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在财货价值总是等于按劳动计算的费用的状况下,可以创造一种新 货币。它合乎作为“流通手段”和“价格尺度”的一切要求,同时它却 不是物质财货,也不象现代纸币那样以实物货币为基础。

1

国家经济意义上的分工不应同工艺上的分工混为一谈。

§1.

亚当·斯密及其早期门徒都只是说明了一个工厂内部的分工。他的后期门徒把这个概念扩大到地区分工甚至世界分工的范围。如前所述,各种分工的实质都在于生产力的协作。因此,这个概念无论怎样运用,当然都是同一的。从这个观点看来,尽管在较狭义的概念中,产品是一种自然统一体,如一个别针;而在广义的概念中,产品则是思想统一体,如国家全民产品,可是二者丝毫没有差别。不论如何理解分工,它的产品都是把在空间和时间上人为地相互分离的力量联合起来的成果。这种联合的目的或结果,乃是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率。以下就从这个角度来考察分工。

然而,既然把国民分工同厂内分工相提并论,在这两种分工下,从生产经济成果的观点来看,只要制成了别针或国民产品,分工就算达到了它的目的或完成了它的任务,因而这里根本不是从国家经济意义上去理解分工的。确切些说,这种分工,作为国民分工或世界分工,只从工艺或生产经济的意义上去理解,当然是国家经济的基础,犹如在工厂内实现的分工,无疑只被人理解为制造单项产品的协作,也仅仅是工艺的或生产经济的分工而已。

但在国家经济中,它的意义并不大于生产技能、机器或提高生产率的其他手段。因此,在国家经济内,应当采取恰恰相反的做法:应当从国民分工及其国家经济独特性出发,把工厂内工艺的或生产经济的分工仅仅看作是“国民分工的高度凝结”,即从国家经济的角度加以考察。

这种国民分工或国家经济分工还不能只用各种生产力的协作这一个概念来概括。它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这种普遍协作之下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分配。分工是这样一种社会联系,依靠它,每人只完成一种生产或一道生产工序,照样能够借此满足自己各种各样的生活需要,因为通过这种办法,人人都为大众而工作。这样,分工不单纯是劳动的分工,它不仅是产品一旦制成就算达到目的的各种力量的协作,而且还是劳动成果的分配。前者形成分工的一个方面,它也可以称作部门生产划分,后者形成分工的另一个方面, 它也就是国家经济联合。

顺便说明,这个意义上的分工,是国家经济的唯一的基本关系,是我们这门科学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从中可以引出国家经济的全部内容,从中也只应引出属于国家经济的内容。①

① 没有这种国家经济关系,就不存在离开这个原则而能实际成立的国家经济概念。需要、(使用)价值、财货、劳动、生产等概念,是一些单纯的经济概念。在详细叙述一整套经济科学(生产学、国家学、消费学)时,必须把这些概念归结到包含基本经济概念的总论部分去。作者打算在后面探讨国家经济,严格根据它的原则——分工,对它作系统的考察。

§2.

亚当·斯密和西斯蒙第似乎指出了这种国家经济分工:斯密从人所特有的原始的交换欲望引出了这种分工,西斯蒙第则从交换本身得出了结论。可是,二者都是不正确的。交换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那末,一种不以满足其目的的欲望,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欲望呢?而且,交换本身作为分工的原始形式,也不可能成为分工的原因。

分工同法律制度和思想交流类似,是必然把国家和人类联系在一起、使历史走向其目的的三大基本社会关系之一。因此,分工本身从这方面来说是国家的表现,分工的起因在于国家的产生。所以,不能说分工有一个单一的原则,就象不能说国家有什么单一的原则一样。人的内在和外在的一切,都对分工和国家二者的产生与存在有积极的影响。

然而,我们还是试图把应当认为是分工的必要前提的一切因素划分为四类。其中两类,按其实质来说,是分工作为劳动分配的这一方面的基础;其余两类,是分工作为劳动成果分配的另一方面的基础。它们还可以划分为并立的两大类:前二者是分工的形式上的条件,后二者是分工的实际条件。

  1. 形式上的条件。

甲、物质自然界,就其空间和时间的普遍尺度而言,是分工的广阔基础。如果一个人单独行动可以立即满足自己的需要,分工就不能成立。相反地, 人的这个基础愈是广阔,通过发明创造对这个基础的认识愈是充分,分工的活动场所就愈大,即从广度来说,分工可以扩及全球,从深度来说,可以渗入最简单的工序。这个形式上的条件,影响分工的一个方面。就这方面而言, 分工是各个彼此分离的劳动部门的协作。

乙、在这个领域内,伦理原则无异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发生作用,或者表现为伦理原则本身,或者表现为制约着分工的另一方面——劳动成果分配—

—的法律原则。斯密说,在动物身上,从来找不到任何近似交换的现象。这只是因为,动物界没有伦理原则,或者至少缺少伦理原则的创造力。动物不交换、不比较、不分享各自握有的东西,而是为争夺这些东西互相厮杀。只是在有些地方,如筑窝和喂养幼禽时,某种类似本能的伦理原则的东西,也在动物界发生作用。在这些地方,可以看到同人类家庭分工相似的某种现象, 可是它从来不采取法律原则的形式,也就是说,从来不会走上改进的道路。很容易相信,没有刚才考察过的这个基本条件——伦理原则,任何时候就不可能有分工,无论是伦理原则是以和睦分享产品(如在家庭中或人们设想的伦理组织中)的方式直接完成分工的,还是作为法律原则,以承认个性和所有权及随后的交换来间接完成分工的,反正都一样。在这方面,提高或扩大伦理原则或法律原则的效用和意义,同时也能增加分工的可能性。国际法和国内法人道化的过程是在几世纪期间进行的。这个过程既有助于建立或酝酿一个包罗全世界的合理分工的体系,也同样有助于把下层阶级提高到享受同等权利的水平。没有这些权利,他们就象在古代世界那样,同国家经济分工领域很少相干,犹如当代的役畜。在“异族”和“敌人”这两个概念意义相同的时代,合理的分工只是在一个部落的范围内才有可能存在;当罗马人和卡法根瓜分地中海的时候,国家之间的分工还不可能出现。①

① 重商主义制度就已经包含了来自这个古代原则的某种东西。如果它因而象现在某些人所想做的那样重新

  1. 分工的实际条件。

由此可见,分工的形式上的条件寓于外部物质自然界和人的精神世界之中。分工的实际条件是实现分工关系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由在分工关系中可能受各种不同动机影响的人的活动和认识所造成的。

丙、交换是分工的最简单的原始形式。可是,如果参加交换的各方没有这样一件物品,这件物品是自己所不要用的,或者不如对方向自己提供的物品那样有用,就不可能发生任何一项具有实际内容的交换行动;在这方面, 不管是由于无此需要,还是因为需要已经得到满足,都是一样的。因此,我把某人用来交换的一切物品统称为“多余产品”;只是在自身需要已充分满足后才出现多余产品的地方,我才使用较狭义的这个词。

交换是单一的分工行为,这是正确的观点;分工是经常进行的继续交换, 同样也是对的。假定甲、乙、丙三人应当参与分工,每人承担不同财货的生产,再假设他们每人分别参与满足这里的三种需要,显然,若是每人的生产没有超过满足自己需要的数量来额外满足另外两人的需要,则分工就不可能成立。分工的条件是存在各种多余的(较狭义的)必需品。但需要是由各种必需品向一些经常缺之亦可的物品发展的。对于后者,有了较广义的多余产品就足够了。原来,如果某甲一人就生产出同时能够满足乙、丙二人需要的必需品,则乙、丙二人可以生产一些非必需的财货,只是其产量以满足某甲一人的需要为限。尽管如此,由于乙、丙二人可以用自己的产品从某甲处换得他们所需的生活资料(他们仅仅生活得比某甲差一些),分工不仅能够存在,而且,若是法律关系,如土地所有权,妨碍着甲、乙、丙三人自行其是地分别制造必需的生活资料,则分工是必然存在的。不过,人们总是要发现, 整个分工,归根到底要以生活必需品生产部门的实际多余产品为基础。

这些多余产品的存在是一般分工的必要条件,而这些多余产品的增加则是分工范围扩大的条件。这是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进行的。第一,要是生产必需品的某甲制造出同时足够乙、丙二人使用的多余产品,而乙、丙二人的多余产量只等于满足某甲一人需要的数量,分工当然就已经能够实现,那末, 如果乙、丙二人的产量也开始提供同样大量的多余产品,则分工还要变得越广泛,越活跃。因为这时,乙、丙二人之间的直接分工也发挥了作用,而这是以前所没有的。现今欧洲文明民族生活于其中的分工,向分工的参加者提供了一系列各种各样的财货。可是,其中只有几种财货大量生产,人人都能享有。大部分财货只满足少数富人的需要。唯有前一类财货达到了高度的分工。对于后一类财货,还必须克服阻碍其增产的国家经济上或生产上的障碍。第二,如果分工必须包括一些新的环节,或除甲、乙、丙三人外还要有生产一种新财货的某丁参加,那末,前三者的多余产品显然要增加一些,以便换取某丁的产品。若是欧洲的生产率没有提高,就不可能同美洲和东印度通商。我们本大洲的贸易在地球上每次取得进一步的成果,同时都是本大洲自己拥有的多余产品有所增加的新证明。第三,如果甲、乙、丙三人各自代表一个特殊的生产者阶级,如果现在分工必须在这个范围内扩大,借以在原有财货之外生产新财货,那末,为此又必须在这种或那种生产中增加多余产品,以便把多余的生产力用于新财货。因此,生产的财货数量增加,从来都是生产

技采纳,这无非就是意味着国际经济联系中的反动措施。在法律和政治经济学紧密结合的条件下,它一定会对法律施加致命的影响。droit d’aubaine (没收外侨遗产权法)、口岸法等是同重商制的精神相符合的。

率提高的证明。

多余产品的数量仅仅取决于生产率。生产率日益成为人的活动和才能的单独成果,而只是在社会发展初期,自然界结果能力的影响才占有主要地位。在这方面,人的活动是通过工艺分工、生产过程合理化、工具和机器的改进来施加影响的。运输工具的改进具有最大的影响。①

把商品送交消费者,是一般生产的必要部分。只有在这一部分工作完成后,财货——为共需要者在经济上占有的具有价值的物品——才算最终制成。生产过程的这一部分,同它的其他部分——农业和工业一样,也需要相应的工具和器材。在工农业中,工具可以是很低劣的,使生产率或相对的多余产品显得微不足道。同样地,在运输业中,工具也可以很低劣,使这一部分生产的完成要花费较大量的劳动。对于较遥远的消费者来说,这种情况所起的作用,犹如土地肥力较低或工业缺乏机器对于较近的消费者的影响一样。在后一种情况下,分工必然会缩小,或者完全消失,因为生产率降低, 或多余产品较前减少。在前一种情况下,较遥远的消费者无法参加到分工体系中去,因为生产率低得不足以提供能分给他的多余产品。可见,改进后的运输机械,按其发挥作用的本质来说,在这方面是同工农业中使用机器同属一类的。但就这种影响的程度和规模而言,前者远远超过了后者。原来,在工农业中,生产不同财货的各道工序,其本身大部分是互不相同的,不仅每种不同财货的生产需要不同的工具或特殊的机器,而且同一种财货的生产所用的工具和机器也一定是变化不定的。因此,可以说,在这里,每种财货要提高生产率,都要有新发明,要采用新式改良机械。例如,新式织袜机会增加多余的袜子。相反地,改进运输工具,如新增一条铁路,就能一举而提高铁路起始地区各行各业的生产率,因为各种产品的包装和运送手续都是同样简单和处处相同的。不仅仅如此!即使改进后的织袜机生产了新的多余产品, 也只有在另一个相并列的生产部门生产出相应的新增多余产品时,分工才可能在织袜机增产的基础上有所扩大。可是,织袜机对后一种产品的增加毫无影响。相反地,一条铁路可以在增加多余产品方面对所有部门起相同的作用, 而且这个作用不仅涉及起始地区的各行业,还要扩及路经地区的各行业。

丁、足够的生产率是分工的实际条件,因为分工在于生产部门和工序的划分。与此相适应,分工的另一个方面——劳动成果分配还有一个实际条件。以一般形式表述,这个条件就是分配的参加者协调一致的可能性。

显然,如果产品占有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无论有多少多余产品,也是丝毫无济于事的。要取得一致,他们必须在最广义的该范围内互相联系。按协调一致的性质来看,这种联络手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首先,必须让分配的参加者知道,需要交换的财货在何处,情况如何;同时必须使他们彼此能交换自己在这方面的意见。为此,需要有较狭义的联络手段。这里包括促进人们相互交流思想或见面的一切方法。就这一点来说,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经过改进的文具、印刷术,尤其是邮政。邮政对增加国民财富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

运输工具的改进也在这方面发生作用,因而其发展是加倍有利的。

其二,需要交换或分配的全部财货,都是按数量交换和分配的。因而, 对分工来说,测定、记住和表现这些数量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就要有各种形

① 从原则上考察一下运输工具改进后所起的作用,虽然会离开本题,却是有意义的。

式的尺度。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度量衡都同较狭义的联络手段一样,是分工所必需的。较狭义的联络手段不发达,就妨碍了分工,限制了分工的范围。同样地,如果度量衡制不可靠、变化无常、范围狭窄,也一定会起同样的作用。

其三,最后,为了实现分工,必须有货币。如果各类生产者甲、乙、丙、丁、戊五人要参与分工,那末,若是需要某戊产品的某甲,恰好也能提供给某戊所需要的产品,这样的情况会是一种例外;相反,愿意进行交换的人们处于交错的状态,即其中一人握有另一些人需要的东西,而另一些人虽然确实存有别的什么地方所需的产品,却恰好没有前一个人需要的东西,这种情况倒成了一种惯例。随着分工范围在工艺上的深入发展,下面这个困难会愈发增加。例如,几个工人为另一个人协力制造一台机器,其中每人都要以满足需要的各类手段的形式,去补偿自己在产品中占有的份额,可是需要机器的那个人,用他自己的产品,不能使其中任何一人得到满足。但是,如果其他各种条件都已具备,分工不应被消灭,则这个困难毕竟还是应当克服的。这样,分工终究还需要一种交换手段。任何人都可用它提供其产品,每人也都可以用它来换得所需要的东西。于是困难自然就能克服。这个手段必须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它将能够表现财货的价值,也就是构成“价值尺度”, 另一方面,它将用作流通手段,即把每种财货送交需要者的手段。

2

可是,这只是对货币的经验主义理解。在分工的条件下,货币就其实质和概念来说,是一种结算手段。

§3.

在分工的条件下,每人首先为他人而生产,因而从其他生产者手中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几乎全部物品。分工确实是一个大联合,每人在其中付出自己的生产力,以便从共同生产的产品总量中获取他的收入。然而,由于人类共同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的约束,这个收入的数额不可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同每人的生产力所提供的成果成正比。因此,在分配劳动成果时, 必须遵守一条原则:每人从共同生产的产品总量中得到的补偿,应当同他参与产品制造的份额相适应,或者说,任何人在满足自己的需要方面,取得别人的支持,都不应当大于他自己给予别人的支持。①正因为这样,应当把产品的分配看作是普遍的结算,在这种结算中,以参与制造产品为根据的每一项

① 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不存在时,每种产品因此为服务于社会而预先进行生产,或者提供给社会,每人按照所提供的产品数量从产品总量中得到补偿。这时,总产品表现为一种社会统一体。但是,本节的观点, 并不因为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并不因为它从来不会让总产品表现为社会统一体,而变得不正确;这个观点,也下会因为如今土地占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不劳动就获得绝大部分国民产品、劳动者不断工作却只得到最小一部分国民产品而变得不正确。因为,谈到这种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影响,则无论社会是分配的核心也好,或者分配象今天这样进行,即财产由个人转交给个人也好,全部产品也是在经济共同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其影响是一样的。在两种情况下,不同的只是法律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现今把土地占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看作生产参加者是合法的,虽然这在经济上只是一种虚构。

要求,都得到了同这个生产份额相适应的应得的满足。

§4.

在每个参加者容易看到的有限的范围内,这种结算是易于实现的。如果某甲制造了某乙使用的物品,某乙制造了某丙需要的物品,某丙制造了某丁消费的物品,某了制造了某甲想要的物品,那末,每人自己能从满足其需要的财货生产者那里得到多少东西,他也就只能向对方提供同等数量的自己的产品。第三者在此干预或一方牟取暴利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但是,在同时包括整个民族或几个民族的范围内,不可能有这种直接的相互结算;更难想象组织结算,使每人的要求(提供流通的产品)准确地加以计算,从而保证合理的补偿。因此,在分工的条件下,具备结算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唯有一种凭证可以成为这个结算手段:每人把产品提供给流通领域,换取证明这个事实的凭证;这种证明同时可以作为一张领物证,凭它,从同样为流通领域制造某种产品的任何人处领取等量的产品。对于后者,这张领物证同时会起产品外供证明书和领取本人必需品用款单的作用。

§5.

但是,这种手段必须保证结算的基本原则不受损害。为此目的,它要符合两个条件:

甲、它必须能够表现某人提供流通的产品的价值。须知,在分工的条件下,重要的不是某人把一般产品或若干数量的产品提供流通,而是提供具有价值的产品。因为产品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乃是产品对全体分工参加者具有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的证明。唯有能帮助达到经济目的产品,才能成为这种产品。①反过来说,每人都要收回产品的价值,而且理应如此,因为社会正是应当给他这么多补偿。这样,结算手段就不能证明人们所提供的个别产品的数量,因为个别产品可能没有价值,换句话说,即使它具有价值,则因为证明书同时就是拨款单,试问个别产品同其余各种产品比较,其数值如何呢?结算手段只应当直接证明产品的价值,以便提供产品的人同时得到针对价值的拨款。前面已经说明,这是哪一类的尺度概念。由此可知,这个尺度按它的具体数额来说,应当表现在结算手段中。这也就是说,结算手段至少必须成为价值指标。

① 我有意在此把不同的价值概念加以对照,以防止迄今屡见不鲜的对这些概念的混淆。什米德汉纳为了反驳劳动是交换价值原则的论点(这个论点,我们没有谈及),引用了孔狄亚克的下述语句:“物品之所以具有价值,并非象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因为它以某物为代价;物品之所以以劳动或货币为代价,就是因为它具有价值。”这里,显然把各种不同的价值概念混为一谈了。当然,为生产某件物品付出费用,是因为这件物品具有价值,即为满足某种需要所必不可少;然而,物品理当具有价值,即以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为代价,因为它只有花费一定的费用才能形成。我觉得,这种理论上的混乱,是由于迄今对所谓使用价值和所谓交换价值这两个概念还划分得不够清楚而引起的。诚然,这两个概念可以归并为“物品数值”这一个概念。这样,使用价值就是物品满足需要的数值,交换价值就是物品按它换取其他物品的数量估价的数值。然而,前者是纯经济概念,离开了任何一种国家经济也会有现实意义,后者只是国家经济概念,只有经过分工才有现实意义。

乙、结算手段应当保证它所表明的价值确实存在于流通领域。显然,这个条件是与前一个条件同样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们所要求于分工的,恰恰就是以各种消费品代替所提供的产品,所以,如果储备中没有已提供并已在结算手段中表明的价值,则分工的整个目的或结果都会消失。在这种情况下, 一个人把他所生产的价值投入流通领域,在补偿这一价值的过程中,最终会一无所得,因为提供产品的证明书说明拨给他的价值并不存在。因此,必须使结算手段能够随时实现。若是已颁发的各项证明兼拨款单所表现的全部价值都以实物形式出现,就有可能做到这一点。

§6.

实现了这两个条件——结算手段表现价值并保证它所表明的价值实际存在,结算手段确实就能保证正确地进行结算,也就是实现了一条原则:每人从国民产品总量中收回的数额(价值),不多于也不少于他所提供的数量。如果人们相信这种保证,如果它通过经验或认识在(分工)参加者的思想上得到巩固,那末,每人都会并且将要无条件地拿出自己的产品,去换取这种结算手段,因为他将相信,他肯定会得到对他所提供的价值的补偿,恰如他带着自己的产品,同拿着他所需要的产品前来交换的人直接接触,他就能逐步同其实行这项交换。但是,这样一来,结算手段就变成货币了。换句话说, 在存在提供租金的所有权和流通过程自发进行的条件下,结算手段变成一种人人接受的证明书和人人据以付款的拨款单;而在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生产领导由社会机构实行的状况下,结算手段就变成一种由社会颁发的证明书,在证明书用作拨款单时,社会本身据以付款。

§7.

的确,正是由于现代金属货币的商品特性,它完全合乎对结算手段提出的这些条件。

关于甲项。在这方面自发进行的流通领域中的价值,决定于对一切商品都发生作用的因素。如果因此存在一种商品,每人都用它来交换其余各种商品,那末,利用这个媒介物,可以确定每种商品同其余各种商品比较的价值。因为,如果一种商品多次频繁地同其余一切商品交换,则某项商品在交换时所值的一般等价物数量,同时也表明这项商品所值的其他一切商品的数量, 也就是表明每种商品的价值。例如,若是白银同一切商品交换,因而表明一马克白银所换取的各种商品的数量(磅、舍费尔、肘、桶),那末,每人都准确地知道,一马克商品的价值如何。对于应当起这种一般价值指标的作用的商品,只有一条最根本的要求:它必须能够分开,使自己每一部分的价值都保持不变,即合乎部分对整体的比例。金属的情形正好如此。金属还有其他各种适合作货币的特性,这些特性只是使它比别的商品更便于起这种作用。

关于乙项。贵重金属不次于其他商品,同样能保证这个一般等价物若干流通量所表现的价值确实存在,可以用来支付等价物中所包含的拨款。对此, 应当注意两种情况,第一,货币同分工互为前提,也就是说,货币是 uno actu

(一种行为)伴随(合理的)分工而发生的。因此,在分工参加者的范围内

消费的商品,其本身已经在这个范围内生产出来,而无需用货币来补足某种商品的缺额。货币既作为一般价值指标,又向每人表明各种生产的赢利,只是因为这样,它才对这些生产有所影响。如果货币因而必须保证它所表现的价值确实存在,则这一点不应理解为:一切需要的财货都是实际进行生产的, 虽然,在对不存在的商品发生需要时,也可以说,只是货币商品不够,因为世界上的全部金属并不以人们需要而自然界没有的商品为代价。但是,第二, 货币可以也必须只提供这样的保证:分工系统中所生产出来的价值,足以使一些人个个感到满足,这些人由于占有贵重金属或其他某种商品而得到这个价值的拨款,并且在拨款中实现这一价值。作为商品的结算手段可以提供这种保证,这是由于它同任何商品一样,受生产费用和价值决定规律的支配; 因此,没有人能在握有这种结算手段后,从分工范围内获取他未曾补偿其等价物的财货,因为一个人不外乎处于两种情况:一是他最初就生产了用作结算手段的商品,这时,他生产了同所换取的价值相等的价值;二是他用所生产的另一种商品换取了用作结算手段的商品。这时,他取得以货币形式属于他的拨款,但事先也提供了相同的价值。如我们所看到的,结算总是应当平衡的,因为货币带有商品性质,没有人能够从产品总量或流通中获取大于他本人在流通领域中的投放量的价值。

3

货币能否不再是商品?当然能!货币间接表达分工所产生的正确结算的条件,若是可以不通过货币的商品本性、而以另一种方式去实现,就有这种可能。

§8.

可是,最初只有商品能够成为货币。分工作为国家本身在一个方面的表现,它不早于、也不迟于国家,而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因此,分工同国家本身一样,具有一些原始的、自然而无意识的根源和出发点。所以货币也不可能因人的自由决定而开始推广,它是自行推广的。

在最早期的不开化的社会状况下,实业知识和需要都还很少,每人因而几乎都以自己的产品满足本身的需要,偶尔的分工只是表现为个别的交换行为。这时,同一种气候和地理位置的影响,毕竟还是迅速地养成同样的生活方式和同样的嗜好。二者都造成这样的结果:某一种商品成为人们最喜爱的商品,它的需要大于其他一切商品,因此同其余商品交换的次数也最多。起初,这种商品就是用于满足最大量的需要的商品。同时,这种商品也已经会成为财产的标准。这并不是因为它已经用作价值的一般尺度,也表明了为某些人占有的其余商品的价值。初期,这只是因为每人的财产事实上就是由这种商品构成的,也就是说,这种商品的数量直接表现了财产的规模。一旦到达了这个阶段——而在到达这个界限以前,自然界支配着人,人毫无作为—

—,要把这种商品变为货币,只须前进一小步。前进这一步,不是靠一般的协调一致,而是由于每个人的易于了解的判断。原来,如果这种商品不易损坏,那末,每一个握有他所不需要的商品的人,只要有最普通的智力,都会想到,在可能的条件下,拿自己的这件商品去交换上述人人需要并构成财产

的商品。而且,这项交换的进行,不是为了立即使用此种商品,而单是为了拥有这样一种商品,以代替不需要的商品,前者经常为人们所大量需要,因而随时可以用来交换别的商品。凡是存有这种人人需要的商品、又正好需要另一个人所不需要的商品的人,不会不拿出一定数量的前一种商品,去交换后一种商品。当这个判断成为公认的道理(因为它是显而易见的,一定会为大家所公认)时,在一定范围内生产出来并为其参加者所需要的一切商品, 就会立即同这个人人需要的商品相交换。因此,立即可以发现其余各种商品同这个基本商品交换的数量比例。于是,这个商品就变成货币,因为它已成为流通手段和价值尺度。从最初用作货币的商品的必要性判断,这种商品, 无论在何处,原先都不是金银。这一点,的确为神话、历史和人种学所证实。例如,温带各国,是由狩猎和游牧发展到耕作的。在所有这些国家中,起初, 由于很容易解释的原因,牲畜起着货币的作用,因为既提供食品、住所和工具、又作为最初谋取或经营的对象或基础的财货,当然要成为人人寻求和人人需要的财货,成为财产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只是在以后,敌人不再被杀害,而是沦为奴隶,奴隶制把生产的重负从大家身上转嫁到某些人身上。从这时起,只有奴隶主才是流通的唯一参加者,他们拥有别人应该供给他们的各种必需品,因而可以广泛地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增加很多新的欲望。这时, 开始了一个光辉灿烂的传奇和英雄的时代,国家和正统的宗教形成和发展起来,新登基的国王和新落成的庙宇都要装饰,装饰品的需要应运而生。这时, 另一种商品就可能成为人人需要和用于交换的商品,取代那种满足大家共同的实际需要的商品。这样,金银就成为这种人人寻求和需要的商品,成为财产的最可取的形式,因为金银二者都很美观。这种情况有革律翁的公牛之类的神话为证,也有史料为证。据史料记载,在金银数量有限、格外引人喜爱的地方,在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开始进行的地方,金银就首先在这些地方成为货币的。

货币的产生所经过的这条道路,难道不就同时表明,除商品外,别无他物可以成为货币吗?这种必然性,既寓于价值比例中,又寓于保证补偿的可能性中。

问题在于,就决定价值的自然原因来说,价值是一个波动的数量。分工愈是偶然,愈是囿于一隅,这种波动就愈大。在流通已经发展到很高级的阶段时,价值也只不过具有倾向于生产费用的趋势,而生产费用也是变化不定的。在较早的阶段,决定价值的主要因素,是储存量与需要的比例。在更早的时候,当有规律的市场比例还没有出现,价值的唯一标准就是个人需要的增减。但是,履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是货币的主要特性。因此,这种自然波动的价值,必须在每一个时刻能够在货币中体现和反映出来。唯有商品可以用于这个目的。在这方面,最好的商品,是其本身受价值变动影响最小的商品。可见,就这方面来说,只有当价值摆脱上述波动的支配而得以调节时, 才有可能产生别的货币。这种调节,要达到最有力的程度,唯有在分工最为巩固和合理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这种分工,由于其发展水平,它本身已经包含着自己存在的必然性。可是,分工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它本身就已经要求有货币,因此,起初,只有符合于必然由分工的最初步骤所决定的价值比例的东西,才能成为货币。

在保证补偿方面,也有完全类似的原因。起初,流通是局部的,表现为个别偶然的交换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某件物品不能以自己的本质直接

保证使一个人所提供的产品得到补偿,就不会有人把这件物品当作货币接受下来,因为否则他也就没有把握以另一种办法得到这个补偿。只有在保证能够得到补偿时,才没有人需要以货币本身作为临时的补偿。当然,即使没有临时的补偿,人们也会有得到补偿的把握。可是,如果货币还不是人的自由的产品,这种情况只是在分工巩固、合理而又发达时才有可能。如果货币已经是人的自由的产品,则这种情况只是在同时要求充分认识自由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但是,要形戍分工,就已需要货币了。所以,在这里,唯有能够履行货币职能并且提供一定补偿保证(用另一种方式还得不到这种保证)的东西,即最初可用自己作为补偿物的商品,才能成为货币。

§9.

从这个货币形成史中可以看出,今昔比较,贵重金属在大部分情况下曾经在另一种意义上、以另一些原因成为货币。

起初,金银只是被当作商品加以接受,同时我们看到,只是因为存在这种情形(这种情形只可能发生于商品),才产生了并且可能产生货币。正如最初,人们用牲畜交换每种产品,因为牲畜曾经是一种满足最大量需要的财货,所以人们对它的估价高于其余一切财货,认为它是财产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到后来,金银就开始发挥这种作用。其原因是,虽然金银无法满足迫切的需要,但是这些需要可以靠奴隶的劳动来保证,而主人的地位则要求外表豪华,于是贵重金属现在就象以前的牲畜那样,成为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样,金银被用来同每种产品交换,是因为人们感到对它们本身有所需要, 而且它们也确实被人们需要。起初,无论金银怎样频繁地进行交换,它们本身就是对所提供的产品的补偿。但是,金银因而只是履行了货币的职能,而还没有在实质上成为确切意义上的货币。

如今,金银不仅发挥了货币的作用,而且就是货币。如今金银还只是货币,或者说主要是货币,因为其占有者相信,通过金银,他总能得到他要用以补偿所提供的产品的财货。对于一般人来说,这种信心只是经验和事实所造成的,但是经济学家知道,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出现,只是因为金银以它们的商品性质,符合于保证在分工中作为合适媒介的两个条件。可是,如今起着货币作用的金属,决不是因为需要或因为用作商品而被人们当作商品接受。如果这样,则它本身就会被人认为是对已提供的产品的补偿。何况现在每人都想通过这些货币得到补偿。而实际上,金属货币目前并不被人当作商品接受和提供。因为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它们就会不再履行货币的职能。这一则是由于其数量同其余各种财货比较是有限的,二则是由于此后再也没有人会接受它们,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原来,在现代分工条件下,一个人经常只完成财货生产的一道工序。这种分工是固定和必然存在的,任何人都无法置身于其外;然而,有许多财货,在需要方面超过了贵重金属。每个人怎么会以自己的劳动成果换取作为商品的贵重金属呢?须知,在各项更为重要的需要一概得到满足以前,贵重金属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毫无价值的。

进一步说,如今人人接受金属货币,只是因为每人都相信,他可以用金属货币换得他所需要的东西,也仅仅因为如此,每人才提供自己的产品,收入金属货币。这样,金属货币现今之所以只是货币,并不是因为它是一种人人需要并为人人当作必需品接受、因而履行货币职能的商品,而是因为它是

一种有保障的拨款凭证,它也以自己的概念本身成为货币。这一点,在现代纸币中看得特别清楚。有保障的纸币,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价值,但却完全象金属货币一样,为大家所乐于接受。这就最好不过地证明了:关键不在于货币商品,而在于货币,即在于获取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商品的拨款凭证。纸币被人接受,只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随时可以拿纸币去兑换金属货币。这一点是无法反驳的。原来,当有可能这样做的时候,人们却并不如此行动, 这就恰好证明,货币商品是不需要的。若是说这种信念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维护纸币的币值,则这不单纯是因为纸币随时可以换得货币商品,而是因为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证明纸币的数量还适应于流通的需要,即合乎结算手段所应具备的条件。即使所有人都确信,抵偿纸币所需的货币商品并不存在,有一种基于其他一些理由的对发行对象的信念,也可以维护纸币的市值。多年以来,英国就是这种状况的例证。

由此可见,应当区别金属货币发展史上的两个时期。在两个时期内,金属货币由于自己的商品性质,都是货币。但在前一个时期,金属货币在发挥这种作用时,是以它的这种性质本身,直接对已提供的商品进行补偿,而现令,金属货币只是作为可靠的补偿拨款凭证,提出这种补偿的保证。还有一个划分这两个时期的历史阶段。这就是开始实行贵重金属的铸造,以之代替称量的阶段。

金属货币的这两个不同的时期,应当严格加以划分,并且要象这里所做的那样,从历史上去划分,而不要(如通常所做的那样)纯粹从逻辑上去划分。人们在进行后一种划分时认为,这两个时期都寓于现代金属货币的实质之中,因为第二个时期唯有在第一个时期的基础上才能存在。当然,如果第一个时期不先出现,第二个时期就不会出现,但它如今已经独立存在了,第一个时期不过是它的历史先导而已。①某些新兴的重商主义者的观点,就是以混淆这两个时期为基础的。例如,什米德汉纳就是其中之一,他称货币为“高级支付手段”。贵重金属唯有在作为多次交换的商品并因而履行货币职能的时候,才能称为高级支付手段。现在,贵重金属不再是高级支付手段了,因为它作为现代货币,恰好不再被人当作商品接受和提供。从经验主义观点看

①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说明社会手段(即使不是社会制度)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人的掌握之下, 会变成性质和作用都不同于当初的另外一种东西,就象社会关系原来基于自然的必然性,受自然界的支配, 以自然界的事实为基础,随后,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转向人类自由的领域,由历史的新创造者——人本身继续予以发展。我至少相信,有朝一日,我所描述的货币会由金属货币代替。甚至化学都会在这方面起促进作用,因为如果一旦它能解决炼金术的任务,即廉价制造金银的任务,则贵重金属就会不再用作货币。若是我所描述的货币一旦因而成为流通的媒介,则在货币发展史上就要区别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唯有商品,并且正是以其商品性质,才能成为货币;第二个时期,只有商品——但它已不是作为商品——才能成为货币;第三个时期,货币可以抛弃商品形式。在第一个时期,作为商品的商品必然成为货币,因为否则就不能保证补偿已提供的商品。在第二个时期,还是要由商品来起货币的作用,虽然它已不是作为商品本身出现——价值还只能表现于商品之中。在第三个时期,商品以外的另一种东西可以起货币的作用,因为这时价值已经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现。这三个不同的时期,各自以分工的一个特殊发展阶段作为基础。同第一个时期相适应的,是分工的初级阶段。这时,分工还刚刚出现,一个孤立的人和孤立的家庭还可以任意对它加以否定。作为第二个时期基础的,是实际的普遍流行的分工。这时,一个人必须参与分工,因为否则他就无处容身。同第三个时期相适应的,是精神世界认识并且掌握了这种发达的分工——自由和人的意志同样在这个领域内开始居于统治地位。

来,金属货币无非是一种流通手段,而在逻辑上,它是一种结算手段。凡是使用金属货币的交易,都只是半途而止,因为一个人提供自己的产品,取得货币,有意把这些货币再次用作货币,而决不是拿出去重新冶炼,这样,他就认为,唯有他用这些货币所能取得的东西,才是对他所提供的产品的补偿。如果用这种货币纳税和付息,情况同样是如此,因为这两项货币,无非就是实物税和实物利息的另一种形式而已。①

§10.

现在人们接受货币,决不是因为从货币中,象从商品中一样,当即得到对已提供的产品的补偿,而只是因为他们相信,通过货币,将获得这项补偿。这种信心的产生,是由于货币以其商品性质,符合于结算手段所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只要共同样符合于各项必备的条件,必然有可能采用非商品的结算手段。如果简单票券能做到这一点,它也就能占有结算手段的地位。这些条件是:

甲、结算手段必须能够表现财货的价值;

乙、它应当保证,它所表现的价值确已生产出来,并且实际存在。可见,如果简单票券能够做到:

甲、表明由结算手段所证明并凭证拨付的价值,

乙、可以使人们设法确保这个被证明并凭证拨付的价值确实存在, 那末,简单票券显然也能履行结算手段的职能。

如果实现了财货价值总是符合于已消耗的劳动总量这一前提,简单票券就确实能够符合于这两项条件。因为:

关于甲项。谈到第一个条件,在这种设想之下,一日或一小时或一分钟, 同一塔勒、一格罗森和一芬尼的含银量一样准确地表明价值量。同金属总量所作的一样,这个劳动量能很好地确定,在以磅、舍费尔、桶或时计算的一切财货中,含有多少价值彼此相等的数量,或可以相互交换的数量。只是在前一种情况下,在价值上彼此相等或可以相互交换的财货,乃是一律以例如等于一日、一小时或一分钟的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财货;在后一种情况下, 在价值上相等或可以彼此交换的,乃是各自同相当于一塔勒、一格罗森或一芬尼的等量白银交换的财货。因此,表现一日或十四日劳动或其他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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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数的票据,可以相应地同刻有等于

马克或一马克、一塔勒或十四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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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等重量单位的金属一样合适地用作一定价值的证明或拨款单。关于商品, 可以说它值一日或十四日,正如现在可以说它值一塔勒或十四塔勒一样。

关于乙项。至于第二个条件,那末,为了使票据上注明的价值确实存在, 必要的措施在于:唯有确实提供一项产品的人,才取得一张精确地标明他制造这项产品所花费的劳动量的票据。提供值二日劳动的产品的人;就领得一张标明“二日”的票据。在发行这些票券时,只要切实遵守这个规则,第二个条件也就一定能实现。因为按照我们设想的前提,财货的实际价值总是符

① 值得指出的是,新兴的重商主义者怎样极力对自己的学说体系作科学的论证,但却也总要用不正确的货币观点作为最终的基点。而在叙述时不求科学论证的另一些人,倒避免了这种危险。

合于制造财货所花费的劳动量,而这个劳动量又有自己的标准,即一般的时间划分。所以,例如,一个人提供了消耗二日劳动的产品,就会在得到所提供二日劳动的证明的同时,他就以兼为拨款单的证明的形式,得到了不多不少、恰好等于他实际提供量的价值;其次,因为唯有实际上把产品投入流通的人才领得这种证明,那末,票券上标明的价值也就肯定存在,满足社会的需要也就有了一定的保证。无论把分工的范围设想得多么广泛,实有价值总量毕竟都要准确地等于证明上记载的价值总量。可是因为这个价值总量准确地等于应付的价值总量,所以后者必然同实有价值总量相符,于是一切要求都将得到满足,结算也会准确地进行。

在实现这个条件时,只应避免两种危险。一种是,有人不去生产价值、从而领取货币,却宁愿舍此而取巧,即制造任意证明各种价值量的票券,这就是出现伪造货币的危险。因此,票券的发行权只能归国家掌握。国家有足够的办法去防止这种危险,一则印制票券的设备价格昂贵,二则有必要的刑法制裁伪造者。其实,伪造现代纸币的危险,还从来没有使纸币贬值过。第二种危险是,发行票券的政府本身可以欺骗国民,即为了提高税收,没有受权就从流通领域中抽调财货,使人们在以后使用票券时感到财货供应不足。但是,这种危险,无疑可以通过政权组织,以私人干预和公众监督的办法加以克服。

如果国家肯定可以防止这两种危险,则对于这个条件来说,还有一个推行这种货币的方式问题:这里指的是流通中的某一时机,时机一到,国家就出来发行这种货币。严格地说,虽然这个问题已经不包括在我们考察的范围内,而且就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现状而论,在证明我们所设想的前提能否实现和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前,不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详尽的回答, 但我们还是要在此处对它加以涉猎,以便更加习惯于考察这种货币;同时, 我们还要针对已经在前面作过对比的两种社会状况来加以涉猎。

在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情形下,全部土地和全部资本都属于国家,由国家根据事先编制的各生产单位需要量平衡表予以使用。私人按照各自的选择和技能,在生产单位中从事国民产品的生产,然后依据各人参与其生产的份额,从国民收入中领取自己的报酬。这是一种要以货币为媒介的结算。的确,在这种状况下,很容易实现这里的一项关键性的要求:每人以他制造的产品,换得注明其中所含劳动量的证明。犹如现今在工作完毕后,企业家以金属货币形式付酬给工人,在此处所说的状况下,生产单位负责人以劳动券形式向工人付酬。随后,工人按照他被证明的劳动量,在国营商店和零售店中使用劳动券,换得消费资料。被证明的劳动量同时作为一种“价值尺度”,表明它所能换得的财货量。于是,这些票券就流回国库,以后在进行新生产时再次发行。在采用这种发行方式时,任何人如果自己没有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等量价值,就都不可能成为价值拨款单的占有者,因而这种货币也就从来不会找不到自己的等价物。

在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状况下,土地和资本属于私人,其结果,一方面,私人是企业家,即为自己经营事业、另一方面,劳动者得不到表现为消费资料的全部产品价值,而不得不同土地占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分享这一价值。

在这种情形下,国家从来不可能验证向它提供产品的事实,因为产品一直留归私人掌握。在这里,当消费者向最后生产阶段(在这些阶段上,消费

资料最终制成)的企业家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物品时,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它必须以新货币付给企业家其所供消费资料的全部价值(消费资料中所含的全部劳动量),换取消费者用以支付必需品价款的原有货币总额。其结果,是同不存在产生祖金的所有权的状况下一样的。具体地说,如前所述,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的价值等于这个时期所消耗的直接劳动总量。在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状况下,货币会按照证明每人所消耗的直接劳动量的方式发行。这时,以这种方式发行的货币总额,在我们所知道的前提下,会准确地符合于国民收入的价值,因此,可以保证使货币经常找到其中所表明的价值。在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时,国民收入的价值甚至必然会由最后一个企业家来直接加以证明。因而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所发行的货币总额不超过实有的价值总量,所以也可以认为,每一个因亲自参加国民产品生产而有权获得消费资料的人,犹如以已经支付的形式领取了这些新的价值拨款凭证。这时,在这个数额的范围内发行的货币总量,一则恰好足以把每个企业的资本更新,或者用一般形式表述,就是足以把全部国民资本提高一级;二则也足以在每个生产阶段拨出相应的收入。原来,当最后生产阶段的企业家还是全部货币的拥有者的时候,他们为了继续从事经营,要把其中一笔款额作为修理自己工具的费用,交给最近前几个阶段的企业家,它等于他们所需材料的价值和工具的修复费;另一笔款额,等于附加到他们自营企业财货价值上去的价值,一部分用于取得他们的自有收入即租金,一部分让给劳动者,使劳动者获得工资。这个过程,将继续往下重复进行,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 直到在各个连续生产阶段上,租金获取者和劳动者的收人降低、而资本又完全得到恢复为止。这个事先以新货币拨出的收入,一定会在新生产期临近结束时,在最后一批企业家的储备中得到充分的使用。总之,这些新货币,会象现代金属货币那样,经常不断地从消费者流向消费资料的最后生产者,又从最后生产者重新返回,通过全部生产者,直到在新生产期内,以收入拨款凭证的形式,再次分配给各个生产者为止,从而同时推动国民资本向前运动, 随后又在最后生产阶段的财货中实现。

由于这种关系(价值必须在劳动者之间、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分配)的影响,劳动者得不到他们实际消耗的全部劳动量的证明,而只是领得其中一部分的证明,这一部分是他们应当以实际工资形式从产品价值中取

1

得的。例如,这一部分等于 3 ,则在工作日长达十二小时的情形下,劳动者

从企业家那里不是领取全日的工资,而只是领取四小时的工资。其余八小时的货币价值会留在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手中,他们从中获得自己租金的拨款凭证。

采用这种方式,即使在现代条件下,也没有人会领到一张票面价值量实际上并未生产出来因而并不存在的票券。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结算手段所要具备的第二个条件也会实现。①

§11.

① 不应忘记,这里所描述的情况只有一个假设的基础,即设想财货价值总是符合于财货所消耗的劳动量。可是,在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时,这个前提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我们所描绘的情景也就不可能存在。不过我们只是想说明,新货币本身并不包含实现这种情况的任何障碍。

实现了上述条件,简单票券就可以象金属货币一样,向每个生产者提供正确结算的可靠保证。不过应当记住,必须设想,财货价值符合于财货所消耗的劳动量这一前提已经实现。但这时,已消耗的全部劳动量等于实际提供的价值,而因为每人都只得到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的证明(在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条件下,租金获取者和劳动者分享这个劳动量),这个证明就是一张价值拨款单,所以实际具有的价值量一定符合 于已拨付的款额,每人终究会获得自己产品的全部价值。如果承认我们所设想的前提,那末,要使人人相信并且乐于收纳这种票券,作为提供产品的证明,也乐于凭这种票券支付产品价款,无非只须人们了解这种关系是合理而又切合实际的,无非只须使人们相信这种结算手段所要具备的第二个条件是可以实现的。对于这种票券来说,同银行券相比,要使人们普遍了解和相信这几点,为什么较为困难呢? 原来,银行券之所以能够流通,是因为大家相信实际上有一批金属,构成了银行券的必要基础,而且人们了解,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这批金属是一定会具备的。同样的信念和同样的理解——假若一般地说是能够确立的——— 也可以使另一种票券流通起来,那种票券不是表现金属的中间价值,而是直接表现财货本身的价值,这在我们所设想的前提下,这是可以做到的。归根到底,人人终将具有这种信念和理解,因为二者都是切合实际的。

§12.

大家知道,已经时常有些人徒劳无功地试图寻求同“实际”货币或商品货币相反的纯“理想货币”。还有些人认为,除了商品货币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货币。

第一,他们硬说:不可能有“理想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说,不可能有“一个简单臆造的数额,它既非实际财货量,又非实际财货的分数或倍数, 却能用来测定财货的等量价值,从而直接计量价值,而不是间接地计量价值, 即起初确定一定数量的实际财货——金属,然后通过它确定其他财货的等量价值”。这种说法,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不正确的。当然,“想象出来的数额” 是不可能成为价值尺度的。然而,如果财货价值总是符合于财货所含劳动量这一前提能够实现,则劳动量(一日、一小时、一分钟)就不是单纯想象出来的数额了,这个数额虽然感觉不到,却是完全肯定的,是财货所固有的。运用这个数额,可以直接计量价值,而不必先确定一定的实际财货即金属的数量,再通过它表明其他财货中的等量价值,因为一日、一小时、一分钟直接表明一切财货中可以在交换时互相发生关系的数量,即相等的价值量。

第二,他们还说:“如果说理想的定义可以用作价值尺度,而且在签订商业契约时,可以用这种理想的货币来计算和确“定价值和价格,那末,这种理想的货币毕竟还不可能用作支付手段,价格也不可能以这些货币偿付。” 可是,在流通发达的条件下,商品货币,也并不是其本身就补偿或偿忖了对方所供产品的那样一种支付手段,而只不过是本来意义上的支付手段,即保证提供产品的人得到支付的手段。因此,价格不是以货币支付的,而只是以货币表明的;现代金属货币只是保证其中所表明的价值实际上将得到偿付。但这不是说,金属货币本身在适当的时候成为必要的补偿(在现代条件下, 它也无力起这种作用),而是说,它以这种保证,实现了结算手段所需具备

的条件。如果这种保证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提供,则商品性也就没有必要了。① 在证明以上五大原理之后,还有一件重要工作,就是证明第六个原理:

我们所设想的前提是可以实现的。有人要问,能不能设法把财货价值一贯保持在所消耗的劳动量的水平上呢?我相信,这是能办到的。在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状况下,一切财货都能做到这一点;在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状况下(这时,土地和资本的私有权是无法加以限制的),至多有一部分流通中的财货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我只是准备在第三部书中再去证明这个原理。

① 我已经清楚地证明其可能性的这种货币,不应当同戚提(见《财政危机 》)所建议的货币混为一谈。仅根据劳氏在《政治经济学文库》第五卷上册中的评论(我本人未见到原书),我可以断定,有两个重要区别。第一,戚提所说的货币,作为财货的价值尺度,保留着对金属的偏爱:那种票券虽然不必同法郎、塔勒等兑换,但同以往一样,反映着这些货币。我所主张的货币直接以财货本身作为价值尺度。在发行戚提倡议的货币时,国家政权当局不仅可能有欺骗行为,而且可能犯错误,即可能在无意中发行过多或过少的货币。在发行我所提倡的货币时,根本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因为发行的时间和规模,都是同实际存在的价值相适应的。我觉得,戚提的建议还是无法实现是因为:他所主张的货币照旧以贵重金属作为价值尺度, 可是又企图完全脱离贵重金属。因此,就那种还不能以另一个尺度代替现今价值尺度的币制来说,在它所能做到的范围内,李嘉图的建议毕竟还是最好的。当然,要实行我的建议,就要实现一个前提——各种财货数量的交换适应于等量劳动。唯有在这里,开始遇到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