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对罗默剥削理论的批评及其他言说

罗默的剥削理论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在剥削问题上的经典论述,其他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剥削的言说往往围绕罗默的剥削理论进行,形成和罗默剥削论的批评、论争状态。对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其他言说的研究,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罗默的剥削观。

对罗默剥削理论的批评是多方面的,更多的人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包括从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观念去评论,而且他们评论的是结果,而不太关心得出这一结论的分析过程和分析方法。总体而言,大家所批判的罗默理论的焦点问题是:罗默的剥削观使剥削这一包含极大社会不平等状况的概念变得理所当然,这一该受到摒弃的对象变成需要大家接受的对象;大家也一致指出,导致罗默剥削观的这一理论难题的核心问题是:罗默的剥削理论所描绘的不平等只是马克思的剥削观中的一小部分即市场的、非社会性不公正,而忽略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剥削观所包含的更主要的涵义即非市场的、社会性的不公正。他们用不同的语言表达了这一想法:J.赖曼指出,剥削概念中应包含社会强迫的涵义;戴姆斯基指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分为生产之中的主要剥削和市场之中的次要剥削,而罗默的剥削仅仅提到了次要剥削,并把这一剥削当成主要剥削;埃尔斯特则把剥削分为市场剥削和非市场剥削,认为罗默的剥削只是市场剥削。下面分节来讨论这些剥削理论上的不同声音,之后对罗默的剥削理论给出总体性评说。

第一节 杰弗里·赖曼的批评:剥削伴随强迫

J.赖曼(J.Reiman)在剥削理论上的基本观点是,从制度的结构上论证资本主义剥削的强迫性质,由此也指出了罗默博弈论剥削观的不足。[1]

赖曼指出,在剥削问题上,尽管罗默(包括柯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此导出的却是一种分配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里的“分配马克思主义”指:(1)剥削中的不公正根本上是分配中的不公正,它体现在财产的不公正分配上;(2)剥削并不一定意味着暴力,只要人们有着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就会有剥削;(3)剥削不一定只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它也可能产生在交换过程中。这样,罗默所坚持的不公正的剥削“看似公正了”。“这一方面是其自身论据所无法证明和得出的,另一方面也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质相去甚远。”也即,罗默在剥削问题的论证上,既有论证过程的错误,而且其结论也是不对的。

与分配马克思主义相对应,赖曼坚持“社会马克思主义”观点:(1)剥削的非正义最终可归结为社会的非正义,它是源自非正义的社会关系,即生产者被非生产者所隶属;(2)就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来说,暴力是剥削的基本组成部分(可能也存在其他非剥削形式的剥削);(3)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各种形式的剥削只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是生产制度带来的必然产物,而不是由个别的偶然失误造成的。剥削是一个社会关系问题。详细解释如下:

赖曼认为,剥削可以用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为尺度测量出来,这种理想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想,即在对自己命运的统治问题上,个人应当有平等的和最大影响力,而在对他人命运的统治问题上,个人有着平等的和最小的影响力。可见,剥削的不公正的根本在于它对平等主权理想的违背。在这点上,赖曼与罗默的分歧不在于他们的方向的不对,而在于罗默认识的深度不够,罗默把剥削不公正的源头停留在财产的不公正分配上。

赖曼的平等主权的理想,来源于康德的“正义的自然法则”,据此,人类的行动应符合“你的意志的自由使用应与每个人的自由相符”。这个理想,当它的目标是权力关系的平等化时,它是平等;当它的目标是把影响别人的权力最小化,它就是自由;当它努力使施加于他人身上的权力尽可能地受到其他人的制约时,它就是民主。据此,可以根据一种分配制度推进或阻碍平等主权理想的实现方面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剥削的所指很广,埃尔斯特区分了市场剥削和非市场剥削,赖曼也认为剥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剥削,即不公正地或非互惠地从别人那里获取利益。而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剥削是一种特殊的、狭义的剥削,其明显的特征是包含暴力。在剥削概念中排除暴力的成分,这将使剥削不能与自愿分享区分开来。说马克思主义定义上的剥削与强制、暴力相关,并不一定或主要指在个体意义上资本家在生产车间对个别工人的监督和暴力,马克思的惊人之处在于发现了“背后的秘密”,即资本家和工人自由自愿的平等交易背后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强迫、暴力。剥削与暴力仍然紧密相关,其作用的方式是,纯粹明显的暴力只是在维护私有制时采用,一旦这种私有制安全了,对资本主义而言,就不需要更多的暴力去强迫工人为资本家劳动了。财产所有制结构自身将工人置于这样的位置上,即他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外,没有别的选择,这种强制力就是一种暴力。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将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用“自由契约”观念加以表达时,资本家与工人、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不平等关系更加不明显,或者公然以正当合理的关系出现了。强迫——制度——剥削,这是赖曼的基本思想。赖曼说自己的观点和马克思的思想更具一致性,它对剥削与和制度强迫、制度暴力关系的坚持可得到马克思社会历史理论的支持。如,马克思要用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取代第一个阶段的进步意义是,第一阶段要求工人获取与他们付出的相等的劳动时间,它消除了不平等的劳动交换,但没有消除暴力,工人们仍需为了正常生活而劳动;而第二阶段要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通过切断人们的供需之间的纽带从而有效地消除了暴力。(消除剥削的道路任重道远,这样来理解的剥削与非剥削似乎也没有太大的意义,罗默给出的技术意义上、经济意义上、分配意义上的剥削相对还具有一定的短期性、可行性。)

赖曼还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在生产中产生的,是在制度化生产中产生的。非生产者统治的不仅是工人的劳动成果,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劳动。这种对工人劳动的控制不仅仅表示在生产车间资本家对工人实际控制与监督,而是生产制度作用的结果。这表明,仅仅盗窃其他人的劳动成果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剥削,剥削就是工人被迫放弃他们的部分产品给非生产者。生产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概念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行为,虽然这种阶级整体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阶级成员个人。把剥削概念扩展到生产之外,将使剥削无法与其他形式的非正义区分开来,如盗窃或诈骗。

总的来说,分配马克思主义要求分配平等,包括生产资料分配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考虑这样的情况,资本家正当拥有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给工人提供一些东西(资本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它可以像劳动力一样作为分配标准参与到产品的分配过程中),他们就有权收回,资本家和工人只是互相向对方提供自己拥有的东西罢了。而赖曼的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根本上是制度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制度强迫和工厂强迫是剥削的题中之义。

通过思想实验,赖曼与罗默各自维护了自己对剥削的认识,在剥削与强迫关系上形成截然对立的观点。

分析事例一:

安娜拥有一个大机器,而鲍勃只有一个小机器,这种财产分配是不公正的。鲍勃用他本人的小机器可以生产出他的生活必需品。但安娜雇佣鲍勃开她的大机器,这样鲍勃消耗比使用自己的小机器更少的劳动就能挣得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而安娜从雇佣鲍勃的劳动获取的利润也足以支付它的生活必需品。这里,鲍勃并非被迫为安娜劳动,但安娜却从鲍勃的劳动中获得利润。[2]

这个事例是罗默反驳赖曼的例子,赖曼认为剥削与强迫密切相关,罗默却用这个例子说明:虽然不存在强迫,但剥削依然存在,强迫既不是剥削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在这个例子中,鲍勃是受到剥削的,原因不在于安娜强迫他使用大机器,他是自愿使用大机器且自愿为安娜提供利润,而且在使用大机器的选择中虽然自己的劳动被剥削但自己仍然获利,得到了生活必需品却花费了比原来更少的劳动,实际出现了“双赢”的局面。回到剥削问题上,罗默认为,这里导致剥削的根源是财产权的最初分配的不平等。这个例子明显说明了罗默和赖曼或者马克思思考剥削问题的角度截然不同,马克思和赖曼是从生产制度或社会制度、从结构上去思考剥削问题的,强迫是制度内在包含的特征,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关系;而罗默关注的是现实中或思想实验中某次或每次资本家和工人的具体关系,他考察的是个别资本家与个体工人的关系。

这个事例的特点是,被雇佣的人鲍勃自己也有财产,只不过其价值少于安娜的财产。在这里,剥削的发生与个体的偏好相关:如果鲍勃喜欢宁愿花更多的劳动而自己当家作主(他有这个资本、有这个能力),他就可以避免受剥削。

分析事例二:

假设亚瑟有一台机器,而贝蒂除了一身力气外一无所有。结果,亚瑟与贝蒂经过自由的讨价还价达成雇佣关系。贝蒂为亚瑟劳动,获取工资;亚瑟出租机器,(机器无法产生剩余价值,只有贝蒂的劳动产生了超额的价值,它的一部分成为工人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另一部分成为资本家的利润)从贝蒂的劳动中获取利润。贝蒂的收入少于其支出或贡献。但这并不足以说明贝蒂被剥削了,如果亚瑟正当地拥有了其机器,他从贝蒂那儿获取利润就是他出租机器而该得的回报。然而如果亚瑟的所有权是不正当的,那么他利用其不公正的优势从贝蒂那儿获得利益,这似乎明显就有剥削的性质了。[3]

这里的一般观点是:如果人们自愿不平等地交换劳动,这在道德上就没有错,因此就不用承担剥削的罪名。如果一个人正当地拥有了更多的生产资料,人们自愿地同他不平等地交换劳动,那么在道德上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一个人不正当地拥有了更多的生产资料,那他在和别人的劳动交换中就存在利用某种不正当途径占有别人的利益的情况,此时人们自愿地不平等交换中就存在剥削。

这里说的是剥削和初始财富分配合理性之间的关系。这个例子的特点是被雇佣的人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迫受雇。当然这个被迫或许是制度的原因,或许是他之前或者其祖辈没有通过辛勤劳动积累更多的资本;甚至这里也不是被迫受雇,因为在现代福利社会,人们还可以完全不必工作而靠福利或赈济过活——这里又出现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个别人可以不用工作靠福利过活,但社会的全部劳动者都不工作就无法过活。

我们可以从二者分析的例子中发现,罗默和赖曼在剥削问题上的论证前提存在分歧:受雇者的状况不同,一个是偏好选择,一个是被迫受雇;初始财富的特征也不同,一个是指初始财富分配是否均等(多、少、无),一个是指初始财富分配是否正当、公正(均等的公正、不均等的公正、不均等的不公正)。

第二节 戴姆斯基、埃里奥特对罗默剥削观的质疑[4]

罗默的剥削定义是:剥削是劳动产品的不平等交换,剥削者获取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劳动量要多于他们支付的劳动量。在这个定义中,剥削出现在个人为获得社会劳动而交换劳动产品的劳动量再分配模式中。剥削不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而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在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相互交换中,剥削可以测度出来。财产富有的个人从社会得到的劳动量比他们提供的劳动量要多得多,而资产贫乏的人正相反。罗默把剥削分为两种:(1)使用或耗费一种自然资源;(2)为获得个人的某种私利而采用卑鄙的或不正当的手段。前者表明劳动剥削是利润的源泉,后者表明剥削是由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平等引起的。

罗默偏窄的剥削概念根源于它的两个基本假设:一是个人在资本主义下的选择,二是关于生产过程。按罗默的个人选择观点,个人出卖或购买劳动力是出于功利的最大化考虑,当事人的选择是非强迫的,撤回劳动力对所有的当事人是恰当而又理性的选择。在生产过程问题上,罗默限定为劳动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数量付出,劳动合同是完整的。在罗默的分析模型中存在工厂和农场的并存,而农场的存在保证了劳动不是强迫的,而对生产过程的假设则包含着市场是完善的。实际上,如果没有农场,失业就会使工人的工资降到维持生计的水平。那时甚至不存在“均衡”,因为穷人未能找到工作就会挨饿。而如果在生产中每单位劳动的劳动强度在事先假设中是不确定的,饥饿的威胁就允许资本家强制地从工人中榨取超常的劳动成果。

罗默的结论是建立在一个十分狭隘的模型理论之上的。在建立反映剥削问题的经济模型时,他采用了瓦尔拉斯(M.Walras)的一般均衡模型理论,其中市场是完善的,个人自由选择,市场完全竞争,效益最大化是所有竞争的基本准则,这个模型排除了一切形式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干预,这是一个经济模型的理想图景。而现实的经济状况并不如此,市场不完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了市场过程。

对探讨剥削的模型上的限制,表明了罗默对剥削概念的理解只是部分反映了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的剥削有主要剥削和次要剥削(second exploitation)的区分,前者指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剥削,后者指称生产过程之外的统治和剥夺的情况,它是一个纯分配现象。在这个问题上,罗默的观点与马克思的正相反,罗默认为主要剥削恰恰指的马克思的次要剥削。

戴姆斯基、埃里奥特将“市场‘不完全性’”引入到瓦尔拉斯理性模型中,这样在自由出卖劳动力之外还有被迫出卖劳动力,在固定劳动生产率之外还有因不完整的合同关系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性,得出:[5]

第四章  对罗默剥削理论的批评及其他言说 - 图1

其中固定劳动生产率表示,工人劳动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数量付出,劳动和劳动力的配给量就是固定的,劳动合同是完整的,所有的社会环节都通过价格调节机制自动协调和配合。但现实中的常有状况是合同的不完整,劳动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都不固定,工人付出的实际劳动量比合同规定劳动量大得多,或者说工人劳动价值远远超过他所获得的工资。

罗默强调的主要剥削在(1, 1),这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模型分析的结果;马克思的主要剥削却在(2, 2)。

此外,在剥削所包含的道德意蕴上,虽然罗默也认为剥削蕴含不平等,但如果剥削的范围扩大了,剥削所蕴含的不平等的范围也相应扩大,不平等不仅仅是财富和收入上的,而且还是权力、权威和生产关系方面的不平等。

第三节 柯亨: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吗?

“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不证自明一个观点,但是在现代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中却变成一个极富争议并有待证明的观点。

柯亨在分析马克思主义中重提了这一问题。在《无产阶级不自由的结构》中,柯亨坚持:从个体无产者来说,大多数人面前都有机遇可以摆脱无产者的地位,因而不是被迫出卖劳动力。(但就无产阶级整体而言,则是一个不自由的阶级。)他用一个例子作为其推论的依据:

假设有一间关着10个人的屋子,有一扇紧锁着的门,在这10人面前放着1把钥匙,他们中谁都有机会拿起这把钥匙,经过自己一番努力,把门打开逃出去,但是当一个人逃出去以后,看守人安装的充电装置会把门重新关闭,并使留在屋里的其他9人谁也无法再次把门打开。

柯亨说,10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尝试取得钥匙逃出屋子而不是被迫留在屋里,尽管至少有9人必然要留在屋内。他用这个例子说明,无产阶级的处境与此类似,“尽管大多数无产者必然保持无产者的身份出卖其劳动力,但是可能没有一个,或顶多只是少数是被迫这么做的。”[6]

一把钥匙的存在给了所有人希望,也使得柯亨得出了个体无产者不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结论。可用逻辑表达式将屋中人的状况表示出来,柯亨的结论也会更明白。

假设一把钥匙也没有,屋中人的状况是:对于任何屋中人而言,不存在逃出屋子的可能性,即x(Wx→Tx),另可表达为:x(Wx∧Tx)

假设有一把钥匙,屋中人的状况则是:对于屋中任何某一个人而言,都存在逃出屋子的可能性,即x(Wx→Tx)。但是,这种状态的更准确的描述应该是:对于屋中任何某一个人而言,都存在逃出屋子的可能性,并且其余人必然留在屋里(不可能逃出),即x[(Wx→Tx)∧y(Wy∧y≠x→Ty)],另可表达为x(Wx∧Tx)?。对照下面的情况会使我们更清楚。

假设这里有10把乃至10把以上的钥匙,则屋中人的状况会是:对于屋中任何人而言,都存在逃出屋子的可能性,可直接表示为:□x(Wx→Tx)。

柯亨的结论W是第二种假设下的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于每一个无产者而言,都有摆脱无产者身份的可能,但不能得出,所有无产者都可能摆脱无产者的身份,反而只能得出总有无产者必须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就好比一场比赛,对每个选手而言都有赢的机会,但不能得出,所有选手都能赢,而只能得出总有选手会输。

那么,假设的第二种情况到底是说明了“每一个无产者都有摆脱无产者身份的可能,不是被迫出卖劳动力”,还是说明了“大多数无产者必然无法摆脱无产者身份,而只能被迫出卖劳动力”呢?

柯亨取其前者,而传统马克思显然取其后者。分歧根源何在?在于二者视角不同:柯亨强调微观机理的探究,其视角在于个体工人;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更注重宏观理论的探讨,其视角在于工人阶级。

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吗?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明确“工人”这一概念,作为非集合概念,它包含所有个体工人;而作为集合概念,则指工人的集合体,用马克思主义的概念,就是工人阶级。如此,最初的问题就变成两个问题:其一,个体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吗?其二,工人阶级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吗?

就所面对的问题本身,传统马克思主义和分析马克思主义就存在分歧。就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第二个问题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个体才是行动的主体,是理性选择活动的主体,而超个体的集体都不能作为理性选择活动的主体存在。劳动力本身是个体工人的能力之一,“是否出卖劳动力”的理性选择只能是个体工人做出的,“工人阶级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吗?”是个伪问题。因而,他们真正面对并处理的就是问题一“个体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吗?”但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显然面对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工人阶级是否被迫出卖劳动力,当然,个体工人是否被迫出卖劳动力的问题是题中应有之义,实际上它们被传统马克思主义者不加区别地对待着。

正是由于面对着的问题的细微分歧,传统马克思主义和分析马克思主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明显不一致甚至是对立的。前面说过,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并且这是不证自明的,它实际包含的是“工人阶级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和“个体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两个命题。而大部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结论却是,工人不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个体工人具有选择的自由,其出卖劳动力与否是其根据自身状况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个人期望效益最大化原则的结果。

但是,即使柯亨的观点仅仅是表明“个体工人不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或大多数无产者可以自由地脱离无产阶级”,它仍然是不对的。

埃尔斯特指出,柯亨的论点包含了两个推理上的错误:一个是“组合谬误”,即“对每一个人为真者,对全体也一定是真的”。另一个是“分解谬误”,即“对整体为真者,对每一个也一定是真的”。埃尔斯特认为,对个体工人来说,他可以自由地离开本阶级这一点是真的,但并非对所有工人也同样为真。个体工人可以自由离开本阶级的原因在于其他工人不打算离开,个体的自由是以其他人的不自由为代价的。其他工人不打算离开的原因在于,全体成员同时可以获得的事物,并不必然是一人可以单独地、排他地获得的事物。全体成员可以说服看守人释放他们使之获得自由,但这一目标并不能由某个人得以完成。类似地,个别工人似乎可以凭借努力脱离某个资本家的统治,但他终究没有脱离资本主义制度;工人的真正自由是无产阶级整体努力革命的结果,工人个体可以摆脱的只是某个资本家统治,而工人阶级摆脱的却是整个资产阶级的统治。[7]

布伦克特(G.Brenkent)也不认同柯亨的观点。他用实例指出,如果一个先知拿着仅有的一块面包和两条鱼面对一万个流浪者,每个流浪者当然都有机会可以通过努力取得这份面包和鱼,但我们能说大多数流浪者不是被迫挨饿吗?如果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有千分之一努力逃跑的可能性,我们能够说奴隶社会存在逃跑的手段所以没有人被迫当奴隶吗?[8]柯亨的观点在有限意义上是真的,但从主要意义上却是错误的。就像中国古代公孙龙为“白马非马”论题所做的论证,在特设性前提下此观点方可被接受,“白马”之名非“马”之名,这两个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柯亨的观点在特定的假设下可能推导出来,但这种推导只具有逻辑辩解的意义,却脱离了社会现实。

艾林(D.Ehning)指出,柯亨的推论并不能证明无产阶级作为个体不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按照柯亨的论点,所谓被迫做A,就是没有其他可接受的选择。关于可接受的选择,指的是两个条件。说B不是一种可接受的选择,当且仅当:(1)B比A更糟糕,以及(2)B特别糟糕。但是在艾林看来,尽管B可能是A的合理的替代,但如果B不是一种真正可行的选择,人们还是被迫去做A。“尤其是,即使B不是特别糟糕,但如果成功地完成B的概率非常低,那么B就不是一种真正的替代。”[9]

举例来说,一个囚徒考虑是否越狱,他有两种选择即老老实实坐牢和尝试逃跑。如果他老实坐牢就保证有功利10;如果尝试逃跑且成功,他获利7000,但成功的机会只有0.1%;如果逃跑未成功(比率是99.9%),他将被惩罚而损失功利8。从柯亨的模式看,囚犯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被迫的,因为他有替代依然为囚犯的可接受的选择,即努力逃跑。但是艾林认为,由于成功逃跑的概率十分低,或者对逃跑失败的惩罚十分重使得逃跑行动的风险过大,此时,还是应该认为囚犯是被迫留在监狱里的。可见,工人还是被迫保持原状。

艾林指出,对于个体工人是否被迫出卖劳动力的问题并没有确切的答案,自由和强迫是程度问题。对此正确的提问方式是,工人在出卖劳动力方面有多大的自由或不自由?而艾林自己的结论是,工人在出卖劳动力方面有极少的自由程度。

当然,还有人对“强迫”和“自由”概念本身进行了质疑。如在资本主义早期社会和发达资本主义时期的强迫状态和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除了理解为资本家直接强迫工人劳动,还应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上来解释。

第四节 埃尔斯特论市场剥削与非市场剥削

埃尔斯特早期曾把剥削理解为“通过市场交易对剩余劳动的摄取”,后来他意识到这是错误的。这一定义否认了奴隶是受剥削的。

在《理解马克思》中,埃对剥削做出了更宽泛的理解。他将剥削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非市场的剥削”(nonmarket exploitation),即剥削过程是在直接的、超经济的强制状态下发生的。一般说来,这种状态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另一种是“市场的剥削”(nonmarket exploitation),即剥削过程是在市场的、非强制状态下发生的。一般说来,这种状态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形式。当然,不能在“非市场剥削”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之间、“市场的剥削”与“资本主义的剥削”之间简单地画上等号。因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在一定范围内也存在市场,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存在某些以“非市场剥削”的方式展开的剥削现象。[10]

埃尔斯特的根本意图是把剥削理论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形式中去。他认为,这也是切合马克思的本意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表示:“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之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11]

在非市场的剥削中,权力是以实质的、明显的方式被涉及的。而在市场的剥削中,权力也通过三种方式强化了剥削关系:一是通过国家权力加强所有权;二是通过垄断权的存在;三是通过对生产过程的支配。

在探讨权力与剥削的关系时,埃尔斯特自然问到下面的问题:“国家本身是否可能成为一个剥削者?”[12]他分析了国家税收的种种用途:民众的健康、教育、社会安全、国防和国际和平;积累资本以改革交往方式、研究条件等;强化压迫机构以不使受剥削者组织起来;为统治阶级提供用于消费目的的额外收入;用于政府官员的消费等。从政府对税收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政府剥削民众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这种剥削方式不是“市场的剥削”,而是“非市场剥削”,因为政府主要通过对暴力的垄断来实施这种剥削。

与此相似,布坎南揭示了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多重含义,并不限于经济关系。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三种剥削概念,它们是相互联系的:(1)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剥削概念;(2)不仅运用了资本主义劳动过程,而且也运用了贯穿所有阶级社会历史的剥削概念;(3)不限于劳动过程的一般剥削概念。其中关于劳动过程中的剥削概念则有四个要点:劳动是被迫的;一部分劳动是无偿劳动;工人创造了剩余产品;工人不能支配他们的产品。

第五节 评论:新旧剥削观比较

罗默指出,把剥削定义为非付酬劳动的转让将会出现问题,因为某个观察者认为是被剥削劳动的东西,另外的人却把它看成完全是一种劳动的转让。这实际上正是马克思主义者与新古典经济学家在马克思剥削理论上所存分歧的核心。罗默提出的博弈论的剥削概念就是提出一个形式结构即一个一般的剥削理论来澄清这一分歧的基础,这一剥削理论将一方面指“马克思主义所定义的剥削”另一方面指“新古典主义的剥削”。通过用这个一般模式来定义封建主义剥削、资本主义剥削和社会主义剥削上的三种具体运用,显示出马克思主义定义上的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是等同的,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构想的剥削等同于封建主义的剥削,社会主义剥削的定义则提供了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唯物主义的剥削定义。

罗默的做法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的剥削定义放在一个更一般的范围内。这个一般的剥削定义是一个博弈论的定义,它没有提及任何价值理论。这种分析的一个令人惊异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不提及剩余价值概念的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这一点可能造成不好的印象,因为好像是将婴儿连同洗澡水一同倒掉了。在一般剥削理论中处于中心的概念不是劳动的转移,而是财产关系。与这些假定的批评意见相反,罗默认为财产关系是我们要获得一个清晰的、历史剥削类型所必须关注的概念,也是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所抓住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尽管在简单模型中剥削的剩余价值定义与劳动关系定义是等价的,但是在更复杂模型中劳动价值方案无法得到定义,而财产关系定义仍然是易驾驭的。然而,在有些模式中剥削的劳动价值论方案是易驾驭的,但是关于一些联盟的剥削身份却给出了错误的答案,剥削的剩余劳动理论出现了许多问题。

当然,马克思和罗默的观点差异的根源在于二者的理论前提不同。对马克思而言,一个程度较模糊的不平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别和一个与资产阶级立场相联系的极端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别之间,二者明显是定性差别,而不是定量差别。对罗默来说,一个稍富的农民剥削了稍穷的农民,因为同是一定的劳动,有着更多资本投入的前者能获得更高的收益,或者获得相同成果而消耗更少的劳动。而对马克思来说,简单交换不是剥削,因为人们在财富、收入和劳动等方面存在的微弱的不平等与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些方面极端的不平等在质上是不一样的。此时,前者的所得和资本积累并不是以牺牲后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的历史起源需要一个大到足以创造一个人口众多的工人阶级的原始积累,整个工人阶级没有财产,并且只能依靠资本家的统治来生活。

罗默通过一般性生产模型得出的剥削概念与传统的理解已大不同,罗默不是以微观层面上单个工人所受个别剥削为基础来理解工人阶级所受的剥削,而是从总的社会价值的角度来定义剥削,把剥削率定义为社会生产中总的劳动投入超过生产全部工人工资性生活资料所需劳动投入的比率。在此,剥削不需要依赖微观意义上的个别劳动价值概念。换句话说,罗默的剥削定义是:剥削是劳动产品的不平等交换,剥削者获取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劳动量要多于他们支付的劳动量。在此,剥削出现在个人为获得社会劳动而交换劳动产品的劳动量再分配模式中。剥削不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而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在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相互交换中,剥削可以测度出来。在罗默的模型中,正利润率对应着正剥削,正利润均衡对应着正剥削率均衡。

罗默对剥削范畴的理解与马克思原初的理论虽不一致但并不矛盾。马克思本人在建立其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时运用的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研究方法,即从最为简化也是最抽象的简单商品经济入手,然后进入到产业资本的经济关系分析,这包括从单个资本生产关系到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最后才到达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理论分析,即引入商业资本利润和借代资本利息、土地地租以及利润平均化等因素的考虑,表明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实质上是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劳动的总体剥削关系,在理论上再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具体而复杂的全貌。而罗默所做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对马克思上述的最后理论环节给出了一般均衡的模型化分析。

马克思强调“理想理论必须直面历史真实”,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他通过历史分析法提出了其著名的劳动价值论的剥削观;而罗默面临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运用超历史的模型分析法重新梳理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剥削观。经典马克思的剥削观认为剥削就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例如,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一方面是说资本家使用工人这一事实判断,另一方面是说资本家不公正地对待工人这一价值判断;但罗默却认为,上述只是剥削概念的口语意义,马克思使用剥削概念还包含一种技术性含义,即剥削是指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而且这一技术性含义恰恰是从口语意义中引申出来的,是马克思所要表达的剥削的真正含义。在导致剥削的根源上,经典剥削观认为,资本主义剥削起因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雇佣劳动制度;罗默一方面承认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剥削根源说,但另一方面又指出参与到生产过程的初始资本除了生产资料这一有形资本外还有其他,这些资本的私有或者不平等分配同样可导致剥削,而且这恰恰是解释资本主义剥削之外的其他剥削类型的关键,因而罗默认为导致剥削的根源应广义地理解为初始资本的不平等分配这一财产制度。由此,经典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剥削观,经过罗默运用模型分析法进行整理,以一种更宽泛的“一般剥削理论”的形式展现出来。

比较来说,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一方面指财产制度的不公正,即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指由财产制度引起的雇佣关系的不平等,也即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对工人的残忍不公正的对待。而罗默认为生产过程中的雇佣关系实际上是雇佣双方根据自身实际财产状况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重而将剥削的不平等的全部矛头都对准了初始财产制度。而二者理论的差异部分意义上在于理论背景不同,马克思直面的19世纪之前的资本主义发家史,充满了圈地运动的血腥、暴力和廉价使用女工、童工的不平等;而罗默直面的是20世纪后期和平年代的资本主义发展史,是企业民主的不断发展的时代下的资本家与工人的经济合作史。

作为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研究,罗默的剥削理论无疑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其理论具有鲜明的分析特色。罗默对马克思剥削观的重述以及从中引申出的剥削观的真正内核,都是建立在严格的模型分析的基础上的。另外,在对“由初始资本的不平等分配导致的社会成员在最终的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这一剥削思想进行阐述时,罗默引进了博弈论工具,其剥削的定义、剥削的三种历史形式和社会必要剥削概念都采取了博弈论的表述方式,创造了新的理论形式,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概而言之,罗默的剥削理论抓住了马克思用“剥削”所要表达的主要含义,与马克思也只是理论形式的不同而已,而且新的形式具有形式优美、清晰易懂特点,这恰是罗默所使用的新的研究方法的优点。

但分析性的研究方法也为理论内容带来问题。罗默秉持“分配公正”的理念,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不公的的根本在于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初始资本(包括可转让资本和不可转让资本)的不平等;实际上,在假想的初始资本平等分配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各种社会原因出现最终收入的不平等分配。罗默的剥削概念完全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剔除了产生剥削的社会因素,如强迫、压榨等因素,从而使得“剥削”概念不再具有厚重的历史意义。其次,马克思强调从财产制度给出剥削的解释,而罗默从个体行动层面给出了剥削问题的微观说明,这种从财产制度到个体选择的置换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用合作博弈中的个体选择说明个体是否受到了剥削,这使得剥削似乎变成一个纯个体行为,与马克思的“阶级—剥削说”相距甚远。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一个经济现象,但更是一个社会现象,在“剥削”和“阶级”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剥削现象更多的显示为阶级整体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而且并非所有整体性行为都能还原到个体行为。此外,罗默的剥削理论单纯地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基本方法论原则,在找到剥削的微观基础的同时却失去了对剥削问题的宏观把握,这反过来会影响其理论的科学性。用辩证的眼光和辩证的方法来看,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一次补充。

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具有鲜明的分析特色。首先,其对马克思剥削观的重述以及从中引申出的剥削观的真正内核,都是建立在严格的模型分析的基础上的。其次,在对“由初始资本的不平等分配导致的社会成员在最终的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这一剥削思想进行阐述时,罗默引进了博弈论工具,其剥削的定义、剥削的三种历史形式和社会必要剥削概念都采取了博弈论的表述方式,因而其一般剥削理论又可称为博弈论的剥削理论。

罗默的剥削理论是分析方法尤其是博弈论方法在具体理论问题上的一次经典演练,之所以将博弈论工具引进过来,与其所秉持的研究主旨和方法论原则相关。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主旨是为马克思的宏观理论找到“微观基础”,并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作为基本的方法论原则,旨在于个体层次上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进行解释。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典型代表,罗默无疑很好地贯彻了这一原则,他始终追求从个体角度说明剥削的微观基础,将“社会初始财富分配制度的变换”转换表达为“对理性个体而言,他有携带人均份额的社会财产退出原社会的可行选择”。

但这种博弈论的剥削理论也面临挑战:首先,罗默的剥削概念完全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剔除了产生剥削的社会因素,如强迫、压榨等因素,从而使得“剥削”这一概念不再具有厚重的历史意义;其次,用合作博弈中的个体选择说明个体是否受到了剥削,这也使得剥削似乎变成一个纯个体行为,这与马克思的“阶级—剥削说”相距甚远。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一个经济现象,但更是一个社会现象,在“剥削”和“阶级”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剥削现象更多的显示为阶级整体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而且并非所有整体性行为都能还原到个体行为。再次,罗默的剥削理论单纯地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基本方法论原则,在找到剥削的微观基础的同时却失去了对剥削问题的宏观把握,这反过来影响了其理论的科学性。

[1]赖曼:《分配马克思主义的替代:对罗默、柯亨和剥削的深层思考》,载《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第234页。

[2]余文烈:《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3]赖曼:《分配马克思主义的替代:对罗默、柯亨和剥削的深层思考》,载《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第234页。

[4]戴姆斯基、埃里奥特:《人人都应该对剥削感兴趣吗?》,载《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第260页。

[5]戴姆斯基、埃里奥特:《人人都应该对剥削感兴趣吗?》,载《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第260页。

[6]柯亨:《无产阶级不自由的结构》,载柯亨:《历史、劳动和自由》,牛津1988年版,第263页。

[7]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8]布伦克特:《柯亨论无产阶级的不自由》,载《哲学与公共事务》,1985年第14期,第92—93页。

[9]艾林:《工人被迫劳动吗?》,载《加拿大哲学杂志》, 1989年第19期,第593页。

[10]转引自俞吾金、陈学明:《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西方马克思主义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1页。

[11]Jon Elster.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166.参阅《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12]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