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导弹怎样销毁与核查?

中导条约规定了三种销毁方法:一是用炸药炸毁;二是将导弹固紧,点燃发动机烧毁,未烧毁部分用机械方法销毁,使之完全报废;三是将导弹核弹头拆除后,向指定溅落区发射。但用发射方法销毁的导弹不得超过 100 枚,

而且不能借此用以数据测试或作为靶弹,再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 6 小时。条约中没对核弹头如何销毁规定明确的要求,只是规定将核装置在销毁之前拆除。据说,这些核装置可以和平利用作为能源和燃料。对于导弹发射装置的销毁也作了规定:发射装置与导弹一起或单独炸毁、碾碎或压扁;起竖发射装置应从发射车底盘处拆除,其部件从非接口处切开,其它辅助设备也要拆除和切开;固定设施等应拆除或炸毁。

为了保证条约的实施,双方可组织 200 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

查,前苏方允许现场检查的有 84 个点(含国外 7 个点),美方允许检查的有

34 个点(含国外 12 个点)。检查工作将持续 13 年,在头 3 年里,各方每年

可进行 20 次检查;此后 5 年中,每年可进行 15 次;在最后 5 年中,每年检

查 10 次。主要检查内容是原始资料、销毁情况和工厂停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