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无敌之师实现正规化的重要举措(4)
我军授衔工作真正作为一种制度被正式提出并讨论过的,应当是1946年初的那次,但因第三次国共合作破裂而被迫中止。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先后签署了 双十协定 、 停战协定 ,并于1946年1月31日,召开了由国民党、共产党及其他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 政协决议 ,国民党表面上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在 双十协定 中,我党提出 中共及地方人员应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应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整编后的部队的各级官佐 建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 在 政协决议 中,规定了有关改编国民党与共产党军队的内容,其中包括共产党的军队实行军衔制。于是,我军的军衔工作再一次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为在我军全面实行军衔制,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于1946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提出 我党军事干部应该请示政府加委,取得正式官衔,以便在将来国防部中占有一定地位,由国家按级一律待遇 。并决定 我军各级干部即须执行将校尉的正规制度 。这个 指示 还对参加评衔和不参加评衔的人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部队根据党中央、毛主席的指示,立即对实行军衔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新四军规定,评衔原则 以现职为基础,并适当照顾干部的德才资 。要求评衔时一般按 干部等级基准表 进行, 同时要特别照顾到干部的斗争历史、对党的功绩或战绩,及在部队中的威信和党性等 。晋绥军区规定, 我军在评定将校尉时,要按工作历史、功绩、能力,照顾因工作需要而埋头苦干的干部 。新四军、山东军区政治部制定了 军队官兵阶级说明与规定 ,规定:新四军的军长、政委为上将军衔;副军长、副政委为上将或中将军衔;参谋长为中将军衔;师长、师政委,军区司令员、军区政委可授中将军衔;师或军区的副职及参谋长、政治部主任,旅长、旅政委,军分区司令员、军分区政委可授少将军衔;旅及军分区的副职及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团长、团政委可以授上校军衔;团的副职及团参谋长可以授中校军衔;营长、教导员可以授少校军衔;营的副职(特种兵提高一级),连长、连指导员可以授上尉军衔;连级的副职及资深的排长可以授中尉军衔;排长授少尉军衔;司务长授准尉军衔;副排长授上士军衔;班长授中士军衔;副班长授下士军衔;战斗小组长、司号员、卫生员授上等兵军衔;老战士授一等兵军衔;新战士授二等兵军衔。同时,对新四军军部和山东军区司、政、供、卫机关的各部、处、室、司机关各职干部可评定的军衔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各部队制定的实行军衔制的各种规定和细则尚未来得及具体落实,国民党便撕毁了 停战协定 和 政协决议 ,发动了对解放区的全面进攻。我军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全面投入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之中,实行军衔制的事情再次中止。
新中国成立不久,在中国掀起了一场向苏联学习的高潮,我军与全国人民一样也热情极高地投入到这场学习运动之中。与此同时,对军衔的评定工作再次被提到议事日程,但后来又因抗美援朝战争爆发而再次搁置。
1950年7月4日,总政治部主任兼总干部管理部部长罗荣桓在军委部长会议的发言中,提起军衔、奖励问题,拟在总干部管理部的编制里增设军衔奖励处。并准备把1951年的首要任务定为给军队评定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