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3 年 6 月 10 日 财会字[1993]29 号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更好地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略) 二、(略)

三、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

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

五、关于购置 5 万元以下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购置的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单台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摊入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六、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关于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企业按规定提留的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上交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九、关于应收补贴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118 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增设“532 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的补贴收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期末“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工 01 表)第 7 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

贴款”(7—1 行)项目;在“损益表”(会工 02 表)第 15 行项目下,增设“补贴收入”(15—1 行)项目。

十、关于专项拨款和承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272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

企业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拨款”和“承租收入”两个明细科目。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 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期末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出承租方的收入,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抵扣承租方预付的生活费,发给承租方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会工 01 表)

第 75 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反映。十一、其他

(一)为了便于提供计算交纳流转税的依据,企业应在“应收帐款” 科目下,设置“托收承付”明细科目,并按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二)造纸等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提取育林基金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使用时, 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下增设“3.国家资本”、“4.法人资本”、“5.个人资本”和“6.外商资本”四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