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如果财货价值仅等于按劳动计算的费用总额,则在劳动生产率一般 足以保证租金存在的这个唯一前提下,财货价值总起来说既包括地租和 资本租金,又包括资本的补偿。

1

第一章已经说明,财货费用是如何按劳动计算的。在这里,我们设想, 财货的价值符合于它的费用。因此,根据这种设想,值 n 劳动或值三日的棵麦量,就具有等于 n 量劳动或三日的价值,也就是说,它将只同其数量不多不少、恰恰值 n 劳动或三日的呢绒或任何其他一种财货相交换。于是,按照这个前提,在财货流通过程中,始终一定只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一种财货包含的劳动量所需交换的另一种财货的数量,只相当于等量劳动所体现的用来交换的另一种财货的数量。然而,这个前提必须充分加以说明。它意味着, “一定劳动量`的产品与同等劳动的产品相交换”,而决不是说,“生产劳动量决定着财货相互交换的比例”。尤其应当说明的恰好是:没有必要使财货“经常同其劳动量大子财货生产所需劳动量的产品相交换”,而“没有这种余额,资本家也会有利润”。①

不过,对于这个前提,不应当超出开始研究时所提出的原理的内容,去作更广泛的阐述。不应重复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的下述论断:在听其自然但却受产生租金的所有权影响的流通过程中,财货已经彼此自行按等量劳动相交换。同样不能断言(见本章第四节),在产品价值每次总是决定于所消耗的劳动的流通过程中,各个企业总会有相同的资本利润。我们的命题只是肯定,按劳动计算的价值,总起来说,足以补偿资本和租金;以后会发现,如果在现代分工之下,有时就不是这种情况,则其原因不在于价值本身,而在于所有企业都要提供相同的资本利润。

上一章曾经说明,租金唯有在劳动生产率达到足够的水平时才可能产生。这里必须说明这个原理的另一方面,那就是:无论多高的价值(以不变尺度计算),它本身都还不足以提供租金。如,假设一定数量的猎人只能猎获供他们自己维持生活所需的一些禽兽,那就不可能让其他人不去从事狩猎,即不劳动而能经常食用猎获物或者得到租金。这种猎获物按价值来说将等于它所消耗的全部劳动,或者说,若是五个猎人在十日内猎获五只野兽, 则每只野兽的价值等于十日,即刚够每个猎人维持十天的生活。可是,如果把每只野兽的价值任意提高到二十日,这样,并不能造成可以成为租金对象的东西。成倍的价值仍然体现数量相等的野兽。即使猎人在价值提高后相互交换各只野兽,这时依旧不会产生比价值较低时更多的财货,也就是说,财

① 《盖尔曼先生的国家经济研究》,第 4 篇,《论价格》,第 132 页。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以自己的论述理所当然地使大家可能对他们发生误解。他们总是忘记说明:仅决定于劳动的价值,也会蕴藏着租金;这正是因为,虽然财货总是按等量劳动相互交换,但是,财货在与工人将要完成的劳动相交换时,所换取的这个未来劳动量,总要大于财货包含的过去劳动量。当盖尔曼说“财货一般可以购买较多的劳动成较多劳动的产品,后者大子制造财货时所消耗的劳动”时,他是以“或较多劳动的产品”这几个字,把一句不仅不是出自麦克库洛赫之口、而且与他的整个理论直接矛盾的话,悄悄加在麦氏身上。在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看来,财货诚然总是换取大子它本身含量的工人劳动,但所换取的产品却不是较大劳动量的产品,而是等量劳动的产品。产品的一部分与未来劳动交换,产品的剩余正好是租金。

货照样还是猎人维持生活所需的那么多,连产生租金的可能性都没有。

现在,假设狩猎生产率提高了,猎人以原来的劳动量可以猎获三倍于以往的野兽,因而五个猎人十天内可以猎获十五只野兽。再假设存在着土地和资本所有权,即土地属于第三者,而不属于猎人,猎具又属于另一些人,所有制只起着上一章所说的作用——把超过劳动者生活必需的多余产品变成所有者的租金,那未,要实现这种作用,是否必须提高猎获物的价值,即按照大子实际消耗的劳动量去计算这个价值呢?毫无疑问,并不需要。因为租金不是由价值提供的,而是由价值的充分的实际内容提供的。因此,猎获物的价值就会准确地取决于实际消耗的劳动,换句话说,为了最终把地租给予土地占有者,把资本祖金给予猎具占有者,只须使价值等于一日的猎获物仅与同样是一日劳动产品或值一日的那么一些猎获物相交换。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要求是:即使同猎人维持一天生活的必需品比较,劳动生产率高一倍, 或者一日的猎获物多得多,工人或猎人仍然并不领取全部劳动产品,而是满足于以一个工作日的劳动,换取比一日所值较少的劳动产品。①因为,如果过

去狩猎的生产率仅够猎人3 1 口,则猎获物的价值无论怎样提高,都不能产生

3

租金,这是由于猎人必须把全部产品留归自己。而现在,狩猎的生产率除了维持猎人的生活以外,还能供养另一些人。这时,要使租金出现,只要猎人满足于一部分产品,根本不用提高猎获物的价值。从前,当狩猎生产率较低时,猎人十天需要一只野兽,而一只野兽就是十日的产品,因而猎人需要十日劳动的全部产品。在狩猎生产率提高后,猎人要维持十天的生活,还是只

需要一只野兽,但因为他如今的猎获物三倍于以往,所以一只野兽就是3 1 日

3

②劳动的产品,因而他就只需要自己的三分之一的劳动产品。过去他无异是以

十天的劳动获得等于十日的工资,如今则以十天的劳动获得仅等于3 1 日② 的

3

工资。尽管如此,实际工资依旧未变。其余三分之二的产品可以作为租金归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所有;这种情况,在一日的产品总是只与一日的产品交换时,就有可能发生。

这种单纯的关系,唯有在特殊的企业家等级形成之后,通过分工和货币, 才能进一步发展。然而,即使价值只表现为所消耗的劳动总量,租金也能够存在。

假设土地占有者、资本家和猎人三者都不自行联合起来打猎,而是由第四者——企业家把他们联合在一起,企业家根据他对经营对象和人的了解,

① 盖尔曼就这一点指出,从工人方面来说,提供 5/4n 的劳动,即能够为自己制造 11/4 财货甲的劳动量,换取包含 n 劳动的财货甲,而没有得到任何其他报酬,这是不近情理的。然而,现在有人以工人开始认为这种状况不近情理而责难他们,并且千方百计地力图向他们灌输另一种看法。凡是马廷诺小姐的故事不起作用的地方,ultimaratioregis(最后手段)就来帮忙了。但是撇开工人的思想方法不谈,他们如果不想饿死, 就一定要妥协的。不论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多高,工资总的说来一贯决定于工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实际数额。对于工资来说,这一点今天还是正确的;而且,直到今天,人们还不知道,怎样使工人得到固定的一份产品,从而分享工业进步的好处。这就是当代一切经济病症的根源。

② 俄文本误为 3 1/2 日。——中译者

② 俄文本误为 3 1/2 日。——中译者

以自己的资金经营狩猎业。这时,猎获物最初完全属于企业家。但是,他随后不得不把其中的一部分——必需的生活资料交给猎人;把另一部分交给土地占有者,作为对许可狩猎的酬谢;还把一部分交给资本家。作为对使用猎具的报酬。后两部分的数量,取决于一旦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自行组织狩猎所能猎获的数量。但是,他们都必须把自己的份额让一些给企业家,因为否则企业家就会对组织狩猎毫无兴趣,他们就不得不自己经营狩猎。可是,是否需要提高等于五十日的十五只猎获物的价值呢?当然不需要。那样做,没有人能够从中获利,也没有人能从中得到更多的东西,因为只取决于生产率

的实际含量会依然不变。不过,猎人劳动十日只能得到3 1 日的产品,以便使

3

剩下的产品成为租金;同样地,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过去各自得到全部产品的三分之一,即 3 1 日的价值。如今当狩猎业由企业家负责经营时,他们就以

3

租金形式得到全部产品中较小的一部分,比如说,备得2 1 日产品的价值,以

3

便使总产品中价值等于二日的那一部分构成企业家的利润。这样,我们看到, 产品无论分摊给多少人,它的分配总是在准确地按所消耗劳动计算的价值的范围内进行的。超越这个范围,对价值加以任何提高,都是根本不需要和毫无用处的。

分工和货币在这里并不造成任何变化。假设需要和生产都有所增加,除了五个猎人之外,另有五个工人制造财货甲,还有五个人生产财货乙。这几种财货在分类时排列如下:猎人所获禽兽是生活资料,财货甲是次要的用品, 财货乙是更次要的用品。可以认为,这三个部门的生产率都很高,不仅租金获得者和企业家,而且工人也能得到所有这些财货中的一部分;在生活资料部门内,生产率本来就应当这样高,因为否则工人就无法从事甲乙两种财货的生产。末了,在每种生产内,除了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占有者之外,还有企业家的份额。这里必须有交换;或者,如果存在货币,则必须有购买。然而, 是否需要把禽兽、财货甲和乙的价值都提得高于它们所消耗的劳动,以便每种生产除工资外还能提供租金和利润呢?这里同样无需如此。假设三个生产

参加者每人都应当获得相同的收入,这里,他们各自得到每种产品的 1 。但

12

1

每人首先得到他所参加生产的那种产品的 4 。假如某人从事狩猎,则他由这

份实物中拿出 1

12

来换取 1

12

的财货甲,还拿出 1

12

来换取 1

12

的财货乙, 1 自

12

产自用。然而,虽然猎获物的价值以及甲乙两种财货的价值都只是按它们所消耗的即它们所值的劳动量计算的,狩猎者所得到的甲乙两种财货却同为

1 。因为每个特定生产的参加者都获得价值等于一日的一份产品,这个价值

12

体现为 3 1 1

12 的产品。随后,每人以等于 3 日的自己产品的价值,得到 12 的财

1 1

货甲;同样以自己 3 产品的价值,得到12 的财货乙。对于租金获得者和工人

来说,对于一种生产和另一种 生产来说,同样都是这种情况。

在存在货币的条件下,没有一个生产参加者会得到实物 产品,但是企业家起初保留着全部产品,并且以货币形式拨给 工人和租金获得者应得的一份。我们既然已经假设价值是按 所消耗的劳动计算的,那就应当认定货币价值是同劳动价值 准确相符的。这样,再假设一德国塔勒按其价值来说等于一个劳动日。每种产品因此相当于四日或四塔勒的价值。按照 已设想的前提, 每个企业家付给生产的其余三个参加者每人以一塔勒的份额,每人各用其中

1 1 1

的 3 塔勒去购买各种消费品。那样一来,价值为 3 德国塔勒或 3 日的产品就

1 1

总是与 3 德国塔勒或 3 日交换,每人就按照各自有权获得的那一 份产品,分

别得到工资、租金或利润。

2

一般地说,等于所消耗的劳动量的价值,已经提供了租金 和利润的可能性。同样正确的是,价值还包含着资本的补偿。 前面已经指出,相当于财货全部费用的劳动量,是由直接在生 产中使用的劳动加上因工具磨损而付出的

n劳动所构成的,或者说,它等于 m+ 劳动。在这个公式中,也就包含着资

o

本的补偿。

不过,这里的资本是指狭义的资本。因为,此外还有一些 组成部分列入企业家基金,它们是按产品份额拨付的费用。 本章第一节已阐明,产品的这些份额包括在价值之中。狭义 的资本是由材料和工具组成的。材料本身,就其价值来说,等于制造材料的直接劳动量加上由于工具磨损而付出的劳动量。既然这个总和计算在产品内,就使材料得到了补偿。这样,剩下的问题只是要查明,上述公式是否反映了工具磨损的补偿。对于直接产品来说,撇开材料,除了工具在磨损范围内的消耗以外,再也没有别的资本消耗了。如果这个直接产品的价值足以补偿工具磨损部分,它也就保证了资本的补偿。

n按劳动计算的价值,表现为等于 m+ 的劳动量。因此,工具的磨损或资本

o

n n

的补偿在其中体现为劳动量 o (原文此处和以下误为 o 。——俄译本校者)。

换句话说,产品包含着同工具磨损等值的一部分价值,这种等值的补偿就应当靠它来实现。这一点也可以表述为:如果所使用的资本必须由财货价值来补偿,则后者必须足以使在分工条件下经常从事于制造各种新工具(用以补偿工具磨损)的人们,能够得到等于他们本身产品价值的那一部分产品。所以,他们本身产品的价值,应当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列入这里所说的使用资

n

本进行生产的产品的价值。这个过程,确实是经过附加 o 劳动来进行的。而

且,如果工具生产者调换这些工具,或者替这里所说的消耗资本从事生产财货的生产者修理这些工具,那未,他们也只能换取属于财货生产者、等于分

n

数 o 的产品。由此可见,按劳动计算的价值总是足以同时使企业家的资本得

到补偿。

3

如果说,我们迄今在论证中一直是从局部出发的,那末,对国家经济状况的全局作概略评论,就能证实,即使在全局的情况下,只要价值决定于所消耗的劳动,同样能提供租金和对资本进行补偿。可是,在说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资本得到补偿的方式时,起初,应当假设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 财货仅在成为收入以后才变成私有财产。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不是要用另一种较好的状况同现状相对立,而是为了用两种状况比较的方法更好地研究其中的一种状况。

为此,我们来描绘一幅当代的分工情景和与这种分工相适应的国民资本形成和分配的情景。我们只是在每个生产单位中把社会任命的职员安置在现今的私人企业家位子上。其次,我们设想,作为国民资本一部分的现代企业的资本,不再是企业家的财产,而是归社会所有;现代企业的生产,不是由私人企业家在专门研究社会需要的基础上用自己的资本来经营,而是按照国家事先编制的综合需要平衡表来经营。分工表现为:每种财货的生产分为许多部分,分别由各种不同的企业或生产单位进行;这些企业或单位都是最终制成产品所必须经过的,因此它们体现着生产过程中各个同时进行工作的连续阶段。国民资本就是按照这种情况进行分配的。每个生产单位都有进行生产所需的必要工具和制造产品所用的必要材料。后一部分国民资本的特点是,某一个生产阶段距离财货的最终制成愈近,材料加工为成品的程度就愈高,因为它所经过的生产阶段愈多。在最后一个阶段,只须完成材料的末一道加工工序,就能把它变为制成的产品。而在第一阶段,原材料最初还要从地下挖掘出来。同时,如果我们设想这里所考察的一系列生产阶段都属于消费资料的生产,那末,除它以外,还有一些制造工具的部门,用以补偿劳动过程中工具的磨损。

劳动就这样开始进行。

在生产的第一阶段,从地下挖掘新材料。在下一阶段,前一阶段所生产的原材料加工为半成品,如此陆续进行,直到最后一个阶段加工完毕的材料具有最终成品的形式为止;而材料生产或加工所用的工具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磨损。可是,同时有一系列企业从事于实际补偿这种磨损的工作。如果为了更好地进行考察,假设所有企业的生产期限一样长,则在各企业中,工作都是同时完成的,国民财产在其各个组成部分中和价值方面表现如下:

这里所说的一定时期的产品,或者在各个生产阶段同时进行的各项工作的成果,就是国民产品。相反地,在最后一个生产阶段制成的直接财货总量, 乃是国民收入。这个国民收入之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这里所说的一定时期的产品。它只是这样一部分,可以看作是最后一个生产阶段所用劳动的成果。其余一切,实质上是早先各个时期的产品,即这里所说的一定时期的资本。可见,国民产品和国民收入,在各自的实物构成上已经不能混为一谈。前者绝大部分重新成为资本,只有一小部分成为收入;后者一小部分是产品,大部分是资本。同时,按价值来说,国民收入也不是与国民产品等值的。根据

n

我们所用的计算方法,任何产品的价值都等于以公式 m+ o 表现的劳动量。

因此,国民收入的价值等于生产产品时所进行的各项直接工作总量,加上因工作过程中磨损工具而需附加的劳动量。假设各个连续阶段的生产都是均衡

进行的,或者说,在相等的时间内,总是有等量的消费资料投入消费,因而各阶段总有供下一阶段用的相同的补充,那末,国民收入的价值将当作直接财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换句话说,作为消费资料的材料的价值(因为消费资料在所有相应的生产阶段,都是靠等量的直接劳动和使用于工具的劳动制造的。这个劳动包含在一部分国民产品中,后者作为生产消费资料的材料同时使用于各个不同的生产阶段)。可是,这个总量并没有包含全部国民产品。国民产品除此以外,还包括补偿磨损工具的各项工作的产品。国民产品的价值因而高出这一部分。它等于作为消费品材料同时出现于各个生产阶段的产品的价值,即也是由直接劳动和使用于工具的劳动所构成的价值,再加上用于补偿磨损工具的产品的价值。而国民收入的价值只等于前一半。但是,因为在每个时期补偿磨损工具的直接劳动量,应当等值于附加在国民收入上以补偿工具磨损的劳动量,所以国民收入的价值等于在各该生产期内使用的全部直接工作总量。

于是,到了分配国民收入的时候;随后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国民资本是否保持不变。

在我们所设想的状况下,起初只有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有自己的一份, 因为既然土地和资本属于国家,任何人都不能由于单纯占有的事实而有所收入。但是,就在这种条件下,也有一定的权利制度作为分配的基础。犹如现今按照法律,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是劳动(借助其占有制)所生产的产品的所有者,在我们所设想的情况下,产品各部分唯有在一定的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分配。这个权利只能是劳动。不过那样一来,这种权利制度就获得了比现今确切的定义,因为当前土地占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者的份额受着摇摆不定、变化无常的盲目的流通力量的支配,而在前述情况下,获取产品份额的权利本身就包含着这个份额的准确尺度。每人都按他对制造国民产品付出劳动的多少来获得收入。后者的数额准确地决定于前者的数量。这样,如果每人所生产的产品各归己有,产品价值受它所消耗的劳动的调节,那末,每人用他所生产的产品换得多少财货,他也就得到多少构成其收入的财货;或者说,每人在他获酬期内所消耗的劳动相当于多少财货,他也就得到多少其价值按劳动计算的消费资料。因此,每人都以国民收入实际所有权的形式, 实现了自己对产品所有权的合理需求。如果象我们所设想的,国民收入的价值按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计算,同时,如果这个按劳动计算的价值象前面所说明的,等于在本期内直接消耗的、作为财产总需求尺度的全部劳动量, 那末,这个总需求倒的确是可以实现的。对于国民收入的这些需求,可以不费力气地利用劳动货币来满足。它的实质,将在论证第五原理时加以分析。劳动货币比金属货币的一切保障都要优越。只须每人在工作完毕后,领取一张关于他所消耗的小时、日、周劳动量的证明,随后,可以在国家百货公司和商店中把它当作一张调拨单使用,来领得等量劳动所体现的各种消费资料。

在这样的实现过程中,不仅国民收入一定会满足对它的需求,而且国民资本也必然同时保持不变,因为:

  1. 就材料来说,在最后阶段,各阶殷的消费资料一次制成,而在以前的各个阶段,同时不断地为下一阶段补充材料。于是,一旦消费资料制成,每一阶段的材料也已备妥。既然全部材料仍旧属于国家,要把产品由一个生产阶段调拨到下一阶段,作为下一阶段的材料,只须由国家颁布一道简单的指

令就行了。

  1. 其次,就工具的磨损来说,既然在按劳动计算的国民收入价值中,工

n

具的磨损部分表现为 o 劳动量,这个劳动量又等于制造、修理或更换工具的

消耗,那末,就能保证从事这项作业的人们获得国民收入中的一份,并且补偿这一部分资本。

  1. 现今的一部分企业家基金,资本家必须掌握,以便在获得自己的产品销售收入以前就能支付工资和租金,同时这部分基金现在还必须由商品——

    金属货币——组成。在上述条件下,这笔基金中的一部分可以不再需要,一部分可以用只是结算形式的劳动货币代替。

这样,在生产期告终、分配消费资料时,国民资本的数额就同生产期开始时一样(虽然价值只是按劳动计算的)。接着,新生产过程开始,在这个过程中,每人都以他所掌握的收入为生。

土地和资本私有制使我们方才描述的状况发生种种变化。这些变化不外涉及以下几项:

甲、生产领导,或乙、货币流通,或

丙、产品价值分配,即国民收入分配,或

丁、各企业在生产期末重新恢复资本的方式。

关于甲项。在两种状况下,国民资本的实际分配都是完全相同的,或者说,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在分工的影响下分别进行生产的各类企业,生产期开始时,都有从事生产所需的必要材料和必要工具。其次,必须克服那种认为在资本私人占有制存在时,可以产生某种新生产力或使原有生产力增加的偏见。生产的实质在两种状况下是相同的。在这种或那种情形下,都是劳动者使用工具,或利用在土地中起作用的自然力,从土地中提取原材料,或者用原材料制造成品。如果把土地和资本算作“财货来源”,则仍然十分明显, 土地和资本归个人私有,或者为社会公有,都不会使这方面发生什么变化。然而,土地和资本属于私人,私人也就有权支配产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生产领导就由私人掌握。在另一种情况下,生产领导就由社会政权掌握。但在两种状况下,生产都要由社会需要来支配:在前一种场合下,个人在确定社会需要时,以产品销售有足够的赢利作为根据;在后一种场合下,社会领导将以需求的综合专门统计和按照这种统计资料编制的需要概算作为依据。

关于乙项。在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状况下,要着手进行生产,除了在劳动者工作完毕后发给他们的证券(这些证券兼作证明和调拨单,并用于一般结算)以外,只需要甲项所说明的资本和劳动者,别无其他需要。在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要经营企业,企业家既需要甲项所说的资本和劳动者,又需要一笔货币基金,①用以支付工资和租金。

这样,在第二种情况下,着手进行生产所需的资本大于第一种情况下的资本,二者之差就是货币基金总额。因为,虽然从生产本身考察,金属货币不包括在资本内,或者说,不属于本义的资本,然而,金属货币既然一方面

① 这的确无非就是货币基金,而暂时并不是已经存在于某处的商品储备。以后,经过劳动者和租金获取者之手,可以用货币基金换得这些商品。原来,起初需要货币基金的企业进行生产时,这些商品还不存在, 它们只是在生产之中。见第一章。

是商品,另一方面又是现代条件下企业所必需的,则它对企业家来说仍是资本,因而也属于广义的资本。

关于丙项。各阶段的生产完成以后,国民收入和国民产品的比例,就实物和价值来说,在两种状况下是完全相同的。在两种情形下,国民收入都等于最后一个生产阶段刚刚制成的直接财货,这些直接财货包含着早先许多时期的产品,其中只有最小的一部分是本期的产品;国民产品却包括本期各个生产阶段的劳动成果,也包括了对磨损工具的补偿。如果象我们所设想的, 价值都是按所消耗的劳动计算的,那末,在两种情况下,国民收入和国民产品的价值都是以同样方式表现的。国民收入都将包含准确地等于全部直接劳动消耗的劳动量,国民产品的价值都将超过这个价值,其余额就是磨损工具的价值量。最大的差别,只是在分配国民收入时才产生的。原来,在现今的状况下,产品跟土地和资本本身一样,同属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占有者的财产。其结果,不仅是所有者如今掌握部分产品,因而也掌握部分国民收入,而且也变成了一种相反的关系,即必须说,如今唯有劳动者在产品中因而也在国民收入中分得一份。而这两种不同的需求者之间的分配,非采取这样的形式不可: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现在只以工资形式付给劳动者一部分产品的价款,因此,犹如交给劳动者一张少于实际的劳动消耗的证明(在另一种状况下,国家要以全部劳动消耗量的证明,发给劳动者全部产品的价款)。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把一部分直接劳动实际消耗的证明保留在自己手中,而按照原料产品价值同成品价值的比例,分享其余部分。来自工具磨损的那一部分产品价值,这时也就用作保证使补偿这项磨损的工具生产者能够得到满足他们需要的国民收入的必要份额。由此可知,在另一种条件下由劳动者获取的全部价款,这时按有权得到产品的人数,分为几部分,而总额照旧不变。

关于丁项。这个总拨款额只是在各个不同的阶级之间进行分配,而不是自身向上增长。因而在现在这种状况下,它也是被使用在最后一个生产阶段所制成的财货或国民收入上。

国民收入价值既然是按劳动计算的,就应当完全等于全部拨款的价值总量,同时,国民收入一部分构成工资,一部分构成地租,还有一部分构成资本租金。这样使用的结果,各企业就重新建立了企业家基金,如果这个使用过程达到了最后一个梯级,则所有企业的企业家基金都重新恢复原有的数额。因为自始至终,已制成的财货的销售收入,提供了全部产品的价值。同一时期内各种劳动成果总额也等于这个价值,虽然由于分工,各个不同的生产阶段都会取得这些成果,而且它们总是以各种不同的材料制成的。因此, 这个价值就好比包含着对每一个较早阶段的产品的补偿。又因为每个阶段产品的价值都提供工资和租金,而较早阶段的每种产品都成为下一阶段的材料,于是,在每个阶段,上一阶段的产品都作为材料被人购买。因而这里不仅提供了最后生产阶段的工资和租金,或者说,在工资和租金由企业家基金中预付的地方,不仅使二者得到了补偿,同时还提供了材料即较早阶段的产品的价值;换句话说,材料在这个阶段也重新分出了有权获得者的份额。虽然每个生产阶段都提供了工资和租金,流通过程却使每个阶段的企业家基金重新恢复原有的数额。经过上述途径,流通过程可以在只等于已消耗劳动量的价值的范围内进行。这样做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 仅以工资形式得到这样一笔财货,它所包含的劳动少于他们的消耗。

4

然而,关于按劳动计算的价值足以补偿资本并支付工资和租金的论断, 在现代状况下,只是就总的方面和全局来说是正确的。在各个局部,即在每个部门和分工的每个阶段,产品不可能准确地按照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进行交换。这里有两个原因:

  1. 因为资本利润至少具有在一切企业内平均化的趋势;

  2. 因为现在,某种产品的公认的价值,决定于在最劣等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企业的费用。

关于 1:资本家所得到的份额,是按全部企业家基金计算的。人们说资本利润在所有企业内一概相同,是指这个份额和基金的比例到处都一样。在企业家基金中,材料表现为最大的数字之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企业愈是接近于财货的最终制成,这个数字就必然增加得愈多。相反地,构成利润的资本家的份额,来自每个企业自有产品的价值。如果在资本利润采用这种计算方式时,各个企业或每个阶段的产品都是准确地按照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交换的,再如消耗于两个连续生产阶段的劳动量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两种产品的价值相等,因而两个资本家的份额本身相等,那末,因为两个企业的材料数字不同,这个份额同企业家基金价值的比例也就不同,资本利润因而也就各异。可是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如果有一个企业,不能象其他各企业那样提供按比例的利润,那就没有人会把自己的资金投入这个企业。因此,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所证明的规律——产品在每种情况下都是按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相交换的,在现代状况下,必然要在另一个无疑更加切合实际的规律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按照后一个规律,资本利润到处都趋向于平均化。①

关于 2:现在,有一个规律和资本利润相同的规律一样符合实际。这就是:如果某种产品的社会需要驱使人们在较差的条件下着手生产这种产品, 则这种新生产的产品价值就成为公认的价值。如果象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等人对贫瘠土地产品的地租所做的那样,假定这种产品按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进行交换,则这一点对于优等地的全部产品来说,立即显得不适用了。那样, 一切在较好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具有这样一种价值,即似乎这些产品中包含着大于实际的劳动量。这种情况,对于同这些产品相交换的各种产品来说,也不能不否定李嘉图引伸出来的规则。原来,如果大部分农产品犹如体现了较多的劳动,因而在工业产品中换取较多的劳动,则这些工业产品必然在农产品中换得比它们本身含量较少的劳动。可见,某种产品每次违反这个规律,都使同它交换的产品从反面违反同一个规律。

可是,我们这里所提出的原理的这些界限,只是证明,现在它不可能适用于每个具体场合。这些界限并没有推翻原理本身。它们极少证明,要使资本利润成为可能,产品价值照例必须超过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甚至由前一个异议中可以得出结论:为了提供相同的资本利润,也就是使一种产品的价值必须提高到这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以上,而另一种产品的价值因此必然

① 据我所知,唯有 Buquoi(布阔依)伯爵一人,针对产品价值指出:在分工发展的条件下,企业家基金由于材料昂贵而不断增加。他由此得出了分工必定 使产品昂贵的结论。这个结论从一般价格形成理论的观点看来是合理的。但是 它一定会引起对理论的怀疑。

降低到这个劳动量以下,后一种产品价值在降到低于已消耗劳动量的条件下,仍然能提供相同的资本利润。

5

我们看到,产品价值或价格无需加成,地租和资本租金就能产生。在当前流通过程自发进行的条件下,我们毫无打算去研究实际上是否如此。我想, 一旦这种可能性被证实,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自然就会克服自己的谬误。何况实际上,任何价值加成本身都不能创造租金,它只能把租金“从一些人的口袋转到另一些人的口袋”。又因为这种加成一定会带有普遍性,这样一来, 它也就会失去作用。若是提出另一种意见,说价值加成会由消费者偿付,那是不合理的,因为偿付加成的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者。这样普遍提高价格, 还无法在生产过程之外找到从中获取租金的对象。

因此,获取租金的对象,只能在足够的生产率的基础上,在每种生产的范围内去寻求。至于一般地提高价值,只是一种普遍的手段。其结果,无异于不采取这种手段,而工资占用的不是劳动产品的全部价值。

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对地租持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地租对生产费用毫无影响,如果土地占有者不收租金,这种情况不会改变工业生产率,不会降低原料产品的价格”。如果按劳动计算的价值是实际价值,则这一点还适用于资本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恰好存在着,毫不涉及产品的价值,同样地,租金也可以消失,而对它毫无影响,因为价值决定于同资本租金无关的原因。既然如此,产品或产品价值就会不在土地占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分配, 而是从此以后只提供给劳动者了。具体实现的办法是:劳动者不再象现在这样,以工资形式得到的只是其所生产的产品一部分价值的拨款,而是得到全

1部价值的拨款;比如,假定他们现在以一日的劳动产品只领得 日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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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拨款,那时,就以一日劳动的产品领得产品全部价值即一日劳动价值的拨款。这里,我们不准备讨论这种状况能否成为现实。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取决于回答一个问题:社会的预见性是否能象当今企业家那样精明地进行生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