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