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建立的命题中和在普遍的命题中所包含的对立物

的综合

命题: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规定的,恰好是从第三个原理中推演出来的;如果第三个原理是有效的,那么,这个命题也必然有效;但第三个原理必定有效,所以意识的统一性肯定没有被扬弃掉,而自我肯定还继续是自我(参见 A3)。

因此,既然意识的统一性没有被扬弃,这个命题本身也就肯定地必然有效。

我们必须首先分析这个命题,就是说,必须看看在它里面是否包含着对立物,以及包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对立物。

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规定的。因此,自我应该不规定,而是应该被规定;但是,非我应该规定,应该给自我的实在性设定界限。因此,我们已经展示过的命题里包含着下列命题:非我规定(活动的)自我(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我是被动的)。自我设定自己是受绝对的活动规定的。至少就我们迄今所理解的来说,一切活动都必须从自我出发。自我已经设定了自己为量, 它已设定了非我为量,它已设定了这两者为量。自我设定自己是被规定的,

显然就等于说自我规定自己。

因此,已建立的命题里确实包含着:自我(通过绝对的活动)规定自己本身。

我们现在暂时还完全撇开下列的问题不管,不管这两个命题中的每一个命题是否都自相矛盾,是否各自都包含着一个内在的矛盾,以及是否因此而自己扬弃自己。但是,有一些矛盾是立刻就看得出来的:如,两个命题彼此是互相矛盾的那种矛盾,以及如果我是被动的,我就不能是活动的,反过来,如果我是活动的,我就不能是被动的那种矛盾。

(诚然,活动的概念和被动的概念都还没有作为对立的概念被推演和发展出来;但是,确实没有什么进一步的东西应该从这两个对立的概念里被推论出来;人们在这里只不过利用了这两个字,以便使自己有个清楚的认识而已。可以认识清楚的一点是:在两个发展了的命题中的一个命题里被肯定的东西,在另一个命题里被否定了,反之亦然;而这一点毕竟是一个矛盾。)包含在同一个命题里的两个命题彼此互相矛盾,因而它们扬弃自己:而且, 包含它们两者于自身的那个命题扬弃自己本身。上面展示过的命题的情况就是这样。所以它扬弃自己本身。

但是,如果意识的统一性不应该被扬弃的话,它就不可以扬弃自己。因此,我们必须设法把已经指出的两个对立的命题统一起来(根据前面的说法,这并不意味着在我们的反省活动中,我们应该通过穿凿附会去替两个对立的命题臆造一个联合点;而毋宁是,由于意识的统一性,同时还有那个威胁着要扬弃意识的统一性的命题,都是设定了的,所以联合点必定已经现成地就在我们的意识之中,而我们仅仅需要通过反省把它寻找出来。我们刚才分析了一个现实存在着的综合概念=X;而从那两个通过分析所得到的命题中,我们应该能推论出来未知的 X 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让我们着手解决我们的任务。

在一个命题里被肯定的东西,在另一个命题里被否定了。

实在性和否定性就是这种情况,它们扬弃自己,并且它们不应该扬弃自己,毋宁说它们应该被统一起来,而要出现这种情况(参见 A3)就得通过限制和规定。

只要我们说:自我规定自己本身,自我就被赋予了绝对全部的实在性。自我只能把自己规定为实在性,因为它是绝对地被设定为实在性的(参见A1),而且在它之中根本没有设定什么否定性。可是,据说它是由它自己规定的:这并不是说它扬弃了自身的实在性;因为这样它就会直接陷入与自己相矛盾;相反,这就是说,自我规定实在性,而且依靠实在性规定自己本身。它把实在性设定为一个绝对的定量。除了这个实在性之外,根本没有实在性。这个实在性是在自我里设定的。因此,只要实在性是被规定了,自我就被规定了。

还应该注意的是,这乃是自我的一个绝对行动,乃是曾经在 A3 中出现

过的同一个行动,在那里,自我把自己规定为量;而为了前后联系的原因, 这个行动不可不明确地建立起来。

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正如在自我之中有实在性那样,在非我之中有否定性。既然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是被设定到自我里了,绝对全部的否定性一定就必然被设定到非我里,并且否定性本身必定被设定为绝对完全的。

在自我之中的绝对全部的实在性,和在非我之中的绝对全部的否定性,

两者应当通过规定而统一起来。于是,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并且它部分地被规定——换句话说,命题可以在双重的含义下来理解,而两种含义却必须能够同时并存。

但是,两者应当被设想为是同一个东西,就是说,正是考虑到自我被规定,自我应当规定自己,而且正是考虑到它规定自己,它应当被规定。

自我被规定,意思是说,在它之中的实在性被扬弃。于是,如果自我只设定自身中的绝对全体的实在性的一部分,则它因此扬弃自身中的那个全部实在性的其余部分(参见 A2),而且由于量的自身等同性的缘故而把实在性中与被扬弃的实在性相等的那一部分设定于非我之中(参见 A3)。一度总是一度;它是一度实在性,或者是一度否定性(比如,把全部实在性分为十等份;设定五份实在性于自我之中;则必然有五份否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自我设定多少份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设定多少份的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对立面中的那部分实在性恰恰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比如,有五份的否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就有五份的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 因此,只要自我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它就设定否定性于自身之中,只要它设定否定性于非我之中,它就设定实在性于自身之中;因此,只要它受到规定,它就设定自己为规定着自己的;只要它规定自己,它就经受着规定。而只要任务在上面已被放弃,则任务就解决了。

(任务之所以被放弃掉,这是因为关于自我怎么能够设定否定性于自身中,或者怎么能够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之中这样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回答; 而且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回答,则事情等于什么进展也没有。我们所以提醒这一点,是因为要让任何人都不会感到我们的任务解决的虚无和不足。) 我们刚才进行了一次新的综合。在这个综合中被建立起来的概念,是包含在更高的规定的种概念之中的;因为通过这个概念设定了量。但是,如果那真正是一个另外的概念,如果由那个概念作标志的综合真正是一个新的综合, 那么,那个概念与规定的概念之间的一般的物种差异必定会显示出来,两个概念的区别根据必定显示出来。——通过一般的规定,量被单纯地确定起来; 不追究它是怎么样、以哪种方式确定的:通过我们现在刚建立起来的综合概念,则一个概念的量(通过它的对立概念的量)被确定起来,反过来说也一样,对立概念的量(通过这个概念的量)被确立起来。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反过来说也一样, 通过非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自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我们可以从对立的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出发,只要我们愿意,从哪一方出发都行,而每一次都在规定一方时通过从事规定的行动而同时规定了对方。人们尽管可以恰如其份地把这种比较确定的规定叫做相互规定(按照相互作用来类推)。这种相互规定在康德那里被叫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