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低利息

赞成减低利息的论据很多,即:

一、利息低了,就会促进贸易,商人就有利可图;反之,利息高了,高利贷者或货币占有者就独吞一切。

二、荷兰人那里利息低,买卖比我们便宜,可以以低于我们的价格出售商品。

三、利息上升,地价就跟着下跌。

还有其他种种说法,其中所举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但那些事实产生于另一个原因,对于引证那些事实的本意没有什么帮助。

我不准备正式答复所有那些通常在有关这一问题的小册子和谈话中能 够找到的论证和议论:那样的话就显得我好象是在为收取利息的理由作辩护了。但是我要就全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个别人的想法,来不偏不倚地考虑整个问题。在这方面,我希望我所提供的建议可以解决任何可能提出来的疑问, 让每一个人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加以应用。

应该考虑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理由用法律禁止贷款的利息超过百分之四,还是应让借方与贷方自行作成交易。

在利息问题的探讨中,必须考虑许多事情,尤其是关于贸易问题。在这方面,一项正确的见解可以纠正一大堆谬误。因此现在我们将主要讨论贸易问题。

贸易不外是多余物品的交换,例如我拿出我能省下来的东西,以换取我所需要的、你能省下来的东西。

因此,当贸易局限于城镇、州或国家的范围时,它就只意味着人们以城镇、州或国家所提供的东西互通有无。

在这方面,谁最勤劳,谁生产果实最多或制造产品最多,他取得别人制造和生产的东西就最多;因此他就不致感到匠乏,而能充分享受衣食住方面真正丰富的方便的东西,虽然他们中间并没有金银等等这类东西。

金属是许多用途所非常必需的,可以被归人世界的产品和制品之列。在这些金属中,金银由于质地十分优良,又比其他金属稀少,所以更受人珍视; 少量的金银根合理地被看作在价值上等于大量的其他金属等等。由于这个原因,又由于它们不易损耗,加之因其容易贮藏和携带极为方便,它们不用任

何法律的规定就被定为交易的标准或共同的尺度,这是全人类公认的,也是每个人所知道的,因此我毋需进一步详述了。

现在值得探讨的是,由于人类这样地开始进行交换以适应他们的需要, 有些人节俭些,另一些人浪费些,有些人由于勤劳和精明从地里生产出超过供应自己消费需要的果实,于是他们把剩余的东西留下来,这就是财产或财富。

这样累积起来的财富,或是用以交换别人的土地(假定所有的人都有一些土地),或是用以积聚大批货物,不管是上述的金属还是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那些富裕的人把财富遗留给后代,因此某些家族变成富族;城市、地区、国家等等就是由这些富有的家族组成的。

我们将会发现,城市里某些人渐渐变得更加富有,他们比别人更为殷 实;国家的情形也是如此,它们通过贸易满足邻国的需要。同时从国外获得它们自己所需货物的供应。这样交易以后,其余的东西便贮存起来,这就是金银等等,因为正如我所讲过的,既然金银能交换任何东西,并且体积又小, 人们便更乐于把它们贮存起来,到需要时才拿出来交换所缺少的别的必需

品。

勤劳和才能就这样把人区分为宫人和穷人。其结果怎样呢?一个宫人所拥有的土地不仅多于他能经营的,而且多得必须出租给别人,别人给他大量剩余的东西,因此他不必再去操劳了。

另一个富人拥有货物,这就是说他拥有大量的金属、制造品等等,他以此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把剩余的东西通过贸易进行交换,这就是供应别人所需要的东西,换取他们所拥有的、超过他们自己所需的东西。通过这种途径, 只要经营得法,他一定总是会向前发展的。

要知道,耕种土地的人多于拥有耕地的人,同这种情况一样,就会有许多人需要资金去作买卖;并且(当一个国家已经变得富有时)可供贸易的资金就将掌握在许多没有技能或不愿多费心思在贸易中运用资金的人的手里。正如上地所有者出租他的土地一样,这些资本所有者常常出借他们的资

金;象出租土地得到地租一样,他们从中得到叫作利息的东西,所谓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租金罢了。在几种语言中借货币和祖土地都是通用的说法,在英国有些地区也是这样。

因此当地主或当财主是一回事;地主有利的地方只在于他的佃户不能把土地带走,而资本的债户却可以把资本带走;因此土地提供的利润应当比冒较大风险借出的资本所提供的利润少。

把这些问题考虑以后,就可以发现,其他东西如谷物、羊毛等等有物多必贱的现象,当它们大量投入市场以致供过于求时,价格就将下降;同样地, 如果放债人多于借债人,利息也将下降;所以,并不是低利息促成贸易,而是贸易日益发展,增进了国民资本,使利息下降。

据说,荷兰的利息比英国低。我的答复是肯定的,因为他们的资金多于我们。我没有听说他们制定过什么法律来限制利息,但我确实知道,在今天, 商人与商人彼此结账忖款时所定的利息为百分之六,而法律认为这是正当

的。

我承认,在许多场合下贷款是以百分之三到四的利息计算的,但这是有抵押的,政府要从中收税,并且按照以地契作抵的惯例,这种交易是很安全的;这还得到个人的同意和承认,不受强制,也未经法律规定。类似的情况

往往在这里发生,那时可怜的孤儿寡妇为了求得日常的生活有保障并能如期收回借出的款项,按低息把钱借给这样一些并不需要钱用的人。

在这里谈一些关于国外的公立银行,例如阿姆斯特丹、威尼斯等地的银行,也许不是不适当的,但这个题目我没有时间详加论述。我只会说,一下子就为政府提供巨额款项,是一种巧妙的办法:只要政府继续存在,这些银行就不会因这种贷款而遭受损失,也不会有很大的麻烦;因为法律规定所有的汇票都只能在银行兑付,没有别的途径,对于经营汇兑的商人来说那是最好的办法,当他们需要钱用时,不难出售他们的信用凭证,其价格象其他东西一样,按需求者的多寡而涨落。

我不清楚两家银行付利息的实际情况,固然它们有若干种基金,那两家银行就是威尼斯的造市厂和阿姆斯特丹的商会,连同在这些城市和其他城市中的其他一些机构,那里发放有利息的无期贷款和其他方式的贷款,有不同的利率,其高低取决于那些基金作为保证金的信用程度;这些机构可能是被错误地叫做银行,而它们事实上并非银行,只不过是象伦敦的商会、东印度公司等等那样的机构罢了。

我确实相信,高利贷者照俗语所说,一定会觉得拿半个面包总比没有面包好。但我敢断言,高的利息将使贮藏的货币、金银器皿等投入交易,而如果利息很低,这些东西就会被阻止投入市场。

许多拥有巨量财产的人,为了排场和体面,保存着大量的金银器皿、金银首饰等等,当利息很低时,他们肯定会比利息高时更倾向于这样做。

至于那些除了货币的利息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维持生活的人,一定会出借货币或者自己用它来做买卖,满足于所能获得的收入;但这一点对其他许多人却并无妨碍,因为他们富裕,生活并不窘迫,如果利息很低,他们就宁可把资金用于收购首饰、金银器皿等等,而不愿冒出借的风险,为了一点微不足道的收入去同许多告贷者那样的穷人和坏人打交道。

因此,无可否认的是,降低利息可能或者还势必使得一些货币不能流传出来以投入贸易,而与此相反,提高利息肯定会促使货币在市场上出现。

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借钱的人和放债的人之间的交易有两种:一、根据抵押或典当。二、根据个人担保,即凭一纸债券或附有保人。这两种办法的价值颇有不同,因此应当有理由带来不同的酬报。难道任何人都得按照别人凭抵押和具保以惜出款项的同样条件来放债给人家吗?

还应当考虑的是,在我国用以生总的货币放给商人去经营业务的还不到十分之一,大部分是借给这样一些人去维持奢侈生活和日常开支的,这些人虽然是大地产的所有者,但花起钱来比他们的地产提供收入来得快,他们不愿出卖自己的地产,宁愿拿去抵押。

因此,老实说,利息的减低只会助长奢侈而不会促进贸易。穷商人缺乏资本,甚至根本没有资金,他们不时向富人购买货物以维持生讣,从而支付利息,其利率不是百分之五、六或八,而是百分之十、十二或更多。这不是任何立法机关所能阻止或纠正的。也许有人会说,让他付息惜款而不要时常向宫人赊购货物吧。但那就必须找到愿意贷款的人;立法机关必须筹措一笔可供告贷的基金。

出海贸易会遇到这样的情形,通常是利息高达百分之三十六,人们称之为重利盘剥。这是无法纠正的,如果纠正了,许多船舶的建造和出海都势必中断;归根到底,通过上述的办法。不仅是一般公众,而且是有关的私人,

大概都是利益的获得者。

这样,在把所有的问题考虑以后,我们就会发现,对国家说来,最好是让借贷双方按他们的实际情况自行订立契约;在这样做的时候,你会仿效人们往往为此而引证的聪明的荷兰人的办法。这样做的结果是,当国家兴旺而变得宫足时,人们可以根据优惠的条件借得款项,但是当国家愈来愈贫困时, 则将产生明显相反的结果。

试问,在利息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二的那些贫困的国家里,立法者为什么不为了人民的利益制定法律来限制利息并减低利息呢?如果他们居然想这样办,他们就会立即发现,这种法律是收不到效果的。因为,要是借债的人多于放债的人,如在贫困的国家里那样,有一个富人有一百镑可以出借,就有四、五个或更多的人争想得到这笔债款,那么人们就会用秘密协议规避法律,加以货物借贷,或开出支票,或采用其它种种方法,法律是无从防止的。

这样的情况是可能的:法律限制货币的利息,低于交易原因决定的市价,这时如果交易者不能(我们假定)回避这个法律或者回避这个法律不能不有极大的困难或危险,而根据合法的利息他们又无贷款可惜,以购进或增加他们的存货,那么很多贸易将被砍掉,对贸易来说,没有比这会造成更大的障碍了。考虑到以上这些事实,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的准则,就是,象买者多于卖者商品价格会上涨一样,借者多于贷者,利息也要上升。

国家可以本着同样公平的精神制定法律,把历来地租每英亩十先令减为每英亩不超过八先令,正如货币或股本的利率从百分之五减为百分之四一 样,而地产的质量不变,王国财产的多少也不变。

我对反对货币利息的神学上的论据不想说什么;根据这些论据,百分之三利息不见得比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十二更合法些。但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我将坚持这一点,即如果你取消利息,那你就是取消借贷。这样做的结果,那些人不敷出的绅士,不管他们有什么原因,必须出卖土地,不能抵押;这样将使土地价格下降。而贸易者,不管他的本领怎样,如果他没有资金,只得或者坐着无所作为,或者去赊购,这样就存在变相的利息。至于那些穷人, 将永远穷下去,而我们大家将很快倒退到一千年前的情况中去了。

现在国民的资财被认为是巨大的,然而如果公正地计算了它的价值,我们就会发现,它要比估计的少得多。因为用土地担保得来的全部货币,都必须除掉,不应计算进去,否则你这笔账就是错误的。如果一个绅士每年收入五百镑,欠债八千镑,而你既计算了他的土地的价值,又计算了他用土地抵押来的资金,你把同一东西计算两次了。

这样,我们把本国有钱人的数量算大了,其实他们人数不多;因为假定所有那些在抵押条件下借出货币的人,已经把自己的货币换得了土地(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就是这样),那么国内剩下的有钱人就不多了。从这个人借钱去还另一个人,这叫做抢彼得的去还保罗的。如今此道盛行,使我们认为我们的国家远比实际富有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