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为建立马克思主义宏观社会理论的微观基础,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专门探讨,并最终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研究方法论,包括对意向性解释的强调,对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的信奉,对理性选择原则的坚持,以及对博弈论工具的运用。正是此类新方法论基础奠定了该类研究作为一种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范式而出现,并由此引导出一大批改造、创新乃至颠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新理论、新观点;这类新的方法论基础也引起广泛争议,包括该学派阵营内部的自我反思与改进,以及该阵营外的学者对此基础的强烈质疑。本章旨在对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进行梳理研究。

第一节 解释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性质

一、埃尔斯特的“解释哲学”框架

J.埃尔斯特(Jon Elster)是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在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论上论述最多的人,其著作《解释技术变化》、《理解马克思》,以及论文《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和博弈论》、《关于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和博弈论的进一步思考》等都对方法论进行了大量探讨。

埃尔斯特指出,研究任何学科的基本方法统称解释方法,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具体的解释方法。反过来,埃尔斯特提出根据不同的解释方法来划分学科,从而建立起其“解释哲学”框架,其中对社会科学的解释方法进行定性规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分析,正是其解释哲学的运用。

我们传统上习惯于按研究对象或内容划分学科,对无机自然和无机世界的研究构成自然科学的任务,对社会科学、美学、艺术科学的研究是人文科学的任务。科学相应地一分为二被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此外,还有几种学科划分的方式:依据学科研究的方法,我们把科学分为使用假设—演绎法的自然科学、使用诠释方法的艺术科学和使用辩证法的社会科学;哈贝马斯依据学科兴趣的不同,把学科分为服务于技术兴趣的自然科学、服务于实践兴趣的艺术科学和服务于解放兴趣的社会科学。埃尔斯特则认为,这些划分方法都过于含混,科学的划分标准应该是依据各学科使用的不同的解释方法和解释问题的方式。

在《解释技术变化》中,埃尔斯特给出了“解释哲学”的框架。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解释方式,即因果解释、功能解释和意图解释。进一步,他又划分出三块科研领域,即物理学(广义的对无机世界的研究)、生物学和社会科学。于是,其解释哲学的基本分析框架构筑如下:[1]

埃尔斯特的解释哲学框架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

首先解释几个概念。“因果解释”即利用事件间的内在因果关系解释事件,指明某一事件是某种原因产生的结果,它是几乎所有学科都使用的解释方式。“功能解释”则运用行为的现实的结果来说明行为。“现实的结果”,指的是从行为者的行为已经达成的现实的结果出发,倒过来解释行为者的行为及其动机。换言之,“功能的解释”注重的是行为的实际效果。埃尔斯特更注重第三种解释,即意图解释。意图解释指运用行为的意向的结果来说明行为的解释方式。“意向的结果”指的是行为者在其行为之前的动机,行为者在其行为中虽然不一定能实现其意向的结果,但这种结果却以观念的方式存在于行为者的行为之前或行为之中。也就是说“意向性的解释”注重的是行为的动机。

在阐释了这些概念后,埃尔斯特对上述“解释哲学”框架进行了详细说明。

(1)物理学的解释模式。物理学科中最常用的也是唯一的解释方法是因果解释法,而且因果解释法在物理学中的运用正是它在社会科学中运用的标准例子和模式;物理学中没有功能解释的位置,因为功能解释不可避免要涉及“利益”、“适应”、“选择”、“进化”等概念;当然,物理学中也没有意图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地位。

(2)生物学的解释模式。生物学是运用功能解释的范例,典型的如生物进化论的解释范式,一个有机体的结构特性或行为模式可以解释为促进机体再生能力局部极大化的一种功能;生物学也需要因果解释。事实上,功能解释之所以在生物学中是正当的,只是因为我们相信一定的因果理论——通过自然选择的进化理论——是成立的。生物学中的因果解释有两种,亚功能因果解释和超功能因果解释。所谓“亚功能因果性”指的是基因复制中的随机误差或变易,这些误差没有功能;而“超功能因果性”指的是众多单个有机体行为的相互作用的因果链。生物学中没有意图解释的地位。

(3)社会科学的解释模式。社会科学解释法是埃尔斯特重点论述的对象。社会科学需要因果解释。社会科学中的因果解释具有两种变体,即亚意向性的因果解释和超意向性的因果解释。埃尔斯特指出:“首先,存在着关于偏爱和其他精神状态,如信念、激情等等的因果解释。这方面的因果解释可称之为亚意向性的因果解释。其次,也存在着把聚集的社会现象理解为许多个体的行为结果的因果解释,我们把它称之为超意向性的因果性。”[2]此外,社会科学要运用意图解释,因为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领域即社会中,最基本的建构材料与最基本的解释单元是由某些意图所指引的个体行为。但是,社会科学中一般应该没有功能解释的地位。我们不能仅仅用某事件或某行为对另一些事件或另一些人产生有益或有害的结果来解释该事件或行为,除非我们就此找出具体的反馈机制(feedback mechanism)。在这个框架中,埃尔斯特否定在社会科学中使用功能解释的合理性,并为理性选择原则和博弈论开辟道路。他认为,社会科学的“合适范型”是混合的“因果-意图解释”,即对个体行为的意图的解释与对他们的相互作用的因果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烈反对功能解释的同时,埃尔斯特又为它留有一点余地,他说“有些功能解释还是很合理的”,“除非我们就此找到具体的反馈机制”。埃尔斯特认为,由于功能解释涉及的不是个别单独的事件,而是一系列连续行为,行为要根据发生在它之后的事件来解释,因此,在解释和待解释物之间就应有一个反馈环(feedback loop)。也就是说,功能解释其实是做了一种预先假定,它需要通过一种实际机能,把行为后果反馈到待解释行为上,这样就形成一个反馈环。但是否存在这样的反馈环或是这种机能,目前仍是分析派马克思主义者争论的一个焦点。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方法

埃尔斯特透过文本,对马克思本人在对资本主义研究中使用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揭示并作出批判,而且提出了关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研究方法的独特观点。他指出,马克思对社会现象的研究综合运用了因果解释、意图解释和功能解释,但还是呈现出对功能解释的过分强调和对意图解释的某种轻视和忽视。而埃尔斯特本人强调了意图解释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对功能解释的地位提出了质疑。

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在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中,使用了“意图解释”方式。比如,在探讨人们的经济行为时,马克思就非常重视分析人们行为的动机和意向;在对人们的政治行为的探讨中,马克思的做法就不同了。埃尔斯特弥补了马克思的不足,突出了意图解释的地位。

埃尔斯特认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使用了大量的因果解释,突出表现在体现亚目的因果解释方式(subintentional causality)的“构成谬误”和体现超目的因果解释方式(supraintentional causality)的“反终极目的性”。

信念、欲望和偏好是埃尔斯特方法论中重要的名词,他试图用这些词来揭示个体的内在思想是如何形成的。在他看来,我们对事物所形成的信念经常是错误的,比如一个个体工人可被看做是微小的,但所有工人却不能被看做是微小的,也就是说对于局部是正确的描述,对于全局却未必正确,这就是埃尔斯特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中重要的方法论之一——“构成谬误”(fallacy of composition)。正是这种构成谬误,导致了人的许多认知错误,从而形成了许多错误的判断。很显然,埃尔斯特非常欣赏马克思用“构成谬误”来解释个体信念的形成,而对于个体偏好和欲望形成的解释,他就不那么赞同马克思了。他认为偏好和欲望的形成是心理机能与外部环境相调解而产生的,有相同心理机能而不同环境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偏好和欲望。在阶级社会中,被剥削者逐渐形成一种偏好,他们接受了他们被剥削的命运,认为这种命运是无法避免的,甚至是不坏的结果,因为这样能给他们带来心灵的安宁。而马克思却坚持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对偏好的解释,只能是对剥削者有利,只能给剥削者带来好处,而不会对被剥削者有利。

鉴于此,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其实已陷入了功能解释或目的解释,这样的解释并不合理。因为,被剥削者的这种偏好是由一种特殊心理机能形成的,虽然结果是对剥削阶级有利,但这种“有利”并不能解释偏好本身,偏好应由它们带给被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好处来解释。[3]总得来说,亚目的因果性所指的是并不由个体意志或目的控制,而是发生在个体“背后”的精神活动,它实际上是个体自身不能摆脱的心理机能,它逐渐占据了个体的思想,形成了个体意识,最终导致了个体行动。在对个体信念和欲望的解释上,埃尔斯特反对马克思的功能解释,而坚持用亚目的因果解释方式来加以说明。埃尔斯特和马克思在解释方式上的差异,最终也导致二者在剥削问题上形成截然不同的态度:马克思从工人被剥削的不利角度说明剥削的不合理性,埃尔斯特从工人的偏好选择的角度得出被剥削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埃尔斯特指出,关于个体行动和整体结果之间(也即超目的因果性所要解释的社会现象)存在着三种关系[4]:第一,行为者在正确的假设前提下行动,得到了满意的结果;第二,行为者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但却是通过偶然的方式而不是预算的方式得到的;第三,也是埃尔斯特重点强调的一点:行为者得到了与自己目的不同的结果。造成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他对其他行为者的假设有误,这似乎又回到了前面提到过的理性选择原则,但在这里,埃尔斯特并不是强调理性选择的重要性,而是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反终极目的性(counterfinality)。所谓反终极目的性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而得到糟糕的结果。比如每个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而肆意砍伐树木,如果所有农民都这样做,结果只能是破坏森林,导致土壤沙化,反而使农民的土地变得越来越少。行为的非目的后果造成了个体的痛苦、彷徨,毫无疑问,这在现实中是人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这也正是超目的因果性的内容,它所面对的其实是有目的行为者之间的一种因果互动关系。通过超目的因果解释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一些问题,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为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正是通过“亚目的因果解释”和“超目的因果解释”,来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遭遇的困境(尤其对于工人),一方面是形成人们目的和欲望无法抗拒的心理机能(如工人阶级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是使他们受挫的社会因果性(如工人阶级的现实状况),两者交织在一起,人类陷入两难。也许接下来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人类将如何才能走出这张自己编织的网?

三、反对功能解释法

功能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适用性之争是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之间分歧最大、争论最醒目和最激烈的问题。不用说马克思本人用到了很多功能解释的方法,而且作为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的柯亨公开提出“功能解释”的说法并取得许多相应的结论。埃尔斯特则强烈反对功能解释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一般性应用。

所谓功能解释,就是用事件实际上产生的后果来说明事件。埃尔斯特反对把这种解释方式运用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去,他认为那样做只能毁坏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他指出,在马克思的有关历史哲学、生产力发展、政治上层建筑等理论中都体现出了这种解释,其中资本主义国家理论是表现功能解释的典型例子。马克思在1850年之前,认为国家只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工具,但1850年之后,他改变了这种观点,说国家也为工人阶级的一些利益服务,也为自身独立性作打算,如果国家只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话,很快就会导致冲突、斗争,这并不利于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所以马克思就用这种长远利益来解释国家对工人所作的一些让步。埃尔斯特却极力反对这样的解释,他认为长期的好的后果并不能解释一种现象,这种解释缺乏“微观基础”,没有深入到个体特征,没有突出个体利益,如果从方法论个体主义角度出发,功能解释是非常不科学的。罗默也曾指出,功能解释是归纳法,它要求建立与历史事实相对应的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也是缺乏微观基础的。所以,他们二人强烈要求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和理性选择来取代功能解释,从而恢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

事实上,马克思在探讨“商品拜物教”现象、犹太人问题、各种历史事件,如路易·波拿巴的政变时,都十分注重对行为者的信念、偏爱、欲望、激情的分析,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是,他用亚目的因果解释分析英国和爱尔兰工人的关系。马克思于1870年4月9日写给齐·迈耶尔和奥·福格特的信中对当时英国工人的情绪的分析:“普通的英国工人憎恨爱尔兰工人,把他们看做会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竞争者。英国工人在爱尔兰工人面前觉得自己是统治民族的一分子,正因为如此,他们就把自己变成了本民族的贵族和资本家用来反对爱尔兰的工具,从而巩固了贵族和资本家对他们自己的统治。他们对爱尔兰工人怀着宗教、社会和民族的偏见。他们对待爱尔兰工人的态度大致像以前美国各蓄奴州的白种贫民对待黑人的态度。而爱尔兰人则以同样的态度加倍地报复英国工人。同时他们把英国工人看做英国对爱尔兰统治的同谋者和愚笨的工具。报刊、教堂讲坛、滑稽小报,总之,统治阶级所掌握的一切工具则人为地保持和加深这种对立。这种对立就是英国工人阶级虽有自己的组织但没有力量的秘密所在。”[5]

英国工人和爱尔兰工人间相互对立的原因何在?马克思说是“统治阶级人为地保持和加深的”。在埃尔斯特看来,这是典型的功能解释。工人阶级内部的分裂很显然对资产阶级有利,但能用这种“有利”解释“分裂”吗?埃尔斯特认为,不能!因为“统治阶级能利用工人的偏见,但不可能创造偏见”[6]。在假定资本家对英国工人的统治和爱尔兰工人存在的情况下,工人产生的偏见是一种自然的心理倾向。来自被统治的不和谐能通过在社会低层设置分界线的精神操控得以缓解。这不需要任何资产阶级的控制,尽管工人的偏见也的确会因这种控制而加强。可见,用偏见带给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来解释偏见的存在,还不如用偏见带给英国工人的精神利益来解释,而后者是一种是意图解释。

西美尔(Georg Simmel)对这里存在的功能主义解释的最基本错误做了概括,他认为关键是对divide et impera(分而治之)与tertius gaudens(渔翁得利)加以区分。后者指称这一事实,即旁观者从别人的斗争中获利,旁观者完全置身事外。相应地,前者预先假定了从斗争中获利的一方也要对斗争本身进行操控(虽然不是直接的斗争双方,但他间接参与控制了斗争)。功能主义的错误就是不加思考地假定斗争总是由这种第三方的获利来解释。而正确的解释应该是后一种解释,它是亚目的因果解释的典型代表。[7]

罗默在为微观基础方法所做的辩护中提到,运用微观基础方法可克服功能主义的错误。这里,罗默总结了功能主义的三种形式:[8](1)如果X的发生将有助于资本主义关系的再生产,则X就发生了;(如果一种行为对系统再生产运行是必需的,就假定必然存在一种能产生这种行为的机制。)(2)如果X发生了,那么X必定是服务于资本家的利益。(3)如果X的发生对资本主义的灭亡是必要的,那么X就将会发生。

罗默列举了用功能解释分析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种族主义、教育、国家的角色的例子,指出了功能解释法的问题。在功能解释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都是资产阶级事先计划好的,都是符合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例一,在种族主义问题上,功能解释认为,如果种族主义态度存在于工人阶级中间,则资本家就强大起来,因此,资本主义煽动了种族歧视。但罗默指出,这里所缺少的是对这一过程得以实现的具体机制的描述。在同等劳动生产率的白人和黑人工人之间维持歧视性工资差别也许符合全体资本家的整体利益,但为什么单个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资本家,当它通过破坏这一差别——那就是,仅仅雇佣黑人工人,并给之以相对于种族主义制度下所接受工资要略高些的工资——能够增加利润时,也会遵守这一差别原则?如果我们将资本主义假定为无政府主义的、竞争的、一心想扩张的资本家所组成的系统,那么我们势必面对上述这种源于功能主义观点的自相矛盾。例二,关于教育。功能解释认为,资本主义不需要一个教育程度高的工人阶级,因此这个理论就推断,但资本主义需要一个得到良好的社会组织化的、驯服的工人阶级。因此,学校将承担起对人们进行社会化塑造并将其输送给资本主义社会的职责,而不是对人们进行教育。那么,让人费解的是,当教师努力在教、学生努力在学以及诸如此类的个体行动时,资本主义是如何能确保学校履行上述角色的呢?按照功能主义的第二种形式,义务教育的存在一定是资本家要求这样做以便维持资本的再生产。但罗默看来,义务教育可能是工人阶级通过斗争得到的。例三,关于国家角色。这个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行为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此外,功能主义解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处处可见:经济系统必定要经历危机,因为经济危机对于资本主义的灭亡是必要的;利润率必定要下降,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引起经济危机;工人阶级必定贫困化,否则它将不可能完成其革命任务;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必然自我转变为法西斯政权,因为只有法西斯主义将会使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充分激化,从而引起革命性的社会转变,后者必定要出现的。这些观点设想了一个不需要动力机制的社会主义转变理论。

第二节 方法论个体主义: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论

20世纪末社会理论在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本体论和解释模式之间徘徊不定。这种方式的二重性不仅渗透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中,而且渗透在社会科学和全部西方传统中。在“微观与宏观”、“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行动与秩序”的标签下,从主体与社会结构的恰当关系中产生出无休无止的争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语境下,当前这种凸显主体-结构二重性的个体主义地位的运动,是对过分的结构论或决定论的回应。

埃尔斯特建立了他的“解释哲学”,深入探讨了“因果解释、目的解释”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以及他对“功能解释”的反对,而讨论这三种解释方式的基点正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它们全部是围绕个体逐层展开的。正是在对因果解释、目的解释和功能解释的详尽分析与结合实际的研究活动中,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精神实质及其意义得到充分展现。“方法论个体主义”是一种基本的方法论,是一种知识观。

一、“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来源

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追问,我们可以追溯到一种现代“唯个体主义的”方案。这是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遍性采用的一种知识论方案,这一方案认为“整体”应当可以通过回归分析手段而得到人们的理解,其步骤是“首先把整体分解成假设的基本的构成性‘部分’,然后再试图仅仅根据那些只具有原子性质的和只具有外部关系的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为这些整体提供一种理论的重构”[9],这一思想的形而上预设是“部分、原子或个体具有着根本的真实性或客观性,因而也享有着本体论上的首位性”[10]。这是一种现代机械物理学的思维方式,在被现代科学普遍运用的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最初是关于“个体”和“集体”的在本体论上的首位性之争,最初的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是各执一端。但随后的争论显然更加深入,那就是争论出现一种由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换,并由此形成一种界分两种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进路,也就是说,经过从“方法论”角度对个体主义的讨论而明确区分出个体主义的两种形式:原子论的个体主义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这一术语和“本体论的”这个术语是相对的,前者更多的指一种论证模式。将个体主义从本体论中抽离出来而与方法论联系在一起,一下子使我们的思路清晰很多:起初源于本体论优先性地位的唯一性,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必然对立;但是现在,“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并不排斥“方法论的集体主义”,也即在解释模式上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解释目的选择合适的解释模式。

霍布斯最早阐明了社会研究领域中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他认为,“在我们可能知道整个混合体之前,我们有必要知道那些将被混合在一起的事物,因为每一样东西都可以经由它的各种构成性原因而得到最佳的理解。”[11]从这一原则的运用看,据马克卢斯考察,“方法论个体主义”这一术语最初用于经济学领域,1908年熊彼特把他专门用于“对特定经济过程的描述”;但随后,在“二战”结束后新的世界政治格局的背景下(二战后,德国阶级合作政体被打败期间,斯大林主义的俄国作为世界权力出现),这一术语被引用到政治学领域,代表是弗雷德里希·哈耶克的“个体主义”和卡尔·波普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学说。[12]

正是众多思想家的努力和这一原则在各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一种个体主义的解释模式开始凸显,虽然关于这种解释模式究竟包含哪些要素的问题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它所代表的一种基本的信念已经确立,即“个体构成了人之科学中分析的终极单位”,根据这项原则,所有的社会现象,在不考虑有目的的行动者个体的计划和决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理解的。哈姆林概括了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三项基本命题:第一,人之个体乃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唯一积极主动的参与者;第二,个体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将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除非受到强制;第三,没有人能够像利益者个体那样了解他自身的利益。[13]

埃尔斯特推进了个体主义解释模式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尤其将方法论个体主义引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作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不应回避其作为现代科学的地位。

二、埃尔斯特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在《理解马克思》以及《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功能主义和博弈论的进一步思考》中,埃尔斯特都对“方法论个体主义”进行了界定。他指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这种学说的意思是:所有的社会现象——它们的结构和变化——原则上能够按如下的方式来解释,即它们仅仅关涉到各个个体——他们的特性、他们的目的、他们的信念和他们的行动。”[14]

他还指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能够被想象为是还原论的一种形式。”在他那里,当我们研究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时,必须介入个体,他认为只有回到个体才能解释现象的结构和变化,这其中包括个体特征、目的、信念和行为,更进一步说,也就是要从社会制度和行为的整体模式还原到个体,这也许就是他一直在探寻的“微观基础”(microfoundation)。

这种还原论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具有四大特征:第一,这种学说并不在个体行为的平面上预设自私自利或合理性这样的前提,也不对人性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界定,它仅仅探索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第二,这种学说只能在具体的语境中被坚持和使用,不能把人们对那些“超个体的实体”的信念还原为对个体的信念。比如,“资本家害怕工人阶级”就不能还原为“资本家害怕个体工人”;而“资本家的利润被工人阶级所威胁”就不能被解释为“个体工人行动的后果”。第三,这种学说并不停留在单一的个体上,它必定会涉及到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第四,这种学说虽然是还原主义的,但并不主张“不成熟的还原主义”,即在解释社会现象时经常出现的那种不考虑任何条件和界限的简单化的归约。

与“方法论个体主义”平行的概念是“方法论整体主义”,又称“方法论集体主义”或“方法论结构主义”。埃尔斯特指出,“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作为其自身的目的——假定存在着超个体的实体,在解释的次序中,这些实体是优先于个体的。”也就是说,在这种学说所蕴含的解释过程中,解释总是从这些超个体的实体自我规则或发展出发,而个体的行为则导源于这些实体。这一学说频繁地采用了“功能解释的形式”,即以实体的、客观的利益的方式来解释人们的行为。

在埃尔斯特看来,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这两种学说即“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是并存的,但常常有人把马克思的方法理解为单纯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从而将“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对立起来。

那么,方法论个体主义和马克思的方法论又有什么关系呢?前文已看到,埃尔斯特的解释哲学完全是围绕马克思的“因果—目的”这一解释框架层层展开的。不论是目的解释、因果解释,还是功能解释都来自马克思方法论的内容,尤其对于因果解释中的构成谬误和反终极目的性,更是埃尔斯特对马克思方法论的极大赞誉所在。而方法论个体主义则是埃尔斯特解释哲学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他评价一种解释是否科学的标准。

三、辨析: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质疑

1.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本身的质疑

(1)什么是埃尔斯特真正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这个问题可分解为:什么是埃尔斯特等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眼中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什么又是其反对者对方法论个体主义内涵的增加呢?如还原主义立场、否定社会性事实。

个体主义有本体论和方法论之分。本体论上的个体主义是原子论,认为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人组成的,但否认研究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必要性,甚至否认这种联系是一种真正的解释。方法论个体主义是还原论,认为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人组成的,且社会与个人间的关联性是社会科学解释所不可或缺的。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上又有极端和温和两种形式。极端个体主义认为,任何陈述,仅运用宏观方法描述社会现实的,都是不充分的。温和个体主义认为宏观陈述有时也是令人满意的解释。相应地,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反对也产生出两种非个体主义的观点,一是极端整体主义观点,它将社会宏观实体作为研究的专门对象,认为宏观进程从来不受微观进程的影响,否认宏观层面的任何解释都可以被还原为微观层面的解释;一是反还原论者,它认为仅仅有时还原性的解释是可能的,但并不是所有宏观现象都能还原到个体和个体行为的层面。

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辩护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一种更温和的观点:完美的社会科学的解释应该表明任何宏观现象都产生于个人的行为(并不否认那些个人具有在社会中形成的欲望和信念)。这种观点可以看做否认自发的宏观现象,而不只是纯粹的个体主义。虽然坚持研究社会事件需要个体主义基础是正确的,社会科学仍然研究社会类型。这些社会类型能够通过具有不同信仰、动机的个人的不同结合分别地得到实现,而个体主义的还原主义方法并不能够解释这些类型。

学者对埃尔斯特的质疑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说到底就是从个人出发,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从个人的不变的人性出发去解释和说明社会历史的变化。而他们所说的个人的不变的人性无非就是那么几条:即人是有理性的;人生来是不愿意受苦的等等。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以不变的人性去说明历史的变化,因为这样做一方面无法科学地说明历史的变化,另一方面最终必然会得出资本主义应当永远存在的结论。

马库斯也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提出了质疑。他着重分析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理论基础,从一些在现实社会中的事例入手,分析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在集体和社会的压力下理性选择的可能性,并在最后对该范式的方法论基础提出了怀疑。埃尔斯特认为,个人才是社会的原因和结果的单位,而“集体和超个人不作理性选择,他们不作抉择或作任何其他科学家感兴趣的事”。因此,埃尔斯特以此作为建立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前提,试图通过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理性选择对马克思的历史理论进行补充。但是,马库斯认为,这些假设前提以及理论基础是“有争议的或者说它明显是错误的:社会科学很难进行除非以个人的理性行为作其假设前提”。

(2)方法论个体主义与对理性的辩护

方法论个体主义解释模式背后的动因何在?波普指出,它是出于对理性的辩护。但是,它是对理性合理的辩护吗?它所辩护的到底是个体理性还是群体理性,是狭隘的理性还是广泛的理性?

施密特则认为,依赖于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能很好地完成对理性的辩护,因为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心理学个体主义”为前提。施密特描述了人们从“对理性的辩护”转向“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思维过程:

(ⅰ)只有人类个体能够思考。只有人类个体的思考能够进行理性的批判,由此他们自己成为有理性的存在。

(ⅱ)超越于个人的实体,如群体、阶级等不能思考。它们既不能成为理性的,也无所谓无理性。

(ⅲ)群体对个人的影响因此也不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只由超越于个人的实体造成的信仰不可能是理性的信仰。

(ⅳ)对理性的辩护主张,个人的信仰向理性的批判开发。

(ⅴ)如果对理性的辩护是有效的,个人信仰不可能只由超越于个人的实体形成。

(ⅵ)对理性的辩护是有效的。

(ⅶ)因此我们必然得出结论:人类信仰不是只由非个人的实体形成。

这里,方法论个体主义不仅仅是方法论,而依赖于“心理学个体主义”前提,即它预设了“只有个人能思考”,这是关于人类本性的一个形而上假设。[15]

(3)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政治立场之争

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引入与其政治立场有关吗?有人就指出,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仅仅是方法论的,它为辩护标准化(对理性的辩护)的立场服务。如果是,马克思的决定论的非理性就必然蕴涵着政治上的反自由和独裁,而方法论个体主义提倡理性就必然带来自由和民主政体吗?但也有人持相反意见,认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之争应独立于标准化立场,不包含政治立场问题。

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核心假设是:不存在不能更改的社会发展趋势,人作为社会的主体要在社会发展中起作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反对的唯一主张是,人类信仰形成于为我们理智无法改变的力量,如阶级地位、经济结构等物质条件。

2.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适用性之争

采用一种“科学标准”,我们要考察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合理运用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对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论是“补充”还是“替代”的问题。

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宗旨是建立马克思主义的微观基础,维护它的科学性。埃尔斯特等的具体做法是:通过方法论个体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在个体的水平上和理性的原则上,采用意图解释和博弈论工具还原出马克思主义宏观理论背后的微观机制;但是,埃尔斯特等在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及相应的社会科学解释模式的同时,也反对作为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另外一派——柯亨等人的功能解释模式,在他们看来,功能解释常常和方法论集体主义纠结在一起,而后者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这里所隐含的是:埃尔斯特等将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从方法论层面一分为二,在不自觉的情况下甚至对立起来;在他们看来,要想重构马克思主义的微观基础,必须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及其相应的解释模式。这样,在解释者层面上,他们只承认个体的地位,不允许任何超个体的集体实体的出现。

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思考这一问题:

其一,在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之前,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整体主义、结构主义思维方式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正是看到这一点而坚决地将新的个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引入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个体主义思维方式和由它决定的还原主义的解释模式决不能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独当一面。因为,确实存在着不能被化约至个体层面的社会事实,例如社会制度,它虽不是独立于个体而存在,但是它们仍有着自身的生命,我们可以从社会主体的人的行动出发对之进行解释,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制度自身的整体性发展的角度进行解释。贾斯汀·施瓦兹(Justin Schwartz)也在评价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时提到这一问题,他指出:某些事情只有群体才能做,如集团才能罢工;战争是阶级间的冲突。否定没有集体意向的群体行为者的可能性让我们无法解释个体作为群体的一员而行动和简单地作为个体而行动之间的差别。埃尔斯特为了个体和个体特性而混淆了社会特性和社会实体的还原与它们的消解。还原是一种保守的关系。对社会实体的还原显示出它是什么而不是它不是什么。还原,不是替换。我们不能用H2O取代水,分子取代细胞(虽然水可还原为H2O,细胞可还原为分子。即本体论上整体可以还原为部分,但这种还原不是要取消整体自身的存在性)。如果y是构成x的东西,但说只存在y而不存在x却是胡说。[16]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之所以会有此失误,实质是源于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一种完全错误的“方法论具体化”思维方式,他们将一种方法论上的抽象误作成了形而上的实在,不自觉地混淆了个体主义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因为拒绝本体论上的集体主义而一并将方法论集体主义及其相应的解释模式也拒斥掉了。但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在方法论层面上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着的。

其二,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极力推崇个体主义解释模式的动因在于,他们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完全无视有目的、有意向的理性个体的行动,“个体”沦为“制度”的奴隶,因而,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要拯救理性,是一种“对理性的辩护”。但是很显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实际拯救的只是一种“个体理性”。而“个体理性”和“理性”肯定是不能划等号的。以当代福利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为代表的个体理性观假定“每个体都最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本身就是一种有待商榷的观点,而另一种“个体有限理性”观在对个体理性的理解中内在地包含着对制度、结构等超个体的集体实体的预设。

其三,有些西方学者对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的思考值得我们借鉴。如施瓦兹,他认为,埃尔斯特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论证是一种选言推理,唯一替换是方法论集体主义,又将“集体实体”和具有意向性的“集体主体”等而视之,从而根据对集体主体的否定而否定集体实体的存在性,并进一步认为方法论集体主义是错误的。[17]从将方法论集体主义刻画为一种承认存在“超个体实体”到批判马克思假定存在“超个体主体”并非实体都是主体。存在超个体的实体,但这些实体并非具有选择或行动的能力因而不是主体。正如怀特所论证的,非个体的社会“结构”虽不具有行动的能力,但可能是存在的,它们是实体性的存在,而不是主体性的存在,是非主体性的实体。“结构”包括机构、实践和社会特征。

那么,我们虽不接受社会性的集体主体的存在性,但仍能接受集体实体如社会结构的存在性,而且这些结构在解释次序上还优先于个体。怀特等认为这是一种“反还原主义”,马克思明显坚持了这一点。反还原主义并不意味着生产模式和国家是某种超个体或反个体的东西,就像细胞并不是任何超分子或反分子的东西一样。反还原主义不是反对整体由部分构成,而是指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它具有了自身整体的功能,因而对整体的解释还原为部分又不能还原为部分,即不能彻底还原。

由上可见,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并不能因为反对整体主义或出于对个体理性的辩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地支持方法论个体主义及其个体主义的解释模式,并以此取代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

其实,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解释方式相互补充才是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科学方法。一方面,某种宏大特征总是伴随着微观现实产生,所以在个体主义的解释模式之外还需要方法论整体主义,反对“极端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正如莱文指出的,还原与否是个经验问题,并非所有宏观、整体都要还原,“还原”是否可行取决于它对实际研究是否有益。另一方面,在整体主义的解释模式之外还需要方法论个体主义,因为某些宏观层面的解释可以被还原为微观层面的解释,对宏观解释的还原是一种经验事实,可见,方法论个体主义所坚持的还原,对宏观解释的可信性的确立及展开宏观进程的本性都是有益的,反对“极端整体主义”。

第三节 理性选择原则

理性选择方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运用反映了以经济学方法引导的美国社会科学的全面拓展,这部分归因于这些方法是可预测的因而是“真正科学的”这样的信念。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这种清晰的实证主义和个体主义的特性反映出理论问题上技术性的、解决问题式的方案的领导性地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主流的社会科学的假定和方法的采纳也反映出全球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术化”特征的增长。

一、理性选择原则在方法论框架中的地位

埃尔斯特秉持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解释模式提出了意图解释在社会科学中的重要性,从而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科学中具有解释上的优先权,自然地在现代西方社会流行的理性选择模式成为解释个体行为的最好方式。

埃尔斯特认为,“行为的理性选择解释表明了这个行动是理性的,并且之所以实施是因为它是理性的,行动是理性的意味着考虑到主体的信念,这个行动对他来说是实现他计划和理想的最好方式。”不难看出,理性选择是针对每个个体行为者来说的,不论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现象,解释的对象都必定要落脚于个体上来。理性是人人都有的,不同的个体依靠理性采取不同行动,其结果(目的是否实现或如何实现)也就不尽相同。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理性行为还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行为人要采取有策略的行为,即考虑到其他行为人的猜测或期望而做出的选择。这一有策略的行为也正是埃尔斯特所推崇的“博弈论”的基础。所谓“博弈论”就是最优策略的选择,即在主体面前,摆着各种可行性方案,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目标),要进行理性选择,最后选定一个最佳方案,这一方案的确定不仅由别的主体的行为或思想影响,而且它的决定也影响了别的行为人的行为或思想。典型的“博弈论”应用的例子是埃尔斯特分析个体是否要参加革命问题。

方法论个体主义,理性选择理论和博弈论三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罗默就曾把博弈论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等同起来,交替使用,而在埃尔斯特那里,三者之间其实是层层递进的。埃尔斯特在他的著作《理解马克思》前言中,比较综合、全面地阐述了他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语言晦涩难懂,思维也令人难以琢磨,就连他自己也说这部分是“抽象逻辑”,但细细体味,还是能有一番理解的。狭义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是纯方法论问题,要求在解释社会现象时还原到个体,探寻“微观基础”;同时人是有理性的生物,所以只有用理性选择模式才能科学解释人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现象。功能解释没有科学依据,不能成为科学方法,应该被抛在一边,代之以从个人角度出发的理性选择理论;更进一步,“博弈论”恰恰是理性选择理论应用的最佳体现。复杂的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众多关系,由“博弈论”精确的数学方法把各种关系清晰地阐释出来,这不是研究“人”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吗?如果对它们三者之间关系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理性选择和“博弈论”就可以被包含在广义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之中。

埃尔斯特认为,方法论个体主义与理性选择的关系上,前者更为基本,它完全是一种方法论原则,认为个人的行为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理性选择的经验成分更多一些,主要反映的是人类行为背后的动机。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个人行为,就必须假设,人们会做出理性的选择。”[18]

但是,也有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反对把理性选择模型和博弈论等同于方法的个体主义。他们认为,纵观马克思的著作,他总是从国家、阶级和政党等角度去分析和解释问题的。因此,古典的马克思主义可以被称作是一种“宏观理论”。而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特点恰恰是就某一具体的命题或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也就是说,阐释“宏观理论”的“微观基础”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下的个人的行为动机。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是从“在解释社会过程时考虑个人动机”的角度,来使用理性选择模型和博弈论的,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还是有区别的。他们中的多数人并不否认社会关系的制约作用,只不过认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个人仍然有选择的余地,而只通过研究这种个人的选择才能解释这种社会关系。

二、理性选择原则的内容

1.何为“理性的”选择?

埃尔斯特指出,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规范的观点并作为对行为的解释理论,是一种关于人们应该怎样做才能达到其目标的理论。其假设规则是“如果你想X,就做Y”。作为一种解释工具,它的目标是解释单个人的行为。

如果一种行为符合下列条件,那么它就是理性的:(1)在局中人既定的信念中,它是实现他的愿望的最好手段;(2)根据局中人得到的证据,这些信念是理性的(在此,理性是信念与它的依据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信念与现实之间的“真”);(3)按局中人的愿望与其他信念,他收集的证据的量是最优化的(如果收集的信息量太少,就存在把行动建立在错误信念之上的风险;如果收集太多,则一方面花费太大,另一方面还可能贻误抉择的时机)。简单地说,“理性的”就是选择那种局中人相信是实现其愿望的最好手段的行动。[19]

罗默指出,理性选择的假定并不是说人们总是运用理性选择,而是说他们常常这样做,进一步讲,是说很多社会现象可以从所卷入的人们在理性地做出选择而得到解释。“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是自觉地力图做符合他们最大利益的事情。它留下了悬而未决的如何定义利益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人们试图增加他们的收入或财富或以自我为中心的福利。”[20]其实,除了物质利益,人们的行为还要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感情上的东西、根据社会的规范以及出于一种责任感。人们可以把“利益”这一概念充分扩展以包括这三个行为动机。

此外,一种理性选择假设还需要偏好结构的理论。任何理性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偏好下做出的,要想构建一个理性选择的历史进程图,必须构建一个完整的偏好结构理论。罗默认为,“我们需要一种偏好结构的理论,因为人们不是生来就具有偏好,偏好是他们发展起来的。在这一问题上心理学无疑是重要的。心理学的重要性还在于解释人们为了解决问题而乞求的各种不同的动机:理性选择,感情选择,为规范迫使的选择或为责任迫使的选择。乔恩·埃尔斯特认为,我们从来不会有一种完整的社会理论,因为我们从来不能预见一个人在既定的情况下将乞求这四种作用模式(在他那里是三种,因为他没提及责任)中的哪一种,即使我们能够懂得每一模式是如何起作用的。我则没这么悲观。”[21]

埃尔斯特指出,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研究时引入理性选择,它是针对结构主义提出来的,有利于克服功能解释的缺陷。结构主义认为个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为个人的行为完全取决于结构的制约,如说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等等。“针对结构主义而提出的理性选择原则”则强调,个人行为取决于结构范围之内的理性选择。[22]

2.理性选择理论的假定

理性选择理论的传统的、新古典形式开始于一系列的假定:

(1)一切基本的社会解释是关于个体行为的解释。不能还原到这些术语的解释是令人怀疑的或者是错误的。还没有还原的是未完成的解释。沃特金斯(J.W.N.Watkins)阐述了政治科学中各种各样的理性选择的持有者所使用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哲学原则(理性选择理论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一个预设,即一个哲学原则——方法论个体主义):

根据这一原则,社会的最小构成成分是个体的人,他们或多或少根据他们对环境的理解和意向合适地行动。每一个复杂的社会事态机制或事件都是个体、他们的状态和信念及其物理资源和环境的特殊构造的结果。存在一种用其他宏观现象解释宏观社会现象的未完成的或半截子的解释(如用充分就业解释通货膨胀);但只有我们从关于个体的信念和交互关系的描述中推演出宏观现象时,我们才能说达到了对这种宏观现象的彻底解释。

(2)个体有相对固定的或持续的偏好,亦即他们的偏好是不变的和外成的(exogenous)。他们的偏好构成一个一致的偏好结构。个体的偏好是其先在自我利益的表达,可用物质标准来衡量,并且几乎总是用金钱来衡量。

(3)个体行动以使其自我利益的偏好最大化,亦即他们按个体的决定行动。包含在偏好结构中的选择参数、可供选择的可行系列和有益的方式经常由一种新古典的效用功能表达出来。把人类活动理解为理性的就是把它理解为个体使他们的效用功能最大化的活动。否则就是不理性的。

(4)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个体与其他类似的唯物主义的个体(同样也有着确定的自我利益)形成竞争与协作。这种交互作用的复杂网络形成一种均衡。

此外,还有一些额外的假定,在许多表达中是重要的,但是不居于中心地位:

(5)个体对他们的行动的过程和结果有充足的(或者至少也是广泛的)信息。所有的新古典形式都假定完全信息(博弈)。尽管放弃这个假定会使许多新古典的技术设备失效,许多政治科学家也在不确定条件下寻找机会时会维持新古典的框架。

(6)许多人将社会解释中博弈理论的运用看成理性选择理论的中心。然而在博弈论和方法论个体主义这二者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博弈论方案也能被那些对阶级冲突结构或资本主义国家策略感兴趣的人使用,他们将国家或阶级看成行为者,而不需要承认方法论个体主义。[23]

三、对“理性主义原则”的质疑

于是,有破坏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三种主要的社会科学解释的观点,我们把他们分别称为本体论的、结构的和认识论的:

1.本体论的观点

本体论的观点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他认为人类是政治性的(因而也是社会性的)动物,不能被理解为孤立存在的个体。亚里斯多德的这种我们称之为社会个体的本体论断言也是一种解释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如阿获得一种在竞争的哲学或科学观点间相关现象的最合理的解释。意向和潜在的道德特征本身是社会的产物,是家庭、正常的教育、广泛的关系中自发产生的结果。这种社会实践产生了对不同的本质工具(友谊、政治团体、科学、艺术、预期、美德和类似的东西)的个体评估,这些东西产生了伦理考虑(也即持续性关系)。亚里斯多德的城邦的观点包括文化(和现代人认为是理性特征的东西)。其理论最初关注社会互动的两种模式:家庭(亚里斯多德用它既指生物性的关系又指经济活动的所在地)和政治联盟。

与埃尔斯特认为个体选择和社会决定间存在一条绝对的分界线的观点相反,对选择的限制的重新认识不必然要求消除选择。把亚里斯多德的《尼可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看成是方法论集体主义或者社会决定论都将是愚蠢的。但是充分理解个体就是将它理解为社会的产物。追问为什么人们要在某种方式下行动即为什么美国人不选举,为什么个人会犯罪、人们会离婚等等就是去追问一些社会问题,它们的解释和答案并不总是通过将他们仅仅还原为关于个体的问题而得到解答。

经验主义者对“集体主义”的模糊断言一向不满。但是为什么亚里斯多德观点的某种扩展就是和个体层次的分析冲突呢?

2.结构主义的观点

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中心观点是只有具有个体层次上的微观基础解释才算是完全的。但结构主义者认为,有时候微观解释是有益的,有时候是错误的。首先,许多合理的解释都是结构性的考虑;然而方法论个体主义却经常误导研究者绝对性地排斥结构解释而仅仅考虑“个体主义”即偏好解释。其次,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坚持不同层次的分析,认为还原的一种——个体意向的层次——是首要的也是深入的。其实这是一种误导。在许多重要案例中,结构解释是首要的;特殊的机制主义,包括由博弈论提供的,与结构解释也有某种相关性。因此,合适的个体主义的解释经常紧跟功能解释而不是相反。如下面这些例子:1929年股市崩溃;韦伯关于1848年柏林起义;资本主义的发展;非洲—美洲自由运动的发展。

3.认识论证明

在过去25年的科学哲学中,如波普尔和沃特金斯支持了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且在今天的政治科学和经济文化中仍然存在的经验主义者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质疑。新康德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哲学家已经强调了研究计划中竞争性理论的重要性。像政治科学的经验主义者所做的,通过收集信息(观察)和构造单一的假说(理论建设),这些假设又再次检验观察信息,科学调查不会进步。再者,这些待解释的信息是由一系列科学调查问题性质形成的。指导研究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由合理的、竞争性理论决定的。

近年来,新经验主义者和证伪主义已经认识到科学研究的复杂性和理论冲突的重要性。因此拉卡托斯提出一个整体的理论研究纲领包括相关的辅助假说的进步,不能由其他理论来评估;没有理论因一特殊反例就被证伪。这些论争无法用政治科学方法是一种有趣的反常。

出现在近期的科学哲学讨论中的方案允许我们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对真理颗粒进行重新解释。[24]

马克思主义者也对理性选择理论持批评态度,其反对意见集中在理性选择解释的主观性特征上,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喜欢的唯物主义解释所反对的那样:即这一理论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必定同时假设了普遍的自私自利性,以及选择事件很少和主体所面对的结构限制形成对照。体现为三个具体的反对意见:

第一,理性选择理论把主体的愿望和偏好看成是假定的、固定的,然而马克思主义却想要对它们进行解释。这一个是被马克思主义者最经常提起的。人们实际上可能在上面提到的三种相互依赖性设定之外增加第四种相互依赖性命题:每个人的偏好依赖于所有人的行动。尽管马克思主义者和任何其他的社会理论都没有在内成的偏好形成论上有进一步的研究,但很清楚这的确是个重要的问题。然而,正如在其他情况下一样,还原到更深层次的愿望不是放弃在更小的基本层次上进行分析的一个很好的理由。用主体的愿望解释主体的行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即使这些愿望本身也是需要解释的。

第二,在所有情况下,行为的理性选择模型并不是唯一确定的。正如前面提到的,许多博弈并没有非合作均衡解。再者,在非确定情况下,并没有在对立的选择中选择一个的理性的基础。更一般地说,人们碰到了这样的困难,即在人们做出决定前并没有一个确定人们应该集中的信息的最佳的数目。信息的边缘效用通常并不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量。因为这些以及类似的一些困难,理性选择解释一般而言还需要因果解释作为补充。

第三,人们并不总是理性地行动的。说人们是理性地行动的这一假定是一个方法论的假定。我们甚至无法开始理解人,除非我们假定人们大体上是理性的。然而,这也为非理性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冲动和强迫行为干扰了理性,正如信仰也受到愿望及类似东西的干扰一样。并且人们可能增加一条,即在集体行动的情况下,例如贸易联盟或贸易公司,其决定是内在交易和妥协的结果,这些交易并不遵守理性的标准。在个体选择层面上存在支持理性的假定,但是许多政治学学者却认为,在集体层面上也有反对理性的假定。[25]

4.对理性选择理论的修补

但因为该框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适用性仍是众多人坚持它的理由,虽然要“曲线救国”,通过修复新古典主义理想选择理论来坚持理性选择理论。有三种修改新古典主要方案的尝试:

(1)弗兰克:自私——教育和社会因素——无私。新古典理性选择模式可以被称之为“自私”模式。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主张引导我们按照与新古典模式相反的途径行动的动机是我们被社会化而拥有的。它们是我们的培养、教育和训练的一部分。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所谓的非理性的行为(至少从新古典理论的立场看)却带来了长远的利益。因此它们最终是理性的,符合个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弗兰克的看法,这一点以两种相关的方式表现出来:一是它们通过获得信任和友谊,让其他人把自己看成是生意关系和贷款活动中值得信赖的人而带来利益;二是它们使人获得自尊,与社会评价和尊重的个人价值相一致。

但是个体行为常常比弗兰克设想的复杂得多。情感的反应并不总是“策略性的”。自豪、固执和不安全感也常导致人们以不提供短期或长期的利益的方式非理性地行事。希望的破灭、酸葡萄等也会暗中破坏理性和自我利益。

(2)埃尔斯特:自私——个人心理因素——无私。在不同的方向上,约翰·埃尔斯特在强调暗中破坏新古典理性选择理论的“非理性”的精神源头上比弗兰克走得更远。和弗兰克一样,埃尔斯特反对许多重要的人类活动的经济物质主义的自私基础。然而他不像弗兰克那样对许多动机的终极理性抱有那么强烈的希望。他对利他主义提供了一种有趣的分析,即酸葡萄的例子,也即当他们的目标所及证明是困难的时偏好会发生修改。他发现了一些更基本的、有疑问的并且更少策略性的对理性的自我利益违背的现象。埃尔斯特将新古典模式的违背定位于个体心理学。

(3)A.森:自私——社会人、社会关系、社会标准——无私。A.森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新古典形态给予了继续的根本性的批判。他论证道,我们的很多行为都是被支配的,不是被结果最大化的目标所支配,而是被我们对公共标准和规则的认可所支配。他认为我们的行为既不是整体上自我中心或自私自利的即仅仅关心使其自身目标最大化,也不是整体上非自我中心(仅仅关心全体人的诉求)。根据森看来,我们的很多行为是共同关系着“家庭、朋友、地方委员会、同类人群以及经济和社会阶层”。他得出结论说这些是理性行为的核心,或者我们所谓的自私自利包括对个体与他人关系的关注。

森的分析提出了新古典立足点的理性行为模式的界限问题。然而他没有回答是否有一些替代模式如埃尔斯特的模式是必需的,也没有回答是否是这一模式自身限制过多而不能为良好的社会科学解释提供基础。

第四节 分析工具: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理论

博弈论是研究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理性的局中人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如何选择各自的策略以及这种策略的均衡问题,即研究当一个局中人的选择受到其他局中人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又影响到其他局中人的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

博弈论的思想源远流长。2000多年前的中国古代,齐王和田忌赛马以及《孙子兵法》中的很多军事例子都是经典的博弈案例。古诺(A.A.Cournot)和伯特兰(J.Bertrant)研究社会经济领域的博弈,他们对两寡头垄断、产品交易行为从博弈论视角进行了研究,为经济博弈论提供了思想雏形。为大家所公认的博弈论研究始于美国数学家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于1928年和1937年发表的两篇文章,之后冯·诺依曼和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摩根斯托(O.Morgenstern)合作完成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944)则标志着经济博弈论的真正创立。在这本书中,作者建立了合作博弈的基本理论,概括了经济主体的典型行为特征,提出了策略型或标准型(strategic form或normal form)以及扩展型(extensive form)等基本的博弈模型,建构了该学科的理论框架。

博弈论分析问题的基本方式就是模型分析。模型分析法,即把待分析的问题纳入某个特定的博弈行动模型中,给予定性定量的分析解释。博弈论的行动模型是抽象的、理想的,它假定了博弈参与人是理性人,博弈行动是理性的参与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所以,博弈模型就是一个理性选择模型。可见,模型分析法的实质是理性选择分析法,即从理性选择角度分析问题的方法。

博弈模型分析法是一种方法,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各领域。但博弈论更多的是关于人的行动理论,因而博弈模型分析法尤其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存在。

博弈论模型分析法因其普遍适用性正逐渐改变着社会科学家的思维方式,成为社会科学家“解读社会历史的现代工具”[26]。有人说,博弈论的最大贡献是博弈论的哲学思维方式推动人类思维模式向前发展。

当然,博弈模型分析法除了用来解释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更是作为独立的方法论在具体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上颇有贡献。“博弈论是行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原则上适用于一切社会科学。”[27]

崔之元在《博弈论与社会科学》一书的序言中,肯定了博弈论的方法论性质,更突出了博弈论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方法论在社会科学各领域的运用。“博弈论不仅是一门应用数学,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是关于人类理性选择行为的实质性理论。”[28]这句话强调了博弈论作为理论性科学和方法论科学的统一性。在博弈论作为方法论科学的应用方面,他说“博弈论方法论思想的应用,初见经济学,之后从理性选择角度分析问题的方法扩展到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等众社会科学领域”[29]。这句话点出了博弈论方法的理性选择分析的实质,以及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广泛使用性。

“博弈论经济学”是博弈论在经济学界引起的革命,它足以表明博弈模型分析法在经济学领域的影响。博弈论自产生之日起,就和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紧密相关,今日的博弈论方法已逐渐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博弈论方法在经济学中的重大进展发现,体现在它在微观经济学领域引发的一场方法论革命,以及在宏观经济学领域开拓的新的研究方向。

博弈论和经济学的一拍即合根源于二者精神本质上的一致性,即二者都是理性选择科学。经济学是一门有关经济问题的科学,但更代表着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是认识人们理性选择行为的方法,它不仅适用于经济学领域,还适用于政治、教育、军事等非经济领域。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正是理性的经济人,经济行为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行动,即其在各种约束下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行为。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方法是从个人出发,对任何问题的分析包括对组织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个人行为分析的基础上的,“经济学就是个体主义”[30]。所以,经济学是理性选择科学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博弈论则是理性选择科学的抽象性理论存在。博弈论为经济学提供了方法论依据。

而博弈论的博弈模型分析法在政治学领域同样产生深远影响。如G.贝克尔(Gary Becker)在《研究人类行为的经济方法》中,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婚姻问题。[31]J.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根据博弈论基本思想,提出两条著名的正义原则,成为今日福利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的研究焦点之一。[32]博弈论方法也成为西方学者研究马克思所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方法。如J.埃尔斯特与J.罗默用之得出了独特的阶级理论和剥削理论。[33]

博弈论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从主流经济学领域到政治、社会、军事领域等,博弈论成为社会科学的有效研究工具,推动社会科学各领域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博弈论开始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结合起来,形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股新的思潮即“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更准确地称为“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

关于博弈论和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对象来看。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现庞大,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其理论研究的重点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即劳资关系,更准确地说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研究劳动者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关系,包括剥削理论和阶级斗争理论,这是典型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内容。在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传统研究的立场是宏观把握,而实际上,两个阶级之间的行为的立足点是个体层次上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他们称之为“微观基础”。剥削理论的微观基础是资本家和工人的个体行动,而个体行动是理性的。处于剥削与被剥削状态的主体是个体资本家和个体工人,他们都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而剥削与否正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理性的博弈行动的自然结果。在阶级理论方面,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从个体到阶级整体的过程不是不正自明而是需要论证的,他们认为个体获得阶级身份感即阶级的形成过程是个体理论选择的结果,它包括工人与工人之间的博弈、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博弈以及资本家与资本家之间的博弈。而一旦阶级形成,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还存在集体博弈,资产阶级内部也存在地主阶级、金融资产阶级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博弈等等。由此看来,博弈论显然成为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分析的重要工具和杠杆。博弈论中的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为剥削理论和阶级理论的分析提供了思想方法和重要工具。

第二,从博弈论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状态来看。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在20世纪不断遭遇瓶颈,一方面是理论的预测性得不到支持,不断受到现实的打击,使得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遭到质疑,新马克思主义浪潮四起;另一方面理论本身的可行性无法体现,出现抽象宏观的理论无法直接指导实践的问题,平等的社会主义实现似乎遥遥无期。而与此同时,博弈论的发展却是所向披靡,在博弈理论和实践上都呈现一片大好之势,博弈论不仅成为主流经济学的支柱,而且在政治学、社会学等多领域得到充分应用。博弈论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具有偶然中的必然性:博弈论凭借其理性人假定和交互理性假定的基本精神,势必要渗透到任何社会科学中,马克思主义是社会科学理论的一员当然不可回避;在某种程度上,博弈论也拯救了危难中的马克思主义,为马克思主义的可行性或更准确地说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可行性进行辩护,用博弈论所特有的符合现实的基本假定及其理论建立其社会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虽然这一纲领本身还不完善,也远远没有达到借以指导实践的目的,但这不能成为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否定或抛弃这种研究方式的理由,而恰恰要求更多的研究者提出更完善的剥削或阶级斗争的博弈模型,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的可信性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的可信性建立更坚实的基础。

关于博弈论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优势,在前面“博弈论与功能解释的争论”之处已经有过论述,而且在后面的剥削和阶级理论中还有更明确的提及。

例如,埃尔斯特对“分配与控制(divide and conquer)”进行了博弈论的分析。用合作博弈的工具,他将收入分配模式化,作为工人和资本家组成的主体联合的结果,其中资本家控制着生产资料,工人控制着自身的劳动力。如果工人未被组织起来,联合就会在资本家和部分工人间形成,来排挤另一部分工人。合作博弈的解概念(夏普里值)让我们可以预测到,这里的剥削率会高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剥削程度,在完全竞争条件中,资本家必须分别和每个工人进行谈判,而且也比集体谈判情况下剥削程度高。这个概念依赖于以下观点,即每一主体都会根据他对联合的平均贡献而获得报酬。(第三章将重点论述)尽管这一概念具有合理性,但缺乏行为的辩护,缺乏对博弈解出现的清晰的谈判机制的考虑。实际上,合作博弈也具有了某些像功能解释那样的弱点,因为它将集体理性看成理所当然的而没有试着去提供微观基础。

再如埃尔斯特“资本主义国家理论”的博弈分析。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做了讽刺性的刻画。马克思曾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政府)也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在1850年之前的著作中,马克思直接说,国家是维护资产阶级集体利益的工具,它具有保护本阶级反对工人以及反对个体资本家的短视或搭便车行为的双重功能。埃尔斯特指出,从政府有权剥夺私人财产推出它是所有财产真正的主人,相对于说我的看家狗是我房子的真正主人;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等于说,下金蛋的鹅是养鹅的农夫的真正主人。

反过来,埃尔斯特对资本主义国家理论进行了博弈论的刻画。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有三个主要的集体行动者互相对立:被组织起来的劳动者、被组织起来的商人和政府。假定存在私人财产,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可模型化为一场微分对策(a differential game),其中工人控制利润率,资本家控制投资率。各阶级的策略选择依赖于其对对立阶级未来行为的预期。工人将考虑到利润,当且仅当某种投资发生而导致后来的消费增加时。资本家会投资,当且仅当能保证投资的结果不会被工人全部拿走。在这些期望成立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重要的,因为政府有权利从利润中征税并为投资者提供税收奖励。如果政府有自己的独立目的,我们实际上在讨论一场有三个参与者的非合作博弈。因为这场博弈不仅关系到分配,而且关系到生产,它不是一个零和博弈。所有的博弈者都参与到生产中,而在对生产的分配时则存在利润对立。再者,这场博弈具有前面所讨论过的双重意义上的时间依赖性(timedependent),因为当前的选择不仅通过影响投入而影响到将来的利益,而且通过影响理性行为而影响到将来的选择。

附录 合作与非合作的博弈论简介

一、非合作博弈理论

博弈论是决策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分支。对博弈研究的系统化,是博弈论的主要贡献。冯·诺依曼于1928年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标志着博弈论的正式诞生。博弈论的研究主要采用模型分析法,即将几种重要的行动类型构筑成博弈模型,它们有一些基本的假定、一套统一的概念,对这些行动类型的特征的研究形成了一些博弈论的基本理论。

博弈模型研究的基本概念包括参与人、策略与策略空间、支付和支付函数、均衡、博弈解等。

参与人:参与人是博弈中的决策主体,又称参与人。博弈涉及到至少两个独立的博弈参与人。只有两个参与人的博弈被称为二人博弈,而多于两个参与人的博弈被称为多人博弈。博弈论在参与人方面的基本假定是,博弈参与人是理性人,即使自己的利益和目标最大化的人。博弈参与人在与他人的竞争中进行决策,其最终目的是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策略和策略空间:博弈中存在多个可以被参与人选择的策略,博弈论用“策略空间”表示参与者可以选择的策略。如果一个博弈中参与人的可选策略是有限的,则称该博弈是有限博弈,否则称为无限博弈。博弈参与人在进行策略选择时还要受到其他人所选策略的牵制。参与人的策略具有多样性,而且相互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策略组合。

支付和支付函数:参与者在不同的策略组合下会得到一定的支付,通俗的说就是“得失”,博弈论往往用“支付矩阵”表示参与者在各种策略组合下的支付。参与人在博弈中的最终支付不仅与该参与人自身所选策略有关,而且与其他参与人所选策略有关。所以,一个博弈结束时,每个参与人的得失是全体参与人所选择的一组策略的函数,通常称为支付函数。就支付而言,可以把非合作博弈分为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零和博弈是指: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即一方支付为正数,另一方支付则为负数,二者支付相加,总和永远是“零”。非零和博弈是指:博弈各方的收益或损失总和不是零值,一方所得并不与另一方所失大小相当,不像零和博弈中的博弈各方总是对抗,非零和博弈中各参与人存在“双赢”的可能性,因存在合作的可能。

博弈结果与均衡:博弈结果就是参与者最终策略选择所造成的确定性的支付。均衡即平衡,代表着稳定。博弈均衡即一个稳定的博弈结果。均衡与博弈结果的关系是:均衡可以成为博弈的一个结果,但不是所有博弈的结果都能成为均衡。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由博弈论专家纳什提出,它是非合作博弈的解概念,即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个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好的,此时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策略;如果他改变策略,他的支付将会降低;在纳什均衡点上,每个理性的参与者都不会有单独改变策略的冲动。有些博弈的纳什均衡点不止一个。对于有多个纳什均衡点的博弈,其结果不可预测,不知道最终会实现哪个均衡。纳什还证明了纳什均衡存在性定理,简称纳什定理。该定理称:并非所有的博弈都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点,但至少存在一个混合策略(mixed strategy)均衡点。[34]

不同类型的博弈有不同的均衡及均衡求解方式。四种类型的非合作博弈的均衡分别是: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相对应的是纳什均衡(纳什,1950年),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相对应的是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泽尔腾,1965年),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相对应的是贝叶斯-纳什均衡(BayesianNash equilibrium)(哈萨尼,1967),而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相对应的是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perfect BayesianNash equilibrium)。

博弈论有三个基本的假定,它们在博弈逻辑中都转化为各种博弈行动逻辑系统的公理或推理规则。其一是“理性人假定”,即假定博弈参与人都是理性的,而理性人在博弈论中是指具有推理、决策能力并通过选择策略使自己的得益或支付最大的人。其二是“公共知识假定”,即假定“所有参与人是理性人”是博弈参与人之间的公共知识。在一个由两个人1和2构成的博弈中,1和2是理性的是公共知识,它表示1是理性的,2是理性的,1知道2是理性的,2知道1是理性的,1知道2知道1是理性的,2知道1知道2是理性的,如此等等。其三是“利益相关性假定”,即假定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选择以及选择下的利益支付是相关的,参与者的利益不仅是自己选择的结果,还受其他参与者选择的影响。利益相关性假定最能代表博弈的特征,即行动的交互性、对称性,在建构博弈逻辑系统时,通常用“对偶算子”来刻画博弈的这种特征。

博弈论研究主要有两种模型:合作博弈模型和非合作博弈模型。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人的行动相互作用时,参与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能,就是合作博弈,否则就是非合作博弈。

纳什、泽尔腾和哈莎尼的贡献主要在非合作博弈方面,他们通过研究指出,只有合作博弈中的协议构成一种非合作博弈中的纳什均衡时,这种协议才是有效的、真正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当博弈方的对抗达到一个稳定状态时,他们开始合作。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体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强调的是效率、公正和公平。二者所研究的重点也不同:非合作博弈理论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取策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即策略选择问题;而合作博弈理论主要研究人们达成合作协议后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

非合作博弈模型可以细分为更小的研究模型。考虑局中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博弈论可分为静态博弈模型和动态博弈模型。在静态博弈中,局中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虽不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先行动的人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即后行动的人决策选择不受先行动者决策的直接影响。动态博弈指的是局中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并且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策略。考虑博弈中的信息分布,局中人对有关其他人局中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支付函数有不同的了解,据此博弈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和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完全信息博弈,指每个局中人对所有其他局中人的策略空间及策略组合下的支付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就是不完全信息博弈。这两个角度结合起来就得到四种不同的非合作博弈模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当然,还有其他划分博弈的标准,如根据博弈方支付的相关性,可以把非合作博弈分为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根据博弈参与人的多少,可以把博弈分为一人博弈、二人博弈、三人博弈以及多人博弈,其中一人博弈比较特殊,它以自然为博弈的另一方。这些都可以成为博弈模型研究的对象,而且也的确有相应的博弈模型得以建立。

(1)首先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所谓“完全信息博弈”,是指这样的博弈:参与人的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等是参与人之间的公共知识。而静态博弈的特点是博弈参与人的选择行动同时进行,或者即使不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先行动者的选择信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它是这样一组策略组合,其中每个局中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其他局中人所选策略的最佳反应,任何人均不能因为单方面改变策略而增加收益,博弈均衡体现一种“双赢”或“多赢”的思想。剔除严格劣策略方法是寻求双人静态博弈纳什均衡的简便有效的方法。

(2)其次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论中的“不完全信息”,指一种博弈局势中至少有一个局中人对其他局中人或者对自己与该博弈局势有关的事前信息了解不充分。所谓事前信息,指关于在博弈实际开始之前局中人所处地位或者状态的信息。具体而言,博弈中的不完全信息具有多种形式,包括局中人对其他局中人或自己所掌握的资源、经验和决策能力没有充分了解,或对其他局中人的偏好和品味不完全了解,或对其他人可用策略的不完全了解与对参与博弈的人数的不完全了解等等,这些归纳起来就是局中人对其他人的支付函数不完全了解。

因为对博弈信息的了解不完全,局中人在进行决策时显得有些困难,他们需要对自己所不能确知的信息做出主观判断,还要猜测其他局中人的私人信息,以及猜测其他局中人对自己私人信息的猜想,这种对猜测的猜测序列可以无限继续下去。显然,原来处理完美信息博弈的手段无法用来处理这种博弈。我们需要引入一种特定的分析机制,以思想上能够接受而且技术上能够处理的方式对不完全信息博弈问题进行描述和处理。

哈萨尼引进类型论和概率论手段,通过以类型论概念构造对不完全信息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构造概率模型来描述局中人在博弈中对不完全信息的处理,从而将不完全信息博弈转化为不完美信息的完全信息博弈。这样,每个局中人具有的私人信息是他自己的确切类型,而所有局中人均知道的公共知识则是:每个局中人的具体类型是该局中人的若干种可能类型中的一种,并且这一事实为所有人共知。局中人所做的事,包括对其他局中人的实际类型做出主观概率判断,然后根据这种主观概率进行策略选择。

通过转换后,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的均衡就称为“贝叶斯—纳什均衡”。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局中人的目标是在给定自己的类型和其他人类型依存策略的情况下,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称为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贝叶斯—纳什均衡就是这样一种类型依存策略组合:在给定自己的类型和其他人类型的概率分布的情况下,每个局中人的期望效用都达到最大化。

(3)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动态博弈的特点是博弈参与者的的选择行动有先后顺序,后行动的人知道先行动者的选择。对动态博弈的描述采用扩展型的方式,如博弈树,这种表示方式在策略型博弈之外还增加了对局中人行动次序与局中人行动时所掌握的信息的描述。

分析动态博弈时,我们预设了“完美信息假定”,即假定只要决策者一行动,他就会记起在此博弈中他先前知道的全部信息,包括其他局中人过去的行动与结果,以及他自己过去的所有行动。只有在这一假定下,关于动态博弈的分析才能进行。当然,这一假定也属于“理性人假定”的范畴,一个理性的人足以能知道所有过去他知道的。

博弈树可以完整地呈现所有动态博弈要考虑的内容。顾名思义,博弈树像一棵树。它从“根”出发,在这个出发点上,局中人必须做出选择,可供局中人选用的各种各样选择表示成从根散发出去的“枝”。这个枝可以就此结束,这表示该博弈到此结束;这个枝也可能再散发出新的枝,直到博弈结束;每一个枝的末端都是一个“节点”,再也无法分成新的枝的节点就是“决策点”。

泽尔腾于1965年提出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的均衡是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即在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扩展型博弈)中,如果策略组合在任何子博弈上均给出纳什均衡,则它为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求解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的方法是逆向归纳法,当然它适合于有限的动态博弈。所谓逆向归纳法,即从以最后的决策节点为起始点的子博弈开始,求出对应局中人的最佳选择,然后在这种选择给定的情况下,倒推至该节点的前一个节点求出相应局中人的最佳选择,然后再向前倒推,直至初始节点,这样得到的策略组合就是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4)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的局中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的行动,但不能观察到先行动者的类型。因为局中人的类型是相互依存的,每个局中人的行动也传递着有关自己类型的某些信息。后行动者可以通过观察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来推断其类型或修正对其类型的先验信念,然后再选择自己的最优行动;而且先行动者也已预测到自己的行动将会被后行动者所利用,这时他也会设法通过适当选择以传递对自己最有利的信息,而避免传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因此,这个博弈过程是局中人不断修正信念从而持续选择行动的过程。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均衡解是对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贝叶斯—纳什均衡解的进一步精炼,即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简称为完美贝叶斯均衡。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即给定有关其他局中人类型的信息,局中人的策略在每一个信息集开始的“后续博弈”上构成贝叶斯—纳什均衡,并且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局中人均使用贝叶斯法修正有关其他局中人类型的信息。

二、合作博弈理论

合作博弈模型不研究理性的个人如何达成合作的过程,而在现实的合作或假定的合作前提下,直接研究合作的结果与利益分配问题。

合作博弈的意义表现在它与非合作博弈的差别上。哈萨尼认为,在博弈局势中,如果意愿表示(如协议、承诺和威胁等)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则该博弈为合作博弈;如果意愿表示不可强制执行,那么即使局中人在博弈前可以互相交往,但也只能是非合作博弈。在囚徒困境中,囚徒之间可以达成攻守同盟,如果这种同盟有外界力量保证实施的话,那么这种博弈就是合作博弈,博弈的结局为双方均不坦白;如果这种同盟没有外界力量保证其实施的话,那么这种博弈就是非合作博弈,局中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理性行为将使得这种同盟丧失约束力,博弈的理性结局则会是纳什均衡,即双方坦白。

有人指出,合作博弈是非合作博弈的特殊情形。从某种意义上,合作博弈参与人达成合作的谈判过程以及执行合作协议的强制过程可视为非博弈的扩展形式。当然,非合作博弈的重点在个体,它研究每个局中人应该采用什么策略;而合作博弈的重点在群体,它分析的是何种联盟将会形成,联盟中的成员将如何分配他们得到的支付问题。尽管把所形成的联盟看做是一个利益主体来分析博弈,而如何在联盟内部分配他们的支付则是合作博弈特有的研究内容。

博弈论建立了合作博弈模型并进行了模型分析。其中,合作博弈的表述方式有三种:策略性博弈、扩展型博弈和联盟型博弈,而联盟型博弈是合作博弈的基本表达方式。描述合作博弈模型的概念包括下列基本概念与理论。

联盟:在n人博弈中,参与人集用N=(1,2,…n)表示,N的任意子集S称为一个联盟。空集、全集、任一单成员集都是联盟。

特征函数:给定一个n人博弈,S是一个联盟,v(S)被称为联盟S的特征函数,它指联盟S和N-S的二人博弈中S的最大效用。

超可加性:对于联盟S1和S2,如果S1IS2=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2,则v(S1US2)≧v(S1)+v(S2)。如果一个联盟不满足超可加性,那么其成员就没有动机形成联盟,已经形成的联盟将面临解散的威胁。

公正的分配:设S=(1,2,…m)是博弈中的一个联盟,特征函数是v(S), X=(x1,x2,…xn)是联盟S的一个公正分配方案,则X满足条件: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3

占优分配:对于N中的联盟S,有两个分配方案X和Y,其中X是Y的占优分配,则满足: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4条件一说明在S中所有成员具有占优能力,尽量选择占优分配方案。

帕累托有效性:如果一个可行的分配方案,其结果使得不可能有别的可行分配会使得一部分参与人更好,而不使得另一部分参与人更差,那么,这种分配就是一个帕累托有效的分配。

常和博弈:对于所有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5(N),则博弈是常和的。

零和博弈:如果v(N)=0,则博弈是零和的。

变和博弈:如果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6,则博弈是变和的。通过博弈,群体利益得到增加。

本质的:如果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7,则博弈是本质的;如果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8,则博弈是非本质的。本质的博弈是变和博弈,有形成联盟的必要;而对于非本质的博弈,则没有形成大联盟的必要。

凸博弈:对于N中的所有联盟S和T,均有v(S)+v(T)≧v(SUT)+v(SIT),则称(N,v)为凸博弈。当严格不等式成立时,则称为严格凸博弈。

解:合作博弈解的核心思想是合作均衡概念。合作博弈理论求解的目的是得到博弈的理性的最终分配。较为成熟的合作博弈解包括:二人合作博弈的讨价还价解,以及多人合作博弈的核心、稳定集、夏普里值、奥曼的个人理性支付配置解等。他们具有共同的特性,即所有的解都满足个体理性,保证合作联盟的稳定性。对这些解概念背后的求解机制或者隐藏其中的理性推理机制是合作博弈逻辑研究的重点。

特征函数: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与特征值是合作博弈中联盟力量结构的标志,对特征函数的把握是联盟形成理论的前提。

一个n人博弈可能形成2n-1个不同的联盟,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十分复杂。博弈论借助于可转让效用学,给每一个联盟指定一个特征函数,以此来描述一个博弈的合作可能性。因而,特征函数的概念是合作博弈的基石,有人又把联盟型博弈称为特征函数博弈。

一个特征函数是一个博弈的力量结构的概括描述。不同性质的合作博弈具有不同的特征函数。反过来说,根据一个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我们也可以了解这个博弈的最典型特征,了解哪些联盟是有效联盟。

有的博弈的特征函数V具超可加性,即“V(SUT)〉V(S)+V(T),如果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9”,其中,V(S∪T)是联盟S∪T至少获得的最大支付,V(S)和V(T)分别是S和T保证能至少获得的最大支付,可见,联盟S∪T即使当S和T不合作时也能取得V(S)+V(T)的支付,但合作总比不合作强。

而有的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V具可加性,即,或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0

此时表明结盟与否并无区别。具有可加性特征函数的博弈称为非实质博弈,而具有超可加性特征函数的博弈为实质博弈,即存在有净增收益的联盟。[35]

如果对于任何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1有V(S)+V(ζ/S)=V(ζ),其中ζ/S表示除S成员之外的其他成员组成的联盟,那么此合作博弈被称为常和博弈。[36]常和博弈是参与人的博弈结果下的支付是一个常数,博弈总支付不受博弈过程的影响,与常和博弈相对的是变和博弈。

特征函数为每个联盟赋予一个值,即联盟的特征值,它表示联盟的价值。记参与人为1,2,3……n,于是一个联盟S是N={1,2,3……n}的某个子集。用v(S)表示联盟S的特征值,它表示联盟S中成员无需求助于S之外的参与人所能得到的可转让效用的总量。[37]联S可能遇到的最糟的情况是,其他参与人(即N-S)也组成联盟来使联盟S的支付极小化,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二人(即S和N-S)非合作博弈。我们可以计算S保证能至少获得的最大支付,即S的极大极小值。可见,特征函数赋予每个联盟以极大极小值v(s),体现一个联盟在博弈局势中的力量。其中,空联盟(即无人参加联盟)的特征值为0,即v(¢)=0。

正如二人合作博弈的“不一致同意点”(disagreement point)有三种决定方式(即非合作均衡、最小化最大值、理性威胁)一样,多人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也有三种表示方法,它们是不一致同意点的三种决定方式的推广。[38]而各种方法的区别可根据关于联盟保证进攻威胁和防御威胁的能力的假设给予解释。

如,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把特征函数定义为:行博弈的互补联盟也能导出特征函数,此为特征函数的联盟型“防御均衡表示”。而且,哈莎伊于1963年也提出,特征函数可由纳什理性威胁准则的推广来导出,我们称v为联盟型“理性威胁表示”。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2

它表示v(S),是联盟S的成员在对付互补联盟N\S的最佳攻击威胁时所能保证得到的最大效用支付和,此时,我们将V称为具有可转让效用的策略型博弈的联盟型的“最小化最大表示”。 特征函数的联盟型最小化最大表示隐含地假定了,如果联盟S中的成员决定相互合作,但不与N\S中的参与人合作,则S应考虑N\S会进攻性攻击S。然而,进攻性的最小化S中参与人的支付和,一般来说不是N\S参与人的最好利益,实际上后者也想最大化自己的支付。因为我们可以假定,在设想所有参与人最终将作为大联盟N的一部分而共同合作,并就价值v(N)的可能分摊进行谈判的时候,N\S中的参与人可以联合实施只在S中的参与人与N\S中的成员谈判破裂这种意外事件下的进攻性威胁。在这些谈判期间,N\S中的成员应该要使S中的成员害怕,若达不成协议,将激发N\S对S的进攻性攻击,因为这种害怕会使S中成员更急于避免与N\S中成员的争执并从而愿意把较大份额让与N\S中的成员。 此外,通过假定将用实质上防御性的均衡策略组合相互进

根据参与人的不同,可以将合作博弈分为二人合作博弈和n(n≥3)人合作博弈,他们的性质各不相同。二人合作博弈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博弈。当只有两个人进行合作博弈时,表示仅有的两个参与人结成一个联盟,根据联盟内成员利益相互一致原则,即参与人进行一场没有利益冲突的交互行动即合作行动,我们又称之为“纯合作博弈”行动。二人合作博弈以二人结盟为前提假设,因而可直接研究利益分配问题。在n(n≥3)人合作博弈中,其中s(n≥s)人结成联盟,与另外的联盟如n-s联盟进行博弈对抗。在三人合作博弈中,其中两人可结成联盟,与另一个单人联盟进行博弈;在四人合作博弈中,或者其中两两结成联盟来博弈,或者其中三人结成联盟与另一个单人联盟来博弈。可见,在n人合作博弈中,我们主要研究的不是纯合作的大联盟博弈,而是部分冲突的合作博弈即一般联盟博弈。

合作博弈解的核心思想是合作均衡概念。合作博弈理论求解的目的是得到博弈的理性的最终分配。在合作博弈的解概念上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看法,出现了很多解概念,但所有的解概念都包含着理性人的理性推理。较为成熟的合作博弈解包括:二人合作博弈的讨价还价解,以及多人合作博弈的核心、稳定集、夏普里值、奥曼的个人理性支付配置解等。他们具有共同的特性,即所有的解都满足个体理性,保证合作联盟的稳定性。

合作解概念中包含的“理性”可通过“支配”概念得到展现。“支配”概念就是用来比较两种分配方式优劣的工具。设x和y是两个分配,如果

(ⅰ)对所有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3,以及

(ⅱ)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4

则称x在联盟S上支配y,记为x〉sy,或者简称x〉y。具支配性的分配是更优的分配,一旦联盟发现x在联盟S上支配y,它将放弃y而接受x。合作博弈的解可通过“支配”概念而得到定义。所有的解概念中包含的分配都是具有支配性的或者说都是不被支配的占优分配方式。它符合理性人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也正是理性人通过理性的推理、决策进行的合理选择,每个人的合理选择就构成合作博弈稳定的解。

1.核心

“核心”是n人合作博弈的解概念之一。一个博弈的“核心”是这样一种分配的集合,其中每个分配都不被支配。

核心的特征可通过“核心定理”表示出来。即分配x在联盟N的核心中,当且仅当

(ⅰ)∑ni=1Xi=V(N);

(ⅱ)对所有SN,∑iesx1。

这就是所谓的核心定理。这个定理给出了一个分配属于核心的充分必要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表明在核心中的每个人分得的支付之和等于全体成员组成的大联盟N的合作支付。第二个条件表明对于其他的N的子集S,其中的成员在原来的大联盟中的支付之和不小于新联盟S的合作支付,即结成联盟N并按照其核心x进行分配是参与人最好的选择,没有人能够通过其他的结盟方式及其相应的分配得到更多的支付。

如果博弈有非空的核心,则联盟可以将总收益Vζ按这样一种分配方式分配给各个参与人,使之不仅满足个体理性和群体理性,而且满足联盟理性。此时,任何联盟在这种分配方式下的所得都不小于它独立出来时的所得,因而也就不会拒绝这样的分配。而如果一个可行的配置x不在核心中,那就存在某个联盟S,使得S中的参与人可通过共同合作并在他们自己中间分配合作收益而使他们都比在x中更好。合作博弈的核心解保证了博弈结构的稳定性和联盟的稳定性。

当我们要在理论上说明在多人博弈的联盟的形成中公正的分配方案是什么时,可借助核心解或者说核心定理。因而,联盟博弈的解概念本身又是社会科学尤其是多主体决策领域十分重要的分析方法。例如,用核心解概念分析石油市场博弈。

“石油市场博弈”的内容是:国家1拥有石油,它可用于交通系统,每桶获利a;国家2想买石油用于制造业,每桶获利b;国家3想买石油用于食品加工业,每桶获利c。其中a〈b≤c。

这个博弈的特征函数如下:V(∮)=0;V(1)=a,说明1不用和任何人结盟也能获利,而即使2和3结成联盟也不能迫使1出卖石油,所以1保证能至少获得的最大利润是a;V(2)=V(3)=V(2,3)=0,因为2和3都没有石油,所以如果他们不与1结盟,其收益总是0;V(1,2)=b,此时1可以把石油卖给2,每桶获利b,然后在1和2间分配;V(1, 3)=V(1,2,3)=c,此时1可以把石油卖给3,每桶获利c,然后在1和3中间分配。

假定上述博弈存在核心解,设为x=(x1+x2+x3)。根据核心定理可得:

(1)x1+x2+x3=V(1, 2, 3)=c

(2)x1>ɑ(S={1})

(3)x2>0(S={2})

(4)x3≥0(S={3})

(5)x1+x2>b(S={1.2})

(6)x1+x3>c(S={1.3})

(7)x2+x3≥0(S={2.3})

由(1)(3)(6)可得,(8)x2=0且(9)x1+x2=c

又由(5)和(8)可得(10)x1≥b

从(8)(9)(10)可以得出,该博弈的核心是:C(V)={(x,0,c-x):b〈x〈c},它表明:1和3结为联盟,2的支付为0,1和3共同分配合作支付c,其中分配给1至少b。1和3结成联盟,并按照核心中的方案进行分配,此时,这个联盟是稳定的。

2.“夏普里值”的求解机制

“夏普里值”是经济学家夏普里(Shapley)为合作博弈寻找的新的解概念。夏普里值是博弈开始前每个参与人(包括联盟)能够合理地期望从博弈中获得的值,也即参与人的先验实力。根据这一解概念,我们能为每个合作博弈预测到参与人唯一的期望支付配置。以夏普里值作为合作博弈的解,表示按先验实力进行分配也是一种大家公认的、理性的分配模式,这是夏普里值包含的独特的公正观。

那么,参与人的先验实力有什么特征,具体该怎样计算呢?夏普里指出,夏普里值作为合作博弈的解应该满足如下性质,用如下的三条公理表示。

公理S1:Oi(V)应该独立于参与人的不同排列,即如果π是1, 2,……, n的一个排列,则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5

公理S2:每个参与人的期望之和应等于V(N),即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6

公理S3:对定义在N的全体子集类上的任意两个特征函数V和W,有i(u+v)=i(u)+i(v)。

夏普里证明,存在唯一的函数满足上述三个公理,该函数i(V)就是“夏普里值”[39]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7

这是i(i∈1, 2, L, n)的期望效用。其中,n是全部人数,#S是联盟S中的人数,S是包含i的联盟。其中[V(S)-V(S-{i})]是i的边际贡献,是i加入到联盟S中和不在联盟S中所形成的支付差,表明的是该参与人的影响程度。甚至有时候,我们将边际贡献直接指认为参与人在所有可能联盟中作为“关键成员”或“关键加入者”的能力。[40]

“夏普里值”的直观意思是:让n人随机排序,则有n!种可能性,对应着n!个可能联盟数,其中:(#S-1)!是排列在之前的成员形成的可能排序数,(n-#S)!是排列在之后的成员形成的可能排序数,则(#S-1)!(n-#S)!可计算出i作为联盟S的关键加入者的数目,而

Ses∈S(#S-1)!(n-#S)![V(S)-V(S-{i})]

是对i作为关键加入者的所有联盟求和而计算出的i的边际贡献总量,它与所有可能联盟数n!的商就是i的边际贡献的平均数。也可将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8

解读为i作为联盟的关键加入者的概率。整个公式可解读为:在随机排序的情况下,任一参与人的夏普里值是其进入时的期望边际贡献。 无论怎样,根据上述函数式,可计算出任何参与人的先验实力(即夏普里值),然后根据先验实力拟定分配方案。而且这个分配方案是大家公认理性的,能保证联盟的稳定性。 与核心解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分析方法的应用一样,夏普里值也是分析社会现象、解释社会现象乃至指导社会实践的有力工具。下面仍然以石油市场博弈为例,计算其夏普里值。 已知V(ф)=0, V(1)=a, V(2)=V(3)=V(2,3)=0, V(1, 2)=b, V(1, 3)=V(1, 2, 3)=c,下面分别计算参与人1、2、3的夏普里值。 计算参与人1的夏普里值ф1(V),即对包含1的联盟{1},{1, 2},{1, 3},{1, 2, 3}求和,得 ф1(V)=(1-1)3!(!3-1)!(V({1})-V()) +(2-1)3!(!3-2)!(V({1,2})-V({2})) +(2-1)3!(!3-2)!(V({1,3})-V({3})) +(3-1)3!(!3-3)!(V({1,2,3})-V({2,3}))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19

同理,可求得参与人2和3分别的夏普里值:

第二章  方法论框架: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基础 - 图20

由于c〉b〉ɑ,比较三者的夏普里值,可得O1(V)〉O3(V)〉O2(V)。它和我们的直观是相符的:参与人1的先验实力最强且从石油市场博弈中的期望效用最高,3次之,2最弱。[41]

3.“个体理性的支付配置”的理性基础

奥曼(Aumann)和马斯勒(Maschler)在1964年共同提出一种新的合作博弈的解概念,即“个人理性的支付配置”。这是一种讨价还价解,该解不直接涉及分配,而直接针对着联盟。而且,间接关联着的“分配”也不是涉及对全体参与人而言的分配,而只涉及N中某些联盟的支付。

一个“个人理性的支付配置”[42]由不相交联盟B1, B2,…,Bm构成,其中B1∪B2∪…∪Bm=N,且支付向量x(x1, x2,L, xm)满足:

(ⅰ)∑i∈Bjxi=V(Bj), j=1, 2, L, m

(ⅱ)xi>V(i)

第一个条件满足的是联盟理性。这一解概念与核心解的差别是,“核心”中的支付配置需要保证对N的全体参与人的帕累托最优即满足集体理性,而“个人理性支付配置”只要求对某个具体的联盟Bj的帕累托最优性即满足联盟理性。当然,条件二说明这一解概念仍需满足个人效益的帕累托最优,即满足个人理性,这是解概念的基本标准。显然,这一观点也符合博弈方法论的基本假设,即博弈参与人都是理性人,是个人效益最大化的人。

个人理性支付配置解概念比较符合我们的日常思维,它通过考虑结盟方式的合理性来关心个体的得益。在这里,个体的期望效益直接表现为“结成最理想的联盟”,理想的联盟就会相应地有理想的支付。如某个体A加入到某公司B中,他们归属于同一个联盟,此时他们都会考虑在目前的联盟中是否是最好的——A是否该受雇于B公司,B是否该雇佣A,它们是不是符合个体理性。设有两个参与人n和m在同一个联盟中,n可能对m提出异议:“如果在目前的联盟中我不能分得更多,那么我就将参加另外的联盟,那里我将得到更好的支付。”此时,m也可能提出反异议:“我参加别的联盟也能得到更多的好处。”但若m提不出反抗议,则称n的抗议是合理的。据此,个人理性支付配置解的特点又可表述为:其中每个联盟的成员对本联盟的其他成员都没有合理的抗议。

根据个人理性支付配置解的上述特点,有人把合作博弈又称为“撤出博弈”,即在博弈中参与人有是否撤出原联盟的考虑。此时博弈的解可表述为:所有参与人都没有可行的撤出选择(合理的抗议),即目前的联盟结构是符合个体理性和联盟理性的、理想的结构,没有人想从中撤离,即使撤离也不会比目前得到更多。

正是因为合作博弈的个人理性支付配置解的符合直觉、操作简单的特点,奥曼把它用于对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和资本家之间雇佣与受雇佣关系的分析上,具体内容见后面的章节。

此外,“稳定集”是n人合作博弈的又一解概念。这是冯·诺伊曼和摩根斯坦共同提出的,它避免了“核心”概念的某些不足。n人合作博弈的稳定集S(V)是满足如下条件的分配的集合:(ⅰ)若x, y∈S(V),则x必定不支配y, y也不支配x。(内部稳定性)(ⅱ)如果z∈S(V),在存在一个x∈S(V),使得x支配z。(外部稳定性)显然,核心必定包含于稳定集之内,因为稳定集之外的任何分配都是被支配的,故有C(V)S(V)。

总之,合作博弈的解概念并不统一,每一种解概念都是针对不同的现实境况提出来的。这也恰好体现了博弈逻辑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魅力,它具有比其他数学分支更具深入具体地研究人类理性行动的能力。

以上博弈论概念与定理都是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中常用到的,因为行为主旨的关系,此处只是粗略提及,在后面的具体理论的分析中需明确之处还会更详细阐述。

[1]Jon Elster, Explaining Technical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2]转引自俞吾金:《埃尔斯特的〈理解马克思〉述评》,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

[3]参见: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20.

[4]Ibid, pp.22-23.

[5]Marx to Meyer and Vogt 9.4.1870.转引自: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21-22.

[6]埃尔斯特:《关于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和博弈论的进一步思考》。(Jon Elster.Further Thoughts on Marxism, Functionalism and Game Theory, in J.Roemer[ed.]Analytical Marx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7]Jon Elster, Further Thoughts on Marxism, Functionalism and Game Theory, in J.Roemer[ed.]Analytical Marx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8]约翰·罗默:《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分析基础》,汪立鑫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9]F.A.冯·哈耶克:《个体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序第5页。

[10]同上。

[11]转引自F.A.冯·哈耶克:《个体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序第6页。

[12]施密特:《方法论个体主义、心理学个体主义和对理性的辩护》,载韦尔、尼尔森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13]转引自F.A.冯·哈耶克:《个体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序第6页。

[14]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15]理查德·施密特:《方法论个体主义、心理学个体主义和对理性的辩护》,载《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第182页。

[16]Justin Schwartz, 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Metaphysical Individualism,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60, No.2(Jun.,1993), 296.

[17]Justin Schwartz, 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Metaphysical Individualism,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60, No.2(Jun.,1993), 293.

[18]埃尔斯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1988年第5期,第61页。

[19]埃尔斯特1988年4月11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作题为《决策的理性选择论》学术报告的演讲稿。

[20]段忠桥编译:《社会主义及其未来——约翰·罗默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2年第1期:70-79。

[21]段忠桥编译:《社会主义及其未来——约翰·罗默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2年第1期:70-79。

[22]Jon Elster, Marxism, Functionalism, and Game Theory, Theory and Society, 1982(11):453-482.

[23]Michael Goldfield and Alan Gilert, The Limits of Rational Choice Theory, Terrell Carver and Paul Thomas edited, Rational Choice Marxism[M], MacMillan press, 1995:276-277.

[24]Michael Goldfield and Alan Gilert, The Limits of Rational Choice Theory, Terrell Carver and Paul Thomas edited, Rational Choice Marxism[M], MacMillan press, 1995:294.

[25]埃尔斯特:《关于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和博弈论的进一步思考》(Jon Elster, Further Thoughts on Marxism, Functionalism and Game Theory, in J.Roemer[ed.]Analytical Marx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26]张践明:《博弈论:解读社会历史的新工具》,载《湘潭大学学报》, 2005年第3期。

[27]程广云、韩璞庚:《社会博弈理论及其应用》,载《社会科学研究》, 2003年第5期。

[28]崔之元编著:《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序第1页。

[29]同上。

[30]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

[31]G.S.Beck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Human Behavior, Chicoga, 1976.

[32]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ward, 1971.

[33]John Roemer,‘Rational Choice’Marxism, in Analytic Marxism,Cambridge, 1986.

[34]所谓纯策略,指参与者在他的策略空间中选取唯一确定的策略;所谓混合策略,指参与者采取的不是唯一的策略,而是其策略空间上的一种概率分布。

[35]参见崔之元编著:《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36]参见王文举等:《博弈论:应用与经济学发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37]罗杰·B.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于寅、费剑平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341页。

[38]罗杰·B.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于寅、费剑平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页。

[39]罗杰·B.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于寅、费剑平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页。

[40]在联盟形成问题上,根据最小获胜联盟原理,有“关键成员”和“临界成员”的概念。如果一个成员的加入能使其所在联盟转败为胜,则该成员是此联盟的关键成员或关键加入者;如果一个成员的退出将导致其所在的联盟由胜转败,那么该成员是此联盟的临界成员。此时,夏普里值可简单表示为参与人作为关键加入者的数量和所有可能联盟的数量之商。

[41]夏普里和舒比克在夏普里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力指数”概念与计算方法,以刻画投票体中参与人的先验权力大小。参见潘天群:《博弈生存——社会现象的博弈论解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潘天群:《社会决策的逻辑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2]崔之元编著:《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