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管理制度规范

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0]046 号 1990 年 12 月 10 日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我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建立的一种考核制度,井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已在首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予以认可。但最近有个别地区在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不再承认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经人事部同意,鉴于中小学教师是经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后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人职发[1990]4 号)中所指的“专业证书”不包括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因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中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教师,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