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严于国法

——专家热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修订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家认为,党内两大法规的修订,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以及“纪在法前”的精神,明确了广大党员的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细化了对于党员8小时内外的“负面清单”。

新特点:区分党纪国法 8小时内外“全覆盖”

此次修订工作中,201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进行了修订,未更名。受访专家指出,修订全面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

中国监察学会理事、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认为,近年来的丰富实践,为两大法规的修订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两大法规,明确了道德的“高线”以及纪律的“底线”。

专家观点 党纪严于国法——专家热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修订 - 图1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全覆盖”党员8小时内外的生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

“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在修订中得到体现。”李斌雄说,法律是对于全体公民的要求,而广大党员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遵守党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的道德品行划出了“高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相当于是列出了“负面清单”。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两大法规修订后,管理的覆盖面更宽了、要求也更严了。“宽”体现在“过去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修订后是面向全党”,且近年中发现、处分的一些新问题都在修订后得以体现。“比如,在打‘老虎’的过程中,发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问题,修订后就明确了要求。”

谢春涛说,“严”体现在修订后的两大法规,将与现行法律重复的部分进行了剔除,党纪严于国法,对全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认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乔新生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全覆盖”党员8小时内外的生活。“比如,生活纪律肯定不是只包括8小时内,也包括了8小时外的所有行为。”

新意义:党员监督更透明“纪律边界”更清晰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明确‘严’的尺度,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明确了‘严’的具体要求与标准。”谢春涛说,“这也让广大党员更加清楚应从哪些方面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乔新生认为,两大法规的修订,也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方向更加明晰,即应该是“纪律队伍”而不是司法机关。明确这个定位,有助于“党要管党”原则的落实。其二,党员将成为时刻接受监督“透明人”,因为,纪律规定的相应要求更加明确,更加有利于群众开展监督。

与此同时,乔新生认为,修订后的两大法规,也标志着党内的政治伦理体系,将以纪律的方式确立,并明确了更高的道德标准。

李斌雄认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使得“纪律边界”更清晰,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执纪。“对于党员而言是这样,对于党组织也是如此,边界十分明确。”

“两大法规修订,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保障;而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障。”李斌雄说。

抓落实:强化“两个责任”明确“退出机制”

专家们指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审议通过之后,应该更加重视落实工作,确保“严要求”得到“严执行”。

李斌雄认为,首先,要注重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做好执纪问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作为党员,也应当自觉强化纪律意识、形成相应的行为习惯。“以往的吃吃喝喝等行为习惯,都要自觉改正。遵守纪律的主动性方面需要提高。”

“对于踩‘红线’的行为,执纪问责不能手软。”李斌雄说,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以及解散,一旦达到相应标准,必须及时处理。

乔新生建议,确保《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得到有效落实,应尽快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的制度规定。比如,党员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及类似的基础性制度设计,需要及时出台。同时,也应注重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行为上达不到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党员,及时从党员队伍中清除。”

谢春涛指出,还应进一步加大对于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也要带头执行,作出榜样与表率。“此外,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和追责问责机制,及时问责,形成震慑效应。”