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行分析的综合命题的规定

自我与非我两者都是由自我而且在自我之中设定的彼此互相限制的东西,就是说,它们是这一个的实在性扬弃另一个的实在性,反之亦然(参看A3)。

在这个命题里包含着下面两个命题:1.自我设定非我为受自我限制的东西。我们采纳的这个在我们的知识科学的实践部分里将起巨大作用的命题,在目前,至少看起来还根本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到现在为止,非我只是个无;它没有实在性,因而完全不能设想在它之中怎么能够有一个实在性被我扬弃,因为它一无所有;正如它不可能被限制那样,因为它一无所是。这样一来,在非我可以按照某种方式被赋予实在性之前,这个命题看来是完全无处可用的。诚然,包含着这个命题的那个命题:自我与非我互相限制, 是已经设定了的;但是,刚才展示的这个命题是否也由它设定,以及是否包含在它之中,则完全还是一个问题。

自我也仅仅在考虑非我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限制,即是说,当它自己

首先已经限制了非我,当它已经有了限制作用的时候。

也许非我根本不限制自我自身,而只不过限制自我的限制;而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无须非我一定被赋予一个绝对的实在性,也无须上述那个有问题的被展示的命题确实包含在它之中,前面的那个命题仍然可以是真的和正确的。

2.在那个命题里还包含这样的命题:自我设定自己为受非我限制的。

这个命题是可以有用的,而且,它必须被认为是明确无误的,因为它可以从前面展示过的那个命题里推演出来。

自我首先被设定为绝对的实在性,然后被设置为可限制的,能够有量的实在性,而且是可以受非我限制的。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由自我设定的; 而且,这些都是我们的命题的环节。

这是显而易见的:1.第二个命题是知识学理论部分的基础——却又在这个理论部分完成之后才出现,这是综合论述不得不如此的情况。

  1. 第一个,至今很成问题的那个命题是知识学实践部分的基础。但是, 因为它自己是成问题的,所以,这样一个实践部分的可能性同样仍然是成问题的。

  2. 由此可知,为什么反省必须从理论部分开始进行;虽然随后即将表明,并不是好象理论能力使实践能力成为可能,反之,倒是实践能力使理论能力成为可能(理性自身只是实践的东西,只在它的法则被应用于一个对理性施加限制的非我时,它才成为理论的东西)。—反省所以必须这样,是因为实践原理的可思维性是建立在理论原理的可思维性之上的。

但是,只要是在反省,那就反正要提到可思维性。 4.由此可见,象我们现在所做的这样,把知识学划分为理论的和实践

的两个部分,简直是成问题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曾经不得不仅仅那么临时划分一下,而且不能划出明确的界限,实际上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明确的界限)。我们还根本不知道,我们是否会完成这个理论部分,或者说,我们是否会碰上根本无法解决的矛盾;我们更不能知道究竟我们是否会从理论部分被赶进一个特殊的实践部分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