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1998 年 10 月 14 日财会字[1998]36 号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 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