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文化与性别

第十三章 文化、性别和人权

芭芭拉•克罗西特

在美国和加拿大,过去十来年人们在文化特性和人权问题上发生了全面而重大的辩论,其激烈程度为任何其他国家所不及。

在报界、学术界、民族社群和主要宗教团体中间,都可以感觉到北美文明在起变化。这一点有时受到欢迎,但又常常引起担忧。

人们感到疑虑,是并不奇怪的。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像美国这样,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自愿改变了自己的种族/民族形象。我们只需要看看早期的好莱坞影片和20世纪50年代的电影节目,就能看出当年的精神面貌只体现为一个词,即“美国的”。在全国多半地区基本上只有两种面庞,一种是欧洲人的,一种是非洲人的,而他们心目中好歹共有的主流文化都主要是“美国的”,而并非是他们各自的祖先的。然而,如今到了21世纪初,从美国人的面孔可以看到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族群,而且许多人心目中还决心不要失去———或者,必要的话,还要重新唤回———自己祖先的文化。这是在使我们分裂吗? 抑或是在使我们成为头一个真正具有全球性质的国家?

不论怎样,我们这种不断变化中的混杂状态使我们更频繁地听到人们在辩论人权的更广泛定义是什么,以及人权与文化底线关系如何。这一新环境还应该使我们更有见地、更清醒和更审慎地考虑国外的人权问题。然而,正如同我们祖先的语言多样性没有使我们成为一个多语言的国家一样,文化背景的多样性也没有使我们(包括我们的传媒)更好地去判断远方的各种习俗、传统或事业,尽管在我们海岸上的移民行李上就可以看见这些。要拯救核心的美国文化,又要给不同的生活模式让路,对这些生活模式又不总是具有必要的知识,这两个方面的必要性就起冲突。因此,我们对各种文化行为的反应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就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例如,对于非洲和阿富汗的事情,我们就缺乏始终一贯的态度。

当我们在美国需要重新审视这些问题的时候,国外又出现了文化意识的新情况,在最坏的情况下则引起了带有破坏性的民族意识(经济困难和政治动荡更是对它火上浇油),在非洲、巴尔干和印度尼西亚都有这类事例。与此同时,各地区的国家都感受到深远社会变化的影响。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对社会传统习俗的影响将是长远的。世界穷国人口过多,这一沉重压力,使得食品、水和空气等生活必需品的紧张形势逐年加剧。

世界迟迟才发现妇女与自然资源不是没有关系的。在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妇女掌握较大权力后,人口出生率降低了,人们要求受到更多的教育,改善农耕技术,向土地和农村作更多的投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它的?1999年度世界儿童状况?

的报告中指出,非洲的母亲们正开始联合起来要求办好学校,认为这对于她们的孩子来说是改善生活的关键,对于她们自己来说也往往是如此。在布基纳法索———那里15岁以上的妇女只有9%的人识字———妇女们已组成23个学生母亲联合会,来监督学校招收和培训女生的工作。在巴基斯坦和埃及,一些地方已设法为乡村学校培养师资。

结果是迅速可见的:“小学女生每增加10%,婴儿死亡率即可下降4•1‰;中学女生每增加10%,婴儿死亡率即可再下降5•6‰。以巴基斯坦为例,这具体意味着让1000名女孩子多上一年学,最后大约可防止60名婴儿死亡。”然而在不少的传统社会中,仍需要在文化上跨出一大步,才会听取妇女的意见。

由于世界处于社会动荡之中,学术界关于文化和人权的争论近年来变得更频繁了,当涉及国际问题时,尤其是如此。有些国际人权组织曾经被一些国家的政府视为偏激团体,但他们的调查工作和法律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赢得声誉。他们把一些早已被人淡忘的国际文件重新推到国际辩论的中心,成功地开展游说活动以争取成立常设的机构(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对外交政策界普遍产生影响。现在,美国国务院官员听取他们的意见,一些大学邀请他们设立研究中心,外交协会请他们作报告。可是这些人权问题专家大多是训练有素的律师,按其性格来说几乎都是纯粹主义者和普世主义者,不愿放弃原则去迁就文化上的复杂情况。此外,他们往往坚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高于一切,这就与那些优先强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人发生冲突,因为后者对政治和公民社会的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主流社会,在安排轻重缓急和制定原则时坚持遵循他们自己的价值观。

除了世界范围内有关权利和文化的争论方兴未艾之外,那些认为自己文化特殊、与国际人权模式无关的人,现在也受到他们自己社会内部的异议分子的攻击。例如在东南亚,一些著名的“亚洲世界观”鼓吹者与他们国内的改革派公开争斗,这在几年之前还不是很多人料想得到的。经济困难使那些异议分子更来劲和激愤,说所谓亚洲价值观带来了腐败和任人唯亲,阻遏了政治进步,再也无法忍受了。在以好斗著称的伊斯兰世界,从北非到中东和南亚直到太平洋,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问:谁能代表伊斯兰教说话? 多元论的主张已有人提出,异议者既有男性也有女性。

妇女的关键作用

现今一些最积极努力重新思索宗教、权利和文化三者关系的人,正是穆斯林妇女。但是她们不是孤立的。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之前的几个月当中,在非洲、亚洲、欧洲、美洲各地,妇女们都举行了大大小小的会议,为在北京召开的正式大会和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NGO)的非正式大会作准备。从这些不同文化和不同地区背景下向大会提交的充满激情的发言稿和文字稿中,人们看到有些目标是惊人地相似。在1994年的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的基础上,妇女们又澄清和界定了对她们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权利。

她们提出的要求遍及老概念中的各个领域,使学究们关于要公民权利还是要经济权利的争论变得毫无意义。她们很实在地谈到妇女应当有权拥有财产和继承财产,应当有权创办企业,而且需要有法律来保障她们的这些活动———这是一项经济要求,它同时又与一项政治要求相结合,即应当有更多的妇女参与立法。她们争取修改有关家庭的法律,让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与配偶或父母公婆平等。她们要求有权对不想要的孩子或不想要的性交说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和生育,享有基本的自由权。 “妇女的权利是人权”成了大家熟悉的一句口号。在北京,有一位尼泊尔家庭主妇耗尽自己的一点积蓄,旅行来中国参加这次会议,得以会见坦桑尼亚的女农民、德黑兰的女作家以及美国各种职业的内城区居民。背景各不相同的这些妇女大都发现她们之间的共同点比预料的还要多。她们之中的许多人回国以后,依靠新建立的联络网开展活动,对她们周围的文化观念有了新的见解。

对于妇女来说,社会流行的文化或风气对她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决不是一个假设性的话题。尽管许多地方已有巨大的政治进步和经济进步,世界各地的妇女仍然大有理由对于文化的影响保持敏感的态度。的确,对于大多数的妇女来说,文化上的敏感性并不需要通过研讨班的老师来开导。文化上的变化和政治上利用传统习俗的做法可能造成妇女难以忍受的形势,即使还不是威胁到她们生命的那种程度。过去二十来年当中,伊朗、阿富汗和阿尔及利亚的中产阶级妇女都体会到,一旦风云突变,她们的生活就一下子被打得底朝天,她们的权利就会丧失殆尽。

男人的统治

在许多社会中,文化规则是由男人制定的,在这一点上是毫不含糊的。这些男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在妇女身上做文章,以展现他们的信念或政策。领导人或政策一变,文化也会变。妇女该怎样穿衣戴帽,什么地方可以去或什么地方不许去,该怎样生活,都得听吩咐。虽然男人也受到一些约束,例如伊朗男人表示伊斯兰虔诚的制服是无领衬衫(不许系领带),阿富汗的塔利班规定了男人留胡须的长度,然而在这两个国家———一个是什叶派,一个是逊尼派———衣食住行最受限制的仍然是妇女。沙特阿拉伯也属于这一类国家,那里男人地位有多么神圣,就看妇女身体有多少部位不得外露;妇女连开汽车之类的微不足道的希望也不可能实现。

这种现象并不是仅限于保守的伊斯兰国家。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门诺教派和严紧教派家庭中的女孩子至今仍被告诫说只许穿裙子而不许穿长裤,尽管遵守这一禁令的女孩不多,也很少有人由于不听这一套而肉体受摧残。在老挝,曾多年规定妇女到政府机关上班时,必须穿纱笼。1997年,当推翻蒙博托的叛军攻进扎伊尔首都金沙萨时,他们命令妇女不得穿牛仔裤上街,否则就向她们挥刺刀,至少一连好几天是这样。游击队也好,各种牌号的意识形态理论家也好,甚至还有服装设计师,都爱在妇女着装问题上做政治文章或社会文章,告诉她们该穿什么不该穿什么。

妇女能参与制定宗教规范或社会规范,是很罕见的;她们往往是被迫投入一种文化,从最广意义上理解,这种文化包括宗教,经济,文艺,法律,休闲,以及往往定义含混的社会行为规范(涉及公共生活、家庭关系、孩子的地位等)。总之,在男人占统治地位的文化中,妇女天天忙碌于工作和家务之间、事业和家庭之间,所能享有的天地在大部分国家中均小于男人。

此外,任何一种文化环境都可能给妇女造成无法预测的、悖理的结果。政治上自由的社会不一定意味着妇女能生活得好一些。例如,在印度就有一亿以上的妇女无法逃脱种姓制度的文化隔离,生活贫穷,文盲,往往还遭受欺压蹂躏。在比较宽容的、甚至平等的文化环境之中,妇女也不一定能得解放。例如,在泰国———那里的妇女已经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取得不少进展———以及柬埔寨之类的一些国家,自由放纵的气氛使妇女和女孩很容易沦为性奴隶,因为那里满足各种需求的大规模卖淫嫖娼并不令人惊奇。

无论在全球南方较穷的国家或者较富的北方若干尚不发达的地区,当研究发展问题的专家们不再只是注重工程项目,而是转向以人为本时,各种文化环境之下的妇女生活的复杂问题才开始被人们所认识。现在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忽视妇女生活的国家会付出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代价。

印度立志要跻身于世界领先国家的行列,然而印度自己的发展事务专家已看到,他们的国家在妇女问题上处于困境。印度人口已接近10亿,很可能在21世纪上半期超过中国而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可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数仍很浩大。全国人口中近半数是文盲,这是走向发达国家的途中非解决不可的问题。

不会读和写的妇女几乎占妇女总数的2/3。将近半数的新生婴儿未作登记,这使得千千万万的孩子成了“黑户口”,官方未承认他们的存在,所以他们也得不到基本的服务。不仅如此,据一些研究发展问题的报告指出,从一些更广泛的社会指标来看,印度正跌往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水平或者低于那里的水平。

在印度北部,问题最尖锐。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9年世界儿童状况?报告,在贫穷的比哈尔邦,许多村庄里竟然没有一个妇女不是文盲。从全国看,半数印度儿童营养不良,将近五分之一的儿童达到发育不良的地步,这方面又是北部问题最突出。5岁以下的儿童当中,20%过瘦,体重远在标准以下。能够讲卫生———有各种厕所,包括茅厕———的人口还不到30%;20%的人口没有干净的水。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和另一些机构的调研材料来看,印度若不能让妇女参与各地区的开发,该国大力宣扬的中产阶级就会是架在现今已是数以亿计而且将越来越多的穷人的头顶之上。随着生活水准差距日益增大而资源趋于缩小,社会动荡就可能变得无法避免。

妇女割礼/毁伤妇女性器官

将妇女置于中心地位的新发展理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使妇女问题在界定各地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时起中心作用,还比较难以确定。现今不论是女权主义还是人权运动都还提不出世界各地均适用的准则,尚未构成全球统一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考察任何一种文化习俗,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相对主义态度。此外,妇女和男人看待自己的文化时不一定眼光相同,在本已复杂的局面上再添上妇女问题,只会使局面变得更加复杂。男人控制文化的手段还很可能是控制权力,包括从乡村治安警察直到国家政府,他们往往以维护传统的名义置妇女的申诉于不顾。在许多场合,只有当身居要职的男人———村长、最高法院法官、总统之类的人物———改变想法时,妇女地位才会有所进步。

这种复杂局面就反映在学术界有关一种社会习俗的争论之中,有人把这一习俗叫做“妇女割礼”,另一些人则叫它“毁伤妇女性器官”,叫法的区别也表现出人们的立场有所不同。据埃及一位计划生育专家、埃及防止对妇女和儿童有害习俗协会的创建人之一阿齐扎•侯赛因的论述,这种割妇女阴蒂的做法的由来大致如下:

首先,这一习俗向来是为男人服务的,可以使他们娶来的妻子对性交无兴趣,对别的男人没有吸引力也无法接近,从而成为一件可以放心留在家中的财产,尽管是受到一点损伤的财产。其次,女孩子和成年妇女也养成一种信念,即未割阴蒂的女人是嫁不出去的。这就把它合理化了,形成了妇女自身的群体压力,强迫女孩子接受它,使它成为特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侯赛因指出,这一点并不能掩盖一个基本事实,即这种做法是为男人服务,多数妇女接受它是迫不得已,倘若她们有选择权,就会宁愿拒绝它。开罗一家儿童医院的一位大夫曾对我说, “为了消灭妇女性欲而毁伤性器官,是毫无道理的,更不用说这还是残酷的和危险的。”她补充说,“所有的冲动,包括性冲动,是起源于大脑”。

割阴蒂通常是环割阴蒂周围的一整块肌体,造成终身不愈的感染和小便失禁,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可是,有的人为它辩护,说这一传统既然得到人们支持,就一定有它的价值。试问是什么人支持? 我们该听谁的声音? 侯赛因大夫指出,文化上的理由到一定时候也是站不住的,社会该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其根据应是科学,医学,也许还有对于人类性行为的现代认识,因为剥夺妇女性兴奋和性高潮的可能性,就是剥夺她们生命的一部分。

埃及的公立医院在1996年决定禁止做割阴蒂的手术。1997年12月,埃及最高法院决定支持这一禁令,反驳了某些伊斯兰学者声称这一传统有宗教依据的说法,指出“女孩割阴蒂并不是伊斯兰教法之中规定的一项个人权利。古兰经没有批准这一做法”。看来,要从法律上结束这一做法,还只是刚刚起步。

在伊斯兰世界妇女人权问题上,西方的反应有时是自相矛盾的。例如,某些很有影响的学者和文化事务专家认为非洲的割阴蒂习俗一定有其合理性,可是,当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宣布禁止妇女上学和就业时,他们又坚决反对,寸步不让。在妇女能否上学和就业的问题上,美国政府也坚决表态,几乎可以说美国的对阿富汗政策完全以此为转移。这里的问题又是:我们该听什么人的声音? 这一次答案是明确的,听取的是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和其他城市中产阶级妇女的声音,不是男人的声音。但农村妇女的声音还是没有人去听。

在这里,我们的文化敏感性何在呢? 希拉里•克林顿和玛德琳•奥尔布赖特宣布,塔利班必须在妇女教育和就业权利方面让步,否则就不会有外交承认或援助。这种女权绝对主义排除了阿富汗妇女的生活逐渐改善的前景。有几位国际官员(包括欧盟代表埃玛•博尼诺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干事卡罗尔•贝拉米)向塔利班当面陈述了西方的意见以后,塔利班企图证明他们有理由得到援助,因为他们要改建阿富汗的教育系统,使之符合伊斯兰教义和他们的保守型穆斯林文化。他们需要新的师范学校,实行男生女生分校,学校将是一式两份。在某些地方,塔利班已允许办女生家庭学校,很少或根本不加干涉。在某些农村,女孩子受基本教育的机会已多于从前,因为早先是一批圣战者同盟统治国家,吵吵闹闹,打内战将近10年之久。那些圣战者游击队曾打败前苏联军队,曾得到过美国和欧洲的支援。

不丹的情况

在文化与人权的辩论中,不丹的情况是最隐晦难懂然而又能说明问题的事例之一。不丹是一个佛教小王国,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夹在中国和印度之间,为藏传佛教密宗文化传统,以前与它相伴为伍的有拉达克、锡金和西藏,如今这样的王国只剩下不丹自己。20世纪70年代中期,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和她的情报网搞垮了锡金佛教王国并将它并入了印度;到80年代后期,又出现了跟搞垮锡金的那种活动相类似的、大多为印度教徒的尼泊尔族第五纵队,似乎要对不丹采取同样的行动。在这十来年当中,信奉佛教的不丹精英陷入了惶恐不安。他们无力把守自己与印度的漫长陆地边界,尼泊尔族的人就从那时大量涌进来,作为非法移民,使当地作为少数民族的尼泊尔族人口迅速膨胀。

不丹当局企图实行文化上的强制政策。谁想当不丹国民,就必须穿规定的民族服装,住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样式,并接受不丹王国政府的领导,而不丹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并不是一个不容人的人。不丹境内的尼泊尔族人自然感到忧虑,可是他们还没有与旺楚克国王和解,就卷进了当时在尼泊尔国内风起云涌的要求民主的运动。在亚洲各地激进大学生的煽动下,不丹的许多尼泊尔族人参加了反对不丹王国的暴乱。他们失败后,逃离不丹,途经印度(印度当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制止动乱),进入尼泊尔境内的难民营,开展公关活动攻击不丹,使不丹处境十分为难,至今仍是如此。“自由之家”之类的一些人权组织主要是依据尼泊尔人士提出的并不可靠的资料,对不丹的公民权利和人权状况始终评价很低,尽管联合国一些机构认为不丹在人权方面优于它的多数邻邦。

西方人权组织曾一度相信不丹正在实行民族清洗。由于印度坚持掌管不丹的外交,不丹被孤立起来,西方国家没有代表驻不丹,只能依靠驻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的外交官,而这些外交官的消息来源又多半是尼泊尔人权组织或者在尼泊尔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组织。目光短浅的不丹政府往往禁止这些外国组织入境,这些组织则将不丹的局势描绘为民主力量反对专制暴政的斗争。

不丹人自己认为他们的文化已危在旦夕,要为挽救这一文化作拼死斗争。经过好多年之后,国际人权组织才认识到,不丹国王的话比较接近于事实,而他的那些敌人散布的骇人听闻的故事却不大可信。那些人把不丹看做是喜马拉雅山麓一大片人烟稀少的肥沃土地,适合于让尼泊尔过剩的人口迁居。不可理解的是,西方许多人乐于为西藏的达赖喇嘛摇旗呐喊,而对有人企图消灭不丹文化的行径却沉默不语。这一问题至今仍未解决,许多不丹人为此愤怒和忧心忡忡。有一次,我向一位不丹官员问及他管辖地区内听说有些尼泊尔族人受到暴力袭击一事,他向我大声喊道:“你们到底要从我们这里得到什么?”问得好。

泰米尔问题、东帝汶问题和克什米尔问题

文化价值观和人权交互起作用的地区,往往隐藏着地雷。有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并不一定是以改善人权作为其主要目标,但却善于片面宣传他们的事业,利用各国媒体和议会为他们的利益服务。在当今信息过多过滥的时代,能打动人心的故事是否真实,不见得总会受到人们的细心核查。

在斯里兰卡,泰米尔人能说会道的对外宣传描绘他们正遭到种族灭绝式的迫害,这使得以僧伽罗人为首的、佛教徒居主导地位的斯里兰卡政府处于被动守势的地位。一些泰米尔人,包括印度教徒和基督教徒,在外国得到了避难权,据斯里兰卡政府说,那些人的目的就是从国外为泰米尔猛虎组织筹款和买武器。泰米尔猛虎组织特别残忍,其目的是想把斯里兰卡东北部的泰米尔伊拉姆地区分裂出去。由于历史和种姓的原因,泰米尔人并不是都一样,有些泰米尔人在中部山区经营茶场,他们不支持猛虎组织。最后,泰米尔猛虎的暴行终于被世界认识,已被联合国列为一个恐怖组织。但是,尽管报界对此作了大量报道,一些西方人仍然对斯里兰卡的事态一无所知,对该国文化的看法往往离奇古怪,或者仅仅反映部分的实情。

这种错误的看法曾受到印度的鼓励,因为印度曾多年帮助泰米尔游击队,给他们提供武器和训练,支持他们反对斯里兰卡政府,直到后来,当拉吉夫•甘地总理向陷于内战困境的斯里兰卡岛国派进了多达5万人的印度维持和平部队时,猛虎组织企图扭转印度政府的方针,掉转枪口打印度维和部队,最后暗杀了拉吉夫•甘地总理(至少新德里相信是他们干的),印度才停止了对他们的支持。著名的泰米尔温和派人士、有国际声誉的宪政主义者尼伦•蒂鲁切尔瓦姆曾策划泰米尔人地区实行自治的方案,猛虎组织嫌他不够激进,无情地把他杀害了。被他们杀害的还有另一些著名斯里兰卡人士。

不论过去或现在,斯里兰卡国内的冲突都主要是政治的和经济的冲突,甚至还有意识形态的冲突,而不是严格的民族冲突和宗教冲突。然而,在东帝汶和克什米尔,文化却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东帝汶,即使没有政治煽动的暴力,根本的问题也是宗教和民族的分歧,分歧的一方是葡萄牙在东帝汶扶植起来的天主教势力和当地的土著民族,另一方是信奉伊斯兰教的爪哇人,爪哇人占主导地位的印尼政府和军队,以及迁居东帝汶的其他民族移民,尤其是来自南苏拉威西的布吉人。

在克什米尔,巴基斯坦和印度自从1947年以来就一直为它打仗,当地居民也分为不同的民族,说不一样的语言,而且对印、巴两国都不是很满意。克什米尔人是穆斯林,但又不同于印度的穆斯林,也不同于巴基斯坦许多地区的穆斯林。印、巴两方几十年打仗基本上是在克什米尔谷地,而那里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宗教,而在于文化和政治。

东帝汶和克什米尔都被联合国列为有争议地区。但是东帝汶人引人注目,因为他们得到天主教会的强有力支持,过去支持过其他葡属殖民地(尤其是莫桑比克和安哥拉)革命团体的一些欧洲组织也支持东帝汶独立。印度尼西亚则备受谴责,可是当年印度把军队开进葡属果阿,不经任何民主手续就将它兼并时,却没有人大声抗议。

结 论

文化检验标准的作用如何,有时是可辩论的,不久前关于危地马拉的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里戈韦塔•门丘的生平的一场争论就表明了这一点。一些学者和从事调查的记者现在说,她的童年和青年时代虽然肯定是艰辛的,但并不像原先描述的那样充满了不幸和悲剧。看来是文化刻板模式起了很大作用,才创作出一个贫穷的危地马拉印第安女孩子在毫无心肝的“欧洲人”军事独裁统治下受尽煎熬的令人心碎的故事。这一形象使得她———也利用了她———成为代表拉美各地土著民族的一个文化偶像。尽管如此,有些人仍然争论说,这种包罗万象的文化象征主义比单纯的事实更加重要。

学术研究、新闻报道、人权事业———还有历史———所要求的,却是更高的标准。美国人对待国外的复杂民族冲突(或者披着民族外衣的政治冲突)的态度似乎往往表明,我们的文化敏感性是走到水边就止步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具有最良好意愿的行动实施起来却是浅薄的或信息不灵通的,而且往往带有其领导人的政治动机,这一点在我们美国恰恰跟那些遥远社会的情形一样。

说到底,在我们的价值观体系———包括我们对于诚实以及不带意识形态色彩的真实的重视———和我们的对外政策之间,应当建立一种有意义的联系。更何况这一价值观体系植根于西方和东方文化的核心成分已经通过联合国人权宣言而具有了普遍性。

第十四章 拉丁美洲的文化、制度与男女不平等

玛拉•赫滕

性别歧视向来是世界上多数文化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妇女到处都是在经济上、社会上和法律上处于劣势地位。男女不平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各国文化都各不相同,因此,要在性别歧视和文化态度二者之间找出简单的联系,是困难的。重要的问题倒是:文化属性是否能促使性别关系朝着进步的方向变化并保持这种变化,以及什么样的文化属性能起这样的作用。

本章将分析文化在当代拉丁美洲妇女地位变化中所起的作用。从许多方面来说,文化影响着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其传统模式是有说服力的,可是这些传统模式却解释不了在世界各国和各种文化中,是什么力量推动着性别关系的变化。一些学者认为盎格鲁-基督教新教的文化特别有助于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制的发展,可是从历史上看,在这种文化中也有过系统的性别歧视。在美国,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男女平等方面有重大进步,但主要原因不在于文化,而是在于经济的转型、妇女运动以及最高法院裁判规程上的改变。相形之下,在拉丁美洲,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不利于私人资本积累和自由民主制。然而这一文化遗产并没有阻碍拉丁美洲过去20年来在男女平等方面迈出大的步伐。

本文第二部分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文化属性对于推动和保持性别关系变化的作用。第一,基本的文化价值观能说明为什么不同的社会对于实现男女平等的看法有所不同。第二,与国家体制办事效率相关的文化属性,会影响到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能否保持。拉丁美洲广泛存在的一个特点就是政策与实际做法之间有很大差距,这一问题若不解决,妇女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方面的进步就可能长久不了。

南北美洲文化和性别关系对比

一些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包括从托克维尔和韦伯直到本书的许多杰出撰稿人,都认为文化对一国人民的经济和政治发展起决定性影响。霍华德•韦亚达和劳伦斯•哈里森等学者认为,拉丁美洲的文化特点能说明为什么拉美地区有其独特的历史轨迹,表现为集权主义统治周期和公然的社会不平等。相形之下,盎格鲁-基督教新教的价值观则被认为是英美社会能创造财富和支持稳定的民主体制的原因。哈里森就指出: “我相信,西半球北面和南面的演变之所以形成尖锐对照,唯一能令人满意的解释就在于文化———显然不同的价值观、态度和体制———它们来源不同,一个是盎格鲁-基督教新教的传统,一个是伊比利亚-天主教的传统。”

对于这种认为文化决定了各国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差异的见解,我不想加以评价。我只想提醒大家注意,若用文化的论据来解释美国和拉丁美洲在性别关系方面的差别,应当慎重小心。盎格鲁-基督教新教文化强调努力工作,鼓励节约,要求切实保障个人权利,这一切也许促进了资本主义和民主,但从历史上看,它也容忍了严重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政策。妇女地位只是不久前才有了重大变化。请想想那种将已婚妇女置于丈夫庇护之下的制度。美国在建国之后曾长期继续保留这种制度,让丈夫在法律上代表他的妻子,对妻子的人身和财产握有绝对控制权。到19世纪中期和末期,才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使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但是男人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特权仍一直保持到20世纪的很长时间。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计划父母身份与凯西”(PlannedParenthoodv.Casey)一案的裁决指出“妇女并不因结婚而失去其受宪法保护的自由权”,已婚妇女由丈夫庇护的制度才最终完全废除。

一二百年间,美国的盎格鲁-基督教新教文化容忍了对妇女就业和工资方面的歧视以及将妇女排除在一些职业之外的做法,司法界也宽容了这一切。在许多的州以及联邦机构中,曾普遍存在着歧视妇女的法规和条例,直到1963年颁布了《平等工资法》和1964年颁布了《公民权利法第七章》,才结束了这一情况。这两项法律的实施大大扩大了妇女的就业机会,然而,由于一些法庭办案马马虎虎,许多事实上歧视妇女的做法仍得以维持。

行政机构在性生活和生育问题上干预个人和夫妻的隐私,看来也是违背了自由价值观。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夫妻生活隐私属于宪法权利,才制止了一些州将夫妻使用避孕药品器具宣布为非法的行径。

国家迟迟才采取行动的另一个领域是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规定联邦政府惩治对妇女行使暴力的罪行以及为各州预防和处置这类暴力的计划提供经费的法律,即《惩治针对妇女暴力法》,在1994年才颁布实施。保障男女经济平等、承认妇女控制生育的权利和政府谴责对妇女施加暴力,这几项进步并不是盎格鲁-基督教新教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而是社会变化和女权运动不久之前才带来的结果。

强调文化影响发展的学者们认为,与盎格鲁-基督教新教文化相比,伊比利亚-天主教文化不那么有助于资本主义和民主制度。韦亚达就说过:

拉丁美洲的经济过去是而且现在仍然是重商主义和国家指导的,而不是资本主义和个人指导的;它的社会结构是二阶级的,而不是多阶级和多元的;它的政治体制是等级制和集权主义的,而不是民主的;它的文化和宗教是正统的,绝对论的,充满天主教—托马斯主义的教规,而与北美殖民地的不墨守成规和多元的新教教义适成对比。

从罗马天主教传统的重男轻女和世俗社会中流行的大男子主义来看,伊比利亚-天主教文化的集权主义和等级制的特性似乎格外不利于妇女地位的上升。一位学者说过,拉丁美洲的性别关系是“严峻的父权制,其根深蒂固只有阿拉伯世界堪与之相比”。有些资料表明,拉丁美洲的文化价值观长时期来是连贯的和稳定的,但是拉美性别关系和妇女地位近年来的变化却是显著的。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社会、法律和政策上,变化之大不亚于美国。有些情况说明,在文化遗产不相同的一些国家中,妇女的地位正在趋同,而在文化遗产相同的一些国家中,妇女地位却存在着差异。

从政治、经济、教育和法律方面来看,拉丁美洲性别关系的变化是不小的。在整个拉美地区,妇女在国家议员中所占的比例的平均数现在是15•4%,这在世界各大区域当中占第二位,而且高于美国的13% (世界平均数也是13%)。在某些拉美国家中,这一比例很高,例如,在阿根廷和古巴为28%,哥斯达黎加为19%,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和墨西哥为17%,多米尼加共和国为16%。在经济方面,妇女的参与急剧上升。从整个拉美地区看,妇女占劳动力的比例1970年时为20%;到1995年,这一比例已升至35% (在美国为45%)。

男女工资差距仍然相当大,但与工业化国家相比,情况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在20世纪90年代初,妇女工资比男人低20%至40%。但从较年轻的妇女来看,差距小得多。根据一项调研材料,25—34岁女工的工资相当于同年龄组男工工资的80%至90%。在教育方面,进步是可观的。妇女文盲率已大幅下降,在小学、中学和大学中,女生已差不多占半数。有几个国家的大学生中,女生超过了半数。在美国,则是女生占中学生的50%和大学生的55%。

在改革法律而让妇女享有正式平等方面,拉丁美洲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一些国家的宪法承认妇女与男人权利平等:巴西、古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墨西哥和巴拉圭的宪法均将男女平等列为一条基本原则。法典中原有的夫权制度取消了,改为夫妻在共同财产、家务和儿女抚养方面权利平等。

至少已有12个拉美国家针对惩治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新的法律条款,而且扩大了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权。数以百计的警察局配备了专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女警官,整个拉美地区对性犯罪均有明文规定。已有19个拉美国家批准了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阿根廷还把该公约纳入了宪法。在美国国会通过《惩治针对妇女暴力法》的同一年,美洲国家组织也通过了《泛美惩治针对妇女暴力公约》,至少已有26个成员国批准了该公约。

然而,在妇女参政规模、经济机会、教育和法律地位等方面,拉丁美洲各国仍表现出颇大差异。在阿根廷,妇女占国会席位的比例为28%,而这一比例在巴西仅为6%,在巴拉圭仅为3%。妇女在乌拉圭占劳动力的41%,而在厄瓜多尔只占26%。

在土著民族占人口比重较大的国家,例如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和秘鲁,农村妇女文盲率比男人高得多。例如,秘鲁农村妇女文盲占46%,农村男人文盲则只占10%。妇女健康状况差异很大。

例如,在哥斯达黎加,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次生育中占60名,而这一比例在玻利维亚高达650名。乌拉圭在1946年司法改革中明文规定已婚妇女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人资格和夫妇权利平等,可是智利迟至1999年仍保留着老的夫权制度,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全由丈夫负责。哥斯达黎加和委内瑞拉分别于1886年和1904年从法律上使离婚合法化,而做到这一点的时间在巴西是1977年,在阿根廷是1987年。在每个国家中,不同社会阶级和不同肤色之间,妇女地位也有巨大差异。

由以上事例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总体说来,就妇女对经济、教育和政治的参与而言,拉丁美洲的妇女地位和美国的妇女地位正在趋同。尽管两地文化不同,但妇女地位在结构上日益相似。第二,拉美各国虽然文化遗产相似,但妇女地位始终有明显差别。文化和妇女地位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着简单的关系。对于性别关系的变化来说,文化属性看来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文化上稳定形成男女平等的观念,看来是性别关系变化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性别关系变化时,文化就相应前进。

文化框架与妇女地位上升的持久性

虽然文化不能定位为性别关系重大变化的一个原因,但是文化因素却深刻影响到妇女地位所得到的改善具有何种性质以及能否持久。文化规范和价值观为人们对性别关系的变化的理解提供框架,并决定着不同社会对实现男女平等这一点的认识。在美国,妇女权利的进步带有我们的价值观的明显标志。例如,有关家庭、离婚和流产的法律都强烈反映出个人主义的文化气质,其程度远远超出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法律。美国的法庭认定个人自由和自决权是应予保护的最高价值观,而欧洲大陆的法官和议员们则是“更深地从道德上议论流产、离婚和依附关系”,而且在斟酌个人权利时更有可能“注意社会背景和个人责任”。 美国已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自由决定终止婚姻关系;认为在胎儿有生命力之前是否流产属于个人隐私,可以自决;明确夫妻性生活隐私属于宪法保护的权利。在这几个方面,美国都比任何其他西方国家走得更远。

拉丁美洲的文化遗产不同于美国,因此,妇女权利的变化也比较少带有自由个人主义色彩和拒绝国家干预的原则。一方面,这使得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争取放宽现有流产禁令的努力遇到了障碍。除了古巴以外,所有的拉美国家都认为流产是犯罪,其中多数国家规定,只有在产妇或孕妇的生命受威胁或者因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才可以作流产。私下的流产在拉美很普遍,可是争取流产合法化的活动却得不到广泛的公众支持。显然,天主教会的道义压力和政治压力是阻碍流产合法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拉丁美洲缺乏维护隐私权和自决权的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国家保证让妇女参与公共决策的措施在拉丁美洲很普遍,这          样的政策措施在美国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20世纪90年代,有九个拉美国家———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巴拿马,秘鲁及委内瑞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政党在大选时提出的议员候选人中,妇女必须占一定的比例(20%到40%)。在颁布实施这样的法律后,妇女在国会议员中所占的席位在阿根廷由5%升至28%,在玻利维亚由7%升至12%,在哥斯达黎加由16%升至19%,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从10%升至16%,拉丁美洲有着从托马斯主义和历代教皇通谕承袭下来的社团主义传统,这就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文化环境,便于推进妇女作为群体参政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同社会的文化属性以不同的方式调节其走向男女平等的行动,对问题的轻重缓急形成不同的看法,使国民有关妇女权利的辩论具有不同的调门。

法律与行为之间的差距

各种综合统计数字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从重要的方面显示出走向男女平等的运动,可是它们还不能说明整个的问题。民主选出的代表们批准有关的法律,在一个层次上表明了赞成男女平等的文化态度。法律和政策的措辞变化和象征性变化向整个社会传递了平等的信息。然而,制定好的政策是一回事,而政策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的矛盾在拉美各国社会中是常见的。这一问题不仅限于妇女权利一个方面,因为贪污腐败、侵犯人权、偷税漏税和任意执行的趋势使得国家机构许多方面的效能都受到削弱。

在与性别有关的法律方面,法律与行为之间的差距至少跟其他方面一样严重,这就使得妇女权利近年来的进步能否保持下去成为一个问题。一方面,早已废除的法律仍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巴西,仍可根据“正当捍卫名誉”而让那些由于妻子与他人通奸而谋杀了妻子的男子无罪释放。另一方面,新近通过的某些法律,例如多数拉美国家近年来针对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所作的改革,并未得到实行。要缩小法律与行为之间的差距,不仅需要在司法机构内部作深刻的变革,而且也需要在文化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巴西的“正当捍卫名誉”

在20世纪80年代,一名男子谋杀了与他疏远的妻子及其情人,这个案子经巴西南部的帕拉纳州的一个法庭审理后,陪审团表决的结果是该人有“正当捍卫名誉”的权利,应宣布无罪释放。在上诉过程中,该州的上诉法院决定维持原判,但巴西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于1991年撤销了原判,下令重审。同一年内,帕拉纳州重审过程中,另一个陪审团仍坚持“正当捍卫名誉”的理由而宣布被告无罪释放。这一裁决在国内外激起了愤怒, “人权观察”组织派了一个代表团到巴西,调查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正当捍卫名誉”的论点在巴西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的依据。

在殖民地时期, “腓力法规” (PhillipineOrdinances)曾允许男人杀死被发现有通奸行为的妻子及其男伴。后来,1830年,通过的巴西帝国刑法典、1890年的第一共和国刑法典和1940年通过的现行刑法典都明确排除了以杀人的办法来解决通奸罪。然而,1940年刑法典提出了一个概念,即一个人受到无理侵犯以致其基本权利遇到危险,有权作正当防卫,而某些法律理论将“名誉”列为一项基本利益或基本权利。既然法律上允许正当防卫,人们又默认名誉是一项合法的利益,司法界就出现了允许男人杀死其与别人通奸的妻子而宣布其无罪的做法。

法律重视名誉,是因为名誉在社会交往中很重要。一位著名人士解释刑法时说过:

人的名誉极其重要,构成其地位和社会效率的基

础。好人只与名誉好的人交往。一个人若名声不好,朋友和熟人都会不理他,他将不再为好的社交圈子所接受。他将失去有身份的人在社会上享有的信任和威信。

此外,一个人若名声不好,就不可能得到或成功担负有价值、有影响和负责任的职位,因为没有好名誉的人是不值得信任的。

一个男人若自己妻子与别人通奸,在巴西俚语中就叫做Corno (相当于“王八”的意思),必将失去自己的名誉、社会地位和机会。辩护律师以“正当捍卫名誉”作辩护,而陪审团也承认这一辩护,是因为人们认为男人在名誉受威胁的情况下杀人,是可以理解的。陪审团的行为表明,人们认为男人和整个家庭的名誉有赖于女人的贞操,而杀死奸妇及其奸夫,则可以使男人在社会公众面前恢复名誉。

早在1955年,巴西的高等法院就开始推倒下级法院以“正当捍卫名誉”为理由而宣判杀人者无罪的判决。然而,在巴西司法系统中,高等法院的裁决并不构成对下级法院有正式约束力的判例。因此,受理上诉的法院无权纠正下级法院涉及名誉辩护的审理。此外,初审法庭的法官虽然享有特权,就法律所允许的推理和辩护是什么,向陪审团作指示,可是他们有时并不行使这一特权,而宁愿尊重陪审团的自主权,即使陪审团的推理没有正式法律依据也不予批驳。陪审团能利用“捍卫名誉”的论据,这就表明在巴西文化中,对妇女性行为问题的看法存在着矛盾,而且在巴西法律制度中,对于“名誉”的地位以及正当防卫范围的意见也存在着矛盾。

性暴力和家庭暴力

在20世纪90年代,拉美各国都对刑法作了修改,重新规定了强奸罪的性质,而且制定了惩处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新法律。人们以前只认为强奸是一种伤风败俗和有失体面的罪行,现在则明确它是一种侵犯个人性自由和尊严的犯罪。夫妻间的强奸也受到惩罚。拉美各地成立了数以百计的妇女警察局,受理妇女有关暴力的申诉。上文中已指出,至少有12个国家制定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使法官和执法人员有了新的解决暴力问题的权限。这些新的法律和政策成了推动文化转变的催化剂。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针对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暴力是侵犯人权,因而是一个政策问题,家庭不再是在国家和正式法律的权限之外。然而,一些公民和执法人员的行为仍然不符合新法律的精神。

首先,性暴力报案率低。在墨西哥和秘鲁,估计只有10%至20%的遭强奸妇女向警察报了案。第二,对施暴者的调查、起诉和判处的比率也低得令人不安。在巴西的圣保罗州,有材料表明只有三分之一的暴力事件受到了警察调查,而且几乎没有几次调查最终导致起诉或定罪。在墨西哥一次强奸案抽样调查中看出,只有15%的罪犯被判刑。厄瓜多尔的材料表明,在报了案的性暴力案件中,只有1%最后作了宣判。一方面是性暴力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如此不积极,另一方面则是其他各种刑事案件的起诉热心得过分,二者形成鲜明的对照。

性暴力案件起诉和判决率低,是由于执法人员对受害者缺乏同情心,往往以为遭强奸的妇女是咎由自取或心甘情愿。对法庭审理情况的分析表明,法官比较重视的是处女遭强奸,他们还往往责备受害者,说她们的挑逗引起了强奸。许多法官和检察官对受害者施加压力,要她们与施暴者和解,而不是力促施暴者认罪。强奸受害者还抱怨说,对她们作医学检查的人员往往对她们的性生活史寻根究底,问个没完。

另一方面,有些受害者自己不能配合调查,或者放弃起诉。

有的人甘心与施暴者和解而认为没有必要再追究。还有的人屈从了亲朋的压力。1997年在秘鲁的一起轮奸案中,受害者在家人的压力下与轮奸者之一结婚,以维护家庭的名誉,申诉随之撤销了。(秘鲁的刑法原先有漏洞,强奸者若与受害者结婚即可免予惩罚,这一点受到了国内外非议,于1997年4月取消了。)成立妇女警察局,原本是想要解决上面提到的某些问题,但是它们财力物力不足,缺乏标准的办案程序,而且往往不在交通方便的地点。在妇女警察局工作,往往在警察队伍内部被人瞧不起。总之,对于拉丁美洲主张维护妇女权益的人们来说,现有法律如何才能得到适当的贯彻执行,是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结 论

对于理解拉丁美洲争取男女平等的进步及其前景来说,文化是一个重要的理念,但只有文化的理念又是不够的。单从文化价值观的角度说明不了性别问题所发生的变化及这些变化的持续性。在拉丁美洲尽管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文化偏见,但最近几十年来,妇女的能力以及相对于男人而言的机会仍有不小的改善。各国情况仍有颇大差异,但是一些国家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和议会确已制定出一批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这反映出文化上也日益承认男女应有机会平等。然而,在法律和行为之间始终存在着差距,这证明重男轻女的习俗仍很顽固。拉美妇女地位的新近进步并不是文化上的变化所促成的,但是必须有文化上的变化,才能保障这些进步得到实施和持久。

要解决这一难题,能靠什么样的政策方针呢? 促进政策变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总统的领导作用。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有关性别问题的最重大法律和政策变化都离不开总统及其政党的热心支持。总统的支持还促进了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例如,阿根廷制定了议员候选人中妇女比例的法律以后,若没有总统行政命令的敦促,议会中的女议员就不会由5%升至28%。从制度和规范方面看,总统的权力是很起作用的,尽管总统对男女平等的想法不一定是人人都同意的,但行使总统的权威,就可以有效保证性别方面的变化得以实行。然而,为了在21世纪让拉丁美洲各地都朝向男女平等迈出更大步伐,所有位于政治权力顶峰的人都需要不仅在言辞上,而且也在行动上作出努力,促进广泛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