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对立命题中的第二个命题所包含的对立命题通过相
互规定而综合
我们建立起来的、作为包含在我们的主要命题中的第二个命题:自我设定自己为被规定的,就是说,自我规定自己,本身包含着对立命题;因此, 这第二个命题扬弃自己。
但是,由于如果意识的统一性没有也被直接扬弃的话,那么,第二个
命题就不能扬弃自己,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一个新的综合把其中的对立命题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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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规定自己;它是一个规定者(就是说,这个字是正在行动), 因而是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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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规定自己;它是一个被规定者,因而是受动的(被规定,就其内在意义来说,总是表示着一种受动,一种实在性的缺损)。于是,自我在同一个行动中同时既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它同时既得到了实在性又得到了否定性,这当然是一个矛盾。
这个矛盾可以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来消除;而且,假如我们不用上面那些命题而用下述命题来思维,则矛盾毫无疑问地会得到完全的解决:自我通过活动规定它的受动;或,通过受动规定它的活动。这样,它们就在同一个状态中同时既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
问题只不过是:是否可以思维上面这个命题和如何思维它。
为了有可能进行任何规定(一切衡量),一般地说,必须确定一个尺度。但这个尺度不会是别的,只能是自我本身,因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的。
但是,实在性是被设定在自我中的。因此,要使刚才提出来的那个关于综合的问题成为可能,并且矛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自我就必须被设定为绝对全部(即被设定为一个定量,它包含着一切定量,并且可以是一切定量的尺度)的实在性;而且是最初地和绝对地设定的。
1.自我绝对地、不用任何根据地、不带任何可能条件地设定绝对全部的实在性为一个定量,对于这个量来说,这个设定的绝对力量不可能更大了; 而且自我设定这个绝对最大限度的实在性于自己本身。——一切在自我之中设定的东西是实在性;一切存在着的实在性是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A1)。 但是,这个在自我中的实在性是一个定量,而且是一个绝对设定起来的定量。
(A3)2.应当通过和依靠这个绝对地设定起来的尺度来规定缺乏实在性(一个受动)的量。
但是,缺乏的不是任何什么东西;缺乏着的东西什么也不是。(无是不可感知的)。因而缺乏要想得到规定,只能通过实在性的剩余部分得到规定。于是,自我只能规定它自己的实在性的被限制了的量;而且通过实在性的量的规定,否定性的量也就同时得到了规定。(凭借相互规定的概念。)(这里,我们也完全撇开了作为自我的自在的实在性之对立物的那个否定性的规定问题,而只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实在性的一个比全部量小些的定量的规定问题上。)3.一个不等于全部实在性的定量,本身是否定性,即全部性的否定性。它作为限量是与全部性相对立的;但是,一切对立物都是与这对立物相对立的东西的否定性。任何规定了的量都是非全部。
- 但是,如果说这样一个定量能够(根据一切合题和反题的规则)与全部相对立,那么,在两者之间就必定有一个关联根据;而这个关联根据就是可分割性的概念(A3)。
在绝对的全部中是没有部分的;但是,这个绝对全部可以与部分相比较,并且,可以跟部分相区别,这样一来,上面的那个矛盾就可以令人满意地解决了。
- 为了更明确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对实在性的概念加以反省。实在性的概念等于活动性的概念。一切实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的,就是说,一切活
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反之亦然。自我中的一切都是实在性,就是说,自我完全是活动的;只有自我是活动的,自我才是自我;如果它不是活动的,它就是非我。
一切受动都是不活动的。因此,除非受动跟活动发生了关系,否则受动根本不能规定自己。
这种情况当然适合我们的任务,我们的任务是要借助于活动,通过一个相互规定而使一个受动得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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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动不能跟活动发生关系,除非在这样的条件下:它与活动有一个关联根据。但是,这个关联根据不可能是别的东西,只能是实在性与否定性的普遍的关联根据、量的关联根据。受动通过量和活动发生关系,就是说, 受动是一个定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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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可以思维一个定量的活动,人们必须有一个活动的尺度,即一般活动(这在上文里曾被叫做绝对全部的实在性)。一般定量则是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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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一切活动都是被设定在一般自我中的,那么,设定活动的一个定量就是减少自我;而这样一个定量,只要它不是一切活动,就是一个受动,虽然它自在地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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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过设定活动的一个定量和通过相对着活动而反设一个定量
(不是说在活动是一般活动的情况下,而是说在活动是一切活动的情况下), 一个受动就被设定起来了;就是说,活动的那个定量,作为定量,本身就被设定为受动;并且就被规定为受动。
(我们说,被规定。一切受动都是活动的否定;通过一个定量的活动, 活动的全部性就被否定了。而在活动的全部性被否定的情况下,定量从属于受动的范围——如果定量一般被认为是活动的话,则它就不属于受动的范围,而毋宁是从受动的范围里被排除出去了。)10.现在,出现了一个 X, 它同时既是实在性又是否定性,既是活动又是受动。
a).X 是活动,只要这个 X 跟非我发生了关系;因为它是被设定在自我之中的,被设定在设定着的、行动着的自我之中的。
b).X 是受动,只要这个 X 跟行动的全部性发生了关系。
这个 X 不是一般行动,它毋宁是一个特定的行动:它是一个包含在一般行动范围内的特殊的行动方式。
(如果划一条圆线=A,那么,由 A 圈起来的整个平面=X 就与无限空间里被排除在 X 之外的无限平面相对立了。如果在圆圈 A 的内部划另一条圆线=B,则由这条圆线圈起来的平面=Y 首先就是被圈在圆圈 A 里的,而同时它又和圆圈 A 一起与无限的、被 A 排除在外的平面相对立;而在这种意义上,平面 Y 就与平面 X 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把 Y 看成由 B 圈起来的东西, 则平面 Y 就既与无限平面相对立,又与平面 X 的那个不在它的圈内的那个部分相对立。于是,空间 Y 是自己与自己相对立;因为它既是平面 X 的一部分, 又是独立存在的平面 Y。)举一个例:我思维,这首先是一句表示活动的话; 自我是被设定为思维着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是被设定为行动着的。此外, 我思维又是一句表示否定的限制的受动的话;因为思维是存在的一个特殊规定;而在思维的概念里一切其余的存在样式都被排除了。于是,思维的概念是自己与自己相对立;当它与被思维的对象发生关系时,它指的是一种活动; 当它与一般存在发生关系时,它指的是一种受动:因为,如果思维是可能的, 则存在必定受到限制。
自我的每一个可能的宾词都表示一个自我的限制。主词:自我,是绝对的活动的东西,或者是存在着的东西。通过宾词(比如说:我想象,我努力等等)这个活动就被关闭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了。(这种情况怎么发生, 现在还不是问题。)11.现在我们可以完全看清,自我如何通过和凭借它的活动规定它的受动,以及它如何能够同时既是活动又是受动的。它是从事规定的,这是就下述意义而言的:它通过绝对的自发性把自己从它的绝对全部实在性所包含的一切范围那里设定到一个特定的范围中去;而且,这也是就下面这个意义说的:只考虑了这个绝对的设定,而把范围的界限撇开不管。它是被规定的,这是就下述意义而言的:只注重它是被设定在这个特定范围中的,而对设定的自发性是被撇开不管的。
- 我们有了上文所提出的解决矛盾的那个自我的原始综合行动,并且,由此找到了一个有待我们更确切地探讨的、新的综合概念。
新的综合概念,正如原始的综合概念一样,是关于效用的概念,—— 是一种更确定的相互规定的概念;如果我们把它们与前一个相互规定相比较,并且将它们自行比较,则我们将获得对这两个综合的最完满的认识。
按照一般规定的原则,a)两个综合必定与相互规定相同,b)与相互规定对立,c)彼此相同,只要就它们与相互规定相对立而言,d)彼此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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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综合与相互规定相同。这是因为在两个综合之中,正如在相互规定之中那样,通过受动性,活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活动性,受动性被规定,换句话说,通过否定性而实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实在性而否定性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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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综合与相互规定对立。这是因为在相互规定中,并没有确定地、而仅仅一般地设定了一种相互关系。究竟人们从实在性开始转入否定性,还是从否定性开始转入实在性,是完全随便的。但是,在最后推演出来的两个综合里,相互的顺序是确定和规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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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在它们两者中顺序都是确定了的,所以它们彼此相同。
d)在相互规定的顺序方面,它们两者是彼此对立的。在因果概念里,
活动性被受动性所规定,而在刚才推演出来的概念里,受动性被活动性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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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当它被看作是绝对地被规定起来的、包括一切实在性的整个领域时,它就是实体。当它被设定于这个领域的一个并非无条件地规定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目前还没有探讨)里的时候,它是偶然的, 或者说,它是实体中的一个偶体。把这个特殊范围从整个领域中分割出来的那个界限,是使偶体所以成为偶体的界限。界限是实体与偶体之间的区别根据。界限存在于整个领域之中;因此,偶体存在于实体之中并属于实体;而界限排除某种东西于整个领域之外;因此,偶体不是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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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偶体发生关系的实体是不可思维的,因为正是通过在绝对的领域内设定可能的范围,自我才成为实体;通过可能的偶体,才产生实在; 因为否则一切实在性就该绝对地是一个东西了。——自我的实在就是自我的行动方式:就一切可能的行动方式(存在方式)都被设定于它之中而言,自我就是实体。
没有实体,偶体是不可思维的;因为要想认识某个东西是一个特定的实在,我们就必须使它与一般实在发生关系。
实体被认为是普遍的一切相互关系:偶体则是一种特定的东西,和另
一交替物互相交替着。
本来只有一个唯一的实体,即自我:一切可能的偶体,亦即一切可能的实在都是在这个唯一实体中设定起来的。——唯一实体的从某一标志来看彼此相同的众多偶体怎么可能被结合起来理解以及它们本身怎么可以被思维为许多实体(这些实体的偶体则是通过上述标志之间的与相同性并存的差异性而规定起来的),我们到时候就会看清的。
注释。有两个问题始终没有探讨,一直还是漆黑一团,一是:自我的这样一种活动,即自我通过它而将自己本身作为实体跟偶体区别开来的那种活动;二是:促使自我采取这种行动的那个东西;这后者,就我们依据第一个综合所能猜测的来说,很可能是非我的一种效用。
因此,正象在每一个综合那里经常出现的情况那样,一切居于中间的东西都可以正确地被统一和结合起来,而居于两头的两个极端则不能。
上面这个注释从一个新的方面向我们指明了知识学的研究任务。知识学将永远前进,永远在两个对立之间插入中间环节;但是,矛盾并不因此而得到完全解决,毋宁是只被继续拖延下去。比如说,两个被统一起来的环节, 我们进一步探讨之后发现它们并没有得到完全统一,如果我们在两者之间插进一个新的中间环节,那么,最后出现的那个矛盾诚然是解决了,但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我们必须采用一个新的终点,而新的终点又是对立的,又必须重新统一起来。
真正的、最高的、包含一切其他任务于自身的任务是:自我如何能够直接对非我发生效用,或非我如何能够直接对自我直接发生效用?因为它们两者是彼此完全对立的。
人们可以在两者之间插进随便一个什么东西 X,两者都对 X 发生效用, 从而两者也就同时对彼此本身间接发生效用。但是,人们立刻就会发现,在这个 X 里还必须再有一个自我与非我直接在那里会合的什么点才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人们在两者之间再插进一个新的中间环节 Y,以代替两者之间的明确的界限。但是,我们立刻看到,在 Y 里正如在 X 里一样,必须再有一个对立双方直接接触的什么点才行。而如果不通过一个理性的绝对命令,那就得一直进行下去,以至于无穷。这个理性的绝对命令,并不是哲学家下达的命令,毋宁只是哲学家所揭示出来的,它就是应当,因为非我不能以任何方式将自己与自我统一起来,根本没有非我,接合点并没有解开,只是被割开了。
人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问题。只要自我是通过非我而被限制
的,则自我就是有限的;但是,就自我是通过它自己的绝对活动而被设定的来说,自我则是无限的。
在自我这里,无限与有限两者应当统一起来。然而这样的一种统一自在地是不可能的。
争执的确通过中介早就得到了和解,无限限制着有限。但是,归根结底,由于事实表明了被寻求的那种统一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有限必须从根本上被扬弃;一切界限必须消失,无限的自我必须作为唯一和一切而单独地保存下来。
如果在连续的空间 A 中的 M 点上设置光明,在 N 点上设置黑暗,那么, 由于空间是连续的,并且在 M 与 N 之间没有冲突,必然在两点之间的某处有一个 O 点,这个 O 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黑暗,它们互相矛盾。——你们在两
者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昏暗。昏暗占有从 P 到 Q 这个区域,于是在 P 点上昏暗与光明为界,在 Q 点上昏暗与黑暗为界。但是,这种做法,你们只是把矛盾往后推移,却并没有令人满意地予以解决。昏暗是光明与黑暗的混合。现在,只有当 P 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昏暗时,在 P 上光明才与黑暗为界;并且,只有当昏暗也就是黑暗时,昏暗才能与光明区别开来,所以,P 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黑暗。
Q 点的情况也是这样。——因此,要想消除矛盾,没有任何别的途径, 只有这样:光明与黑暗根本不是对立的,而仅只有程度上的差别。黑暗仅仅是一个非常小量的光明。——自我与非我之间的情况恰恰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