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第一

1978 年 7 月 27 日,路易斯·布朗(Louise Brown)诞生于英国兰开夏奥德海姆总医院(Oldham General Hospital, Lan-cashire),从此试管婴儿成为现实。布朗是其母亲的卵子在试管中与其父亲的精子结合,然后该受精卵被移植于其母亲的子宫中发育而成的。这个手术的成功首先应归功于产科顾问医师帕特里克·斯特普托(Patrick Steptoe)先生。

你也许要问,人类生育为什么有必要借助于试管中卵子受精的办法呢? 已婚妇女约有 10—12%不育,其中大部分是因为女方生殖系统有毛病,

而引起女子不孕的妇科病主要是输卵管阻塞。输卵管连结女子的卵巢与子宫,是卵子排出、受精、而后移入子宫的必经之路。据一项保守的估计数字说,英国输卵管阻塞的妇女达 20,000 人以上,这个数字在美国至少还要乘上 7 倍。并且,目前美国等地性病流行,特别是淋病,也是女子不孕的一大原因。

输卵管阻塞的妇女当然有正常的卵巢及其内含的卵子。因此如果有可能使卵巢旁路,将卵子送入子宫受精,问题就解决了。可惜迄今还没有成功移植人造输卵管的先例,倒是另一个办法捷足先登了:从女子卵巢中取出一个卵子,令其在试管中与其丈夫的精子结合受精。几天之后,将此受精卵移入该女子子宫,她要事先口服激素以使子宫能够顺利接纳移入卵子。

试管婴儿不光给不育夫妇带来佳音,其研究本身还会更深刻地揭示人类遗传病的奥秘,甚至有可能引起避孕方法的革新。可现在人们一直强调的是, 试管婴儿是女子之卵子在试管中与自己丈夫的精子结合而来,因此是她们自己的孩子,这与供体人工授精截然不同。

也有一些妇女——人数很少——因本身根本不产生卵子而不能成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供体的卵巢中取出卵子,令其在试管中与不育女子丈夫的精子结合受精。

早在 1890 年,就有人用兔子做试验移植卵子。从那时起,卵移植手术已

在至少 7 种动物身上获得成功,包括猪、老鼠、仓鼠及某些家畜。起初,是做手术将受精卵植入受体雌兽的子宫中,这个办法成功率很高(达 90%)。但以后又发明了借助雌性生殖道移植的方法,减轻了手术损伤。从牛的生殖道和子宫颈送进受精卵的尝试至少已有 50%是成功的。这个办法对老鼠也行得通。早期的研究已经表明卵子移植用于人类临床也能成功。

在成百上千只以这种方式出生的幼兽中并没有发现因人工控制精卵结合而引起的先天疾病,也没有发现任何先天疾病率升高的迹象。这一点很有意义。

如前所述,人体受精卵的移植已经获得成功,试管婴儿能够正常发育、出生。到此为止,体外受精的一般方法与技术问题看来已大体解决。大致过程为,女子先服用各种激素以控制卵子生成、发育及排出时间。就在女子预期排卵之前将一只微小的,称为腹腔镜的窥视器械刺入其腹壁以直接从卵巢吸取卵子。吸取的卵子在试管中由其丈夫的精子受精后,令其在特制的营养液中发育几天,然后经女子阴道和子宫颈植入子宫。在这之前,该女子要服用激素使子宫为接收受精卵做好准备。受精卵植入子宫后,母亲要继续服用激素以保证胎儿的早期发育。迄今为止,用腹腔镜从人体卵巢吸取卵子的成功率高于 50%。

并不奇怪,雌性配子在实验室内受精,医学上称之为体外受精,简写为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会引起种种非议。神学家们和伦理学家们正在质问试管内生育的道德问题。一些人扬言这项技术大逆不道,会侵蚀婚姻的基础,甚至会威胁整个社会。更有甚者,有人提出既然不育不是病,那么 IVF 旨在满足欲望而非治病就是不道德。然而一些有名望的伦理学家在权衡利弊之后,如果可能有弊的话,得出结论说,妇女天生要生孩子的需要及其宪法赋予的生育权完全说明使用 IVF 是正当的。

打着保护人身权益的幌子,声称社会有权防止人们成为自我发明的牺牲者甚至不道德勾当的受害者,政府不难把试管受孕非法化。但这种立法很难说是正当的,有可能冒犯宪法赋于妇女的正当权利,因此极难贯彻到底。法院这些年来曾一再颁布法令强调夫妇生育是私人问题,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这样看来,试管中受孕就是夫妻与医生之间相互信赖的私人问题了。在 IVF 的一定领域内,政府涉足不仅可以接受,而且非常需要。假设 IVF

不断发展下去,政府就必须确保体外卵子的安全性,例如建立卵子库以便将卵长年冷藏起来。精子库现在已经有了。作为随笔,还可以设想有那么一天, 妇女将一定数量的卵子储藏起来之后就扎结输卵管,开创了避孕法的新纪元。而且,妇女哪一天想要卵子受精,只消说一声就行——计划生育最终实现了!

已婚夫妇一般不会主动挑起法律纠纷,除非体外受精过程中出现了什么差错,例如卵巢取卵时发生手术过失、实验室工作马虎,搞错了受精精子等。另外,夫妇如果发现试管婴儿患有某种严重先天疾病,他们还有可能指控医生没有事先跟他们讲清楚。

医生好意做手术,但如果在手术过程中有所疏忽或未能精心照管收取下来的卵子和精子,也会被控告。手术前,医生要注意让接受手术的夫妇做出书面和口头的同意。尽管如此,也难免出什么意外,有这些材料也无济于事。当然只有待技术高度发展了,医生不必亲身介入手术,他们才能最终了却法律责任。

目前所有实验结果都表明体外受精不会对受精卵造成损害。但发生这种事也不是没有可能。不像一般手术那样,受精卵的真情要到了存活期,即孕期的 24—28 周时才能辨明。根据某些裁决,除非那个婴儿活着生下来,否则在此以前,任何人不得借口侵犯胎儿利益而对他人起诉。很明显,司法机关应当明确承认胎儿的权力从存活期开始生效。

除了风疹及其它已知病因外,导致试管婴儿患先天缺损的还有不少未知原因,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极难查明。

难免有些妇女自己没有卵子,有必要向供者索取。这种情况应适用所有有关人工授精针对隐私、信赖及其它问题的法律条文,例如供者不得知道受者夫妇是谁及该夫妇以后所生之子。

因遗传上的原因需从第三者索取卵子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光彩的。例如,已知一妇女是某种伴性病携带者,如肌肉萎缩症,她不愿把病遗传给后代,也不愿受流产之苦,不妨向第三者索取一个卵置于自己的子宫中。正如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菲利普·雷里(Philip Reilly)律师所说,可以想像终究有那么一天,有心生下聪明孩子的父母可以得到智力超群之女子所提供的卵子。

有的妇女虽然本身能产生正常卵子,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妊娠,例如子

宫先天缺损、子宫因长瘤等原因被割除或保不住胎等。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当事夫妇同意,不妨从妻子卵巢中取出卵子,令其在试管中与丈夫精子受精, 之后将该受精卵植入另一妇女的子宫中,而该妇女自愿为他们妊娠生子。请第三者作受体的问题确实很复杂,而“子宫出租”仅是可能的发展方向之一。

尽管当事夫妇和受孕妇女会签订具有法律约束的合同,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如果代理母亲因怀孕不顺利而决意保重自己而将胎儿流产,她会因未将他人子女怀孕到期而被指控撕毁合同吗?如果胎儿生下来有残疾,能控告她没有对怀中胎儿尽到责任吗?会有种种合同条款束缚代理母亲于孕期的行为吗?如果她将出生后的婴儿据为己有,会被控拐骗儿童而被拘留吗?根据法律,孩子出生后究竟应登记在谁的名下呢?宪法赋于这样的儿童有追溯其血缘的权利吗?(例如,苏格兰法律规定领养儿童有权追溯血缘,寻找其生身父母。)

所有这些听上去多么荒唐可笑,但至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Texas)有过这么一例。一对夫妇想生一个具有他们自己的基因的孩子,但女方子宫部分切除不能妊娠,因此提出想找一个代理母亲。甚至连价钱都议过了,有些人认为公平的佣金为 10000 至 15000 美元。

所有关于试管婴儿和 IVF 的讨论都使我们感到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科学的飞快发展。这种越来越不相容的现象是这两门学科的本质所决定的,几乎从来没有可能在科学重大突破之前形成必要的法律准则以免无辜的人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