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

1983 年 1 月,教育部向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发出《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就当前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七条意见。摘录如下:

一、调整、修订小学在职教师培训规划

就全国来说,多数地区力争到 1985 年,通过多种形式进修,使小学教师的多数实际文化水平达到中师毕业程度,大多数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学工作,并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小学教学骨干。然后,再用三到五年时间,使小学教师的绝大多数文化水平达到中师毕业程度,并完全胜任教学工作。

二、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略) 三、坚持培训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要认真执行《全国小学教师进修中等师范教学计划》和各科教学大纲。边远地区执行教学计划有困难的,可作某些变通,但要经省(市、自治区)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在执行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教学计划的地区,要参照《全国小学教师进修中等师范教学计划》加以调整。全国暂不统一编写小学教师进修教材,各地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自行编写教材。

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制度。凡参加中师系统进修的在职教师和干部, 都必须经过入学考试,由县(区、旗)教师进修学校根据培训规划择优录取。为保证小学教师系统进修的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严格进行结业或毕业考核,试题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时要严格考场纪律,对作弊的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要制定教师自学办法和自学考试办法。

四、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办好县(区、旗)教师进修学校(略) 五、小学在职教师进修中师毕业的待遇问题

小学在职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系统进修,凡学习期满,经过考核,达到全国小学在职教师进修中师教学计划的要求,经教育部门批准,由按照规定程度批准备案的县教师进修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鉴于前几年全国未制定统一的小学在职教师进修中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已经颁发毕业证书的地方,要对照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进行检查,如有不足,各地可采取适当办法,进行补课。

小学在职教师取得中等师范学校毕业资格的待遇问题,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进行自学的小学教师,可参加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单科结业和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应与教师进修学校学员同等对待。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师范院校每年都要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的精神,条件好的县教师进修学校,在省(市、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可每年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纳入中师招生计划,学习期满,经过严格考核,择优转为公办教师。

六、关于幼教师资的培训问题(略) 七、加强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

初等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专门机

构,领导管理师资培训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业务领导,各省、市、自治区可在教育学院或师范学校内设中师函授教研室(或独立设置),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全省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要加强对参加进修的小学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初等教育是地方事业。各地教育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人民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加强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为这一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