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要害是落实“主体责任”
中央领导同志在一次专题会议上指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害是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要守土有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强调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新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发力反腐倡廉,法纪约束日益强化,一批“苍蝇”“老虎”受到查处和追究。接连挖出的腐败案件既振奋人心,也说明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一些案例表现出来的“情人反腐”“网络反腐”现象表明,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发挥不到位,该抓的没抓起来,该管的没有管好。
专家观点
主体责任不是新增加的义务,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过去一直有但却失之于软,现在则是问责起来真问、真抓、真严。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高波
从以往强调“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强调“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必须是执行者和推动者。“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是一句空话,党委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
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党风政风出现问题、出现腐败案件,主要责任在党委。党委的领导权、管理权同时意味着责任,核心是选人用人、管理干部的责任。大量腐败案例警示,一些党委选人用人积极大胆,教人管人马马虎虎。一些党委领导对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出现的作风问题不愿提、不愿管,怕得罪人,怕承担失察、监督责任,影响自己前途,直到“东窗事发”才被迫检查、整改。
事实证明,不正之风和干部腐败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从“小疾病”长成“大毒瘤”。这与有关党委缺乏敢管敢抓的担当精神、没承担好主体责任有很大关系。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打掉了一些领导干部“忍一忍就过去”“反腐一阵风”的侥幸心理。各级党委应乘势而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就能形成人人不敢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