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李悝变法

李悝是战国时期魏国著名的政治家,曾以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魏国变法,从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发展封建制的改革。

他的“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故一般认为他是法家的始祖。

李悝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申门下,做过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郡为魏文侯设置,辖地为今陕西省洛河以东、黄梁河以北,东北到子长、延安一带。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常与秦国发生军事冲突。

为了使上地郡军民提高射箭技术,李悝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日夜不停。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

射技高低与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但李悝用此法来鼓励人们提高军事技术,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是一个创造。

因李悝在上地郡的政绩不错,魏文侯任用他为相,支持他的改革。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10年,主持了政治、经济和刑法方面的变法改革。

李悝在政治上主张选贤任能,赏罚严明。李悝废止了世袭贵族特权,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淫民。

李悝认为,有赏有罚,唯才是用,因此他主张“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另外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

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

这样改革的结果,使—批于国家无用而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可因战功或因其才能而跻身政界,从而大大削弱了魏国的“世卿世禄制”,官吏制度也有所改善,政治情况较好。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世袭制度的挑战。此举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开辟了道路。

在经济政策上,李悝主要实行“尽地力”和“平籴法”。李悝是重农主义的开山祖,他为魏文侯制订的这两项经济政策,使魏国逐渐富强起来。

在我国古代,农业是社会经济的主要生产部门,农夫是农业生产的主体。虽然在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农夫的绝对数量比重在古代社会经济中无可撼动,但即便在一个和平安定的大环境中,农业生产的整体成效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土地赋税制度及其重农政策措施的配套程度三个关键的因素。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李悝才提出了“尽地力”和“平籴法”的主张。

所谓“尽地力”,就是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所谓“平籴法”,就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他计算说:100平方千米之内,有土地90000顷,除了山泽人居占1/3之外,可开田地60000顷。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180万石,或减产180万石。

因此,李悝作出三项鼓励生产的规定:

一是“必杂5种,以备灾害”。就是说,同时播种小米、黍子、麦、大豆和结实的麻,以防某种作物发生灾害。这是主张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怕种单一的粮食作物遇到灾害就难以补救。

二是“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就是说,要促使农民努力耕作、勤于除草,收获时要加紧抢收。如同防止强盗来抢劫那样,以防备风雨对庄稼的损害。

三是“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领果荫,殖于疆埸”。这是说,住宅周围要栽树种桑,菜园里要多种蔬菜,田地之间的梗子上也要利用空隙多种瓜果,充分利用空阔的土地,扩大农副业的生产。

魏国人口密度较高,地少人多。李埋在《尽地力之教》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的,是根据当时农民生产的经验而制订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扩大田租收入,进而使得国家富强起来。

“平籴法”体现了李悝经济思想的另一面。

李悝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付出的劳动成正比,又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5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450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

李悝推行的重农抑商的“平籴法”,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政府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人压价伤农;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人抬价伤民,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

“平籴法”的做法是:把好年成分为上中下3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3等。丰收年按年成的丰收情况,国家收购多余的粮食。歉收年则按歉收的程度,国家拿出收购的粮食平价卖出。

上等歉收年卖上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中等歉收年卖出中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下等歉收年卖下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

“尽地力”和“平籴法”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此外,李悝的重农主义在商鞅手中达到了极致,他承继了李悝的办法而加以扩大,对秦国的崛起产生了重要影响。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

《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

《盗法》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拾遗者要受刑,表明即使只要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

《贼法》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两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

《囚法》和《捕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

《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淫禁。禁止夫有两妻或妻有外夫;二是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三是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四是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五是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六是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列。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以后商鞅从魏入秦,帮助秦孝公实行变法,就是带着这部《法经》去的。后来秦国的《秦律》和汉朝的《汉律》,都是在这部《法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充而成的。故《法经》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李悝变法是我国古代规模最大、历时最长、成效最显著的一场变法运动,有效地打击了旧制度,使魏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期的一个强盛的国家。

李悝变法开启了战国大变法运动的序幕,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吴起变法、商鞅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

[旁注]

世卿世禄制 卿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古代曾十分盛行。

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秦律》的律文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汉律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萧何在《法经》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3篇:户律、兴律、厩律。户律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兴律是徭役征发、城防守卫等内容。厩律则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的内容。

魏文侯(?~公元前396年),姬姓,魏氏,名斯。我国战国时期魏国的建立者。在位时礼贤下士,师事儒门子弟子夏等人,任用李悝等人为相,乐羊、吴起为将。这些出身较低的士开始在政治、军事方面发挥其作用,标志着世族政治开始为官僚政治所代替。

商鞅(?~公元前338年),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于商15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战国时代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通过变法改革将秦国改造成富裕强大之国,史称商鞅变法。公元前338年获罪车裂而死。

吴起(公元前440年~公元前381年),生于卫国左氏,即今山东省定陶。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卓越的军事家、统帅,政治家和改革家。兵家代表人物。后世把他和孙武并称为“孙吴”。所著《吴子》一书与《孙子》又合称《孙吴兵法》,在我国古代军事典籍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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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侯任用魏成子做宰相,翟璜很不服气,就对李悝抱怨,并说自己比魏成子强。

李悝说:“难道是为了结党营私才谋求做大官吗?魏成子有千钟俸禄,但他不自私,把十分之九用在了外边,因此从东方聘来了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这三个人,君主把他们奉为老师。而您所推荐的人,君主都任他们为臣,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

翟璜迟疑徘徊后拜两拜说:“我翟璜是浅薄的人,说话很不得当,我愿终身做您的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