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严明组织纪律做过多次重要指示。他强调:“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要明确组织纪律界限,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指明了正确的路径。

一、遵守组织纪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党员干部遵守组织纪律,首先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是我党最大的制度优势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并用于指导党的全部活动。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须绝对服从之。”

我党的几代领导人都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并给予很高的评价。

1962年2月,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是在不同的场合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

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要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

(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 或党组) 的领导”,“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如果不能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容易导致专制。专制会使权力弊病丛生,会使政党的生命力衰竭,从而丧失执政地位。

苏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博尔金的一段回忆令人深思。有一次,博尔金看到戈尔巴乔夫正在私自拟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名单,他突然感到,“在这些纸上已经确定了一场大悲剧的最后几幕”。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在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强调:“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得好,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反之,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

(三)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而领导班子成员在研究工作时要充分发表意见,但在决策形成之后,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要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这是负面清单,党员干部当引以为戒。

二、遵守组织纪律,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我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从而加强各级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性。

(一)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是党的传统制度

重视党内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是我党的传统。早在1923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就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做了准备,发出通告。党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务须随时报告区委员会,各区会务须随时报告中局”。

1928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中,对报告的时间、种类、内容以及保密要求都做了规定,并警示如果不按时上送详细报告者“中央即停发经费”。

1942年9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

1948年1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央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要求从当年起必须改正下级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的不良习惯。同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要求各地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并对各项工作中哪些决定权属于中央,哪些事情必须事前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付诸实行,哪些事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审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953年3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予以试行。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1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遭到了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请示报告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健全。

199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将“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9年2月底,中共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 沈春耀:《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8日 第4版。

(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主要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问题。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了请示报告制度问题。他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那么,什么是重大事项?什么是请示?什么是报告?请示报告要注意哪些原则?这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重大事项与请示、报告。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二,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要遵循的原则。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导向。请示报告主体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坚持权责明晰。请示报告主体既要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要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不能推卸责任。

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坚持客观真实,是实事求是精神在请示报告工作中的体现。请示报告主体必须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而不能弄虚作假,文过饰非,只报喜不报忧,只报功不报过、只报结果不报过程。

四是坚持规范有序。请示报告主体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三)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突出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也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是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吗?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

那么,哪些事项该报告?哪些事项该请示?这是需要搞清楚的问题。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则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至于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则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以下的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曾经对重大问题请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严厉的批评。他说,有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不报告。不是说非要家里出了命案才需要报告。有的同志有重病不报,对所有人都隐瞒了,最后病危了组织还不知道,场面上的工作都干不了了,但就是不说,最后命都给耽误没了。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也不报告,在国外定居的按规定要报告,但他们也不是正式定居,就觉得可以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向组织报告,离婚、结婚多少年了,组织都不知道。有的弄了很多证件,护照好几本,还有假身份证。这些事情不要报告吗?懂规矩就应该报告,隐情不报的,一是不懂规矩,二是这里面怕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重大问题请示报告中存在问题的批评是非常严厉的,领导干部应当引以为戒。

三、遵守组织纪律,必须强化程序观念、组织观念

“要强化程序观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打招呼的必须打招呼,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少些‘迈过锅台上炕’的做法,也少些‘事后诸葛亮’的行为。”1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各级党员干部在遵守组织纪律问题上提出的要求。

(一)程序观念是纪律观念的基本体现

组织工作程序,是组织工作中的步骤、环节和秩序。党员干部遵守组织纪律,要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按组织工作程序办事,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准则。

  1. 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133页。

党的各项工作都是在一定的组织系统中进行、在一定的制度规则中开展的,强化程序观念,严格遵循组织工作程序办事,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顺利的可靠保证。

事实上,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办事,就是按照组织纪律办事。

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而言,《条例》就规范了请示报告程序。其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规范了选拔任用程序。其第十六条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 党组) 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一)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 二)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 三)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 四)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程序就是规矩,就是纪律。一些干部带病提拔,许多都是违反程序的结果。所以党员干部要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首先从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开始。

(二)强化程序观念,必须认真按程序办事

强化程序观念,解决的是思想认识问题。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执行,还在于知行合一。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干部在强化了程序观念之后,就必须按程序来办事,不能把程序当瞒天过海的摆设,不能把程序当走过场的形式,在玩弄程序上做文章。表面上看,程序走得天衣无缝,一个环节都不落,但实际上却“潜规则”大行其道,程序只是事后圆场的道具而已。

近年来查处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腐败案件,许多都是这一类的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 一)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 二)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 三)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 四)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 五)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 六) 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 七)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 人事) 部门汇报,经组织( 人事) 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 党组) 报告。

但在执行这一程序时,有的就走了过场,比如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的选拔任用就是如此。

中纪委通报称:卢恩光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金钱开道,一路拉关系买官和谋取荣誉,从一名私营企业主一步步变身为副部级干部;亦官亦商,控制经营多家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为企业谋取利益;对抗组织审查。1试问,一个“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的人怎么通过了考察?

当然,假的就是假的,伪装终究要被剥去。2018年2月,卢恩光涉嫌行贿、单位行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年5月25日。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卢恩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卢恩光为其实际控制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卢恩光因行贿、单位行贿罪获刑12年并处罚人民币300万。

卢恩光的案件尘埃落定了,但这种不能认真地执行选拔任用程序而导致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汲取教训。要防止选人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必须认真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是如此。

再比如湖南省衡阳贿选案。据澎湃新闻网2014年8月8日报道,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贿选案件,一届市人大代表几乎全军覆没。

这起案件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衡阳市当时当选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人送钱拉票,金额总计1.1亿余元,人均送钱近200万元,这还不包括平时请客吃饭的钱。

全部参会的527名衡阳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收受钱物1亿余元。

衡阳市人大的大会工作人员参与收受与分发钱物,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款共计1001万元。

包括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在内的衡阳一大批党员干部在案件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纪,人数近500人。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就衡阳贿选案“怒发六问”,追问:“衡阳的共产党员到哪儿去了?”“市委市政府到哪儿去了?”“当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到哪儿去了?”“当地的纪委到哪儿去了?”“这些人的党纪国法观念到哪儿去了?”“这些人的良知到哪去了?”

清明的政治生态,容不下贿选窝案。2016年11月14日新华网报道“经调查认定,衡阳破坏选举案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调查的有466人,第一批409人在今年6月已被给予纪律处分,加上本次处理的57人,违纪人员已经处理到位”。

(三)强化组织观念,维护组织纪律的尊严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党员干部要维护组织纪律的尊严,必须强化组织观念。

第一,思想上认同组织。思想上认同组织,是一个人成为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当一个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成为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时候,从理论上讲,就意味着他(她)思想上认同了组织。请重温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思想上认同了,才能“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显而易见的。

思想上认同组织,就要对组织忠诚,就要坚定组织信仰。贺龙的堂弟、革命烈士贺锦斋,就是一个思想上绝对认同党组织的同志。

1928年7月,身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第一师师长的贺锦斋,率领部队转移途中,被敌人包围。在与敌人作最后决死的一战之前,他给弟弟贺锦章写下了一封家书。

家书中写道:“我承党殷勤的培养,我决心向培养者贡献全部力量,虽赴汤蹈火而不辞,刀锯鼎镬而不惧。”

信后还附诗两首,其中一首有这样一句话:“吾将吾身献吾党。”

第二,政治上依靠组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

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是党组织中的一员,在政治上要依靠党组织成长自己、发展自己、修养自己。

第三,工作上服从组织。党员干部既是党组织中的一员,就要坚决做到《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在工作中,组织成员要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真正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组织交给的任何一项工作任务、作出的任何决定,都要不打折扣地落实执行。

对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行动上要坚决执行。请看刘志丹当年的一件往事:

1935年10月,在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统治党中央期间,西北根据地内发生了后果十分严重的“肃反”事件。刘志丹也成了“肃反”的对象。

10月6日,正在前线的刘志丹同志无意间从瓦窑堡后方领导机关来的一位通讯员的手中接到一封急信。他打开信一看,竟然是逮捕密令。密令逮捕陕甘边苏维埃政府主席习仲勋和原红二十六军、红二十七军大部分领导人的名单,他被列在第一名。

刘志丹对“左”倾冒险主义者这种迫害同志的卑鄙行径非常痛恨,但是为了不使党分裂,不使红军自相残杀,不给敌人以可乘之机,他决定把个人的安危置之度外。他把信交还通讯员后说:“你把信送去,告诉他们,我自己去瓦窑堡了。”

他本想向中共中央驻西北代表团提出申诉,但他来到瓦窑堡之后,竟被“左”倾冒险主义者不容分辩地投入监狱。直到毛泽东、周恩来同志率领中央红军到达陕北根据地,刘志丹同志才重获光明。

当刘志丹伤痕累累地回到家时,他的妻子同桂荣哭着骂“左”倾分子太残酷无情。刘志丹劝她不要伤心,说这是党内矛盾,内部问题,不是敌我矛盾。

同桂荣说:“不是敌我矛盾还把好人朝死里整哩……你有刀有枪,为什么不和他们斗争?”

刘志丹严肃地对她说:“怎能这样说!这是党内问题。我们红军不能自相残杀。”

同桂荣问刘志丹:“那你为甚不跑开,偏要来瓦窑堡。”刘志丹说:“当时情况复杂,如果我带大队兵马离开,风声一走漏,军心会大乱。如果在军团部逮捕我,警卫人员会动武。所以我一人骑马离开部队到瓦窑堡与他们进行说理斗争,这就避免了党和军队的分裂,没给敌人以可乘之机。”

他还告诉同桂荣:“党内问题不必性急,要忠诚为党工作,让党在实际行动中鉴定每个党员。大家不要再记前仇,应该想大局,想团结,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把革命工作做好,再不要提这回事了。”

刘志丹真的是执行上级决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典范。他明明知道前往瓦窑堡凶多吉少,但为了避免党和军队的分裂,他对上级的决定还是在行动上坚决地服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第四,感情上信赖组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是党员,就要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这是对党组织的感情认同,感情归属。

党员干部感情上信赖组织,就要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担当。请看任弼时同志是怎样做的?

凡是和任弼时同志一起工作或生活过的人,都知道他有“三怕”:一怕工作少,二怕麻烦人,三怕用钱多。因此,他带病忘我工作,能自己做的事,就自己做好,并且为革命节约每一个铜板。人们称赞他是“党和人民的骆驼”。

任弼时同志患有高血压,党中央一再要他注意休息,但他工作起来,就将自己的病情忘到了脑后。

他曾带病到陕西米脂县杨家沟周围三十几个村子作广泛调查,为中央制订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资料;他在重病期间,还主持召开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向大会作政治报告时,他终因血压太高而晕倒在主席台上。而当他病情稍有好转,他便立即给毛泽东和中央书记处写信,要求每天工作4小时,后来又恳求医生要工作5小时。

朝鲜战争爆发后,他非常关心战局的发展,不顾疾病,夜以继日地工作。有时头痛得支持不住,就擦点儿清凉油。

身边的人见此情形,很担心,劝他休息。他却说,我们都是共产党员,肩负着革命的重担,能坚持一百步,就不应该走九十九步。我们的工作只能朝前赶,不容往后拖。怎么能总是休息呀!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在他病危前夕,他还找武安县、通县的一些同志谈话,为召开全国组织工作做准备。就在他去世的前一天晚上,他还在看朝鲜地图。

任弼时同志在世时,国家实行的是供给制。因此,他经常检查菜金是否超标,检查生活用品是否超过规定。

他一再叮嘱身边的工作人员,任何事情都不能违反制度,一丝一毫也不能特殊。

任弼时同志是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担当的一生。正如刘少奇在追悼他的大会上所说的,任弼时同志“在整整30年间,埋头工作,不计地位、名义,不顾严重病情,以全部精力从事中国人民革命解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