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如果财货价值总是等于按劳动计算的费用,劳动就会是最好的 “价值标准”。

各种财货按数量互相交换,因而在彼此比较中体现其数值。一物与另一物比较而得的这种数值,作为一种尺度,称作物的价值。它是同长度、重量等一样的尺度概念。因此,价值自然是随着数量比例的改变而变动的。如果同样数量的一件物品可以换得更多的其他物品,人们就说价值提高了;如果这个可交换的数量变少了,人们便说价值降低了。显然,在数量比例发生这种变化时,两件物品的价值必定都要变动,而且是发生相反的变动,如果一件物品的价值提高,另一件物品的价值必然降低。至少必须这样来理解价值。在价值概念中,应当仅仅注意数量的相互关系,而不去探究这种或那种财货变化的根由。例如,假定一舍费尔黑麦过去值半时呢绒,如今值一时,则这种变化的原因,可能在于黑麦的生产,也可能在于呢绒的生产。虽然对于双方数量比例的变动,应当从一种财货的生产中去寻求原因,但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发生变化的同样是黑麦和呢绒二者的价值,而不是仅仅包含着变动的原因的那一种财货的价值。可是,一种财货要同一系列物品交换。因此, 它的价值不是决定于它同某一种财货的数量比例,而是决定于它同所交换的各种财货的比例;换句话说,财货的价值得自“这一种财货同其他许多财货保持相等关系的一整套等式”。

以上所说,实质上这是在这方面①所存在的唯一的价值概念。这种价值总是自然的或现实的价值;至于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在另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还有另一些人规定了价值的种类,多半都要归咎于不正确地解释“价值标准”概念。这就迫使我们用下面三节来详细考察上述原理。

1

“价值标准”一词的实际含义是什么?按照这个含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价值标准”?

人们利用价值以外的另一些数量的标准,可以在了解这些数量方面有所收获。这无非就是:用这种办法,清楚地认识某一具体数量(某一长度或某一重量)。可以设想,人们运用价值标准,也是想通过它,收到同样的效果。因而,运用价值标准的目的,是清楚地认识某一价值。

但是,无论某项财货(即使它本身在作价方面随时随地都固定不变), 或者李嘉图所想的劳动,都不能用来作为这种标准。假定白银的价格固定不变,又知道一件财货值 n 单位的白银,我们还是对这件财货的价值得不到任

① 这就是亚当·斯密的交换价值。斯密称其为使用价值的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在第一章中接触到了。但是, 正如切忌把价值同使用性混淆起来一样,也不能把交换价值同交换性、同财货能够交换的性能,混为一谈, 不能把交换价值当作“财货可供交换的程度”。财货可供交换的程度,取决于对财货的需要的普遍性,以及它的制造所需的劳动。因此,有一些财货,它们可供交换的程度比其他财货较高,但交换价值却较低, 例如面包同钻石相比就是如此。确切些说,财货的交换性是交换价值的基础,就象使用性是使用价值的基础一样。但是,“价值”一词既用于交换价值,又用十使用价值,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价值学说中普遍存在的混乱现象,因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极大差别的,二者只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被人用作一种尺度的财货的数值。尺度概念所特有的数量方面,在使用价值中表现为迫切需要的程度,在交换价值中表现为某项物品所交换的财货的数量。

何概念。甚至假定财货总是按等量劳动进行交换,也知道财货值 n 单位的劳动,我们仍得不到任何概念。随之,还应当追问,n 单位的白银或 n 单位的劳动同其他各种财货相比值多少?即使我们连这一点也知道,白银也好,劳动也好,依然不能占据“标准”的地位。这样,我们还得不到内在的价值概念,我们只能有了一定的价值数额,而还是缺乏一个清楚地认识价值、了解价值、估量价值数量所需要的标准。其他各种标准则是另一种情况:只要一说长度为三时,这个标准就完全起到了自己的作用。

在这方面,也不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形。一种标准,无非就是给人以明晰概念的一个单位,它必定是某一计量数的一部分;长度的标准,无非就是一个作为单位的具体化的长度。由此可知,计量,乃是把某一计量数同其中作为单位的一个具体部分加以比较。价值仅是表现为尺度的数量比例,它表明一种财货同其他许多财货相比所具有的数值。按照“标准”这一概念的本质, 对于价值来说,能够作为标准的,也只是作为单位的具体交换比例之中的某一部分。例如,一舍费尔黑麦换一时呢绒、四磅黄油、三十二夸脱牛奶,等等,那末,要求得黑麦的价值标准,便应当用黑麦同所列各种财货的某一较小的比例作为单位。比如说,应当以四分之一舍费尔黑麦、四分之一时呢绒、一磅黄油、八夸脱牛奶等的比例作为单位,把这个单位具体化,给它定一个名称,然后同黑麦的一定的价值进行比较。那样我们就会说,一舍费尔黑麦值 4(标准的单位),就象说一定的长度等于四肘一样。

可是,这种标准是异常难以理解、难以应用的。因为一种财货同一系列的其他财货交换,所以必须记住这个由大量等式构成的单位。其次,这个单位必须分成一系列其他单位,因为确定价值的细小变动时常是重要的。再次, 需要计量的财货的价值,并不总是在全部数量中均衡地变动;在各种不同的互相对比的财货中,它往往只是对某几项财货来说有所变动。如果四分之一舍费尔黑麦今后还是值一磅黄油和八夸脱牛奶 1,那它可能已经只等于八分之一肘呢绒了。这样一来,用作标准的单位,甚至必须随着仅仅一种财货的数量变动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即使克服了这一切困难,也只有在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在同样的需要占支配地位时,才能运用通用的标准。人们以稻米、棉布和植物油代替黑麦、呢绒和黄油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时,从上述交换比例中抽象出来的标准就不能用了。

2

人们探寻价值“标准”,有何企求?

同时,人们在探寻价值“标准”时,抱着各种各样的、用各种不同的手段才能达到的目的,因此首先必须如实地列举这些目的。

甲、需要价值“标准”,是为了按实际价值计量一种财货或整批财货, 例如收入或财产,也就是为了具体地了解和核定它的数值:它实际上能换取多少财货,能提供多少生活设施。

1 俄译本误为“六夸脱牛奶”。——中译者这就有可能不仅比较同一批财货在各个不同时期内的价值。而且比较各种不同的个人和民族的财产的价值。

乙、可以期望通过价值“标准”,得到各个时期价值永远相等的生产成果的合适标志。

丙、需要在同一种国家经济状况和同一个时期的范围内,按价值比较各种不同的财货,以了解每一种财货相当于另一种财货的数量。

这一点是必须了解的。如果没有这种可能,就不会有超越偶然交换的范围的经过调整的分工。因为在分工的条件下,每人都把自己的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从流通中换取自己的收入,所以,为了不受骗,也不骗人,每人都应当有可能知道,各种财货的数量,按价值来说在何种程度上相等或互异。

丁、人们希望知道,财货的生产条件是否有了变化,变化多大,以便由此作出结论:财货价值变动的原因,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财货本身? 实际上至少应当这样来表述这个目的;虽然人们有时也说,他们想按财货在各个不同时期的价值对财货进行比较。如果这里的“价值”,理解为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所说的“实际价值”,那末,这样确实是说的一回事。而一般地说,人们想做的正是这一点,从下述事实中就可以看出来:在较早的时候, 研究粮食的“价值”时,人们满足于在白银中去探究粮价,以便随后考虑到白银价值的变化情况,有可能比较今昔的粮价水准。因此人们以为,有了当时和今天都用来同一切财货交换的、其本身价格决不会变动的一种财货,就足以达到这个目的了。然而,即使存在这种财货,即使折合成这种财货时, 粮食在各个时期所值相等,也还绝对不能因此就说两个时期的粮食价值相同,因为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决定着粮食同与它对比的其余各种财货的数量比例。于是,人们就力图把握从财货方面决定其交换数量比例的原由, 仅仅从这些原由出发,去比较各个不同时期的一种财货。或者换句话说,他们丝毫不想知道财货价值有多大增减,而是想知道,它比过去昂贵了,还是便宜了,它的生产条件有无变化。

戊、希望有可能表现总是受财货价值种种变动所支配、并且同其变动相适应的地租数额。这个目的是应当如此理解的,虽然它已经表现为确定各个时期的“不变生产率”的意图。就其含义来说,这也就是乙项所说的目的。在这里,我指的是亚当。斯密已经提到的一种情况,它是在“以永久地租为条件”出售大地产时出现的,与继承租赁的一切情况同属一类。这种租金不可能取决于“永远固定的生产率”,因为后者可能极低,使卖者受损失;也可能极高,使买者吃亏。如果生产条件变化,土地出产的同样数量的产品在交换时可以换得更多的其他财货,就会发生前一种情形;如果情况起了相反的变化,就会出现第二种情形;同时,这些变化可能是出于这一方面或另一方面的生产率的变动。若是可以用某一种办法,确定在每个具体时期都同当时的生产率条件相适应的地租额,那末,买者和卖者就不必担心受到损失, 就可以当即成交,达到双方所显然追求的目的。

己、亚当·斯密说:“一个人的贫富取决于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获得生活设施和享受”;李嘉图也同意他的看法。这里说的财富, 是在绝对意义上理解的。关于它的估价,已在甲项中说过了。但是,财富也可以在相对意义上去理解。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有一批不仅具有一定类型和用途的、而且由一定的生产力创造出来的财货,同当时的发明和技能相适应。我们知道,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这批财货激增。如果拿斯密所理解的财富作一今昔对比,就不得不作出结论说:现代德国的一个小康居民比古代的皇帝富有;假若进行这样的对比,可以说过去根本没有富人。可是, 在远古时期,也有富人和穷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的财富,只应当理解为在决定于当前国民文明程度的一批财货中所占的相对份额;绝对地说,这个

份额也许只能在不大的程度上满足其占有者的需要,向他提供生活设施和享受。斯密在另一处赞同霍布斯的意见,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这只是就相对财富而言才是正确的,因为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仅仅从两人在国民财货总量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中产生。对于历史学家,同对于政治家一样, 估价和衡量这个相对财富是有意义的。

关于甲项和乙项。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非要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不可。的确,它恰好为达到这些目的服务,换一个办法,就根本不可能达到目的。

在甲项的情况下,无非就是需要估计一种财货或整批财货本身的价值。但是,只有把财货同它自身的一部分相比较,才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是说, 如果这样一部分使人得到具体的概念,可以当作一个单位,那未,只需把它用于一定的价值,就足以了解价值量。如果这一部分等于 x,它的数值是已知数,人们也就会知道,表现为 4x 的一种财货或整批财货的数值。这样,我们有了可能用特定的标准来表现财货本身的价值,同时也就有可能把两种财货或几批财货的价值拿来互相比较。

其实比较两个数量或价值,也有两种方法。具体地说,其一是外观比较, 用这种方法只能确定一个数量同另一个数量的比例,但不能同时对每项财货本身进行估价,并且以这种数值对二者加以比较。比如有人说,某一项财货或财产的价值比另一项大二倍,这样,丝毫没有谈到其中每一项财货或财产本身的价值,比较也不是从这个角度进行的。同样地,如果有人说,某一长度比另一长度大二倍,则由此还丝毫无法知道这两个长度的绝对量和与此相关的二者对比的数值,而只是知道了二者的比例。但是,还有第二个比较法。具体地说,如果说某一项财货或财产的价值为 3(一种标准的单位),另一项财货或财产的价值为 12(同一标准的单位),那就不仅能一般地知道两个价值量的比例,而且还有可能比较每个价值量的数值。同样地,如果说某一长度为 4 肘,另一长度为 12 肘,则在比较时,其中每一项本身都一目了然, 二者的这两个数值也可以互相比较。当然,只有对互相比较的数量采用同一种“标准”,才有可能进行第二种比较。如果不可能对每个数量本身进行估价,就根本无法对这二个数值作这种比较。而估价就是计量,计量就是把某一数量同它本身的用作单位的一个具体部分加以比较。因此,如果希望用这种办法在价值上比较两种不同的财产,那就唯有采用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确定互相比较的财产各自包含几个这样的单位。若有两笔财产,其中一笔等于 1000(一种标准的单位),另一笔等于 800(同一标准的单位), 对两者加以比较,不仅可以确定它们在价值上的比例,即 5 比 4,而且还可以知道二者自身的数值。

在按价值比较两项财货的第二种方法中,又应当区别两种可能。这里的区别,取决于是否在生产率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比较。如果是,则除了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以外,还有一个比较法;如果不是,就只有一个办法。有代用办法的第一种情形,将在分析丙项时详细阐明,因此这里可以省略不谈。第二种情形必须加以考察。

财货生产比例只是在同一个民族中、同一个时期内才是相同的。这些比例,在同一个时期内、不同的民族中,或者在同一个民族中、不同的时期内, 不仅可能不相同,而且一般都是互不相同的。因此,结果必然是:除了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以外,没有东西可以用于对不同民族或不同时代的两

项财货的价值进行这类比较。即使我们假定,白银本身不会发生任何价格上的变动,在生产条件可能不同的地方,以白银数量 n 表现的财货的价值,仍然不一定等于同样以 n 数量白银表现的财货的价值。而在生产条件确实不同的地方,这两个价值就必定是不相等的。因为价值的变动是由可能存在于每一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如果一项财货的价值今天等于 n 白银,几年前也等于 n 白银,那末,只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价值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可是,同该项财货对比的其他一些财货可能有所变化,这些财货的数量也决定着前者的价值,于是同样,n 量白银,其价值就不再同以前相等了。若是同意李嘉图的意见,以劳动作为标准,结果也一样。如果设想,各不相同、互相比较的一些财货数量总是以等量劳动去交换的,也就是说,财货中所包含的劳动量从自己这方面决定着财货的价值,那末,在今天和在很久以前值同样 n 单位劳动的财货 X,也并不能因此就必定在今天具有同以前一样的价值。要是在同它比较的各项财货的范围内,劳动生产率有了变化,这样,n 单位劳动从此生产出的这些财货比以前多,因为,前一项财货的调数量就相当于更多的其他财货。这时,虽然它现在和过去一样(在同一尺度下)等于n 单位劳动,它的价值却已经有所提高。除此以外本身还受价格变动影响的尺度,象现今的贵重金属,当然就更少用于这个目的。唯有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才能作为一种手段,对不一定是在相同条件下生产的两种财货的价值进行比较,并能完全可靠地起这种作用。一种财货,今天值 2(标准单位),以前只值 1(标准单位),今昔相比,价值无疑提高了一倍,因为这个标准是从价值量中取作单位的一部分,它本身也就反映了体现价值的财货的数量关系。

在乙项的情况下,要表现各个时期价值相等的产品,除了这个本来意义上的“标准”以外,同样无法找到别的手段。按照劳动和白银本身的作价要是保持不变、则劳动和白银二者的效用也就无法加以利用这个同样的理由, 要计量和比较财货在各种条件下的价值,唯有确定内在的价值,即还是要以一个作为是其本身一部分的“标准”去表现这个价值,否则无法达到原定的目的。

关于丙项。有人会说,达到甲乙两项所说的目的,获益不大,则在面临表现和采用这种特殊价值“标准”的困难之时,可以借此聊以自慰,但是, 丙项所说的目的,却是务必要达到的,不然就无法实行劳动分工。然而,这只适合于就劳动分工来谈论价值“标准”。而要正确地解释这个概念,就会明白,这是根本没有人要求运用价值“标准”,并且以此来达到原定的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要把在同一体系即相同的生产比例之下的财货价值进行比较。买卖之间的间距,一般不会长到使这种条件可能变化的程度。在比较各个不同时期内的财货价值时,只有采用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才能求得可靠的结果。当然,这个价值“标准”也可以用于比较同一时期内的两种财货。但是,因为这个“标准”极难采用,就发生了一个问题:若是各种财货的价值在生产率不会有任何变化(因为时间不够) 的同一时期里互相比较,能否采用另一个较简便的比较手段或尺度?实际上,要达到这个目的,是可以采用另一个尺度的。

拿两个财货数量按财货价值互相比较,还不等于计量价值,人们计量某一数额,是要对它本身进行估价。可见,计量一种财货的价值,就是按照在流通中用以换取该财货的各种财货数量,对它作出估价。如上所述,这种估

价,只有采用一个特定的“价值标准”才能做到。然而,在进行比较时,人们不过是要知道,两种不同财货的价值比例如何:二者是否相等,相差多少。同其他尺度类比,就能了解这个差额。如果人们要计量某一长度,这就是说, 人们要对其进行内在的估量,那未,就要拿这个长度同它本身的一部分作比较。假如相反,只是要对两个不同的长度本身之间进行比较,那就没有必要对这两个长度分别进行内在的估量;假如为了能够知道两个长度相差多少而需要一个尺度或标准,那末,也仍然不完全非要长度标准不可。若能找到一个总是准确地与长度相符合的尺度,各种长度就可以通过这个计算单位互相比较。

可见,要比较两个同类的数额,当然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标准,然而,因为这个意义上的比较不是上述意义上的计量,所以不必利用计量一定数额所专用的标准。需要的仅是一个犹如经常与财货价值同时发挥作用、可以概括它或同它成正比的计算单位。这种尺度只能十分相对地称作“价值标准”。确切些说,它是一个和价值迥然不同的、其各部分还有自己标准的独立尺度。

①然而,这些部分可以称作价值标准的代用单位,它们是为了更加方便而用于

代替价值标准的。因为代用单位与“价值标准”成正比,所以采用起来足以保证计算出来的数额就是所需要的相应的价值量。以这个代用尺度表现的若干等量(无论数量如何)的财货,总会是一批价值相同的财货;如果有一种财货,以这个代用尺度衡量,有一定的量超过了另一种财货,它也就会以同样的量在价值上超过后者。当为了既定的目的,需要价值“标准”的时候, 我们寻求了更好的代用尺度。

关于丁、戊、己项。在这三种情况下,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根本无法采用。

在丁项所说的情况下,主要是需要一个可以表现这样一类变化的尺度, 这类变化能够使每种财货发生价值变化,但其本身并不是价值变化。然而, 利用价值“标准”,只能探明价值变化罢了。在戊项所说的情况下,利用价值“标准”,可以确定土地的一定产品的价值;这个价值一旦以同一个单位加以确定,就会成为一个不变数。然而,没有人想在此确定这个数量。人们主要是想确定和找到一个确切表现财货价值一切变动的产品单位,即表现本质上经常变化的生产率的单位。为了这个目的,人们需要一个尺度。

最后,谈到己项,价值“标准”只能表现绝对财富而已。可是,关键乃是要找到一个能够表现分配国民生产力成果相对份额的计量单位。

3

什么尺度是达到丙、丁、戊、己各项所述目的的最好的尺度?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只有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才能适合于那些使甲、乙两项所述目的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在这里,我们对这两种情况没有什么可以叙述的。在丙项的情况下,别的尺度能满容易地代替“价值标

①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寻求的其实不是价值尺度,而是价值指标。这样,寻求的对象(货币)很可以比喻为温度表,确切些说,温度表也应当称为验温器。我们利用温度表,决不能测知温度本身,而只是获得水银扩张的相对量,我们据以算出相对的温度。同样地,通过货币,我们不是术得价值本身的数量, 而只是求得对白银或对劳动的比值,从中测知相对的价值量。

准”。在丁、戊、己三项的情况下,“价值标准”甚至非用另一种尺度代替不可。

什么是最好的尺度呢?

关于丙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流通本身为自己创立了现代金属货币。当然,在这里,我们所应当考察的,是履行“价格尺度”职能的金属货币, 而不是作为流通手段的金属货币。在履行这种职能时,金属货币这种商品, 由于与其他各种商品对比,成为一个可以用于比较各种不同财货的价值的尺度。商品按所能换取的金银的重量来计量。而因为一切商品都可以同金银交换,所以,在其他条件相等时,按金银重量计量商品,总是应当准确地符合于对其价值的计量。以一马克白银表现的商品量(在其他条件相等时)所具有的价值,恰好比相当于二马克白银的商品量少一半。但是,这个代用尺度是否总准确地符合于价值尺度,是否总可以用来比较价值,正是取决于这些相等的其他条件。

贵重金属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是劳动所生产的商品,因此它也同其他商品一样,受生产率和价格变动的影响。这样,它在用作中间尺度时,有两种可能,使它无法确切地表现价值量:

  1. 因为,有一些商品的数量决定着另一种商品的价值,这些商品的生产条件可能发生变化;

  2. 因为,用作尺度的物品也可能在这方面发生变化。

假如白银本身不会发生任何价格变动,则只有第一种可能。而在这里所分析的情况下,人们经常只是希望比较同一时间内或一个短时期内商品的价值,因为卖出通常是为了重新买进,而且实际上也是立即买进。于是就创造了进行比较的相同条件,因为商品(包括用作尺度的商品在内)的生产条件不会这样迅速地改变。因此,这就犹如白银不会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一样,有可能在流通中使用白银作为价值的代用尺度。只是在人们要以白银形式把一定的价值量寄存或储蓄一个较长时期的情形下,上述两种可能性才会使白银所表现的价值逐渐地发生很大的变化。一旦用作尺度的商品的生产条件可能发生同其他各种商品的发展相反的变化,差额就会更大。其他一切商品本身可能变得更便宜,而贵重金属则可能变得更贵。

不受价格任何变动影响的商品,既可以用作代用尺度,也总会等于制造财货所消耗的劳动。但是,这一点,唯有在一个前提下才是正确的:财货量互相交换时,总是交换相同数额的费用或相等的劳动消耗,因而财货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着相交换的财货量,也就是决定着财货的价值。大家知道,李嘉图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是实际存在的。我们在证明第四原理时耍再次谈到这一点。然而,这里还必须补充一个使上述前提改变形式的另一个前提。甚至在同一个时间内,同样的财货也未必是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制造的。由于某地的自然肥力较大,或者机器构造较好,或者某一工人比较灵巧,同一数量的财货可能在同一时期内,在有的地方比其他地方体现较少的劳动。如果从字面上去理解第一个前提对同一种财货的意义,那末,n 单位劳动就会在同一时期内体现为数量不等的同一种财货,劳动就不能用作同一时期的价值代用尺度,其原因,与白银不能用作不同时期的价值代用尺度一样。可是, 在进行同一时期内的比较时,白银能够完成这项任务,因为如果两人生产同一种财货,即使一人的条件较好,另一人的条件较差,由于市场竞争,这种财货仍然总要以相同的数量交换同一数量的白银。对于劳动,我们应当这样

肯定:同一时期内的同一种财货,包含着等量的劳动。一旦劳动成为实际尺度,这就会表明,只是发生了象现在通过市场竞争而发生的同一种情况。

从这些前提出发,不难相信,作为价值的代用尺度,劳动能象白银一样胜任。以 n 数量的白银计量的财货甲,必定同以等量白银计量的财货乙具有相同的价值;与此完全一样,包含 n 单位劳动或以劳动量 n 计量的财货甲, 其价值必定等于同样以劳动量 n 计量的财货乙。在前一种情况下,n 单位白银代表同它本身相等的价值量,即相当于同它交换的财货量,等于它本身; 同样地,在上述前提下,n 单位劳动总是代表等量的财货并因此对包含着这个劳动量的每一种财货,确定相当于它所交换的等量财货或等量价值。如果我正确地理解盖尔曼对此所表示的一个异议,那末,他是认为,包含 n 单位劳动的财货,其价值并不是一贯等于同样包含 n 单位劳动的其他财货,因为参与制造财货的还有资本,各种不同的财货可能以不同的比例使用资本,所以,包含 n 单位劳动的财货量,如果在生产中使用了较多的资本,就不可能同等量劳动所制成的另一些财货相交换。然而,我必须指出,资本也要还原为劳动,在 n 单位劳动的概念中已经包含了这个还原为劳动的资本。当然, 在制造某一数量的财货时,可能比在生产另一数量的财货时使用较多的资本。可是,如果二者都以劳动表现,则只可能发生两种情况:一是,在生产某种财货时使用资本较少,但使用直接劳动较多(或者相反),结果,在两方面,依然都是 n 单位的等量劳动;二是,两方面的劳动量不等。此外,这个异议只是说,我们上面所肯定的第一个前提是不现实的。这就是说,流通过程不可能使包含等量劳动、但生产时使用不等量资本的财货,作为价值相等的财货相交换。然而,我设想有这种可能,并且希望目前采用的这个前提只是表明,劳动这时可以用来作为白银一样的代用尺度。

白银以其重量作为自己的标准,重量也就成为“价值标准”。劳动则以时间单位作为这样两种标准。

第一章已经说明,财货所值的劳动以时间单位作为自己的标准。如果说劳动完全可以用作价值的代用尺度,那它就是利用本身的标准成为这种尺度的。实际上,使用这些标准,同使用白银标准一样方便;包含在某一财货量内的劳动时间,也很容易地按照财货的特定单位进行划分,就象一定数量的财货所值的白银量很容易地同财货一起被分成几份一样。例如,二十四时呢绒值十二德国塔勒,则一时值十五银格罗森;如二十四时呢绒值十二劳动日, 则一时(假定一个劳动日等于十小时)值五小时。这就是说,在一种情况下, 二十四时或一时呢绒相当于值十二日或五小时的其他各种财货。一个人如果习惯于把财货的代价表述为一日、二小时、五分钟,——同时并没有忘记各种财货必须以等量劳动相交换这样一个前提——那末,他无疑很快就会明白,财货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是可以用作“价值标准”的。

实际上,比白银,劳动时间还有一个优点。白银如同其他一切财货一样, 受生产领域所发生的变化的影响,因此它与劳动时间相反,是一个变化不定的尺度。例如,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以白银表现的一舍费尔黑麦的价值本身有了变动,以前值一德国塔勒如今值二德国塔勒,那末,这种变动的原因既可能在白银那一边,也可能在黑麦这一边。如果以劳动表现的一舍费尔黑麦的价值有了变动,过去值一日,如今值二日,则可以有把握他说,这种变动发生在黑麦这一边。不过,白银的这种变化,在同一时期内是微不足道的。而此处所说的,也只是在同时期内使用白银作为达到既定目的的一种手段,

因此,劳动在这①方面没有任何实际的优点,有的只是理论上的优点。对于各个不同的时期,利用劳动,会便于计算过去时期的价值。因为,虽然在用白银作为价值尺度时,同以劳动作为尺度时一样,价值变动的原因只会寓于互相对比的财货之中,但是,如果用于计算财货价值的手段自身在本质上是不变的,则可以较容易地了解这些原因。这时,我们可以较少进行一种复杂的计算。

关于丁、戊、己项。在这几种情况下,白银一般不能利用,劳动则最为适用。只有在这情况下,即如果白银本身不会受任何价格变动的影响,它也就可以同劳动一样,很好地用于这方面的目的。

关于丁项。因为只有劳动才是财货价值的准则,因为劳动同时又是一个本身不变的尺度,有自己的以时间为单位的标准,因此,它可以准确地表现每种财货的价值变动,使各种财货可以在这方面互相比较。它是麦克库洛赫所理解的“实际价值”的唯一尺度。如果一种财货以前值四日,现在只值半日,那就仅具有它以前价值的八分之一;如果在这方面拿它同过去也值四日、如今只值一日的另一种财货作比较,那末,可以有把握地说,后一种财货的价值减少的幅度,只是前一种财货的一半。白银唯有在其本身不会受任何价格变动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同样可靠地用作进行这种比较的手段。

关于戊项。地租的价值是变化不定的,但地租经常适应于财货价值的变动,劳动可以同样可靠地用于计量即确定地租。只是应当算出每个时期包含在产品——土地净收入中的劳动量,从中扣除买者或继承租赁者所摊到的份额,余额就等于地租。例如,若土地净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为一千日,这个净产品的百分之二十留归买者,则地租额等于八百日。地租用这个尺度表现以后,就一直适应于财货价值的变动。这也就是说,它成为这样一种地租, 对它规定一定的数额,永远不会由于价值变动的原因而破坏买者和卖者的分享净收入方面的比例关系。因为,如果同农产品对比的其他一切财货,有朝一日由于生产中的变化而比较便宜了,农产品的价值因而增加,那末,以这个尺度表现的地租和留归买者的一部分净收入,也要在同等程度上增加自己的价值。这就是说,如果人们希望在价值比例发生上述变动时订立一个新的契约,则地租和留归买者的净收入二者都会保持不变。假若价值变化是由于农产品方面生产率的变动,或者是由于两方面同时发生的变动,情况仍然一样。

大家知道,白银本身若是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就不能用作这种尺度;只有当它成为本身不变的尺度时,才能同劳动相提并论。粮食也很少能用于确定这种地租。如果由于一舍费尔黑麦的价值下降使粮食生产条件有所变化, 以粮食表现的地租就会变得过低,这不仅是因为黑麦的价值降低了,而且是因为一定数量的黑麦如今构成了一份较前减少的实物净产品。如果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使一舍费尔黑麦的价值有所提高,以粮食表现的地租就会由于两种相反的原因而变得过高。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更加详细地予以考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利用劳动来确定这种地租。无疑地,人们想求得一个永远确定不移的地租,同时希望它也就是在每一个时期都适应于一定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并且总在土地净收入中占同一份额的地租。可是,在农业关系发展过程中,后一种地租并

① 然而,使用劳动作为价值尺度时,劳动的另一些实际优点会改变社会界的面貌,这一点下面再谈。

不总是符合经常适应于财货价值变动的前一种地租;唯有在无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动,总是只在土地上投入同一劳动量时,这两种地租才相符合。但是, 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同一块土地上投入的劳动量是随着民族的兴衰时多时少的。

第一种情况——投入土地的劳动量有所增加。这种情况发生于:或是以前已经占有但没有耕种的土地如今也开始耕种;或是,若旧的经营制度被另一种制度所代替,即以前已经耕种的土地如今进行更加精细的耕作(土地停止休闲,不再用作牧场)。无论哪种情况,净收入都有增无减。生产率则可能下降,可能上升,或者可能不变;它决定着粮食今后的价值(这里是指从粮食方面起这种作用,撇开了与粮食对比的各种商品同样可能发生的生产率变化)。如假设生产率和相应的粮食价值保持不变,就会很清楚地看到,以前确定的地租不再适应于已形成的比例。因为净收入现在可能值一千二百日

(取决于劳动量的增加),既然原定为八百日的地租如今照旧不变,则地租同全部净收入及其留归买者的份额的比例就要发生变化。前一个比例,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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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在为 3 。 但是,如果随着劳动使用量的增加,生产率也有了变动,以

劳动表现的地祖也就要随着变动,因为它是完全适应于财货价值的变化的; 不过,就地租与净收入的比例来说,当粮食价值毫无变化时,地租仍然是发生了不利于卖者的变动。

第二种情况——投入土地的劳动量有所减少。这时所发生的一切,同上述状况相反。或者是,原来的一部分耕地停止耕种;或者是,迄今采用的经营制度被另一种较粗放的耕作制度取而代之。无论是这种或哪种情况,净收入都有减无增。决定粮食价值的生产率这时可能增长,可能降低,也可能照旧不变。我们假设生产率不变,那未,由于劳动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净收入可能已经只值九百日。虽然既定的地租本身仍然保持不变,它同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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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现在却发生了不利于买者的变化。以前这个比例为 5 ,如今则为 9 。

如果生产率同时有了变动,那末,虽然以劳动表现的地租是随着粮食价值由此发生的变化而调整的,地租同净收入的比例毕竟还是要改变的。

在罗马帝国衰落时期,它的经济往往是在帝国兴盛时期所订立的继承租约和地租契约的基础上经营的。上面所说的后一种规律,必然地引起了农业阶层的贫困化过程,这个过程加速发展,直到农民不得不抛弃田园和土地为止。西方文化自从奠基于德国以来,一直方兴未艾;如果订立继承租约和地租契约的习惯十分普遍,前一种规律就会产生丰硕的成果。在英国的无所不包的大地产中(亚当·斯密在第一篇第五章中谈到了这种地产,他仅仅想用标准的易变性来加以说明),这个规律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农业的发展中,必然会出现这样一个时期,从此以后,投入土地的劳动量无法再增加了;这时,无论扩大耕地面积,或者采用更精细的经营制度,都不能提高土壤的利用率。从这时起,劳动就成为确定地租的手段,不仅能确定经常适应于财货价值一切变动的地租,而且能确定——就土地生产率状况来说——总是同生产率状况相适合的地租。因为,从此以后,等于八百日的地

① 俄译本为 1/3,显系 2/3 之误。——中译者

① 俄译本为 9/10,从前后丈看,显系 8/9 之误。——中译者

租,无论它以粮食表现的内容如何变化,也无论它的价值怎样变动,总是在净收入中占同一个份额。可是,以八百舍费尔来说,如果一舍费尔的价值有了变动,加以八百舍费尔在净收入中不再占有原来的份额,就会因而有别于既定的地租水平。

在农业发展进程中,劳动不可能作为一种手段来表现一贯受生产率状况支配的地租,而且根本不可能有这种表现手段,为什么呢?这是显而易见的。原来,农业的发展演变如果是向上增长,就会发生一种作用:犹如买者在他已购的土地之外附带得到了一块新地,在订立租约时,丝毫没有规定这块土地的地租,因而买者如今就把这部分地租完全据为己有;若是农业生产下降, 就会发生另一种作用:无异买者失去了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却照旧继续支付全部土地的既定租金。

然而,即使农业在发展中达到一个固定的水平,劳动因而也可以用于确定同生产率状况相适应的地租,则如此表现的这种地租,仍然可能获得同人们的期望相异的内容。这是由于利息率变化不定的缘故。如果利息率下降, 买者可以少用一些他所获得的产品,去支付在经营中占用的资本的利息,他在地租中占有的相对份额就有所增加;如果利息提高,他就要从自己原有的地租份额中再取出若干部分去支付资本利息,他所占的份额就会减少。这样, 既然劳动又是经常反映财货价值变动的一个指标,因而人们必然认为,要达到这个目的,用劳动比用白银更好,那未,买卖双方在采用劳动指标时,为了消除农业发展过程和利息率变动的影响,终究还是必须在确定地租的同时,讲明地租在净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并且在过了一段较长的时间以后,重新考察这个份额,以便按照需要提高或降低地租。

关于己项。如果某一个时候说某人有一千德国塔勒的收入,这样,对于他的绝对财富和相对财富,都同样没有说清楚。没有说清楚绝对财富,是因为这里没有直接表明:此人凭借这笔收入所能拥有的各种生活资料其价值本身多大;没有说清楚相对财富,是因为这里更没有指出:这个单位所体现的财货量与其他个人同时所获得的财货量的比例如何。即使白银本身丝毫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以白银表现的收入,在这方面也仍然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劳动不能用于表现绝对财富,这一点,李嘉图在反驳斯密时已经证明过了。其直接原因在于这样一个真理:相同的劳动量并不总是代表同一数量的财货。然而,一个人以劳动表现的收入,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大家对他的相对财富有一个概念,而无需了解此人所属国家的总收入。原来,一个国家的总收入(就价值来说),等于直接劳动产品加上体现工具磨损的劳动。假如土地和资本归国家占有,假如不存在使一部分产品转归私有者所有的产生租金的所有权,收入就应当只是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每人所得到的份额, 或他的收入,就会等于他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比如,一个人工作二百日,他的收入就会等于二百日。在这种情况下,收入是准确地随着每人完成的劳动日数而多少不一的。可是,在这种状况下,还是无法从某人以劳动表现的收入数字中了解他的相对财富,因为如果不知道其他人的收入,就无从知道此人的收入同后者的比例。然而,在大部分劳动产品分配于少数占有者之间、有些占有者所得收入多于个人劳动应得数额的情况下,以劳动表现的收入就能够使人们了解,这项收入的获得者是否属于富人之列;至少,在收入数字超过每个人一年可能完成的劳动时间时,可以做到这一点。假若一个人一年的收入等于一千日,他当然是一个富人,因为他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收入,只

是因为许多人得到的收入,都少于一旦土地和资本归国家所有、按照他们消耗的劳动所应得的份额;换句话说,是因为许多人都相对贫穷。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以劳动表现收入,也只能大致判断相对财富额。

在结束本章时,我必须归纳其中几条基本原则。

价值,是一件物品对于其他各种物品来说所具有的数值,这个数值也就是一个数额。因此,它本质上是实际价值。要计量某一价值(某一数额)即确定这个价值本身,对它作出估价,就需要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就其概念本身来说,无非就是被用作单位的价值本身,显而易见是价值本身的一部分。然而,这样的价值标准不仅极难表现,而且,在不同需要的各种环境中,它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而实际上,甚至在最重要的情况下,这种“价值标准”也是根本用不着的;在某些情况下,似乎人们在寻求它,却也无法加以使用。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只是想在价值上比较同一环境中、同一时间内的各种不同的财货。为此目的,必须把这些财货换算为一个共同的标志, 它必须是一个尺度,它的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标准。这样的尺度,恰好可以用于对各种价值进行比较,因为它(在同一环境中、同一时间内)虽然不直接计量并确定财货价值本身,但却总是适应于财货的价值,随着价值的改变而变动,因而它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总是确定着相应的价值。这实质上是价值的代用尺度①。现在的问题是,什么代用尺度最好?回答是,无疑地,最能保证一贯准确地反映财货实际价值的,就是最好的尺度。大家知道,贵重金属有一个缺点:它的作价基础本身是会变化的。相反地,劳动是一切财货的价格规定的自然基础。如果因此设想——无论这一点已经存在,或者处于酝酿过程中——,财货所交换的数量,总是适应于每种财货中包含的劳动量, 换句话说,财货甲总是同一定数量的财货乙相交换,或者价值相等,这个数量就是甲乙两种财货中的等量劳动;再换一种说法:值 n 单位劳动的财货量只是同值等量(n)劳动的财货量相交换,那末,劳动不仅可以同贵重金属一样地用作财货价值的代用尺度,而且可以比贵重金属更合适地用于这个目的,因为它非但不是一种受价格变动影响的物品②,而且总是财货价值的不变的尺度。在这个前提下,劳动可以同本身丝毫不受价格变动影响的财货一样有效地用于这个目的。同样地,人们力图利用“价格标准”达到的其他目的, 也可以最有效地(在上述前提下)用劳动来达到。

① 人们通常把不是以白银表现、而是以硬币表现的财货价值称作名义价值。这个词更适用于以代用尺度表现的价值,即以白银表现的价值。于是,问题 就在于:怎样最恰当地表现财货的名义价值?

② 不言而喻,这里我们所说的劳动,不是雇佣劳动,而是作为财货价值尺 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