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的珍贵竹简

睡虎地秦墓位于湖北省的云梦县,墓葬中有1100余枚秦代竹简,以及毛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

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记载了秦代法律、医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我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于公元前262年,在公元前246年时,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

喜在公元前245年、公元前244年和公元前233年曾3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于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记载喜一生的文书《编年纪》,记载了秦最辉煌的时代。

喜生前任县令史,即县令属下小吏,参与过“治狱”。墓葬竹简法条是喜生前从事法律活动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主要抄录了行政管理与“治狱”方面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和官吏管理的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肯定不是秦朝的全部法条,但是常用法律条文,其中还抄录了当时魏国的一个关于“赘婿”的法律,可能与秦律相同,也适用于秦国的法律活动。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秦律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0.275米,宽0.006米。

秦律共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0.27米,宽0.006米。标题写在第一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秦律杂抄》:共42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0.275米,宽0.006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0.255米,宽0.006米。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0.254米,宽0.005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编年纪》:共53简,位于墓主头下,简长0.232米,宽0.006米。简文分上、下两栏书写,逐年记载公元前306年至公元前217年,即秦灭六国之战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经历等。

《语书》:共14简,位于墓主腹下部,简长0.278米,宽0.006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为吏之道》:共51简,位于墓主腹下,简长0.275米,宽0.006米。内容主要是关于处世做官的规矩,供官吏学习。

《日书》:甲种《日书》共166简,位于墓主头部的右侧,简长0.25米,宽0.005米,两面书字。乙种《日书》共257简,位于墓主的足部,简长0.23米,宽0.006米,最后一简简背有“日书”标题。甲种《日书》载有秦、楚纪月对照。

秦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秦国和东方六国相比,它在统一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确是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一点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

当时的地主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秦律的内容也还含有一种朝气蓬勃、富于进取的革新精神。

耕战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从商鞅至秦始皇,秦国始终坚持了这一政策。人民在这种政策下,努力从事耕战,从而使秦国国富兵强,为秦始皇的统一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秦简中保留了不少有关重农政策的法律条文。例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还有《厩苑律》、《牛羊课》规定:如饲养耕牛好的,奖田啬夫一壶酒、10条干肉,赐牛长30日劳绩,免除饲养人一个月更役;饲养不好的,田啬夫要受斥责,并罚饲养人服徭役两个月;如果牛减膘,则笞打主事者。

这些规定,对农牧业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

由于当时战争频繁,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即一户不得有两人同时戍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

《司空律》还规定:以劳役抵偿罚金的人在农忙季节可以“归田农,种时(莳)、治苗,时各二旬”。

《仓律》在秦律中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粮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详细的法令。例如粮食入仓,“辄为?籍”,即登记石数,并注明仓啬夫、佐、史、廪人等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粮食出仓,也要经过同样手续。

如果出现亏空,隐匿不报或者移赢补亏,与盗窃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粮食损坏而无法食用,不满百石以下,斥责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罚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同补偿腐败禾粟。

不但大量粮食亏损要受到惩罚,即使少量耗损也不行。如果仓库里有3个以上老鼠洞,就要罚一盾。

严密的仓库保管制度减少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贪污和损耗现象。封建国家有没有足够的粮食,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仓律》正是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秦统治者的重农思想。

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对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等也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加速封建经济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

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

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

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4年,不能驾驭,要补偿4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

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

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

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

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

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

《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

《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

《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

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

《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任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总之,从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力图通过法律的保证,使各级官吏成为地主阶级政权得心应手的工具。因为只有秦的各级官吏都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才有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荀况曾周游列国,以后入秦,秦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

他回答:“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

果然不出荀况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后,只用了10年时间,就灭掉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秦的统一战争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中间还有一个曲折的过程。秦简《编年记》记载了从公元前306年至公元前224年80多年间秦对三晋和齐、楚的一系列战争。

秦昭王三十八年以前,由于在穰侯魏冉远攻近交的错误政策指导下,虽然战争频繁,但秦的实际得益甚小。

秦昭王三十九年以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采用了范雎的远交近攻的正确政策,把战争的目标集中到邻近的三晋。由于三晋之中又以韩为首攻的对象,所以没有几年,就先后攻占了魏的怀、邢丘和韩的少曲、高平、野王。这几次战役对削弱韩、魏,加强秦的势力,创造随时可以出击的态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特别是公元前260年著名的长平之战的胜利,歼灭了赵的有生力量,从此三晋再也无力和秦国对抗了。

公元前231年秦始皇亲政以后,继续推行远交近攻政策,预计进程是先灭韩,次灭赵、魏及楚、燕,最后灭齐。在统一战争期间,六国的封建割据势力越是临近末日,越是要做垂死的挣扎,统一与分裂的斗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

《编年记》对这个情况也有一定的反映。如公元前228年“南郡备敬(警)”,“廿年,韩王居山”,“廿一年,韩王死”,这些都不见于史籍记载。

公元前228年为秦始皇十九年,是灭韩的第三年,刚刚打开统一战争的局面。南郡原是楚的故都郢所在地,南郡的北境紧靠故韩国的南境。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一年新郑反。”新郑为韩都,故韩也称新郑。这条记载和秦简《编年记》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记事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看出,韩国灭亡以后,韩国的贵族并不甘心失败,仍在企图复辟,并发动叛乱。而秦国也在时刻警备韩国贵族的复辟叛乱活动。

“新郑反”和“韩王死”发生在同一年,不是偶然的,说明这次韩国贵族一旦发动叛乱,迅即遭到秦的镇压并陷于失败,而韩王也落了个身首异处的下场。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三年“楚将项燕立昌平君为荆王,反秦于淮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荆,破荆军,昌平君死,项燕遂自杀”。这两条记载为同一件事,昌平君应为秦简中昌文君之讹,简中另一个死者或即项燕。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也曾提到此事:“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荆地。”这次以项燕、昌文君为首的楚国贵族公然在江南打出反秦的旗帜,但结果也不过一年,就遭到全军覆没的命运,昌文君死,项燕自杀。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1000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旁注]

秦代 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与统一后的秦朝,秦国指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诸侯国。从公元前316年秦灭蜀,秦正式成为一个大国。秦朝则是统一中国后的秦帝国王朝。公元前221至公元前206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汉族为主体,多民族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

课 我国语言中,“课”的本义指计量劳动果实。引申义为根据帐本记载,对实收果实数量进行考核、核验。后来再引申为赋税。征税。另外,“课”也是我国古代专门负责考核工作成果的办事机构,或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

啬夫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官职名称。战国时各国似均有此官,县啬夫与县丞等并举,地位近似。汉只在乡设啬夫,以听讼、收赋税为职务。魏、晋、南北朝也以啬夫为乡官。秦、汉另有专管某项事务的啬夫。如仓啬夫、库啬夫、苑啬夫、皂啬夫、厩啬夫、司空啬夫、发弩啬夫等。又有大啬夫、官啬夫。

远交近攻 本是我国战国时范雎为秦国采用的一种外交策略,就是和远方的国家结盟,而与相邻的国家为敌。这样做既可以防止邻国肘腋之变,又使敌国两面受敌,无法与我方抗衡。秦国用它达到了并吞六国、建立统一王朝的目的。后也指待人、处世的一种手段。并成为我国兵法“三十六计”之一。

三晋 我国春秋时期,公元前458年,晋哀公即位不久,晋国六卿之一的智伯掌握晋国的实权,他伙同韩氏、魏氏瓜分了范氏、中行氏的邑地。接着又企图一举灭掉赵。赵襄子派人秘密说服韩、魏,三家联合起来反对智伯,大败并杀死智伯。于是赵、韩、魏三家瓜分了晋国的领地并受封为诸侯国。由于赵、魏、韩都孕育于晋国,故称“三晋”。

秦始皇(公元前259年~公元前210年),嬴姓赵氏,故又称赵政。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首位完成中国统一的秦朝开国皇帝,13岁即王位,39岁称皇帝,在位37年。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统一文字和度量衡、北击匈奴、南征百越、修筑万里长城。把我国推向了大一统时代,奠定了我国2000余年政治制度基本格局。

荀况(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况,字卿。战国末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时人尊称“荀卿”。荀子对儒家思想有所发展,提倡性恶论,对重新整理儒家典籍也有相当显著的贡献。

[阅读链接]

在秦简所述的18种秦律中,《田律》是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厩苑律》为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仓律》为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金布律》为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关市律》为管理关和市的法律;《工律》为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均工》是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工人程》是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徭律》是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军爵律》指军功爵的法律;《置吏律》为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效》指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是驿站饭食供给的法律;《行》为公文传递的法律;《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尉杂》是廷尉职责的法律;《属邦》为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