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88)教试字 001 号 1988 年 5 月 21 日

为贯彻《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搞好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

  1.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管理工作,组织命题,制订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进行考务管理监督和考试成绩的抽样统计分析工作。

  2. 各省、自台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成立事业性的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机构(或委托现有的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组织考试、评卷,进行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

二、报名

  1. 凡按规定可以报考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教

师(以下简称“考生”)须到指定地点报名。首次报名须交验报考资格证明材料,由考试机构颁发《准考证》。

复考考生凭《准考证》履行报考手续。

  1. 考试机构对考生按考试科目编排考号,按分科考号顺序编考场。分科考号是考生参加该科该次考试的顺序号。

  2. 考生要缴纳报名考试费,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决定。

  3. 考生考试成绩由考试机构通知本人并出具证明。三、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1. 县(市、区、旗)设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设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

  2. 每个考场考生不超过二十名。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

  3. 考点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临时领导小组,设主考、副主考若干名,负责考试工作。

  4. 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二至三名,并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该考场的考试工作。考场外设置若干游动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 上级考试机构可向考点派监察人员二至三人。监察人员代表上级考试机构执行对考试工作、考场纪律的监督、检查。

四、试卷的印刷、交接和保管

  1. 承担试卷印刷任务的省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保证印刷质量。参加印刷试卷的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印卷期间集中食宿,与外界隔离,不回家,不会客,不因私事向外打电话或通讯,不单独行动。

  2. 试卷印出后,分科分袋密封,封袋上要注明学科名称,注意查对,严防差错。

  3. 各考点必须有专人负责,按规定日期,两人以上持领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单位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领取时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4. 运送试卷应请公安部门协助,必须专人(两人以上)、专车,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遗失,做到人不离卷。

  5. 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材料,因此应放在单独设置的保密室内,保管期内由三人以上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6. 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泄密事故,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题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7. 考试结束后,试卷的护送、保管、交接手续仍按上述办法办理。五、考试、评卷和通知成绩

  1. 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后延。如遇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考试,应立即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并申请启用副题补考。考试时间由国家教委统一规定。

  2. 试卷应在考前五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并按顺序发放。考试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停止答题。

  3. 考生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内。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准备和发放。

  4. 考场内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传出场外,不准传抄试题。备用试卷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5.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将全部试卷

(包括监考人员用卷)一律按顺序装订成册。对缺考卷、白卷、监考用卷, 应在总分档案内分别记载“缺考”、“白卷”和“作废”字样。

  1. 装订试卷时,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违纪、舞弊的取证材料不装入卷本,由考区密封保管。装订后的卷本和违纪舞弊取证材料由考点主考验收。卷本上不得签字盖章或作任何标记。

  2. 试卷装订用的封皮、密封卷头及密封签由试卷印刷单位供给,统一装入试卷袋内。

  3. 试卷评阅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统一组织。

  4. 评卷单位应成立阅卷领导小组,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负责领导、组织评卷工作。各科阅卷点可建立评卷、复查、核分、保管、后勤、保卫等小组。

  5. 在试卷发给评卷组前,应将卷本封皮密封,并编号,考场记录单也要统一封存,待评卷结束后归回卷本。

  6. 各科在评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在正式评卷前,要进行试评。

  7. 登分组人员不得是该科的评卷教师,不得更改评卷结论。

  8. 评卷、登分均应建立复核验收制度。

  9. 评卷工作结束后,应将及格以上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及其所在学校。不及格成绩不公布。不查卷。

六、违纪的处罚

  1.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中夹带、交换答案、找人代考、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包括雷同卷)或者带走试卷的, 给予单科成绩作废,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 考务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偷换、涂改考生试卷,故意放松考试纪律,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故意超标准给分或者多积分的,撤消考务人员工作职务或者取消考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3. 对出现严重舞弊行为的地方,要追究其领导责任,有组织的舞弊行为要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的处分。

七、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笔试。

  2.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4. 有关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见本规定的附一、附二。附一:

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纸张。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其他特殊需要的文具、器具、物品,考前通知。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

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方可开始答题。

三、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卷面字迹要工整、清楚。用其他颜色笔书写的试卷和将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除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接受监考人员收回试卷。不准把试卷和草稿纸带走,带走者以舞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答卷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答案,违者该科试卷作废。

十、考生在考场有抄袭他人答案、夹带、换卷或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的, 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附二: 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应考教师。

二、考前,考点负责人应组织监考人员熟悉有关规定,监考人员要对自己分管的考场进行布置和检查。

三、每科开考前三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到考点负责人处报到。考前十五分钟,一人组织考生入场,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和试卷号是否一致,应考者与照片是否相符,宣读《考场规则》;另一个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径直送考场。

四、考前五分钟,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题种类、数量及附件有无差错, 然后按顺序发卷。

五、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 按顺序依次收集试卷,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进行密封。要如实准确地填写考场记录,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行为者,要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共同取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不准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有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行为者,要按党纪、政纪或国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