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军事

  1. 军事体制

①卫所制。朱元璋统兵下江南占领南京后,为了改变军队编制混乱的情况,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 年)废除了旧的军事编制,统一改为卫所,规定“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户者为万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①。是为卫所制雏形。明王朝建国后,朱元璋采纳刘基建议,对原有卫所制进行修订,完善了卫所制,制定了卫所的人员编制:每卫 5600 人,分

为前、后、左、右、中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 1120 人;千户所又分为 10 个

百户所,每百户所 112 人;每百户统辖两总旗,各 50 人。

根据因卫设防的原则,在交通要道、军事重镇、险关隘口等处设立卫所。明代卫所有在京在外之分,在京的卫分为京军上卫和都督府在京属卫。京军上卫是皇帝的近卫军,单独由京军指挥司统领;在京属卫分领于五军都督府。在外的卫,一般在卫的前面冠以地名称谓,如济南卫、贵州卫等,所在地方一目了然。卫有时还分为护卫、屯卫,如广宁左屯卫、兖州护卫等等。在少数民族地区,明朝设立了一系列的司,如长官司、指挥使司、招讨使司等; 诸王府设仪卫司及群牧所,例如河南赵、郑、崇、徽四府并有仪卫司和群牧所,边外归附地区,设羁糜卫所,奴儿干都司设立了 384 个卫所。

明初,全国总兵力约 180 万。后由于边防吃紧,兵力有所增加,永乐年

间达到 280 万。但后来军士逃亡不断,军户逃避军役现象严重,一些卫所缺额短员,有的甚至超过半数,有的竟然只剩下几个人。据记载,正统三年(1438 年),全国逃亡军士多达 120 万人。卫所兵员已严重不足。在这一年,巡按

山东的监察御史李纯在视察某百户所时,发现该所本应有 112 名旗军,由于

军士逃亡,仅存 1 人。卫所制逐渐失去了它的历史作用。

朱元璋设立卫所制,实行了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除了京师卫所之外,其余卫所一律实行军屯自给,国家对之没有任何负担。这也是朱元璋曾声称的“养兵百万,不费一粒米”的具体兑现。因为卫所肩负屯田任务,屯田就成为军队各级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明代前四朝屯田颇有成效,军队基本可以自给。所以各地卫所既负有守卫边防的军事任务,又要屯田种粮。各卫所因所处地区、承担军事任务的不同,屯田和守卫的任务比例也不尽相同。一些重要边境地区的卫所,军务重要,守多于屯,而在一些军事任务不突出的地区,则屯多于守。一般说来,边地卫所,三分守备,七分屯田;内地卫所,二分守备,八分屯田。鉴于卫所屯守结合的特点,卫所内世袭军户每户可得到田地 15—50 亩,同时还发给耕牛、农具等。每军户纳粮12 石,存在仓库里,其中约 70%为军士半饷,其余 30%为军官俸禄。明代卫所并非全部承担屯田任务,因战争不能承担生产任务者,国家统一提供粮饷。

以屯养军系明代卫所制一大特色。但从宣德年间(1426—1435 年)开始, 军屯日渐破坏,主要原因是官僚权贵侵占军田,军士杂役过多,致使军田抛荒,屯田有名无实。政府不得不减征屯田的粮食,免军田粮食归仓。

②军户制度——世袭兵制和职业兵制。明代国家的兵役制基本承袭了元代的军户制度。朱元璋汲取了前代府兵制和世兵制的经验,实行军民分制, 军有军籍,民有民籍,严格区分。一旦一人从军,一家便永为军户,即军户是世袭的:一人为军,其家人世代永远充军,体现了军户兼有世袭兵和职业

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兵的特点,这也是明代军制的又一特点。明代的军户由以下 6 种成分构成:

第一,原来元代的军户。在明初他们必须保留军籍,承担军务。他们构成了明代军户的第一种类型,也是老军户。

第二,参加元末红巾起义的农民及其它职业的人。他们帮助朱元璋得到了天下,自己却永入军籍,且累及子孙后代。

第三,元朝的一些败军、降军以及一些割据势力失败后的败军和降军。朱元璋得天下后,多次派人四处收集元朝的降军、败军,同时收集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等割据势力的旧部,让他们成为“归附”,隶属各卫,永为军户。这部分人在军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第四,官民因犯罪而被“谪发”充军,成为军户,名曰“恩军”或“长生军”。

第五,民户丁多者中抽出一人为军。这种抽丁的做法称为“抽籍”,被抽中者即为抽充之军。在一般情况下,民户四丁中抽一丁为军,即所谓“抽充”。

与第一种“老军户”相比,第二至第五种军户产生时间稍晚,故曰“新军户”。

第六,垛集。民户中每 3 户出一丁为军户者称垛集,而另外两户则为“贴户”。军户出的丁为“正军”,余下的壮丁为“余丁”、“次丁”。正军被分配到指定卫所驻守,世代相袭。

军户对于卫所至关重要,一方面保证了兵源,另一方面又不误生产,是卫所制生存之基础。但随着明代政治的日益腐败,卫所制百孔千疮,军户也失去了原有的作用。

明代军户是国家重要兵源之一,因此国家对军户严格控制,一般的军户必须终身服役。惟官至尚书时,方能免去军藉。能官至尚书者屈指可数,因此免去军藉者为数有限。

军户对卫所制至关重要,但军户地位却非常之低,甚至低于民户。在法律上,民户与军户犯罪相同,但所受惩罚,民户要比军户轻得多。军户的待遇也十分低下。每军户除出一余丁到卫所充军外,还得多出一丁,随军服劳役。有些地方甚至曾令每军户出 2—3 个余丁,随军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役。永乐年间(1403—1424 年),一个军户竟要出 3—5 个丁充军。军丁入卫后, 为防止发生逃亡或兵变,一般采取大范围调动的方法,不在军户住地附近充军,如江南军户的军丁调到江北,而江北则调至江南。军丁往往要经过长途跋涉方能抵达目的地。所到之地,一般都是举目无亲的陌生地。军丁到达后, 因乡音无闻、水土不服染病患病者屡屡发生。

军丁前往卫所服役,其军装和旅途所需费用一律由家庭承担。军丁在卫所服役期间,衣着自备,粮饷也不因生儿育女、人口增添而增加,所以军丁的妻儿老小常常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军户也不因提供军丁而免除一些徭役, 其生活状况不及民户。不仅家人如此,到卫所的军丁也不比家人强多少。军丁受到军官们的层层盘剥,军粮也常被军官克扣,或拖欠不发。有的卫所甚至几年不发军饷,一些军士以乞讨为生。

服役期间的军丁还是被政府、官宦权贵们奴役做苦工的对象。一些重大工程往往由军丁完成,如修筑宫殿、皇陵、疏浚河道等。明代对外卫军士实行班军制度,即到京师集中训练。其实,训练无多,各种徭役却不少。成化

年间(1465—1487 年),京卫军权旁落宦官之手。他们一方面让军士为他们出苦力卖命,另一方面又向政府领饷。京卫情况如此,外卫的情况亦无二致。一些卫所将官让军士为他们种田耕地,甚至让军士为他们捕鱼采木,贩卖私货。军士已成为他们手中的工具和苦工。

军丁除上述种种不公正待遇外,婚姻也受到严格限制。卫军规定,军士必须有妻室,不得独身。因为军士不仅有服役的义务,而且还肩负着为卫所生育下一代军人的责任。为此,军户的婚姻受到种种严格限制,军户的子女不得外嫁民户,以免人员外流。军户若想与民户通婚,也困难重重。因为民户子女一旦与军户通婚,则终身没入军户,子孙后代永远逃脱不了军藉的严酷制约。

明军士还受到严酷的军法管制和约束。明代以用法严酷著名,卫军中更甚。卫军军士常受到长官的辱骂、殴打、折磨,触法者受到严惩无疑。朱元璋曾发榜,对军士立下严刑酷法,内容骇人听闻。如军官和军士在京师学唱者,割掉舌头,做生意者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明朝初年,卫所制发挥作用,军户民户界限严格。卫所制失去作用后, 军户和民户的界限也逐步打破。

③京军。明朝军队中的精锐部分,都集中在京师附近。朱元璋定都南京时,京卫共有 48 个。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将京卫增至 72 个。其中京军

26 卫,直接隶属皇帝。明成祖讨北时,将全军步骑编为中军、左掖、右掖、左哨、右哨五大部分,称为五军。永乐二十二年(1424 年),按五军编制, 在北京成立了五军营。五军营平时训练,战时出征,但后来性质发生改变, 成为奴役军士的主要方式。

明代还以“边外降丁三千”为基础,组建了三千营。三千营是仪仗巡哨的部队。

永乐年间,在平交趾战役中明军得到火器,于是又设立了神机营。神机营实际上就是火器营,装备有火铳和火枪。后因谭广进 5000 匹良马,又建立了五千营,隶属神机营。

五军营、三千营和神机营并称为三大营。三大营由皇帝派亲信宦官担任各营提督。京卫及外卫官军的训练任务主要由三大营承担,成为全国的战略机动部队。火器和战术的发展并未改变带有防御性的卫所,而三大营则几经变化。京军的第一次重大变化,与第一次在土木堡之变中遭受重大打击有关。正统十四年(1449 年),蒙古瓦剌军来犯,宦官王振怂恿明英宗贸然出征。50 万京军在土木堡被歼,三大营“劲甲精骑皆陷没,所余疲卒不及十万”①。面对险恶的形势,兵部尚书于谦千方百计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了兵力,打退了蒙古军队,保住了北京。于谦在军事实践中发现了京军诸多弊端,如各有敕令、兵将不熟等,遂开始对京军进行改革。景泰二年(1451 年),他在各营中选出精兵 10 万,分为五营团练。第二年,又增加 5 万人,重新编组,分

为 10 营,每营 1.5 万人,其余军士仍留在三大营内,称“老家”或“老营”。但京军第一次变化是短命的。1457 年,明英宗朱祁镇复辟后,于谦被杀,团营也随之被撤销。

成化年间(1465—1487 年),团营法又被恢复,是为京军编制体制上的第二次变化。当时共选拔精兵 14 万,分为 12 个团营。12 团营各有名称,其

① 《明史·于谦传》。

中四武营名曰奋、耀、练、显;四勇营名曰敢、果、效、鼓;四威营名曰立、伸、扬、振,由于政治上的腐败,团营法的恢复收效不大,在 12 团营 14 万

人中,缺额竟多达 7.5 万人。

明正德年间(1506—1521 年),京军第三次变化。数万边军编入京军, 明武宗任命边将江彬、许泰统领京军,先后立东官厅和西官厅,两官厅军成为“选锋”,12 团营退为“老家”。

嘉靖年间,京军又恢复了三大营,将原来的三千营改为神枢营。这是京军的第四次变化。由于卫所军士严重不足,又在山东、山西、河南等地募兵4 万,分隶神枢、神机两营。后来,在京各卫军全部分隶三大营,每大营下

又分为 10 营,合为 30 营,并且打乱了原三大营的兵种分工,每大营都有战兵、车兵、城守等兵种。嘉靖一朝,三大营编制一直在变动中。但此时的三大营,与最初的三大营相比,已面目皆非。

明代京军是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但其统率权长期握在宦官手中,在团营时期,宦官的权力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嘉靖之后,宦官在京军中的势力有所削弱,到了天启、崇祯年间,宦官又控制了京军。

京军的编制迭经变化,兵员数量也历代不一。洪武初年,京军为 20 万左

右,永乐时增至 80 万以上。土木堡之变前是京军的鼎盛时期,兵员总数在

60 万人以上。土木堡之战,京军大部被歼,仅存 10 万余人,京军开始衰落。从此,虽历经改制,兵员始终未能达到前期水平。明朝末年,京军已不战自溃,气息奄奄。在册军士为 11 万余人,可是每天操练的兵员不过二三百人, 所以当李自成率领农民军兵临北京城下时,那支专门负责保卫京师的京军已丧失抵抗能力,不堪一击。

④募兵。明代募兵制的出现与卫所废驰、军队严重缺员有直接关系。因此,随着卫所制的败坏,明政府只得以募兵和征兵为补充。

募兵制大约出现在正统末年。当时明王朝经历了土木堡之变,京军主力基本丧失,各省勤王兵不能马上到京师。在这种情况下,朝廷派员四处募兵。所募士兵多为各地民壮。招募时讲定,事毕后散去,但 5 年后仍在军中训练。这部分被招民壮便成了募兵。募兵从军后,政府按月发饷,一切听命于政府。募兵无论平时战时,只要未退役,就不得离开军队。募兵的对象十分宽泛, 有各种形式的民间武装组织、失业农民、城市游民、农民、矿工、手工业者等等。

募兵制盛行于嘉靖年间。这一时期,沿海边防松弛,倭寇猖獗,人们对卫军的无能极其不满。于是沿海将帅纷纷募兵训练,以期练成精兵抗敌。有明一代,募兵著名且卓有成效者为戚继光。戚继光看到卫所军士已无战斗力可言,调来的军士也缺乏训练,战斗力亦不强。在这种情况下,他自己招募了一支军队——戚家军。他先后在金华、义乌等地招募士兵,并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招募、选拔、军律、遣撤、教练制度,对后来清代兵制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他在《纪效新书·原选兵》中详细叙述了自己选兵用人的标准, 不用那些市井油滑之人,而用乡野之人中的身体强壮者。在这种用人标准的基础之上,他加以严格训练,终于形成了战斗力极强的戚家军。大致在同时, 台州知府谭纶在浙东招募良家子弟,组成了一支战斗力很强的军队。抗倭名将俞大猷也组织了一支俞家军。上述募兵制卓有成效,这些招募而来的精兵艰苦奋战,肃清了倭寇,完成了卫所军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募兵制逐渐盛行。

东南沿海募兵出现后,北方边军也开始募兵,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嘉靖初

年甘肃巡抚陈九畴报请中央批准的募兵。此次募兵规模较大,而且明确了以募兵补充边军缺额,是募兵逐步取代边军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仅边卫实行募兵,后来京军因懦弱无用,也以募兵充实。从此明朝政府以募兵为主力, 卫军只留有虚名,置之不用。

明代募兵权集中在朝廷,募兵所需费用由政府统一支付。征募军队时, 中央政府指定大臣四出进行,或地方将帅报请中央,批准后行事。中央政府对募兵加以高度集中控制,地方官吏无权擅自征召,若有人擅自募兵将被弹劾治罪。

募兵是卫所制废弛的产物,它克服了卫所军的一系列不足和缺陷。由于应募者必须年轻体壮,克服了卫所军中以老弱充数的局面。募兵出于自愿, 不像对待军户那样强制性地对待其子孙后代。入伍者既无饥寒之苦,又人地相习,不会像军户子弟那样远离家园。但随着时间推移,募兵这些优点逐渐消逝,弊端日益显露。募兵未经过严格训练者,常常得不到粮饷,因而逃亡者逐年增多,不逃亡者也常哗变闹事。另一方面,一些将领拥兵自重,与割据势力无异。

⑤特殊的军事力量一锦衣卫。锦衣卫是朱元璋洪武十五年(1382 年)在南京设置的,是直属皇帝的特务组织,也是一个体系完整的军事特务机关。锦衣卫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所隶有将军、力士、校尉,掌直驾侍卫、巡察缉捕事。锦衣卫所将军,初曰天武,后改为大汉将军。镇抚司是锦衣卫内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掌管审讯、缉捕等事务。其中南镇抚司管理本卫内行政事务,北镇抚司专事缉捕、审讯。

作为专制皇帝的鹰大部队,锦衣卫主要任务是对内镇压各种反抗;作为一支特殊的军事力量,它除了是明代的专政工具,要向朝廷提供一些军事情报外,还可向兵部、京军提供 20 万人的兵力。

⑥领导指挥体制。明代军事领导体制和指挥体制在平时和战时差别很大。在地方,平时的军事领导是都指挥使司,即都司。都司的卫所隶属五府, 听命于兵部。都司与所在省的布政司、按察司不相统属。都司下设同知二、佥事四,下设管理、战备、训练、屯种等机构,是明代平时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卫、所一切与军事有关的事务。由于都司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所以明朝不许都司的职务世袭,必须由朝廷任命。

都司下设卫,卫的长官为都指挥使。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卫领千户一般有左、右、前、后、中之分。

都军府是中央政府统军机关,每府设左右都督各一人。与都军府平行的中央军事机关是兵部,兵部长官为兵部尚书,其次设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四个职能部门:负责卫所士官升调授袭退功赏的武选清吏司;负责军制、城防等事务的职务清吏司;负责仪仗禁卫驿传等事务的车驾清吏司;掌管戎器军事的武库清吏司。都督府既与兵部平行,又与之相互钳制,卫所的军队隶属都督府,听命于兵部。明政府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将帅军权过重,采取相互钳制措施后,使将不得专军,军权归中央。即领兵者无权调动军队,能调动军队者又无兵可带。

永乐以后,明代卫所指挥系统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地方上最高军政长官都指挥使的地位有所下降,成为总兵官下属。总兵官是中央派往要害地区镇守的军事长官,其下设有副总兵(亦称副将)、参将、游击将军、守备、千总、地总等等。总兵官变成了地方镇戍统帅后,遇有战事时,又派中央大

员到地方巡抚,事毕复命。

明朝的军事领导机构,在战时又别具特色。发生大规模战争时,朝廷临时组成领导指挥机关,调卫所军队归其指挥,总兵官称为“挂印将军”。宣德以前,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为数不多。明朝的“将军”称呼前面一般加有所要执行任务的简称。如派赴云南的将军即称为“征南将军”,赴甘肃的将军则谓之“平陇将军”等等。总兵官的派遣人数,随着明朝历史的发展而逐年增多。战时所设官职,其品级高于平时所设军事官吏。

凡遇战事,由皇帝作出决定,兵部发出调兵命令,军事统帅由皇帝亲自任命,然后统率从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前往战区。战争结束后,军归卫所,主帅还印。这样,就使总指挥权、总调兵权和统帅任命权都把握在皇帝一人手中。但后来战事频仍,时间延长,还朝复印、军回卫所的制度逐渐失去了作用。

为加强对军事将领的控制,防止将帅专兵和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明王朝专门设置了总督职务,如派都御史为巡抚而兼军务的称提督,若管辖地域广大或战略方位重要的,则设总督。如果是尚书、侍郎出任总督,都加上都御史头衔。明中叶以后,内外战乱频仍,明政府广设军事领导职务,且名目繁多,如“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总督河南、湖广军务兼巡抚河南”等等。这些非常设性地方官职,只是朝廷因事而临时选派的大员。在这些官职中,“巡抚”由临时官职一步步变成了省的军政长官。它与都察院所派“巡抚”合称为“二台”。在原来“三司”的基础上, 又增加了一层领导机构。这些机构本来多数是战时临时设置的,但到了后期, 便形成了文官领导武官的军事领导体制。

⑦军衔和功赏。明代军衔制集前代武官品级之大成,复杂繁琐。主要可分为有品级官阶和无品级、无定员职称。明代武官品位均在六品以上,且有“世官”和“流官”之分。世官的九等分别是: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卫镇抚、正千户、副千户、百户、试百户、所镇抚等。这些军事官吏是正式编制的官员,也是世袭的。不仅直系可以继承,无直系时,旁系也可承袭。流官分为八等: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正留守、副留守。流官的官职不能世袭。这些官吏都是高级将领,是从世官中提升或武官中任用的。流官全部由皇帝亲自任命。因此,虽官职不能世袭,但仍属朝中高官显宦。

在明朝军队中,尚有相当数量的官职是没有品级和定员的。这些官职因情而定,名目繁杂。明代军官职权不一,互相牵制。但牵制所带来的却是无法克服的矛盾,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军队战斗力降低。所以,明代的军衔、军官品位制度并非从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入手,所达到的目的和预期效果十分有限。

明代功赏制度是从朱元璋开始的。朱元璋即位后,曾大赏平定中原、征南诸将中功勋卓著者。永乐初年,明成祖朱棣参照朱元璋的定例,确立了功赏制度。军功分为奇功、首功、次功三等。正统年间,为抗击蒙军进犯,明政府专造赏功牌。赏功牌分为奇功、头功、齐功三种。世宗时,明代苦于倭患,所以沿海功赏高于北边功赏等级。嘉靖年间,倭患甚重,对抗倭战争的功赏则高于对付外敌。

对讨伐“内贼”的功赏,明朝亦有明文规定。崇祯时规定,得李自成、张献忠首级者给予万金,爵封侯。由此看来,对内镇压的功赏高于其它。

总的说来,明代功赏制度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滥,功赏已失去原来的功用,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