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币、信用和利息

货币是法律规定的价值,由货币的标记和大小可以知道货币价值的不

同。

货币的用途之一在于,它是价值的尺度。通过货币来计算一切其他物品

的价值。当表现任何一种物品的价值时,就说它值若干先今,或值若千英镑。货币的另一种用途在于,它是一切其他物品的价值的替换物或抵押品。因此, 货币的价值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否财它既不能成为可靠的尺度,也不能成为一切物品的价值的替换物。

货币并不是绝对需要由金银制造,因为它唯一的价值是来自法律,因 此,标记打在什么金属上并不重要。如果货币是由黄铜、铜和锡或任何别的东西制造,它具有同样的价值,起着同样的作用。西班牙的黄铜币、瑞典的铜币、英国的锡法寻按照它们的兑换率在兑换中具有与金市和银币相等的价值,并且象金市和银币一样起着计算物品价值的作用。六个法寻便士同六个银便士可以购买同样多的物品,说这值八个法寻,正如说那值两个便士一样, 使人可以清楚地知道一件物品的价值,金市和银币以及黄铜币、铜币、锡币在法律无效的国家中会改变自己的价值,并且不产生比打上印记的金属的价格更多的价值。因此,一切外国的硬币都接重量计算,它的价值也不确定, 随着金属的价格上升和下降。西班牙古银币的价值随着银的价值上升或下

降,有时相当于四先令六便士、四先令七便士、四先今八便士。元和一切外国硬币也改变着它们的价值。如果不是因为有确定价值的法律,一个英国五先今硬币会等于五先令二便士,因为如果它被熔化或运往外国,它的价值就会是那么多。制造银币和金币的主要优点在于防止伪造,因为金银都是具有很高价值的金属,那些打算通过伪造硬币取得利润的人必定要伪造金属和印记,而伪造金属要比伪造印记困难得多。用这种货币对于商人来说还有其他的优点,因为金银除了用来制造货币以外,还是具有其他用途的商品,如做盘于。金银花边、金银丝等。硬币同它们的价值相较体积小,商人们在金银条块上涨时发现有机可乘,因而把金银市运往各地,虽然这对商人来说可能

是一种便利,但是却使货币短缺而常常损害国家。因此。大多数国家制定法律,禁止运输货币,但禁止不住。拿西班牙来说,虽然运输货币要判处死刑, 但是在大帆船回国两个月以后,汪这个国家仍然很少看到货币。

有人非常尊重金银,因此认为金银本身具有一种内在价值,并用金银来计算任何物品的价值。这个错误产生的原囚,是因为货币由金银铸造,以致他们未能辨别货币与金银。货币有确定的价值,因为它是法定的,而金银的价值则是不确定的,而且它们和铜、铅以及其他金属一样,会改变自己的价格。在开采金银的地方,就它们的矿脉纤细以及为得到它们所花的费用而论, 它们既不能比其他矿物产生更多的利润,也不能为了开采它们而付给矿工更多的工资。

除非为了挥霍而用金银制作盘子、花边、丝带,东方君主们的习惯是把金银储存起来,或把它们埋在地下。金银在西方被挖掘出来,在东方则被埋藏起来。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大量金银物品,自从发现西印度以来,价值大为减少,在这段时间里,它们的价值不能大大超过锡或铜的价值。因此,那些寻求点金石的先生们如果最终偶然发现了它,他们该是多么失望?因为,如果他们能制造出大量金银,象他们及其前人为寻找点金石而花费的一样多, 那就会大大改变即降低那些金属的价格,以致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他们由此得到的盈余是否会同他们为了把金属变成金银所支付的一样多。只有稀少性才能保持价值,而不是金属中任何内在的长处或质量保持价值。因为如果考虑到长处,那么,那些用金子换刀或铁器的非洲人在交换中是吃亏的,铁是比金银都有用得多的金属。我们对这一不同意见的论断是:没有任何东西本身具有确定的价值。一物同另一物的所值相同,时间和地点使得一切物品的价值产生差别。

信用是评价导致的价值,它象货币一样购买货物,而且在一切商业城市中很多商品是以信用出售的,以后再收现款。

有两种信用,一种以买者的能力为基础,另一种以诚实为基础,前一种人叫做好人,意指他是能干的人,他买东西通常用的时间很短,在一个月内忖款,所付款项算作现金,价格由以制定。另一种是指诚实的人,他可能是穷困的,他通常可能要用三个月、六个月或更长的时间以他自己的货物出售后的收入向商人偿付,因此,卖者对买者的诚实的依靠超过对他的能力的依靠。大多数零售商贩是依靠这种信用来购买的,并且通常赊售给他们的东西比他们拥有的财产多一倍以上。

大商业城市如阿姆斯特丹和威尼斯有公办的信用银行。它们对贸易有很大好处,因为,它们避免了不断数钱的麻烦,使支付更加容易,引起了商业的巨大活跃。公办银行非常关心商业,伦敦的商人因为缺少这样的银行曾被迫把他们的现金交给金匠,从金匠的票据得到这样的估用,因此,这些票据在支付中从一个人手里转入另一个人手里,就象银行的票据一样流通。尽管这种方式的信用减少了巨额货币,二十五年内不少于两百万,然而这些票据却使商业活动非常迅速和方便,所以信用始终保持在某种范围内。

因此,非常值得惊异的是:因为伦敦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富的和最主要的商业城市,因为公办银行中存在着这么多的便利、迅速和安全,并且由于缺少这样的银行丽产生了巨大的损失,所以伦敦商人和贸易家在此以前不久曾向政府谈到建立公办银行。

一般的不同意见认为,一个公办银行在君主政体中不可能是安全的。这

不值一驳;按照这种意见,似乎君主不是受支配国家的同一政策准则所支配, 即千方百计为臣民谋福利,在臣民的福利中也涉及君主自身的利益。

确实,在一个完全依靠军事力量的完全专制的政府中,商业同国家事务没有关系,并不带来收入。可能存在一种猜忌心理,即这样一个银行可能诱惑一个君主去占有它;他这样做无损于他的政府的事务。但是,在英国,政府不是专制政府,人民是自由的,并且享有任何国家的公民所享有或曾经享有的最高立法权,在那里,关税给国王的金库带来大量收入,在那里,船只是国王的支柱。商业的繁荣对国王有多少利益,对人民就有多少利益。所以, 没有理由担心,因为,谁会持这样的异议,说他存入银行的货币不会象他的财产那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或者,同他的土地和财产相比,为什么他更害怕失去他的货币呢?

利息是财货的租金,正象它是土地的租金一样,前者是加工过的,或人工的财货的租金,后者是未加工的,或自然财货的租金。

利息通常被看成是货币,因为付利息借来的货币是用货币归还的。但这是一个错误,因为利息是为财货支付的;因为借来的货币是花费在购买货物上,或者在它们被买来以前为它们付出的。没有人把付出利息得到的货币放在身边而失去这笔款项的利息。

利息的另一个用途在于,它是商人据以结算盈亏帐目的标准。商人期望在买卖中以自己的货物得到更多的利息。因为他遇到坏帐和其他危险,所以, 他认为所得比利息多就是盈利,比利息少则是亏损。如果不比利息多,那便是既无盈利也无亏损。利息的另一用途在于,它是土地租金的价值尺度。它规定土地买卖的价格,因为用在通常情况下加上三年利息的办法就能得出国家土地通常的价值。三年的差额是允许的,因为土地比货币和财货更为可靠。在荷兰,货币的利息是百分之三,计算一下什么数乘三是一百镑,是三十二, 再加三年,就构成三十六年的收益,这就是荷兰土地的价值。用同一标准来衡量,英国的利息是百分之六,土地值二十年的收益,在爱尔兰,仅值十三年收益,那里的利息是百分之十。所以,根据利息率,就能得出一个国家土地的价值。

因此,一切国家的利息都是由法律决定,由法律确定下来的。否则,它就不能成为商人结算帐目、绅士出卖土地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