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时代,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以推进绿色发展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我国“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要求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

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理论

人与自然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历史与本质两个层面来认识。

从历史上看,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史:在渔猎文明阶段,人类与自然斗争,人类只能从生态环境获得生存的需要,人类还没有空闲发现自然的美丽;在农业文明阶段,人类开始利用自然,从自然获取资源支撑自身发展,人类逐步学会欣赏自然的美丽;在工业文明初期阶段,人类自认为凌驾于自然之上,大幅从自然攫取资源,把自然破坏得千疮百孔,自然的美丽正在褪色,生态环境恶化得不适合人类生存;在发达工业文明阶段,人类已经能上天入地下海,表面上征服了自然,但是自然也猛烈报复,这时人类开始修复自然,治理污染,重新发现自然的美丽;在生态文明阶段,人与自然的关系才真正实现和谐共生,自然的美丽与人类社会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交相辉映。

从本质上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做了反复论述:马克思指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恩格斯也曾说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为了自身的发展,人类一直在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变换;同时,为了有效率地实现这种变换,人类也一直在不断地设计和创造更有效率和更加公平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本质上是人类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人文环境,正如马克思所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是一致的。”尽管在人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道路上,充满了劫掠、杀戮、暴力、强权、野蛮、不合理,但如同恩格斯所说,人类还是在这条道路上不畏艰难地为“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为人类本身的和解开辟道路”。

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指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正如十九大报告提出“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中国的古人早就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其实就是讲人类要遵循自然规律。孔子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不用大网打鱼,不射夜宿之鸟。荀子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吕氏春秋》中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这些都是讲对自然要取之以时、取之有度。恩格斯也深刻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

“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

生态经济学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针对资本主义过度追求经济增长而导致的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诞生的理论。

生态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不同,不再把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给定的外界投入品,而是作为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把生态环境所提供的生产方式看成为资本的一种类型,称为自然资本。自然资本指太阳能、土地、矿石、化石燃料、水、生物体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提供给人类的服务。自然资本是生态经济学的中心范畴。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方案》是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的理念进行了总结,提出“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指出,“要坚定推进绿色发展,推动自然资本大量增值”。

(二)新时代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思想的基本要求

生态文明的核心就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a基于这样的出发点,新时代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融入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生态文明的理念,提出了新时代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要求:

第一,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质上就是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经济与社会和谐,通俗地讲就是要‘两座山’: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第二,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大力节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第三,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十九大报告强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

a 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 .[M]. 北京 : 党建出版社,2017,p.55.

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任务,要久久为功。”

第四,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要维护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生命共同体,要有统筹、系统的思维与做法。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十九大报告强调,“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十九大报告强调,“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充分认识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第七,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创新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发展的目标,又为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全面循环,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八,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十九大报告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第九,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保护生态环境是今天的全球共识,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执政党的行动纲领,我们党是第一个,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已被写入联合国大会报告中。十九大报告强调,“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到目前为止,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珍爱和呵护地球是人类的唯一选择。”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

绿色发展领域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绿色发展中根本性、关键性的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管全局的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明确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在产权制度方面,要在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的问题;在用途管制方面,要构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各类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着力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度、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

1.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内涵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是个新名词,但是产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已经成为民众耳熟能详的概念了。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所有权(所有人对于所有物的实际上的占领、控制)、管理权(所有人委托其他主体管理所有物的权利)、使用权(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权能)、收益权(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利息和利润)及处分权(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能)。

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能发挥这种决定性作用,基于一个重要的基本条件——资源稀缺性。稀缺的资源要同时具有两个性质——竞争性与排他性,才可以通过市场来有效地生产和分配。竞争性是某些资源的内在属性,即一个人对资源的消费和使用会减少其他人可以使用的资源数量。排他性是指资源只允许其所有者使用,同时阻止其他人使用。排他性需要政府或社会组织为所有者签订社会协议保障其对资源的使用。这种社会协议便是产权。因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就是指为保障所有者对自然资源资产的排他性而设置的社会协议。

我们理解自然资源时也可称天然资源,一般来说假如获取这个实物的主要工程是收集和纯化,而不是生产,那么这个实物就是一种自然资源。

因此,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等,都属于自然资源。同时,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如空气、阳光、水体、湿地等也属于自然资源。这就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产生经济价值,还必须实现生态环境价值,兼顾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要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备稀缺性,可以为人类的越来越多需求带来供给;二是产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是有明确的所有权,只有产权明晰了,才能实现转化。自然资源资产同固定资产不同,其中最大区别在于固定资产仅包括劳动价值和稀缺价值两部分,而自然资源资产还包括生态价值。

因此,可以进行一个界定,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是对某一种类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有关权利形态的统称,是对产权权利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对某一种具体自然资源权利属性的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包括经济产权,以及易被人们所忽略的环境产权。经济产权也就是资源产权,包括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产权。环境产权是自然资源资产特有的产权,是对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产权,如排污权、排放权、固体废弃物的弃置权等。

由此可见:产权≠所有权,产权=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其他权利。

2.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的问题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涉及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如股权债权、城市房屋产权、知识产权等,已经逐步建立健全。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石,如果自然资源资产领域的产权不清,所有权人不到位,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来讲,必然会出现所谓的“公地悲剧”,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还普遍存在众多问题。

(1)所有权界定模糊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一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又委托下一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通过层层委托代理,最终由分管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所行使的所有权受到条块的多元分割,通过分权,将部分所有权分给不同的职能部门。按照这种“代理-分权”模式,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源所有者代表地位模糊,产权虚置或弱化。

(2)管理权交叉重叠

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环保、发改、交通、住建、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都拥有部分相关管理权,权责交叉重叠、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等现象非常普遍。加上所有权与管理权缺乏明确和分置,多个“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于一身,形成地区分割、部门分割、城乡分割的“九龙治水”格局。

(3)使用权缺乏明细规定

目前缺乏具体法律法规对于具体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条件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自然资源使用权模糊带来的必然结果是自然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混乱,以及分配自然资源方面的冲突,进而导致自然资源被过度消耗,严重污染。

  1.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政策进程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一项涉及面极大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在2016年底2017年初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逐步建立与完善这项制度,这些政策都将在2017年落实推进。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2016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要坚持试点先行,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内容和程序进行统一登记。

2016年12月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要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将所有者职责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分离出来,集中统一行使,负责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要坚持资源公有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点在整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探索中央、地方分级代理行使资产所有权,整合设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等方面积极探索尝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通过这项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权利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有机统一。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区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职能,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探索建立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体制。

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三、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科学的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工作。十八大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权重”。

“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高绿色指标在全部指标中的权重,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更具约束性的硬指标。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是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2017年这个办法就要用于省级的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还要参照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出台背景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多个领域。为了更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相关部门从各自工作领域陆续推出了衡量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指标体系。2012年1月,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优化沿海地区产业结构、加强污染物入海排放管控等指标。2013年3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市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研究制定水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3年5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和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市(含地级行政区)的指标体系,由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五大系统组成。2013年5月,农业部下发《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设置了产业发展、生活舒适、民生和谐、文化传承、支撑保障五个方面的20项指标。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印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制定了包括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义务植树尽责率等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2013年12月,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推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质量、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培育和体制机制建设五大类别构成。

虽然我国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指标体系,但呈现出“九龙治水”的现象,这些指标体系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合理、有序开展。

(1)各个指标体系之间存在矛盾或重复

比如,环境保护部主导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体系,与发展改革委主导的“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指标体系,虽然都试图体现五位一体的要求,但也都明显表现出各自部门的利益。前者是环境保护部在其原有生态省市县建设指标基础上设计的,综合了该部原有的美丽乡镇、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偏重于环境保护指标的评价。后者则偏重经济增长、能源领域指标的评价。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的指标体系是单纯对各自部门具体工作的评价,这些指标体系与上述两个指标体系存在众多重复指标,但对同一指标有不同的评价要求。各部门从各自角度解读生态文明,使现有指标体系基本上都仅关注或侧重局部,忽视了生态文明的综合性与整体性。

(2)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行其道的做法

这种做法使地方政府莫衷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和地方建设生态文明的合力。各部门实施的指标体系具有一定行业特色,导致地方政府面临多种考核标准,反复提供相同数据,完成许多重复工作。并且,现有指标体系只局限于有限的几种资源和环境目标,难以适应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应对解决多样化资源环境问题的需求。比如,“十一五”规划实施中,一些地方在行政问责和行政处罚等手段的高压下,为了达到能耗指标而采取拉闸限电等简单粗暴的做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群众的日常生活。

(3)指标体系的设计过于行政化

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大部分来自中央各个行政部门,是为了完成行政任务而设计的,缺乏对各利益相关方,比如学术界、法律界、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研究与诉求的表达:有的指标缺乏合法性的保障,比如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出台碳排放相关的《气候变化法》或《低碳发展促进法》,限制企业碳排放还处于无法可依阶段,由此碳排放指标的合法性就存在质疑;有的指标缺乏科学性的保障,比如PM2.5的指标存在同一区域不同环境条件的观测点会导致不同数据的情况,气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经常为此产生数据纠纷;有的指标没有考虑邻避效应,当前环境群体事件愈演愈烈,其中许多事件中相关企业或设施的环保指标已经达标了,但是由于对周围民众还会有影响,而遭到反对,政府如果单纯只考虑指标达标,就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4)生态文明建设在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所占比重小经过近几年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地方政府也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指标加入了干部绩效考核之中,但是由于之前过度关注GDP,一切以GDP说话,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手段,导致现在干部考核中有很大的遗留问题,生态文明绩效评价指标在干部绩效考核之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无法达到让地方政府干部引起足够重视的作用。由于政府部门庞杂,部门之间有些利益无法协调,生态文明指标又无法准确衡量,导致在干部考核中无法真正做到细致考核,所以地方政府官员在工作时必然更加注重GDP,轻视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主要内容生态只有一个,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分割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环保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而应当是建立在相关部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与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打破了部门封闭式决策管理模式,发挥政策合力,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对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察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1)评价的具体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2)考核的具体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评价考核的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出台的意义

(1)树立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政绩观”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提出了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衡量地方每年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进展,侧重于工作引导。

在实践中,许多干部和群众都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发展和保护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从引导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给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指标设置中“资源利用”

部分的指标权数占总权数的29.3%,在7个一级指标中占比最高,反映出转变生产方式是绿色发展的主要要求。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转变发展方式。绿色发展正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生态文明建设不是抑制发展,而是一种有促有控、调优调强的发展,反映了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办法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增长质量等纳入综合考核评价,有利于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把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协调发挥资源环境对转型发展的优化保障和约束倒逼作用,推动转变发展方式取得切实成效。

(2)提升老百姓的生态环境“获得感”

当前,以雾霾为代表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引入公众对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指标,以体现人民群众对绿色发展的获得感,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共产品、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新理念。

同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明确了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特别是,在目标赋分上,对生态环境保护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部分赋予较高分值。

《办法》把以人为本作为评价考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既让人民群众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中有更大的发言权,也保证了评价考核结果与群众切实感受相一致,增强了评价考核结果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对引导全社会共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3)改变原有“GDP”至上的“指挥棒”

根据《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可以各有侧重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同时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体现“奖惩并举”。

评价考核结果的应用,是整个评价考核工作的关键所在,是推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挥棒”,把中央关于“不简单以GDP论英雄”的要求落到了实处,突出“以绿色发展论英雄”,这将改变过去“GDP”至上的“指挥棒”,让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真正发挥作用。

当然,目前的办法还只是运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还需要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一个覆盖全中国各区域的有效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四、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的污染主要来自气、水、土三个方面,环保部还针对这三个方面的污染防治建立了三个专门的司局,做了大量的工作。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气、水、土方面的污染现状,及其近期的防治对策。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第一,煤炭过量使用导致大气污染严重。工业生产、城市生活供电以及供暖的主要资源为煤炭,工业部门尤其是高耗能部门占总能源消费量的主要部分。据相关研究统计,我国工业产业中,以煤炭为原料的行业在总行业中的占比超过80%。而煤炭燃烧过程可产生大量硫化物、粉尘和氮氧化物,尤其是近年来细颗粒物污染愈加严重,给人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二,快速城市化导致大中城市大气污染严重。我国多数城市空气质量不容乐观,多数城市的空气污染程度已达到严重污染水平。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大经济圈是我国污染相对较重的区域,单位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几倍。

第三,大气污染物不断增多且种类复杂。我国大气污染呈复合型变化趋势,污染物种类日益复杂。我国大气污染类型从单一的“煤烟型”向“煤烟+汽车尾气”转变,污染类型的增多也导致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反应,形成“二次污染”。

2017年1月,时任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介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问题时指出:2016年大气质量变化还是很明显的。2016年北京PM2.5浓度是73微克/每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9.9%,优良天数比例比2015年上升3.1个百分点,这是北京这几年改善幅度最大的一年。不仅北京在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这三个重点地区都在改善。与2013年比,改善的幅度大约在30%左右。全国层面上,74个重点城市PM2.5浓度与2013年相比改善幅度也是在30%左右。改善的速度比发达国家在同一发展阶段还要快一些。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冬季改善的幅度非常小,甚至没有多少改善。与2013年比有改善,但是2016年与2015年比没有改善。

(2)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气十条”给出了大气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具体措施。

第一,减少污染排放,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油品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第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第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第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第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第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

调整完善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第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完善国家监管、地方监管、单位监管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国家定期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第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要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十,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工艺与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二)水污染防治

(1)我国水污染现状

第一,水环境质量差。我国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排放负荷大,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达到2294.6万吨,NH3-N(废水中氨氮含量指标)排放总量达到238.5万吨,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仍有近十分之一(9.2%)丧失水体使用功能(劣于Ⅴ类),24.6%的重点湖泊(水库)呈富营养状态;全国有4778个地下水监测点,其中59%的水质为较差甚至极差;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有6个为差或极差;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水资源保障能力脆弱。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时空分布严重不均;由于受到气候以及降雨量的影响,局部水资源过度开发,超过水资源可再生能力。海河、黄河、辽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分别高达106%、82%、76%,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40%的水资源开发生态警戒线,严重挤占生态流量,水环境自净能力锐减。

第三,水生态受损严重。过度的围湖造田,侵占河道,降低了湖泊的调蓄能力和行洪能力,加剧了洪水灾害。湿地、海岸带、湖滨、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沿海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降低,渔业资源衰退严重,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35%。

第四,水环境隐患多。我国约有80%的化工、石化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人口密集地区;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仍有违法排污、交通线路穿越等现象,对饮水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突发环境事件频发,1995年以来,全国共发生1.1万起突发水环境事件,仅2014年环境保护部调度处理并上报的98起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就有60起涉及水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2)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

2015年4月,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了未来一段时间的治水方略。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及措施。

第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包括:依法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既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也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包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水质目标,严格环境准入;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循环利用、再生水和海水利用推动循环发展等。

第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超采地下水,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城镇和农业节水;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

第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共享平台建设,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要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

第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发挥好价格、税收、收费的杠杆作用。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通过健全“领跑者”制度、推行绿色信贷、实施跨界补偿等措施,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

第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监督执法机制;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第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订实施限期达标的工作方案,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机制,定期公布饮水安全状况,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对江河源头等水质较好的水体保护;重点整治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杭州湾等河口海湾污染,严格围填海管理,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第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

地方政府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制订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

排污单位要自觉治污、严格守法。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

第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土壤污染防治

(1)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2014年4月,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根据国务院决定,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的范围是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调查采用统一的方法、标准,基本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工矿业、农业生产等人类活动和自然背景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我国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较重。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抽样调查显示,污染企业及其周边点位超标率为36.3%、工业废弃地为34.9%、工业园区为29.4%。

(2)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土十条”继“大气十条”“水十条”后,千呼万唤始出来。“土十条”给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第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18—2020年底前,分别查明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第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监管重点,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第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土壤保护力度,防控企业污染,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第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用地供地管理,土壤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部门联动联管。

第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评中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控工矿污染,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废物处理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控制农业污染,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灌溉水水质管理。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第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落实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第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第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政策,发挥市场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企业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郭兆晖: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