (1273a)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
在迦太基政制中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里所述及的备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发生。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②,可是它有时
造成“门阀政治”(寡头僭政)(1292b 9)。在克里特,少数“权贵”(δννατοι)结成“宗派集团”,常常世代把持国政。极端平民政体(多数制)也可蜕化变质:如果多数人查结合而作违反法度的政治控制,亚氏也认为是僭 越(1298a 31)。柏拉图:《法律篇》680 A 所说系族长(δνναστεια, 酋长)世代相袭的王权,或译 “王朝”(Patriarchal Kingship)与本书所取的含义相异。
① 这一分句的意义不明。巴克尔英译本 83 页注释,揣测作者的用意:1269a40 克里特和邻国作战时,邻邦从未煽动克里特农奴作乱,这因为邻邦也有农奴,所以不采取这样的手段。如果臣邦叛离其宗主国,则不惜采用任何勾桔内应的手段:而克里特恰恰又没有臣邦。
② 公元前 345 年法勒可(Phalaeeus)曾组织雇佣军队侵入克里特,攻占吕克托城,后在塞屯尼城(Cydonia) 被杀。公元前 333 年,斯巴达王亚季斯第三之弟阿偈雪劳(Agesilaus)又曾攻入克里特,征服全岛。此节
所说似指公元前 345 年事。
③ “嘉尔契顿”(χαρχηδων),依拉丁名作“迦太基”(Carthago),是腓尼基人(Phoenieians) 在公元前 822 年建立的北非洲殖民城市,本称“迦太哈夏”(Kart-hadshat),意思是“新城”。位于鸟蒂克海湾(SinusUticensis),即今突尼斯海湾。北有鸟蒂克沼地,南有突尼斯湖。迦太基至公元前第六世纪渐盛,成为西地中海大港,同西西里争衡海上。公元前第四世纪间,斯巴达和克里特已衰,迦太基方兴, 常常同希腊人争夺西西里岛。亚氏把这个非希腊城市列于斯巴达和克里特之后,举为政体修明的三邦之一, 颇觉可异。公元前第三第二世纪间,迦太基和罗马人长时期争战,至公元前 146 年为罗马人所毁。《斯特累波》833 页记迦太基极盛将衰之年,城郊人口多至七十万。 参看格洛忒:《希腊史》X 542;蒙森:《罗马史》(Mommsen,Hist.ofRome)li24 注。罗马人重建的迦太基城至公元 698 年为阿拉伯人所毁,现在仅存废墟。
① “海太利”(των εταιριων)与斯巴达的菲第希亚(φιδιτι)并举,当为迦太基的会
餐团体。《雅典那俄》143,引杜西亚达语,说克里特岛吕克托城的“安得赖亚”(ανδρeια)分配全城公民,以海太利编组,参加公共食桌。斯巴达和克里特会餐制度的本旨是在军事的编组和训练。“安得赖亚”的意义为“男子(战士)公共食堂”。迦太基的”海太利”用意当亦相似而为军事编组。“海太利”在政治上应用的字义为“党派”或”政治集团”。
② 希腊文献中少见迦太基事迹,本章和卷四章七,对于后世研究迦太基史者们关重要。在拉丁古籍中,李维(T.Llvius,59B.C. —17AD.):《罗马史》所说迦 太基情况比亚氏此章为明晰,但其所见所闻已后于
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 (5)偏向寡头政体。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 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 (10)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③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O 四]④人恰恰是由这种(15)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较其它行政人员为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以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沿续存在。但另一些措施又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则;他们各个执政(20)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不同类型的讼案①。
我们还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合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样的观念,——行政人邑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该兼顾到(25)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 而且也无闲暇未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向富)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么迦太基的现行制度, 就[同两者都不符合,]几乎好像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30)任执政人员时兼取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为显著。这样
亚氏三个世纪。某它史书更后于李维。本书所涉迦太基事或有疑窦,但今难得早于亚氏或与之同代的史料相对勘(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二版 376--398 注;《纽曼校注本》Ⅱ401—408 夏“附录”B)。 “一百零四人院”(των εκασν και τeτταρων)似即李维《 罗马史》卷三十三 46,所说的“法官团”(Ordojudieum)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以及一切职官的所作所为,可加检查并询问,职权类似斯巴达的埃伏尔。查士丁: 《马其顿兴亡史》(M.J.Justinus,HistoriarumPbilipicurum)xix 2.5—6称为“百法官”
(eentumjudicos)。这个机构创立于公元前第五世纪,共权力逐渐扩张,在迦太基政体中是很重要购。
③ 亚氏所谓迦太基的”诸王”(γονs βασιλeιs)为数实在只有二人,依李维:《罗马史》卷三十 7.5 应称“苏费脱”(Suffetes“士师”或”执政”),李维类比之为罗马的两“执政”。伊索格拉底:
《尼古克里》24,“迦太基的内政由寡头统治,战场则由诸王统率”,这同斯巴达两王制极为相似。但依亚氏此节,他们都不世袭,在平时亦管内政,这同斯巴达有异。
④ 李维:《罗马史》卷三十 16.3,说迦太基长老院有“三十长老为领导”,那么,长老的总数当数倍于斯巴达长老。
① πολιτeια,在本书中或泛指一般政体或专指某种“混合”政体,即共和政体(1279 a39)。混合政体原来应包含“一长”、“少数”和“多数”原则的政体。这里以少数原则的“贵族政体”类同于“混合”政体,是“贵族”这一名词的别用。贵族可能出于王室、富户或平民,倘使那些组成少数制的执政人员出于各个阶级而又都是凭才德选任的,这样的政体便既属“尚贤”而又“混合(共和)”的了。但迦太基诸王(“士师”)和将军的职位可以贿卖,则其政体的实质实在有“尚富”偏向(1273a31 一 b1),而趋于“寡头”统治(1273b 18)。这样,伊索格拉底就径称它为”寡头政体”(δλιγαρχια)(参看 1272b33 注)。贵族与共和政体皆可称为”混合”政体,共实际分别可参看卷四章八 1294 a 19—25、卷五章七 1307a13—16。
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上法者应该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有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睦业。即使获致闲暇,须顿财产,然而那(35)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这样,实际就使富人占了才德之上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茉,全国也必然竟用贪婪(爱钱)。上行下放,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启众庶的风气;才德要(40)是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①,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又,因财赂获官的人们总要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1273b)是自然的后果。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本家窘的情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下致渎职?所以,谋国的人必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向,]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于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得到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②。
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③;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10)使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要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阴前面曾经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该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15)专司的事业总会做得更好而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盆: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都各守其位,各尽所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
迦太某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遗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①,使(20)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忱,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迦太某的现行法制,#未能消除一切乱源, 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25)为世人所盛称的三邦—— 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要就是这些。
章十二② 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未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十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几(30)属有价值的大部分已经叙述。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曾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钉法典,另一些则既钉法典(律例),又兼定政制;例如莱喀古士和棱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在前面讲过了。一(35)
① “五元老团”(7evTapJ),今失考,无法详悉其职任。
② 此处所说具有最高权力的“百人机构”当即 1272635 的“百 0 四人院”。
③ 这里所举以两邦讼案处理方式的不同,作为辨别政体为尚贤或寡人倾向 的依据,意义不很明了。参看卷三 1278—12。
① 卷四章七,1293b14 说迦太基的兼能政体兼顾“财官”、“才德”和“平民” (即“多数”)三要素; 既称为“贤能”,当以“才德”为主。此节和 1273b18 反复批评它 的尚富倾向,因为“才德”在迦太基没有受到应有的崇敬。
② 参看上文 1269a34。
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③: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元老院)① 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执政人邑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尚贤政治),而“公审(40) 法庭”则代大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实际上元老院和执政人(1274a)员选举法为雅典旧制,梭伦只是在他立法时予以因袭; 但他规定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这确实是引人了民主精神。有些批评家所以要责备梭伦也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论证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抬这些由拈阄法②复选出来(5)的公民法官所粗成的法庭,实际上就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在梭伦以后,这些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 历任的执政好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格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的形式①。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减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与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的制度②;(10)这样每一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①。这些情况确是事实,但史迹的变迁到这样,这不是梭伦当初所能料想到的。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平民(贫民或佣工)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②,平民由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据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照梭伦当初立法的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是有限度的,他
③ 章二 1261b1。
① 依《苏较》二版第 398 注,这里所说“[殖民]城市”应是里比亚地区的农业市镇。派遣去致富的人们是去做殖民地官民。依格洛忒《希腊史》x545,则是去做拓殖者。
② 首章所举本卷讨论范围,(一)各家理想政制,已见于 1—8 章,(二)政治修明的各邦现实政体已见于9—11 章。本章所述雅典梭伦法,在亚氏当代,已为陈迹,把它归人第二论题范围,未必合适,而且论焉不祥,行文条理也同以上数章有 异。这些似乎为亚氏所拟另一论题的纲耍。关于其它各法家的旧制,都只见鳞爪,亦类似札记。纽曼猜度这一章为亚氏门人辑录的先师一些残笔,附于卷末,非亚氏成稿。
① 梭伦以诗才和军功被推为雅典执政并总裁,解除贫民旧怨,重分土地,平衡当时社会势力,改革政制, 建立新法,事在公元前 594 年,详见《雅典政制》章八至十二,以及普鲁塔克:《梭伦传》。柏拉图:《理想国》卷十 599E,雅典的棱论和意大利的嘉隆达斯同被称为“优良的立法家”。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
(Areopagitcus)16、17、26、27、37 等节反复称誉梭伦及其法制,所举优点和此节略同。这里所说“某一学派”可能是指伊索格拉底学派。“平民政体的祖制”参看 1305 28 注。
② 雅典约在公元前第八世纪开始有“执政官”(apxwv),代替先前部落诸王(酋长)的权力,于平时发号施令,诸王在出征时仍旧为领军。执政由民选,共初为终身职,后改为十年任期。公元前第七世纪中叶, 执政官自一人增至九人:(一)首席执政,(二〕司祭执政(即原有的君王),(三)军事执政(亦原为君王),(四)另六人为司法官,审理民刑讼案。九扒政无俸给,由各族动阀(亦为富室)中选任。任职期满即转人“元老院”。元老院有监督并裁侧现任执政的权力,设于战神山上,故名亚留巴古布利(’Apiwna ryBoun ),即“在战神山上的议事会”。战神山在雅典卫城之西。思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指出国家是由氏族制度发展起来的。他所举最重要的实例,就是雅典城邦(人民出版社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 11261—262 页)。
① 拈阄复选的制度使“平民”不论任何资格,只凭机会,就可当陪审员来投票裁决案件;这些案件却包括
贵族富室(“勋阀”和“财阀”)的利益,也有军政人(“才德”)的被控事项。这样就使资产和才德两要素都向“人数”(即“平民”)低头。参看《雅典政制》章九。
② 参看卷四章六 292a18—24、卷五章 11305a20—23。
所规定的民权仅仅是选举行政人员并(15)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有无失职之处; 这些都是平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倘使没有这些权利,就同非公民的奴隶无异, 这就可能转而为城邦政府的仇敌了。他规定一切职官都须在著名人物(才德) 和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极”或所谓“双牛极”
(即第三极)或骑士级才有当执政人员的被选举权。第四级,即佣工,是不容许但任任何官职的③。[莱喀古士和棱伦而外,]其它立法家④有札琉科斯曾为爱壁随费里的洛克里人制订法律,嘉隆达斯曾为他的本邦加太那,又曾为意大利和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① 。有(25)些人② 追溯得更远,并指出奥诺马克里托为最古的立法专家。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为洛克里人,本业巫师(先知),以其术游于克里特岛,就学习法学于克里特,泰利靳①当时和他同门。后来泰利斯授其学于莱喀古士和札琉科斯,札琉
③ 《雅典政制》章二十七第 3—4 节:伯利克里初兴时和季蒙((Oimon)相竞,各自争取平民的拥护。季蒙富饶,捐输公益,从事社会福利和娱乐都不惜巨资。同坊社(deme)的任何公民日造其门,各得所需。庄园广袤,不施藩篱,人至游园者,可任意摘果职食至于■袄。伯利克里家资不足,无法匹敌,遂从渥亚
(Oia)人达蒙尼得(1)amonides)计,以公财施给群众,于是订立了陪审员领取津贴的制度。
④ 普鲁塔克:《梭伦传》19,说及史家乡称颂梭伦注意到兼顾贫富,保全祖业,适应变革,深得平衡之义, 但也有些作者严责梭伦创立”公审法庭”,使平民得以拑制执政,凌辱富室,实已压抑财富寡头扣才德少数,而放纵平民群众,终以导致后世的极端民主政体。此处显示亚斤正在为梭伦辩护。《雅典政制》章四十一第二节:雅典自伊吊(Ton)以四部族建王国后,至色修斯(Thessue〕在位时始立宪法,稍减君权。其次有德拉科(Draco〕律(公元前第七世纪下叶),转为少数制统治。共三,国经内讧,棱伦起而变法(公元前第六世纪上半叶),始见民主政体的萌芽。其四为庇雪斯特拉托(Peisistratus)的僭政。其五,克勒斯叙尼(Cleisthene) 等(公元前第五世纪〕驱除幡主,恢复民主政体,而且加强了平民权力。其六,波斯战争后元老院主政。其七,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再倡变革,至厄斐阿尔忒(Ephialteg)罢废元老院,于是“平民领袖”得逞其志。共八,“四百人”为政;其九,继之而民主旧制再度光复。共十,随之而有“三十”寡头暴政,和“十人”寡头暴政。其十一,又恢复民主政体(公元前第五世纪末);直至近代(亚氏著书时),约七十年间,平民权力重于往昔,实已趋于极端形式。这样,极端民主政体出现于棱伦殁世后二百年,是经八次政变的结果,实在不宜再向梭伦法制追求其错失了。
① 雅典陆军由第一、二、三级公民组成,以土族和富室的重装兵为主力!贫民和佣工充杂役或辅助兵种,
如掷石手、弓箭手等。海军中桡手尽属第四级贫民或佣工,占全海军中的大多数。波斯战争自公元前第五世纪初开始,至公元前 449 年缔结和约,五十年问海军多获胜,故平民地位渐渐见重于邦内。公元前 478 年结提洛同盟(De]ianIJtlague),合爱琴海各岛和沿岸各邦的海军同波斯舰队进行决战;雅典舰队多至三百艘,超过它邦各舰队合计的总数。二重桨战舰每艘桡手一百五十人。雅典海军当其盛时人数共四万人, 超过陆军甚多。公元前第五世纪雅典人口约十七万,成年公民约四万人。
② 麦第姆诺( )为希腊谷物或油酒等类量器,某容积约当现今十七公升,近于中国的斛。《雅典政制》章七,记梭伦区分全邦人户为四级:第一级,其资产如田亩收获谷物,或油树林可制油,或葡萄国可酿酒, 每年共得五百斛以上者称“五百斛级”。第二级为家财足以装备一骑兵并畜养战马者称“骑士级”,估计第二级的年收益,当在三百斛以上。第三级为农民之畜有二牛或二马,足供一轭以进行耕作者,相当于二百斛以上的收益,称“双牛级”。第四级京无恒产,以佣工为生,年收益低于二百斛者,为“佣工极”。19—21 行以财产等极为职官选任的区别,似乎为后人所作注释,说明上文行政职司限于资产阶级的实况, 非亚氏原文。参看第尔士《关于(雅典政删)的柏林残本》(Diels Uber die Berliner Fragmente derdes A.)33 页。
① 此处所说”其它立法家”,依照本章第一节 1273 33 所说,应为两类立法家中只率法律不创政制的一类。
但下文卷四 1296a21、儿 97”7 、21 等节涉及的嘉隆达斯法制。也和城邦政治组织有关。又,普鲁塔克:《奴
科斯再传刚为嘉隆达斯,但所有这些记述,都同谷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30) 不相符合。
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削制法律。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同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 的情爱而去国,菲(35)洛劳斯这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格老异乡,同居残世。那里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见不到故乡的土地。据说他俩是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原意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咸,反之,菲洛劳(40)斯却表示了自己对于故乡的怀念。这就是他们移居忒拜的经过,(1274b)而菲洛劳斯就因此成了忒拜的立法者。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中,有关于宗嗣的所谓“继承律” 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照他的立法意旨,各家所有份地数和于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世代相续,备人资以工农业产业不致于骤增或剧减②。
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中只有对于担任伪证人们③ 的处分可算是一个特点——他是制钉伪证刑法的第一人;但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近世粗疏的法家对他不免有愧色。
④(法勒亚所拟法制的特点为均产,柏拉图所拟法制的特点(10) 很多—
—财产和妇孺的公有;妇女会餐制度;宴敞律,规定在节庆狂欢的日子让清醒的人主持场面,而约束夫态的醉人①;还有军事驯练的规则要求上兵“双手并用”(左右肢练成同样的本领)②>。(15)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外,德拉科律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毕达犀斯, 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20)面并无作为。毕达摩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他见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宽恕③。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厢曾经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④制订法律。他所著的法律,(25) 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
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于这两项
马传》(Ntum),曾经说到札琉科斯是创立政制的法家。
② 古希腊各城邦实行嘉隆达斯沫的有《狄奥多洛》卷十二 11 所记琐里伊(Thurii),《斯特累波》539 页所记加巴社阡的马石伽(Mazaca),《希隆达斯》(Herondas)卷二 48 所记的科斯岛(COs)答。
③ 25 行原义为“连贯起来”。依康格里夫(Conrgrrevo)校本和韦尔屯英译本、培尔奈德文译本,均解为
“编成一个法家师传的谱系”。苏斯密尔校本修正二版第 418 注,更指明这一法家师承谱系的编者——所谓“其人”或“有些人”——即详悉克里特历史的埃福罗。《纽曼校注本》(TII378 页〕注释说现世所存埃福罗残篇涉及上述诸 法家的,同此节不尽相符。又此节似为零星札记的汇编,不像有 系统的文章。
④ 这里所举克里特的利斯.不同下卷—1259 6 未利都的泰利斯。
① 参看本卷章七 1266b10。以下所举都是各家立法的特点。
② 1,II.抄本为“伪证人”,阿雷丁诺(L.Aretlnus,1369—1444〕拉丁译文“falsorumtestiam”相符。斯加里葛(Scaliger)、本脱里(Bentley)、只克尔、苏斯密尔等都校作“伪证”。
③ 依《纽校》加< >,二人非实际立法家,不属本草这一段“若干法律专家的特 点”这一论题。
④ 见柏拉图:《法律篇》卷一 640J)、卷二 671D—672 。
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这里结束⑤。
⑤ 柏拉图:《法律篇》卷七 79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