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

1998 年 12 月 8 日财会字[1998]63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发布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各地来函、来电,就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就

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为了统一会计政策,可要求其子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三、如果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部分子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四、上市公司如为母公司,其所属的子公司是否可执行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按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