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发[1986]90 号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附表一
船舶税额表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机动船 |
150 吨以下 |
每吨 1.20 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 吨至 500 吨 |
每吨 1.60 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501 吨至 1500 吨 |
每吨 2.20 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 吨至 3000 吨 |
每吨 3.20 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 吨至 10000 吨 |
每吨 4.20 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 吨以上 |
每吨 5.00 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机动船 |
10 吨以下 |
每吨 0.60 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 吨至 50 吨 |
每吨 0.80 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51 吨至 150 吨 |
每吨 1.00 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51 吨至 300 吨 |
每吨 1.20 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301 吨以上 |
每吨 1.40 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附表二:
车辆税额表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载货汽车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
每辆 按净吨位每吨每辆 每辆 |
60 元至 320 元 16 元至 60 元 20 元至 60 元 32 元至 80 元 |
包括电车 |
非机动车 |
人力驾驶畜力驾驶自行车 |
每辆每辆每辆 |
1.20 元至 24 元4 元至 32 元 2 元至 4 元 |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