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②
章一 一切技艺和学术[实用之学]要是不仅以片断的陈述为满足,而有志于研究整个问题,削每一种专门的技艺和学术就应该把擅长的那一门内所有备方面的事情全部加以考虑。例如体育这一门就得考虑,(2)①适合于不同体质的各种不同教练方法;(1)何者才是最合乎理想的教练方法——所谓理想方法就是适宜于具有最良好的体质而又具备最优越的生活条件的人们的(15)最好教练方法;以及(4)何者才是普遍相宜于大多数人体质的教练方法——在这方面,体育教练也得一并给予考虑。此外,(3)还得计及有些人们厢意接受教练,却不想造诣到可以参加体育竞赛的那么高度的技艺,[成人]体育教练和少年竞技教练① 又得为这些人们设置某些对他们相宜的较低课程。这里以体育教(20)练为例所说的原则,对医疗或造船或缝衣,以及其它一切技艺,全都相同。
政治(政体)研究[既为各种实用学术的一门,]这一门显然也该力求完备:第一应该考虑,何者为最优良的政体,如果没有外因的妨碍,则最切合于理想的政体要具备并发展哪些素质。
第二,政治学术应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25)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第三,政治学术还该考虑,在某些假投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30)这里,我们所假想的情况就是那种只能实行较低政体的城邦,这种城邦现在的确没有理想上最良好的政体——那里即使是良好政体的起码条件也是缺乏的——也不可能实行其它现存城邦所能实行的最良好的政体,这就不得不给它设计较低的制度了。此外,第四,政治学术还应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邦政体的通用形(35)式。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然在理论上各具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合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世上的政论家可以分为两类:有些人追求最崇高的[理想]制度,那(40)是必须有广大的自然条件作为基础的。另一些人虽然崇向实际政治,却老是不满自己所处身于其中的本邦的体系,而往往盛称(1289a)拉根尼②(斯巴达)或其它城邦的良法。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③。改善一个旧政体就有创制一个新政体那么困难,这恰相似于要人
② 1288a 6 行和 15 行文理相承,夹在中间这一节旁涉,《苏校》作为后人串插,加<>。《纽校》疑其为错简。
① 见章十三 1284b28—34。
① 当指本卷章四章五 1277a29 以下各节。了解作“这篇专著的起初”;倘照 1278b18 解作“前编”应指“卷一”,其内容和本节所说不符。
② 本卷第十四章以下五章的主题当为君主政体理论;章十七、十八也涉及了贵族政体现论。照这样的程序, 以下还该有多数制、如平民和共和政体的理论。但全书对多数制理论虽屡次涉及,却未见这样的专章。
③ <>内句重见于卷七开章,这里,原抄本缺[]内一分句。编校《政治学》这书诸家有些主张改卷七卷八为卷四卷五(例如《纽曼校注本》),他们的主要根据,就在于这个卷三的未句和卷七的开卷语相合,认为
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诵习一页新课程那么(5)困难。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圃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①,帮助任何现存政体[给予补救或改进]。因此他必须熟悉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只有一个品种。这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蹈袭这种错误,应该牢记政体每一类属的各个品种,知道了有多少品种还(10)得明白每一品种的政体是怎样构成的②。具有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该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体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15)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备分子所企求的日的①。法律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由此可知,凡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 或为不同政体的城邦修改其现行的法律],就必需先行认识政体的备个类型及其总数。我们倘使已认识到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各有多种而不止一种,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25)律就不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体或一切寡头政体。
古时的抄本原是这样连绵地抄下的。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卷三的未章连这未一破句,全是后人撰人的。这一章以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为最好的政体,同第七第八两卷意义全不相承,那两卷所述的理想政体以公民武土全体为基础,不涉及君主政体,对贵族政体也极少关顾;本章所重的教育论题,在卷七中直至第十三章以下始加叙述,而所叙的教育宗旨为使一般公民都能为良好的被统治者又为良好的统治者,异于本章所说教育一个只为执政、不为臣民的优庭君王。
① 卷三列举了政体的六个类型后,未数章已专详君主制而又涉及了贵族政 体。卷四、五、六如果承接卷三, 则应续详另四类政体。现存抄本的卷四,除说明平 民、寡头、共和政体和僭政外,亦述及贵族政体的若干品种;卷五又述君主政体的 若干品种。各章对政体分类的依据也不拘守卷三所树立的两项原则:(一)执掌治权 者人数的多少,(二)为了全体人民还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卷四至六这三卷的行 文程序大体符合于卷四章二 1289bll—25 的纲领;同前三卷常常见到有些联系,却 实际不是一贯相承的。前三卷偏重理论;这三卷专求应用,内容都根据史实,作简 捷的论断,不再用“设疑”方法进行反复辩析。从这三卷中大量的史实看来,确实只 有曾经收集而编订过一百五十八种城邦政制的人才能如此博学而反约。亚氏以史实为基础,提供各式政体的类别及其要领,并常常注意到如何刨制并维持各式政体 的长久存在。就维持一个既成政体说来,他不但说到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虽在他 素不重视的不正常政体如极端民主、极端寡头和僭政也提供了他的意见。这些可 就是实际政治家的参考材料,所以纽曼称它为希腊的《政治家手册》(《纽曼校注本》 卷一“《政治学》绪论”第 485—494 页,卷四“序语”第 VIII 页“亚氏政治学中所涉及 的各种政制”)。圣提莱尔(St.Hilaire.B.)、康格里夫、纽曼等人的校本都将卷七卷八移置卷 四、五、六之前。纽曼认为亚氏先写成卷一、二、三;过了一个时期,又作卷七、八;卷 四、五、六是已编订过一百五十八种城邦政制后的晚成稿。这个汉译本仍旧保持原 抄本的传统编次(参看罗斯:《亚里士多德》w.RoSS, “Aristotle”,五版,1956 年 印本,235—6 页:周伊特英译本(1885 年)卷一序文,v 页;巴克尔英译本, “绪论”, xxxVii—xli 页)。
② 此节对体育研究纲领所拟的程序同下节政治研究方面相应的纲领有些颠 倒,译者加数码标记。
① 体育或运动教练,少年(儿童)竞技或角力教练:亚氏在这里对举这两种教 练,前者当专指“成人”的教练。依柏拉图:《高尔吉亚篇》(Gorgia)451E、452B 、 456E 等节,“少年体育教师”教导少年作体育活动,以发展儿童的体态和体力,也教 导儿童作各种竞技和角力练习。亚氏对儿童体育重视人体的健美并使适应将来自 由公民的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并不着重运动竞技。参看本书卷八 1338b7 。
章二 我们在“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中”①,已分清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员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的变(30)态,平民政体为共和的变态。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业已讲过②。
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和“君主”这两种政体③;这两种政体和理想政体一样,都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我们在先前也己说明过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体应该建立在何时何地④。所以,余下的论题只是(一)[在正宗政体方面,] 原为多种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种政体的专属名词的所谓“共和政体”以及
(二)[在变态政体方面,]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
[我们倘若注意到正宗政体善德的次序,]就可显见变态政体何者比较恶劣,以及何者最为恶劣。最优良而近乎神圣的正宗类型的变态一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君主政体或者是仅有虚名(1289a)而毫无实质,或者是君工具有超越寻常的优良才德。所以,僭政是最为恶劣的,它同正宗偏反,处在柏隔最远的一端;寡头与贵族政林相违背,是次劣的政体;平民政体是三者中最可容忍的变态政体。先进学者之一曾经做过政体的区分①;但他所应用的原则与此不同。按照他的原则,一切政体都可以有良好的也可以有恶劣的种别:譬如寡头败体就有优种和劣种之分;由此说未,对于平民政体的良种就该把它列入优良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低的一个品种,而把它的劣种列入恶劣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高的一个品种,由我们看来,这两政体的任何品种都应列入恶劣政体之内。这里不能说寡头政体有好有坏,只能说某一种更劣于另一种而已②。
但是我们对于政体优劣的评价不必多所赘述。[这里,应即申述我们正待研究的程序。]既然说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各有不同的品种,第一,③须分清并列举每一类型政体的诸品种。”第二,①我们应该考察哪种政体——姑且不论理想的政体——最受欢迎并最易实施,我们又应该考察在这种一般采用的类型之外,是否还有另一些比较近于贤良性质而又组织得比较好的政体,
① 参看卷二 1265b35。
② 柏拉图,《理想画》501A,劝告立法家在立法创制之前,先将版上旧法制抹除干净而后落笔;又,从《政治家篇》296A、《法律篇》684 等节看来,他不尊重现实政治。
③ 参看上文 1288b29—33。
④ 例如平民政体有多少品种,可参看卷六章—1317a29—34。
① 参看卷三章六 1278b10 政体的说明。
② “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当指卷二和卷三;下文所述符合于卷三章七的政体分类。这样,似乎卷四至六是“政体研究的第二编”。但卷二所叙述的既为前人所拟的埋想政体,接着的后编应该是亚氏自己的理想政体,这也是有些编校者把卷七卷八移接卷三之后的一个理由;可是这种改编又引起其它方面的疑难(参看卷三末和卷四开卷注释)。 依上章 1288b21—37,本章应开始次第讨论四项政治研究纲领。但本章却又因政体分类而另外定了一个研究程序。《纽校》1493 注 2,说“本卷 1—4 章颇为混乱”。造成这种混乱情况是否由于后人有所窜改或增添,迄无定论。
③ 卷三章十四一十八。
① 这里以“贵族”和“君主”两政体为最优良的政体同卷三章十八 1288a34 节论旨相符。卷七章十四
1332b16—27 说君主政体在目前已不切实际宜作罢论。卷四如移到十七、八之后,则 1289a30 这句同
1332b6—27 句相抵触。《政治学》这本书中各章节前后不符处较亚氏其他著作为多。
也一样可为大多数城邦所采用。其次(第三)②在政体的其它诸类型中,我们应该考察哪一类适宜于哪一种公民团体。譬如,某一种公民团体宁愿采取平民政体而舍弃寡头,而另一种公民团体则又以寡头比平民政体为相宜。又次
(第四),③我们应该考虑,人们倘若要建立各种政体,例如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种类型,他应该怎样着手进行。最后(第五)①等我们把这些论旨一一简单说明以后,还应该尽力之所及,再研究未一个问题:一般政体是怎样毁灭的,各个政体是怎样毁灭的,怎样才能保全这些政体,它们所由毁灭和保全的原因何在②?
章三 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在于每一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③。最初,我们就见到每一城邦由若干家庭所组成。其次, 这许多家庭分化为若干部分(阶极)——富有阶极、贫穷阶级和中产阶级,
——富人具有重步兵的装备,穷人则没有这种装备。又次平民从事不同的行业——一部分为农,一部分为商,又一部分为工艺。又次,在邦内著名人物之间,依据财富和家产的大小,还是有区别的;譬如战马只有富饶的人家才能育养,而各家的马匹数就有多有少。在古代,擅长以骑兵制胜的城邦常常为寡头败体,就因为战属畜于富饶的著名家族。这些寡头城邦惯常用骑兵队和邻邦作战,我们可举爱勒特里亚、[欧卑亚岛上的]卡尔基④、梅安徒河上的马格尼西亚⑤,以及小亚细亚⑥的其它许多城邦为例。在著名人物(贵要阶级) 之间,除了财富以外,还有其它(要素)的区别:如门望之(1290b)别;如才德之别;又如我们在讨论贵族政体时曾分析而列举了一切城邦生活所必须的各要素①,这些要素在著名人物之间也有区别。
这些就是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时,所有各部分都(5)参加政治体系,有时则或多或少由若干部分参加。很明显,这样就一定会产生种类不同的若干政体。参加治理的各个部分既有区别,跟着也就有政体的区别。一个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邑的权能为依据,例如富人或穷人备有其权能,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
② 两种政体的区别见卷三章七 1279a33—39、章十五 1286b2— 章十七 1288a 8—15;王制可在何时何邦建立, 见 1288a15—31。
③ 柏拉图:《政治家篇》302E、303A 。
① 这里所指摘柏拉图政体分类问题,依现存各对话查考,柏氏曾把多数制政体统称为“共和”和“平民(贫民〕政体”“而分别忧劣(《政治家篇》303A),把少数制 分别称为“贵族”和“寡头”而分别忧劣,
(《治家篇》301A),亚氏分类名称实际 与之相同。我们现在查不出柏拉图指明贵族政体为“较好的寡头政体”的篇章。
② 见本卷第三至十章。
③ 本卷章十一。
④ 本卷章十二。依该章 1296b38 以衣所论,此处所说其它型式的政体,应当 是共和政体。
⑤ 本章十四至十六,又卷六章一至七。
⑥ 卷五。
① 这里重行安排的政治研究项目已略异于第一章所列四项:(甲)章一各项目之(1),理想政体,本章说业已讲过,此后毋需再谈。(乙)其它项目的次序也有所变更:(子)章一所列之(2),本章为第三;(丑) 章一所列之(3),本章分列第四、第五;(寅)章一之(4),符合于本章所列第二项;(卯〕章一 12897—9,在四项之外涉及的论题,本章列为第一。本章所举五项、在四、五、六三卷中都有所涉及,但次序和详略又不完全和这里的研究纲领相切合。
某种(10)平等原则为依据,例如富人们和穷人们两者间存在着某种平等原则。所以,依据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 间的区别②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有多少种。
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政体只有两种。恰如习俗对于风向(15)只说北风和南风③,把其它的风向看作这两个风向的转变,人们对于政体就专举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①。以此为准,贵族政体就列入寡头政体之内②,作为它的一个变种,而所谓共和政体别相似地类列于平民政体之内③,好像西风就算作北风的一个转向,东风则算作南风的一个转向。有些思想家认为乐调也的确可分为两种,即所谓杜里调和茀里季调,其它各种乐调刚分别编类于这两种正调。关于政体方面这种观念虽颇为时髦,我们仍然认为我们前面曾经述及的分类④ 较为良好而又切实,照我们的分类,政体当以一种或两种为正体,所有其它政体则为这种最优良的政体的变态,恰如在音乐方面我们可由正调聆取变调;政体的转变而趋向于严厉与威重者[类似杜里变调)属寡头性质,其转变而趋向于援和且弛散者[类似茀里季变调],则属平民性质⑤。
章四 平民政体不应像现在有些思想家们①那样单纯地认为是多数人主治的政体形式。实际上一切政体[以参与治权的人数而言,]主政者都属多数, 虽在寡头败体也是这样。相似地,寡头政体也不能单纯地被认为是少数人主治的政体。假定一个城(35)邦共有一千三百人,其中一千为富人:倘使这一千人占据了治权,对于那三百个出身贫穷而同他们相等的自由人完全不分配公职,人们总不能说这是平民政体。又,或者穷人的人数虽少,但势力却较强于为数众多的富户[而占取了治权],倘使强制富(40)人谁都不得参与名位,这也不会有人指称为寡头(财阀)政体。(1290a)所以,比较合适的论断应该是,凡以自由人执掌治权者为平民政体而以富人执掌治权者为寡头(财阀)政体②。世上自由人原来很多而宫人常常是为数极少;可是多数自由人的为平民政体,其特征实在出身自由而不在为数之多,少数富人的为寡头政体, 其特征实在财富而不在为数之少。不然的话[以数为政体的要素(特征),
② 依章二所列政治研究纲领第一项,本章应谈说明各类政体的品种为数有几?但本章所讨论者却为政体何以不一而分化为多样品种?又,政体分化的基础在于城邦组成分子的差异,而关于组成分子的叙述,章三与章四的 1290b22—1291 不同。纽曼认为二、三两章原来都出亚氏手笔,初未曾确定何删何存,遂被后人一并录存(《纽校》卷一“附录 A”565—569 页、卷三文义注释 151 页)。巴克尔说,章三 128926 起至章四 1291bl5 止,为后人所增,或亚氏剩稿,可删(英译本 162 页章未长注)。
③ 欧卑亚岛上卡尔基城有牧焉家族立寡头政体事,见《期特累波》447 页,亦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五六○1570a40。爱勒特里亚(FJppla〕为小亚佃亚吕第亚(lydla)地区滨海城邦。
① “马格尼西亚”城有二,其一在吕第亚,另一庄卡里亚(Caria)梅安徒河北。卡里亚的马格尼西亚及其东邻的滨海殖民城邦科洛封,都从擅长青马和骑术著名,见黑海的赫拉克里图:《共和各城邦志》
(Heraolid.Pont,DeRebuspub)xxii。 《雅典那俄》624 引赫拉克里图语,说帖撒利亚盛行育马。
② 原文“亚细亚”(,Aaia),古希腊人所说的亚细亚实指“小亚细亚”。“其它城邦”是指科洛封等。
③ 见卷三章十二 1283a14—20,即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
④ 各个组成部分之别为农、工、商等行业的区分!各个优异要秦之别为财富、 门望、才德三者的区分。
⑤ 希腊常年南北风较多,见《气象》卷二章四 3616。希腊人称从黑海以北在 带来的冷风为“北风”(Bopeas),严格说来,应为东北风;从地中海上来的湿热风, 称为“南风”,实为西南风。
① 古希腊各城邦多数施行平尺和寡头政体,见本卷章十一 1296a22、卷五章—1301B39。
② 参看卷五章七 1306b24。
凡以人体高度——据说埃塞俄比亚就有这种制度——或以容貌美丽为任官的标准,都将成为寡头政体;因为体格特高或容貌极美的人在一国之内为数一定不多。但专以贫富为准或专以人数为准来区别平民和寡失政体又是不充分的。我们应该记得平民城邦和寡头城邦中都包含若干部分(要素),我们须加上另一些标准来确切地区别这两种政体。譬如,在爱奥尼亚海湾上的阿波罗尼亚和赛拉③[专以门望为主治者的惟一标准,]以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城邦,我们总不宜称他们的政体为平民政体。在这两邦中,初期移民的后裔门望最高,他们在全城之中虽只寥寥几家,却占尽了一切名位。对于富人们由于人数比穷人为多而组成的政体,我们也不应称它为寡头政体④。这种政体的例子曾经存在于古代的科洛封,科洛封在吕第亚战争⑤之前大多数居民都富有财产。“平民政体”一词的确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相似地,“寡头政体”一词的确解应该是富有而出身(门望)较高——同时又为少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20)
政体有多种类型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这里还得继续解释上述[乎民和寡头]两政体之外,为什么还有其它几类政体,并要加以列举而说明它们所以存在的原因。前面曾经说过⑥,每一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许多部分所组成这个原则,现在也可引作我们解释的基础①。以动物研究为喻,(25)我们如果要进行分类,就应该先列举动物所不可或缺的各个部分(器官)。举例来说,这就得有某些感觉器官;又得有某些进食和消化食物的器官,如口和胃;还得有各种动物所凭以运动的器官。这里,姑已假定器官就是这么几类,但每类器官却各有若干(30)品种——各种动物各有相异的口、胃、感觉和运动器官。那么,同一种类的动物既然只能各有一种的口或耳, 不能具备多种的口或耳,我们倘若把各种器官进行配合,其间可能配合的方式将在到达某一数目时为止;各种器官的不同配合造成各动物间的下(35)同品种,而动物种类的数目当相等于必要的部分(器官)的各种可能配合方式的数目②。就曾经说及的各政体而言,情况恰正相似。[各城邦各个必要的部分有多少种配合的方式,就该有多少种类的政体,我们曾屡次说明各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许多部分所组成,其中之一,即所谓农民,他们是生产粮食的阶级,第二部分即所(1291a)谓工匠阶级,他们从事各种技艺和制造, 他们的制品或为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为优裕和奢华的生活所必需,城市中倘使
③ 参看本卷章十三 1297b24。
④ 指本卷章二 1289031—bl1。这里所述政体正变分类同卷三章七的三正三变不相符。
⑤ 寡头政体主严急,平民政体主宽弛,参看卷五章四 1304a20—29 的实例。乐调缓急,参看卷八 1340a40—5、1362a28—32,严厉而威重的杜里变调为吕第混合调;缓和而弛散的茀里季变调为伊昂慢调。依 13—20 行, 这两种政体为正宗而比喻于音乐的正调。
⑥ 参看柏拉图:《政治家篇》291D。
① 辩论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基本区别不在人数多寡而在财富高下,已见卷三 章八 127920—12802。此节持论虽多跟前面相同,但结语主张兼顾出身、财富和 人数三者,同前面专主财富者稍异。又,下文 1291b37、卷五 1310a28、卷六 1317b4 等节涉及平民政体仍旧看做以“多数”为主的统治。
② 伊昂尼亚(’Lovla),或译“爱奥尼亚”海湾,在小亚细亚、吕第亚和卡里亚 之间。阿波罗尼亚城有多处同名,故举其地区所在。赛拉在爱奥尼亚海湾 西,为斯波拉第群岛中的一岛。这里所称“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实际上为早期移 民后裔和后来移民之别,不是自由人和奴隶之别。这两个城邦的任官资格重世系, 必须先行查明共世系为初期移民的子孙才能授予公职。
缺乏这些必需品,就不堪居住了。第三部分可称为市■阶级,包括所有以卖买为业的商人和小贩在内。第四部分是在田间劳作的农奴(5)(佣工)阶级。第五部分为防御的武士(部族),任何城邦如果不愿被侵入者俘作奴隶,则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应当不比其它四个部分为差。一个奴性的社会怎能称为城邦而无愧?城邦的要义就在独立自主和自给自足,反之,奴隶的本性就不能独立和自足。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参看[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①,那里虽然说得极为巧妙,可是并不完备。苏格拉底先说明了一园所最需要的四个部分为织工、农民、鞋匠和建筑工人;然后,在发觉这些人还不能使一个城邦自给自足的时候,又陆续增加其它部分:冶工,饲养那些必要的牲畜的牧人,商人和小贩。这些人配(15)合起来就完成了他所描写的第一城邦——这样的城邦似乎不是以善德为其社会生活的目的而是仅在寻求经济的供应,至于经济供应方面,则又似乎把鞋匠看得同农民一样重要。只是在这个城邦日后版图扩大,同邻邦壤地相接并发生了战争的时候,他才引进那用作防御力量的战士部分。对于组成政治团体的邢四个原始部分——或为数若干个部分——总须有人来专管审议和判决他们之间的曲直。如果说灵魂之为动物的一部分比身体更加重要,那么,凡有关城邦精神的部分应该比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部分尤为重要;所谓类乎动物灵魂的部分,就是城邦的军事(战斗)职能、主持公道的司法职能以及具备政治理智的议事职能。这三种职能由同一组人或不由同一组的人来担任,对于我们当前的论证并不重要。常常看到同样一个人既在田间耕作也在战塌持盾而斗。也常常有兼任这三种职能的人。如果说担任这些职能的人们应该同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人们一律看作是城邦必不可缺的各个部分之一,那么,这里就应该把他们列入,至少应该把军事人员②列入[为第五部分]。
第七部分③是以他们的财产资助社会的富人。第八部分是以才能服务社会
(担任公职)的行政人员。没有一个政府(治理者)就不成其为城邦;这必须要由具备才能的人,终身或轮番,来担任各种官职,为城邦服务。于是, 余下的就只是上面曾经顺便提及的两个部分了——议事部分和审断争论者之间曲直的[司法」部分。这两部分应该是一切城邦所必需的;议事和审判人员都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各邦都要建立良好而适当的任用制(1291b)度。[这里我们可以说明一个疑难。]常常见到同一粗的人具备其它部分几种不同的能力。譬如,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既是士兵,又做农民,又做工匠;还有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参加议事会,也可以参加陪审法庭。大家原来都有些政治才能;谁都以为自己可以担任大多数的职司。然而有一件事情却是办不到的:同一粗的人不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所以富人和穷人这两个阶级,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就别有意义。又,两者之中其一人数少,另一人数多,而且是正相反对的两个部分。于是,他们各凭自己的优势,组织有利于自己这部分的政体。这就是人们所以认为政体只有平民和寡头两式的原由。
① 依Ⅱ抄本、梵蒂冈旧皮纸残本(Wat.Pal 》、《贝克尔校本》,应作”平民[政体]”。依布依逊(Bojessen)、苏斯密尔、纽曼等校本,则修订为“寡头政体”。
② 吕第亚战争指公元前第七世纪上半叶吕第亚僭主巨吉斯(Gyges〕侵犯米利都、攻陷科洛封亭,见《希罗多德》j14。科洛封在亚里土多德时骑兵和海军都恨强(《斯特累波》643 页)。
③ 章三 1289 7。
政体应有多种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说明备政体中的两个类型——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从已经说过的情况看来也显然分化有若干变异的品种④。这些政体因平民(贫民)和著名人物(贵要阶级)的组合成分的变异而发生变异。就平民而言,其中一部分从事农作; 第二部分以工艺和制造为业;第三部分为经营卖买的商人;另一(第四)部分是在海上作业的人们,其中有些是海罩,有些经商海外,有些从事航海, 有些则以渔捞为生。我们可以注意到这里所区分的行业,在许多地方往往某一行业特别兴盛而人数独多;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 爱琴那和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以及得内仕斯岛上的航渡水①,都可举作这样的例。又一(第五)部分是无技艺的劳工(佣工)②,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岁不得体闲日子的人们;又一(第六)部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以有相似性质的其它部分。著名人物(贵要阶极)以财富、出身
(门望)、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备种标准区分为各个部分(流品)。
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在这种城邦中,法律现定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 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①。有些思想家认为自由和平等在乎民政体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该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配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裁决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为平民政体。平民政体的另一种是以时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40)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不及(1292b)格的不得参与公职。又一(第三)种是,凡出身(族裔)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四)种是[不问出身(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 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五)种平民政体同上述这一种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①。城邦政治上发生这种情况都是德谟咯葛(“平民领袖”)②造成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
④ 1290 和下文 1291b14 句相同,都是一段议论的开端,而两段前后不相贯串。129021—1291b13 似为亚氏在全章写成后另行增补的,或为亚氏尚未成章的片断,由他的门人把它缀辑到这卫的,或亚氏讲授与行文时有所旁涉,此段亦为“旁涉”的一例。
① 亚氏的动物分类以解剖为主要根据,动物器官各部分均属相同者列于同 种同类,各部分有一不同即列于异种:某部分不同而某部分相同,当为异于品种而同于科属。参看《动物志》卷一章六 491a14 等节,《论动物的构造》卷一章四 6447 以下。
② 柏拉图:《理想》卷二 369B—371E。
① “重武装(披甲持盾)部队”同行政人员相对而言,可译“军事人员”,同农工阶级相对而言,可译“武士阶极”。希腊重武装步兵皆为公尺。辅助兵种不一定要在公民籍中征召。海军中桡手多募自佣工或奴隶, 舰上战斗兵则平日列入步兵队伍。
① 上丈缺少第六部分,抄本当有“缺漏”。或者认为 22 行先已提及,39 行重复说明的司法审判部分即第六部分。财富阶极为城邦不可或缺的部分,参看狄奥克利索斯笃姆:《讲词》第 38 篇 130,赖斯克编校本。
② 14—30 行这节起句和本章 1290b21 相同,已见上注;全节内容,以平民和贵要阶极为基本区别而分述两者的各个组合部分,和章三 12897—1290C2 的分析要领略同;有些校本把章三 128927—1291B3 加删除括弧。这两章中对城邦组成部分的分析有参差分歧之处,可参看《纽校》I“附录 A”565—569 页。本章 1291n30
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德谟咯葛只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中。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10) 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于全邦。荷马的诗说①“岂善政而出于多门(众主)”,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发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确定。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这就会渐趋于专制,佞臣一定取得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②。「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两者的情调是一样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平民领袖(德谟咯葛)就等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实际上落在宠幸的手里。“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一旦群众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上了左右国政的地位。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系的。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于是人民立即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平民政体原来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 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普遍”)①[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时产资格订得相当高,因而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擯斥在外,但其(1292b)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都可以分享政治权利②。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只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倘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 这就显示它趋向于寡头。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第四种类似前一种, 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则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寡
至章六 1293a34 论述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时,并不认真应用章三章四那些城邦组成部分的诸行业作分析。
① 拜占庭自古以捕捞金枪鱼业著名于地中海,参看《斯特累波》320 页。爱琴那岛和启沃岛均多石山,不堪耕植,且海中亦少鱼产,居民多以商贩为业(《斯特果波》376 页)。色诺芬:《希腊史》卷五章—23 雪涉及“航渡业者”(和“渔捞业者”之别。对于爱琴海上古代肮渡情况现在未能详考。得内杜斯岛(处于希腊斯滂(今鞑尼尔海峡)口外,特别利于航运,可为亚欧两洲同或受琴海各岛和大陆因商旅的枢纽。雅典人以海军及航业称雄,参看卷二 1274a13 注。
② 靠双手佣力为生的“劳工”(〕,见卷三 1277a38。此处专指贱役而言,阴 1291 巧的佣工”或“雇农” 相同。
① 参看卷六章二 13185—10。
② 以“命令”为可以代替或逾越“法律”的第五种平民政体和以法律为依归的第一至第四种恰成相对。雅典民主传统重视法律和成规,参看卷三 1282 注。以 法律为“普遍通则”,“命令”为“个别事例”,参看下文 1292d33.37。
头政体[少数制]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边及的那一个品种。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③。(10)
这里已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可是应该注意,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主的作风和趋向。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由于人民的(15)教育和习性,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这样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于是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存在。
章六 凭我们前面所说的[平民和贵要阶级各由若干不同部分所组成① 着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化而导致所有这些变异(品种)②。两条道路必出其一:或是所有上述的各部分人民全体参加统治,或是其中某些部分可以参加而(25)某些部分不能参加。当农民和家道小康的人们执掌政权时,他们的政府总是倾向法治的。他们在家业上虽然能够营生,却没有多少闲暇可以从政,于是他们乐于让法律树立最高的权威而且将公民大会集会的次数尽量减少,至于其它部分的人民只要(30)达到法定的财产资格也全部容许分享政治权利。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不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萧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都属于平民性质①。这里所树立的政体是容许一切具备必要资格的公民全都参加的;只是有些人缺乏资产,不能不忙于生计,因此就没有实际从政的余暇。这是平民政体的备品种之一;形成这种政体的原因就由于上述的[社会经济]情况。平民政体的另一(第二)种以次一项标准、即出身为基础,凡在族裔上(门望) 无可指摘的,依法都能享有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必需是有余暇的人们才真正出而从政。因为城邦没有公款②[供应公民们,使他们有从政的余暇」,这种平民政体也尊重法律为最高权威。第三种凡属自由人出身(血统①一律可享政
③ “德谟咯葛”,本义是”平民领袖”,其人常常为公民大会中的“演说家”,汉文旧译为“奸雄”或“民众煽动家”。本书卷二 1274a14,称平民领袖为“鄙俗的”,卷五 130426,又称之为”恶劣的”,亚氏称德谟咯葛为“民众佞臣”。《修 昔底德》iv21,称克利翁为“群众领袖”,亦怀恶意。另外如伊索格拉底:
《“召抵”》 《DeAntidosis)234,把“德谟咯葛”称伯利克里,则出于尊敬。阿斯脱:《柏拉图著 作字汇》(Ast,Loxicon Platonioum)中无此词。柏拉图称平民领袖为“先进” (《理想国》565B)。先进之为群众领袖都出于坊社世族,或身为将军,或受任 执政,负城邦重责,故立言定策,经过慎重考虑。后雅典等城市工商渐盛,城市中智 能之士,以其辩才左右公民大会中平民(贫民)的意向而成为一时名人,始有“德谟咯葛”之称;他们多不负罩政责任,往往投民众之好而逞其辞锋,以致发生不良影响。至亚里士多德时,这个名称已为世人所轻视,演说家们也讳用此词。
① 荷马:《伊利亚特》11204:“岂善政而出于多门,宁一王以为治。”
② 以群众为僭主,而用佞臣喻“平民领袖”,参看阿里斯多芳:《骑士》1111。
① 参看《尼伦》卷五 1137b27。
② 这里所述寡头政体第一品种与卷六章六 1320、28 和章七 1321026—28 相符。1321a28 以下述及受任执政者在财产资格而外,尚有其它条件,故此处有“但 ”分句,申明在财产资格而外别无限制。
① “权门政治”(padTe[a),依维多利拉丁译文,音译作“第那斯得”(dynas 一 ta8)。索福克里剧本:
《安第戈妮》(Antig,)609,称宙斯大神为”第那斯忒”“[全]能或[全]权之神”)。作为政体名词,第
治权利;但由于上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这里也不是个个都实际从政;这一种也必然以法律为至上。平民政体(1293a)。的第四种是城邦发展史上最近代的产物,有如现在城邦的人口按照因有的版图说来,业已繁庶得多,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由于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可以取得津贴,穷人也能有暇从政,公民全都享有政治权利,群众在数量上就占了优势。获得津贴的平民群众实际上比其它部分的人更多闲暇。他们没有必须照顾的家务或私业;而小康或宫人却都有私累,因此常常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由于这些情况,法律渐渐失去了固有的尊严而“黄民群众”遂掌握了这种政体的最高治权。
平民政体就分化有这样多的品种,它们备别的情况和所由发生的原因就是这样。至于寡头政体,其第一个品种是这样的:大多数的公民都有财产, 但为数不很巨大,一般的可说是小康之家;凡属小康(有产)之家便一律容许享有政治权利。既然参政(15)的人有这么多,统治的权威就不能由个人操纵,而只有寄托于法律了。这种中产性质的寡头政体完全不同予以个人权力为基础的君主政体;他们所有的财产虽足以应付生计,并不依赖国家的津贴, 却也并不能终岁闲适,天天可以处理公务,所以他们都宁愿安于法治,而不要各自逞其个人的私意。当一邦之内有产者人数减少而备家的资产数额却增大了的时候,就发生第二种寡头政体。这样,他们的势力加强,就要求较大较多的政治权利:他们掌握着容许其它部分(阶级)进入公民团体和受任公职的实权。但他们的势力还不足以废弃法律而凭他们这部分人的意志专断行事,所以他们制订了一些有利于他们操纵政权的条例。再进一步就发生第三种寡头政体,这时有产者人数更少而各家的资产则更大,他们的势力也更强了。于是这些寡头统治者就力求操纵一切公职;他们虽然还是依据法律施政, 可是,甚至于像公职由父子世袭这样的条例也制订而且颁行了。社会的演变到了未一阶段,就发生最后的一种即第四种寡头政体。相应于统治者们绝大的财产和众多的附从(党羽),城邦于是形成为权门政治。权门政治和君主政体极为相似,两者都以个人权力为基础;这里不再是法律至上,而是个人
(执政)至上了。第四种寡头政体可以同未一种的[极端」平民政体相比拟。(35)
章七 平民和寡头政体之外,还有两个类型尚待陈述②其中之一,即通常所称君主政体(王制),曾被列举为四型主要(基本)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可是在这四型以外,还应该增添一个第五型。这一型通称立(40)宪政体,或以波里德亚(“共和政体”)作为自己的本名。因为这一型所见较少,一般分析政体类型的著作家往往疏略了;他们都(1296b)像柏拉图在《理想国》各卷中③所叙述的那样,常常只列举四型。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编①已讲过贵族政体,在那里引用“贵族政体”这
那斯得重在“权能”,实行权门枕治的城邦,其寡头执政限于少数几个家族,故周伊特英译本作“世袭寡头政体”。现代政治和历史书籍用“dynasty”来称君主政体中一家世袭的“朝代”同本书字义之为多数语尾者不符。
② 见章四 129037—1291a10,又 1291bl7-34。
③ 章四章五分析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以政治结构为主要根据。本章以社会经济成分为主要根据, 再作另一个程序的分析。
① HIH2 两系抄本,这一句都不易明白。《纽校》,从拉梭:《政治学》若干疑难的疏释》(Rasso1V,
个名词是恰当的。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称为贵族(最好)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可算是些“好人”,就是以相对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也的确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在这些人们粗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相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它的政体中, 善德只是按照那种政体中各自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但我们还得承认有些品种虽不够真正贤良(至善)的标准,的确异于寡头政体和所谓共和政体的,仍应称之为贵族政体。有一种政体,职司的选任不仅以时富为依据,还须以品德为依据。这样的政体,既同上述两类各有所不同,人们也就称作贵族政体。于此使用这个名词,实际上也未尝不可,在这里,善德总是存在的; 有些城邦并未明白规定善德为社会生活的目的,然而就在这些城邦中,我们仍然可找到品德高尚而著有个名的人物。所以,像迦太基那样的政府②,同时注意到财富、才德和平民多数三项因素,是尽可称为贵族政体的;又如拉栖第蒙(斯巴达)那样的政体,同时只兼顾才德和平民多数两项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我们这里就把这两种贵族政体依次列于第一种即最好的贵族政体之后。此外,我们还得附加另一个品种(第三种),那是所谓“共和政体”的各变体之一, 具有显著的寡头主义倾向的一种政体③。
章八 这里,我还得陈述所谓“波里德亚”(“共和政体”)和僭主政体两个类型。共和成为变态政体,虽然它的偏离正宗政体未必超过我们方才所讲到的那儿种贵族政体,可是,我们在这里就把它径列于变态政体之内了。它们实际上比正宗政体的最好类型都有所不足,所以被称为变态;照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章①所说,[共和与贵挨政体都列于正宗而]变态是由它们衍生的。在研究政体问题时,我们把僭主政体留到最后讲述,应该说是恰当而合乎自然的,在各类政体中,僭主政体[完全没有法度」就不像一个政体②。(30) 解释了讨论所采取的次序以后,我们就继续研究共和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也约略地可以认识了。“波里德亚” 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35) 贵族政体——理由是[寡头主义虽偏重资产阶极,而资产阶极的教养和文化却又是贵族政体的才德的本源。又,富人都衣食无忧,不生盗
BemerkungollilbLlrEidge ellellder itik〕和《苏校》,增“都属于平民性质”。
② “公款”(税收或其它财政收入),这里当指用以支付公民大会出席津贴的任何款项,参看卷六章五1320a29。在下文所说的第四种平民政体,以雅典为例,这类公款取之于市场税收、专卖利孟或同盟各邦的贡赋(公摊的军政费)。
③ 32921 所说第三种,129236 所说第二种平民政体中的“其族裔(世系)无可指摘的”当指双亲均属本邦自由公民和自由族裔,身体中没有奴隶血缘的人们(《雅典政制》19,“在宗姓(族裔)上纯洁的”意义亦相同)。这里的“自由人”,不同于校高一级平民政体中的“族裔无可指摘的”,正如章四 12916 所说, “其双亲或有一 方非自由人血统”。
① 照本卷章二所拟政体研究五项程序,这里前数章已叙明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完成了第一项研究。但以下四章又叙述了贵族、共和和僭主政体三类型的各个品种。第二项研究延至第十一章方才开始。本章开始,说政体类型只四型,与卷三章七所就三正三变六型相歧。但下文随即补充了共和政体,跟着又提到僭主政体,这样仍旧为六型。
② 柏拉图:《理想国》卷八、卷九。
心,都不致因追于饥寒而犯刑罚;所以他们都被称为“善人”或“贤达”(贵要阶极)。贵族政体原来是对那些最好的人给与最崇高的地位,人们由此相应而把寡头政体也看作是[贵族政体这一名词的延伸, 以那些贵族为主的政体。
[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其意义还有另一方面的延伸,大家认(1294a)为任何守法的政体都可称作贵族政体。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作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皮法而言,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厢服从粑对良好的法律。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如果引用到法治的意义上,应该主要是指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
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才德为贵族政体的特征正如财富为寡头政体的特征、自由人身分为平民政体的特征。至于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个则是所有这些政体一律相同的。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在许多城邦中,所谓共和政体这种类型都假借了一个比较好听的名称
③。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极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人
们见到其中有富人的地位,就联想到贵族为政由此用上了贵族政体那种比较好听的名称。实际上,在混合政体中应有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20)有时,或以门望(贵胄)列为第四要素,这是因为贵胄都出自前代有时有德的后裔,那么它仅仅是那两项要素衍生的产物。所以,我们显然应该用共和政体一词来称呼贫富两要素混合的政体,而用贵族政体一词来称呼三要素混合的政体,这种混合政体虽然没有[专以才德为特征的] 第一种真正的贵族政体那么好,总(25)是比其它冒称为贵族的任何品种为良好而又符合贵族的命意。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君主、平民、寡头政体以外其它类型及其性质;我们也说明了寅族政体同其它政体间的差别,从而也分析了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间的差别——两者的确是柏近而容易混淆的。(30)
章九 跟着,我们就可讨论所谓共和政体为什么可以与平民和寡头政体一起存在,这类型的政体应该怎样组织。在讨论怎样组织共和政体的同时, 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备别性质也须有明确的分析,明确了两类的差异,于是把它们作为信符(一个钱(35)币的两爿①)而合拼起来[这就组成为一个共和政体] 。拼凑或混合这样的政体可遵循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取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以法庭中的陪审席位为例:在寡头政体中, 富人倘若不出席作陪审冕就要受罚,穷人如果出席(40)则并无津贴。反之, 在平民政体中,则穷人出席可以取得津贴而富人缺席并不受罚。归并这两种
③ 这里“前编[各卷]”(当和章四 1289026 所说“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相同,实指本书现行编次的卷二卷三,异于卷三 1278018 的“前编”,实指卷一。卷三章七(127994— )、章十五(1286— )等节曾涉及贵族政体。
① 和卷二 1273021—30 所述不尽符合。
法规可以获得一个中间型式②;这样和合体而成为中性的方法就是共和政体的本质。这(1294b)是进行混合可能的原则之一。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衷而加以平均。譬如,一种政体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完全没有财产资格的限制, 或者仅仅钉立极低的财产数额作为出席的资格,另一种政体则订立了高额财产资格。到了这里,两类法规就都不适(5)用,我们须加以平均而订立一个折衷数额。第三种原则[既不全部兼取两类法规,也不是加以折衷]是在寡头和平民政体中都选择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和。譬如,就任用行政人员而论,拈
- (抽签)法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又,(10)
订有财产资格的为属于寡头性质而平民性质的行政官员就完全无财产资格的限制。这里,共和政体或混合式的贵族政体就在两类法制中备取它的一部分
——在寡头政体中选择了以选举法作为任官的方式,在平民政体中则不采行时资格的限制。
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混合的一般方法。凡是一个业经混(15)合平民和寡头主义的政体,人们倘使称它为平民城邦,或者称它为寡人城邦,几乎不可辨明,这必然是混合得很周到了。这样的混合己拼成一个中间体系;两端都可由中间体追寻其痕迹[所以大家有时就两用那原有的名称]。拉栖第蒙政体可举以为例。(20)因为这个政体具有若干民主精神的特征,许多人认为它是民主的。第一,关于儿童的教养,在斯巴达是贫富相同的,他们以同样的文化标准教育富家和贫户的子弟。对于青年和成年的教育(25)方针也是一律的。在衣食方面也贫官不相区别:在公共食桌上每人面前摆着一样的食品
①,富人所穿的都是穷人也能照样制备的极为朴素的服装。斯巴达民主精神的
第二个特征是人民对于邦内两个最高机构分别享有对长老院中长老的选举权和参加监察院作为监察官的被选举权②。反之,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是寡头政体,指出它有许多寡头性质的因素。例如,执政人员的任用完全不经拈■, 一律凭选举决定;又,死刑或放逐罪仅仅少数儿个人有权裁定①;还有其它许多相似的特征。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而言,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 一个不良的政体也是可能得到多数人拥护的,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40)这里,我们已说明了怎样组织一
② 未句行文含糊,称为“第三”,亦与上句不符;《苏校》作为衍文。《纽校》说这句和卷五章七 1307a10—16 语句相符,不是衍文。如果这样则本章所举贵族政体实分三属四种(一)以善德为主;(二)(甲)兼以财富、善德、多数(平民)三者为依据(迦太基式),(乙)兼以善德和多数两者为依据(斯巴达式);
(三〕混合政体,如共和的某一品种,对多数这一要素不如财富那样重视;因而显见寡头主义倾向,但善德犹为主要依据,总不失其为贵族政体。二(甲)和三都共和政体相混淆;汉译本从《苏校》,加< >。
① 当指卷三章七。依该章,各种寡头政体为各种贵族政体相应的衍变:共和政体劣变则为平民政体。依这里几章,则正宗贵族政体演化而为次级贵族政体,由是递降,最后产生寡头政体。共和既属备种因素混合的政体,衍变时可倾向寡头,也可倾向贵族政体。
② 参看本卷章二 12893 又卷五章十二 3104。
① 1293B38—1294314 好像旁涉贵族政体,实际上却在论证贵族和共和的分别。贵族政体具有守法精神和祟尚才德两优点;因为这两优点往往见于富有资产的人家,凡邦内存在有产者们的政体像混合贫富的共和政体,就常常因此而被混称为“贵族政体”。依 12949—14,贵族政体即使不以“才德”为惟一根据,也一定以此为主要根据;要是邦内仅仅多少有些法治精神和才德表现,这还不能以贵族相称。
个共和政体以及其它被[混]称为贵族政体[而实际上是混合政体]的方法。(1295a)
章十 我还得陈述剩下的另一个类型,即僭主政体。关于僭主政体,可以讨论的内容不多,但它既是政体的一个类型,我们也须一样加以研究。[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体,而]关于君主政体,我们已在这一论文的前面数章中讲过①。那里所说的君主政体是按照通常习用的词义和制度立论的,我们考虑了王(5)制是否有利于城邦,怎样的人才司以为君王,从什么地方可以得到君王以及怎样才能建立君主政体。在研究君主政体(王制)时,我们也谈到了两种僭主政体①,因为这两种僭政都保持着法治的精神,它们的性质就类似君主政体,也可以混称为君主政体。这两种是(一)某些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中所尊崇的具有绝对(10)权力的专制君主,以及(二)在古希腊城邦中曾经一度存在的类似君主的所谓民选总裁。这两种僭主(君主)相互间是有所分别的,但两者都可说是半王半僭的制度——其建制既出于民意,其为政也遵循法治,这合于君主政体;这里,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最高权威,显示出主奴的情调。但,这里,还有第三种僭主政体,那(15)就是大家习见的真正僭政的典型,也正是拖对君主政体(“全权君主”)的反面型式①。当单独一人统治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向,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这就成为(20)第三种僭主政体。这是暴力的统治;所有世间的自由人当然全都不愿忍受这样的制度②。
僭政为数有三,这里我们已说明了这些品种,也说明了它们之间所只有别的理由。(25)
章十一 现在我们应当考虑对于大多数的人类和城邦,究竟哪种政体和哪种生活方式最为优良这个问题③,这里,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也不是那些认为只有理想的政体才(30)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我们方才讲过的所谓“贵族政体”,其向善的一端都非大多数城邦所能望及,而其趋向于另一端的,便同所谓共和政体密切柏近,这在实际上只能作为共和政体而不应称为贵族政体。[所以贵族政体对于我们现在(35)的论题便不相适合。]有一些含义可以引来论定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整个问题。倘使我们认为《伦理学》中④ 所说的确属真实——(一)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①的善德善行,而(二)
① σνμβολον[钱币]合爿:古希腊订立商业丈其它契的时把一个钱币分成两 爿,各执其一,用作信符。
① 富人缺席须付罚款,穷人出席可得津贴,则贫富都将出席。这是共和政体使贫富一律到法庭投票而不致于断案偏袒一方的措施。参看章十三 1297a38。读者须注意古希腊“法庭”异于我们今天所见的由常任法官断案的法庭。他们从出席投票于诉讼两方的陪审员人数的多寡来决定案件的曲直胜负。
① 参看卷二 1271a28。
② 参看卷二 1270bl7—29。
③ 在平民政体中,死刑和放逐由公民大会或公审法庭公决;在寡头政体或称 贵族政体的斯巴达,这两种重罪由长老院裁断(参看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2 )。
④ 卷三章十四至十七。
① 卷三章十四 1285a16—b3。
善德就在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②。又,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40)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 生活的规范。在一切城邦中,(1295b)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极)③
——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极。现在,大家既然已公认节制和中庸常常是最好的品德,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趋向这(5)一端或那一端——过美、过强、过贵、过富或太丑、太弱、太贱、太穷——的人们都是不愿顺从理性的引导的。第一类人们常常逞强放肆,致犯重罪,第二类则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大多数的祸患就起源于放肆和无赖。中产阶级的人们还有一个长处,他(10)们很少野心,在军事和文治机构中①,要是有了野心的人,对于城邦常会酿成大害。又,人们倘使赋有过多的善业或物资——如体力、财富、朋从以及其它相类的种种——就不愿也不能受人统治。这种缺点在他们幼年时的家庭生活中已经可以见到;在(15)奢纵的环境中长养起来
②,不知道纪律为何物,他们在讲堂内和操场上山从没有养成循现蹈矩的品
性。另一方面,那些缺乏善业和物资的人们则又太卑贱而自甘暴弃。于是, 我们在这一端所有的人都仅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就全像是一群奴隶;而在另一端,所有的人却又只顾发号施令,不肯接受任何权威的统治,(20)就全像是一伙主人。这样的一个城邦就不是自由人的城邦而是主人和奴隶所合成的城邦了;这里一方暴露着藐视的姿态,另一方则怀抱着妒恨的心理。一个政治团体应有的友谊和交情这里就见不到了。然而世上倘若没有友谊,就不成其为社会;如(20)今仇恨代替了友谊,人们就是行走也不愿取同一条道路[更不必再说要结成社会团体了]。一个城邦作为一个社会(团体)而存在,总应该尽可能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所组成[由是既属同邦,更加互相友好];这里, 中产阶极就比任何其它阶极(部分)较适合于这种组成了③。据我俩看来,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④说,惟有以中产阶极为基础才能粗成最好的政体。中(30) 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它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簧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
② 卷三章十四末节、章十六 1287a9—15。
③ 希腊各邦的僭政初兴于公元前第七世纪。僭主大都出身贵胄,利用平民群众以摧毁氏族长老的领导,篡夺王仅,独揽统治。其时奴隶生产渐盛,氏族经济衰退,僭主们以奴隶发展农工业,也促进了平民势力。公元前第六第五世纪间许多 僭主政权相继为寡头和平民势力所推翻。至公元前第四世纪,备邦都因战争频繁。 中产之家荒落,自由公民日益困苦,都无力自备武装,以全邦“公民一战士”为本的共和或平民政体也渐趋衰微,富豪遂以私资养战士而有“雇佣军队”。这些豪强或佣军将领在城邦有内讧或外患时,往往乘机窃取国政,于是僭政复盛。
① 本章所论为章二末节所列研究程序的第二项(1289b15—17)。照卷四章三 1290a6—11,政体为城邦安排
公职的方式;照卷三章九 1280a38—1281a10,则政体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本章所论的政体兼及两者。
② 参看《尼伦》卷一 1098a16、卷七 1153a10、卷十 1177a12。
③ 所谓“免于烦累”,是说一个人具有足够的生活资料,既无物质困乏之虞,亦无财富之累;又身体强健而无疾病之累。
④ 亚氏的所谓“中庸”是一般品德和各别品德都没有过无不及;例如人在遭逢危险时,或表示狂妄,或显露懦怯,都不是中庸,惟有勇毅才合于中庸。
视。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我们相信福季里特的祈祷文①实在出于至诚:
“无过不及,庸言致祥,
生息斯邦,乐此中行。”(35)
于是,很明显,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它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所以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如其不 (40)然,有些人家则巨万,另些人员贫无立锥,结果就会备趋极端,不(1296a)是成为相对的平民政体,就是成为单纯的寡头政体;更进一步,由最鲁莽的平民政治或最强项的寡头政治,竟至一变而成为僭政。僭政常常出于两种极端政体,至于中产阶级所执掌而行于中道或近乎中道的政权就很少发生这样的演变。随后,我们在(5)讨论到政体的演变(革命)时当说明中庸之道有助于政治安定的原因②。
这是很明显的,[对大多数的城邦而言,]最好是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惟有中间形式的政体可以免除党派之争;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的,公民之间就少党派而我内讧。大邦一般是党(10)派较少,就因为大邦内中产公民较多。反之,小邦的人户常常分成两个部分(阶级),全体或几乎是全体非穷即富, 中间阶级就不存在或少得微不足道。凡是平民政体中存在着较多的中产阶级,分享较大的政权,显示着中间的性格,就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定而持久③。凡是平民政体中没有中产阶级,穷人为数特多,(15)占了绝对的优势,内乱就很快会发生,邦国也就不久归于毁灭。这也可作为中产阶级实属优胜的一个例证:最好的立法家都出身于中产家庭(中等公民)。梭伦是其中之一, 他自己的诗篇明白说他的家道小康①;还有莱喀古士,他就不是一个王族,有人(20)说他裔出王族②,实属不确:还有嘉隆达斯以及其它大多数的立法家也都同样是属于中产阶极(中等公民)。
由以上所作的这些说明,我们也可推想到世间为什么[共和政体很少出现,而大多数攸体或是平民或是寡头的原因。第一,在大多数的城邦中,中产阶极一般是人数不多的;有产者们(25)和平民群众③两个对立部分,其中任何一方倘若占了优势,他们就压迫中产阶级,把政治制度拖向他们自己所主张的方向,或者树立平民政体,或者建成寡头政体。第二,平民群众和财富阶级之间时时发生党争;不管取得胜利的是谁,那占了上风的一方总(30)不肯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来组织中间形式的政体,他们把政治特权看
① 章七至九从政治结构方面论共和政体,本章由社会成分论共和政体。这与章四章五从政治结构论寡头和平民政体,章六则由社会成分立论。行文程序相似。
② 季芳尼:《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疏》(colnm.in Pol.op.A.)和《苏棱》,认为此短语是后人的边注, 加< >。
③ 参看卷五 1310a22。
① 普鲁塔克:《七哲会语》xi 说,在最好的平民城邦中,公民无大富,亦无赤贫。
② 参看 2—3 行。
③ 福季里特(PhOcylides)的祈祷文见伯格编:《希腊抒情诗人集》,“福季里 特残篇”,12。福季里特, 公元前第六世纪诗人,雅颂作家。
作党争胜利的果实,拾占到自己的手中后,就各自宁愿偏向平民主义或寡头主义而独行其是。第三,应归咎于希腊两个称霸的大邦[雅典和斯巴达]①。两邦都坚持自己的政(35)体:一个往往指使它所领导的各邦组织平民政体, 另一则就其势力所及而树立寡头政体;两邦都只顾本邦的便利而忽视各个属邦的公益。由于这三个原因,中间性质的混合形式败体就永远不能成立,或至多只能在少数城邦中偶尔成立。自古以来,处于[希腊]领袖地位的人士中, 只有一人②曾经听从忠告而乐于让各邦组织这样的政体。至于现在,各邦积习已深,大家谁也不再注意到平等公正的体制,只是凭借势力所及,发挥着统治的权(40)威,一旦失败,就俯首听命于战胜它的敌国了。(1296b)
经过这些论述,[对于大多数城邦]应以什么作为最好的政体以及它所以成为最好政体的原因,大家都可明白了。最好的政体既已肯定,对于其它各政体——包括我们前面曾挫叙述的③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备个不同品种,——就不难按照它们各(5)自的品质或高或低,价值或大或小,而——安排其为先为后的次厅。依通例说,不同备邦的特殊情况怎样,凡是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比较良好①,凡离中庸之道[亦即最好形式]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这里我们需要大家注意到“特殊情况”这一点,因为有些政体的真正价值虽确实较高,但某些城(10)邦因顾及它们内部的情况,却不宜采用, 而以施行另一种政体较为合适。这样的事例也常常可以见到②。
章十二 现在依照前边的研究程序③,我们当考虑哪一类和哪一种政体适宜于哪一邦和哪些人民的问题。为了解答这个论(15)题,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①。这里,我们还该注意到组成每一城邦的因素,有质也有量。
① 似指卷五 1308a18—24 等章节。
② 参看卷五 1302a8 、1307a16。
③ 棱伦出身于中产家庭,参看《雅典政制》V,普鲁塔克:《棱伦传》1、14。伯格辑“棱伦残篇”15 ,自己说“家非巨富”。
① 普各塔克:《莱喀古士传》3、《梭伦传》16,说莱喀古士是斯巴达王族;《克里奥来尼传》(oleomelles)
10,则说“莱喀古士身非君王”。
② “德谟”,本义为“乡村”或“坊社”;其第二义为“平民[群众]”,即坊社居民。本书所用这个词的第二义时有小异:此处(1296a25)与“有产者们”相对,当为“无产者”。 1197a11 等与“统于资产的富人”, 1304b1 等与“富室”相对,当为“薄于资产”的“贫民”。1274a12 等与“高尚人士”相对,卷六卷七常常与“贵族(显贵之士;相对,当为“平民”。1305b33,“平民”亦别于“重装兵”,当为第四级民众, 但通常。重装兵亦为坊社居民。1291b18 ,“平民”这词包括艺工和商人;而 1278a24 说:“艺工”往往致富,则“德谟”也并不完全是“贫民”。”德谟”有时亦作“群众”时。1290 乙 17,德谟为“自由而贫穷, 同时又为邦内多数的人们”。
③ 参看卷五章七 1307b22。
① 各家校注或许注大多惴恻这“一人”当指雅典在纪元前 411 年间党争中的温和派领袖色拉米尼
(Theramenes),他倡议以政权归于五千重装兵(公民—战士)而建成平民和寡头之间的混合温和政体。重武装必须小康之家才能制备,也必须小康之家较多闲暇可进行重装兵训练。参加公民大会者限于重装兵, 则政权基础就在中产阶极。《修昔底德》viil97,曾称这种政体为寡头和平民主义的合流。但色拉米尼只能称“雅典领袖”,这里所云通常指称“希腊领袖”,这同色拉米尼地位不符。巴克尔译本 184 页,章末长注另拟这“一人”为安第帕得(Antipa—ter),亚氏在雅典吕克昂学院授徒著书时安第帕得为马其顿摄政, 总督希腊各邦军政,可能听受亚氏劝告而主张共和(混合)政体。但安第帕得促使雅典削减公民人数、限
所谓“质”是指自由身分、财富、文化(教育)和门望(贵胃);所谓“量” 是指人数的多少。组成城邦的一个部分优于质而另一部分则优于量。(20)譬如门望较低于贵胃的部分,于数而论,却胜过了贵胄,穷人的数目也可以胜过富户;但一部分胜于量的可能还抵偿不了另一部分质的所胜。质和量之间应当加以平衡。[于此,我们可提出三条成例:](一)倘穷人为数众多,在量这方面的优势实际超越(25)了另部分人在质方面的优势,这里自然就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至于在民主政体中应该选取哪一个品种,这就得按照备该邦平民势力所以优胜的备别情况而定。举例说,要是该邦平民群众以农民为主,那么它就该建立第一种[农人]②平民政体;要是群众以工匠和佣工为主, 那么它将为末一种③[极端]平民政体;第(30)一和末一种之间的各品种也同样凭群众的成分来抉择。(二)倘使富户和贵族阶级在质方面的优势足以抵偿自己在量方面的劣势而有余,这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至于在寡头政体中应采取哪一个品种,这也相似地应按照备该邦寡头部分所以为优胜的各别程度而定。——①顺便讲起,立法者应经常注意到,在它所创制(35)的任何政体中, 该使中产阶极能够参加在内。如果他所订的是寡头体系,他应将中产阶极的利益纳入他的法制中;如果是平民体系,他也应该在他的民主法制中顾及中产家庭。(三)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这里,富人联合贫民来反对中产阶(40) 极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积不相容,谁也不肯做对方的臣(1297a)属; 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贫富两方利益的政体,这必然是徒劳的。两方也不会愿意作出轮番为政的安排;他们总是互不信任对方的。要取得两方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在中间地位的人恰好正是这样一(5)个仲裁者。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可是,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 在这方面竟然也往往失错。他们[忽视了平衡的重要性,]不仅给与有产阶级以过多的实权,而且还[用虚假的利益] 欺蒙(10)平民。一时的伪善徒然招致日后的灾祸;富人[以这类诡计] 遂行侵凌的企图,其为患于国政远远超过平民的争吵。
章十三 在政体上,[寡头主义者] 用虚假的利益以欺蒙平民(15)的共有五种方法。这五种方法分别应用于(1)公民大会;(2)行政职司;(3)法庭;(4)武装;(5)体育训练。(1)关于公民大会,全体公民都许参加; 但缺席罚款只行使于富户,或对富户缺席所罚特重。(2)关于行政职司,凡具备了财产资格的人就不许他们凭誓(20)言②谢绝任命,但穷人则可以辞不就任。(3)关于法庭的陪审职务,富户缺席,照例必须受罚;但穷人缺席的不罚;或采取另一种方法,富户的处罚从重,穷人从轻——嘉隆达渐律就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城邦,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另外订有规定。凡是(25)
其名籍为九千人、逮立中间式政体一事见于公元前 321 年,时亚氏已卒。故以此指安第帕得,也不尽符合史实。
② 见本卷 1289a8—b13、
③ 例如卷六章六、J320b21,说寡头政体的第一种与共和政体相近。
① 例如下章 1296a32—34,依照假定的各别情况,备邦应采取和自己相适应的寡头品种,并不必须采取第一种寡头政体。
② 见章二 J289b18。
要出席的须先注册,已经登记入册而又缺席,则处罚很重。这种规定的本意是在用重翻来使人们多所顾虑,不敢怦意注册,结果他们就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了。(4)关于武器装备和(5)体(30)育训练,也有类似的措施。许可穷人不置备任何武器,但富户要是家无装备,便须受罚。穷人如果不参加体育锻炼,不罚,富户不参加则受罚;于是富人因害怕受罚,全都受过体育(军事)教练,穷人则因无所强制而失去这种教练。(35)
这些都是寡头主义立法家所应用的方法;平民政体方面也有与此相应而恰好相反的措施。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可颔公款津贴;富户倘若缺席则不受处罚③。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 4O 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这样,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反之,则一个政体就只能专属于某一方了。“共和政体”(或混合城邦)的公民团体的确应限于具备重武装的入门[亦即须有(1297b)财产资格]。但关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考查备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救额应该不多不少而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责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弄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刚仅属少数。(5)对待穷人如果不横施暴虐,或剥夺其生计(财物)④,则穷人虽不得享有政治仅利,他们也可安分守己[不放起而和统治者为难] 。但统治看未必全属温和,遇事都能自制,执掌了权力的人对于下层人民不会常行仁政。于是,穷人有时就可以成为城邦的麻烦,例如在一国遭逢战争的期间,穷人要是无法生活而城邦又不予(10)供给,他们就不愿为国效劳。但如果予以供给,他们也当是乐于出战的。
有些政体的公民团体不仅仅是那些现役战士,另外还包含从前曾经服役过的退伍战士⑤。例如在帖撒利亚南部展里人城邦的政制中,公民名籍内就有这两类公民;但其中,只有现役的战士一公民才得被选任为行政人员。在古希腊,继君主政体之后(15)发生的政体的早期形式中,公民团体实际上完全由战士组成。其始,都是骑士①。罩事实力和战阵的重心全部寄托在骑队身上; 未经编组而缺乏经验的步兵在战场上不能用以决胜;在尚无(20)步兵战术① 的古代,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渐渐扩大,步兵(甲士)的力量也跟着增强,于是许多步兵也能加入公民团体。这样的政体,在当初就因[扩大名籍,增多了公民] 而被称为平民政体,在我们现在就应该称为“共和政体”了。这是(25)很自然的,古代政体是寡头政体,在远古时期则为君主政体。人数尚少的时代,国内不会有很多中产人户;如人数更少,生活散漫而又缺乏组织,强者就不难使他们服属,作为主上,而进行他的统治。
[这里,我们对五项预拟的论题已述其三。](一)我们已说明(30)了为
③ 色诺芬:《希腊史》卷二 3,19,20,42、44,说此理出于色拉米尼,参看本书卷五 1309b16、卷六1320b25。
④ 见本卷章六 1292b24—30。
⑤ 章六 1292b41—1293a6 。
① 《苏棱》从比歇勒尔(Bueeheler),认为本节 34—38 行和下文 1297a6— b1 应移置于章九内 1294b14 之前,又,1297b1—28 应移置于 1294b40 以下,归并到“共和政体”论题中。《征校》从韦尔屯,认为这些不是错简,不必搬移。
① 这里假定“共和政体”或混合式贵族政体中的行政人员不支薪给,誓言应当是说:“本人家资不足或身体衰弱,难以担任公职。”
什么政体分化为好多品种,为什么在通常列举的各型式外尚有其它品种—— 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它政体也备有好多种别。我们也说明了各品种间的差异以及各个品种所由发生的原因。(二)我们又说明了,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三)对于其它政体而言,我们又说明了哪种政体适合于哪种公民团体②。(30)
章十四 我们现在挨次研究下一个问题[即建立政体的正当方法],于此,我们当叙述其通例,并分别论列各个政体。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 4O 构。各要素的粗饿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①。
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对于(1)和平与战争以及结盟与解盟事项,(2)制订法律,(3)司法方面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的案件,(4)行政人员的选任以及任期终了时对于他们的政精的审(5)查②,这些都由议事机能作最后裁决。这个机能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安排:第一,把一切事项(案件)交给全体公民审议,加以裁决、第二,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这可以把一切案件的审议权力归属于一个政务机构或若干政务机构的联合组织或把备别案件的审议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政务机构——第三,把某些事项交抬全体公民审议, 而另一些事项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10)
第一种安排,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审议是平民主义的特征:平民就乐于有这样的均等机会。这里有苦干途径可以作出这样的安排。第一,全体公民可以轮番而不同时集合来进行议事。米利都的特勒克里③宪法(政体)就订有这样的议事制(15)度。另外有些城邦施行这种制度的变体,例如,那里由备个不同职司的政务机构联合①而共同议事,公民则依部族为别,并依最小的区分单位,挨次推定人员轮番参加政务机构,直至全体轮遍一周为止②。这种全体公民分批轮番议事制度,在集会时所议的事项只限于制订法律,讨论有关政制事项,听取行政人员的报(20)告。第二个途径是让全体公民同时会集于一堂,全体公民大会所议的事项则为选任和审查执政人员,通过法律,讨论有关和战的大事。其它事项[如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各案件]则任命各有关的行政机构人员分别审议;但这些行政人员或由选举或由抽签任命,却是全体公民都有机会担任的。第三个途径是公民(25)的集会专门审议两项大
② 有津贴而无罚款的例,曾实行于雅典某些期间的平民政体。
① ”穷人”(οιπéνητεs)或“贫民阶极”是可以有少数财产的,照卷一 1252b12 所说乡村穷人可有一条耕牛作为他的财产。市区穷人有些什么资财不明。1320b32、1209b9、1271a30 所说“极穷的人”(赤贫)则捎完全没有资产的人。
② 以下凭军事组成的发展论政体的演变,对本章原论题而言可说是旁涉;对政冶史而言则这一节颇为重要。
③ 参看 1289b36、卷六 1321a8。
① “组织”或“列阵”,斯达尔(Stahr)1860 年德译本作“战术规律”。战术犹中国古称“阵法”。
② 原题参看章二 1289b12—25 并各注。自章三至此,大体上是照预定程序行文的,其间只稍有旁涉(例如本章 1297bl3—28)和穿插(例如第二论题原在章十一中叙述,而在章八和九研究第一论题 、章十二研究第三论题,都重复涉及第二论题)。
事,即执政的选任和审查战争、结盟等对外政策:至于其它事项则留待各个行政人员加以处理,这些行政人员应该对他所执掌的业务具有经验和知识, 但其任用应尽可能是公开的,使大众都有受任的机会①。第四个途径是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集会审议,各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只能对一切政事预先育所研究而提供他俩的意见,完全没有任何裁决的仅(30)力。这就是现代“极端平民政体”所采取的途径,这种政体,正如我们前面曾经说明,实际可以比拟为寡头式中的“权门政治”和君主式中的“僭主政治”②。
安排议事机能的上述这些途径都是根据平民主义进行的。实现第二种安排,即一切事项交抬某些公民审议的寡头主义安排也有若干途径。第一个途径是规定所有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35)必须具备相当面不高的财产资格,这样,可以参与议事的公民人数就够多了;这里还现定议事团体应遵循成法, 凡法律禁止更张的事项,他们都不得要求变革。凡具备某一财产数额的人才能享有议事帜利本来是寡头主义的特征,但这里,如果数额订得较低,就有共和政体的趋向。实现这种安排的第二个途径是参加(40)议事机构的议员只限于若干选定的人,凡具有某一财产资格的人还不能一律参加;但这里也像上面一种方式那样,仍旧规定所(1298b)有当选为参加议事的议员都应烙守成法。这一途径就偏向于寡头性质了。另一途径是参加议事机能的人们要由他们互选补缺,或由父子相传世袭承继,而且他们的仅力还可超越法律。议事机能出于这样的安排,就必然成为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①。
又,[第三种安排既]由某些人审议某些事项而不议其它事(5) 项,[则其它事项理应留侍全体公民来审议]。例如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审查执政人昌必须由全体公民大会进行审议:但此外各项政事就归执政人员处理,而这些执政人员则由选举②产生。具有这种安排的政体是一种贵族政体。另一途径是某些事项交给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审议,另一些则交给由拈■产生的人员审议——拈■可分为两法,全体参加拈■,或只许曾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参加拈■。又一途径是一切事项都须交给由一部分经选(10) 举产生和另一部分由拈阄产生的人员混合组成的议事机构审议。这些途径的安排,一部分倾向于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一部分是共和政体的本式。
这些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不同方式,各方式都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每一种政体就在我们这里所说的诸方式中各取其一来组成它的议事团体。
① 从表面上看来,这里的“三个要素(部分)”似乎相同于近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机能。实际上,亚氏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政法制度:其“议事机能”有异于现代的“立法怔”。公民大会和议事会,虽也有立法权,所议却常常是有关行政和司法审判的案件。卷六 1317n32 就称议事会(“布利”)为行政机构。他们的“执政机能”虽各有共行政职司,却不像现今由执掌“行政权”的人员组成为政府而发号施令; 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实际处于行政职司之上。1275a26 等注曾经说明希腊城邦由公民陪审员公决曲直的群众法庭异于现代由常任法官治狱断案的法庭,共“审判机能”也异于近世国家中的“司法仅”。读者必须凭古希腊的典章制度和政法情况来理解本书中的政体研究。
② 参看卷三章十一 1282a23—33。
① 立法家特勒克里(T)仅见于此书,不见于其它希腊古籍,其生平不可考。
② “行政职司的联合(或合议)机构”这名称屡见于碑志者(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32、134),考其时代都在亚历山大死后;另见于朴吕波:《史记》(iv4.2、xxxviii 14)者,亦在晚看。亚里士多德生前那些城邦已有这种近于议会政治中的内阁组织者现在不易考明。迈思纳克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iV625, 证明米利都在特勒克里以后确曾有此组成。
就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即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15)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政体而言,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于法庭(审判)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寡头主义者用罚款方法强迫他们所希望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富人) 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抬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穷人)一齐出席。平民政体对议事的公民集会尽可采用那种强迫(20)出席的方法。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亦即著名人物混合于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这也是对平民政体有益的: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备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分的代表③ 的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这也有益于平民败体:如果平民人数远远超过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则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便不应支付给全体公民,只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25)民,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 这里可以用抽签方法来淘汰那些超过了与著名人物数目相等以外的公民④。
为寡头政体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策: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者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①的组成,凡交付(30)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成的审议。依后一方策,广大平民群众可享有议事权利,但他们已不能对现行政体的一切成现有所扰害了。有益于寡头政体的又一方策是规定公民投票只限于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或至少要规定其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相抵触;或使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雪以咨询性质的为 (35)限,而行政人员的团体却在实际上担任着议事机能。倘使所采取的为未一方策,则在实施这种方策时,要应用相反于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让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限于否决各个案件;至于他们所可决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则仍须经由执政机构加以审核。(40)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恰正与此相反。少数[执政人员」掌握着否决权,而没有可决权,他们有什么倡蠢,不能径自施行,必须 29994 交由多数「平民群众」裁决。
关于城邦政体的最高要素,即议事机能②,我们的结论就是这些。
章十五 接着,我们就该研究[行政机能这一要素所寄托的]执政人员和机构。在各种政体中,这个部分也像议事部分那样,可以有若干种不同安排。凡行政机构的(1)数目、(2)职司以及(5)(3)任期①都有各种差异。任期,
③ 一时所会集的议事公民只限于当番的行政人员,但因各机构行政人员是由各部族、各个区分单位的公民轮流充任,所以经过一定周期,全体公民都可一成成为议事兼行政人员。
④ 行收人员由“抽签”或“拈■”抉择,则全体公民,凡参加抽签的人,人人机会相等。由”选举”来抉择则较有才能或较为著名的人可以得到较大的受任机会。平民主义的特征是抽签(参看卷六 1317b21)。以雅典为例,除了将军和共它要职外,一般行政人员都以抽签轮番担任为常法。但各人受职以前须经“考验”,在任职期间须行“信任役票”,任职期终须经“政绩审查”。所以雅典行政人员也一定由具有才能和资产者才能实际受任。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卷二 140—142 页。
① 参看 1292a17—21、b7—10、1293a32—34。
② l 抄本为“寡头性质的政体”,顾莱(Oorae)校订本(1821 年)、苏斯密尔校订本等作“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韦尔屯英译本校作“最狭隘的寡头政体”。
① 从白朗迪斯(Brandis)校订,以下删去“或拈■”:执政者由“选举”产生符合于下文贵族政体,要是由“拈■”则下文应另有“平民政体”字样。
在有些城邦中为六个月;有些城邦则较短;另一些为一年;又另一些则更长。我们不仅应该对任期的久暂一一比较其得失,还应当考察执政任期的通例究竟以终身职或若干年的长期服务为相宜,还是以较短的任期为相宜;如果说以较短任期为相宜,则又须考察同一个人可否继续连(10)任,还是各人只许受任一次。另一点有所差异而应该研究的是(4)任用行政人员的方法;这里有三个要考察的问题——谁可以有被选举权(谁可以受任);由谁来选举; 选举怎样施行。我们须光行说明每一问题有哪几种办法,然后凭以论定每一种政体所采用的行政机构应该怎样组成。(15)
可是,所谓“行政机构”实际上包括哪些人员,我们很难订定。一个政治团体需要许多不同的官吏。我们当然不能把一切经由选举或拈阐产生而供职的人员全都称为“行政人员”。第一,例如祭司,他们的职责就异于行政人员。其它,例如剧团经理①和传达员也不能算是行政人员。被选举为出国的外交使节(20)亦然。一般公职可分为三类。(一)行政人员备备在某种职司范围以内,负责指挥并管理全体公民——例如一位将军在战场就指挥个体公民所粗成的军队,或一部分公民——例如妇女或儿童监护官各自指导他所管的妇孺。(二)经济人员,可以粮食管理员(谷物会计官)②为例,也是由选举产生的,许多城邦设置这(25)种官吏负责分配公民的食粮。(三)属吏或皂隶接受差遣,从事公务)在较富庶的城邦,这些杂役就由公共奴隶担任。所有这些官吏中,只是那些在一定范围以内具有审议、裁决和指导责任(指挥权力)的职司,才可称为行政人员,在这里,指挥权力尤为重要,这必然是属于执政。但这些只是在文字上的辩析,在实际工作中抖没有什么疑难。这些名称及其含义都从未有人因为发(30)生纠粉而提请法庭审断,这只是在进行研究工作时顺便加以考察而已。
对于一切政体,尤其是诸小邦的政体说来,分别行政机构的种类和数目, 指出何者为维持城邦存在所必不可少,何者虽然并非必不可少,却在粗成优良城邦上具有某些价值,这些问题都颇(35) 为重要。在大邦中,对于每项业务可能都要投置一个适当的职司。大邦的公民众多,需要若干人从事公职, 这是不难轮到的;有些职司每人一生不过轮到一次,另一些职司虽一生不止一次,也得经过很长期固才会重又轮到;入选既然没有困难,则备项业务备投专职,就比较一职兼理儿项业务为合宜,事有专属,当然(1299b)料理得较为妥贴。反之,在小邦中,多种业务不能不由少数职司、少数人员来兼理。邦内公民不多,就没法使许多人同时出任公职;即使一时都来服务,又谁未相继?小邦有时也需要毅置和大邦相同的各种机构,规定相同的职司和任期。但大邦的每一(5)职司格年忙于他们所管的业务,小邦则须隔好久才遇到一件事情。所以小邦尽可让它们的官吏兼任若干职司。他们不会由于职司划分不情而引起纠葛;凡人户稀少的国家总不免要把备种职司当作“炙钎一灯
① “各部分[选出]的代表”,所代表的部分(一)可以是各个部族,(二)也可以是贵要阶级和平民阶级两个部分。依上文,这里是指后一类的区分。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郁由圣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以及卷六章三 1318011—18,提及的代表制度为古代政治史上重要材料(参看《剑桥古代史》[CaitibridgeAlioientHistory]。卷六 73 页)。
② 平民倘使占极大优势而废耍阶级又不愿屈从平民,便会引起扰乱,所以亚氏以谋得两方势力平衡为要图。参看章十一 1296al6、卷六章四 1319b11、卷七章四 1326a31。
柱”③。(10)
但我们须光闽明苦干尚题,然后才能有所输定。要知道一个官员能兼管多少职司,第一须确切明白这一国内究竟要哪儿种职司,以及哪儿种职司虽非绝对必要,却也应该予以设置。第二,我们还得注意到,哪些事情应在各处就地设置职官,哪些事情则应由一个集中的职司管辖全境①。譬如维持秩序
(治安)就是一例:这里可以发生这样的问题:应否在这一市集设置一个市(15)场管理员②,在另一市集则另任一人,或全境各处市集完全由一人来维持秩序。第三,我们又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职司的配置应以所司业务为依据, 或以所管理的人们的类别为依据;例如以维持秩序来说,凡有关秩序的事项完全由一个职司(一人)来维持,还是对于儿童或妇女各个类别的人们配置备别的管理人员。第 (20)四,我们还须考虑到政体的区别。这里的问题是: 在一切政体之中,行政制度悉属相同,还是备别的政体就得投置备别的行政机构。无论它是平民、寡头、贵族或君主政体,其行政机构悉属相同,所异言只在其人员的来历不同,例如肯族政体的行政人员出于文化人士,寡头政体的出于财富阶极,平民政体的出于自由人(25)(平民),各由不同或不相类似的阶级中所选拔的公民未担任,还是跟着政体的差异,行政机构同行做人员一样,也得备备有所不同,还是在某些方面可以适用同样的机构而在另些方回必须有所变更。例如,对于某些政体,某一行政机构应该有强大的权力;而对于另些政体,则应该削弱其权力。(30)
有些行政机构确实只是某一类的政体所独有,譬如议事预审会就可举为一例。这种机构不适合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应该采取议事会那种平民性的组织。如果使公民议员时常集会,他们将荒废本业,所以由某一机构预先审查议案,确属有利于群众。但这种预审团体要是只限于少数人参加,它就成为寡头操(35)纵的组织;议事预审会总是人数较少的,所以它总是寡头性质的。在具有议事会和议事预审会两种组织的城邦中,议事会是民主性质的, 而议事预审会则用以节制平民势力,可是,在采取极端型式的平民政体中, 公民大会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甚至建(1300a)议事会也等于虚设①。出席公民大会可以领取高额津贴的城邦就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人们因此不必照顾家务(本业),尽可随时集会,裁决一切政事。监护妇女和儿童的职官以及其它类似的监护官员②,对于贵族政体,比对于平民政体较为适宜,平民 6 的妻子的行为是不可能予以管理的;对于寡头政体,这些职司也不会发挥作用,那里的统治阶极的妻子习于奢纵的生活,又是不受教导的。
③ 议事预审会另见下文 1299b30 和卷六章八 1322b16 。1323a6 以议事预审会为寡头政体的组成,“法律监护会”为贵族政体的组织,不同于此节以两者同属寡头体制。
① 以议事机能为政体最高权力所寄托的论点已见卷二章六 1264b33—35、卷三章十一、1282a123—29。
② 关于行政机构的研究,上章 1298a1—3举三题,本章此节举四题,增“任期”一题。但此题在本章只1294a34—b10 间稍示端倪:卷五章八 1308a13—17 略一涉及;卷六章八重论行政帆构时亦未详“任期”这一论题(参看《苏校》二版 1343 注;《纽校》1514—7、ILI253)。
① 剧团经理即“合唱队领导”(x),由各部族逐年轮番选举族内各富室中著名人物把任,节日戏剧表演黄用甚巨,就由这些领导人捐输或筹集(参看《雅典政制》章五十六)。
② “谷物会计官”,依《普吕克斯》viil8,列于粮宫或仓官之内,似为各邦常设官吏。雅典在公元前 330—
326 年间连年荒歉,曾设这种官吏以分配进口谷物;当时他们的职权极为重要。本书著作年代可能正在这时期,则这一名称当指雅典的这一种临时要职。
关于这些问题已说得够多了。我们现在要对于行政人员的任用进行详尽的研究。这里,造成任用方式上种种差别的,可列举三项因素:(一)负责选任的人员,(二〕受任的人员,(三)任用(10)的手续。这三项因素备可有三种变异。(一)负责选往的人们可以是(A)全体公民或(B)只是部分公民。(二)能够被选任的人可以是(1)全体公民或(2)只是部分公民—
—至于该是哪一个部分则由财产资格、或出身(门望)、或才能、或其它某种资格来决定。譬如在梅加拉,就只有从放逐中归国、曾经同平民派斗争 (15) 的流亡人士可以被选任为执政①。(三)任用的手续可以(a)出于选举,或
(β)出于拈阄。此外,上述各项的两个途径都可两合而成为第三个途径, 这样,在(一)项,可以是(c),一邦中某些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全体公民进行选任而另一些机构则由部分公民来选任;在(二)项,可以是(3),一邦中对某些行政人员,全体公民都能被选,而另一些官只则只有某一部分的公民可以被选;在 (20)(三)项,可以是(γ),一邦中某些”官员由选举法产生,另一些刚由拈同法产生。
这些项目所作的变异都可衍生四种方案①。在基本上按全体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粗成这些方案:(子)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A1α),(丑)或由全体公民中应用拈阄法产生(Alβ)——以上两者从全体中选拔时可以或把人民分别为部族、选区(坊社)和宗社来进行选拔,直至各个分区全都输到为止,或不作分区选拔,每次都完全从全体公民中进行选拔——(寅)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2α),或(卯)从部(25)分公民中应用拈同法进行选拔(A2β);但这也可能(辰、巳)在同一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产生,而另部分则由另一方法产生(Alγ、A2 γ)。相似地,在基本上经由部分公民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组成这些方案,(午)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BLα),或(未) 应用拈阉法(B1β);(申)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B2α),或(西) 应用拈阄法(B2β);但这也可能在同一城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选拔而另部分别由另一方法产生,即(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拔(Blγ),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30) 举而另些则凭拈阄选拔(B2γ)。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 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C,3),就总共粗成为十 二个方案。
[这些备别的授职方案各相宜于哪种政体?][第一,]各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轻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
(Alα)或拈阄法(A1β)用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和拈阄两法(A1γ)。[第二,] 若(35)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其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α、β、γ),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而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
① “灸钎—灯柱”这一复合词亦见于 《雅典那俄》700O,这是既可用以炙肉,又可竖立起来、上置灯盏的两用工具。参看卷一章二“德尔斐小刀”注。希腊当时这类两用或数用的工具相当普遍。亚氏《论动物的构造》卷四章六 683a22 述及动物如蜂类以口器摄食,以尾刺防御,器官各作“专用”,喻为不同于人类的“兼用”工具。
① 希腊各邦都境地狭小,一般史籍都不提及中央政府和地区管辖的层级制度。从这一节看来,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同相关的观念,那时已经见到端倪。
(丙)经由全体公民鱼贡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任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则可由选举或 拈阄或兼用两者
(A3α、β、γ)。(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尺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lγ), 这类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戊)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至于选拔的手续则可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40)兼用两者(B3α、β、γ),末一个方案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1300a)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2α、β、γ),这一类方案适宜于寡头政体。[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 经由部分公尺,从全体公民中,凭选举法(B1α),或经由全体公民,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α)选拔官员②。
组织行政机构的备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我们如果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该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得研究备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①。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10)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种类不同, 例如一位将军的职权就异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钓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章十六 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末一件事了。有关法庭②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15)时所用的办法一一予以论述。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 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陪审员)从全体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第二项问题是以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第三项问题是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抽签)。
让我们光确定法庭的种类。它们共有八种①。其一为审查(20)执政人员的措施和眼目的法庭②;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
② “市场管理员”或“市集委员”,参看卷六章八 1321b14 等节。《雅典政制》章五十一:市场管理员由拈
■委任,雅典城和拜里厄斯(Piraeus)港备五人,专司商而检查等事。这里所谓“维持秩序”或涉及另一种职司,或市场管理员亦兼负治安责任。
① 议事会在雅典共有议员五百人,由全体公民抽签轮番担任,为公民大会预失准备议案,仍然是平民性质的机构。议事预审会的人数既少,其议员只限于具有其种资格的人,由选举产生,实际上成为节制公民大会的组织,所以亚氏看作寡头压制平民势力的药剂。雅典在公元前 413 年出在西西里之役以后一车间,曾设置预审会,旋即废弃。出席公民大会有了津贴以后,议事会就失去了作用,另见卷六 1317b30—35。
② 依卷六章八 1322b37,“其它类似官员”当指“体育训导”。
① 参看卷五 1302b30;又,1304b34—39 及注。
② 照 1300a8—22,所举三项各有三种变异,可能制订 27 种授职方案。但每项的第三种变异,即“两合”而成的变异,亚氏认为无关重要,拟不复采用,所以就每项可衍生四种方案(22 行);依此,一共可以制订2X2X2=8 种方案。可是 23—30 行的叙述中,他实际上在“两合”变异内应用了一种(γ)变异,于是总共制订了 2X2X3=12 种方案。这样,31 行所言数目就同 22 行所说不相符合了;共中 A1γ、A2γ、Blγ、B2γ四方案是临时添进去的。到下文,1300031 一 b5,在“两合”变异中又采用了(3),共列举有十五种方案;这里在二十七种中所未提到的共十二种方案:(1) A2β、A2γ;(Ⅱ)B1β;(Ⅲ)C 项和 1、2、3 及α、β、γ所可组合的九种方案。
违犯宪法(政体)案件;其四,处理关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①;其五,关于私人们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时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杀人案件有几种区别①,各种案(25)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以组织不同的法庭,分别审判不同性质的杀人案。区别之为(1)预谋杀人;(2)出于故意的过失杀人;(3)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则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审判末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茀里托法庭”(τò εν φρεαττοι διθα στηρισν)为例② ;这样性质的案件 (30)虽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相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民间的讼案。最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者稍大一些的钱值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为之听断。
对于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件的末三种法(35)庭,我们无需再作申述;前五种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加重视,这些案件如果裁断失当,往往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这里(一)[倘使全体公民都能被选拔为出席法庭的陪审员,]我们可以构成下列这些方案。全体公民可以受任为陪审员,(1)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α)或为选举,(β)或为拈阄,或(γ)出席陪审某些案件的陪审员凭选举,另(40) 些则凭拈阄产生。或全体公民虽都可以受任为陪审员,但(2)不能审断所有一切案件,而只限于某些案件,各种法庭的组织都由一部分经选举、另一部分经拈阄的陪审员合成。这样就有四种(1301a)。方案(一 1α、β、γ和一2)。(二)倘只许部分公民而不是全体公民被选拔为陪审员,也可构成同样数目的方案(二)α、β、γ和二 3)。这里从部分公民中选拔的陪审员(1) 可以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α)或为选举,(β)或为拈阄,(γ)或兼取两者;或(2)限于审断某些案件,他们就只能出席于某些法庭,其选拔的手续则一律兼取选举和拈阄,由这两种方法分别选 (5)拔的陪审员合组这些法庭。如上所说,后四种方案备可以同前四种相对照③。此外
(三)我们还可把上述两体系的方案混合起来,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些法庭的成员则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则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两种陪审员合组而成——;至于陪审员的选拔手续,可以应用(α)选(10)举,
① 1300a23—b5 同原文缺漏甚多样有错误:缺漏大抵起于:“行末或行头上下行字样相同”之故!错误大抵由于本节“重复短语”或“重复字样”太多之故。修洛(CThurot)、斯宾格尔(Spengel)、苏斯密尔等都曾为之校补。纽曼校补文见校本卷四 30 页。
① 各种行政机构的不同职权(执掌的业务和所负的责任),下文未见叙述。但本章上半,1299a15—1300a7 论述行政机构的种别时却屡有所涉及。
② 我们所称法庭,希腊人称为δικαστηρισν,这个名词、不从νóμσs (“法律”)而从δí κη(“正义”)取义(参看 1280a 注),直译应为“正义庭院”或“司直会议”。
③ 关于法庭分类,参看卷二章八,希朴达摩对司法案件所分的三类都属刑事案件。柏拉图:《法律篇》767、957A,法庭分类,别为私人间争讼和危害公共利益两类。此节亚氏所作分类比较重视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城邦宪法等政治案件。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 393 页,述雅典公众法庭,凡所审断的案件愈重大则陪审员人数愈多,有二百、四百、五百、一千、一千五百、二千和二千五百陪审员之别。
或(β)拈阄,或(γ)兼用两者。
这里列叙了法庭由以构成的各种可能方案。第一类,从全体公民中选拔陪审邑审断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第二类,从部分公民中选拔法庭成员审断一切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 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15)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