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谨慎收缩
- 史良说:“反革命决不会自甘死亡的!”
- 毛泽东说:“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
- 毛泽东说:“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
史良作正确镇反的报告
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这个条例的公布,是新中国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使镇压反革命的斗争走上新的阶段。条例所规定的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为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进一步推动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发展。
这个条例是根据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而制定的。对于各种反革命的首要分子,对于解放后怙恶不悛、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间谍分子,采取了从重处理的原则。
2月23日,在人民大会堂,一场《关于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的报告大会正在进行。
“宽大无边”右倾偏向的产生和蔓延,究根求源,可说是主客观原因兼而有之。客观上是建国伊始百废待兴、百端待举,任务繁杂及专政机关初创,机构尚未健全,法制不尽完善,力量比较薄弱,缺乏司法经验等等。但其症结在主观。如曲解和偏废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对此,司法部长史良在报告中曾有精辟地剖析:
有些干部把“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完整政策割裂地了解为“镇压”就是“杀”,“宽大”就是“不管”,因而对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原则亦发生偏差。机械地认为一案或一地的首恶只有一个;其余的反革命分子,纵然罪恶滔天,也都不算首恶;以为“胁从不问”即是根本不管,甚至把“胁从”、“从犯”及“共犯”混为一谈,也概予“不问”;对于“立功”也不区别立的是真功与假功,把坦白认罪、据实招供和在监狱中的假积极也都视为“立功”而予以奖励。因此,在审判量刑上失去了准绳,而失之过宽。其次,是有的干部陶醉于革命的胜利之中,产生和平麻痹思想。
1951年3月,北京市首先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在处决之前,15日召集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政协委员会的扩大会议,讨论了惩处反革命罪犯问题。24日又召开了有5000多人参加的市、区各界人民代表联席会议,会上展出了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的大量罪证,并由受害者进行血泪的控诉。会议实况由电台向全国直播。第二天,公安部门将该杀的近200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首犯,押赴他们过去作恶多端的地区,由人民法院开庭公审后宣布罪状,当场宣判,就地处决。
这一作法,伸张了民气,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
5月22日,北京市又清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经北京市军管会军法处审判,将500多名反革命分子判刑,其中200多人判处死刑。
5月23日,南京市贯彻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枪决了一批武装特务,对另一批特务分别判刑或释放。
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大城市和全国各地都先后按照北京的做法,快速处理了一批反革命的案件。
到1951年的夏天,镇压反革命运动形成了全国性的高潮。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决策下,在全国党政军民进行轰轰烈烈地剿匪斗争的同时,公安部门还根据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对国民党反动派潜伏下来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搜捕,在一些城市里进行了对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的登记工作,还在若干地区取缔了反动会道门的一切破坏活动。
据统计,在建国后的一年内,在西北、西南、中南、华东等地区,共剿灭土匪数十万人,给了当时最嚣张的危害极大的土匪恶霸以沉重的打击。共捕获了特务分子1.3万多人,破获国际间谍案7起,初步安定了社会秩序,保卫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泽东说杀人不能太多
史良同志的报告得到了毛主席的大力称赞,在报告大会后不久,毛主席还在给各中央局、大军区的批示中,特别的表扬了由史良亲自撰写的《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一文。
1951年3月23日,毛主席对黄克诚同志提出的湖南“‘左’倾行为”一事作了特别的指示,并将黄克诚同志的报告转发给了中南局、华东局等领导人:
我认为黄克诚同志3月23日的意见是正确的。镇压反革命无论何时都应当是准确的精细的、有计划的、有步骤的,并且完全应由上面控制。捕人要仿照天津专区发拘捕证,照证捕人的办法,不能乱捕。凡各地有如黄克诚所说“逮捕范围扩大,处理方式简单”的情况者,应立即加以收缩,进行检讨,并作出结论。畏缩不前尚未开展者,则应当推动其开展。
几天后,毛主席又对其山东分局的相关报告,做了如下的批语:
山东有些地方存在着劲头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着草率从事的偏向,这是全国各省市大体上都存在的两种偏向,都应注意纠正。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因为劲头不足,经过教育说服,劲头总会足起来的,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惟独草率从事,逮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请你们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
4月2日,毛主席在北京市委《关于大张旗鼓经过群众进行镇反的报告》中,这样批语:
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党团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
随后,毛主席又在发给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和大中城市市委的指示中提出:
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报告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例如北京人口200万,已捕及将捕人犯1万,已杀700,拟再杀700左右,共杀1400左右就够了。其原则是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分子等,可判死刑,但缓期1年或2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
这样,毛主席以最快的决定,通过一系列的批语和指示,来改变反革命镇压中的“‘左’倾行为”。
公安会议决定谨慎收缩
1951年5月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又具体规定了判处“死刑缓期”的比例。
5月15日,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指出:
……
为了保证运动继续正常地健康地发展,特根据毛主席所指示的原则和罗瑞卿同志的报告,作出如下决议:
第一,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特别是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
第二,现在全国积案未清的罪犯很多,必须有几个月用全力清理积案。因此决定:在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的4个月内,全国各地,不论农村和城市,除现行犯罪和由各省(区)、市党委提请中央局批准的少数人外,应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
……
第八,对于被镇压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必须进行适当的工作,以减轻或消除他们和人民的对立情绪,并争取其拥护政府的措施。为此,1,应向他们说明,政府的政策是只惩办反革命罪犯本人,并不株连其未积极参预反革命活动的家属,使其了解政府的宽大处理政策,并各安生业。2,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时,必须留给其家属以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财产较少者,一般可免予没收,以示宽大。3,应有重点地布置侦察,进行监视,并对那些坚决反对人民和进行破坏的分子,予以必要的打击。
这个“决议”确保了以后的镇反工作正确进行,从而保证了整个镇反斗争的最后胜利。
镇反运动的胜利,基本肃清了反动势力残余,彻底打垮了反革命分子的猖狂进攻,从而消除了威胁新生人民政权的隐患,极大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生产积极性,为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