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国家经济状况的认识

一 一切经济财货都以劳动为代价,并且仅以劳动为代价。

为了证明这个原理,我必须先提出两个论点。

第一,我只把物质财货包括在经济领域之内。实质上,每个经济理论家都是这样做的,尽管有人在自己的著作中一开始想证明这里也包括非物质财货,但在以后的论述中就不再提到它了。此外,按照那种人的观点推论,如果愿意精心钻研,就不应该去写国家经济,而应该去写政治,写最广义的政治;又如在研究实业科学时,也必须考察法学和神学,以及农业和工艺学。可是谁也没有发现有人企图这样做。正因为如此,即使在这种错误观点被萨伊大加宣扬的法国,也不得不再次把“货殖学”列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而货殖学正是一门经济科学。可以说明一下,这种错误观点实际上是怎样产生的。众所周知,重农主义者所谓的生产性是指什么。亚当·斯密指出,“他们使用这个词,含义是不正确的”,虽然如大家所知的,斯密并没有从实质上驳倒他们。他是根据这个词的语法意义去证明这一点的,因为按其语法意义, 它可以同样地既适用于工业劳动、运输业劳动,又适用于农业劳动。但是, 斯密当时显然是认为,不言而喻,在经济科学中,只能谈论财富的特殊对象。然而,他的门徒却沿着这条纯粹从语法上解释概念的道路走得更远了,他们进而反对斯密,证明(以他反驳重农主义者的那种理由)他使用这个词,含义也是过分狭隘的。不过他们从来没有反躬自问:这样一来,是否每种有效的活动、即具有有用成果的活动部成为经济活动,而其成果都成为经济对象了呢?而这个问题正是全部症结所在。在萨伊的著作中,这个一鸣惊人的petitio principio(预期的原理)是毫不含糊的。每逢他证明各种有用的活动都具有生产性的时候,他总要加一个注释:“可见,威里伯爵说公爵、官员等的活动不直接包括在国民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内,这是不正确的。” 且看,原来并不是生产和产品这两个概念的语法意义决定着国家经济的范围;这一点,至少是需要加以证明的。

第二,我认为,“有用的物品”、“具有价值的物品”①和“财货”,不是同一的概念。因为不宜在这里全面论证这个断言,我只须分别解释一下这几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有用”,我是指人所公认的某件物品可以用作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的这种性能。“有用”具有完全客观的基础,这个基础在于物品的具体性能,而根本不以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因此,“有用的物品”就是被公认为具有这个客观基础、能够以一定的方式用作某种手段的物品。这些物品本身再也不是什么别的东西。人是否真正抱定某一个目的,而这些物品就其客观性能来说恰能用来达到此目的,——这从上述概念中无法判断。这一点只是在“具有价值的物品”的概念中才第一次表现出来。因而,人这时真正抱定一个目的,只有借助于对此有用的手段,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于是他就进入一种似乎从属于物品的状态。这种状态叫作需要;物品只是作为一件满足需要的东西,才获得那种称为“价值”的意义。价值不是物品的质量,而是物品的一种 status(状况。——俄译本校者),物品处于这种状况,是由于对它的客观性能的需要。可见,“具有价值的物品”是比“具有效用的物品”①

① 不言而喻,我这卫指的只是所谓使用价值。

① 即“有用的物品”,下同。——中译者

较狭义的一个概念。“具有价值的物品”的数量由需要来决定,“具有效用的物品”的范围也只不过是这个由需要决定其数量的活动场所。人的认识自由只是从具有价值的物品开始的,因为目的的决定——需要只是随目的而产生——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具有价值的物品”本身又无非就是需要的有用之物。这些物品要成为财货,必须处于一种在实际上直接被人支配的状态。这种状态使人可以用它们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它可以叫作经济占有。“财货”是被占有的“具有价值的物品”。“财货”世界与“具有价值的物品”世界的关系,同“具有价值的物品”与“有用的物品”的关系一样。人的认识使“有用的物品”成为“具有价值的物品”;同样地,人的活动使“具有价值的物品”成为“财货”。财货除了自己独有的特征——被占有——以外,还必须含有、也确实含有效用和价值的特征。要使财货不再脱离财货世界,它的这三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一件物品沉入海底,它就不再是财货了,正象一旦永远不再需要它,或者它的客观效用被消灭时,它也就不再是财货了一样。

正确地阐明“经济”这个概念,才能确证上述两个论点。阐述“经济”, 也就是开始证明我们的原理。

经济就是以尽可能更好地满足需要为目的的现有财货的管理。把经济仅仅说成是争取达到这个目的的一种“努力”,是不够的。一无所有、偶尔摘取果实的人不是在经营,而是在劳动。只是在他已经握有加工制造出来的东西时,才开始有经济。这时,他可以精打细算,也可以铺张浪费;他在力争达到经济目的时,或者一帆风顺,或者情况不妙。这里不宜更详尽地论证这个概念的界限,可是不难证明,每种真正的经济活动,为什么只能用现有财货的管理这个概念来加以概括。而在经济领域自然地划分为生产经济、国家经济和消费经济或家务的时候,这个界限就显现了出来。

但是,正如这个界限能对经济财货的物质性提供新证据一样,这种管理的合理依据可以证明:在物质财货之中,只有以劳动为代价的财货才是经济财货。

人如果毫无需要,因而不要任何财货来满足需要,或者财货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无需人的努力,直接供人使用,如同空气和阳光那样,那末,人就不会去肩负经营管理的重担。在后一种情况下,何必还要去管理那些从来就存在,而且永远存在的源源不绝的财货呢?这种管理,就象对空气和阳光的经营一样,是不需要的。但是,自然界直接赋予人类、人只要施展其机体的功能就能加以使用的物质财货,为数极少。几乎所有的财货最初都不是这样直接供人使用的,只有通过人的活动才能供人使用。诚然,这种活动具有不同的强度。它从最简单的猎取、简单的伸手摘果或搬取石块直到用蒸汽机进行最复杂的工作。可是,这种活动必然表现干最初不是自然而然地直接供需要者使用的一切物质财货之中;其次,这种活动就其本性来说,在它的各个不同阶段都是同一的,因为它随时随地都是使人的精力和人的时间服从和适用于占有一定物品的目的;因此它随时随地都是牺牲和抑制自己的主观意志;总之,它随时随地都是劳动。

于是,这里有目共睹的,是经营管理的唯一的合理基础。须知,人有无穷无尽、日新月异的种种需要,只有那些还没有被人占有的物质资料才能予以满足。那些物质资料往往还不完全具备应有的客观效用,并且在满足需要的过程中就要不断消耗掉。为了掌握这种物质资料,人最初除了有限的精力

和有限的时间以外,一无所有。可见,在人的无穷无尽、永不知足的愿望和人的劳动之间,一开始就自然地存在着何等不相适应的状况呵!人需要做多少工作呵!人的自由何能滥用:他要管理这种劳动的果实,务求达到劳动所抱的目的,而不苛求劳动的完善。如果在行将最后达到目的时发现,朝着这个目的,跋涉了一段崎岖的道路,结果竟是枉费心机或几乎徒劳无功,那末, 上述不相适应的状况就会变本加厉。可见,各种经济的基础就在于此。既然这种为人谋福利的管理之所以必需,只是因为有上述种种依据,因此这种管理只是在那些依据确实存在的地方才必需,换句话说,经济的基础也决定着经济对象的界限。只是在两种情况下,经济财货的这个限度才不再成立,那就是:一、无需人进行任何活动,财货在消费之前就处于直接供人使用的状态;同时,二、财货如此之少,因此人才不得不加以管理。但是,这样两类财货是不存在的。因而经济财货只是以劳动为代价的财货。除劳动之外,财货再没有任何其他东西作为它的代价,或者说,劳动是财货产生过程中可以从财货价值的角度加以指明的唯一因素。只须了解“作为代价”这个概念。它比“要取得一件东西,必须有另一件东西”那种简单说法包含更多的意思。其中重要之点有二:一是有所消耗,这项消耗因此再也不能他用;二是由一个主体付出这项消耗,一旦付出,就肯定再也收不回来。后一种情况说明, 某种乐曲只能由人付出代价。

人为占有物质财货而消耗的劳动,完全符合上述概念的这两个标志。财货本来全部或一部分没有被人占有。如果财货已经具有完备的客观效用,则财货是在自然界中;如果这种客观效用还不具备,则财货一部分存在于自然界中,一部分寓于精神世界之中。所以自然界好比只是材料的仓库,精神世界则是人赋予自然界的各种形态的仓库。应当认为,两个世界都是有经济内容的,都是实际存在的。只有人及其劳动同这两个世界的富有或贫困相抗衡。无论如何,要从自然界获取有用之物,或者要把散处于自然界和精神世界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而为一,并且占有它们,劳动的消耗是绝对必需的。总之, 要制造财货,必须消耗劳动。但是,每种财货所需的消耗,不可能重复用于任何别的财货。其次,除了人以外,其他任何动物都不会感觉到这种消耗, 因为它就是人的精力和人的时间,而这二者都是有限的,同无穷无尽的财货恰恰相反。

再次,如果财货无疑地要人以所消耗的劳动作为代价,那未在财货产生的过程中,除劳动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同人保持这种关系,即可以说, 人要获取财货,必须以此“作为代价”。的确,不能否认,要生产财货,还必须也应当有另一种东两发生作用。还必须有自然界赋予的材料;如果物品的客观效用在自然界中尚不完备,还必须有创造客观效用的思想,而思想是精神世界提供的。具体地说,在生产过程中,自然界和精神世界都在发生作用。前者替劳动服务的自然力量促使物质发生变化或被人占有,后者经常给劳动指明道路。然而,在这两方面,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的作用,都不完全符合“价值”的标志。精神世界参加生产,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什么消耗。它赋予财货的思想,如同它对劳动的指导一样,在其使用过程中,是无可限量的, 是不会耗尽的。两者在发生作用前后都毫无变化。当自然力量在生产中积极活动时,这一点也适用于自然界。在这方面,自然力量同样是无穷无尽的: 把谷物所需的一切物质连结在一起的力量,总是伴随着这些物质。诚然,自然界供给某一种财货用的材料,在一定的某段时间内不可能用于另一种财

货。然而,如果根据这一点就谈论价值,势必要把自然界变成人的化身,从而来谈论它的价值。材料不是人为获取财货所付出的消耗;而财货的价值只是这种消耗所具有的价值。

还应当反驳几个异议:

第一,有人会持异议说:森林提供制造工具的材料,田地在每次收成时都要献出许多物质,因而逐渐变得贫瘠;森林或田地的占有者,即在这种情况下还没有发生任何劳动消耗的材料的占有者,有权利说:对于用他的森林的木料,经过砍伐、刨削等劳动制造出来的财货,或者对于经过耕种田地, 从土壤里含有的原生物质中生长出来的财货,他除了付出这种生产劳动作为代价以外,还付出了材料本身作为代价,因为这个材料一旦用于一种财货, 就不可能再用于另一种财货,所以构成了由他这个占有者负担的消耗。然而, 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个异议是虚构的,因为正当的权利关系在此竟变成了国家经济的基础,虽说,只有在这里适用的自然关系才配起这个作用①。误解出于“占有者”一词。人们认为,一片森林或一块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仅以他的这种身份就已经拥有木料或原生物质,或者说,材料和原生物质已被占有既是法律事实,因此不经过本来需要的劳动,其本身自然就是这个所有者的财货了。确实是可以这样认为的。不过只有在现代关系之下,从法学观点着眼才是如此。如果废除了土地所有权,规定唯有对那些经过劳动并且因为劳动而实际占有和自然占有的物品,才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如果只承认经济占有或者使经济占有升格为法律占有,则情况就立即改观了。这时, 木料和原生物质,假若还没有触及劳动,就立即会脱离“属于”和“占有” 这类概念的范围。这时,二者都只是在经过实际劳动而占有的限度内属于所有者。因此,如果以这种自然关系作为基础,则人所付出的财货的代价就不是原来存在的材料本身,而只是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程度上作为劳动产品的材料,即只是材料所值的劳动量。

第二,有人会持异议说,上述论断只是在人同财货世界保持最初的原始关系时,即只是在赤手空拳的人同财货的来源——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相抗衡时才是正确的。这种关系一旦改变,人在经济方面向前发展,主要是有了财货储备,靠它继续进行生产之后,这个论断就变得不正确了,因为从此财货就不仅以劳动为代价,而且以它所消耗的一部分储备为代价了。然而,这种派生的状况可以归纳到原有的状况中去。一个孤立的人可以拥有包括下列组成部分的财货储备:

甲、已有的材料, 乙、已有的工具,①

丙、人要借以生存并在生产时消费的已有的直接财货。

现在的问题是:一件财货,除了以某人在生产它时所消耗的直接劳动作为代价之外,是否还以这时所使用的材料、磨损的工具(视磨损程度而定) 和耗用的生活资料作为代价?就前两个组成部分来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但这项消耗完全可以归结为劳动。就最后一部分而言,回答是

① 这里所犯的错误,无异于把财产的法律概念同国家经济概念混为一谈,例如认为特权或顾客也是经济财货。

① 有些财货,生产出来只用于制造那些作为最终目的进行生产的财货,它们就是我所理解的工具。因此材料下列入此项。

否定的,因为在生产期间耗用的生活资料不能算是一项作为财货代价的消耗。

关于甲项。在这里,材料当然是只按劳动所占用的程度来考虑的。上面已经说明,材料本身不能列入财货的价值。进一步说,材料无非就是处于生产的某一阶段的财货自身。这些阶段是游移不定的。在实行分工的时候,这些阶段随着生产的改变而变化。即使在分工出现之前,先行的劳动所制造的产品,也是最终制成财货所必经的每个后续劳动过程的材料。材料就是正在形成的财货本身。因此,用于材料的消耗总是恰好等于材料所值的劳动的消耗;而用一定的材料制成的财货,其代价,归纳为一个正确的公式,不是直接生产劳动十材料,而是这种劳动十材料所值的劳动,即现在的劳动和过去的劳动,或者说只是一般的劳动。

关于乙项。人使用天赋的工具——手、齿,在财货生产中长不会有多大作为的。所以人要用自造的工具装备起来。这些人造的工具最初也莫不以劳动为代价,因为人在出现于世时址一无所有的。现在,问题是:当人着手用工具制造财货的时候,财货的代价除了等于使用工具的这个直接劳动以外, 是否还包括在财货生产过程中磨损的那一部分工具?答复是:当然包括,可是表现为工具磨损的消耗也可以归结为劳动。这个消耗等于同磨损部分成正比的劳动量,它是消耗于工具的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例如,某件工具值某一劳动量(n),它在有效期内,即完全磨损之前,用于制造一定数量(o)的财货(x),其中每件都以一定数量的直接劳动(m)为代价,则 x 的价值=m

n

+ o 劳动。可见,制造工具的劳动,只应当看作是制成的财货所值的劳动的

开端。先制造工具,然后继续操作,比起不用工具,径直从事制造财货本身的劳动来,不过是直接财货本身的经过一定改进的生产方式而已。因此,既然工具只是为生产它所应服务的财货而制造的,那末,消耗于工具的劳动, 或制造财货的劳动的开端,在工具完全磨损时,理应全部加以计算,在工具部分磨损时,理应按磨损的比例部分地加以计算。

关于丙项。因为基于上述,生活资料必须归结为劳动,它们与财货只以劳动为代价的论点本来没有矛盾,似乎本应随时随地将它们列入消耗或财货的价值。但在研究分工形成前的原始状态时,就会十分明显地看到,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只须提出一个问题:是人为了靠财货生存而制造财货呢? 还是人为了生产财货而生存呢?答案是不容怀疑的。既然如此,每个新的生产过程都会产生新的独立的价值关系,以前各个生产时期所制成的财货同它毫无共同之点。下面我们还要重新论述财货储备的这个组成部分。

第三,有人会持异议说,一且实行了分工,出现了产生租金的所有权①, 这种自然关系就有了变化,因为很大一部分财货储备已经不属于劳动者。但是,针对这种异议,应当反问一句:能否使只涉及产品生产或分配的一般形式的关系,去改变人同财货的自然生产关系(价值关系也就是由此产生的) 呢?要知道,如在实行分工和出现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以前,每人开始到终都独自生产,独自获取并耗尽作为他的收入的财货,那末,分工不过只带来了

① 我把占有者不付出任何劳动就成为其收入来源的所有权,即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称作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与此对立的,是只有劳动才能确立的所有权,即自己的产品的所有权。这种划分,迟早要成为科学中必不可少的界限。

一个变化:现在,各种劳动者一个接着一个地循序分别制造同一种财货;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也只是带来一个变化:使劳动者如今仅仅获得一部分产品, 其余归收租者和企业家所有。②但这两点都无法改变劳动的本性和劳动同财货生产的关系。

然而,如今人们异想天开,不仅把工资,甚至把租金和利润也列入财货的价值。这个观点值得详加反驳。它有两个立足点:

第一,曲解资本,把工资与材料、工具同样地列为资本(实际上,工资只能同租金和利润列在一起);

第二,把财货价值同企业家支出或生产费用混为一谈。

先谈第一个立足点。人们通常仿效亚当·斯密,以下述方式得出资本的概念:如果一个独自经营的人拥有继续生产所用的材料储备和工具储备,以及今后生产期间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储备,那末,他就握有资本或与现代资本类似的储备。在分工的条件下,每个企业都必须拥有供生产用的材料和工具,以及工人在生产时期内用以维持生活或借以取得报酬的物资储备,因为在实行分工时,这种储备一般不属于工人,而属于其他人。因此,每个企业的工资,作为必不可少的储备,和材料、工具同属一类。但是,这个演绎法不多不少地有三大错误。

  1. 把一个独自经营的人所占有的直接财货储备列为他的资本或者同现代资本类似的储备,这是错误的。当然,材料和工具对产品来说,确实是保持着资本的关系。生产材料和工具只是为了用它们制造产品,而产品也总是取决于它们的数量和性能。这样,它们犹如树干,通过劳动,新产品就在树干上生长起来。至于生产生活资料,只是为了借以生存,而不是为了获取继续生产的精力。生活资料是其生产时期的一种收入。此外,资本的概念,只有在同收入或净产品的概念相区别时才能弄清楚。若认为生活资料与材料、工具一样,都是资本,则对于一个独自经营的人来说,除了资本之外,再也没有什么其他财货了,因为一切产品不是直接财货——生活资料,就是间接财货——材料和工具。

2、即使在实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时期开始时,也并不具备要在今后生产期间用以付酬的任何生活资料实物储备;换句话说,工资根本不是从在工作开始时即已具备的生活资料储备中支付的。相反地,工资是产品的一部分, 因而它本身就是支付期间的产品。假如在新的生产时期一开始,就已经有了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这个时期的工资,那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反之,分工的一个极重要的特点,乃是各个环节的生产过程同时进行。在低级生产阶段,材料连续地从地下采掘出来;与此同时,在次一阶段,材料连续地加工成为半成品,在最后一个阶段,消费资料连续地制成。这样,在某一个能够生产与生活资料截然不同的财货的企业里,工人工作一天、一周或一个月,而在附近,在同一天、同一周或同一个月内,则生产着生活资料。这些同时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就是用以付给工人的东西。而作为某一时期的成果的东西, 就是这个时期的产品,或者说,只是同资本完全不同的产品。可见,工人的报酬不是取自资本,取自在工作开始时已有的储备,而是取自产品本身;即使由于分工和交换,产品不是生活资料,工人的报酬也仍然是取自作为获酬期间的产品的生活资料。首先必须了解分工条件下财货同时生产的连续不断

② 见第三章。

的过程,才能正确地理解工资关系。

3.当然,即使在分工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这里所谈的需要付酬的一个新生产时期开始时,也是有生活资料储备的,这就是工人在工作期间赖以生活的储备。可是,这不是我们说的工人从中获得劳动报酬的储备。相反地, 它已经作为消费性储备掌握在工人手中,它是作为前一个时期的收入而形成的,是当时的报酬,并且仍然只是产品的一部分。这种储备同一个独自经营的人握有的生活资料储备类似,后者也应当称为收入,而不应当叫作资本, 因为作为收入的东西就不再是资本了。工人总是在工作之后领取工资的,那未试问,这里付给工人的某项生产的工资,是否属于本生产期的资本呢?

这些反驳,都在对取材于实践的工资关系的描述中所证实。

企业家起初有一笔现款,作为获取任何一类财货的用款,即一笔用途未定的资本。随后,他决定进行某种固定的生产,就把自己的用款变成了适当的材料和必要的工具。这两项,无论如何都要储备一些,所以它们在工人开始生产时已经是资本了。可是,工人领取报酬,从来都不是在工作开始以前, 而总是只在他做完工作或提供产品之后,即使这项产品在本企业的条件下还没有最终制成,也是如此。而这时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生产由于它的本性,进行得很快,因而到了发工资的时间,企业家就已经能够以出售产品的进款满足工人的要求了。另一种情况比较多,那就是:在产品制成之前或售出之前,发工资的时间就到了。在前一种情况下,企业家不必为支付工资而建立一笔基金;他只要一笔相当于材料、工具需要量的基金。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就要有用以付酬给工人的很大一笔基金。但是,无论哪种情况, 工人的报酬都不是取自生产期开始时已有的(因而同付酬的企业保持着材料和工具那样的关系的)财货储备。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人的工资都是从产品中支付的。

具体经过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不言而喻的。显然工人这时从企业家资本中不是得到报酬,而是获得一部分产品。企业家同样可以由此付给工人实物工资,让他去交换生活资料,也可以全部自行交换或销售,然后把一部分进款以货币工资或生活资料费用的形式付给工人。舍恩也指出,工人常从产品中取酬。相反地,劳不同意,他说这样工人就会自己预付资本。但是,问题在于:工人从事一定的生产而领取的工资,是否就属于这种生产的资本呢?这里所谈的, 是他尚待领取的劳动报酬。而他在所说的这个生产期内,用以维持生活的一笔储备,即似乎应当看作是他所预付的资本的那笔储备,乃是他在过去一段

(前一个)时期内已领的工资。进一步说,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总是给自己预付貌是实非的资本,不论他是从出售产品的进款中取得劳动报酬,还是在货款收进之前就从企业家基金中取得了报酬。因为在前一个场合下,工人获得报酬,不早于也不迟于后一个场合,也就是说,这里好象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状况:必须有双重的资本,一由工人预付的,二为企业家用于此目的所需要的。

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也只能从产品中取酬。诚然,企业家这时要有一笔可以付给工人的基金。不过,这项基金,毕竟不是在生产开始时就如材料和工具那样必须具备的生活资料储备。这仅是一笔供付款用的货币基金。这种款项以工资形式付给工人,作为已完成的劳动的报酬(即便劳动成果尚未完全形成或尚未变成货币,也是如此);它象在第一种情况下一样,

由工人在取酬期间的产品中加以实现。原来前面说明的分工的特点,在这里并没有失效,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即企业家这时除工具和材料外, 还必须具备货币基金),是由于各个环节的生产期不相一致而产生的。可见, 在这种情况下,此项用款也始终只是肯定了工人不折不扣地参加了支付工资期间他已制造的产品的生产,虽然这种产品可能还没有完全制成,或者还没有出售。他之所以领取这笔款项,仅是因为他已经提供了产品,而生活资料出售者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笔款项,只是由于产品已经具备,因而他通过所收进的货币或用款,可以保证从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得到补偿。简言之,工人维持生活的面包,虽然不象收租者吃的面包那样可口,但确是同样地新鲜。

基金有时还包括工人的生活资料费用,这种状况不应当使人们把工资同材料和工具一样地列为资本,至少是因为,要那样做,则在多数情况下,对地租和资本租金也要采取同样的办法。须知屡见不鲜的是,企业家还需要一笔资金去支付地租和定期利息。租赁者在圣约翰节租用了一块土地,到米迦勒节就要付出三个月的地租和利息①,虽然他在这段时间内还不可能使自己的产品周转完毕。同东印度通商的商人,远在交易结束以前就要付款。如果照上述工资观点办事,则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就应当连同工人的生活资料,象材料和工具一样列为资本。不过谁也不会这样设想。虽然企业家必须象付工资那样,以自己的基金去支付地租和利息,但租金同工资一样, 也是产品的一部分。

假如愿意从企业家基金的观点给资本的概念下定义,那就没有理由不把地租和资本租金连同工资一起列为资本。但是,如果了解工资的本质,懂得它是产品中的一部分,那就没有理由不认为工资同地租和资本租金一样,都是收入。说只有工资才造就劳动的精力,这个理由,显然也不能认为足以把工资列为资本,因为工资本质上同地租和资本租金毫无区别。要知道,工资使继续劳动成为可能、而劳动是生产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样地,在当前情况下,只有资本租金才能使继续运用资本成为可能,而资本是生产的另一个必要因素。资本家收不到租金,就会把自己的资本耗尽,资本因而就会象得不到报酬的劳动力那样自行消灭。唯有土地在不付任何地租时会依然存在。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又重新主张重农主义者的基本观点了。在他们看来,除了produit net(净产品。——俄译者)之外,一切都是资本消耗。然而,工资既然是事后支付的,因此它不是替它所支付的劳动,即谈论资本时所唯一涉及的劳动提供精力,而工资永远只是为以后的劳动提供精力,这项劳动是由本质上迎然不同的另一笔企业家基金去支付的。对于一个资本家来说,也是这种情况:他是先在事业中投放资本,而不是先收进租金,因而才有可能投资。

如果撇开分工,从而也撇开产品分配,把整个民族看作一个独自经营的人,关系就会更加分明。一个民族要满足它在当前文明的具体阶段所有的全部直接需要。为此目的,它拥有一批材料、工具和自己的劳动力。这些间接财货本身没有意义,但正因为如此,同直接财货联系起来,就有更大的意义。因为上述那些满足需要的资料的数量,始终是同材料、工具的总数和质量成比例的。材料、工具的每一次增减,都反映在满足需要的直接资料的数量上。从这两种财货的总量的相互关系中,产生了收入和资本的对立。这两个概念

① 圣约翰节为 6 月 24 日,米迦勒节为 9 月 29 日。——中译者

的确切的划分和区别,寓于现象的本质之中。

但是,为什么要把直接财货的一部分,而且恰恰是构成一个民族大部分人——工人——的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排除于我们称之为收入的那一部分之外,而把它加到称作资本的那一部分中去呢?要这样做,一定会同现代法学思想和事物的实际情况发生矛盾。现代法学思想一视同仁地承认工人和收租者的人身自由。因此,仍然不可理解的是,为什么在国家经济中,工人还是继续遭到这样的屈辱:他们的生命和他们的福利本身完全被漠视,而仅仅被看作是从属于收租者生活享受用品的生产。显然,这种国家经济观点—— 无论它有意或无意——乃是主张奴隶制。那样,工人就要变成道地的机器, 他们的生活资料就不再是直接财货或收入,而无异于役畜的饲料或机器耗用的煤炭。但是,因为这个观点已经站不住脚,因为工人的生活资料从现代法律角度来说是与收租者的享受用品同样的直接财货,又因为由于事物的实际情况,在生产和流通的连续运动过程中,工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生活资料, 如同收租者这个时期的收入一样,是这个时期的产品的一部分。而事实决不是:工人在这个时期内所付出的劳动,从前一个时期建立的实有储备中取酬。所以,工资或工人的收入同地租和资本租金或收租者的收入毫无区别。

然而,如果工资如同租金,而不是如同材料和工具,那时应当对资本另下定义,以别于当前流行的理论。因此,必须把狭义的或本义的资本同广义的资本或企业家基金区别开来。①前者包括材料和工具的实际储备;后者包括在现代分工关系下经营企业所需的全部基金。在现代关系下,企业家基金中不仅要有材料和工具,并且要有数额足够的货币,使企业家能够以出售产品的进款支付必要的工资和租金。这两部分对企业家具有同样的意义。这两部分都是他的财产;而对于自己从企业内获得的收益,他是按照对全部基金的比例去计算的。在现代关系下,这两部分不仅同样都为企业家所需要,而且也都为企业所需要,因而也为进行各种生产所需要。因此,二者可以归并为广义的资本的概念或者企业家基金的概念。然而,如果分别仔细考察其中每一部分本身,就会发现二者间的本质差别。其中仅有一部分是在生产开始时实际具备的财货储备,同时另一部分只是流动资金的储备,它暂时还不是什么财货的实物储备,而不过是未来产品的一部分,它本身就是用于支付这一部分产品的。第一部分是生产所绝对必要的资本,第二部分只是在现代关系下才成为相对必要的。所以,唯有第一部分是狭义的和本义的资本,国民资本的概念唯独同它相吻合。①

① 我这里说的只是生产性资本。

① 资本的无所不包的概念会包括两类东西,它只能完全在形式上表现资 本,即把资本表现为必要的生产基金。它是绝对必要的,还是相对必要的,决定 着它成为狭义的即本义的资本,还是成为广义的资本。然而, 这个差别,在认识 上不同于两个个别概念彼此间的一般关系,以及它们与普遍概念的一般关系。因 为狭义的资本的概念源于事物的本质,而广义的资本的概念来自历史沿革的偶 然现象。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一旦消失,后一个概念就会随之消失。那时,保存下 来的只是一个唯一切合实际的纯粹概念。我们进一步追溯既住,就会发现,当时 人们更是钻到资本的十足经验主义形式的牛角尖中去,认为资本只是货币额。重 农主义者和斯密比较深刻地接触到了事情的本质,但毕竟没有得出纯粹的概念。 既然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从国民经济角度观察”的资本和企业家资本之间就必 然继续存在着无法判明的矛盾。比较广义的资本,也可以说就是供产生租金用 的财货基金。不过,假若下这样的定义,它完全是以具体历史情况为依据的。历 史情况使它只具有这一跟资本的纯粹概念相对立的偶然形式;这样就无法使人 领会两个定义中包含的共同

现在谈第二个立足点。既然工资不是和材料、工具同属一类,而是和地租、资本租金同属一类,它就不象材料、工具那样属于财货费用,而是与地租、资本租金的情形相同。后者在任何地方都不是财货费用,而是企业家支出或生产费用。

狭义的资本这一概念和企业家基金的关系,同“财货费用”和“企业家支出”这两个概念的关系类似。“财货费用”的概念,是从纯客观角度考察价值关系而得出的。因此,必须舍弃种种个别情况,集中力量考察绝对的或纯粹的价值关系。这样一来,以磨损程度衡量的材料和工具当然算是费用了, 因为那是制造财货所发生的绝对消耗;而对地租和资本租金就不能这样说。这两项,是以前二项绝对消耗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一部分,所以,把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东西叫作产品的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反地,企业家完全有权认为,他经营一个现代企业的全部支出,都是为本企业付出的某种消耗。从这个观点看来,用于材料、工具的支出同用于工资、租金的支出之间的差别就消失了,犹如在上述资本概念方面的情形一样。但是,从而也就失去了谈论财货费用时唯一可持的绝对的客观的观点, 论题已经转向生产费用,其中一部分只有在现代条件下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这一部分仅包括一些偶然的费用,它们会随着自己产生的条件而消失。然而,财货费用却是财货的实际费用,按其构成来说是永恒的。①

点,所以,二者之间要由一个定义发展为另一个定义 所需的任何联系都被割断了。

① 我听到,我们最著名的国家经济理论家之一,为说明一个论点而发表了下述意见:“有人把工资看作所消耗的资本的一部分,尽管如此,他们继续认为它是一项收入。从种种观点考察,工资既是资本,又是收入。具体地说,工资是这样一部分收入,它再次被用作生产手段,其自身再生产。虽然租金的使用则不能产生这种效果。”我想就此表示一点意见。我不仅认为工资是收入,而旦断言,工资根本不应列为资本, 或至少不应象材料和工具那样,列为狭义的资本;相反地,我断言,在工资由企业家基金或广义的资本中支付的情况下,只能把它列为这种(广义的)资本,而且这也不过是如同由企业家基金或广义的资本中支付的租金一样。原来,工资在一定的生产期年支付,从而成为工人在该生产期结束时的收入。工资本身, 是以跟这项生产所需材料和工具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方式,作为该项生产的手段的。因为在生产开始时,工资根本就不是以实物形式(innatura)存在的,而材料和工具则必须实际具备;与后者相反,在这项生产开始时,工资是一种货币基金,正如企业家在销售产品的进款到手之前必须支付的租金一样,工资也正是不折不扣地同租金一样的一种生产手段,并且不折不扣地象租金那样自身再生产。既然不可能在销售产品的进款取得之后再支付利息,则付息用的资金就如工资那样,是开始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同时它必然要象工资那样,在销售产品的进款中再生产,而且确实在这样进行再生产。反之,如果说工资来自前一个生产过程,是工人在获得当前劳动的报酬之前的生活来源,如果断定这种工资是作为资本在本期预付给工人的, 那末,它就不能看作是一种生产手段,也不能说它必然在当前生产中自身再生产,因为这种工资既然是自由人领得的,也就如同维持收租者的生活那样,是前期生产的最终目的。若认为这种工资只是继续生产的一种手段,就等于把整个经济过程的目的——人的生活—— 贬低为一种单纯的手段;至于它在当前生产期内的再生产,则也许无从实现,因为本期的工资标准可能较低。但是,如果认为这项工资是一种生产手段, 认为它可以再生产,那也就理应同样地看待来源于同一生产期的租金。而且把租金当作生产手段,就要认定,这些租金也仅是使收租者有可能把他的财产投入新的生产,因为他若得不到租金,就势必耗尽自己的资本;同样地,工资使工人有可能在新生产期内贡献他的劳动力,因为工人若得不到工资,便会失去自己的劳动力。至于谈到再生产,则租金在新生产期内,正如(虽然数额下一定要相同)工资那样进行再生产, 并且必定要进行再生产,因为否则生产也会停顿。由此可见,从各个角度看来,工资都应当同租金列为一类。我觉得,如果持相反的观点,那末,使工人有精力从事新生产的生活资料,就要同那些表现工人在新

综上所述,既然财货只以劳动为代价这个论断是正确的,那末,时间就是一个尺度,可以用来确切地表现财货的价值。同时,一般的时间单位乃是一种标准,可以具体地表明每种财货的价值,并且把各种不同的财货的价值互相进行比较。劳动作为制成一种财货所用的时间长度,就等于这种财货的价值总量。现在人们是说,一件财货值一塔勒、四格罗森或三芬尼①,一旦采用时间尺度,就应当说,它值一天、四小时或三分钟。但是,进行这样的计算,还要借助于一些假设。

问题是,在各类生产中,劳动的强度互不相同,或者说,劳动并不是随时随地都要求精力达到同样紧张的程度。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是要经过休息和饮食来复原的,所以一天的劳动不可能在各类生产中都实际持续同样的时间。可是,这并不妨碍人们把劳动设想为随时随地都是同等的,并且进而对它作同样的划分,正如现在已经在谈论所谓整个工作日,虽然在一种生产中可能只工作八小时,在另一种生产中却可能工作十二小时。因此,假定为相等的一个工作日,随时随地都应当划分为同等数量的工时和工分。这种划分并不经常符合进行工作的实际时数,但却消除了劳动在强度上的差异, 因而是比较各类财货的价值所必不可少的。

生产期年所获报酬的生活资料搅在一起,混淆不清。可是,这两者是在完全不同的生产期内支付的不同的报酬。那样做,把二者的特征合为一体,就构成了一个同实际情况毫不相符的工资概念。取自前者的特征是,它在新生产开始时必须具备;取自后者的是,它一般为企业家基金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这里,人们当然忽视了,在后一种情况下,工资不是作为实有的财货储备,而是以货币形式列入企业家基金的,也就是说,工资是尚待制造的产品的用款,如果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也就根本不需要这项用款;同时, 也没有发现,在前一种情况下,它完全不是所谓属于新生产的资本的那种工资。我的研究工作的主旨,是提高劳动阶级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颔,使它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上,不受流通的变化无常的影响。我想让这个阶级获得劳动生产率增长之利,并且想废除那个有朝一口可能会置我们于死地的规律。按照那个规律, 无论生产率怎样提高,工人总要被在流通中占统治地位的规律强行推向这样一个不超过必要生活资料总量的工资水平,这一工资水平使工人无法享受本世纪的文明(它早已应当取代迄今紧紧束缚着工人的劳役制了),同工人的现代法律地位,即我们的一切主要制度所标榜的、同其余等级在形式上平等的地位,产生了最突出的矛盾。我想用让工人在国民收入中占更大份额的办法,同时克服周期性的骇人听闻的工业危机。工业危机的发生,纯粹是由于购买力同生产能力不相适应,并不是(象萨伊和李嘉图所认为的那样)由于生产力不足,也不是象马尔萨斯和西斯蒙第所设想的那样,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超过了购买力,而是由于生产力的成果没有妥善地加以分配,因此使购买力落后于生产力,因为换句话说,购买力不外是生产力成果的份额或国民收入的份额。目的明确了,就会了解,我上面的论证是多么重要。我证明了:工资不是从资本中支付的,而是和租金同属一类,同样为产品的一部分,因此也是本期收入的一部分;所以马尔萨斯的话是不正确的——他以讥讽的口吻说,如果不认为工资是用以维持工人生活的资本的晴雨计,那就应当把它看作是“某种主要取决于世界法官大人的东西”。须知,工资若是由资本中支付的,那末,一则,它无论如何决不可能提高到超过这个资本的程度,而不使整个国民生产和国民福利遭受根本的损失;二则,如果有人见到生产力的加速发展造成过剩,使一些人深受其苦,却还劝另一些人了解挨饿的必要性,那就是做对了。既然工资是由国民收入中支付的,因此它就可以增加,并不触及资本,而是(如果知道怎样做的话)靠减少租金,或者——我的建议就是如此——不减少租金,靠采取一些措施,使工人享受如今科学掌握实业时生产率每日提高之利。

① 塔勒(talcr)、格罗森(groschen)、芬尼(pfening),都是过去德国货币。——中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